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碩士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6 13:20: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法碩士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國民經濟學發展碩士論文范文一: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
摘要:當前,我國已經成為了全球第二大經濟國,有著較高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在新的時期,要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就需要緊緊抓住體育產業這一經濟的重要增長點,通過政策,經濟相關的扶持,發揮體育在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提高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作用。體育經濟不僅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關鍵詞:體育經濟;國民經濟發展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體育本身所蘊含的巨大經濟功能與價值都沒有被人們所接受與認同。但是隨著時代的變化發展,人們對體育的研究不斷深入,體育對于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展現地更加鮮明。發展體育經濟不僅能夠增加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甚至對于國民經濟的結構調整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后,大眾體育與職業體育的興起與發展,體育產業已經被譽為我國的朝陽產業。因此,體育經濟作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構成部分,需要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與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體育經濟的效用,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一、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的表現形式
體育經濟的表現形式一般被分為兩種。第一,直接提供體育產品與服務帶來的經濟效益被稱為有形形式。第二,通過體育鍛煉使得國民的身體素質,國民生活質量提高被稱為無形形式,這也是社會效益的表現形式。但是任何一種表現形式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擴大市場、拉動體育經濟或相關產業發展都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與意義。就體育經濟效益來說,它與體育在國民經濟的表現形式極為類似,也被分為直接經濟效益與間接經濟效益兩種。直接經濟效益指的是通過舉辦奧運會,亞運會等體育賽事獲得門票收入、體育紀念品收入以及其他體育用品收入等較為直接從體育本身中獲得的經濟收益。而間接的經濟效益則指體育能促進不同國家間的不同文化交流,提高國家知名度與國家旅游酒店行業發展等一系列潛在的經濟效益。
二、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
很大程度上來說,體育經濟與國民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體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民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另一方面,體育經濟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就我國的經濟發展看來,3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我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社會經濟水平都有了很大地提升,這成為了我國申辦北京奧運的基礎。而在成功舉辦奧運會后我國的知名度,經濟發展水平等也獲得了顯著的提高。就我國目前的體育經濟發展看來,我國體育產業創造的經濟產值與一些發達國家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就體育產業創造價值所占GDP來看,我國僅為0.6%,而美國卻高達5%。而我國體育產業創造經濟產值較低的原因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考察,首先,我國體育整體經濟發展水平還較低下,這是因為我國的體育經濟發展時間較短,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其次,體育資源的綜合利用利用率較低,相關產業尚未有效配合,體育市場沒有獲得良好的發育。在新的時期,要使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獲得提升,發揮體育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高社會就業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從多個方面出發,如擴大政府部門在體育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的投入,完善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盡快建立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體育市場管理機制,使促使體育的資源利用效率達到最大化。
三、體育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
