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會議紀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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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經國務院批準從一九八九年開展的全國勘界試點工作,在有關省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展比較順利,取得了顯著成績,為做好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礎。今年,是勘界試點工作的最后一年,進入了以解決邊界爭議為重點的攻堅階段。在這關鍵的一年,有關省區應進一步加強領導,有關方面特別是毗鄰省區應進一步配合,抓緊工作,以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現將《國務院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有關省區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附:國務院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紀要(1991年4月13日)
國務院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的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民政部、國家民委、公安部、林業部、農業部、水利部、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海洋局。國務院辦公廳派員出席指導。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建材局應邀派員參加會議。民政部部長崔乃夫主持會議并講話。
會議聽取了民政部關于全國勘界試點工作情況的匯報;檢查了貫徹落實一九八九年《國務院關于勘界試點工作的批示》的情況,總結了一年多來的工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相應地提出了解決的對策。
國務院批準從一九八九年起進行勘界試點工作,并同意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全面開展,爭取用十年左右的時間把全國省、縣兩級邊界線勘定下來。為了落實國務院的決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召開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制定了勘界政策,通過了工作規劃。會議決定:從一九八九年開始到一九九一年,用三年時間進行勘界試點工作;在青海與新疆、甘肅與寧夏、寧夏與內蒙古、寧夏與陜西、內蒙古與吉林、河北與山東等六條約5000公里的省級界線上進行試點;同意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行區內的全面勘界試點;會議還布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有計劃地開展境內縣級界線的勘定工作。
會議認為,自一九八九年部署全國勘界試點工作以來。在國務院的關懷下,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邊界地區人民群眾的支持下,在廣大勘界工作者的努力下,工作進行的比較順利。 截止去年底, 省級界線已確定約3500公里,占試點界線的70%.需要確定的青新藏、青新甘、寧甘蒙、陜甘寧、寧蒙陜、吉蒙遼、吉蒙黑、冀魯豫等八個三省邊界線交會點,已確定了青新藏、陜甘寧、吉蒙遼、冀魯豫四個;尚待確定的四個,有關省區也做了調查準備工作。一年多來,縣級界線的勘定工作也有相當的進展。新疆、內蒙古、西藏、寧夏、甘肅、青海、云南、廣東、天津等九個省區市,正在勘定縣級界線,已勘定約二萬多公里。四川、河北、山東等省也正在籌備開展縣級界線的勘定工作。
會議認為,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現在全國的邊界工作已開始出現了好的趨勢,一個大有希望的趨勢。勘界已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凡已勘定界線的地方普遍反映,勘界促進了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受到了基層組織和群眾的普遍擁護。實踐證明,盡管勘界工作有許多困難,只要領導得力,政策落實,組織得好,從根本上治理全國的邊界問題是可以實現的。
會議對當前勘界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作了分析,認為主要有:(一)出現了前緊后松的苗頭;(二)有關雙方在處理某些問題時配合的還不夠,甚至步調不一致。有的省區內的部門之間的配合也還不夠緊密,妨礙整體效益的發揮;(三)在一些地方,勘界政策還不夠落實,特別是沒有完全落實到基層;(四)在個別地區,對在勘界過程中維持邊界地區現狀問題注意不夠,有違反勘界紀律的現象,在個別地方還發生了群眾性糾紛,影響了勘界工作的順利進行。
會議在回顧了一年多來的工作情況后認為,勘界工作是一項加強國家行政管理,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與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宏偉目標緊密相關。有關省區、有關部門應當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抓緊工作,努力完成國務院交給我們的任務。會議要求,六條試點線的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均應在五月底以前,召開一次由雙方組長共同主持的部署工作的會議,并將會議情況報告民政部。
會議在分析了全國的勘界形勢后認為,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今后的任務還相當艱巨,已經到了攻堅的階段。今年是勘界試點的最后一年,按計劃應完成1500公里界線的勘定工作;完成四個“三省交會點”的確定工作;完成六條試點界線的測繪工作;要在調查論證、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年底前向國務院提出全面勘界的報告。特別是未定的1500公里界線中,爭議地段占相當的比重。有的邊界爭議情況還比較復雜,解決的難度較大。會議認為,完成上述任務要作出比過去更艱苦的努力,需要上下左右擰成一股繩,才能夠抓好攻堅階段的工作。會議指出,今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必須繼續加強領導。參加這次會議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對會后的工作將進一步加強指導,在解決難度較大的邊界爭議時將協同攻關。有關省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勘界工作切實地納入議事日程。要上級抓下級,一級抓一級,逐級負責,實行集中統一領導。有關各級政府主管勘界工作的領導干部要切實負責。對攻堅階段的各項工作,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會議認為,解決爭議問題將是打好攻堅戰的關鍵。對解決邊界爭議問題的癥結所在分析不透,盲目輕率,是有害的;但是把困難估計得過于嚴重,看不到解決的有利條件,缺乏信心,猶豫不決,更是有害的。建國以來的經驗證明,邊界爭議問題越拖越復雜,解決的難度越大,在勘界中解決是個有利時機,如果留下爭議區這個尾巴,必將后患無窮。會議要求,各級政府的主管領導干部,對重大的邊界爭議問題應當親自作調查研究,站在第一線處理。在處理邊界爭議問題時,應當特別注意做好有關各級干部的工作,要求他們堅持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實事求是、顧全大局、互諒互讓的原則。
