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0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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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與管理權競爭
【摘要】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原則之一。隨著中國企業的不斷壯大,資本構成多元化。兩權分離已發展成職業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和創業股東三方的權利博弈。通過對國美之爭中存在的內部競爭利基、外國資本陰謀等方面的分析,對我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借鑒。
【關鍵詞】國美事件公司治理所有權經營權
國美控制權之爭,是中國經濟和中國企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式的標志性事件。正如萬通董事長馮侖所言:“通過國美事件,我看到了民企發展環境方面的進步。”
從本質上來看,國美之爭是以黃光裕家族為代表的大股東和以董事會主席陳曉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控制權上的博弈。事實上,這種博弈幾乎成為創業型公司的必經之坎:隨著企業的發展,創業股東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會不斷受到職業經理人以及后續接管者的威脅,創業股東則盡力避免或者緩沖這一進程。
國美內部的這種爭奪,是博弈雙方在利益訴求方式上的不同導致的公司戰略層面必然的差異所決定的。黃光裕作為創始人和大股東,其天然的對企業的責任心和對商業帝國藍圖的構建,幫助他在長遠的謀劃當中傾向于放棄短期利益,而尋求于外延性增長,通過地理上的布局,擠壓蘇寧等直接或潛在競爭對手的生存空間,獲得壟斷性的優勢。但是,作為經理人方的陳曉則自然地更注重內部管理的變革,側重于年度報表和年中報表等業績上的數據,因此啟動了以內部網絡的優化和單店盈利能力的提升為核心的戰略,重新理順供應鏈管理體系。
歷史之印:從一元結構到兩權分離
稅收立法權與管理權探索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劃了關于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戰略,提出了“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的重要任務。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完善稅收管理體制也是我國當前制定《稅收基本法》(或稱《稅法通則》)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許善達副局長指出,只有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才能創制出科學、嚴密的稅收法律規范,為稅收執法、司法等活動提供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確保稅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有效發揮,確保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良性的互動狀態。
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的要求,適當下放稅收立法權限,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已成為目前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問題是,第一,如何真正統一認識,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限劃分;第二,稅收立法權限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的范圍和程度應如何確定;第三,如何協調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關系和管理權限;第四,如何對地方的稅收立法權限、管理權限實施必要的監督和控制。
一、稅權的含義與稅權劃分
由于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層次性,稅收也相應具有層次性,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權劃分問題。
稅權是整個稅收法律研究的核心問題,也是分稅制體制的核心內容,劃分財權的關鍵就是劃分稅權。所謂稅權,是指稅收的管轄權,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與居民間的稅權關系;二是國家機構與國家機構間的稅權關系,即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權在國家機構間的配置。所謂合理分權,主要是指這些權力在國家機構間的合理劃分問題。[2]稅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行政權和稅收司法權。其中,稅收立法權是基本的、原創性的權力;稅收行政權是最大量、最經常行使的權力;稅收司法權是必不可少的,是為稅法有效實施和稅務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的權力。
(一)稅收立法權。稅收立法權是國家立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國家政權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力。它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的最高權力之一,它的行使在于對整個社會成員制定有關稅收方面的行為準則和規范。
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探究