很大程度上來說,體育經濟的發展與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3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帶來的不僅是國民生產總值的大幅提升,還未我國體育經濟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和市場條件,因此,體育經濟在這一時期也取得了驚人的發展成就。體育經濟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不僅是體育經濟的重要特點之一,更是體育經濟的一種常態。在計劃經濟時期,體育的生存與發展往往取決于國家的統一部署安排,不管是從資金的來源和體育的總發展方向都由國家進行統一調控,體育經濟高度集中,這時期的體育經濟更多被認為是福利性事業。而改革開放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轉變了傳統體育產業的地位以及人們對體育的看法,體育不僅具有公益性同時也包含了一定的商業性。體育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時期更加多元化,不僅能夠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還需要具備一定的社會效益。國家對體育在經濟與政策方面給予的扶持,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體育經濟的發展,如今,體育產業已經被認為是我國的朝陽產業。這是因為體育產業更具備持久發展的潛力,在經濟較為低迷的時期,通過舉辦奧運會等體育賽事能夠對國內的旅游業,酒店服務業,商業等多個相關產業起著良好的拉動作用,使得國家盡快的擺脫發展的頹勢。而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對于吸納勞動力,提高全國就業水平也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體育業與很多其他產業聯系較為緊密,對其他相關產業的促進作用十分明顯。這些相關產業不僅包含了制造業、服裝業、信息業、交通運輸業,甚至包含了金融業、廣告業等多方面的內容,帶動這些產業的發展對于提高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國民生產總值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總的來看,體育已經成為了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時間的發展,它還將展現更大的發展潛力,作為新的重要經濟增長點,我國應該提高對體育產業的關注與扶持。
四、發展體育經濟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
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體育已經能夠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并能夠有效地促進就業,擴大社會需求的同時,還能刺激消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應該積極發展體育經濟并使其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到達一個新高度。通過奧運會的舉辦我國就可以從中獲取一定的經驗,在1988年的漢城奧運會舉辦前,韓國的國際形象十分微弱,戰爭產生的負面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除,舉辦奧運會后,韓國的經濟不斷發展并被譽為亞洲四小龍之一。而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樣影響深遠,政府在申辦前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對北京的交通、能源基建、城市環境、體育館優化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改造,促進了我國就業率的提升,且在向全世界的人民展現了我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水平法同時,大量游客和參賽隊伍的涌入也使得北京的國際知名度,旅游業,酒店業等獲得了較大的發展與提升。通過這些案例可以看出,體育的發展壯大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十分重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要使我國體育經濟的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潮流,就要調整利益關系,同時加強對公共體育事業的管理。
結束語:
當前,我國已經成為了全球第二大經濟國,有著較高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在新的時期,要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就需要緊緊抓住體育產業這一經濟的重要增長點,通過政策,經濟相關的扶持,發揮體育在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提高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作用。體育經濟不僅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參考文獻
1、中國經濟失衡根源在于國民經濟初次分配制度的缺陷基于人的發展經濟學視角巫文強;改革與戰略2010-06-20
2、外資促進了國民收入增長嗎?基于空間經濟學的分析錢學鋒;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7-11-15
國民經濟學發展碩士論文范文二:體育產業與國民經濟發展論文
摘要:體育產業是一種朝陽產業,在我國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與歐美發達國家的體育產業發展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差距,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我們解決。
關鍵詞:體育產業;國民經濟發展
1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現狀分析
1.1還未形成一個多元化的發展戰略
當前,我國的眾多產業都在進行一個多元化的發展戰略改革。這些產業實施多元化的發展戰略,主要是為了幫助該產業的發展達到一個多元化的平衡狀態,使其產業發展、使其盈利模式能夠呈多元化趨勢。但是,體育產業在我國還屬于新興產業的領域,雖然體育產業的外延很廣泛,包括了體育本體產業、體育派生產業、體育相關產業等多個方面,但是我國的體育產業卻仍未達到一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大部分體育產業能夠得到較快較好的發展,但是仍有一部分體育產業發展較為緩慢,二者之間沒能達到一個發展的平衡狀態。假如從一個長遠的角度綜合分析,應該努力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投資力量,擴大體育經濟投資規模,并且發展一個多元化的體育產業投資布局。多元化體育產業投資布局的形成,能夠有效激發社會各層次不同人士的投資熱情,從而增加投資力量。
