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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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篇1

關鍵詞:個人利益;青少年;道德價值觀

改革開放以來,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使人們的價值觀受到了巨大的沖擊,曾經大一統的道德價值觀已呈現多元化的特點。形形的道德價值觀念體系,使人們感到困惑和迷茫,甚至步入誤區,造成嚴重后果。青少年正置成長中的過渡時期,身心正處于由兒童向成人、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時期。由于身心發展的動蕩性,以及外界形形的價值觀念體系,使得青少年在道德價值觀的建立過程中,難以區分、難以決擇。尤其面對諸如自我利益、個人利益這些長期不被“正視”的內容時,使他們更是感到進退維谷。因此,正確看待自我利益,以其合理的內容來引導青少年健康道德價值觀的建立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在此主要對個人利益及個人利益與健康價值觀的建立作簡要論述,以作拋磚引玉之用。

一、關于個人利益的界定

1、個人利益的內涵

對個人利益概念的理解,以往的理論大都是從人的個體自我保存需要角度來看的,或者把個人利益理解限定為個人的欲望和需要,或者把個人利益理解限定為個人生活的消費資料。但不管哪種理解方式,都有兩個明顯的缺陷:其一,把個人利益歸結為個人的欲望和需要,實際上意味著把個人利益主觀心理化了和觀念化了,變成了無形的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了。個人利益不可能是這個樣子。其二,把個人利益歸結為個人的消費資料或物質財產。就會流于現象,或流于過分實在和狹小。個人利益不僅是這些東西。當然,對個人利益概念的解釋確實不能離開這些因素,但是,任何個人都是社會化的個人,都是個體性與社會性的統一,是肉體性和精神性的統一,也是消費者和創造者的統一。因此,個人的欲望和需要也必然是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的統一,肉體需要與精神需要的統一,也是消費需要與創造需要的統一。個人欲望和需要是由人的活動所產生的,而個人欲望和需要的滿足,則是由個人在一定集體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決定的,即說,個人欲望的滿足及其滿足的程度如何,是受個人所處的一系列相關社會條件所制約的。因此,個人利益就是指個人在社會中賴以存在和發展并實現個體社會化的各種社會條件的總和。當然,這里講的個人利益的自我犧牲或者獲得,必須是在符合集體主義價值導向時,才是有道德意義的。

2、個人利益的兩極性

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究竟是壞事還是好事?對個人追求自我利益究竟該遏止還是該提倡?有關該問題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追求自我利益是“致惡”的根源,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追求自我利益可以“致善”。

“致惡論”者認為,個人對自我利益的關切和追求是導致不道德行為的罪魁禍首,“私利乃萬惡之源”。中國傳統文化對此都帶有鮮明的“致惡論”色彩。如孟子就認為人性本善,只是由于后天物欲的蒙蔽才利令智昏而導致了善心的失敗,因而人欲是道德的障礙。人要想保持善心,尋回失散的善心,就必須寡欲節制。只有寡欲,才能存心養性;只有排除物欲對心智的誘惑和干擾,才能成為善人。而佛教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有,人生是個無邊的苦海,何以如此之苦?在于人有欲。人要想跳出苦海,就必須去欲。擯棄塵世間的欲望,才有望致善成佛。因此,修煉成佛的過程,也就是與自己的欲望作頑強斗爭的過程。在西方倫理思想史中,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把世界分成二個:一個理念世界,一個世俗世界。他認為,只有理念世界是真實的、值得追求的,而塵世人生則是虛幻的、沒有價值的。人自理念世界來時稟有善性,只是由于塵世的物欲而忘卻了根本,因此,人要回到真正有價值的理念世界,就必須克制塵世欲望,學會節制。作為西方中世紀統治思想的基督教認為,人之所以墮落為罪人,就是因為人的祖先亞當、夏娃不能克制欲望而偷食了伊甸園的禁果,人生而有罪,人生就是一個向神贖罪的爭取再返天堂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必須洗清自己的感望和罪惡,鄙視塵世間的物質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得到神的寬恕。

二再來看“致善論”。致善論者認為,國家的繁榮,人民的幸福,都建立在人們對自我利益的追求上,抑制和消滅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就會失去社會前進的動力,毀掉人類的一切美好的東西。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國富論》中指出:人具有雙重本性,既是“經濟人”,又是“道德人”。人作為“經濟人”是利己主義者,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并盡力去追求它,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所以社會利益就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個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社會利益就越大。所以,應當放手讓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讓人有充分的經濟自由,國家對此決不可加以限制和干涉。限制和干涉的結果只能是對自然秩序的破壞,影響社會的繁榮和發展。讓人們放任發揮自己的天性,讓人間的事務在各個人的偏見和私心的競爭支配下自然地進行調節,是富國強民的關鍵。人們貪財追求自己的快樂。看起來是相互對立的、矛盾的、混亂的,然而,美德、秩序正是在這種競爭中產生出來的。正如樹木生長一樣,樹木只有在茂密森林中,各自為爭取陽光而競相生長,才能長得高大筆直。同時,愛爾維修認為,趨樂避苦、追求個人利益是天然人性,不可抹煞,也不能改變。在無損于他人權益的條件下滿足個人的欲望和利益,是無可非議的。相反,靠犧牲個人切身的、正確理解的利益來滿足社會利益,到頭來必將引起社會的崩潰。

可見,個人自我利益追求是把“雙刃劍”,一面可以傷害社會發展,傷害別人利益,一面又可以披荊斬棘,作為社會和個人發展的動力。任意揮舞,必然傷人;棄之避之,又無以獲得前進。

二、個人利益在道德價值觀培養中的作用

道德價值觀就是主體根據自己道德需要對各種社會現象是否具有道德價值作出判斷時所持有的內在尺度,是個體堅信不疑的各種道德規范所構成的道德信念的總和。道德價值觀是價值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一旦形成就直接影響個體的道德目標,支配個體的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控制個體的道德行為抉擇和實際的道德行為過程的重要變量,是個體價值觀系統中有關社會及個人的道德生活的部分。不難看出,不管是道德價值觀中的道德需要,還是道德判斷的內在尺度,以及道德信念等都離不開主體的知、情、意、行。只有這幾方面有機組合,才能使健康道德價值觀最終建立。而個人利益對個體的知、情、意、行都有重要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利益對認知的影響

人作為一個具有種種需要和欲望的社會性動物,其行為和態度受個人利益的影響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人的一些基本認知過程,如注意、知覺是否受個人利益的影響呢?Georgesen的研究回答了這一問題。

Georgesen研究了個人利益動機在人們講述故事時對內容和結構的影響。首先讓被試參加一個15分鐘的集體工作任務,完成任務后要求被試用語言描述他們的經歷,在描述時有兩種有同的指導主分別激發被試的個人利益動機和準確動機。結果發現在個人利益動機指導語下被試的描述更強調他們對集體任務的積極貢獻,也更注重與個人有關的認知和行為。

2、個人利益對態度的影響

早期研究者發現個人利益與人們的態度似乎沒有太大的關系,而與人們的行為有較強的相關,也就是說,個人利益似乎能夠較準確地預測人的行為,而不能夠預測人的態度。例如Sears對美國1972年大選中(在此次大選中Nixoa擊敗了McGovem)“校車行動”的研究發現:個人利益對態度沒有明顯的影響,受此措施影響的人(白人父母)并不比不受影響的人(白人非父母)更反對“校車運動”;而前者更愿意采取實際行動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如參加反校車行動組織等)。

但隨著對個人利益和態度關系的深入研究,有研究者發現,態度不僅與個人利益是一致的,甚至個人利益成了人們表達態度和采取行為的理由。如Miller認為個人利益規定了人是而且應該是利己的、沒有什么動機比個人利益更正常更合理,而且這種社會規范是可以通過正規教育和日常經驗被習得的,即使在成年之后。當人們的行為違背了個人利益原則時,就會感到不舒服,擔心會遭到他人和社會的非議。因此個人利益給人們的行動提供的不是動機而是理由。在解釋公共場合圍觀的人越多人們的幫助行為越少這一現象時,大多數社會學家認為這是因為是多使得分攤到個人頭上的責任感減少,但Miller認為這是因為人們不能為自己的幫助行為找到利己的理由,從而抑制了人們做出助人行為。在Holmes等人的實驗中,引發大學生高度同情心的情況下,通過出售蠟燭獲得的捐款比在無交換物條件下獲得的捐款要多得多;而在引發低度同情心的情況下,兩者沒有顯著的差別。這說明被試對星期日本身沒有興趣,星期日只是給人們施展同情心提供了利己的理由。人們在有利己的行為理由時,做起助人行為來,可能會更自在一些。國內研究也表明態度與個人利益之間是一致的。

3、個人利益對行為的影響。

中國有兩句俗語: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兩句話可以說是對個人利益與行為反應之間關系的絕妙的總結。一般認為:個人利益是行為的動機。一些研究者如Baston認為:個人利益和其它動機如集體精神、同情心、責任感和公平感等一起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更有一些研究者如Thomas Hobbes認為個人利益是人類行為的唯一動機,是人類行為的核心動機。新古典經濟學家在談到個人利益在人類行為中的作用時也毫不避諱,認為利己主義是人類行為科學中唯一的假設,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只有追求個人利益才是人類唯一理性的行為。由此可見,個人利益是影響人的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只有具有合理的個人利益追求,才會產生健康、積極的行為。

由此可見,個人利益對個人的認知、態度以及行為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而這些內容正是道德價值觀建立的主要基石。不過,雖然個人利益在道德價值觀建立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個人利益內容的特殊性,在引導青少年建立健康道德價值觀時,必須要選擇合理的個人利益內容以及恰當的培養途徑。

三、在引導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由于個人利益的追求既可以致善,也可以致惡。因此對個人利益的追求應該采用“疏導”之法。如果把個人自我利益追求當作“致惡之源”去“堵”或“滅”,就會使個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和社會的發展動力逐步衰弱乃至喪失;把個人自我利益追求當作“致善之源”來放任自流或予以激發,則會產生一系列道德上的混亂,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對人欲的堵滅和西方近代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對人欲的放縱,都曾產生過不良的社會后果。這正如鯀之治水,采用的方法是“堵”,結果洪水橫流。禹之治水,采取“疏導”之法,讓其沿著一定的渠道前進,水順其道而行,既消除了水患又可灌溉農田,一舉成功。人之私欲若水,亦需“疏導”之法政之。所謂“疏導”之法,則是既看到“水”之利,又看到“水”之害,既讓其灌溉農田,又不讓其泛濫成災。將其引入適宜渠道,朝著可控而有利的方向奔流。即對個人自我利益追求,既不能予以完全遏止又不能任其放縱自流,而要通過政治的、法律的、經濟的、道德的各種有利有力的社會措施,把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納入到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和歷史發展趨勢的軌道上,防止其越軌,不讓其違背社會整體利益及他人利益,而使其成為社會發展和繁榮的動力。

2、充分認識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辯證關系。任何個人需求的滿足,只有通過參與一個群體并通過參與群體內部活動的分工和協作才能夠得到實現。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其主要內容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集體利益寓于并體現于個人利益。集體活動目標的實現,就在于向個人活動目標的分解和轉化。即在總體組織結構的引導和制約下,實現集體活動目標的個人目標化和總體活動的個體化,并通過集體成員之間活動的協調化和規范化,促進其成員的自由發展和創造性的積極發揮,實現集體活動的根本目標。其二,由于集體利益是其成員個人利益之間共性的表現,是更集中化、偏重體現彼此之間的一致性的,因而集體利益也就不能完全涵蓋個人利益的豐富多彩的全部內容,可以看出,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是必然地聯結在一起的,是不應該也不可能實際地將二者劃分開的;同樣地,任何集體都不可能為每個成員提供他所要求的最全面最充分的活動條件和發展條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僅有相互聯結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也就是說,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是客觀地存在著的,個人利益有其獨特性和多樣性的一面,如果過分地強調集體活動的共性一面和整體性一面,要求把具有多樣性和獨特性的個人活動內容完完全全地納入集體活動中去,要求個人活動在任何條件下都要服從集體活動要求,那么,就會使個人存在和發展出現片面化,并壓抑個人獨創性的發展和發揮;反之,也正因為集體利益作為群體活動方式,有其共性和集中一面,所以,如果在集體活動中忽視集體活動的集中性、規范性、秩序性和協調性,過分夸大個人活動的多樣性一面,就會使個人活動的自我膨脹化,在活動指向上個人隨意化,從而導致集體活動陷入實際的無共同目標、無共同規范、無秩序的混亂狀態,直至危及集體的存在和發展。協調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必須找到一個科學的接合點,既要充分實現集體利益,也要盡最大可能地實現全理的個人利益。只有兩者同時兼顧,才能共同發展。

