土地發展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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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機制
土地發展權,是土地變更為不同使用性質之權,如由農地變更為城市建設用地。創設土地發展權后,其他一切土地的財產權或所有權以目前已經編定的正常使用的價值為限,即土地所有權的范圍,以現在已經依法取得的既得權利為限。至于此后變更土地使用類別的決定權則屬于發展權。[1]1947年英國《城鄉規劃法》第一次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1968年和1974年美國以州立法的形式分別建立土地發展權移轉(TDR)和土地發展權征購(PDR)制度;1975年法國公布《改革土地政策的法律》,以“建筑權”的方式解決土地利用集約度提高而產生的土地發展權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因土地用途改變、土地利用集約度的提高而產生的巨大經濟利益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問題,必須借助土地發展權制度予以解決。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性質問題,直接關系到土地發展權法律制度設計,既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實踐問題,因而探討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性質很有意義。
一、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意義及局限性
(一)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意義
在法律上,有公權與私權之分。公權與私權的提法,最早源于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公權是公益方面的權利,或者保護公共利益方面的權力;私權是公民之間或私人團體之間,涉及私得、私心、私欲等方面的權利。這種公私權劃分一直被西方政治家、法學家所沿用。我國理論界在幾十年前也有過公權私權的說法,后來很少。但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發展,法學界關于公權與私權的劃分又討論得非常熱烈。
區分公權與私權的意義在于確定權利的性質,應從何種角度進行法律規定,采用何種救濟方法,以及案件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審理,適用何種程序等等。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意義,還可以從法律觀念層面剖析。公權觀念認為,國家應凌駕于社會和人民之上,國家利益應絕對優先于一切個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規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一切權利、權力都源于國家的授權。一切領域、一切關系都應受國家行政權力的支配,個人的一切行為都須得到國家的許可,國家擁有絕對不受限制的權力。公權觀念支配之下的國家行政,強調政府對社會、對人民的“管理”,屬于“管制行政”。私權觀念認為,國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護個人的私權,個人的私權神圣不可侵犯,非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依據法定程序,不受剝奪和限制。國家公權力的活動范圍主要是政治生活領域,民事生活領域實行私法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則上不作干預,只在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才由國家司法機關出面裁決。一切法律、法規都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私權觀念支配之下的國家行政,強調對社會、對人民的“服務”,屬于“服務行政”。為進一步理解公權與私權區分的意義,有必要從與公權、私權相對應的另一對范疇來把握。公法、私法是與公權、私權相對應的一對范疇。一般理解,公法上的權利即公權;私法上的權利即私權。由于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不需要國家公共權力參與的關系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需要國家公共權力參與的關系,于是產生了作為不同調整手段的私法、公法。[2]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法、私法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對它作出適當的區分也是必要的。私法的實質在于保障合法的私權利,公法的實質在于正確運用國家的公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必須承認公法、私法的區別并正確劃分它們的界限。[3]同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也必須正確劃分公權與私權。
小議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性質
土地發展權,是土地變更為不同使用性質之權,如由農地變更為城市建設用地。創設土地發展權后,其他一切土地的財產權或所有權以目前已經編定的正常使用的價值為限,即土地所有權的范圍,以現在已經依法取得的既得權利為限。至于此后變更土地使用類別的決定權則屬于發展權。[1]1947年英國《城鄉規劃法》第一次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1968年和1974年美國以州立法的形式分別建立土地發展權移轉(TDR)和土地發展權征購(PDR)制度;1975年法國公布《改革土地政策的法律》,以“建筑權”的方式解決土地利用集約度提高而產生的土地發展權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因土地用途改變、土地利用集約度的提高而產生的巨大經濟利益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問題,必須借助土地發展權制度予以解決。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性質問題,直接關系到土地發展權法律制度設計,既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實踐問題,因而探討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性質很有意義。
一、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意義及局限性
(一)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意義
在法律上,有公權與私權之分。公權與私權的提法,最早源于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公權是公益方面的權利,或者保護公共利益方面的權力;私權是公民之間或私人團體之間,涉及私得、私心、私欲等方面的權利。這種公私權劃分一直被西方政治家、法學家所沿用。我國理論界在幾十年前也有過公權私權的說法,后來很少。但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發展,法學界關于公權與私權的劃分又討論得非常熱烈。