1.2體育產業發展規模有待提高
由于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時間較短,當前其發展規模也較小,現如今還未能成為我國的一項支柱產業。但是歐美一些體育產業發展較早的國家,他們的體育產業在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之后,現如今已然成為了支柱產業,給這些國家帶來了極為可觀的經濟收入,對帶動本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規模較小這一現狀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發現,主要是由于我國在針對體育產業方面的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政府相關部門還沒有做到針對體育產業來制定出長期的發展規模,制定出科學的管理制度。
1.3沒有充分挖掘出體育產業潛能
當前,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主要還是集中在體育本身,但是我國體育產業的潛能卻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通過分析發現,體育產業的附加值所創造的資產是十分可觀的,其價值還極有可能會超過體育本身。例如,在各類體育賽事舉辦的時候,其中各種各樣的輔助標識類、冠名權等所創造的價值便是附加價值,這些附加價值所創造出來的利潤甚至能夠超過體育本身。因此,在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中,應該充分挖掘體育產業的附加價值,使體育產業的價值能夠更好地實現。
1.4國家沒有制定出完善的政策
來支持體育產業的發展我國體育產業發展時間較短、起步較晚,當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出完善的政策來支持體育產業的快速較好發展。在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過程當中,政府部門還沒有充分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除此之外,部分體育相關部門也未能將其工作的核心放在體育產業上。現如今,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主要依靠的還是社會力量,還未能夠形成一套完善的體育產業運行機制。許多體育職能部門仍然是將競技體育視為工作的重點,對社會體育的重視程度不夠,我國許多知名的生產體育產品的企業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及競爭力也都較弱。從體育產業的經營與管理方面來看,我國的體育產業也缺乏一個長遠的發展戰略目標,從而使得在企業的規劃以及建設過程中存在著許多設置上不合理的現象。例如,許多體育相關企業,會因為缺乏科學的指導,盲目改變發展方向而出現投資偏差的現象。
2體育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分析
2.1體育產業較快較好地發展能夠更好地吸引企業投資
2.1.1直接投資所謂直接投資主要指的是企業以直接獲利為目的,將資金投入到體育產業當中去的一種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也是當前我國企業對體育產業最為主要的投資方式,其投資進程及投資規律的發展都較快。體育健身健美俱樂部就屬于一種體育產業的直接投資方式。盡管我國體育產業的直接投資發展較快,但是由于管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只有少部分企業能夠有效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方式來進行科學管理。
2.1.2間接投資對體育產業進行間接投資,主要指的是不直接將資金投入到體育產業當中,而是通過另一種間接的方式從體育產業當中獲取利潤。例如,企業能夠針對某一體育賽事進行投資贊助,進而獲得該場比賽的冠名權,以一種廣告效應來擴大自身知名度以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最終獲得更大利潤。間接投資的投資方式,盡管不是直接地從體育產業當中獲取利潤,但是這種投資方式所獲得的利潤卻是難以估量的。體育產業,它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來引導企業的投資,也能夠有效提高我國體育產業的國民生產問題,從而也能夠拉動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2.2體育產業能夠起到擴大內需,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科學的不斷發展,人們可支配收入的增多,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當人們物質消費水平得到了滿足之后,就必然會追求一些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費。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也開始追求一種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始進行體育健身鍛煉,以獲得較好的身體素質以更好地享受生活。我國居民關于體育相關產業以及體育相關活動的消費比例也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體育消費水平的提升也必然會進一步刺激體育產業的發展,這也就加速了體育產業的模式化發展水平。與此同時,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也能夠刺激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從而能夠提升我國居民的體育相關消費水平。
2.3體育產業能夠促進就業