篇2

[關鍵詞]行政補償功能定位權利保障利益平衡

本文系作者拙著《行政補償制度研究》(天津大學出版社即出)相關部分改寫而成。

行政補償的功能即行政補償作為一種法律制度預期將會產生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從不同的角度講,行政補償的功能多少不一。筆者認為,行政補償制度核心的功能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保障,二是利益平衡。當然,行政補償的功能最終能否得到切實的發揮,事實上受制于一國客觀社會政治狀況、行政補償制度的具體設計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合等[①].本文在此僅從理論上進行粗淺探討。

一、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行政補償制度

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一種積極義務。[②]因此,筆者并不贊同行政補償是對受損權利的救濟的觀點,而毋寧認為它是對權利的一種保障機制,盡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權利進行救濟也是對權利的一種保障。權利保障功能是行政補償制度的最核心最基本的一個功能,其他功能相對于對權利的保障功能來說只能處于一種從屬的地位。權利保障及其程度如何,是評價一國行政補償制度完善與否的最重要的標準。

(一)財產權及其保障

行政補償制度起源于對財產的征用。因此,述說行政補償制度的權利保障功能不能游離于財產權之外。在公民的基本人權中,財產權居于核心地位。保障個人財產權,則使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有了基本的物質保障,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也就有了物質前提,從而整個人權保障便有了扎實的根基。因此,對財產權的尊重構成了憲法的一個內在的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國家機關作為其所屬成員共同認可的一種權力象征,對每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還具有不可推卸的保護責任。

自然法論者認為,財產權作為個人主觀權利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容侵犯的自然權利。它歸屬于個人,僅僅因為人之為人的屬性。這種權利先于,甚至高于國家的權力。之所以要建立國家,就是為了有效地保障個人的財產權利。由此,可以推論憲法的第一規則顯然是強迫國家如此來組織自身以確保最大限度地保護人類社會中每一位成員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個人權利。由于基本權利保障了人民廣泛的自由權利,當此種自由的行使,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憲法所要保障的公益時才予以限制。[③]

(二)財產的征用與補償

對個人權利的這種認可既確定了公共活動的方向,又決定了政府行為的限度。它本身就是規制個人與國家關系的所有規則的源泉。國家有義務保護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個人的權利對于保護國家的普遍權利而言必不可少,國家也必須擁有這種限制權。《人與公民權利宣言》肯定了國家的權力受個人權利的限制,國家的行為只能為個人權利提供保障,并且必須是以實現對自由的保障為目的。“但個人的自由也必須受到限制;就連最極端的個人主義者也承認,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社會生活才有可能實現。”[④]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現代各國憲法幾乎都賦予政府強制征用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力。然而,這種權力的行使顯然也不能是“肆無忌憚”和“為所欲為”的。“強制性權力的行使不是率性而為的,它必須經過正當化才能與社會中的一般暴力區別開來。”[⑤]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可限制性,并非因為國家在法律上有對于人民的優越地位,而是以憲法肯定這種基本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因此,從法治主義的要求出發,當國家要求某一公民出讓某項合法權益而使他人或全社會受益時,應當以受益人分出既有的部分合法權益給利益出讓人為前提,即政府必須對財產的征用給予公正的補償。唯有如此,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維護,“法律所維系下的利益關系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否則必然會傷害相關利益主體進行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利益活動。行政補償正是基于上述法理所確認的一項現代法律制度。”[⑥]

財產征用補償原則濫觴于法國《人與公民權利宣言》,[⑦]綿延發展至今,各國大都在其憲法中規定了政府的征用補償義務。征用條款與補償條款在法治國家被視為“唇齒條款”[⑧],須臾不可分離。即它首先承認行政主體對公民個人權利(主要是財產)的“寬容的干預”,但必須以相應補償為代價,充分體現了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功能。

現代意義的財產征用補償條款則是由魏瑪憲法最先確立的。該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公用的征用,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據時,始得行之。為公用的征收,除聯邦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予以相當補償。”第156條規定:“聯邦得依據法律,照公用征收之規定,將私人經營企業之適合于社會化者,予以賠償收歸公有。”戰后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起見,財產可以征收。征收應依法實行,并依法確定征收方式和賠償金額。”美國聯邦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正當補償,不得征收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42條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得有償征收之。”1947年生效的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1993年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私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屬于自己的財產,法院判決除外”,強制劃歸公有“只有在事先等值補償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由此可見,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享有的征用權構成了對個人財產權的實質性的制約,反過來為了保護個人財產權,憲法又以包括公正補償在內的各種機制對政府的這種征用權設置了種種限制。

綜觀各國憲法,一般都規定政府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用須受到三個法律限制:其一,征用的“公益”目的性。“征用的目的,是犧牲人民之私有財產,也藉此達成一個具體的、急迫的”公益需求“,因此,征用之公益有別于一般的公益,是一種”特別選擇的公益“。只有在公共利益明顯大于個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損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許對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預。當然,公共利益仍是一個需要作出價值評斷的概念。各國往往在憲法之外另行立法,對需要征用的情形加以明確。[⑨]其二,征用的”公正補償“。也就是說國家或者政府對私有財產進行征用,必須進行充分的、合理的補償。”對抗政府的一系列的干預,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⑩]其三,征用的”正當程序“。諸如聽證會等類似程序,以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三)小結

作為一項近代民主制度,行政補償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資產階級在封建專制,取得革命勝利以后,為了保衛勝利成果,紛紛通過立法將各種權利明確和固定下來,并將權利保障奉為至上的原則。這極大地促進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于法律的最初始、

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11]法治的思想淵源于自然法的理念,根植于商品經濟的土壤。其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以制約權力為手段來保障權利。沒有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充分保障,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因為沒有相應的補償,就會使市場主體如履薄冰-他們無從預計自己的財產何時將被無償征用。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行政補償起源于財產的征用,但是今天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已經不限于征用,對于行政主體的一切合法職權行為及其附隨效果導致公民合法財產的損失都要給予補償;另一方面,需要補償的權利也不再僅限于財產,包括財產權在內的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都應得到補償。

二、作為利益平衡機制的行政補償制度

利益沖突在任何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法正是起源于利益的對立、矛盾和斗爭。利益調節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功能。法律公平與否,取決于利益平衡與否。對復雜的利益沖突尋找和發現適當的組織和程序模式并進行法律規范,也正是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任務。

1、利益三分:個人、國家與社會

根據美國社會法學者龐德的學說,法律的作用和任務在于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利益,或者說以最小限度的阻礙和浪費來盡可能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為此,就必須對各種利益加以分類。龐德根據耶林的學說,將利益分作三大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從個人生活本身出發,以個人生活名義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從政治組織社會生活角度出發,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從社會生活角度出發,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的正常活動而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12]

單從學理上講,筆者認同龐德對利益的“三分法”。但是,龐德所稱“公共利益”實指國家利益。在我國語境中,習慣于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統稱為“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對利益進行學理上的分類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的本質與內涵,對利益的分類不能再人為引起不必要的混淆。為此,本書采用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三分法”。但是,為了行文的便利,并照顧漢語用語的習慣性,我們也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統稱為公共利益。在此,理論上的精確性暫時讓位于行文的便利性。譬如,行政補償制度要求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要具有“公益性”,此處所指“公益”就應該包含了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

然而,我國傳統法學理論中一般不認為社會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在西方也有同樣的觀點,比如邊沁就認為“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的利益”,“社會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但是否認社會利益獨立存在的觀點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客觀實際的。在理論上也是不堪一擊的。社會利益的確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抽象,其本質上是個人利益,但它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社會利益只不過是每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之一部分的總和。易言之,每個具體的個人其中一部分利益總是與其他人的一部分利益是共性的[13].因此,社會利益是源于個人利益而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一種利益。社會本身是利益的直接享有者,最終惠及個人。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是將社會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混同。在此,有必要對此予以分析和辯正。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是有區別的。第一是利益的主體不同。社會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由不特定多數人組成的公眾社會。“社會利益的主體不能與個人、集體相混淆,也不是國家所能代替的,盡管社會利益表現在權利形式上,其主體可以是公民個人、法人、利益階層或國家。”[14]我國法學理論與立法上通常都將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這常常給我們造成某些錯覺。但是,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提法是計劃經濟時代基于所有制的三種形式而言的。“這種劃分在邏輯上是窮盡的。”[15]在今天,所謂集體利益如果相對于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來講,它毋寧就是一種“多數”的個人利益。譬如,某個農村集體小石灰窯的“集體利益”(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對于社會利益(如追求環境保護)來講,就是個人利益。第二是社會利益有其自己的內容。盡管關于社會利益的理解多種多樣,但一般認為,社會利益關涉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德。而國家利益則偏重于指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和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16]如在國際交往之中的民族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等利益。

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二者的關系既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公共利益本質上是個人利益。但公共利益一旦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就具有相對獨立性。

2、個人與公共-利益沖突的現實性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凸顯了他們之間的斗爭性或對立性。如果認為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則僅從邏輯上講,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無從發生沖突。這不是因為別的,而是“公眾”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包含了個人,而整體不可能和其組成部分發生沖突。因此,必須首先明確,我們所說的沖突,其實是指不同部分之間的沖突,即一個或一群個人的利益和另一群或一個人的利益之間的沖突,即使是一個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之間的利益沖突,把它說成是這個公民和“公眾”之間的沖突也是不準確的,因為“公眾”也包含了他,而他不可能和自己發生沖突。但是,個人卻可以在不同的利益之間做出不同的選擇。假設,某地政府為了公共-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決定要修一條公路,而這條公路將要穿過某一位農民的蘋果園。雖然,公路修好之后,這位農民也必然利用其行車,也就是說公路的修筑也會并且一定會給這位農民帶來益處,但是,如果要讓這位農民在保護果樹與行車方便之間做出選擇,很可能農民不同意公路穿越自己的果園。這時,農民實際上是放棄了能夠分享的包含在“公共”利益在內的那部分個人利益,而傾向于堅守自己的“純粹”個人利益。然而,農民放棄的包含了自己的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中的那部分不是可以單獨分割出來的,也就是說公共利益不是按份的。一如筆者前文論及,公共利益是一種源于個人利益但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利益。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個社會成員獨占的利益。因而,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利益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能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因此,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就有了沖突的現實性。

3、個人與公共-利益平衡的必要與可能

在社會秩序中,個人與社會之間肯定會有合作的空間,也肯定會有相當緊張的空間。利益沖突無處不在。這也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價值之一。但是,這并是說可以讓某一個具體的利益沖突沒完沒了。沖突的無限膨脹必然引發制度性的危機。因此,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必須尋找調適與消解的途徑與機制。

現代法治則要求“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最根本的問題都是如何協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從現代各國的行政法狀況看,無論是立法者、執法者還是司法者,都不再在兩者之間發生沖突時,當然地認為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優先。進行利益衡量成為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方法。而衡量的結果,正是為了實現兩者的平衡。”[17]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將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國傳統理論和制度中,存在一種公共利益至上的傾向。行政立法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立法過程中往往只考慮公共利益,而不考慮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只能說是體現一種道德上積極的觀念,從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的角度看,卻未必可行。公共利益至上方法論的運用會損害個人追求利益的積極性,影響公共利益實現過程中的民主性,從而導致社會利益總量的下降。”[18]其實,“社會或國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測的神秘之物,它們無非就是處于特定社會關系的個人;忽略了個體,就不可能有意義地談論國家與社會。”“國家不是天經地義的。它的存在是為了個人服務,而不是反過來。自由主義要求,個人權利被作為公共權力的起點和終點。”[19]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個人才是道德和政治義務的真正本源”。[20]龐德指出:“17世紀曾經一度對公共利益推崇備至,只考慮統治者利益而扼殺了個人的道德和社會生活,以至保護個人權利的《人權宣言》和《權利宣言》應運而生。今天,若不適當地強調社會利益同樣是危險的。”[21]