區分公權與私權的意義在于確定權利的性質,應從何種角度進行法律規定,采用何種救濟方法,以及案件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審理,適用何種程序等等。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意義,還可以從法律觀念層面剖析。公權觀念認為,國家應凌駕于社會和人民之上,國家利益應絕對優先于一切個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規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一切權利、權力都源于國家的授權。一切領域、一切關系都應受國家行政權力的支配,個人的一切行為都須得到國家的許可,國家擁有絕對不受限制的權力。公權觀念支配之下的國家行政,強調政府對社會、對人民的“管理”,屬于“管制行政”。私權觀念認為,國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護個人的私權,個人的私權神圣不可侵犯,非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依據法定程序,不受剝奪和限制。國家公權力的活動范圍主要是政治生活領域,民事生活領域實行私法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則上不作干預,只在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才由國家司法機關出面裁決。一切法律、法規都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私權觀念支配之下的國家行政,強調對社會、對人民的“服務”,屬于“服務行政”。為進一步理解公權與私權區分的意義,有必要從與公權、私權相對應的另一對范疇來把握。公法、私法是與公權、私權相對應的一對范疇。一般理解,公法上的權利即公權;私法上的權利即私權。由于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不需要國家公共權力參與的關系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需要國家公共權力參與的關系,于是產生了作為不同調整手段的私法、公法。[2]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法、私法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對它作出適當的區分也是必要的。私法的實質在于保障合法的私權利,公法的實質在于正確運用國家的公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必須承認公法、私法的區別并正確劃分它們的界限。[3]同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也必須正確劃分公權與私權。
小議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的發展趨勢
「內容提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即將制定物權法,我國的土地權利制度建設已臨關鍵階段。對土地權利整體建設,提出四項基本條件,即滿足市場經濟需求、符合憲法原則、符合國情、與民法典和物權法相銜接等。在土地權利制度的總則規定中,提出應當堅持權利法定原則、權利絕對原則、登記原則、權利特定原則、順位原則。對土地登記應堅持“五統一”原則。具體權利細則,在保留兩種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一是讓土地使用權完全進入市場,二是在土地使用權上設立建筑權、耕作權、抵押權。
「關鍵詞」土地、權利制度、土地使用權、他項物權
我國的土地權利制度已經到了一個關鍵的發展階段。其中的原因,首先是經濟體制在整體上已經踏上了向市場經濟的更高級階段邁進的步伐,土地的權利將更加深入,更加廣泛地進入市場機制,這樣,改革初期從香港引進的曾經發揮過巨大作用的而現在越來越不滿足需要的土地批租制度,就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更新。另外,目前正在醞釀制定物權法典,這是我國調整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以土地權利為核心的不動產法將肯定是其最重要的內容。另外土地法的制定也在積極地進行。在這種形勢下研究設計土地權利制度,不但對經濟體制進一步的發展有現實意義,而且對未來民法典或者物權法典的立法將發生巨大影響。
1發展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的基本條件
由于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即將制定民法典或者民法物權法,目前我國的土地權利制度建設遇到了一個非常關鍵的發展階段。鑒于以土地權利為核心的不動產權利體系對國家、民族以及整個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所具有的重大政治經濟意義,借制定民法典或者物權法,以及制定土地法的良好機會,發展、完善現行的土地權利體系,很有必要也很有意義,而且是我們法學家和實踐家們共同的責任。
在發展土地權利制度時,必須尊重和服從如下條件:
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發展相互關系
摘要:隨著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戶對土地的要求有所改變。農戶之間自發地進行土地的轉出與轉入,因而加快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突破口。文章對東臺市土地流轉的情況進行了調研,借鑒其成功的經驗,以及對當地出現的土地流轉的問題給予適當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社會保障體系;農業保險
建設現代化農業必須創新農業經營形式,轉變農業增長方式,這就需要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利于農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加快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克服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增加農民收入,提高生產率。可是建設現代化農業又必須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要解決這個矛盾就是要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此,要探尋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之間的關系,筆者針對東臺市的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進行了專題調查。
一、研究設計和現狀分析
本次調查一共調查了9個鎮里的44村。從各村的情況來看,在完善土地流轉機制的大的政治背景情況下,各個村在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方面都取得了相應的進步。
(一)合同規范化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探討
摘要:土地是農村的根本,因此如何做好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改革,有力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逐漸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難題。基于這樣的現實背景,以此為主要研究對象,展開深入、細致的探討與分析,希望能為今后進一步做好農村的土地產權改革工作提供一定的依據和參考。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農村經濟發展
1前言
