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民法學課堂教學研究
時間:2022-10-20 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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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頒行對民法學課堂教學的影響是客觀的。民法學課堂教學須因應應對。在教學理念上,應該確立整體、系統理念;在課程設置上,應該基于《民法典》編章布局科學設置教學科目,合理安排各科目課時、學分;在教學內容上,應注意增加新型民事法律問題的講授,應寓思政教育于民法學教學全過程;在案例教學環節,應并且注意章節案例與相對綜合性案例相得益彰,著重培養學生分析、解決民事法律問題能力。
關鍵詞:《民法典》;民法學;課堂教學
一、引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即是整個國家,”[1]源于民法之于社會關系主體和法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學教學一直備受法學教育界重視,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民法學教學效果優劣是評判一個國家法學教育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民法典》是一部融時代性、先進性、民族性與一體的法典,其是對我國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創新性編撰與重整,她的頒行不僅影響我國民事法律規范及其適用,也影響民法學教學,民法學教學須因應變革。
二、教學理念的應對
《民法典》頒行前,不同的民事法律規范和制度因其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對象的不同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民事法律立法文本中,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律。單行民事法律規范立法例導致民法學教學長期以來成較松散,不利于學生構建起一個完整的民法知識體系。以至于有學者謂:“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是在沒有民法典情況下的自說自話,毫無科學性可言。”[2]《民法典》頒行終結了民法學教學松散的尷尬局面,民法學者的主要任務將轉為體系化的民事法律規范的教學,培養學生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能力,民法學教學松散的教學理念應當隨之而變。在教學理念上應該確立整體、系統理念,強調民法學不同科目教學教師間的合作。所謂整體理念意指雖然民法課程應該被細分為若干子課程,但各個子課程教師構成整個民法學教學團隊,各個子課程授課教師在完成自己分擔子課程法律規范教學任務的基礎上,要與其他子課程授課教師溝通協調,不得各自為政;所謂系統理念意指各子課程授課教師應該在自己講授過程中回顧民法典總則部分的規定,將民法共通的規定要求貫徹于各子課程講授全過程,在相關教學內容講授過程中,將民法教學視為閉合系統。
三、課程設置的應對
正如有學者所謂:“在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民法學的基礎性地位可以通過以學分和學時的方式切入法學教育,以及通過增設民法學類必修課程的路徑予以實現”。[3]這表明民法學課程可以拆分為若干個不同的子課程進行教學。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提及民法學課程時,通常指的是民法總則課程,但該門課程對整個民法學而言,也僅是民法學課程中的一個分支。由于民法學所涵括知識體系的板塊差異,在法學專業課程設置方面,這種差異性導致民法學知識體系往往被細分為不同的課程板塊。因此,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受民法學教學理念影響,我國大部分高校法學院的民法學教學都是屬于“零散式”教學,也即一個法律整體被劃分為眾多單列授課的法律學科,而且有時這些法律學科還會有所沖突。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都是作為獨立設置的課程出現在各個高校法學院的培養方案當中,有的以必修課的形式出現,有的則是以選修課的形式出現。部分高校法學院甚至將每個民事單行法律都單獨開一門課程,這不僅占據了大量的教學時間,而且也是間接地對其他非民法學課程教學時間的壓縮。法學專業本科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專業核心課程包含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法律職業倫理等十八門,再加上公共基礎課、專業選修課、實踐類課程等,法科學生的學習時間十分緊迫、短缺,如果民法學不合理地擴張課程、增加課時,就會讓本就不夠用的教學時間更是“雪上加霜”。這樣也會令我們難以感知法律部門的整體和本真維度,難以捕捉法律制度的內在性質。[4]《民法典》頒行后,除總則編外,還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以及侵權責任編。這些分則篇既相對獨立又形成一套法律體系,構成一個個子學科。若要以整部《民法典》為主體,單獨設置一門民法學課程,顯然會給講授教師帶來過于沉重的負擔,所以,民法學課程設置應根據《民法典》各個分編內容,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課程劃分,將《民法典》分成多個子課程進行講授,以《民法典》為中心展開,進行體系化課程設置。針對民法學課程設置,筆者建議如下:
(一)設置民法總則、民法分則、合同法三大必修子課程