社會和國家必然是由眾多個人組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個人利益也就是社會和國家利益。因此,保護個人利益也就等于是在保護公共利益。譬如,財產權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個人權利,但對它的法律保護無疑將促進整個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因而具有顯然的社會價值。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正如亞當。斯密的著名的‘看不見的手’的論證所隱含的那樣,每個人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其中并不必然排除理想和正義的追求),完全有可能導致社會共同福利的提高。”[22]

嚴格地從邏輯上講,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不可能“平衡”的。因為整體利益總是大于其組成部分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從行政職權行為的整體考察的話,利益的平衡則是可能的。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合法行使職權可能造成某個人或某些個人利益的特別損失,從而,發生了第一次不“平衡”的結果。但是,接下來,行政主體必須給予受到特別損失的某個人或某些人以公正補償,從而,發生了第二次不“平衡”的結果。然而,從整個行政過程來看,卻是可能達到平衡的。正是因為方向相反的兩次過程中的“不平衡”,達到了整個過程的作為結果的利益的平衡。或者說,正是因為發生了第一次的不平衡,才需要行政補償這種制度的功能發揮其第二次“平衡”的效用。“行政領域不同性質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關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對等關系的存在,體現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也使得行政法的平衡狀態成為可能。”[23]

4、小結

在現代社會,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的利益在本質上應該是一致的。“行政法所保護的、所應保護的是一種以公正為核心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關系。”[24]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不存在誰上誰下的問題。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基于“正義”的立場,實現法權的最大化。[25]典型的個人主義的價值觀與極端的整體主義的價值觀都是非理性的。然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虛設。在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具體時空之下,兩者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沖突與矛盾。為此,就需要從社會的現實物質條件出發,用法律的手段對二者加以協調,以實現最大限度的正義。按照羅爾斯的觀點,社會公正既不容許為了少數人的更大利益而犧牲多數人,也不容許為了多數人利益或者社會整體而犧牲少數人。[26]但是,由于社會的一體性,而且在現代社會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際交往的頻繁,社會連帶關系確實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發展,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安定與協調發展并最終使個人利益得到保證,公共利益也必須首先得到維護。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相對于個人利益具有暫時的優位性。國家為了維護公益必須掌握具有強制性的大量權力,進行各種社會管理活動,雖然這些活動常常造成對個人利益的侵犯(包括合法與違法),也不能停止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行為,而只有在造成損失后給予補償,從而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

行政補償制度利益平衡的功能表現為對于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標準和方法,從而使利益得以重整。行政補償制度利益平衡的理論上的邏輯是,一方面,法律不能只考慮公眾(社會或國家)一方利益,也不能僅僅照顧個人一方利益。個人利益的實現不是現代公平價值的全部內容。另一方面,主張社會利益只是為了對個人利益的適度限制,而不是徹底否定個人利益。“完全純粹意義上的社會本位或強調社會利益是市場經濟本身所無法接受的,也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27]個人的利益不獲承認,人們則會喪失致富的動力和降低工作的積極性,就會無精打采,毫無效率,對自己和社會的未來逐漸喪失信心。行政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在于協調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于一個良性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之中。

-(作者系河北科技大學講師,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①]“規模效益”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重要詞匯。實際上,法律制度功能的發揮也受制度規模的影響。只有形成一個相關領域的制度群或稱制度叢,其中某一制度才能借助與其他制度的相互關系得到尊重并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②]關于行政補償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它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責任;有人則認為將行政補償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看待更為可取。筆者認為將行政補償定性為一種積極的法律義務的更為合適。

[③]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349頁。

[④][法]萊昂。狄驥著,鄭戈、冷靜譯,《公法的變遷》,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⑤]季衛東:《“應然”與“實然”的制度性結合》,載[英]尼爾。麥考密克、[奧]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周葉謙譯:《制度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代譯序VIII.

[⑥]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補償》,載《法學與實踐》1994年第3期。

[⑦]其規定是:“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系必要時,且在公平而且預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⑧]參見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頁。

[⑨]征用乃重大公益的急需,為了“大我”,理應犧牲“小我”,理智的人民當會忍受這種合理的犧牲。但是,征用的目的,必須嚴格限定,否則,人民辛苦而累積的財產,即可被濫權侵犯。JeanBodin(1530-1596)的一句話,雖不能不謂夸張,但足令人省思,這句話是:“人民對自己的殺父之仇,容或可忘;但是,對剝奪財產之怨恨,終生不忘!(參見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版,第482頁。)

[⑩][美]路易斯。亨金等編,鄭戈等譯:《與權利》,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57頁。

[11]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頁。

[12]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頁。

[13]如有的學者就指出:“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參見葉必豐:《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載《學術季刊》1997年第1期。

[14]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15]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16]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頁。

[17]甘文著:《行政與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頁。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通常體現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差別與沖突。但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關系本身卻不僅僅是行政法問題,還涉及到憲法問題。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抗衡始終是以公民權利所依托的國家權力與行政權力抗衡為基礎。

[18]甘文著:《行政與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頁

[19]張千帆著:《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80頁。

[20][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著,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譯序第46頁。

[21][美]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頁。

[22]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頁。

[23]羅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論”的范疇》,載羅豪才主編:《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頁。

[24]葉必豐著:《行政法學》,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第12頁。

[25]參見童之偉:《法權中心的猜想與證明-兼答劉旺洪教授》,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6期。

篇3

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

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而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是依賴于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通過對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一方面維護和促進兩者之間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協調兩者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從而不斷地追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實現兩者之間的利益協調。顯然,行政法的這種價值追求與和諧社會的內核完全相契合,支撐和決定著和諧社會構建的成功與否。為此,我們必須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對現行行政法觀念及其制度實行根本性的變革,不斷加強政府法治建設。

一、樹立“公共服務”的法律觀念。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利益協調的社會,但在現實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既相一致又相沖突。與利益關系的一致與沖突相對應,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行為分別呈現出“服務與合作”的互相信任關系和“命令與服從”的斗爭或對抗關系兩種不同的狀態。既然我們應當倡導和促進利益關系的一致性,就決定著政府與公眾間關系應當是一種服務與合作的相互信任關系,而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命令與服從的對抗關系。即強調政府行使職權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夠更有效地為全體人民和整個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機關應當改變過去那種高高在上的觀念,真正樹立起為民服務的觀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職權看作一種絕對的命令和強制,而要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職責;不要把公眾當作敵人或小偷來防范和對待,而要充分信任我們的公眾,誠實地對待公眾,把公眾當作行政的主人或參與者。只有這樣,才能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一致的良好關系。

二、倡導“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盡管和諧社會追求的是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關系的沖突與矛盾在現實中卻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法發揮其平衡利益沖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在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時,必須遵循禁止過度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實施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否則應當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的信賴補償或賠償,以均衡協調個人的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三、建立“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和諧社會的關鍵在于法律機制的理性建構。要將“公共服務”法律觀念付諸于法律實踐,將“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具體化為制度保障,必須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建立各種“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只有通過各種形式的溝通機制,政府與公眾間才能取得協調一致、彼此信任,從而增進相互間的尊重與合作,避免相互間的誤會和磨擦。比如行政公開就是這樣一種溝通機制,它通過政府的坦誠布公與行政的持久開放、公眾對政府信息的了解與對行政活動的參與,以及雙方積極的協商、交流與對話,使雙方對事實與法律的認識得以交融。當前我國還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聽證、、復議和訴訟等各種制度化的溝通機制,以及申訴、和解、平等協商、專家咨詢、新聞媒體等各種非制度化的溝通機制。相應地,行政執法的方式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統強制性的方法,而更多地采用指導、建議、討論、服務、合作、激勵等容易溝通的說服性方法。

篇4

在處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關系方面,孟德斯鳩突出了個人利益的重要性,他認為個人不能向公共利益讓步。關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他提出了下面的論斷:“自由的法律是國家施政的法律;應該僅僅關于財產的法律裁決的事項,就不應該依據自由的法律裁決。如果說,個人的利益應該向公共的利益讓步,那就是荒謬背理之論。這僅僅在國家施政的問題上,也就是說,在公民自由的問題上,是如此,在財產所有權的問題上就不是如此,因為公共的利益永遠是:每一個人永恒不變地保有民法所給與的財產。”

在孟德斯鳩看來,個人的利益包含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國家施政的方面,即在公民自由的問題上;另一方面是在財產所有權的問題上,即在民法意義上的個人利益。孟德斯鳩所指的“個人的利益應該向公共的利益讓步,那就是荒謬背理之論”是在財產所有權的問題上提出的,而在公民自由權的問題上,個人利益是應該向公共的利益讓步的。孟德斯鳩眼中的公共利益是“每一個人永恒不變地保有民法所給與的財產”,在此基礎之上,孟德斯鳩建立起一條準則,“在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上,公共利益絕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規去剝奪個人的財產,或是削弱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種場合,必須遵守民法;民法是財產的保障。”

當國家需要一個人的財產的時候,它不能憑借政治法采取行動,去剝奪或者削弱私人的財產,在這種場合,國家應該以民法為依據,以私人的資格去和私人進行交易,支付相應的等價物。孟德斯鳩還提到了,在這種場合中,“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在民法的框架下,孟德斯鳩賦予了在這種場合中同國家進行交易的當事人以“國家”的身份,這意味著當事人擁有和國家平等的主體資格,在這種交易中,國家沒有比私人更強的特權,兩個主體的權利沒有法律上的差別,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受到民法的約束。

孟德斯鳩極力強調在民事行為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等性,但這并不妨礙個人對國家的支持,當國家需要個人的財產來實現公共目標時,個人的“財產不得被強迫出讓”的權利可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可以任意剝奪或者削弱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在這種場合除了對財產權出讓的限制外,在其他方面仍然需要嚴格按照民法的要求來做,對公民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例如,公家修造公共房屋或者說鋪設道路,若是占用了私人的土地或房屋的話,公家就必須以私人的資格與私人交涉,賠償人們所受到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修建公共樓房或者鋪設道路,如果個人的土地或者房屋在公共樓房或者是道路的規劃范圍之內,個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是應該出讓給國家的,在這一點上,公民出讓財產的自由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的。但受到限制的也僅僅是這一點而已,除此之外,國家仍然需要嚴格按照民法的要求,與當事人進行平等的交涉,按照雙方的合意,公平合理地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關于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思想,除了強調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孟德斯鳩認為國家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收取公民一部分財產。在他看來,“國家稅收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財產的一個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者能愉快地享用這些財產。”

孟德斯鳩關于法律的分類

在孟德斯鳩看來,“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人為法。自然法是在所有這些規律之先存在著的,單純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人為法是在建立社會之后,人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為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國際法等。

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反映在法律分類上便是,涉及到個人利益的問題不應該使用關于公共利益的法律來解決,反之亦然。“因此,法律有各種不同的體系。人類理性所以偉大崇高,在于能夠很好地認識到法律所要規定的事物應該和哪一個體系發生主要的關系,而不致攪亂了那些應該支配人類的原則。”法律(人為法)被人們規定出來的時候,不同的法律便對應著不同的客體,調整著相應的法律關系,因此,當某項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與之相應的法律便會發生作用,而與之不相關的法律則不能被援引。

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國家的利益與保全為目的的”。因此,當關系到公民的個人利益時,就應該應用民法,盡管一方當事人是國家或者政府,但是這里關系到的是個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者國家的利益,因此,政治法便不能發揮作用,國家在這里也僅僅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個平等主體而已。參與民事行為的主體互相之間是平等的,所以,當涉及到民事行為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便是平等的,這是由民法的本質所決定的。