體育產業,它屬于第三產業的范疇,它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的服務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必然需要較多的勞動力,它能夠為人們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通過調查發現,在一些歐美體育產業發展較好的國家當中,其體育產業在其國家就業崗位當中占有較大比例,如在奧地利,其國家1/10的就業崗位就是體育產業所提供的。因此,針對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過剩這一特點,就應該大力發展體育產業,為人們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緩解我國就業崗位供不應求的問題。
2.4體育產業能夠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
早在21世紀初期,我國國家體育總局就已經明確指出,要努力將體育產業的發展來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使其能夠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新增長點。我國體育事業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大部分都是公益性的,是非盈利性的,大部分都沒有包括經濟行為。有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在美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體育產業就能夠為美國帶來3000億美元的經濟效益。而在我國,2010年體育產業總產值僅為300億人民幣,而到2014年卻達到了3500億元人民幣,在短短4年時間里,增長超過10倍,可見我國的體育產業經濟發展仍具有極大的發展空間有待進一步挖掘。
3結語
體育產業是一種朝陽產業,在我國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與歐美發達國家的體育產業發展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差距,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我們解決。但是首先必須明確認識到體育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體育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 股東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 價值判斷標準 法定除名事由 除名決議
前 言
股東除名制度,最早出現于商業合伙、無限公司等以無限責任為特點的商業主體中,目的是解決股東個人行為能力或債務承擔能力減損,危及其他股東利益的問題;或者作為打破公司僵局中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以求盡量維持企業存續。其主要但非完全是一種企業內部沖突解決機制,也包含對無力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的淘汰功能。其特點是針對股東的身份,而非財產權利發生作用,目的是將某一股東從企業投資團隊中剔除出去。同時,除名追求一種強制性,即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不考慮被除名股東的意見而剝奪其股東身份。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較晚出現的一種公司形態,是法學家為填補合伙與股份有限公司間的空白,同時發揮人合性在企業管理和有限責任在吸引投資方面的優勢而設計出的企業形態。相比于合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再以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法律對其個人行為能力與債務承擔能力的要求并不嚴格。但是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強調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限責任公司中卻普遍存在著股東兼任董事、監事,公司“所有者”親自參與公司管理的情況。而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布往往相對集中,大股東和幾個股東的聯合就可以在公司決策中形成多數票。這些特點都導致一個共同的結果,就是股東的個人行為就可能影響公司的運營,乃至將公司拖入無法維持的境地。因此,為平衡單一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影響力,防止其利用股東權利或管理者身份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隨著公司法制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將源于無限責任企業的股東除名制度逐漸引入到有限責任公司中。同時,雖然受到公法的較多關注,有限責任公司仍是股東自愿投資設立的團體法人,無論從社團法還是合同法的角度觀察,公司章程都是公司運行、管理和內部沖突解決的重要依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東身份,包括其除名的規定的效力,也是許多國家有限公司法的普遍做法。
反觀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同樣存在“所有者管理”,股權分布集中等特點,股東借管理者身份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濫用股東權利、大股東壓制小股東等問題相比他國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有關公司法制卻相對薄弱。例如在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方面,僅規定了侵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程度不及一般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公司法允許異議股東通過股權回購方式退出公司,也允許股東在公司僵局情況下請求解散公司,卻唯獨不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將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個別股東剔除出去。其結果是要么公司和多數股東的利益得不到完整的保護,受害的股東最多只能“用腳投票”,要么忍無可忍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讓公司、所有股東和雇員為個別股東的行為買單。而引入股東除名制度,不僅可以加強對股東不當行為的追究力度,例如允許公司將長期欠繳出資的股東除名,其威懾力將遠比現有的僅要求欠繳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大得多;而且也將在很多情況下成為解散公司的替代手段。可說股東除名制度是極大的緩和了現有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沖突解決體系的落差。
