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用工社會保險費檢查研究
時間:2022-07-17 04: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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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一直是一個社會難題。本文以稅務部門在征繳及檢查社會保險費中遇到的問題為出發點,重點研究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社保費繳納情況檢查時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社保費檢查;法律依據
稅務稽查人員在對勞務派遣企業實施社會保險費檢查時,發現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普遍存在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責任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問題,導致無論是用工方還是勞務派遣方都未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社保費統籌的情況。勞務派遣企業以用工單位未撥付社會保險費相關款項為由認為其沒有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工單位認為,被派遣人員并非我企業員工,而是派遣單位員工,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費。稅務稽查人員雖發現了問題,但卻對這種情況下能否可以對勞務派遣企業補征社會保險統籌費和加收滯納金產生疑問,擔心可能產生行政風險。為此對以下幾方面問題做如下法律分析,以助于稅務稽查依法治稅,利于相關企業提高納費配合度。
一、社會保險費繳納主體
目前,勞務派遣出現的問題是,《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與《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社會保險費繳納主體的規定上存在矛盾之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兩個規定一個說用人單位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另一個說派遣單位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社會保險費繳納的目的是讓受雇傭者能夠最大程度的得到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哪個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就應該按著哪個的規定執行,根據這一原則來確定繳納主體才是最合適的。這就要求以勞動者的派遣單所在地為社會保險繳納所在地,按當地的規定為勞務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的主體,這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符合中國當前的實際。
二、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統籌的檢查權問題
上位法《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明確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第五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作為國務院1999年259號令的下位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了“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次下位法《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第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作為下位法的《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的內容是在上位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授權下的合理補充,并無沖突。因此可知,地稅稽查部門當然可以對企業在納稅檢查的同時實施社保費繳納情況的檢查,對未繳納的做出責令補繳欠費和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現國稅與地稅機關已經合并,因此上面規定中所指地稅機關現在統一指稅務機關。
三、對于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的處理問題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而第六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以上規定對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職責部門做了明確規定,管理職責部門應該是社會保險管理的國家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保險信息進行登記,并對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及繳納比例等進行核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目前由稅務部門進行代征,當用工單位拒絕為勞務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處罰。根據公法“法無授權皆禁止”的原則,對于未申請社會保險費登記的企業,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因沒有核定權只能將情況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才能開展征收工作,否則沒有征收依據,無權征收社會保險費。因此稅務機關無權向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征收社會保險費,稽查部門同樣無權做查補處理。這樣一來就應加大社保行政部門的執法力度,職責明確后避免多頭執法和互相推諉的現象,提高社保繳費的效率。
四、勞務派遣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
保險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因此勞務派遣單位以用工單位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不繳納養老保險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與用工單位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責任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屬于兩者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不過根據上文內容,在其拒不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下,仍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額后,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才有權開展征收查補等相關工作。
五、勞務派遣單位應負的義務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模式迅速發展起來,他適應中國企業經濟的發展實際,為企業的用工提供便利條件。但同時也衍生出大量的問題,為了能更好的讓這種用工模式很好的為企業服務,新推出了大量的勞務派遣政策以規范這種用工模式,相關規定也更加詳細。明確了相關責任,細化了相關問題。例如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傷,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之前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絕大多數的勞務派遣公司是民營公司,私營企業,抗風險能力并不是很強,一旦勞動者發生工傷需要大量的醫藥費及賠償等,派遣公司根本無法承擔,最后導致公司破產,勞動者的利益無法保證。通過規定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可保障勞務派遣工的權益。勞務派遣單位除了是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外還有負有許多義務,表面看來勞務派遣單位并不接受勞動者的勞動,而是被派遣單位接受勞動,很多人認為,派遣單位的責任或者說工作就是將勞動者派出就完成了所有工作,其實不是這樣的。第一,勞務派遣單位要負原用人單位對工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新用人單位由于單位經營環境變化對勞動者提出解聘、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經勞動者申請,經濟補償工作年限的計算應當將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與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除此之外,勞務派遣公司還要負單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企業應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稅務稽查部門在查補企業社會保險費時,一定要和納稅檢查同時進行,在發現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處理。若企業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則可以直接查補、加收滯納金。若未辦理,則需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方有權處理。
作者:劉玉艷 單位:朝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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