自然權利的觀點

18世紀的政治哲學基本上仍然是自然權利的哲學,它認為這種權利不僅存在于個人的人格之中,而且還為法律和政府有權行事的范圍確立了標準,為它們無權逾越的范圍設定了界限。自然法或理性法被認為提供了一套充分的生活準則――而無須再補充任何天啟真理或超自然的真理。孟德斯鳩的思想也受到了18世紀自然權利哲學的影響,其社會哲學的一般性原則乃是以自然法為出發點的。

篇5

關鍵詞 一般管理原則 法約爾 范疇關系

中圖分類號:F270.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5.10.074

On Five Pairs of Category Relationship in Fayol

Gener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CAO Yuhuang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Changsha, Hu'nan 410006)

Abstract Gener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is the core concept of Fayol management ideas, including the fourteen principles of division of labor,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discipline and so on. These principles of course can provide a lot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practices guiding ideology, but also the vast amount, can not help but know what to do, so it is necessary by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to further sort fourteen principles,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and grasp and use Fayol gener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Gener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s of it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pairs of Category relationships: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centr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grade chain and bridges, personal interests and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Five of the relationship, the essence of both Fayol gener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management practice is an urgent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general management principle; Fayol; Category Relationship

法約爾的一般管理原則是其《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一書中的核心內容。法約爾在總結了他數十年總經理職業生涯的經驗后,得出勞動分工、權力與責任、紀律、統一指揮、統一領導、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人員報酬、集中、等級鏈、秩序、公平、人員的穩定、創新精神和團結精神,這十四項原則。這些原則固然能為理論研究和管理實踐提供諸多指導思想,但同時也數量繁多,不免讓人無所適從。正如法約爾所言,“在同樣的情況下,我們幾乎從不重復使用同一原則,這是因為應該考慮紛繁變化的情況、不同的人和其他一些易變因素。原則是靈活的,適用于任何事情,重要的是應知道如何運用它。”①那么,為了更好地理解和恰如其分的運用一般管理原則,我們有必要就其中的數對范疇關系進行總結與梳理,就每一項原則內部的矛盾關系而言,本文從一般管理原則中總結出了五對范疇關系,它們分別是權力與責任、集中與分權、等級鏈與天橋、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公平與公道。這五對關系,既是法約爾一般管理原則的精華,又是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 權力與責任

法約爾指出,權力是指揮權,是讓他人服從的權利,而“責任是權力的伴生物,是自然的結果,是必要的補充。權力所到之處,責任隨之而生,”②權力與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說簡單點就是權責統一,權力越大便責任越大,兩者密不可分。如果管理者缺乏責任意識,他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要么無所作為,要么濫用誤用,權力不以責任為導向,則不免被私心與貪婪所占有。權力如同一把雙刃劍,人們總是警惕它的使用,所以無論是西方的政治傳統還是法學理論,都一直強調要將權力這頭兇獸關進牢籠里,這一無形的牢籠便是責任。談到責任,我們總會想到責任心、責任感,這些內隱的意識,這確實是一種植根于內心的文化力量,可是在具體管理中,需要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那將責任具體化,溝通起權力與責任的橋梁就是獎懲了。權力的運用需要得到及時的反饋,有功則賞、有過則罰,獎懲只有迅速準確,才能彰顯責任在權力中的力量。

獎懲也是一種需要慎重把握的手段,要考慮諸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平,我們會在下文中詳細論述公平與公道這對范疇關系,這里就不贅言了,但有必要指出的是,獎懲上若出現嚴重的誤判,不僅會損害權力的可信度與權威性,同時會降低員工個人的責任感。不少企業在管理中權責不明、獎懲不平,嚴重影響內部團結,甚至從而導致分崩離析,實在是令人感到遺憾。現實案例的嚴峻性,對管理層所提出的要求在于,優秀的領導者應勇于承擔責任,這既能使領導者在管理工作中更具有主動性,還能提供榜樣的力量,同時有助于完善個人的品質。可見承擔責任,并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負擔,這本身即意味著豐厚的收益。

2 集中與分權

集中是為了讓領導的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分權是為了讓下屬的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這些本質上都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進而提升企業效益。集中和分權是任何一個組織都需要把握和調控的兩方面,不存在只集中不分權,也不存在只分權不集中,不該給的權不給,分下去的權也要能協調、收攏。可是什么權該給,什么權又不該給?這里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關鍵在于根據實際情況來掌控好尺度。如果領導者具備足夠的能力和意愿,那么他就可以加強權力集中,由于他自身按明茨伯格管理角色理論而言,既是信息傳遞者,又是資源分配者等等,他掌握著組織內其他成員所不具備的信息資源,在能力滿足的情況下,領導者顯然能做出更具有理性的決策。當然,如果是作為合作式風格的領導者,他可以將獨有的信息資源共享給團隊內具備相當實力與潛力的隊員,引導并激發他們自身的能力,同樣也能實現卓越的管理。

采取集中或分權,還需要考慮企業性質。正如法約爾所言,“集中或分權問題是一個單純的尺度問題,重要的是找到企業適合的尺度,”③如制造業一般就采用集中,集團公司一般就采用分權,這很大程度上是受企業性質的影響。此外,衡量集中或分權誰更優的標準還是在于收益是否最大化,但也不能為了短期的收益最大化而忽略了長期的收益最大化,在考慮收益的同時,還需將社會利益考慮其中,畢竟企業是置身于社會的大環境內,是社會組織中的一個子系統,企業既在一邊適應社會的發展,又在一邊改造社會,企業顧及自身對社會的影響,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這最終也將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3 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

什么是個人利益?什么又是整體利益?個人利益是每個人的利益,每個人就意味著整體,整體利益存在于每一個個體的利益當中,整體利益又意味著個體,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法約爾所指出的,個人利益應服從整體利益,似乎完全可以倒過來說整體利益服從個人利益。事實上,如果我們在談及整體利益時,心中沒有一個個鮮活的員工,整體利益完全變成了一個抽象的概念,那么整體利益只可能被扭曲成某一部分人謀取私利的堂而皇之的借口,這確實值得警惕。而法約爾之所以格外強調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是由于個人在人性上的諸多弱點,都將使個體傾向于為個人利益而放棄整體利益,這植根于人性上的缺陷。

法約爾便是站在“人性惡”的角度來考量的。數十年的管理生涯和經驗反思使他意識到,從整體利益出發比起空談人文關懷更為有效,在管理理念和制度層面,就應該把最壞的情況考慮在內,盡管本質上,個人利益并不同整體利益矛盾,強調整體利益,使個人融入整體中,也能讓個人更具有責任感和榮譽感,在最大程度上克服自私自利的弊病,但想要扭轉人們心中存有偏見的觀點并非易事,因為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總有偏離軌道的情況,有人為對立起來的時候,或處在階段性目標中,個人愿景與整體愿景無法統一,那么管理組織具體又該如何應對呢?法約爾認為首先在于,組織中的領導者需要具有堅定性,并起到典范作用,也就是充分實現以身作則,《論語》里也強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這樣才能起到一個良好的示范效果,上行下效便是如此。其次,協議盡可能公平,盡管原則上強調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但并不意味著忽視個人利益,甚至損害個人利益,而一味強調奉獻和犧牲,整體利益是由個人利益所組成的,空談整體利益,也不是法約爾一般原則的精神,“當我們面對不同范圍內的兩個同樣需要重視的利益時,應該尋找妥善解決它們的方法。”④所以法約爾在此處亦強調組織與個人簽訂協議時,要盡可能照顧到個人的利益,保障協議的公平性。最后是認真監督,這包括員工之間的監督,上級與員工之間的監督,以及在財務、績效考核等專項監督方面,這些同時也需要良好的、長效的監督機制作保證。

4 等級鏈與天橋

等級鏈和天橋有些類似于集中與分權,或者可以說是集中原則進一步衍生出來的產物。“信息由最高權力機構層層向下傳送,或者下級把信息層層上報給最高管理層。等級鏈形成發展的結果,產生了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⑤等級鏈形成的一套嚴密的領導層級秩序,其本質特征就是為了滿足信息傳遞和信息指揮的集中,不同類別的、不同重要程度的信息,就應該交由不同級別的職員,這本身也是一種分工,只有最為緊要的決策才會交給最高領導層決定,中等程度的則交給中層管理人員,如此類推,每一個人都應該在等級鏈制度下,各盡其職。天橋,則是等級鏈中的子單位,能直接建立起等級鏈中簡單、快速和可靠的聯系,以盡可能多地保持各個層級人的主觀能動性。這類聯系的建立是需要得到領導者的許可,因為這意味著將領導者所擁有的部分權力分享給下屬。等級鏈是一整套秩序和規范,天橋則是在秩序和規范下的靈活變通,以保證在遵守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效率。畢竟信息自身是具有復雜性的,有時難以識別信息重要程度,一些隱藏較高風險的信息若仍由低權限和能力偏低的職員完成,那就很容易延誤處理事務的黃金時間,讓事態變得更為棘手。同時,天橋的使用是需要一定機智的,濫用只會破壞等級鏈形成的層級秩序,使企業的管理無序、混亂。

5 公平與公道

公道指按協議規定,講究客觀性原則,一視同仁,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協議總是需要不斷的完善和補充,不可能一勞永逸,如果純粹地固守公道,在協議未能涉及的方面,則很可能對職員不公平,損害職員進而損害公司的利益,況且每一個員工都具有個體差異性,同樣的工作量,對能力較強的員工而言是適中的,對能力相對較弱的員工來說就具有一定的難度了,從人性化的角度來說,領導者需要更審慎、合理地針對不同員工安排任務,在公道的基礎上再充分結合善意,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這種“公平不是沒有活力,也不是不嚴格,為達到公平,需要有理智、豐富的經驗和善良的心地。”⑥懂得了公道與公平的差異性后,更有助于我們理解人性化管理的意義,以及法約爾在擬訂一般管理原則時的良苦用心。

注釋

① 法約爾.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21.

② 法約爾.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23.

③ 法約爾.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25.

④ 法約爾.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28.

篇6

原則上講,國家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理論體系的構建根據實際情況是存在差異的,但其本質應該是想通的,即:公共利益反映一個國家對于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是國家實現政策理論的一項重要工具。但是與本文由收集整理其它定義不同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定義帶有不確定性,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了兩方面內容,也就是公共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與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國在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必須要正確對待公共利益這一概念。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目前,國內外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如何進行界定還存在著很多爭議,目前學界主要包含以下四個觀點,即整體利益論、利益虛空論、多數利益論和利益平衡論。盡管當前我們難以統一對公共利益的認識,做出一個社會各界都能認同的定義,但是我們能夠歸納出公共利益的特性,形成對這一概念統一的認識:

(一)社會共享性

如果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利益,并且影響著群體中所有成員的個體利益,那么它必然會具有社會共享性。常態下,個人對公共利益的享有,不會造成對他人公共利益享有的妨害。對此,我們可以作兩方面的理解。第一,社會性,其反映出的是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也就是說享有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的一群人;第二,共享性或者稱其為“共有性”,也可以稱為“共同受益性”。從正反兩個方面上說,受益不能直接表現為非常明顯的“正受益”,同時,如果公共利益遭受現實侵害,“公眾利益”也可能會遭受侵害的潛在威脅。

(二)層次性

多元性、現實性是公共服務以及公共產品固有的屬性,基于此,公共利益可以產生一定的層次性。縱向上看,公共產品能夠囊括國際性、全國性以及社區性產品;橫向上看,在同一個層次上的公共產品同時是多元化的,;故簡而言之,公共產品的不同層次,可以使得多元化公共利益體現的更明確。

(三)外部性

公共利益的供給關系呈現出一種外部效應。在生產與消費公共產品的過程中,可能會給其他社會成員帶來一定的收入。同時這一特性又包含了兩個方面,既:正面外部性是公益的,有利于的社會公眾的;負面外部性是公害的,不利于社會公眾的。這樣減少負面外部性也其實也是增加它的正面外部性,也就是說降低公害,也能夠帶來公益性。

