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5: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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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訂研究論文
【編者按】制訂一部立足我國實踐、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是我國民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的夙愿。2002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進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因此,我們特邀了部分參與民法典起草的學者和立法部門的官員就民法典起草中的一些重大、疑難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以期進一步推動立法的科學化和法學研究的繁榮。
一、民法典的體例
我國民法典的體例怎么定,是去年爭論最多的一個問題。焦點集中在四個方面,一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二是否單搞一編債法總則;三知識產權的內容是否進民法典;四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否留在民法。
(一)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
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眾所周知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單設一編,一種意見不單設,放在總則編有關主體的章節。二種意見都有道理。我希望爭論能繼續下去,研究再深入一些。譬如主張單設一編的同志應當回答,為什么其他國家的民法典沒有把人格權獨立成編,最近修改民法典的幾個國家也未聽說把人格權獨立成編,原因是什么。左鄰右舍都不獨立,人格權問題在我國就那么特殊非得獨立嗎?另外,有同志主張人格權與人格不可分離,人格權不是存在于人與人之間關系上的權利,人格權只有受侵害時才涉及他人關系,這種主張對不對?對在什么地方,不對又表現在哪里。譬如主張不單設的同志應當回答,人格權和主體資格是否是二個問題,如果是二個問題,為什么不能分別規定;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為什么其他權利都可以在分則中規定,唯獨人格權只能在總則中規定。
(二)是否單搞一編債法總則
民法典分析論文
一、內在特征
民法典的內生性優勢,包括三個層面:法律容易為普通人所知曉、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靈活性,這三個因素被某些大陸法學者稱為“民法法系的新格言”。
(一)法律容易為人所知曉
擁有眾多的成文法典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特征。法典化,就是根據某些標準對于某一部門的法律規范進行理性化、有序化和等級化的整合,使之能為所有普通人所知曉。比較法學家指出,法典本身就是作為對抗法律產生的任意性、神秘性和秘密特征[4]。曾熱烈主張在普通法系統中引入法典化立法技術的英國法學家邊沁指出了正義和法律為所有人知曉之間的關系:后者是前者的必須條件之一;而為了使得法律為所有人所知曉,采納法典化手段就是絕對必需的[5]。
法律易于為人所知曉,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法典本身內在的體系性。這種體系性也影響到普通法。英國比較法委員會主席、肯特大學教授GeoffreySamuel指出:英國學者關于合同法的著作也呈現出系統化的特點,習慣于以一般性命題的方式去闡述合同法原理。但是,這是19世紀自大陸法系“進口”的產物[6]。
法典化的重要功效之一,就在于改善主體對于法律的認知。以擁有兩百多年生命力的法國民法典為例,法國國民議會法律委員會副主席XavierdeROUX曾這樣指出:“民法典首先帶來了法律安全,它懂得適應社會的變遷。它易于讀懂,論述清晰,就其本質而言它是民主的。它所使用的方法不僅顯示出了它自身的杰出,對于立法者而言它也應該是一個典范。此外,民法典的英文版和西班牙文版本在網上也可以讀到。對于法學家們來說,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它是被優先考慮的首要法律工具。”[7]
民法典研究論文
摘要摘要:21世紀依然是法典化的時代,中國社會的全面發展孕育了對民法典的強烈需求,民法文化的生成也為民法典創造了必要的主觀條件。我們應當在分析法學方法論充分發展的基礎上,堅持社會本位,向大陸法系奉獻一部由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法、侵權法、親屬法、繼續法七編結構構成的“世紀法典”。
摘要:民法典;方法論;體例
一、21世紀,法典化時代還是非法典化時代
(一)我們正處于什么樣的世紀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并非凡強調在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在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人士在記者招待會上透露,我國將制定民法典。據悉,我國這次制定民法典是瞄準21世紀目標,欲使我國民法典成為既反映20世紀民法成就,又影響21世紀的“世紀法典”。民法學者也為這一目標歡心鼓舞,熱情澎湃。然而,民法典不是簡單的口號,其需要的不僅僅是洋溢的激情,在舉國上下對民法典的千呼萬喚中,我們似乎應當首先思索一個新問題摘要:21世紀,究竟是法典化的時代,還是非法典化的時代?