迄今為止,國內已有多篇論述談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名問題。較早的有律師董紅海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然人)能否被“除名”》,法官劉炳榮的《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教師成的《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等,在舊公司法的背景下討論了在我國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7年,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齊爽在其畢業論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權制度研究》中比較完整和系統的論述了股東除名制度的內涵和理論基礎,并設計了除名制度的大體框架。2008年,葉林老師在其論文《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研究》中從有效解決股東欠繳出資的立場出發,呼吁引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同年,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劉德學在其畢業論文《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深入、全面地介紹了歐洲德、法、意、比利時等國家包括人合公司(主要指商業合伙和無限、兩合公司)與資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名制度,并對股東除名的事實前提、除名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了專門的分析,應屬至今為止大陸學者在該領域最全面的比較法研究成果。[1]以上論述都不同程度的指出了我國公司法在股東行為規范上的不足,充分闡明了在我國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同時,在劉炳榮、齊爽和劉德學的論述中,還特別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的理論基礎進行了詳細分析。
有鑒于此,本文將主要站在過往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的價值判斷標準和事由、具體制度設計和運行中的問題及解決、需要考慮的特殊問題——如“除名決議異議股東的退出機制”等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相反學者討論較為成熟,大多形成共識的如股東除名的理論基礎、引入制度的必要性等問題,本文將僅在有新意的角度——如從我國現有公司法體系內尋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的基礎及適用空間——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1章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基本概念
1.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內涵
學者對于股東除名的定義較為豐富,具體表述有“除名,是股東被迫地脫離公司,其基本理念乃在于藉由除名,以確保公司存在的價值及其他股東繼續經營公司的權益,所以,公司除名權,可說是股東集體性的防衛權”[2];“股東除名是指股東在不履行股東義務,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司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該股東從股東名冊中刪除,強制其退出公司,終止其與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關系,絕對喪失其在公司的股東資格的法律制度”[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指基于法定事由,將有限責任公司某一股東開除出公司,它是被除名股東以外的公司股東作為一個整體作出的強制性決定”[4];“除名意指將與本人的意思相反,強制剝奪其社員資格的其它社員的自治性意思決定。”[5]
本文認為,對于股東除名的多種定義和其差異,首先來自于“股東除名”這一名詞的理解。在各種學者的定義中,有些將股東除名作為一種行為進行解釋,強調除名股東的動態過程——如楊君仁、成所言;有些對整個股東除名制度進行解釋,說明其是一種怎樣的法律制度——如劉炳榮言;還有從除名決定的法律屬性的角度作出定義的——如韓國李哲松。此外在劉德學博士的著作中,直接以“除名權”為切入,通過分析其權利屬性和特征界定其范疇。[6]這些定義都較全面地體現了除名制度的內涵,總體而言也對股東除名的特點形成了共識,如除名的強制性,除名的結果是喪失股東身份等,但不同的出發點使各個定義在表述重點上存在分歧,使人無法準確把握“股東除名”到底是什么東西。或者說,在對股東除名進行定義以前,有必要明確所做定義的切入角度。
其次,股東除名作為從合伙法發展起來的制度,其存在形態是豐富多樣的。例如就除名的事由而言,在合伙法上就包括特定的股東行為和股東自身情況的改變——如喪失行為能力等,在有限責任公司法上也區分法定和公司章程約定兩大類事由出處;就除名的決定者而言,也存在由公司決定和必須請求法院裁決等兩種方式。若考慮股東除名的類似制度,如德國有限公司法上的延遲繳付出資而強制喪失出資歸公司的制度和比利時法上少數股東強制購買被除名股東股份的請求之訴的制度,則除名問題就遠非上文所列的某一定義所能涵蓋的了。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有其自身特點,除名制度在其中的形態和所需發揮的功能也與合伙、無限或兩合公司中的不完全相同。因此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內涵,必須建立在針對該類企業的專門除名制度設計——這需要充分考慮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資合性相結合的特點——的基礎之上。簡言之,學者需要做的不是提出某一股東除名制度的定義,再設計相應的制度,而是進行相反的過程。
