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9 1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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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改革論文
【提要】日本法學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職業人員,通過司法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摘要題】海外來風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會計考試制度研究論文
我國的會計考試,包括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同一行業,如此名目繁多的考試,既讓局外人覺得眼花繚亂,也使業內人士感到無所適從。
一、現行會計考試制度的弊端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先后恢復和建立起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會計從業資格(會計證)考試制度。會計考試制度的建立,對于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培養和選拔會計人才,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這三種考試的目的要求各不相同,自成體系,而參考對象卻同為會計從業人員,造成了會計考試管理中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1.造成考試管理機構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浪費。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機構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分會,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人事、財政部門共同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財政部門管理。雖然這三種考試的管理,名義上分屬于不同的管理機構,實際上都是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的會計管理機構承擔的。基層財政部門的會計管理機構,本來就人手少(多則三兩個人,少則一個人,有的只在相關科室設一個專職崗位),事情多,還要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換發、年檢、在職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及完成財政收入任務等大量中心工作。這些繁瑣的工作占去了基層會計管理機構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也造成了物力和財力的極大浪費。
2.造成會計執業標準不統一,考試重復。現有法律、法規規定,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的服務對象、執業范圍各有側重。但只是有無“注冊”二字的差別,便使得他們的執業標準很不統一,也使得“會計師”的稱呼名不符實。《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毫無疑問,注冊會計師也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然而,《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會計師以上職稱者均可參加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即可申請注冊;沒有特殊情形,應準予注冊并執業。這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無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樣,財政部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一)》中,在界定會計崗位時,也將注冊會計師(社會審計人員)排除在會計崗位之外。這就不免讓人納悶,注冊會計師不屬于會計從業人員,那為什么要冠以“會計師”的頭銜呢?注冊會計師的三大法定業務之一——會計服務業務的開展合法嗎?
執業標準的不統一造成了會計從業人員的重復考試。現行制度規定,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和稅法。會計師考試科目為會計實務(一)、會計實務(二)、財務管理和經濟法。由于考試內容的不一致,加之執業范圍的不同和就業壓力的增大,使得不少會計從業人員考完了會計師又去考注冊會計師,有的取得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又回過頭來報考會計師,還有的從會計員一路考到高級會計師,最后還要去為注冊會計師再搏一回。另外,從業資格考試本該是崗前考試,難度要求應較低,可考試的科目卻比助理會計師職稱考試還多出一門,考試難度也不在其下。考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還要再參加助理會計師職稱的考試。這樣,不但增添了考試管理機構的工作量,也造成了考生時間、精力和資金上的巨大浪費
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略論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據和意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和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1.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并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
2.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機動車考試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隨著公安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模式在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已經顯現出一定程度的不適應,其中最主要的表現之一便是現行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滿足不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駕駛培訓和考試需求。2015年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這對于公安交通機動車駕駛人管理工作是一次重要的改革機遇,也是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從傳統思維模式向“互聯網+”思維模式的一次重要轉變。因此全面解讀改革意見的精神實質、系統推進各項改革任務的有效落實、不斷促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的優化,是最大限度滿足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需要的唯一途徑,對于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關鍵詞:交通管理;培訓考試;改革
