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人格權編人權保障分析

時間:2022-07-19 14: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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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人格權編人權保障分析

摘要: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僅是物質生活的滿足,也是更高層次的精神生活需求的實現(xiàn),更是對人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民實現(xiàn)美好生活的思想理念貫穿《民法典》全文。《民法典》之人格權編聚焦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的平等保護,彰顯了具有實踐溫度的人權價值。從美好生活的角度理解《民法典》的立典初心,不難發(fā)現(xiàn)其在充分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全力呵護人民的體面生活、細心維護人民的安寧生活、助力實現(xiàn)人民的幸福生活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價值,推動了中國人權事業(yè)和人權文明進一步發(fā)展。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美好生活

一、《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

美好生活應該是一種健康的生活狀態(tài),在實際中具體表現(xiàn)在身心健康,最直接體現(xiàn)在生命安全中。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沒有了生命,人權無從談起。尤其在疫情形勢仍嚴峻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全面保護,健康得到有效保障,這就是最大的人權保障,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期盼。

(一)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生命至上、健康無價的價值理念在《民法典》中顯而易見,彰顯保護人民健康生活的法治精神。一方面,在第二章的人格權編就集中規(guī)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彰顯“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人的生命、人的價值、人的尊嚴得到悉心呵護”的溫暖情懷[2],體現(xiàn)了《民法典》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追求,《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4]這表明生命權不僅是生命安全,還內(nèi)蘊生命尊嚴的權利。身體權不僅是物質意義上的,也具有精神意義,是“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的統(tǒng)一體(第一千零三條之規(guī)定)。健康權不是純粹的身體健康,而是強調(diào)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相統(tǒng)一的“身心健康”(第一千零四條之規(guī)定)。可見,《民法典》保護人民生命健康之決心、貼心和暖心。

(二)采取多種方式保障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民法典》確立的人格權是關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權利,權利的實現(xiàn)需要借助有力的方式。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民法典》在保障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時采取了多種有效方式。第一,尊重權利主體的自主決定行為。例如,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器官或遺體,這是《民法典》遵循自愿原則的體現(xiàn),也是對合法合理行為的尊重。與此同時,禁止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侵害。因此,任何公民或組織都要履行不侵害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義務。這一點在疫情防控期間有很多體現(xiàn),例如,密切接觸者要嚴格執(zhí)行和遵守隔離要求,自覺履行隔離義務,以免給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帶來威脅。第二,積極作為,保護權利主體。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條、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一十一條等處都明確設定相關部門或組織或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以防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第三方侵權。第三,創(chuàng)造保障權利實現(xiàn)的有利條件。例如,如果人民受侵害或處于危難時,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及時施救(第一千零六條)。這明確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面對突發(fā)事件時,應當?shù)谝粫r間實施積極的作為,以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最大的保護。再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對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等不良行為進行說明,這有利于鏟除社會上一些深層次的霸凌現(xiàn)象、酒桌陋習等潛規(guī)則問題,尤其給予了職場女性等弱勢群體積極有力的保護。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抑或多種方式有效結合,其目的都是最大化地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二、《民法典》全力呵護人民的體面生活

新時代人民追求的生活不僅是吃飽穿暖,更追求有尊嚴地活著,體面地活著,這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的強烈追求。尊嚴和體面與名譽、榮譽等關系密切,也是人權的重要要素。人格權編對呵護人民的人格尊嚴和體面也發(fā)揮了強大的保障作用,集中體現(xiàn)在對人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權利的保護。

(一)擴大對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保護范圍

姓名和肖像不僅是一個人的身份符號,也是個人形象和顏面的代表。隨著網(wǎng)絡社會和網(wǎng)絡經(jīng)濟的發(fā)展,有些具有社會知名度的筆名、網(wǎng)名、藝名等簡稱也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有些還會帶來強大的社會效應和經(jīng)濟效應。而《民法典》也順應時代發(fā)展和人民需要,將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規(guī)定擴大到“具有社會知名度的簡稱”,讓人民正確使用這些簡稱,讓網(wǎng)絡生活更加有序和體面,也維護了權利主體因這些簡稱所獲取的其他合法效益。同時,《民法典》增強了對肖像權的保護力度,擴大了保護范圍。無論是在微信朋友圈等網(wǎng)絡空間中,還是在宣傳欄等線下場域中,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這有利于避免別有用心之人以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用于非法的商業(yè)交易,防止網(wǎng)絡詐騙,也確保了人民的肖像安全。

(二)注重維護民事主體的名譽和榮譽

名譽、榮譽、信用是個人在社會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一個人活得有尊嚴、活得體面、活得有價值的體現(xiàn)。《民法典》人格權編從三方面維護人民的名譽和榮譽,呵護人民的體面生活。第一,準確界定名譽權的內(nèi)涵。《民法典》設立合理審核義務的法定標準,行為人應該履行合理核實義務,避免給他人帶來名譽和榮譽的損害。與此同時,人民有權請求媒體及時更正或刪除侵害自身名譽權的內(nèi)容。第二,確立信用評價制度。民事主體可以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也可以對信用評價提出異議和要求作出改變。第三,確保榮譽權真實不受侵犯。《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有權對有誤的榮譽稱號進行更正,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詆毀他人榮譽,這給人民的體面生活搭建了更加安全的保護網(wǎng)。