二、公共利益與政府利益、個人利益之間的區分

享受公共利益的受眾群體,通常情況下是不特定的、多數的受益人,市場機制難以調節這一利益的,它必須要通過統一行動,并且有組織的進行提供。而政府則作為最大規模的公共利益提供者。政府主要扮演著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與提供者的角色。所以,公眾很容易把兩者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闡述為:

(一)公共利益不等同于政府利益

實事上,政府已經成為公共利益最大的侵蝕者,在識別政府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條件時,首先要排除那些屬于政府利益的內容。雖然從政治的角度來說,政府不應存有屬于自身的利益,原則上,應該保持政府的利益與公眾的利益的一致性。但現實不盡如此,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而政府利益通過三個具體方面來表現:首先,政府機關與公眾之間的矛盾表現出政府存在利益;其次,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表現出部門之間也存在利益關系;再次,行政人員憑借權力也可以牟取到私人利益。

(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二者之間實際上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一的關系,并且兩者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一是公共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權利,進而轉化成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在轉變成權利以后,其主體就會被具體化。二是個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只有在個人利差受到侵害,而具有典型意義時,才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它的外部表現形式通過是被輿論認為的一種社會公害,從而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因為社會利益總量有一定限度,所以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是無法避免的。

三、公共利益架構的反思

誠如上述,界定公共利益實際上是一項十分科學、嚴謹、嚴肅的工程。通過借鑒和吸收域外比較成熟的立法及實踐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科學、合理、系統地研究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問題,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發展的理論來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實踐進行指導。對于公共利益理論的完善,我們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依據相應的歷史條件來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理論

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公共利益的內涵也有所區別。例如計劃經濟時代,公共利益優于其他類型利益,個人利益必須讓位于公共利益;市場經濟時代,公共利益則是從個人利益出發,如果沒有個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也不會存在。

(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國家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可能全部列舉所有的公共利益事項,因而立法過程,難免出現思維的局限性。在目前我國公共決策機制還不夠健全的狀況下,可以明確一些公眾一致認可的,明顯屬于公共利益范疇的事項,有助于增強政府的決策準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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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品德與社會;集體主義;實踐

一、“天上天下,惟我獨尊”――開展集體主義思想教育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城市居民第二代獨生子女已經非常普遍,孩子在家庭中過分受到寵愛,大人圍著孩子轉的現象在現代家庭中越來越普遍。在得到越來越多關愛的同時,也使其中的一部分的孩子逐漸養成了“目中無人,唯我獨尊”的不良習氣,凡事以個人利益為重,個人主義思想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有調查顯示,中低年級學生中集體觀念較高的人數只占全班人數的35%左右,在學校班級中,大多數孩子不能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教師不予糾正,久而久之,就會導致班集體凝聚力降低,班風下降。

《小學品德與社會新課程標準》中明確指出:課程要以兒童的社會生活為主線,將品德、行為規范和法制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有機融合,使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形成基本的道德觀、價值觀和初步的道德判斷能力,為他們成長為具備參與現代社會生活能力的社會主義合格公民奠定基礎。

二、“個人的事再大也是小,集體的事再小也是大”――對集體主義思想教育的再思考

(一)集體主義教育有助培養學生的團結協作能力

獨生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受到較多的關愛,因而具有更強的自信心和自我意識,也因此,往往使得其自我中心意識更容易膨脹,導致他們缺乏與人團結協作的主動性習慣。

集體主義的重要內涵之一就是團結、合作。美國前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曾經說,“在成功的公式中,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懂得如何與人相處。”通過開展集體主義教育,可以很好地培養和鍛煉學生的團結協作能力,這對于作為獨生子女的這部分學生來說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集體主義教育有助提高班集體凝聚力

社會心理實驗表明,合作群體能較多采納相互間的意見,彼此能友好相待、互相幫助、團結向上,這就使得具有集體主義思想的團體有著良好的人際環境。集體主義教育也要求集體成員必須具有整體利益觀念和隨時隨地維護團體利益的自覺性,必須要有集體榮譽感。所以,通過集體主義教育,可以產生出成員間關心集體利益的效果。通過共同的使命、任務與目標,凝聚起集體中每一位成員的意志,統一起每一位集體成員的行動,使得班級具有更強的競爭力。

(三)集體主義教育有助形成未來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

學校教育培養的是未來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接班人,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特別是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對今后的社會風氣形成有著直接的影響。具有良好集體主義思想的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能表現出更強的大局意識、團隊精神與合作能力,這為推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集體主義思想教育的探索和實踐

(一)以品德課為陣地,學習集體主義思想,樹立集體主義觀念

在浙江教育出版社的《品德與社會》四年級上第三單元第4課《集體力量大》一課中就提出:小小的水滴可以匯成小溪,小溪可以匯成河流,河流可以匯成大海……一個人辦不到的事情,很多人一起齊心協力、互相合作,就有可能辦成。品德課是教師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利用得有效與否,直接對班集體的發展,對學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產生著重要影響。品德課應是教師智慧的結晶,是師生間思想、情感交融的殿堂,所以,它們也是學生接受集體主義教育,樹立集體主義觀念的重要時機。

在《集體力量大》第一課時中,我通過案例分析、情境創設,讓孩子們進一步樹立集體主義觀念,讓每位孩子都逐漸養成以集體利益為重,以及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的習慣,為集體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案例1】

(師)以集體利益為重,是不是意味著就不能講個人利益呢?

教師展示課件:小紅面臨著鋼琴晉級的考試,每天都在進行著緊張的練習。學校的張老師找到她說,學校合唱團有一場重要的演出活動,希望身為領唱的她能按時參加排練。小紅接過排練時間表一看,大部分時間和自己的練琴時間沖突。

想一想:在上述情境中,故事中的主人公遇到了怎樣的難題?

議一議:她應該怎樣妥善處理自己面臨的難題?

(生一)小紅遇到了“學校合唱排練時間和自己練琴的時間沖突的難題。”

(師)這是難題的表現,其實質是什么問題?

(生二)實質是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間的矛盾與沖突。

(師)你有什么好辦法幫她解決嗎?

(生一)當然要先以集體的利益為重,首先參與學校的合唱排練,然后自己找時間再練琴。

(師)你的意思是兩方面都不放棄,要兼顧。(板書)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兼顧。

(生)對。

(師)那么,你找時間練琴,找的是什么時間?

(生)自己放學后的時間或晚上。

(師)也就是你的學習或休息的時間,那不是犧牲了自己的利益嗎?

(生)這樣可以解決矛盾,不能因為自己而改變學校的排練時間。

(師)你的犧牲精神值得表揚!(板書)犧牲個人利益。

(師)其他同學還有辦法嗎?

(生)可以再找一個能領唱的同學,這樣既不耽誤學校,也不會讓自己為難!

(師)好辦法!我們強調以集體利益為重,并不排斥個人利益。對于正當的個人利益,集體要尊重,在能滿足的情況下,要盡量滿足。(板書)尊重個人利益。

(師)那如果現在無人可替代小紅,她怎么辦?

(生)就必須參加集體的排練。

(師)如果她拒絕集體的排練了,你將怎么評價她?

(生一)太自私,只顧個人。

(生二)我會對她說:如果人人都像你,我們的集體就不會存在了。

(師)咱們班同學的覺悟都很高啊!(生笑)

(師)可老師在其他班時,有同學提出:個人利益是一世的,而集體的利益是一時的,鋼琴考級對自己很重要,中考、高考都可以加分。你怎么看這種觀點?

(生)有點道理……(沉默思考)

(生)我覺得不對,這種想法只看到自己的利益,他是生活在集體中的。

(師)你的認識很準確。人時刻生活在不同的集體中,如果做事只想到自己,久而久之便會人人厭煩,沒人愿意與他交往,他會被排斥在集體之外的,他的發展空間就會變得更小了。所以,我們要警惕這種思想的滋生,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維護集體的團結,當然,也要合理分配時間與精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雙贏。

接著,教師又介紹了幾個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沖突的案例,教師與學生一同分析和感受正確處理矛盾的方法。

在生活中,每個人都會遇到個人利益與集體需要發生沖突的時候,多數情況下要以集體利益為重,為集體發展添光彩,但為此也不能拋開個人利益與不顧,教師要教會學生分析問題,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間的關系,這與傳統集體主義思想教育有著重要的區別。

(二)以校外社會實踐為拓展,豐富集體主義內涵,深化集體主義信念

在《集體力量大》課外拓展中,通過拓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集結學校、家庭、社會等多方教育力量,為孩子創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環境和社會環境,讓孩子從小在心中形成正確的集體社會意識,為扎實、全面地開展集體主義教育奠定基礎。教師可以經常開展一些內容豐富、思想健康的校外實踐活動,使學生廣泛接觸和認識一些優秀的現實生活中的“集體”,建立起形象的“集體意識”,充分感受集體對個人的重要影響。

【案例2】

(借雙休日,教師帶領著假日小隊的隊員們漫步于吳山廣場的河坊街上。)

(師)孩子們,看看這熱鬧的街景,有什么感受?

(生)這街一年比一年漂亮,我上次來還不是這樣的呢!

(生)聽爸爸說,河坊街以前是很破爛的。

(生)這里生意好像不錯。

……

(師)那么下面請同學們分小組去調查一下這條街,查查歷史,查查現在,聽聽這些店主們的心里話,回頭我們在班會課上與其他小朋友一起做交流。

……

(在《集體力量大》第二課時中)

……

(生)由于集體實力的發展壯大,周圍居民的福利待遇日益增加,現在的河坊街連接延安南路和中山中路,經過整體的策劃布局,房子煥然一新,雖然這種“修舊如舊”的方式因為沒有時間積累的文化底蘊而顯得生硬和單薄,但那些老字號老房子還有保留,人人安居樂業、生活幸福。

(生)覺得不可思議。

(生)我看到是“集體實力的發展壯大,使周邊居民的福利待遇日益增加,人人安居樂業、生活幸福” 說明集體建好了,個人才受益。

(師)你對前面學習的知識理解得很透徹,看問題很深入。

在河坊街中流行這樣幾句口號:大公無私是圣人,先公后私是賢人,公私兼顧是好人,先私后公是庸人,損公肥私是壞人。

(生)從口號看出,得益于人人都為集體的發展而努力,所以集體越來越優秀。

(生)我們也要多考慮集體,最起碼做到“公私兼顧”。

(師)無論圣人、賢人還是好人,共同的一點便是“以集體利益為重”。

……

通過引導學生深入生活,參加社會實踐考察、訪問,思考、歸納、總結集體與個人的深層關系,讓學生進一步深刻地體會個人與集體密不可分的關系,從而牢固地樹立起集體主義思想,為今后的學習、工作、生活奠定重要基礎。

(三)以學校集體活動為契機,開展集體主義實踐,鞏固集體主義思想

在《品德與社會》三年級上冊第一單元第3課《競爭與合作》中指出:21世紀是充滿競爭與合作的世紀。競爭與合作,是每個人都面臨的共同課題。只有學會在競爭中合作,在合作中競爭,才能實現雙贏。樹立了正確的理念,學生就有可能按照正確的方法,合理分配精力,處理好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間的矛盾,并有可能在行動前考慮到為集體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但是,學生對于集體主義的認識若僅僅停留在理論階段,還是遠遠不夠的。教師要抓住學校活動、班級活動過程中的種種機遇,不斷滲透集體主義思想教育,讓學生真正在行動上不斷實踐集體主義認識,并逐漸深入地感受集體歸屬感和集體榮譽感,進而鞏固全體學生的集體主義思想。

【案例3】

老師利用班級中存在的問題,談完自己的想法后,請同學們各抒己見:

(生1)我曾經好幾次教室地面沒掃干凈,結果在檢查時,給班里減了分,我以后要汲取教訓,不再犯同樣錯誤!

(師)反思過錯,需要勇氣,也是新的起點。

(生2)我作為班干部,沒有檢查出他的過失,也有責任。

(師)引起連鎖反應了,你兩個的勇氣都值得表揚!