有鑒于此,本文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這一制度為對象,通過分析該制度的基本框架、主體、法律后果及作用,明確其內涵。
1.1.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運行的基本框架
如前所述,股東除名制度的具體形態是較為豐富的,為便于理清脈絡,本文先簡單描述擬設計的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基本框架,有關具體的問題的分析和論述將在后文展開。
本文希望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名制度,其目的在于驅逐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股東,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當股東行為滿足法定或章程約定的除名事由,如長期欠繳出資,濫用股東權利,利用所處的管理崗位之便假公濟私時,其他股東可在例行股東會或專門召集的臨時股東會上依據專門的表決機制,通過公司對前述股東實施除名。除名作為公司的決定,自通知送達被除名股東之日起生效,即刻發生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喪失的法律效果。隨后,公司和被除名股東將依據專門的定價程序,就強制回購或轉讓其股份達成協議。若處理被除名股份不導致公司減資,則除名程序自股份交易結束時終止。若導致減資,則觸發向相應的債權人保護程序。如果被除名股東對除名決定或股份定價有異議,可在專門訴訟時效內請求法院裁決撤銷公司決議或重新定價。
1.1.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主體是公司,而非被除名股東之外的其它股東。
必須承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催生其股東除名制度的主要原因,這種人合性不可避免的表現為“股東間有著相互信任的關系” [7]。但是,建立除名制度并不僅僅是為了維護這種信任關系,或者說僅僅是為了保證股東間的愉快合作。而是一方面,法律為了“沿襲人合性企業組織的一些特點而(對有限責任公司)做了某些特殊制度安排,如股東人數有上限規定、股東轉讓股份須經過一定的嚴格程序等,”[8]另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在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完整的董事、監事機構設置和信息披露等資合性公司原則方面有所緩和。其共同結果是股東很容易直接介入公司管理或者說現實中或多或少的,股東不僅通過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影響著公司利益。這就導致相比于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能的“破壞力”要大得多,自然也需要更嚴格和全面的規范機制。
進一步,在充分承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基礎上,不能忘記其本質仍是由有限責任決定的資合性企業。公司本身是由股東投資建立起的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法律在公司正常運營的情況下,除及時足額繳納出資外并未要求股東承擔其它特殊義務,尤其是不存在與其它股東“精誠合作”或“相互信任”的義務。[9]因此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沒有法人地位的合伙企業,其對外以自身資產承擔無限責任,對內以獨立人格與股東建立法律關系,具有除名股東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另一方面,每個股東都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形成對內僅存在于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投資法律關系。新股東進入公司雖然要經過其它股東同意,但其是簽署公司章程,承諾向公司投資,而與其它股東沒有建立實質的契約關系。因此,股東間可以是陌路人,而除名股東的決定需要由公司,而非哪怕是其它股東全體做出。
當然,實際操作上公司意志應由股東會形成,但不同主體對應不同法律關系。例如在被除名股東對除名決定提出異議之訴時,被告就應是公司而非其它股東或其整體。另外主體的確定也影響除名事由正當性的判定,因為只有股東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正當的除名事由。而僅僅是股東間的矛盾,即使非常尖銳,如一名股東因私人恩怨殺害另一名股東,也很難成為正當的除名事由。此外有國家規定除名須經法院裁決。[10]但這里的強調的是權利行使須經司法程序,也就是所謂的形成訴權,提起除名之訴的主體仍應是公司。
1.1.3 股東除名的法律后果
股東除名的法律后果,簡單來說即被除名股東喪失股東身份,這也是除名制度的價值所在。正如學者所說,“股東除名解決的是股東的身份和資格問題,而不是股東的財產權問題,針對股東資格。并未針對出資額。”[11]這種先解決身份,后解決財產的處理方式,也正是股東除名和其他股東退出機制,如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重要差別。同時,“股東權利可簡稱為成員權。成員權是以社團成員之身份所享有的各種權利……股東的成員權可衍生出復雜的具體權利形式,但若脫離了對于成員權的依附,都無法持續地獨立存在。”[12]因此一旦通過除名剝奪了股東資格,股東在公司內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都將喪失。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往往擔任某些公司職務,這些職務不是股東權的一部分,是否也應在股東除名是一并免除。本文認為,理論上公司管理職務與股東權沒有必然聯系,其免除不是股東除名的必然結果。但是一方面股東被除名往往與其特定的管理身份相聯系,正是因為存在直接管理公司的機會,股東才由機會對公司造成必須將之除名的重大損害。另一方面,除名股東是一種嚴重的公司沖突解決機制,很難想象其他股東能夠容忍被除名股東繼續在公司擔任要職。而且,有限責任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管理者必須是股東,如果有必要,其他股東大可在除名后再將被除名股東招聘回來。因此,不妨直接在股東除名的過程中一并免除被除名股東的公司職務。