在法律發展史上,先后發生過三次民法典編纂熱潮。第一次是發生在6世紀的羅馬法編纂,產生了聞名的《民法大全》〔2〕;第二次是發生在19世紀的歐洲民法典編纂運動,產生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為代表的一大批聞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從20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產生了1994年的俄羅斯民法典等大約20幾部民法典。據統計,現在世界上有113個國家有民法典。其中,歐洲32國,南北美洲24國,非洲34國,亞洲23國〔3〕。可見,19世紀是法典化的世紀,而20世紀作為19世紀的繼續,依然是法典化的世紀。然而,進入20世紀以后,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全面干預,立法活動日益頻繁,使法律變得異常復雜和龐大,這是以前不曾有過的〔4〕。表現為摘要:
知識產權法民法典研究
摘要:隨著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其中知識產權和民法典之間的關系一起處于爭議之中。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已長成參天大樹,民法典已經無法囊括知識產權法所規范的對象和范圍,而且物權法、債權繼承法等傳統民法與知識產權的交集越來越少。因此我們將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中很難反映現實社會的具體情況,將知識產權與民法典相對的獨立看待,就會為社會的發展起到更好的規范和約束效果。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民法典;單行法;自由發展
一、知識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在民法典中有人格權、身份權、債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它與知識產權存在很大差異。例如知識產權是針對人類的智慧成果作為對象形成的,它是無形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基于人們的財、物以及人本身的原因產生的權利,它是隨著人的出生就產生的權利。所以在具體實踐中如果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中,在處理問題時就會產生很多難題。例如,在知識產權中,我們能夠發現對相關產業的政策有明顯突出的表述,也就是知識產權制度中有較為濃厚的行政法因素,但是這些在民法典中卻沒有全面有效的體系。另外,一部合格的民法典應該具有如下特點:如結構合理、體系嚴密、內部和諧,但是知識產權法對于民法中的一些分支法律如物權、人格權、繼承權等具有特殊性,所以我們如果將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典中的一編,不僅難以做到法律的結構合理、內部和諧,而且也無法體現邏輯自洽、體系嚴密的特點。最后,知識產權法適用性很強,因為它作為部門法在具體規定上十分詳細,但是,假如我們將知識產權作為民法典諸多內容中的一編,那么知識產權的全部條文就會因為民法典的條文總量而受到壓縮,最終會導致在具體生活中應用時操作性差,甚至是難以滿足生活中的多元化需求,因此我們說知識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二、知識產權法制與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包含很多不具體的法律,例如商法、勞動法、經濟法、無形財產法等諸多法律。同時也是以民法存在為前提和補充性規范,但是民法總則的許多規則對于知識產權不是總用的關系,也不是類推適用的關系,而是適用的關系。這就表明在具體的使用過程中,要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解釋權和適用的規則。而不能將知識產權關系的適用優先適用于民法總則,也就是說在具體實踐中遇到知識產權問題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適用知識產權法,當且僅當知識產權法沒有針對具體問題的相關規定時,我們才會去適用民法總則。當遇到一些資產渠道具體定義或者產生歧義時,我們在糾結時需要應用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及精神,而這些都無法解決時才會應用民法總則,使原來模糊的定義變得更加清晰明白,并且消除之前的歧義。最后,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民法總則中的眾多制度和規則,具體來說包括民事權利、民事責任、除斥期間、民事主體等規則,還有民法的基本原則、訴訟時效的規則等。這些法律制度在具體應用時都應該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只是我們在具體應用時要分清楚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總則在使用時應該注意到順序。
民法典時代法治社會建設方向
摘要:《民法典》的實施標志著法治社會建設進入民法典時代,民法典時代的法治社會是以人民為主體、公眾積極參與法治建設的社會。《民法典》的實施與法治社會建設的系統耦合具體體現在公民個人權利保障加強趨勢的契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共同致力于法治中國建設。民法典時代法治社會建設的方向主要是加強社會法治信仰培育,構建法治社會建設評估體系,拓寬公眾參與渠道。
關鍵詞:民法典;法治社會;社會治理;公眾參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對幾十年民事法律發展及法治建設成果的確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標志性成果。《民法典》作為一部“社會生活規范的百科全書”,涵蓋了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1]。2020年12月7日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綱要》)從國家層面確定了《民法典》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為民法典時代的法治社會建設提供了指引。
一、法治社會的概念及語義分析