(生3)我是勞動委員,有一次,輪到我檢查值日生,可我當時懶得動沒檢查,結果那一次班里扣了分,我很后悔。今后我一定要盡職盡責地完成自己分內的任務。(眉宇間露出一份堅定的神態)

(師)看來,為集體添光彩不光要有情感,更要有行動。想一想,為了讓班級的衛生工作能更上一個臺階,我們可以從哪些地方開始做起?

于是,同學們七嘴八舌地討論開了,并在教師的引導下,完善了班級制度,在日后的學習生活中,同學們自我要求,相互監督,班級衛生工作迅速有了較大幅度的改觀。在一次次的周一晨會上,學生不斷聽到自己班級受表揚的消息,都倍感自豪,集體榮譽感普遍增強,集體凝聚力進一步加強。

班級、學校的各類活動比賽爭優爭先活動,是促進班級提高凝聚力的最好時機。在這些活動過程中,不但可以培養學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體的集體主義思想,還可以培養學生與集體成員間互助合作的能力。另外,因為學校評優爭先活動往往是一項項長期性的工作,所以也培養了學生嚴于律己、堅持不懈的良好品德。這些活動可以不斷提升學生的集體主義思想,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提高班集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四、總結

學生的集體主義觀念培養,需要教師抓住各種機會不斷滲透,不斷強化。無論是在品德與社會課堂教學中,還是班會課中,都要以生活的情境作為載體,引導學生認識和感知;更要把握班級、學校乃至社會實踐等活動的機遇,給予學生充分的機會實踐和體驗,讓學生在生活與活動中不斷提高團隊合作能力,不斷感受集體榮譽感,感受集體歸屬感,感受集體的溫暖,久而久之,學生的集體主義思想就會在這些幼小的心靈中扎根。■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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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牛得青. 集體主義道德原則合理性論證發微[J]. 求索,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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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務員;利益沖突;多學科視角

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愛爾維修對利益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論述,他在《論精神》一書中對利益的本質、內容、特征和作用都作了較為全面的探討,強調“利益是我們的唯一推動力”,指出“人永遠服從他的理解得正確的或不正確的利益”,因此主張通過制定良好的法律,按照公民要求個人幸福的傾向,把他們自然地引導到公共幸福上去,使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能緊密地聯系起來,也迫使公民變得道德。馬克思經典作家科學、深刻地揭示了利益的形成和本質,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按照的論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個從人的需要到人的勞動再到社會關系的邏輯過程。人的利益起源于人的需要,人類的生產是聯系人類需要與需要對象的中介,而人的需要受生產力水平的制約,“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才會有生產”。這種通過社會關系表現出來的人們的不同需要就是利益。需要是利益的來源和基礎,利益是需要的社會反應與形態。而“在現實世界中,個人有許多需要”“人以其需要的無限性和廣泛性區別于其他一切動物”人的需要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利益內容的豐富性、多樣性和復雜性,這使得不同利益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相互聯系、相互作用,進而產生利益的矛盾、對立和沖突。利益沖突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1)同一個體內部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比如個人的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2)同一層次上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比如個人與個人之間、階級與階級之間的沖突;(3)不同層次上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比如個人利益與他們所處的集體、社會等群體的共同利益之間的沖突。本文所講的公務員利益沖突是指公務員的個人利益和私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和行政公正性的干擾。庫珀認為“利益沖突可以被界定為這樣一種狀況,處于這種狀況下的公共組織雇員的隱秘的或個人的利益足以影響或看上去會影響他客觀地行使自己的行政職責”。

防止利益沖突是當前國際廉政建設領域的重要課題,許多國內外學者都將利益沖突視為危害廉政建設的首要因素,提出“廉政的罪魁禍首之一是利益沖突”。為防止利益沖突,自20世紀80年代,加拿大、美國、日本等相繼頒布了較為完善的政策法規,有些國家甚至把防止利益沖突倫理要求寫入國家憲法中。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

一、公共管理學的視角

公共選擇理論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按照這種假設,人是理性的,追求個人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其活動受個人利益驅動與導向。該理論認為人們在政治領域中也是如此,因此由個人組成的國家或政府不應被看成完全是以大眾利益服務為目的的。公共組織不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部門,也是組織中的個人試圖通過事業的發展而實現個人利益的領域。行政人員追求的目標并不必然是公共利益,而且包括獲得高薪、名譽、晉升等個人利益的動機。從這個角度看,公務員的個人利益與追求公共利益并不必然的會出現一致,因此公務員的利益沖突也就發生了。

當前國際社會采用的利益沖突政策規定包括禁止、回避、限制、公開及剝離等內容。除了剝離性規定之外,我國目前在其他四種利益沖突政策都有相應的內容,但總體而言,我國目前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規定還不夠健全完善,執行效果也不理想。首先,這些制度規定不健全,比如回避性規定中任職回避主要集中在領導職位,對非領導職位則沒有明確規定。公開性規定中存在對財產申報的主體有限、申報時間不完整、申報程序不公開的狀況。其次,制度規定的位階層次較低,目前多以黨和政府的內部文件規定的形式出現,而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約束力與威懾力不夠,難以真正起到防止利益沖突的作用。我國應盡快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和協調公務員利益沖突的行為,提升制度的權威性、嚴密性和可操作性,為防止公務員利益沖突構建堅實的制度保障。

二、社會學的視角

從社會學的視角看,公務員的利益沖突可以看做是由公務員的角色沖突引起的。在社會學中,角色是指與人的某種社會地位、身份相一致的權利、義務規范和行為模式,它是人們對特定地位上人們行為的期望,它構成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的基礎。一定的角色總是與一定的行為規范模式相聯系,如教師要為人師表,公共管理者要服務于公共利益。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僅僅承擔某一種社會角色,而是承擔著多種社會角色,而且他所承擔的多種角色與更多的社會角色相聯系,所有這些就構成了角色集。角色集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多種社會角色基于一人身上,它體現的是一種個人內部的關系。另一種是一組相互依存的角色,它體現的是一種多人之間的關系。由于一個人要扮演很多種角色,在角色的扮演過程中,有時候這些不同角色期望之間會發生矛盾、對立或抵觸的情況,從而使角色扮演者左右為難,這種現象稱為角色沖突。“人們也往往把不同的人所扮演的相對角色之間的矛盾稱為角色沖突”,它常是由于角色利益上的對立、角色期望的差別以及人們沒有按照角色規范行事所引起的。公務員角色間的沖突常表現為上下級公務員之間和同級公務員之間由于價值理念、工作方法、利益訴求等的不同而產生的矛盾分歧和對立抵觸的現象,它多引起的是公務員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問題。公務員的利益沖突多是由角色內的沖突引起的,“公務員角色內在的沖突是指公務員個體在公共事務管理過程中由于同時扮演多個角色而產生的角色內部的矛盾、對立和抵觸的現象”,它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況:首先是一個人所承擔的多種社會角色同時對他提出了角色要求,使他難以勝任,這時便發生了角色內的沖突。其次,一個人所承擔的幾種角色,其行為規范互不相容,也會產生沖突。最后,在單一角色內部,有時也會發生沖突。

角色沖突會妨礙與破壞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常見的解決方法是:(1)針對一個人承擔角色過多而造成的角色緊張,應減少他的過多兼職,使他能夠把精力用在最重要的崗位上。(2)針對角色規范不一致產生的角色沖突,應科學合理地設計角色,使角色盡量單一化,一種場合只扮演一種角色。對于公務員來說,要規范各級公務員的職責權限,科學配置機構的權力和職能,明確崗位責任和工作任務。(3)對于涉及社會價值觀念的角色沖突,需要人們利用自己的價值觀念去做角色選擇。尤其是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將要發生沖突時,不同的道德能力和價值觀直接決定了個人考慮問題的立場和觀點,影響公務員的選擇結果。因此,要通過選拔、培訓等手段全面提升公職人員素質。此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覺悟也是防范沖突的重要措施。從這一點上看,要盡快制定《公務員倫理法》,為公職人員提供明確的道德規范和指南,使職業價值觀內化為行政人員的行為準則。正如麥金太爾所言:“制度無論如何周全、正當,如果人們不具備良好的道德,也不可能對人的行為發生什么作用,只有那些具有正義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樣運用法律。”

三、管理學的視角

認知失調理論用于解釋態度和行為之間的關系,它是一種常見現象,是指態度之間以及態度與行為之間存在的任何不協調與不一致。該理論認為,任何形式的不一致都會令人感到不舒服,因此個人會努力減少這種不一致。當出現不一致時,個體會采取措施促使他們保持一致,常見的使用方法有:改變態度,改變行為,或者為這種不一致找到合理化的理由。該理論認為減少失調的愿望是由下面三個因素決定的:(1)造成失調因素的重要程度;(2)個體相信自己受其他因素控制的程度;(3)個體卷入失調之中的收益。

如果造成失調的因素相對來說不太重要,則調整這種不平衡的壓力就比較小,反之亦然。當處于失調之中的人如果感覺受到其他因素的控制時,也會影響他對失調的反應。有了對公務員利益沖突的相關制度規定并不能保證公務員就自然地按照規定去做,還需要外在力量對其進行控制。因此,要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同時要健全各種監督機制,使公職人員的行為容易受到監督。最后,理性的個體在做出決策和行動時,總是傾向于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從這一點上來看,要加大公務員的違法違規成本,減弱其違法違規的動機,促使其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結語

公務員利益沖突問題是一個常見的行政倫理問題,也是當今國際廉政建設領域治理腐敗的一個新視角。從上述分析來看,防止公務員利益沖突既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設置合理的公務員職位與權力,培養并提升公務員的素質和公共倫理精神,又要完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以使公務員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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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德目的;道德特殊目的;道德普遍目的;道德終極目的

[中圖分類號]B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7)07-0003-04

一、抓住耗子就是好貓

不管黑貓白貓,抓住耗子就是好貓。這句話到底對不對,要看養貓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養貓的目的只是為了解悶,那么,能抓耗子的貓就未必是好貓,而只有模樣漂亮、善解人意的貓才是好貓。反之,如果養貓的目的就是抓耗子,那么,模樣漂亮的貓就未必是好貓,而只有能抓住耗子才是好貓。這就是說,人的活動目的,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價值之有無、大小和正負的唯一標準。

每個人的目的是評價他的行為價值之標準,卻不是衡量他的行為的道德價值之標準。衡量每個人行為的道德價值的標準是道德目的。道德目的是產生和推導一切道德規范的標準,是衡量一切行為道德善惡的標準。

不過,道德目的分為道德特殊目的與道德普遍目的。道德特殊目的無疑僅僅能夠產生和推導出某些道德規范,而不可能產生和推導出一切道德規范;只可能衡量某些行為之善惡和某些道德之優劣,而不可能衡量一切行為之善惡和一切道德之優劣。這樣,道德特殊目的便不可能是道德終極標準。因為道德終極標準乃是產生和推導出一切道德規范的道德標準,是衡量一切行為之善惡和一切道德之優劣的道德標準。舉例說:

許多社會都曾處于這樣的階段:所提供的食品不足以養活不斷增加的人口。為了避免所有的人都被餓死,這些社會所制定和奉行的道德規則不盡相同。愛斯基摩人的規則是將一部分女嬰和年老體衰的老人置于雪地活活凍死。巴西的雅納馬莫人的規則是殺死或餓死女嬰,并在男人之間不斷進行流血的戰斗。這些社會制定的這些特殊道德規范的目的,都是為了避免所有的人被餓死。顯然,“避免所有的人被餓死”這個道德的特殊目的,只能夠產生和推導出諸如此類、極其有限的道德規范,而不可能產生和推導出一切道德規范;只能夠衡量諸如此類極其有限的行為之善惡和諸如此類極其有限的道德規范之優劣,而不可能衡量一切行為之善惡和一切道德之優劣。