摘要:在我國現有的從屬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無論是雇主還是勞動者都不享有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權的權利,由此帶來了諸如社保制度的向心力不強、靈活性不足以及獨立性缺失等問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違背了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輔助性兩大基本制度原則,并最終侵害了社會保險本身所應具有的自治性。其背后的原因是受制于制度轉型中的政治、經濟以及觀念障礙而不當設置的社會保險人所致。參照他國之經驗,基于社會保險的本質屬性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應當以公法社團形式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險人,從而確保雇主和勞動者管理社會保險事務權利的實現。
關鍵詞:從屬性勞動關系;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風險分擔;社會保險
人在工業社會,社會保險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建立的風險分擔與化解機制。而在從屬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風險的分擔與化解不僅體現在雇主和勞動者繳納保費的形式上,還體現在其參與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運營上。雇主和勞動者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利即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①其是維系社會保險獨立,防止社會保險功能異化的重要保障。但長期以來學界對雇主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利缺乏足夠的關注與學術探討,對由此帶來制度設計上所存在的問題也缺乏深刻的反思。基于此,本文將指出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違背了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輔助原則,并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繼而通過探究其背后的成因,結合我國的實際,來確定雇主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應有的權利,從而構建一套真正體現社會法原理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一、問題提出: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缺失
(一)現狀分析。在現有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無論雇主還是勞動者都不享有直接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利。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征繳法律關系和社會保險待遇給付關系。依據《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的相關規定,雇主作為投保人在社會保險征繳法律關系中主要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和協力義務,前者主要是指繳費和代扣代繳社保費義務(《社保法》第60條),后者主要是指圍繞金錢給付義務展開的提供社保費有關信息的義務諸如登記義務(《社保法》57條)、申報義務(《社保法》第60條)以及協助檢查、調查的義務(《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8條)。在社會保險待遇給付關系中,雇主則需履行社會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工傷申請認定的義務以及因未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及協力義務而應承擔的支付社保待遇的義務(《社保法》第50條等)。相應的,其享有轉移保險風險、查詢保險信息和一定的監督權。而作為被保險人的勞動者則履行諸如繳納社保費(《社保法》第4條)以及協助投保人和保險人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相應的享有諸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保法》第4條)和一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社保法》第60、61條)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雇主和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①(二)權利缺失的后果。從屬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導致了以下問題:首先,制度的向心力不強。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產物,由于從制度的產生到制度的運轉都缺乏雇主和勞動者的真正參與,導致無論是作為投保人的雇主還是被保險人的勞動者都對制度本身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和認同感。其次,制度的靈活性不足。無論是社保費費率費基的調整,還是社保待遇的增減都明顯與社會環境的變化不協調。無論是之前一直居高不下的養老保險費率還是近年來一再推遲的國地稅合并下的社保費征繳的轉移,都足以說明現有的政府主導的社保制度缺乏雇主和勞動者的有效參與,制度運轉脫離實際,不足以有效應對社會條件的變化。最后,制度獨立性缺失。政府主導運營管理的社會保險制度,直接排斥了雇主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運營事務過程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參與權和話語權的缺失,一方面無法有效監督社保基金的運營,容易導致基金流失,尤其個人賬戶的空轉,另一方面,降低了參保人的自我保障的責任意識,雇主欠繳漏繳保費的現象以及被保險人騙保現象屢見不鮮。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是對“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輔助性兩大基本制度原則”[1]81的違背,并最終侵害了社會保險本身所應具有的自治性。