對法治社會概念的理解不僅僅需要從文義上分析,更需要從更深層次的傳統意義概念、國家治理理論等要素方面加以研究。法治社會是相對于人治社會而言的,法治的萌生與發展不僅實現了國家治理理論上的飛躍,更是社會文明模式的進步。傳統家國觀念的影響致使國家統治者更加注重于加強中央集權,人治的治理模式迎合了統治者的需要,逐漸削弱了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影響。傳統法治的概念不同于現代社會法治的含義,它更多的是推崇“法律至上”,提倡法律的權威、地位高于一切,是國家、社會和個人的行為準則,這在皇權至上的傳統社會顯然不符合統治者的觀念。對于法治最早的認識在于國家管理需要,“社會”作為統治基礎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社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是指自然環境和生物體共同組成的關系總和,狹義的社會是指個體、社會組織、政黨及市民社會、非政府組織等概念,對應著國家、政府、官方等術語[2]。社會可以說是一個學術性概念,也可以理解為政治性概念,與我國的政治現代化進程緊密結合在一起。有學者將“社會”確定為非國家、非私人的組織化存在。也有學者認為“社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和社會本性之兩分創造的不同整合模式,與國家相對應[3]。基于以上思考,筆者認為,“社會”是一個范圍性、形容性詞匯,不僅指自然環境下共同生活的個體組成的聯合,也泛指在政治或法律層面給予特定聯合體的認定。法治社會既是在國家和法律層面對全面依法治國動態過程中法律實施等行為的認定,也是在國家法律和習慣規則共同作用下產生的良好社會秩序。
二、《民法典》的實施與法治社會建設的系統耦合
民法典時代商法立法體例選擇分析
摘要:商法是基本法律部門和民法聯系的最密切者。商法的立法體例主要受民法前置。2020年,《民法典》頒布,這對于商法體例的選擇也給了一個指向和限定。從立法體例和篇幅出發,我國民法典中商法規范的總數不多,基本上定位于總綱性商法規范,如何確定商事法律關系的判斷標志是民法典時代商法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我國商法立法應當根據歷史經驗和我國國情制定,但其中也有一些問題要去研究。
關鍵詞:民法典時代;商法立法;立法體例選擇
在法學界,民法典時代商法立法體例的選擇一直備受困擾。大多學者支持民商合一較多,而支持民商分立者較少。但無論是在民法典外設商法典還是將商法完全并入到民法典中,這兩種模式在實踐中都有不少缺陷。在我國的實踐中,實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立法體系的變革。
1民法典時代我國的商法立法體例
1.1民商合一立法體例。民商合一是我國大多數學者支持的立法體例,該種立法體例指的是由傳統民法統率商法,不制定單獨的商法典,而是在民法典中制定相應的商事規范。隨著人們對這一立法體例研究的不斷深入,不少民法學家和商法學家認為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具體的模式:第一種為傳統立法模式,指的是民法典中包括商事規范;第二種為現代立法模式,指的是在民法典外訂立商事單行法,并以商事單行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眾多學者支持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主要依據有以下幾點:(1)商人也是社會普通成員之一,他們的身份并不特殊,因此,學者認為不必單獨制定規范商人行為的商人法,而是將其納入到民法中,在民法中對商人身份和行為規范進行規定。(2)民商法具有諸多的相連,若將商法獨立于民法進行民商分立,可導致民法典和商法典出現內容上的重復和矛盾,從而會引發法律適用問題。(3)以民法為核心的一元單核私法是我國歷來奉行的立法體系,若再立商法,便會導致二元雙核的私法體系出現,從而會導致執法人員難以區分私法體系,進而會增加司法工作的難度。(4)學者認為,若實行民商分立立法體例,在出現商事糾紛時往往不易選擇到底是采用商人主義立法還是商業行為主義立法,這兩種立法模式所產生的商法典內容具有一定的差異。另外,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中最重要的買賣契約在民法中多有規定,且商法中一些特別的制度在民法中也有規定,若采用民商分立立法體例,對民法和商法分別立法,可導致民法和商法存在較多的重復交叉,從而難以對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劃分。1.2民商分立立法體例。民商分立立法體例指的是在民法典外,再單獨制定與其并列的商法典,對傳統和現代商法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規范,這是形式上的民商分立。另外,在法律運行機制來看,民商分立指的是民法和商法機關是構成市場經濟兩大基礎法律部門,兩者相互獨立而又相互作用,可共同調整市場經濟關系。在民法典時代,我國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應推行民商分立立法體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商主體性質決定了應采取民商分立立法體例,學者認為,過去我國的商人多為個體,屬于自然人屬性,而隨著我國商業模式的不斷改變,現代的商人多為企業的團體屬性所取代,從而導致商人屬性與民主主體自然人屬性存在較大的差異,這樣也會導致民法典中的民事行為規范難以適用于現代的商主體,從而需要進行民商分立立法。(2)民商合一立法亦會衍生出較多的法律技術和適用性問題,部分學者認為當前不少人們奉行的民商合一立法多是形式上的合一,也即簡單的在民法典中加入商法典的內容,這種簡單的合并會衍生出較多的法律技術和適用性問題,不僅會影響民法典本身的協調性,導致其出現較多的錯位和混亂等問題,同時也無法解決實體商法的獨立性。(3)商法和民法存在較大的差異,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法律責任制度和價值取向均存在顯著的差異,不可因為商人屬于社會中的一員就將商法歸屬為民法范圍內,而否認商法形式的獨立性。(4)商業活動的日益復雜化,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社會生產關系日趨復雜,且商事活動也日趨現代。化和復雜化,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采用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必然無法滿足商事活動要求,而是需要不斷革新商事法,才能滿足社會發生需要。1.3民商不分混合立法體例民商合一立法體例是一種折中的立法體例,指的是制定民法典對商事關系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并編纂單行商事法律和制定《商事通則》,從而實現民商不分混合立法。