伴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農村的土地制度變革也在不斷加快,而在這項特殊的改革進程中,關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則是很新,也是最為關鍵的“瓶頸”制約因素。如果做不好這項工作的話,不僅僅有可能會導致農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時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關于“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探討與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2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研究
2.1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所面臨的困境分析
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和立法上的缺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之固有缺陷日益凸現。本文借鑒普通法上合有權制度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進行合理重構,以達其產權關系明晰、農民真正擁有所有權、享有所有者利益從而以農地所有人之一份子身份獲得最低社會福利保障實現社會公平之目標。希冀于社會主義公有制前提下對完善我國物權立法有所助益。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合有權公有制
改革和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已備受學界重視。筆者認為,淵源于日耳曼法并在普通法世界的法治沃土上改良發展、團體主義色彩極強的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有很多相似之點。它在確保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前提下,使我國集體土地產權關系進一步明晰化:農民真正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享受所有者利益,以集體土地所有人一份子的身份獲得最低社會福利保障,從而實現社會公平。借鑒普通法合有權制度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進行合理再造,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之必然選擇。
一、普通法合有權制度及其法律特征
在普通法上,存在著兩種共有形式:即合有(JointTenancy)與共有(TenancyInCommon)。其中,共有相當于我們的按份共有(Miteigentum),而“合有則是普通法所特有的所有權形式”。它系指數人平等的、永不分割的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由于“全部土地所有權都直接或間接源于王權這種觀點在英格蘭很早就被接受”,“甚至現在英國的土地法也基于這種推論,即認為英國的全部土地歸國王所有,公民只擁有使用一塊特定土地的有限權利”。所以,在談及土地時,合有與共有“則使用聯合租佃和按份租佃這樣的術語,但這是用來指自由保有地產所有人,與租賃法毫不相干。”可見,從英國土地產權的歷史發展及其本身特征考察,英國財產法中的“TointTenancy”和“TenancyInCommon”實為英國土地所有權之兩種特殊形式:合有與共有(即按份共有)。因此,國內譯者將其分別譯為“共同租佃”和“按份租佃”張屬字面上直譯,如上文。而將其分別譯為“合有”與“共有”,便是英國土地產權之共有權制度的應有之義。所以說,合有是普通法所特有的所有權形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日耳曼法的共有存在三種形式:即總有(Gesamteigentum)、合有(EigentumZurGesamtenHand亦稱合手的共有,或總手的共有)及共有(Miteigentum亦稱分別共有)。這三種共有形式,一方面,融入羅馬法并為羅馬法所承受:因日耳曼法為團體主義之法制,而羅馬法為個人主義之法制,所以,經羅馬法繼受后,其中,“總有團體轉化為法人,總有權成為法人之單獨所有權”:“合有為羅馬法共有之觀念所修正”,“成為共同共有之形態”;分別共有則并入羅馬法所固有的共有形態之中。另一方面,因11世紀諾曼人入侵不列顛,將日耳曼法中這一團體主義色彩極濃的共有思想帶入普通法世界并走上其獨立發展之道路,即將其中總有與合有融合改造發展成普通法的特有的共有形式-合有(JointTenancy),而分別共有(Mitergutum)則成為普通法中的共有(TenancyInCommon)。從而最終成為其傳統之一。隨著歐洲大陸王權被削弱,因而缺乏一個穩定而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團體主義便分崩離析;可是王權的作用在英國卻得到加強,致使這種在歐洲大陸發展起來的日耳曼法之共有形式在歐陸本土未能得到很好的保存,卻在英國普通法傳統中得到發揚光大。所以,有人直言,“英美普通法屬于日耳曼法”,是“相對地比較最純的日耳曼法現代版。”
當前鄉村土地股份合作的研討
江都區農地股份合作制運作條件
江都區地處蘇中地區,全區總面積1332km2,總人口107萬人,其中農業人口76萬人,土地面積6萬hm2,轄13個建制鎮和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江都區農業土地股份合作社起步于1966年的土地一輪承包時期,先后在江都區郭村鎮莊橋村、宜陵鎮焦莊村、原宗村鄉西賈村、原嘶馬鎮高巷村推進試點,截至當年年底全區共發展各類農場460個,其中村辦農場181個,站辦農場47個,廠辦農場13個,家庭農場156個,股份合作農場63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面積達0.84萬hm2。但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后,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以及當時糧價偏低等因素,部分農場解體,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有所萎縮。2004年邵伯鎮淥洋湖農林綜合開發土地股份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標志著江都區農村土地流轉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2006年年底,組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56家,入股土地0.33萬hm2以上,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面積回升到1996年的水平,近0.87萬hm2。僅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年以翻番的速度遞增,截至2009年年底,全區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轉讓、轉包、互換、入股、租賃等流轉形式,依法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共1.97萬hm2以上,全區已有農地股份專業合作社235家,占農民家庭承包面積的43.3%,其中轉讓0.23萬hm2、轉包0.43萬hm2、互換0.032萬hm2、入股1.19萬hm2、租賃0.094萬hm2。涉及農戶135641戶,簽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138980份,其中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35個,入股面積1.19萬hm2,占流轉總面積的60.1%[3]。