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法理基礎
城市管理權限通知
**縣、各區黨委和政府,市屬各部、委、辦、局、人民團體,各縣級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
堅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城市管理權限,是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基層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舉措。為加快城市管理權限下放步伐,在落實首批權限下放的基礎上,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第二批市級城市管理權限下放的主要內容通知如下:
一、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人員落戶的收費及審批;
二、非直系親屬投靠落戶的收費及審批;
三、總投資在4000萬元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批;
四、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娛樂場所消防審批;
高校學生管理權力探討
摘要:不論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學生權力這一問題都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西方國家高等院校學生管理權力演變有一個歷史過程和模式,西方國家高等院校學生管理權力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不無借鑒意義。
關鍵詞:西方;高校;學生;權力;管理
高等教育方式是全球家長都在關注的問題,東西方國家兩種不同的教育管理方式都各具特色,但不論在東方還是在西方,權力這一問題始終都是被關注的。學術權力、學生權力、行政權力在高校里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往往是備受關注的,而高等院校的“主體權力”,即學生權力,卻提得較少。所謂的學生權力,不僅包括參與學院活動的權利,還包括享有管理學校事物的權力。學生權利可以通過參與學校所舉辦的活動或參與學生組織進行決策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教師評教、參與選舉以及被選舉、課程安排等事務來實現。西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思想影響著學生價值觀的形成以及對自我的要求程度。西方的學生有著較強的主觀意識,講一個“理”字,而我國的學生則以“尊重師長”為根本,習慣于遵守學校制定的規則。
一、西方國家高校學生管理權力歷史概述
西方學生管理權力的興盛,歸功于他們自身的努力和中世紀后期的哲學家、思想家的影響。早在11世紀,就出現了不被認可的“大學”,那時的大學等同于“同鄉會”,那時的大學團體具有自發性、自治性和自衛性的特點。中世紀晚期,學生和學者逐漸發展為一個職業階層,于是有了組成行會的需要,而大學“universit”也由此發展而來。12世紀,在意大利、法國和英國開始出現一些被認可的大學,也是學生管理權力最輝煌的時期。當時在“學生大學”的領導體制下,大學生擁有很大的管理權力,學生可以主持校務,還可以決定教授的選聘、學費的數額、學期的時限和授課的時數等,這一時期學生權力也達到了巔峰。當時盛行的還有“教師大學”,這類學校包含許多的外教士,由他們掌管著學校事務。隨著學校的逐步興起,權力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學生權利為主的教育管理形式逐漸被削弱,直到18世紀末徹底滅亡。自16世紀到18世紀,大學一直在不斷的改革,然而改革并沒有促進各方面的發展,反而日趨保守,更加落后于時代。高校學生的管理權力不再屬于他們自己,而是逐漸落入教會、傳教士、政府等組織的手里,于是就引發了學生管理權力間的斗爭。由于當時教會階級的權力過于膨脹,對學生約束也越來越大,尤其是校外人事,最終把曾經由學生掌管的學術權力完全地占為己有。這一時期,雖然學生的管理權力受到了很大削弱,但學生的參與權還是備受關注的。進入20世紀60年代,由于各種矛盾的激化,最終爆發了學生運動。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拿破侖統治時期的“帝國大學”,形成國家中心和學生團體中心這兩大中心。大學團體通過國家這一載體來管理,一定程度上使學生喪失了自主權和活力。隨著學生運動不斷爆發,一些大學進行相應的改革,使得學生獲得更多的自治權,建立起封建制度與大學之間的平衡。這一時期,學生管理權力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又邁上了一個新的高度。此外,德國、法國、美國等國家學生運動的爆發,也加快了教育體系的改革,促使大學生獲得了更多的管理權力。60年代以后,民主化的呼聲日漸高漲,大學內部結構開始出現變化,原本由教授主宰的科研、人事、財務制度被認為不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集體大學”,所有在校人員都享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教師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講教方式進行講課,學生對權力需求也逐步提高,學生參與活動的作用也愈加突出。總而言之,西方國家學生管理權力的發展道路并不平坦,總的來說學生管理權力都是比較小的。只有在12世紀這個特殊時期,學生管理權力達到了巔峰,學生在學校中發揮著極大的作用。隨著學校的勢力日趨復雜化,學生的權力也逐漸受到限制。
二、西方國家高校學生管理權力的模式
區經濟管理權限的意見
為加快我市縣域經濟發展步伐,進一步壯大縣域經濟實力,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市委、市政府決定將有關市級經濟管理權限下放到*經濟技術開發區、遼寧(*)沿海產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仙人島能源化工區、蓋州市、大石橋市、老邊區、站前區、西市區。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級下放的經濟管理權限