2民法典時代我國選擇民商不分混合立法體例的依據
民法典中債法總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在九編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沒有作為編名的債權或債法總則。至此,債法總則的存廢已不僅僅是一個理論之爭,而是上升到立法實踐上了。就債法總則的歷史起源、債法總則的內容及效用、合同總則與債法總則的關系而言,我國民法典不宜設立債法總則,應對債法內容進行重新整合。
一、對設立債法總則觀點的反思
1.主張保留債法總則的理由
對于在民法典中是否要設立債法總則編,法學界的分歧很大。即使主張設立債法總則編的人,所持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中應當規定債法總則,由債法總則來統領合同法和侵權法,“如果取消債權概念和債權總則,必將徹底摧毀民法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就連權利名稱也將成為問題……”,(注:梁慧星:《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4頁。)主張設立債法總則編、合同法編、侵權編。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侵權行為法相對獨立的前提下,簡化債法總則。(注:王利明:《試論我國民法典體系》,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1期。)這種觀點是在侵權行為法獨立成編的前提下的債法總則的設立,認為侵權行為法從債法中分離后,仍應設立債編通則,規定違反債的責任。(注:魏振瀛:《論債與責任的整合與分離》,《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沒有了債法總則,各種具體的債法制度就不成其為一個統一體,債法就無法作為一編而存在,這對民法典的內在體系化的建構就造成巨大的困難,所以,一個債法總則的存在有助于維持各項具體制度之間體系的統一。(注:薛軍:《論未來中國民法典債法編的結構設計》,載徐國棟編:《中國民法典起草思路論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4頁。)
2.對上述理由之檢討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債法總則與債權的概念確實有聯系,但二者并非唇亡齒寒,而是具有各自獨立含義的范疇。況且,能對整個債法起到統率作用的實際上是債權概念而不是債法總則。
司法局《民法典》學習方案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加強局全體干部職工對《民法典》的學習,推動《民法典》在司法行政系統入耳入腦入心,特制定本學習方案。
一、學習時間
從7月7日開始,每周星期二下午2:30-6:00。
二、學習對象
全體干部職工
三、學習內容
國際民法典的債法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
在原有債法缺陷的誘導以及歐共體指導條例、國際條約的推動下,德國民法典完成了自1900年實施以來的最大一次變革。以強調消費者保護思想與吸收對電子商務的規定為標志,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法典重新走在了21世紀的法典化運動的前沿。這次改革對于同樣在醞釀制定民法典的中國而言,其啟示就是必須要有國家的領導與組織、嫻熟的立法技術、充分的法典編撰以及恰當的時機。
Abstracts(英文摘要)
Basedonthedefectsoftheformerlylawofobligations(Schuldrecht)undpushedforwardbydirectivesoftheEUandinternationalconventions,theGermanCivilCode(BürgerlichesGesetzbuch)hasfulfilleditslargestReformsinceitsenforcementin1900.IneffectfromJanuary1,2002,thenewlypromulgatedCivilCodeplaysaleadingroleinthecodificationmovementofthe21stcenturythankstoitsemphasizingonconsumerprotectionandabsorbingtheregulationofE-commerce.TheEnlightenmentoftheGermanReformforChina,whichisconsideringtodraftitsowncivilcode,shouldbeastrongpoliticalwillandorganization,skilledlegislativetechnique,adaquatepreparationfordraftingthecodeaswellasapropertime.
關鍵詞
民法典法典化債法德國中國
人社局學習宣傳民法典情況報告
按照區委宣傳部、組織部等9個區級部門關于印發《市區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區局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民法典,多形式做好民法典宣傳,在我區人社系統營造濃厚氛圍。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認真組織集中學習。
將民法典作為領導干部、職工學法和理論學習的必修課,一是將民法典納入局黨組中心組學習、黨組會會前學習法內容,推動我區人社局領導干部把掌握和運用民法典作為履行自身職責、做好群眾工作、推動改革發展的重要本領,不斷提高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利用人社干部大講堂、職工大會,開展民法典普法宣講,組織干部職工積極參與民法典網上知識競答活動,進一步樹牢全體干部職工自覺學法、守法意識,樹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理念,紛紛表示將以實際行動做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和諧。
二、積極開展對外宣傳。
結合實際,利用好現有網絡、窗口資源,積極開展網絡宣傳、窗口,依托人社微信公眾號、微博,用好社保、就業服務窗口宣傳電視,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民法典普法宣傳標語,播放各類微視頻、公益廣告等網絡文化產品,不斷增強民法典吸引力和感染力,積極推動民法典融入服務群眾日常生活。
三、學用結合,推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