道德特殊目的不可能是道德終極標準,這意味著:道德終極標準只能是道德普遍目的。不難看出,道德普遍目的分為直接的普遍目的與最終的普遍目的(亦即道德終極目的)。道德最終的普遍目的或道德終極目的,無疑是增進每個人利益;而道德直接的普遍目的,大體講來,則是“一總六分”:一個總目的,亦即保障人類社會和利益共同體之存在發展;六個分目的,亦即“經濟”之發展、“文化產業”之繁榮、“人際交往”之自由安全、“法”和“政治”之優良以及增進動植物等非人類存在物的利益。然而,我們知道,道德終極標準只能是增進人類利益,而不可能是增進人類與非人類存在物的共同利益。因此,道德終極標準便不可能是道德的直接的普遍目的,而只能是道德最終的普遍目的,亦即道德終極目的,說到底,亦即增進每個人利益。更準確些說,道德終極標準則應該量化為: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因為任何標準之為標準都必須是一種可以量化的東西。所以,道德終極標準并非全等于道德終極目的,道德終極標準乃是道德終極目的之量化。

“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也就是“增減全社會和每個人利益總量”。因為每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同。個人利益屬于自我范疇,因而與社會利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有利社會卻可能有害自我;有利自我卻可能有害社會。反之,每個人利益則屬于社會范疇,因而與社會利益必定完全一致:凡是有利(或有害)社會的,顯然必定有利(或有害)每個自我;凡是有利(或有害)每個自我的,必定有利(或有害)社會。這樣,“增減全社會利益總量”與“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是完全吻合一致的:“增減全社會利益總量”就是“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反之亦然。因此,道德終極標準也可以歸結為:“增減全社會――亦即保障經濟之發展、文化產業之繁榮、人際交往之自由安全、法之優良、政治之優良――和每個人利益總量”

當然,道德終極標準的最確切的表述是: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但是,這一表述僅適合于衡量每個人的行為之善惡,而不是一個社會所奉行的道德之優劣。因為與一個社會所奉行的道德不同,每個人的一時一事之行為,一般說來,不可能一一涉及經濟、文化產業、人際交往、法和政治各個方面。反之,一個社會所奉行的道德,卻必然同時作用于經濟、文化產業、人際交往、法和政治等一切方面。所以,具體衡量一個社會所奉行的道德之優劣的道德終極標準,則應該是:增減社會――亦即經濟、文化產業、人際交往、法、政治――和每個人利益總量。這就是說,評價某種道德優劣,只應看它對全社會――亦即經濟、文化產業、人際交往、法、政治――和每個人利益總量的效用如何。

于是,一方面,增減每個人的利益總量是評價一切行為善惡的終極標準。這就是說,評價行為是否道德,只能看它對每個人利益的效用如何:凡是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的行為,不論它的品德境界如何不理想,不完善,也都是應該的、道德的;凡是減少每個人利益總量的行為,不論它的品德境界多么理想、完善,也都是不應該、不道德的。就拿被我們多年來一直批判的“為己利他”來說。這種行為確實不夠高尚,甚至如馮友蘭和康德所說,是一種巧于算賬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顯然只能增進而決不會減少每個人的利益總量,因而便是應該的、道德的行為。反之,再沒有比“自我犧牲”更高尚的行為了。然而,恐怕無人否認:這種行為只是在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才是應該的、道德的;而在利益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則是不應該、不道德的。原因何在?豈不就是因為在利益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自我犧牲減少了全社會和每個人的利益總量?[1]

另一方面,增減每個人的利益總量是評價一切道德優劣的終極標準。這就是說,評價某種道德優劣,決不能看它本身如何,而只能看它對每個人利益的效用如何:哪種道德對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少、促進經濟和文化產業發展速度最快、保障人際交往的自由和安全的系數最大、使法和政治最優良、最終增進每個人利益最多、給予每個人的利與害的比值最大,哪種道德便最優良;反之,則最惡劣。

總而言之,“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是衡量一切行為之善惡和一切道德之優劣的道德終極標準,更確切些說,是道德終極總標準。因為這一標準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表現,從而衍生出四個道德終極分標準: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標準、無私利他標準和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標準。下面,我們就從道德終極總標準出發,逐一推演這四個道德終極分標準。

二、應該軋死誰?

今日西方倫理學界十分流行所謂“電車”的理想實驗:一輛失控的飛馳而來的電車,如果不駛向左面的鐵道軋死一個人,就必定要駛向右面的鐵道軋死5個人。電車的司機應該駛向哪一條鐵道?顯然應該駛向左面的鐵道軋死一個人,而避免駛向右面的鐵道軋死5個人。可是,究竟為什么應該這樣做呢?答案只有一個:這樣做符合“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然而,究竟何謂“最大利益凈余額”?

原來,“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雖然是衡量一切行為是否道德和一切道德是否優良的道德終極標準。但是,在人們的利益發生沖突而不能兩全的情況下,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卻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要增進一些人的利益,就必然減少另一些人的利益,因而不可能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而只可能增進利益凈余額――增進與減少之余額,叫作利益凈余額――如果增進的利益少于減少的利益,便是減少了利益凈余額;如果增進的利益多于減少的利益,便是增進了利益凈余額。

粗略看來,“增減利益凈余額”無疑是解決利益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增進利益凈余額的行為和道德,就是善的行為和優良道德;減少利益凈余額的行為和道德就是惡的行為和惡劣道德。其實不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真正講來,應該最小地減少不得不減少的利益,而最大地增進可能增進的利益,從而使利益凈余額達到最大限度:最大利益凈余額是解決利益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舉例說,在托炸藥包炸敵人碉堡的情況下――亦即在只能由人去托炸藥包炸敵人碉堡的情況下――不論一個人還是兩個人托炸藥包炸碉堡,都增進了利益凈余額。因為用一個人或兩個人的生命換來更多人的生存,都是增進了利益凈余額,而不是減少了利益凈余額。但是,顯然不應兩個人而只應該一個人托炸藥包。理由就是:犧牲一個人符合最小地減少不得不減少的利益;而犧牲兩個人則不符合最小地減少不得不減少的利益。所以,在人們的利益發生沖突而不能兩全的情況下,道德終極標準“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便具體化為“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最大利益凈余額”是在人們的利益發生沖突而不能兩全的情況下,衡量一切行為是否道德和一切道德是否優良的道德終極標準。[2]

不難看出,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具有正與反或積極與消極兩方面內容。正的或積極方面,是在增進一方利益同時必定減少另一方利益的情況下的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可以概括為“兩利相權,取其重”,應該選擇最大的利益而犧牲較小的利益。“最大利益凈余額”的反的或消極的方面,是在不可避免要遭遇到兩種以上的損害情況下的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可以概括為“兩害相權,取其輕”,選擇最小的損害而避免更大的損害。電車司機之所以應該駛向左面的鐵道軋死一個人而避免駛向右面的鐵道軋死5個人,就是因為這樣做,是選擇最小的損害而避免更大的損害,從而最大地增進了利益凈余額。

可見,所謂“最大利益凈余額”,便是在利益沖突而不能兩全的情況下,選擇最小損害而避免更大損害或選擇最大利益而犧牲最小利益,便是最小地減少不得不減少的利益或最大地增進可能增進的利益,從而使利益凈余額達到最大限度。[3]

這一標準不但是解決人們相互間的利益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也是解決自我利益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它是解決一切利益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舉例說,我既想放縱,盡情玩樂,又想健康長壽。二者不可得兼,怎么辦?我們都知道,應該選擇健康長壽,節制玩樂。可是,理由何在?無非是因為,健康長壽的利益大于盡情玩樂的利益,選擇健康長壽而犧牲盡情玩樂,符合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最大利益凈余額乃是解決一切利益沖突――不論是他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還是己他之間的利益沖突,抑或自我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因而也就不能不因利益沖突的類型不同而有不同表現,其最為基本的表現形式,無疑是所謂“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標準。

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標準,不妨借用那個稍加改動的失控電車理想實驗來說明。假設這輛飛馳而來的失控電車,如果駛向左面鐵道,將軋死5個人;如果駛向右面鐵道,將軋死一個人;如果駛向中間鐵道,將軋死兩個人。那么,司機應該將它駛向哪個鐵道?顯然應該駛向右面鐵道,壓軋一個人而避免軋死5個人或兩個人。可是,這樣做的道理究竟何在?

這是因為,在他人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不可兩全的情況下,保全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而犧牲最少數人最小利益,其凈余額是最大的利益,符合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因而是應該的、善的、道德的;反之,對其凈余額是最大的損害,因而是不應該的、惡的、不道德的。

這就是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標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乃是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在他人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情況下的體現,是解決他人之間利益沖突的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是解決他人之間利益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這個標準,原本為邊沁所確立,但其最早的表述者,當推赫起遜。他曾這樣寫道:“德行是善的量與享受的人數的乘積。同樣,道德的惡或罪,則視不幸的程度以及受損者之數目而定。所以,凡產生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的行為,便是最好的行為;反之,便是最壞的行為。”[4]

“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標準,不但是解決他人利益沖突的“最大利益凈余額”之道德終極分標準的體現,而且也是“增減每個人利益”之道德終極總標準的體現:“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是解決利益沖突的近似的道德終極總標準。因為在他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無疑只有增進最大多數人利益和減少最少數人利益,才最接近符合“增進每個人利益”:增加最大多數人利益,比增加最少數人利益,更接近增加每個人利益;減少最大多數人利益,比減少少數人利益,更接近減少每個人利益。

不過,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標準既然是兩個標準――亦即最大利益凈余額和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在利益沖突情況下的具體體現,那么,它就蘊涵著兩個標準發生矛盾的可能性。這種可能表現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可能不是最大利益;最大利益可能是少數人利益。這樣一來,如果保全少數人利益而犧牲最大多數人利益,便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凈余額;反之,如果保全最大多數人利益而犧牲少數人利益,便絕不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凈余額。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犧牲最大多數人利益而保全少數人利益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標準的名稱就是不確切的了,而應該更名為“最大利益”或“最大幸福”標準了。這就是誘使邊沁把赫起遜的“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標準更名為“最大幸福”標準的陷阱。就此,蒙塔古曾這樣寫道:“邊沁有時把他的原理說成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有時又簡單地說成是最大幸福的原理,最后他還是傾向于選用后一個公式。……這種最大量幸福可能是少數人所享受的集中幸福,而不是多數人所享受的分散的幸福。在抽象的意義上,他會認為這是有可能的。他之所以不談最大多數人,似乎就是受到這一抽象可能性的影響。”[5]

那么,果真可以像邊沁那樣,把“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標準更改為“最大幸福”標準嗎?如果像邊沁所說的那樣,最大幸福是保全少數人的集中的利益而犧牲多數人的分散的利益,那么,應該保全少數人的集中的利益而犧牲多數人的分散的利益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任何道德標準――“最大利益凈余額”也不例外――與道德終極總標準發生沖突,都應該服從道德終極總標準。道德終極總標準“增減每個人利益總量”的關鍵詞,乃是“每個人”,而不是“利益總量”。因為它與“最大利益凈余額”諸道德終極分標準的區別,顯然是“每個人”,而不是“利益總量”。因此,如果增進每個人利益,即使比增進一些人的利益而減少另一些人的利益,就利益總量來說少得多,那么,按照道德終極總標準,也應該增進每個人利益,而不應該增進一些人的利益、減少另一些人的利益,以求得最大利益凈余額。因為道德目的、道德終極標準乃是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而并不是最大利益凈余額,也不是增進大多數人利益總量;最大利益凈余額和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不過是在利益沖突因而不可能增進每個人利益情況下的無奈的選擇罷了。這樣,增進一些人利益而減少另一些人利益,不論如何能夠增進利益總量,不論如何符合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也都只有在不可能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的情況下――亦即在利益發生沖突而不能兩全的情況下――才是正當的;而在可能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的情況下――亦即在利益不相沖突的情況下――則不論增進每個人利益所造成的利益凈余額是如何小,不論增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減少另一部分人利益會達到何等巨大的利益凈余額,也都只有增進每個人利益才是正當的。于是,在利益發生沖突時,即使增進少數人利益比增進最大多數人利益,更能夠增進利益總量,更能夠使利益凈余額達到最大限度,也不應該增進少數人利益而犧牲最大多數人利益。所以,在解決利益沖突時,道德終極總標準對于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具有絕對的優先性。也就是說,在他人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首先,應該根據道德終極總標準,保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最少數人利益,爾后,才應該根據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保全最大利益而犧牲最小利益,從而使利益凈余額達到最大限度。因此,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也應這樣。舉例說:如果最大多數一方的人數是51%,就應該保全這51%人的利益而犧牲49%的人的利益;即使相反的選擇會達到更大的、最大的利益凈余額,也應這樣。只有在沖突雙方的人數都是50%的情況下,保全哪一方的利益凈余額最大,才應該保全那一方,而犧牲另一方。但是,這些情況無疑統統都是例外而不是常規。按照常規,道德終極總標準與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總是完全一致的。因為按照常規,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無疑都是最大利益;最少數人的利益,無疑都是最小的利益。因而只要保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最少數人的利益,就能夠得到最大利益凈余額:最大利益凈余額與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是一致的。