(一)轄區內(除黑大、沈大、沈營、營大、莊林、營柳、濱海等七條公路兩側規劃區域)由當地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黨政機關等樓堂館所除外),凡在《*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營政發〔20*〕25號)所附《目錄》規定“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權限(不含高新區、站前區、西市區)。
(二)轄區內(除黑大、沈大、沈營、營大、莊林、營柳、濱海等七條公路兩側規劃區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凡《*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營政發〔20*〕25號)所附《目錄》規定“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權限(不含高新區、站前區、西市區)。
(三)轄區內(除黑大、沈大、沈營、營大、莊林、營柳、濱海等七條公路兩側規劃區域)3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直接利用外資項目核準權限(*開發區、沿海產業基地享受市級審批權限)。
(四)轄區內(除黑大、沈大、沈營、營大、莊林、營柳、濱海等七條公路兩側規劃區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權限(其中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在市經委備案)。
公共管理權力論文
合理的權力邊界可以節約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我國公共管理權力在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建設過程中,并未真正實現最優化均衡博弈。一方面,政府的公共管理權力一直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主導的外在權力,政府為高等教育提供資源的同時,總是傾向于控制和管理高等教育;另一方面,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是以研究、發現高深知識為主要工作對象的高等教育機構,本質上需要更多的自治權。因此,合理劃分二者的權力邊界相當重要。
一、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中公共管理權力及構成1.公共管理權力的內涵權力是政治學領域的核心概念。從詞源學角度來看,權力的含義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拉丁語中的“Potere”,原意為“能夠”,或具有從事某事的能力,后派生出英文“Power”;另一種認為“權力”一詞出于拉丁語“Autorias”,一是指意識和法令,二是指權威,由此派生出“Authority”這個英語單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權力有兩個含義,分別指政治上的強制力和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社會學詞典》上的解釋是:權力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力量,支配權力的主體利用這一力量駕馭客體,并迫使客體服從自己。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意指行動者在一個社會關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貫徹其意志的機會,而不論這種機會的基礎是什么。[1]他所指的是權力是“Power”。羅伯特·伯恩鮑姆進一步解釋說,權力是一種能在他人身上產生預期變化的能力,是一種影響他人,并使其按照要求行事的能力。[2]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權力是一種影響力,包括權威。狹義上的權力是一種強制力,是客體對主體的無條件服從的力量。如果把高等學校看成是一個公共機構,那么對大學的管理就是公共管理的一個部分,就是公共權力對于大學的一種影響力。大學的發展與公共管理權力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論文。
2.公共管理權力的構成與特點分析對于大學而言,能對大學發展發揮強制力和影響力的主體不僅僅是政府,政府只是其中的核心權力來源,但不是唯一的來源。從世界一些國家高等教育發展來看,公共管理主體大體可以劃分為六類。第一類是直接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他們通過所掌握的公共資源,包括立法、制定政策、財政等對大學施加強制性影響力。第二類是政黨,它在權力組織的形成和運行過程中有著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它的主要特點是:①利益表達,即政黨總是代表一定階級、階層或集團的利益,例如: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代表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執政黨;②利益綜合,政黨總是要把他所代表的廣大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加以綜合,變成黨的政治主張。因為政黨所掌握的權力是公共權力,從法理上說歸社會各階層、群體共同享有,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和推動社會發展的責任。政黨權力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執政黨的公共管理權力一般通過政府權力來表現。第三類是政治團體,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并通過一定的政治組織以一定的行為規范約束其成員的人群集合體,如教育工會、教授行會、協會等。它的主要特點是:它①的利益相對具體、集中、單一;②具有特定的組織規則和組織結構,群眾基礎廣泛,覆蓋面廣;③組織嚴密、體系完整、動作規范。第四類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權來處理高等教育事務的公共部門。如教育部教學評估中心,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及其他部門。它們對大學的發展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和影響。第五類是在政府指導下,一定范圍的社會成員自主自愿組成,實行自治自律,為維護和發展共同事業、共同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成員提供一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不以營利、政治及宗教為目的的社會組織。[3]例如:美國著名的六大評估中心。第六類是不依靠公共權力來影響高等教育事務的民間組織,如各類社會排名機構。