法學科目主要以學分和學時的方式切入法學教育,考慮到民法學知識體系的龐雜繁多,對于民事法律而言,要切入法學教育要么切分課程,要么增設學分。受制于法學專業必修課程總學分的上限,民法學課程要切入法學專業,可以以增加學分的方式,或以增加學時的方式切入。但是,對于必修課程的學分和學時而言,這兩種方式并沒有較大的操作空間。那么,可以用于解決該問題較為合理的辦法則是切分民法學的課程板塊,按照《民法典》的體系結構,在民法總則之外,另設民法分則(合同編以外的其他分則內容)課程,同時再分設合同編的課程。這樣,既不影響其他專業必修課程的地位,又能夠恰當地勾畫起民法學知識體系的基本框架。民法學內容豐富,為了使學生真正掌握民法的內容,對于民法學課時的設置,可以適當增加。下面略做展開分析:1.民法總則在我國《民法典》的七編制體例中,總則編位于開篇之首,共有204條民法條文,具體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等。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主要包括普遍適用于民商法各個部分的基本規則,它統領整個民商立法,因而構成《民法典》中最基礎、最通用,同時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民法典》總則編以《民法通則》為基礎,確立了私法主體的平等地位,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嚴,弘揚私法自治,強化私權保障理念。《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正是因為民法總則確立的完整的權利保障體系在各個分編得以充分展開。《民法典》總則編所廣泛確認的人格權、物權、債權等權利,為各分編的制定提供了線索,決定著《民法典》的體系安排。[5]2.民法分則民法分則意指除合法編之外的《民法典》物權、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5編。其中,物權編共計258條;人格權編共計51條;婚姻家庭編共計79條;繼承編共計45條;侵權責任編共計95條。這5編的內容難度相比于民法總則部分會稍微低一點,各編的條文總數又比合同編少得多,不適合一一分列出來單獨開課,所以可以將這5編整合為“民法分則”課程,賦予其72學時。這5編對應的是民法領域中5個子領域,這就可以由專門領域的民法學教師配合完成這門課程的教學任務,這也能很好地緩解72課時的課程單獨由一位民法學教師完成的壓力。多位教師共同配合完成一門課程的教學任務,這就需要事先進行溝通交流,明確每位教師所負責的課程內容,銜接好給學生上課的課程順序,教科書的指定以及期末考試中各編的分值比例等問題。3.合同法《民法典》中的合同編共計526條,分為通則、典型合同和準合同3個分編。第一分編為通則,是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則,也就是合同法的總則;第二分編為典型合同,該分編一共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第三分編為準合同,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制度,這些內容嚴格來說屬于傳統債法的內容,但由于我國《民法典》沒有單獨設立債法總則,而合同編在一定程度上又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所以將這些內容規定在了合同編之中。[6]合同編的內容沒有總則編那么抽象難懂,但是其規定詳盡,這就使其具備526條之多的法律條文,所以可以將合同編分列出來,單獨設立一門合同法課程,為其賦予48課時進行教學。這樣既可以將民法學課程進行合理地分置,又可以在民法分則部分將合同法分列出來,避免民法分則課程過于冗雜。
(二)特色法學方向,可以考慮細分民法分則部分,設置更細子課程
對于一些以民法學為特色的法學院、系,則可以將“民法分則課程”再進行細分,具體落實到課程設置方面,這就需要結合法學院系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特色來進行劃分。因此,對于這類法學院系,可以采取分類設置必修課的方式,在基礎類課程中,將民法學拆分為若干部分。
四、教學內容的應對
(一)《民法典》對民法學教學內容的影響
法學教育的課程教學就是以該門課程對應的部門法作為要主要教學內容。《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后,我國民法學教學的研究對象就應當以《民法典》為主,民法的概念、基本規則和體系等都應當按照《民法典》所確立的體系而展開。法典本身就是一部教科書,是讓人“知曉法律的最好形式”。[7]《民法典》的完備性和自足性也為其教育功能提供了基礎。[8]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體系化的法學教育模式,從法律概念、范疇出發,從而最終了解整個法律體系;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則是注重通過個案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是一種體系化的教育模式,這就需要該國家擁有體系化、法典化的成文法。對于我國的民法學教學來說,《民法典》的頒布恰恰符合這一點要求。民法典時代下,我國民法學的教學內容也應當進行更新換代,過去的民法學教學內容也會隨之產生根本性的變化。
(二)民法學教學內容的應對
1.增加新型民事問題教學內容講授法學教育的重在傳授、整合與革新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思維,訓練法律技能,修養法律職業道德。在這一中,培養法學生的法律思維至關重要,而學術火花的碰撞恰恰是培養法律思維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民法教學內容中引入《民法典》頒布后尚存在的重大爭議問題,能夠有效地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欲對學界爭議問題的評判分析,就必須深入思考權利的基本特征問題,以及《民法典》編纂中尊重傳統和創新的關系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準確回答則需要扎實的法學功底,如果在民法教學中適當向學生介紹這些學術爭議問題,并引導學生深入思考、展開辯論,無疑是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絕佳手段。