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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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研究論文

摘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于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潛在的矛盾和固有的問題也不斷得以呈現。從現實出發,完善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是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和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革的客觀要求,其關鍵在于構建和完善統征社會保險費的各項制度和運行機制。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統征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意義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在我國,稅務部門肩負著籌集國家財政資金、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支持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等重要職能。經過多年實踐,它們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征管經驗,培養和鍛煉了一支作風過硬、業務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隊伍。同時,稅務部門機構遍布全國城鄉,擁有在登記、申報、征收、管理、統計、檢查、清欠等環節征管工作的優勢和手段。因此,實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不僅可以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征收優勢和運行機制,而且還可以不斷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行為、提高征管質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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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市)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繳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編制、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規定,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險費由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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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關解釋)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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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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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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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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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意見

我省自1998年推行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的改革以來,在各地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費收入和基金規模大幅提高,對強化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推進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還存在著各項社會保險參保進度不統一、繳費基數不統一、征收渠道不統一等問題,既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征收的難度,也造成了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為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原則

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總體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制度目標,以“五費合征”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率先建立起覆蓋廣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險體系。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征繳。認真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發動,督促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征收,積極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二)堅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費合征”機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和企業社會保險基礎管理的狀況,先易后難,分步推進“五費合征”。

(三)堅持負擔均衡。各地在保持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穩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顧企業的負擔,按照“擴大覆蓋,夯實費基,統一費率,規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合理調整確定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費率,也可以實行社會保險費綜合費率,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雙低”辦法與統一制度的逐步并軌,使統籌地區內企業總體負擔均衡,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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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意見

我省自**年推行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的改革以來,在各地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費收入和基金規模大幅提高,對強化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推進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還存在著各項社會保險參保進度不統一、繳費基數不統一、征收渠道不統一等問題,既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征收的難度,也造成了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為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原則

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總體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制度目標,以“五費合征”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率先建立起覆蓋廣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險體系。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征繳。認真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發動,督促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征收,積極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二)堅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費合征”機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和企業社會保險基礎管理的狀況,先易后難,分步推進“五費合征”。

(三)堅持負擔均衡。各地在保持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穩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顧企業的負擔,按照“擴大覆蓋,夯實費基,統一費率,規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合理調整確定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費率,也可以實行社會保險費綜合費率,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雙低”辦法與統一制度的逐步并軌,使統籌地區內企業總體負擔均衡,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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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征社會保險費制度構建論文

摘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于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潛在的矛盾和固有的問題也不斷得以呈現。從現實出發,完善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是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和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革的客觀要求,其關鍵在于構建和完善統征社會保險費的各項制度和運行機制。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統征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意義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在我國,稅務部門肩負著籌集國家財政資金、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支持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等重要職能。經過多年實踐,它們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征管經驗,培養和鍛煉了一支作風過硬、業務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隊伍。同時,稅務部門機構遍布全國城鄉,擁有在登記、申報、征收、管理、統計、檢查、清欠等環節征管工作的優勢和手段。因此,實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不僅可以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征收優勢和運行機制,而且還可以不斷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行為、提高征管質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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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社會保險費檢查研究

摘要: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一直是一個社會難題。本文以稅務部門在征繳及檢查社會保險費中遇到的問題為出發點,重點研究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社保費繳納情況檢查時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社保費檢查;法律依據

稅務稽查人員在對勞務派遣企業實施社會保險費檢查時,發現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普遍存在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責任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問題,導致無論是用工方還是勞務派遣方都未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社保費統籌的情況。勞務派遣企業以用工單位未撥付社會保險費相關款項為由認為其沒有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工單位認為,被派遣人員并非我企業員工,而是派遣單位員工,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費。稅務稽查人員雖發現了問題,但卻對這種情況下能否可以對勞務派遣企業補征社會保險統籌費和加收滯納金產生疑問,擔心可能產生行政風險。為此對以下幾方面問題做如下法律分析,以助于稅務稽查依法治稅,利于相關企業提高納費配合度。

一、社會保險費繳納主體

目前,勞務派遣出現的問題是,《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與《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社會保險費繳納主體的規定上存在矛盾之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返谑藯l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边@兩個規定一個說用人單位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另一個說派遣單位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社會保險費繳納的目的是讓受雇傭者能夠最大程度的得到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哪個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就應該按著哪個的規定執行,根據這一原則來確定繳納主體才是最合適的。這就要求以勞動者的派遣單所在地為社會保險繳納所在地,按當地的規定為勞務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的主體,這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符合中國當前的實際。

二、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統籌的檢查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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