會議強調,在處理邊界爭議問題時,應當堅持解決在基層的原則。即大部分解決在毗鄰縣,少部分解決在毗鄰州(行署、盟),個別的解決在毗鄰省,特殊的由中央機關調處。堅持把問題解決在基層,不僅有利于妥善處理問題,也有利于發展睦鄰關系。但是,對某些反復協商不成的,也不應再拖下去,上級應及時過問,必要時應按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調整行政區劃的措施加以解決。
(二)必須繼續抓好勘界政策的落實工作。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勘界靠政策,靠政策去統一有關雙方的思想和行動。會議認為,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制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辦法(試行)》等政策文件,有力地指導了全國的勘界試點工作,基本上是可行的,應當繼續貫徹執行。當前,尤應注意把勘界政策落實到基層,使廣大勘界干部都掌握,使政策真正成為推動工作的武器。
(三)必須進一步加強有關雙方、有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工作。勘界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綜合性工作,不是單靠哪一個部門能夠完成的。會議要求,凡是參加勘界工作的部門應當盡職盡責,有關雙方應密切配合,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繼續注意處理好這個問題。
(四)必須繼續加強勘界紀律教育,增強法制觀念,確保邊界地區的穩定。一年來,開展勘界的省區人民政府注意了遵守勘界紀律和遵紀守法的教育工作,保證了勘界試點地區的穩定。但也有個別地方忽視了這項工作,發生過群眾性糾紛,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會議要求,在勘界期間必須維持邊界地區的現狀,對可能發生問題的地區,雙方要聯合制定防范措施。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制止群眾械斗事件的通知》,確保勘界地區的穩定。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必須嚴肅黨紀政紀,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保證勘界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必須注意做好勘界測繪技術工作、總結經驗和檔案工作。這三方面的工作關系到鞏固勘界成果,不可忽視。要認真執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試行)》,確保勘定界線的質量。勘界試點的目的是為今后全面勘界提供經驗,現在有幾條試點線已接近收尾,總結經驗的工作應提上日程,每個試點省均應在勘界工作結束前向民政部送交合格的經驗總結報告,做到善始善終。
勘界檔案管理工作很重要,要吸取以往的教訓,必須保證它的完整和安全,以利于今后的行政區劃管理工作。
篇2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3、舉證責任的傾斜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2、突破性與試探性 3、人本主義特點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7、專家辦案的特點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 2、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上有明顯不同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仍有較大的差異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
人身損害的法律救濟通常包括協商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三種方式。其中,司法救濟由于國家強制效力最高、救濟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濟手段最全面、救濟范圍最廣泛等特點,而對其他方式的救濟具有指導和決定意義。
近些年來,尤其是近兩年多來,人身損害救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這種關注程度在中國大陸幾千年的法制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可以說,在中國,正在發生著人本主義的司法變化。這種司法變化適時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又以人們多少感覺意外的速度推動著法律思想體系乃至整個社會評價體系的完善。這種速度在具有較大合理性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有些許試探性。但無論如何,這兩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來,在相關服務行業以外的社會各界看來,都是那么的順理成章。作為律師,基于法律學人和法律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沒有任何理由對這種司法變化無動于衷。有鑒于此,筆者擬通過本文的論述,概括性地發表實踐體會和理論觀點與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法治建設。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在人身損害救濟方面,我國原有的法律制度集中于《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民法通則》第119條列舉了人身損害救濟的基本范圍,其他條款規定了一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和補償責任的情形。除此之外,《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上述社會輿論的發展、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發展和困惑,不斷將人們的視線引向司法實踐,整個社會在期待司法界能夠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制度上出現積極的變化。各地法院在這種大環境和背景下,相繼有所創新,出現了有較大影響的判例。其中,北京和湖北的變化引起較多的關注。