民法與社會生活的聯系最為緊密,無時無刻不在,日新月異的社會發展,無疑將導致新型的民事關系發生、變化成為常態,針對這些新出現的民事關系,有的需要依靠民法去規范、解決,既使那些不需要或者暫時不需要民法調整的民事關系,現行民法也必須在法理上予以回應,民法學教學必須因應社會的發展,增加新的教學內容,培養學生運用民法規范、民法理論分析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的民事法治思維,促進民事立法的發展,確保民事法律具有時代性和可適用性。1.寓思政教育于民法學教學全過程合格的法治人才不止要求具備嫻熟的專業知識能力,還必須兼備優良的道德品行。各個法學專業課程在講授專業知識的同時,還應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即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的道德標準。現今高校法學院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而更側重于法學理論知識的教育,使得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得不到重視。當今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時期,我國也處于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之下,利益糾葛、社會矛盾等層出不窮,法律職業者在進行實務操作時難免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挑戰,一些不合理、社會不公平待遇給法律職業者帶來道德滑坡的可能。法律職業工作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同時兼有法律屬性,堅定理想信念,提高品行道德,是培養法治人才的剛性要求,但這些要求并不僅僅只是由思政教育課程以及法律職業倫理課程這兩門課來承擔,而是需要所有法學專業課程來一起承擔,民法學課程也不例外。
五、民法案例教學的應對
所謂案例教學法,一般認為:“是指在法學教學中引入案例,以案例輔助教學內容的學習。民法案例教學法是效仿實際法律工作方法的教學模式,其將民法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聯結起來,通過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程序,培養學生實際運用民事法律規范的能力。”[9]民法案例教學被公認為法學教學不可或缺的方法。《民法典》時代民法案例教學也需要進行新的調適。《民法典》版行前民法學案例教學采取的主要方式為例證式案例教學法,針對某一具體知識點進行的闡釋說明,用案例來解釋、印證相關法律知識,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與掌握。該種案例教學法對應的教學案例數量眾多,應用難度較小,本質上是通過列舉案例印證相應的知識點。這種案例教學方式的缺陷是明顯的:其一,以教師講授為主,即使是案例結合知識的方式,但還是與傳統的教學方式相似,學生難免會感到枯燥無趣,學習熱情較為低下;其二,《民法典》時代,民事法律規范已經構成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成為一個系統,相對孤立的、單打獨斗式的例證式案例教學法明顯不契合《民法典》之法典特質。教師須結合《民法典》,對當前民法學課堂的案例教學方式做出變革。
(一)充分利用綜合性案例
我國《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范圍涉及到生活的諸多領域,《民法典》對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均有影響,《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部門法有所交叉協調。現實中的大部分民事法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識不僅僅只是民法領域的法律知識,還可能涉及到法理學、憲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的知識。民法學教師在運用這些綜合性案例的時候,應當注意為學生指點出民法領域以外的法律知識,因為法學是一門體系層次非常強的學科,綜合性案例恰恰能把法學的這一特點顯示得淋漓盡致。但是,民法學教師在運用綜合性案例時,需要把民法的知識點講深、講透,而對于民法以外的知識點僅需要“點到為止”即可,老師為學生們點出民法以外的知識點,學生自己進行課后的思考。
(二)開展民法學案例專題討論
通過案例專題討論可以激發學生對民法學學習的積極性和學習熱情,可以提高學生對民法學教學過程的參與度和融入度,可以實現教與學的互動,促進整體學習效果的提升。教師事先須做好專題選擇,選用一些《民法典》頒布后尚存在爭議、有不同觀點的重要問題,并且要保證觀點鮮明。在討論過程中要給予學生充足的準備時間,要提前制定或規定好辯論的規則、辯論秩序。在學生辯論結束后教師要做好總結、歸納、點評,要對辯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說明,要有針對性地評論辯論雙方的優點與不足之處,要讓學生充分認識到自己辯論過程中的長處和短處,為以后更好地開展辯論做基礎。通過專題辯論活動的開展,學生能夠對所涉及到的知識點進行明確地探討,并且也能夠增強學生與學生之間的團隊合作精神,提高學生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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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承秀 陳鴻濱 單位:廣東海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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