當前,我國農地股份合作制在許多地區不斷發展和完善,但基于各種客觀因素,部分地區土地股份合作發展仍不成熟,單憑行政力量推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發展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對江都區經濟發展不同梯度地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運作情況的簡要分析,說明農地股份合作制的適用條件。農地非農化增值收益,是誘致農地經營制度創新的根本江都區仙女鎮地理位置優越,近鄰城區,京滬高速公路穿鎮而過,深受城區經濟輻射影響,非農產業發展較快,開放型經濟占據重要地位。仙女鎮為了不斷滿足企業用地和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雙重需要,由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共同參股投資,統一修建標準廠房和道路等公共服務設施,為成長型小企業的發展提供基地載體。相對于國家農地征用須先征用為國家所有再上市的做法而言,這種做法不僅節省了行政成本,也為靈活處置土地用途留下了政策空間,有效實現了農民土地使用權者的基本權益,而交易費用的降低及生產成本的減少誘致了企業主體爭相租用土地,這一隱性互惠制度既為企業、農民主體雙方帶來了利益共享和合作剩余。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基于合作后能夠給多方主體共同產生效益最大化,從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為政府引導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勵制度范式。農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主體有農民、集體組織、企業及地方政府。農民通過農地非農化,除直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外,既可以在當地充分就業、創業,又可以毫無牽掛地在外務工,增加收入;企業不僅節省了征用土地成本,而且有廉價、充足的當地勞力資源,為提高經營效益提供了人力、物力基礎;政府減少了與分散的農戶進行談判的成本,縮短了征地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不斷促進地方經濟良性發展。基于3個主體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一致需求,達成了多元主體的利益均衡發展。純農業種植經營的農地股份合作化是尋求改變種植方式的有效選擇江都區東北部村鎮農地股份合作制發展的困惑江都區小紀鎮、武堅鎮、樊川鎮第一產業的產值在社會經濟總量中的比例比較高,農民以地為本、以農為業的思想根深蒂固,農業種植成為農民生活保障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是引導和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力量。江都區分別在小紀鎮、武堅鎮開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試點。試點中將分散在各個小組的地勢較低、種糧效益較低的荒灘進行分組,按人落實股權,另將一直由村經營的灘地作為集體股,建立了股份合作社,實行統一競價發包種植水產品,收益分配上原屬各小組的灘地發包收入全部返還農戶;原屬村經營的灘地發包收入的30%用于農戶分配,20%用于合作社積累,50%用于村委會補貼辦公費。從這2個村鎮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踐進程看,推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土地撂荒、農民外出務工等,而通過土地外部利潤推動土地股份合作發展的因素并不明顯,而且土地股份經營項目不具有明顯的特色和效益。從分散種植到規模經營的農地股份合作效益江都區的部分村鎮農業生產占據著經濟發展的重要地位,農民依靠農業種植這一渠道實現增收依然很重要。在這些工業帶動力不強的村鎮,農村土地收益不明顯,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將農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規模種植經營,如果市場行情好、沒有遭遇自然災害的能實現較好效益,如果受某些因素影響,導致種植情況、市場行情都不好,則農業規模經營可能會有所損失,農民利益得不到較好的實現,則農地股份合作制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條件。
江都區土地股份合作的利益機制
當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已成為許多地區探索農地經營新方式的一種最有效的制度選擇,這種自下而上的農村基層制度創新,逐漸為政府、社會所重視。以江都區為例,雖然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第一產業占主導的村鎮也有所發展,但發展較快、相對成熟的還是在江都郊區村鎮,這些村鎮工業化發展速度快,農民市民化進程不斷推進,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農民就地轉移就業、創業機會較多,農民素質相對較高,這些因素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其中又以工業化發展帶來的土地增值為主[4]。由于現行征地制度不完善,補償標準不合理,農民對土地征用補償預期與實際所得相差甚遠,利益差別直接推動了農民要求分享工業化發展成果和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外部利潤的存在,是推進農地股份合作發展的動力根源。江都區真武鎮真北村將集體農業對外發包的53.3hm2以上的土地承包金由原來的2700元/hm2提高到4500元/hm2,并全額返還給原承包戶,這才增加了農民參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積極性。農地股份合作之所以不斷發展,有其潛在的利益驅動,主要是規模收益和農地非農化潛在收益等。一些村鎮通過集中農村集體土地,統一開發經營,尤其對耕地進行適度規模種植,發展現代高效農業,從而獲取規模效益,促進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收入增加。然而,土地資源稟賦差異、土地增值潛力、城鎮化波及程度等因素對土地股份合作發展的影響更大,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后獲取的高于農地租賃價格的部分收益是土地股份合作制重要收益來源,因現行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不盡合理,農民、集體、政府、企業之間的利益處于非均衡狀態,農民要求充分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愿望及潛在收益的存在直接觸發著土地經營制度創新。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前提下,將農民土地集中起來,進行統一經營,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機制。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參股要素有土地使用權、資金、技術、集體投入等,就土地使用權而言,只要農民愿意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就可以成為合作社的股東之一。按照江都區合作社章程,只要是加入到合作社里的社員都有權按照份額享受應得的土地收益的權利。這種既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利,又能通過制度保障合理獲得土地收益分紅的權益共享機制,是取得農民一致同意的關鍵所在。