除喪失股東身份外,多數學者還承認在除名決議生效后,被除名股東獲得一種“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被除名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13]應當承認,“除名時股東喪失的僅僅是股東資格,財產權并沒有喪失。”[14]各國立法也普遍承認被除名股東的財產利益并注意保護這種利益不被侵害,只有極特別情況,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至25條規定的滯納出資股東被除名時,其已付款項可以收歸公司所有。
最后,除名股東以股東對公司利益嚴重損害為前提,其出現往往伴隨著違約及侵權法律關系。如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二款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和第28條第二款產生的違約責任。這些責任由被除名股東以個人身份承擔,雖無股東身份不可能產生,但在被剝奪股東身份后也不應免除。其原理就像政府官員瀆職犯罪,在被免除行政職務后仍需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一樣。但是以股東身份為基礎承擔的法定義務,如組織清算的義務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例如競業禁止義務,自股東資格喪失時起當為免除。
綜上所述,本文可以就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作如下定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就是允許公司在法定事由或章程約定的正當除名事由發生時,強制剝奪公司股東的股東資格和公司職務,使其退出公司的法律制度。
1.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權
1.2.1 除名股東是法律賦予公司的一項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公司這樣一種自由,即當股東的行為對公司利益產生嚴重損害時,公司可以將股東除名以保護自己的利益。稱其為自由,因為公司對股東行為的追究不同于公權力對犯罪行為的追究,其可以選擇這種方式保護自身利益,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解決問題,或者單純的忍受。因此本文認為將股東除名對于公司而言,符合“權利就是服務于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15]的描述,是一種民事權利。
1.1.2 股東除名權主要是形成權
進一步,就本文所設計的股東除名制度而言,行使除名權直接導致股東與公司間的投資法律關系解除,應屬“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16]的情況,即股東除名權是一種形成權。同時,“根據權利的行使是否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形成權可以區分為形成權與形成訴權,前者如合同解除權,后者如債權人的撤銷權。”[17]則本文所稱除名權應是狹義的形成權,而如德國商法典對無限公司的除名規定——“在某特定股東身上發生的某種事實嚴重影響到共同目的的實現,以至于其他股東無法容忍該股東繼續留在公司之內,多數股東可請求法院將股東除名”[18],則屬于形成訴權。
當然,確認股東除名權為形成權不等于其行使不受約束或不承擔義務。相反,正因為形成權對法律關系直接產生影響,法律對其行使總是附加苛刻條件的。就股東除名權而言,公司往往在除名前需履行充分溝通和適當容忍、警告的義務,并以“無其他解決辦法”為前提。但形成權的本質是一旦權利有效行使即可改變法律關系,而對除名權行使的種種前置條件,嚴格說來不是行使權利的過程,而是獲得行使權利資格的過程。這就好像合同法第47、48條賦予相對人撤銷權但又要求其必須“善意”一樣,公司在除名股東前也必須擁有足夠的正當性。另一方面,股東在被除名后獲得“股權收買請求權”,這類似于過錯方在對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后仍可能擁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9]也不對除名權是形成權的界定構成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種特殊的除名制度設計下,如葡萄牙商法典242條,除名權的形成權屬性會受到影響。“根據該法典第242條第3款的規定,在法院的除名判決確定后三十日期限內,公司應當將被除名股東在公司中的出資銷除,或者是由公司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該出資,否則有關的除名判決失效。因此,除名判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股東資格的喪失,而只是構成公司實現股東除名的必要執行名義。在法院判決生效后至有關的措施(出資的銷除或公司或他人取得出資)實行前,股東仍然保留其股東身份。”[20]這種情況下,雖然剝奪股東資格仍不考慮被除名股東的意思,也不需要其輔助,但公司在除名之訴結束后須履行相應的股份安置義務才能實現其目的,即義務成為除名權行使的一部分,則不符合典型形成權的要求了。
除名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即由公司一方作出決定即可改變投資法律關系,由此形成對股東行為的規制,達到公司自我保護的目的。但形成權不等于處罰權,不能簡單理解行為是單方強制作出的,就是對另外一方的處罰。除名權是否具有處罰性,要結合依據的除名事由進行具體分析。例如因股東長期欠繳出資而將其除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從合同法根本性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角度進行理解,此時公司除名股東,可認為是解除與股東的投資法律關系,則僅僅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很難認為具有處罰性。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而進行的除名也具有這類特征。相反,對于因股東行為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如濫用股東權利、負擔管理職責而進行競業行為等侵權類事由,則侵權的基本責任承擔方式是損害賠償,除名股東作用于身份關系的解除,對于公司既有損害的彌補并無意義——當然,侵權行為可能持續,公司除名股東可能是基于對未來不受進一步侵害的考慮,但是不能排除股東未來不再事實侵權行為的可能——則被除名股東承擔的是其侵權責任之外的,額外的身份關系責任,應當說是一種處罰。最后,在除名權的處罰性方面劉炳榮在其論述也有提及,但本文認為其第一點理由:“股東除名的處罰性表現在股東身份上”[21],沒有區分具體的除名事由情況,太過籠統;第二點理由:“股東除名的處罰性還表現在股東被除名后還要承擔作為股東的義務和責任”[22]沒有對“義務和責任”作具體說明,而股東義務主要是出資義務,在除名后當然免除;其他如(欠繳出資)違約責任、(濫用股東權利)侵權責任,只是“具有股東身份才可能產生的責任”,是股東的個人責任,不能稱為“股東義務和責任”,因此不知所指為何。