三、《民法典》細心維護人民的安寧生活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人民對生活的理解也有了很多新變化。人民不僅渴望豐厚的物質生活,還強烈向往有品位的精神生活、安寧的精神生活。《民法典》人格權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的私人安寧生活不受他人侵犯,幫助人民享有更多免于外界干擾的自由生活。

(一)構建隱私權要素體系

美好生活應該是安寧的,人們應當享有生活安寧權。《民法典》規(guī)定了私人生活安寧,把“私人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的范疇,被稱為特殊的隱私權,構建了隱私權要素體系。這個體系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4]《民法典》整合了具有私人生活安寧保護屬性的條款,擴大了隱私權的外延,讓人們享受生活安寧有法律保障。雖然《民法典》沒有非常明確給私人生活安寧權下定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私人生活安寧權主要有住宅安寧權、空間安寧權和通信安寧權等主要形式。住宅安寧權為人民的居家隱私和安全感提供了法律上的堅實保障;空間安寧權對于偷窺、偷錄、偷拍私人活動等行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通信安寧權尤其防止短信騷擾、網(wǎng)絡廣告騷擾、電話騷擾等侵擾人民通信安寧和日常生活。私人生活安寧是特殊的人格權,維護私人生活安寧也是維護個人尊嚴、個人自由和精神生活的自治,為個人釋放個性提供空間。

(二)細化個人信息的使用規(guī)則

詳細的使用規(guī)制能夠為個人信息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而個人信息安全是人民生活安全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還有一個重要的亮點是在傳統(tǒng)隱私權中分離出個人私密信息權。大數(shù)據(jù)背景下,個人信息亟需規(guī)范化的使用準則,能夠對不同類型的個人信息進行有效利用且可獲得精準性保護。例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們要收集公民的出行等個人信息,以防止疫情蔓延。同時,我們要降低個人私密信息泄露風險,防范信息侵權事件的發(fā)生。所以,我們既要擁抱大數(shù)據(jù)與人工智能時代,又不能弱化個人信息保護;既要使個人信息得到有效使用,又要防范個人信息泄露,尤其是要確保個人私密信息不受他人侵犯,才能讓人民真正擁有安寧的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4]這也比較明確地說明人民享有私密信息保護權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害,人民有權拒絕其他機構或組織不正當采集個人私密信息。與此同時,《民法典》還細化了保護個人私密信息的原則,即合法、正當、必要和不得過度處理原則,在信息收集及處理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嚴格監(jiān)管、遵循原則,必須筑牢個人信息保護墻,確保人民的信息安全、生活安寧。

四、《民法典》助力實現(xiàn)人民的幸福生活

追求幸福生活是人民心之所向,幸福生活也應當是人民的全面發(fā)展的權利得到很好的尊重和保護。《民法典》就是一部為人民追求幸福生活而立的宣言書,其為人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提供了必要保障。

(一)為人民追求富足的物質生活提供前提保障

物質生活的滿足需要人民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而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人民從事勞動、進行物質資料生產(chǎn)、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的前提基礎。從這一層面看,《民法典》人格權編為確保人民實現(xiàn)富足的物質生活提供了外圍的保障,使人民有了“革命的本錢”,進而可以大膽地探索創(chuàng)造更多物質財富的合理有效方法。與此同時,隨著網(wǎng)絡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人格權中的某一些客體的商業(yè)價值越來越受到關注,如,淘寶、京東、拼多多等電商平臺、自媒體平臺、廣告公司等都非常關注用戶的個人信息,以便它們可以精準掌握客戶的需求,進行精準投放產(chǎn)品。《民法典》在這方面盡力做到在保護與利用之間尋求最大公約數(shù),既能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的權益,又能使其中的效用價值充分釋放,幫助人民更好實現(xiàn)富足的物質生活。

(二)為人民實現(xiàn)更高層次的精神生活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追求更有尊嚴、更豐富多彩、更自由的精神生活和網(wǎng)絡生活是新時代公民的共同愿望。《民法典》的人格權單獨成編,重點在保障人民的精神生活,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是聚焦人民對人格尊嚴等方面的保護訴求,落細落小落實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保護。這能夠有效規(guī)制網(wǎng)絡誹謗、網(wǎng)絡暴力等侵害人民人格尊嚴和人格權利的行為,為人民擁有更加自由、清朗、有安全感的網(wǎng)絡生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此外,《民法典》還新增“人格權行為禁令”。人格權禁令制度具有強大的預防功能,尤其能夠預防和制止一些網(wǎng)絡侵權行為,避免人民遭受更大的損害。二是全面確認和保障各項人格權利。《民法典》以人為本,把個體享有的各項人格權利細化確認,以法典的形式加之優(yōu)先保護,把人格權益、身體權益的保護放在比財產(chǎn)保護更突出的地位,充分體現(xiàn)《民法典》保障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的精神生活需求。《民法典》平等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權利體現(xiàn)了我國重視人權保護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民法典》之人格權編更是順應當今信息技術發(fā)展的浪潮,與時俱進地保障我國人民的各項人格權益,彰顯我國法律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進一步發(fā)展,助力人民實現(xiàn)更加有尊嚴和幸福美好的生活。

作者:龍琪秀 何春霞 單位:佛山職業(yè)技術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