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同類案件中首次作出高額判決:8歲男孩許諾因觸電致雙臂截肢被法院一審判決獲賠206萬元;2000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省人民醫院因護理新生兒過錯賠償孿生幼兒后續治療康復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高達290萬余元⑥。 以上人身損害救濟司法制度發展變化的軌跡顯示出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引起社會對法律制度發展的要求、部門立法的突破性發展為社會輿論提供進一步的依據、社會輿論監督與地方性法規交織進展與困惑逐漸引起司法界對原有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否定與形成新的理解的主線。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概括地講,近些年來的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救濟項目的困惑主要體現在死亡補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
關于救濟項目。
⑴由于《民法通則》第119條等條款用列舉的方式并沒有直接規定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而在特別法及行政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又規定了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這就使人的生命價值在損害救濟方面產生了不公平的現象,并且不公平程度非常明顯。針對這方面的困惑,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統一性的規定⑦,規定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包括醫療糾紛案件,造成死亡的,均賠償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
⑵精神損害撫慰金上,包括致殘的和致死的撫慰金。各地法院主要通過具體判例解決這方面的困惑。各地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例,假以媒體的報道,出現了救濟數額和適用范圍競相攀升的司法現象。在總結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制度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臺《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救濟幾乎涵蓋所有較為嚴重的人身損害案件;規定精神損害的救濟數額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方面因素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某些領域定義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難免產生新的困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并用;其他法律法規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只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死亡補償費),是否還要另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此,各地基層法院的理解至今不同。
關于救濟數額。
救濟數額的困惑亦主要體現在傷殘補助費(死亡補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⑴就傷殘補助費(死亡補償費)而言,按照什么標準,是居民平均生活費、職工工資、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抑或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司法制度并不一致。不惟如此,救濟年限也大有差異。主流司法制度在救濟年限上有參照國家賠償法的20年固定年限式(幼兒和老年人適當減少)和可能生存年限式兩種。目前,在賠償參照標準和年限上主要限于各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統一,不再細分到按照具體地市縣的標準。⑵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救濟方面,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制度的變化近兩年主要體現在限定最高額上。各地在10萬元限額的較多。
以上計算標準的各不相同,體現了司法變化從各個角度對人身權利這一最基本的私權利的關懷。與此同時,各地法院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倡導,紛紛組織相關業務法官集中學習理論知識,從理論根源上尋求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途徑,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在武漢召開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對人身損害司法救濟問題予以了原則性的指導⑨。重點仍然放在各地司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書刊把這類地方司法變化的成果刊登在“審判工作前沿”專題下進行全國推廣。
從法律規范的種類上講,地方法院并沒有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又決定了地方司法在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社會問題又急需司法作出權威性評判的時候,應當有所探索。盡管這種探索在中國史無前例。
3、舉證責任的傾斜。
地方司法在制定實體救濟制度的同時,還在訴訟證據的規則方面制定統一的司法制度,注重從程序上救濟人身損害糾紛中的弱勢方。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涵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領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與審判公開制度變化相結合,出現了在判決書中全面論證判決理由的趨勢。這種判決理由的論證,包括具體的事實認定、證據認定、各方當事人觀點引述與概括、法律適用、價值取舍的根據等方面,把法官對事實的認識和對法律精神含義的理解等思維活動全面而清晰地展示在裁判文書里,既充滿理性的光彩又包含人性的關懷。這也是前所未有的。法律文書的規范化制作和推廣活動給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實踐帶來了救濟文書上明顯的變化。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這方面的司法變化主要體現在判例的價值上。下級法院的判例在許多新的領域,如醫療損害、消費損害等領域,尤其是精神損害的救濟上,推動了最高司法的發展變化,形成了司法解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拉動,主要體現在中級以上法院對基層法院的拉動上:基層法院的法官學術結構上相對薄弱,在人身損害救濟的變化上表現相對遲緩。上級法院適用新標準的判例對下級法院有著決定性的拉動作用。