注釋:
[1] 以上論文皆可通過“中國知網”(cnki.net)中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和“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搜索獲得。
[2] 楊君仁 著:《有限公司股東退股與除名》,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117頁。
[3] 劉炳榮:《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載《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8輯,廈門大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426頁。
[4] 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 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9期,102頁。
[5] (韓)李哲松 著,吳日煥 譯:《韓國公司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版,128頁。
[6] 參見 劉德學:《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7頁。
[7] (德)卡爾 拉倫茨 著,王曉曄 邵建東 程建英 徐國建 謝懷栻 譯:《德國民法通論》(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190頁。轉引自 齊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權制度研究》,“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6頁。
[8] 葉林 段威:《論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及立法趨向》,現代法學,2005年1月第27卷第一期,58頁。
[9] 有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須對公司和其它股東承擔忠實義務,參見 劉德學:《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79頁。但本文認為這種所謂的忠實義務,無非是不侵害公司和其它股東利益,不濫用股東權利,在強度上未超出一般的誠實信用范疇,不足以成為股東的一項特殊義務,只不過是一般民事不作為義務在有限公司股東身上的別稱。
[10] 如葡萄牙商法典,參見 劉德學:《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88頁。
[11] 楊君仁:《論有限責任公司之退股與除名及其法政策上之建議》,中原財經法學,2000年第5期。轉引自劉炳榮:《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載《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8輯,廈門大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426頁。
[12] 葉林:《公司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86、88頁。
[13] 參見:齊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權制度研究》,“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33頁;葛仲陽:《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除名制度研究》,“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33頁;劉炳榮:《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載《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8輯,廈門大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428頁。
[14] 張寶亮:《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權法律制度研究》,“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30頁。
[15] 王利明 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122頁。
[16] 同上引,131頁。
[17] 同上引,131頁。
[18] 劉德學:《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83頁。
[19] 雖然除名股東與解除合同不是相同的法律行為,但學者多將合同解除視為股東除名的最重要理論基礎。參見 齊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權制度研究》,“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23頁;劉德學:《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1頁;葉林:《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研究》,河南社會科學,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2頁,關于公司法第28條第二款的解讀。本文認為,這種理解起碼對于因欠繳出資而除名股東和依據公司章程除名股東的情況具有較強說明力
[20] 劉德學:《股東除名權法律問題研究——以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為基礎》,“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