江都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農地股份合作制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對其承包的農地只享有經營、收益、流轉等權利,缺乏具有實質性產權的處置權。產權殘缺對股權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影響農地股權的穩定性。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現象仍然存在,致使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穩定性沒有足夠的信心,擔心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后,防止因農地權屬不清而產生矛盾糾紛。因此,土地產權不穩定導致土地流轉不規范,可能造成農民土地使用權入股后權益有所喪失。另外,由于經濟發展對土地流轉的需求逐步增強,土地流轉形式也呈現多樣化,甚至出現難以管理的局面,這對我國土地產權體系的法制建設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如果不及時規范農地流轉方式,可能對我國農地制度的長遠安排產生深刻的影響[5]。二是影響股權保障功能。土地股份合作社將農民土地集中起來統一經營,雖然農民可以在合作社里務工,掙取工資,獲取土地股權收益分紅,但是農民對自己土地失去了直接支配權,實質上是將土地物質權利貨幣化后的一種股權收益。股權的穩定性深受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狀況影響,合作社運行得好,農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旦發生虧損,農民既得不到分紅,加之農地產權不完整,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已作為股權加入到合作社中去,農民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是相當困難的。農地股份合作制為實現多元主體利益目標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臺,促進了農民增收。但是農地股份合作制運行是有條件的,并不是所有地區都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其一,效益是土地股份合作的根本。運作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2種目的,一是進行規模種植,實現規模效益;二是進行二三產業開發經營,獲取建設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和經營效益。比較這2種方式,獲取土地增值收益更能有效推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發展,依靠純農業種植的方式所取得的收益并不能滿足合作制發展的有效需求。如果土地沒有更高的利潤收益,股份合作社運作就會面臨困難,即便建立起來以后,如果仍然從事低水平的農業種植經營,土地的經濟效益不高,股民很難通過合作社實現增收,合作社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其二,制度成本制約土地股份合作發展。對照江都區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等可以看出,組建、成立、運作、收益分配等環節有著很強的專業程序和運行機制。例如,在股權設置上,對土地股的折算、資金技術股的標準及其他股權的衡量都很難準確規定,對股權分配也很難科學設置。合作社機構組成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組織機構順利運行有一定的影響。另外,股權收益分配程序比較復雜,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的成員,其股權收益分配及決算等方面更復雜。許多地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份設置中包含集體股和個人股、資金股和技術股等名目不一的股份,各地因地區特點設置股份的程序、種類和原則也不盡相同,由此可見土地股份合作制所追求的多重目標從根本上決定了運行成本很高的問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自愿的基礎上,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礎是土地使用權,農民將土地作為股份參與土地股份經營,一般情況下是集體統一規劃經營,或者由集體統一用于項目開發,由于其不具有分割性,難以恢復原狀,農民要收回其土地,該怎么分割?如果不要求收回土地,那么土地財產到底該怎么核算?這是一個難題。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其實并不自由,而且這種行為存在一定的社會風險。土地股份合作社類似于股份合作制企業,但是許多土地合作社不具備企業獨立法人資格,法律和政府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定位也很模糊,股份合作社既體現出了企業經營行為,又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登記也很困難,工商部門認為其不符合企業法人資格而不予登記,民政部門認為其具有經營行為,不符合社團要求,也不好登記,目前已出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并沒有將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納入到合作社范疇,致使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無法可依,不受法律政策保護和扶持[6]。因此,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土地股份合作的發展方向比較模糊,運行環境也不完善。
專家:解決土地承包問題關乎著解放農村生產力
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基礎層次的土地家族承包經營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出來。目前,農村實行的土地承包主要為家庭承包,它主要表現為:一是家庭承包缺乏競爭性。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人口為依據而進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不需經過“競爭方式”取得的承包,這實際上屬于一種土地分配的方式。二是土地承包存在著期限限制,雖然承包的期限長短有別,但終究還是存在時間限制。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健全,現行立法和政策缺少“支持”或“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內容。上述三方面的問題,制約著農村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亟需尋求有效的對策予以解決。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乎著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就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分析來看,我們首先應將必要的因素考慮進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其一:要配置土地的發展權。