關于判例的指導作用,2002年10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在民商事審判中實行判例指導的若干意見》,具有典型意義。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雖然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尚未出臺,但各地的司法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趨向基本統一。救濟的數額方面各地同以前相比有所接近;適用的救濟標準也接近于以居民平均生活費為依據。這給受害者在實體法律關系上、在救濟程序上提供了更多、更靈活的選擇,不必拘泥于行政救濟或其他救濟。其中,醫療損害救濟表現得尤為突出。盡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還不滿一年,醫療損害的受害人在選擇救濟模式時還是較多地選擇司法救濟確定的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近幾年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由于人身損害的司法救濟關系到人的最基本權利的損害救濟,受到社會關注的程度很高。各地的司法制度,包括具體判例的制度和統一規定的制度都發生了變化。
救濟項目更趨于全面。各地除了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等有了本地域范圍內的統一制度外,精神損害救濟有較大發展,基本涵蓋了犯罪損害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救濟領域。
2、突破性與試探性。
這方面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地區差異性與允許各自為戰上。在救濟的年限上,北京地區的人身損害司法已經建立可能生存年限的救濟制度,其他地區的人身損害司法主要為固定年限的救濟制度;在計算標準上,各地分別適用人均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尚未形成全國的統一。
3、人本主義特點。
近年來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整體上更趨于人性化,注意對以生命權和健康權為核心的私權利的保護。相對于已往的國家本位、制度本位而言,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最能體現法律的理性與人本主義內涵。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社會價值取向引入判決書,是公眾道德觀念融合進司法的一個體現。對現行法律制度的適用取舍,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參照與否,既體現了法律的理性又包含著道德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組織的學習活動中明確強調道德的引進⑩。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這次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充分體現了法律自身運動的要求。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平性,要求具體法律制度條文前后一致、不同淵源的法律規定基本一致,要求在基本的人身權益上有充分的體現和實現。人身損害救濟制度在立法和行政存在空白時,司法責無旁貸地承擔起完善法律制度的任務,對法律法規予以補充與沖擊,展現了司法對自身的尊重與信任。一方面,證據規則自成體系且十分充實的內容體現了司法活動程序公正的特點;另一方面,對不一致于法律的法規規章,完全采取不予理睬的態度。形成了強大的、不可逆轉的司法變化趨勢。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大量事業單位制度亟需改革,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現實中,包括醫療、教育在內的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進展緩慢。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體現了主動性與靈活性,必然對體制改革提出適應的要求并產生拉動作用。體制改革的進步也將會推動司法乃至立法的進一步變化。
7、專家辦案的特點。
不僅從判決書的論證中能夠領略到法官專家辦案的風采,而且從業務審判庭上,近年來作了分工。人身損害救濟案件有了專門的審判庭。這里的法官大都是新時代的學生出身,加以近年來的集中學習提高,具有了較高的理論水準。與已往司法體制恢復與緩慢發展時期相比,明顯形成了專家辦案的新景觀,展示了司法變化的新力量。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一點,在前文“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的變化表現中已論述。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size=4]推動醫療事故處理行政法規的修改,對醫療機構的計劃經濟體制產生沖擊。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使教育者更加自覺地關注受教育者的人身安全與生命健康,使教育者不僅向受教育者傳授學業知識,而且進行自我保護和生存能力教育,更加體現人性關愛。推動教育行為的規范化,推動教育體制的改革。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對交通人身損害行政救濟產生推動。2003年5月,湖南全國首例交警遲延作為案一審判決交警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人身損害行政救濟制度的發展目前尚限于精神損害救濟方面的局部地區。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
當前的司法變化已經對交通損害行政救濟的年限和程序提出了質疑。進一步的司法變化將推動其發展變化。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司法變化對它們提出了保證接受服務者人身安全等方面在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上的要求,推動其提高服務水平。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高額的救濟判例一方面為保險業擴大了市場;另一方面將推動其改革保險制度。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一方面為基本法的修訂提供經驗,另一方面推動民法典、證據法等基本法的完善與建立。與西方法學家思想家對西方法律的創立發展起到的作用相比,中國采取成文法的體制多少限制著法學家能夠發揮的作用。近年來的人身損害救濟方面的司法變化為完善立法提供了嶄新的實驗基地和發展途徑。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司法變化體現了司法自身的價值,有利于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同時有利于社會機制與國家體制的完善。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司法變化一方面通過各地判例引出了人身權利的平等問題,另一方面,問題的解決將推動法律思想體系的形成、完善與發展。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司法變化促使行政執法主體重新衡量行政侵權和行政救濟不當的代價,對依法行政產生推進作用;給普通民眾就傷害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提供評價依據,使其由自發激化矛盾轉向避開與放棄糾紛,從根源上有利于社會穩定。引導人們自覺選擇法律評價。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