我國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是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基礎上一步步完善起來的,制度的本身有著鮮明的時代特色和行政管理印記。隨著公安改革的全面推進和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完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越來越受到關注。
一、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義
(一)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從1987年公安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后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從培訓考試政策到駕駛證申領規定一直處于動態變化之中。最初采取的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延伸下完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并負責的駕駛人集中培訓集中考試的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駕駛人學習培訓時間長、駕校設置的培訓課程全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駕駛人學習培訓需求遠遠大于供給,因此在當時出現了機動車駕駛人學習培訓名額一票難求的局面。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經濟社會和道路交通系統的快速發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了擴大駕校培訓規模、壓縮駕駛人學習培訓時間、出臺實習駕駛證管理規定等措施來解決駕駛人學習培訓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駕駛人學習培訓的周期壓縮、學習培訓內容更注重實際操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駕駛人培訓質量的下降,這一點在當時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數據中能夠得到充分反映;二是在社會上也出現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既當教練員,又當裁判員”的說法,這主要表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于駕駛人培訓考試的行業壟斷缺乏監管,也表現在駕駛人考試過程中出現的考官主觀性作用強和違法腐敗問題。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經歷了一次重大轉變,采取駕駛人培訓和考試實行行業分離的模式,駕駛人學校培訓引入社會資源,駕駛培訓學校的審批與建設權力移交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完全負責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要求標準化,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開展了標準化考驗場建設,駕駛人考試業務權力也逐步下放到了縣級車管所,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在引入社會資源辦駕駛培訓學校的基礎上,駕駛人培訓學習機構供給可以滿足需求、駕駛培訓機構之間存在競爭、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原則上只需要嚴把考試關即可,這種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由于考試場地的局限,駕駛人培訓考試之間的供給出現不平衡,各地普遍出現了約考難的問題;二是考試過程的監管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全國發生了多起因考試出現的民警職務犯罪案件。[1]從上述三個階段可以看出,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圍繞著需求和供給之間的矛盾一直處在調整與變化過程中,這種變化在國家行政管理機制持續完善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不斷探索創新的背景下,比較適應當時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也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
高校考試制度的改革透析
關鍵詞:高校;考試制度;改革
提要:考試是教學過程中十分重要的環節,但目前高校不合理的考試制度嚴重制約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和創新能力的培養。本文針對高校現行考試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高校考試制度改革建議。
考試這一教學環節在教學工作中是至關重要的,有時甚至起到“指揮棒”的作用。對學生來說,通過考試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并促進能力的培養,使學生由知識的被動接受者成為主動參與者及積極探索者,實現對知識由“學會”轉變成“會學”、進而“會用”。對教師來說,是檢查教學效果、因材施教的重要手段,促使教師在進行教學的同時,堅持“以人為本”,培養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目前,高校教育中普遍存在著“重知識、輕能力,重記憶、輕創造,重理論、輕操作”的考試模式。由于高校的許多專業課程都是閉卷考試的模式,考試內容書本化,創新實踐能力考核不足等,造成一些學生平時不看書,課后也沒有復習的習慣,還存在著課程結束由教師圈定重點,學生背思考題,臨時突擊,應付考試的現象。這樣,就忽略了學生對知識運用能力的考核,教師及管理人員也忽視了對科學思維和創新實踐能力的考核,長此以往必然會導致學生高分低能現象。因此,必須對考試模式進行改革,充分發揮考試在教學中的作用,調動學生參加考試的主動性,提高學生在考試中的主體地位,促進學生個體才能和潛能的發揮,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及創新能力。
一、高校考試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考試形式單一,難以客觀、全面地評價教學效果。現行考試方式大都以閉卷考試為主,而對于開卷、半開半閉卷、口試、操作考試、演示考試及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等考試形式采用較少,注重筆試,理論考核內容多,實踐能力考核內容少,缺乏對學習過程的考核。即使有平時成績和考試成績兩個部分,考試成績一般也占總成績的70%以上,平時成績占課程總成績的30%以下,造成了學生中普遍存在“平時松、考前緊、考后忘”的現象。這種現象,不利于知識的掌握和能力、素質的提高,不利于良好的學習習慣的形成,還有可能滋長投機心理和浮躁作風。同時,僅僅通過一張試卷很難涵蓋全部教學內容,考試知識覆蓋面窄,考察點代表性差。因此,以這樣的成績來評價學生的學習是不科學、不公正的,也很難據此評價教學效果。
中國高校考試制度改革初探
摘要:考試是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中國高校現行課程考試制度存在著形式單一、內容陳腐、試題質量不高、教師自由空間小等弊端,嚴重影響了高校教學質量,應予改革。要樹立科學的考試觀念,明確考試目標,豐富考試形式,更新考試內容,以培養高素質的人才。
關鍵詞:考試制度;考試改革;創新人才