土地發展權是一種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單獨處分的財產權。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土地發展權制度經驗,配置土地發展權。比如,我們可以作如下制度設計:(1)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之權的土地發展權歸國有,包括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之權和未利用土地變更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之權。該項制度的設計主要基于這種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之權的土地發展權涉及范圍廣,將這種土地發展權加以控制,使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全部納入國家或政府控制改變用途的范圍,使農民宅基地、鄉村建設用地等都歸入政府管理,如此,便能有效防止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益因體制內的因素而流失。另外,這樣做還能夠有效地保護耕地。(2)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但對原土地增加投入而形成的發展權,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如農用地使用權性質不變,承包人增加對農用地的投入而形成的農用地發展權。這項制度設計主要基于這種對原土地增加投入而形成的土地發展權,其歸屬涉及到土地使用人的具體利益,對象具體,解決了目前的立法缺乏對土地承包人增加土地投入而形成權益的保護這個現實問題,同時也豐富了土地發展權的內涵。
其二: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
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合同確定存續期限,充分體現了債權的特性,但合同一旦期滿,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基礎,因此直接影響農戶對所承包土地的投入。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在于真正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一種完全獨立的物權。物權化能夠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物權方式的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物權,就具有普遍的排他性,就能有效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農民權益保障研究論文
摘要: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逐漸興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給農民的權益帶來了一些傷害,因此為了社會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探討土地流轉情況下農民權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必然性對策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改革研究
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愈加凸顯。順應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積極推進農村經濟改革,對于保證農村工作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效率提高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集體產權制度作為農村改革工作的重點內容,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開展,可以快速提升農民經濟收益,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立足于目前農村改革工作的基本狀況,對農村土地確權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系、促進作用及具體的解決措施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集體產權制度;農村改革
從當前農村改革工作的基本狀況來看,農村土地確權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息息相關,都是提升現階段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前提。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深化改革工作不斷推進,“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等越來越成為農村發展工作的重點。由此可見,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充分發揮了二者在農村改革上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活力,為實現當前農村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提供支撐。
1農村土地確權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系
基于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及農村改革工作的需要,在原有的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體制基礎上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改革,是大勢所趨,是提高現階段農村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農村地區較為落后,農民人口基數大,且一直存在較為明顯的公共產權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嚴重影響了當前市場經濟體系下農村發展工作的順利推進。因此,解決好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一直是當前建設與發展工作的重點,農民在收入及產權等方面的分配與管理問題也成為了相關部門關注的主要內容。在當前市場經濟體系不斷完善的背景下,提高農民種植農作物之外的收益,特別是土地及其他使用價值較高的資產承包收益,成為了目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目前在農村發展工作中土地產權不清、產權責任不明及農村土地產權擁有者模糊等問題直接限制了改革措施的準確實施。同時,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加,農村人口流動性加強,也明顯加大了農村土地制度溝通與改革的整體難度,不利于現階段農村地區的長遠發展。綜上,為理清農村土地確權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間的關系,要明確土地產權界限與劃分標準,進一步強化土地確權作為土地產權的基礎性地位,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農村土地產權清晰化,最終對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起到良好的輔助作用[1]。
2農村土地確權對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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