(一)局部謹慎:
1、刑事司法在人身損害救濟上謹小慎微。①無精神損害救濟,遺留有人身損害救濟上的國家本位痕跡:認為國家對犯罪者判刑能夠救濟受害者的精神損害。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較大的變化僅僅體現在賦予民事賠償以選擇空間上:受害者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以充分實現傷殘(死亡)補償費的救濟,也可以選擇附帶民事訴訟利用侵害人量刑的壓力促使其妥協而突破現有法定標準賠償。但另一方面又恰恰質疑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程度,使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可有可無的程序。②醫療事故罪適用規則沒有體現變化。已往的一般做法是衛生行政管理機關下屬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屬于一定級別的責任事故后,公安機關才立案偵查醫療事故犯罪。按照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學會的事故鑒定不再區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對醫療責任事故的鑒定權轉移到了公安、法院,還是已經取消?沒有具體規定。
2、行政賠償中“間接損失”不賠償的制度沒有發展。
3、交通事故損害的司法救濟變化較少。①精神撫慰金沒有普遍涉及。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只屬于個例。②責任認定方面基本未觸及交警的特權。
4、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程序缺乏應有的細化。突出表現在鑒定機構人為拖延時間、貽誤救濟時機、擴大受害者損失等問題上,司法上沒有有效避免的措施。
5、殘后護理費的救濟年限未全面發展。對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除北京地區外,通常救濟評定傷殘等級前的護理費和定殘后的生活補助費。而對于定殘后的護理費用,沒有確定的救濟年限,很多是不予救濟。
(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司法對此尚無定論。事故鑒定中行政干預民事糾紛的性質依然存在。由于醫療事故鑒定采用集體表決的方式進行,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可能性與接受質證的能力成為問題。鑒定的必要性受到質疑。
2、同屬于過失事故,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人身損害法律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勞動用工合同關系人身損害救濟方面,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程序與救濟數額上有明顯不同。企業職工受損害的司法救濟以行政救濟(勞動仲裁)為前置條件。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在項目與數額上仍有較大的差異。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以來形成的對內對外兩套標準差別依然存在。在涉外海上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徹底的救濟制度:從損害所導致的收入損失角度進行救濟;在其他國內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外圍的、表面層次的救濟制度:僅從生活費上予以補助和安慰。在這方面,適用職工工資標準救濟的地區和領域屬于例外。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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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②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推出了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晚會現場10部熱線電話此起彼伏,很多打不進電話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帶到直播現場的門口請求曝光,消費者們的維權意識被喚醒了。
⑤ 《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9年8月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
⑥ 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湖北省人民醫院支付龔琦峰、龔琦凌后續治療康復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906309.56元。
⑦ 這種統一性規定的表現形式包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
⑨這次會議紀要強調在審理新類型民事案件時,要注重探索,講求社會效果。許多新類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的領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某些規定相對滯后、不合理,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重大。抓好這些案件的審判質量,十分重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中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對自己因消費或者接受服務等活動權利受侵害而起訴的越來越多。在處理消費和服務方面的糾紛案件時,要注意維護公正、保護弱者。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而現行規定又不明確的問題時,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去理解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