考試是評價和改進教學,使之有利于培養創新人才的基本途徑;考試是引導學生主動、創造性地學習的重要手段;考試是檢測和提高學生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辯證地看,考試是一柄雙刃劍。科學合理的、鼓勵創新的、富有活力的考試制度有利于培養高校學生的創造力,有利于造就建設創新型國家所需要的創新型人才,而不科學、不合理、束縛學生思想的、僵化的考試制度則會扼殺學生的智慧和創造力。因此,積極開展考試改革,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創新人才已成為新一輪高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改革高等院校的考試制度已勢在必行。
一、高校現行考試制度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考試對教育活動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長期以來,由于受“應試教育”思想的影響,高校的考試制度基本上是高中考試制度的延續,其導向功能發生偏差,考試制度存在許多弊端。
(一)對考試目標的認識存在誤區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現狀論文
摘要:21世紀初我國開始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標志著我國法律職業開始走規范化和職業化道路,并為今后法律人才精英化的培養奠定了基礎,幾年中通過司考也走出了大量法律職業化及半職業化人才,對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積蓄了豐厚的人才資源。然而隨著近幾年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推行,一些問題和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并逐漸呈現出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擬對現行司考制度進行一些淺析,并希以拋磚引玉,求教于大家。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專政,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考試制度對英語教學的意義
一、國內英語學習的現狀
常年來中國的學生們為掌握這門英語這門外語而備受壓力,而這種壓力人們甚至擔憂,長此以往,英語將壓倒漢語。自今年8月開始在以央視為首的各大衛視熱播的漢字聽寫大賽在全國掀起了濃濃的漢語國學熱,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桑錦龍說:“普通民眾對重視英語勝過語文的教育體系感到不滿,所以我們的改革勢在必行。”退一步講,即便是繼續這種長久以往我國國民所形成的學習英語的習慣,我們也應意識到,這貌似繁盛的局面背后暗藏著一些隱患。在我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學習英語的幾十年里,其實也并未真正把英語學好,據報道:每年全國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在學習英語,這些人每年學英語的花費近三百億,包括購買資料,參加各類培訓班、補習班、夏令營,甚至是出國深造。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多數學英語的人心中其實對英語非常抵觸,只是為了迎合社會對英語學習的需求或者說是潮流,故而缺乏內心中間真正的學習熱情,即便有也不是由學習者自身由內而外散發的,而多是社會強加的一種“偽熱情”。
二、高職英語順應潮流的變化與發展
基于以上,針對我國英語改革的大形勢,我國大學英語教育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又該是怎樣的,在中國這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英語已不僅僅是一門科目,在教育和未來職業發展的每個節點都可以看到英語的身影。在我們的大學教育里,英語是必修課,可是在教學過程中我們會發現接受過正統教育的花了十多年的時間學習英語,最后多數學生難逃“啞巴英語”這一怪圈,不能講也不會說,針對這一現狀,我們高職院校的英語教育也需要跟著改革的步調及學生英語學習的現狀進行適時的調整。在我們包頭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早在2010年學院英語教學團隊已經意識到了英語改革的必然性,首先我院英語教師先后在2010年編寫了《通識英語》教程,該教程所有單元內容全部圍繞說的訓練內容展開,具體來說每個單元選取生活中的一個話題為主題,這些話題源自生活,實用而多元,比如:問候、討論天氣、節日、求職面試等,單元設置以實用基本句型、口語對話、角色扮演、應用文寫作幾大部分組成。這樣的教材現在來看已經完全迎合了我國現在己在各地大肆興起的英語考試制度改革也響應了呼喚英語實用性的主流走向。在改變選用教材的同時,我院也大刀闊斧的進行了高職英語考試方式的變革,我們將原有的筆試考試轉變為以口試為主筆試為輔的新的考試形式。考試內容以課本內容為藍本,設置不同主題,口試采用題型涵蓋了單詞互譯、對話、閱讀、一分鐘演講等,每名學生考核時長約為六到八分鐘,每場考試都采用與老師一對一、面對面的模式,經過近三年實踐,我們在此過程中發現這種近乎于面試的考試形式不僅直接的起到了考核測驗學生已掌握英語知識的作用,更鍛煉了學生的口語會話能力,同時還進一步提升了學生們張嘴說英語的膽量,使學了十幾年英語仍無法張嘴完整說英語的大學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這一瓶頸,更在另一個側面堅定了這一類學生幾乎被摧殘殆盡的對于學習英語的熱情和信心。最初這種考試形式的改革一開始只是在個別班級、系別里試點,但漸漸發現這一形式非常符合我院高職英語教學目標的定位也適應未來學生畢業走出校門,走進社會對應用英語的目標定位,于是我們就逐步在全院各班期中、期末考核中適用,經過近四年的實踐這種考試模式已經比較成熟,得到了全院師生的認可。具體來說,在從教學之初我會引導學生認識到從進入大學的這一刻起,英語學習的重點已經從為了考試而去背誦語法詞匯過渡到以“實用為主夠用為度”為準則的學習方式,并且在這一個學期的教學任務開始我會抓住每次課堂上有限的時間,力求讓更多的學生張嘴,最初往往會發現學生們經過多年的正統學習仍然無法說句完整的英語或者更準確的說學習者本身就羞于張口,可越是這樣就越需要給學生們更多地機會鍛煉。在之后的教學中,在課堂上每班學生會按人數多少被分為幾大組,平均四到六人為一組,在之后的角色扮演和課堂闡釋部分,學生們分組討論,之后會有代表將小組討論所得的結果,闡述出來或者以表演的形式演繹出來,為了讓每個學生都有展示自己的機會,每一次每一組的發言代表都要更換,且不得重復,循環往復,這樣似乎是“逼著”某些不夠積極主動的學生在英語課堂上張開了嘴。同時在每個單元的對話練習部分,對話設置簡短而實用,很適應英語低起點的學生掌握,因此在這部分,我們的學生被分為兩到三人為一組,由他們分角色誦讀、翻譯此段對話,學生們不但在課堂上開了口,參與了課堂學習,更利用這一小節鍛煉提升了他們翻譯的能力,而翻譯能力在大學階段也被認為是英語教學的側重點之一。經過實踐,我發現學生們在此小節的積極性很高,往往會爭先恐后的舉手參與其中,因為是兩到三人搭檔,且課文內容較容易,進而降低了難度,即使是班里水平最低的學生對參與此部分也不會抗拒。從而起到了調動學生參與課堂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就在2013年,由我院教師參與內蒙古高等教育英語教研組牽頭,內蒙古相關高校教師共同編寫了更具創新實用性的一套教材,名為《新編實用英語實訓教程》,共分上下兩冊,每冊八個單元,涉及內容為日常生活中通常會涉及的各個領域。單元設計由簡到難,包含聽力、說、對話、語法、課堂闡釋、角色扮演、應用文寫作等幾大節。這本教材在《通識英語》的基礎上,章節內容更為完善,也更好的詮釋了以口語表達為重點,翻譯、聽力、寫作縱深發展的樹冠型高職英語教育路線。總之,英語并非不再重要,相反其在如今蓬勃的國際交往中仍擔負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我們高職英語教育也必然沿著強調實用性、夠用性的大路而蓬勃向前。
作者:高婧單位:包頭市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國際學院
高等教育考試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