三、難住了自己的理想實驗

美國當代倫理學家哈曼曾設計兩個著名的理想實驗。一個理想實驗是這樣設計的:一個醫生,如果把極其有限的醫藥資源用來治療一個重病人,另外5個病人就必死無疑;如果用來救活這5個病人,那個重病人就必死無疑。醫生顯然應該救活5人而讓那一個重病人死亡。另一個理想實驗是這樣的。有5個分別患有心臟病、腎病、肺病、肝病、胃病的人和一個健康人。這5個病人如果不進行器官移植,就必死無疑;如果殺死那個健康人,把他的這些器官分別移植于這5個病人身上,這5個病人就一定能活命,而且會非常健康。醫生應該怎么辦?顯然不應該殺死那一個健康人而救活這5個人。[6]問題恰恰就在于:為什么第一個案例應該為救活5人而犧牲1人,第二個案例卻不應該為救活5人而犧牲1人?哈曼自己也答不上來:這個問題難住了他自己,也一直令中西學者困惑不已。

原來,“最大利益凈余額”僅僅是利益沖突情況下的道德終極標準,僅僅是道德終極總標準“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在利益沖突情況下的體現;而在利益不相沖突的情況下,道德終極總標準則具體化為“不損害任何人地增加利益總量”或“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標準。因此,在人們利益不相沖突的情況下,也就只有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亦即使每個人的境況變好或使一些人的境況變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況變壞――的行為,才符合“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之道德終極總標準,因而才是應該的、道德的;反之,如果為了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而犧牲最少數人最小利益或為了社會和他人利益而犧牲自我利益,那么,不論這樣做可以使利益凈余額達到多么巨大的、最大的程度,不論這樣做可以給最大多數人造成多么巨大的、最大的幸福,便都違背了“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之道德終極總標準,因而便都是不應該、不道德的。

舉例說,假設損害一小撮人,某國家就會突飛猛進,從而給最大多數人帶來極為巨大的幸福,使利益凈余額達到最大限度。反之,如果不損害一小撮人,該國家最大多數人也并不會受到任何損害,但該國家卻會發展較慢,從而最大多數人得不到最大幸福、利益凈余額達不到最大限度。在這種情況下,怎樣做才是道德的?如果選擇前者,損害一小撮人而使最大多數人得到最大幸福,那么,既不符合“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之道德終極總標準,更不符合利益不相沖突情況下的“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之道德終極分標準,因而是不道德的。只有選擇后者,不損害任何人,即使該國家因此而發展緩慢,也符合“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之道德終極總標準,符合利益不相沖突情況下的“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道德終極分標準,因而是道德的。

據此觀之,便不難發現哈曼那兩個理想實驗的奧妙了。在第一個理想實驗中,5個人與1個人的利益發生了沖突:保全5個人的利益必定損害那一個人的利益,5個人要活命必定導致那一個人死;反之亦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醫生救活5人而讓那一個重病人死亡,符合利益沖突時的道德終極標準――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標準和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因而是道德的。反之,在第二個理想實驗中,5個病人與1個健康人的利益并沒有發生沖突,保全這個健康人的利益和性命,并沒有損害那5個病人的利益和性命;這個健康人的利益和性命并不是用這5個病人的利益和性命換來的。因為并不是那個健康人要活命,就必定導致那5個病人的死;也不是那5個病人的死亡,才換來了那個健康人的活命。那5個人的死亡是他們的疾病所致,而與那一個健康人的活命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在這種利益不相沖突的情況下,醫生如果為救活5個病人而殺死那一個健康人,雖然符合利益沖突時的道德終極標準(亦即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標準和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卻違背了利益不相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因而是不道德的、不應該的。這就是為什么第一個理想實驗應該為救活5人而犧牲1人,第二個理想實驗卻不應該為救活5人而犧牲1人的緣故。

可見,“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乃是道德終極總標準“增進每個人利益總量”在利益不相沖突情況下的體現,是利益不相沖突的道德終極標準。最早提出這一標準的,恐怕是孟子。他將這一標準概括為一句話:“殺一無辜而得天下,不為也”。[7]但是,真正確證這一標準的,并非倫理學家,而是經濟學家帕累托,因而被稱為“帕累托標準”(Pareto Criterion)或“帕累托最優狀態”(Pareto Optimum)。對于這一標準或狀態,帕累托這樣寫道:

“我們看到,要取得一個集體的福利最大化,有兩個問題待解決。如某些分配的標準為既定,我們就可以根據這些標準去考察哪些狀態將給集體的各個人帶來最大可能的福利。讓我們來考慮任何一種特定狀態,并設想作出一個與各種關系不相矛盾抵觸的極小變動。假如這樣做了,所有各個人的福利均增加了,顯然這種新狀態對他們每個人是更為有利;相反的,如各個人的福利均減少了,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舊不變亦不影響這些結論。但是,另一方面,如這個小變動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別的人福利減少,這就不能再說作此變動對整個社會為有利的。因此,我們把最大效用狀態定義為:作出任何種微小的變動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變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減少的狀態。”[8]

因此,所謂“帕累托最優狀態”乃是這樣一種狀態:當該狀態沒有一種改變能使一些人的境況變好而又不使至少一個人的境況變壞。這一狀態之所以為最優狀態的依據,則是所謂的“帕累托標準”:應該使每個人的境況變好或使一些人的境況變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況變壞,簡言之,應該至少不損害一個人地增加社會的利益總量:無害一人地增進利益總量。

這恐怕是新福利經濟學大師帕累托高明于舊福利經濟學大師庇古的根本之處。庇古根據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亦即一個人的財富越多,其邊際效用越小――得出著明的“收入應該均等化”的結論:“假如有一個富人和十個窮人。從富人手里拿出一鎊錢,并把它給予第一個窮人,總滿足量就增加了。但是富人還是比第二個窮人富。所以,再轉移一鎊錢給第二個窮人,就又增加了總滿足量。如此轉移,直到原來的富人不比其他任何人富裕為止。”[9]庇古的錯誤,顯然在于夸大“最大利益凈余額標準”,不懂得這個標準僅僅是利益沖突不能兩全情況下的道德終極標準;卻誤以為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能增進社會的利益凈余額,都是應該的、道德的。反之,帕累托則確立了利益不相沖突情況下的道德終極標準:應該至少不損害一個人地增加社會的利益總量――如果損害了哪怕是僅僅一個人的利益,則不論增進了何等巨大的利益凈余額,也都是不應該、不道德的。

(本文的寫作得到“北京大學創建世界一流大學計劃”經費資助)

參考文獻:

1.Henry Sidgwick.The Methods of Ethics[M].Macmillan and Co.,Limited,St.Martin S Street,London,1922.413.

2.Tom L.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M].McGraw-Hill Book Company,New York,1982.73.

3.Henry Sidgwick.The Methods of Ethics[M].Macmillan and Co.,Limited,St.Martin S Street,London,1922.413.

4.周輔成編.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上)[C].北京,商務印書館,1954.807.

5.邊沁.政府片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36.

6.Louis P.Pojman,Ethical theory: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M].,second edition,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USA,1995.478~479.

7.孟子?公孫丑章句下[M].

篇10

關鍵詞:集體主義 中職生 思想道德 社會 個人

集體主義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要原則,集體主義精神教育是中職生思想品德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96年10月,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以集體主義為原則,進一步強調了道德建設中堅持集體主義原則的極端重要性。《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在提到“建設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道德體系”時,重申“集體主義作為公民道德建設的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是調節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的“重要原則”。這是我們黨一貫倡導集體主義思想的具體體現。今年“兩會”期間,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的榮辱觀,其中“堅持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就內在地包含了集體主義的要求。

本文擬就準確把握集體主義精神及其在中職生中進行集體主義教育作一探討。

一、準確把握集體主義精神的含義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集體主義精神作為道德建設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使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能夠實現辨證地有機地統一,它既是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結合,又要使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并且在二者的共同發展中協調和化解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各種矛盾,從而成為社會和諧的一種內聚力和向心力。

集體主義精神在我國經歷了曲折的發展,人們對集體主義也曾有過不確切甚至某些誤解。為此,我們應正確地理解集體主義的科學含義,總的來說,集體主義包含著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三方面的內容。

1、集體主義是與社會主義運動和社會主義事業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理論中的集體主義首先是社會主義運動的直接產物。在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階級斗爭之中,無產階級個人必須在政治上聯合起來,組成一個強大的、自衛的無產階級集體,才能與資產階級相抗衡并取得最后勝利,這種階級對抗的需要,是集體主義產生的直接政治土壤。在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中,集體主義同樣在發揮著巨大的優勢,依靠社會主義集體的力量,我們結束了舊中國一盤散沙的狀況,迅速實現了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社會的穩定,并形成了空前的全國的團結。雖然,在一段時期,對集體主義精神曾經作過片面的、不確切的解釋,也受過“左”的思想干擾。但個人離不開集體,團結就是力量,已經成為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以后,同樣依靠黨的強有力的領導,全國上下萬眾一心,使我們在現代化建設的征途上順利地完成了前兩步的戰略目標,解決了十幾億人口的溫飽問題,步入了小康社會。可見,集體主義是與社會主義運動和社會主義事業密切聯系在一起的。

2、社會主義的集體主義在強調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時強調集體必須盡力保障每個成員的個人正當利益的滿足,促進個人價值的實現,力求使個人的個性和才能得到發展。毫無疑問,為了使集體事業興旺發達,一個真實的集體必須把保障個人的正當利益、維護個人的利益和尊嚴看作是維護集體健康發展的重要的任務之一。現實生活也充分證實,只有個人正當利益得到了保障,個人的價值和尊嚴得到實現,個人主動精神得到發揚,集體的事業也就必然會興旺發達起來。

二、加強中職生集體主義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加強中職生集體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大力弘揚和培養集體主義精神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加強中職生集體主義精神教育的若干建議

加強中職生集體主義精神教育,既要認識到位,又要措施到位,更要很抓落實,付諸行動。為此就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將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一)將集體主義精神教育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育教學之中

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是進行集體主義教育的主陣地,要通過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育使中職生了解集體主義精神的科學內涵,正確把握和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關系。集體主義精神教育不是哪一門課程的事情,而要貫穿到“思想政治理論課”所有課程的教學中去,通過課堂教學引導學生高揚集體主義的風帆,自覺地堅持集體主義價值觀。

(二)創造良好的周圍環境,引導中職生塑造集體主義精神

中職生的成長和周圍的環境密切相關,而環境包括學校、家庭、社會各個方面。在學校以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為載體,用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如知識競賽、各種知識講座、文化沙龍、詩會、各種社團吸引學生參加到集體活動中來,陶冶情操、愉悅身心。同時還要有一個良好的班集體,班級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教學和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也是學生參與學校集體生活的基本單位。團結和諧的集體能使學生個體的知、情、意得到全面發展。因此,要加強班風建設,形成健康向上、人際關系融恰的班級氛圍。班級人際關系融洽、團結友愛,就會使班級內的每一個學生感覺到心情舒暢。同學們在關心集體的同時,也親自體會到來自集體的激勵和溫暖,學生的良好品質得以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