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研究
時間:2022-05-13 0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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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的再一次編纂說明了民法與民事訴訟是一體且不可分割的,不僅涉及實體內容還涉及民事訴訟法,其中還要重點把握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分離的現狀。在協同構建民法典和民事訴訟的基礎上,編纂更加科學嚴謹、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現實的民法典。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訴訟;協同構建
黨的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論斷。黨的在構筑新時代的目標藍圖中清晰地嵌入法治指標和要素,首次建立起與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時間表、路線圖相對接兩階段的法治發展路線圖,確立了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的宏偉藍圖。自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民法典的編纂就是為了實現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
一、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分離與統一
民事主體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在基本問題的討論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體制度強調人的身份,民事訴訟制度說的是有資格參與起訴和被起訴的人。從理論上來講,二者的關系是完全對應的,但二者又是互不相干的,兩個領域的人幾乎沒有溝通交流,以至于民事主體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相對分離。民事主體是根據民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1]民事主體在長久的歷史中發生了演變,經歷了從一元到二元的過程,甚至在古羅馬時期都不存在所謂的“法人”。一直到20世紀初,德國在編纂《德國民法典》時才第一次出現了“法人”這一概念,確立了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上的主體地位。但受到當時社會制度的影響,德國的民法也是不健全的,在法律上出現的非法人社團成為了遺漏品,無法同其他社團組織享有民法權利以及承擔法律責任,即無法成為民事主體。民事訴訟當事人指的是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求或被訴,依法受到國家司法的保護或者司法制裁。在我國《民事通則》中,只承認二元民事主體地位,卻不承認“非法人組織”的地位。1978年,隨著改革開放遍及全國,國內所謂的“非法人團體”更是如雨后春筍一般冒出來,一些法人分支機構、外商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在經濟領域活躍著,不可避免發生了許多糾紛。為了改變這一現狀,也由于當時社會經濟改革出現的各種問題,訴訟法最終規定團體組織也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從而真正導致了民事主體與訴訟主體的分離。當然,這二者之間的“矛盾”并不是不能調和,其根本解決方法在于通過民法典的編纂,讓這些“非法人團體”也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
二、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構建
1.民法典編寫對民事訴訟法的引導。作為與民事訴訟有關的法典,其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為標準。編纂者在編寫前,需要將民事訴訟法深入解讀,參考其中的要求,對當下社會的民情進行收集了解。當然,在編纂的過程中也不可過于教條,關于民事訴訟法中比較陳舊過時、不符合當下社會發展規律的條例應及時廢止;對于民事訴訟法中不清楚不明確的地方要及時修改,加以完善。2.民法典與民事訴訟的對接。民法典與民事訴訟之間的聯系是相輔相成的,他們互相制約又相互關聯。當下編纂民法典實際上是為民事訴訟法查缺補漏,希望利用二者之間的聯系更好地服務于民事訴訟。因此,編纂者在編寫時要注意二者的對接之處,設置合理的接口,使彼此運行連接暢通無阻。3.民法與民事訴訟的統一。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應是一體化的,它們所表達的觀點概念、法律條規也應是一體化的。因此,編纂者在編寫時要考慮全局,不可讓二者制度、概念等問題出現表述背離。只有達成概念的統一,才能使其理論也達到和諧一體。4.民法典編纂中的布局。為了防止法律混亂、規范法律的編纂,民法典要與民事訴訟法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程序法與實體法并不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典中也要涉及規范的程序化,民事訴訟法也有許多實體法的規定,因此編纂的過程中一定要考慮內容的銜接,還要對某些程序性內容標注出解釋。
三、民法典中證據法的規范設計
第一,規范相關的證據形式。為了規范民事主體的交易活動、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在民事行為上設置一些規則和要求。這使之在訴訟過程中,只接受符合形式要求的證據,而那些未滿足規范的證據不能被采用。這方面造成的嚴重后果已經對法律的公平公正大打折扣。因此在民法典編纂時,對各種民事活動規范的內容要謹慎處理。第二,有關推定和擬制的規范。依據生活經驗和法律規定,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2],它們之間的差別只在于前者是根本,后者是升華。與擬定不同,推定的內容允許反方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而擬定是法律的蓋章論定。以“視為”作為一些法律條款的標準,擬定是不能推翻和反駁的。在《民法通則》等一些法律條文中,能找到超過10條的擬定條款,這說明法律的某些規范條例還是有待商榷的。因此在編纂民法典時,要區分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更要搞清楚推定和擬制之間的差別。第三,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規范。證明責任分配是在調查一個真偽不明的案件中,對責任風險進行分配。大陸法系是基于實體法預先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責分配敗訴風險,即“誰主張,誰舉證”。但是該條文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具有實施性。經過最高法院的判定和推理,最終還是保留了“規范說”。實則在我國當下民事立法松散的情況下,法律條文之間缺乏基本的嚴謹性,“規范說”并不受立法的支持和保護,使很多案件都還處于難以公正審判的階段。因此,在此次編纂民法典時一定要抓住這個時機,以“規范說”為基礎,更為詳細地斟酌責任分配規則,使我國的民法更為完善。
四、司法裁判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影響
其一,物權變動效力。物權變動的原因在我國法律上大體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以當事人的主觀意識表示,另一種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識為轉移。前者需要向社會公示,而后者因受到繼承、國家征收、法律判決等客觀因素,因此不需要公示。雖然我國的《物權法》已經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但仍有一些細節值得今天在民法典編纂時進行再次討論。例如,法院的生效調解書能否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判決生效后,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能否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因此,當法院在物權變動中發揮著指導作用時,法律應不應當賦予其物權變動的效力?其二,債權確認效力。拍賣“法律判決書”的事件在當下的社會中屢見不鮮,由于這是一個法律的灰色地帶,許多人認為這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本文討論認為,拍賣判決書是藐視司法威嚴,會對司法產生負面影響。但是從本質上講,法律判決書的拍賣不過是債權的轉讓。只不過當下的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程序法對其進行行為規范,如受轉讓的那一方在交易成功后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此事件在社會中得到熱烈的討論,甚至爭議不下,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上的不完善,民法在債權確認效力上缺乏足夠的研究。因此在編纂民法典時,要尤為注意這些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五、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
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責任在當下許多國家法律中的界定十分模糊,不僅事關民事權利的侵權,也更使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即濫用民事訴訟權使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訴訟權利應當是有限度的,一些濫用民事訴訟權的人造成“惡意訴訟”“訴訟欺詐”等不良影響,在法律的判決上,這一塊還是空白的。因此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要重視這些需要加以解決的問題,維護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民法典的編纂與民事訴訟法是息息相關的,其編寫的角度、內容都要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它既要與民事訴訟法構建和諧統一,也要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升華,徹底解決社會上遺留的問題,減少法律上的空白和灰色地帶。
參考文獻
[1]王德新,魏敏.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分離與統一[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6(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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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鮑忠琴.論民事訴訟調解中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問題[D].合肥:安徽大學,2014.
作者:黃 珊 羅 璇 單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西安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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