對高等教育發揮影響的管理主體是多種多樣的,權力結構也是錯綜復雜的,它們的權力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體現。如美國中央政府對于高等教育的管理權力非常有限,主要權力是在州一級政府和議會。而英國的非政府組織大學撥款委員會,卻承擔英國大學的評估和撥款功能,對大學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力。美國的六個地區評估中心雖然是非政府非贏利社會組織,但是在維護大學教育質量,促進高校公平競爭方面卻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中國的大學教學水平評估則來自于政府授權。因此,高等教育的公共管理權力在不同國家存在著不同的邊界。這是和各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
3.公共管理權力結構中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權力結構中,政府的作用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在所有權力中處于中心地位。和其它五類公共管理權力相比,政府由始至終扮演著特殊角色。就我國高等教育領域公共管理權力主體所表現出的六大類別而言,可以將我國公共管理的權力主體結構最終表述為:中國共產黨處于領導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體,各種非政府公共部門,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公共管理中發揮的各項作用是政府權力的延伸和補充。雖然政黨權力和政府權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但是政黨權力往往通過政府權力來體現。在各個管理權力結構邊界中,政府和執政黨的相互關系是特殊的,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執政黨必須能夠領導和控制政府,使政府能夠按照執政黨的路線方針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執政黨必須使政府能夠有效發揮作用。[4]我國政府本質上是執政黨的政府,即政府由執政黨來組織,它貫徹的是執政黨的意圖,政府管理的政策目標按執政黨的意圖制定,政府按照執政黨的要求來對高等教育進行管理。因此,政府作用發揮的好壞必然直接影響到執政黨的執政效果。在公共管理權力結構中,政府的權力是主要的。其他的權力組織在政府的宏觀政策指導下發揮著各自的作用。一個總的趨勢是政府外的其他權力組織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對于大學的發展是有利的。高等學校是一個學術組織,多種權力結構共同發揮作用無疑可以更好地促進大學的發展。
二、政府公共管理權力邊界:模糊與困境政府權力在我國建設世界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過程中,一直居于主導地位。長期以來,政府的高度集權使得其他權力組織很少能夠對高等教育發揮影響,各個權力組織之間的權力邊界也是模糊的,作用并不明顯,導致了在管理主體之間的分權困境。從78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0卷國際視角來看,政府在計劃和協調高等教育系統方面都發揮著一定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可以在所謂“起促進作用的國家”和“起干預作用的國家”之間進行選擇。“起促進作用的國家”指一個政府贊同高等教育為那些具有正式資格進入高等教育的人提供一個機會,并不實際指揮高等學校的核心事務,如參與的模式、內部的管理、學術計劃的開發和權力等方面的政策。“起干預作用的國家”指一個政府積極地卷入試圖影響諸如學生產品的性質、學校內部事務、大學與環境之間的關系等方面的工作。[5]顯然,我國政府是屬于起干預作用的政府。
科級干部管理權限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黨組、黨委(總支、支部):
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實現管人與管事統一,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省委“兩抓兩放”精神,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市直單位科級干部管理權限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干部管理權限
1、市委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科級干部,由所在部門、單位任免管理;
2、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的科級干部,由人大、政協黨組任免管理;中級法院、檢察院的科級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任免管理,其中需依法任免的按有關法律程序辦理;
3、群眾團體的科級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任免管理;
經濟管理權限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強縣擴權政策的實施,使經濟強縣(市)的發展增添動力,激發活力,增強實力,推動了縣域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擴權使義烏市經濟綜合實力由2001年第19位上升至2007年第10位,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但是由于體制的限制,擴權改革成為“桌子底下放風箏”,遇到了“天花板”,遵循市場規律,改革的路徑最好是一革到底。
義烏市強縣擴權績效分析(1)
從2002年至今,浙江、湖北、河南、山東、福建等省份先后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將一部分原歸屬于區域中心城市地級市的經濟管理權和社會管理權直接賦予經濟強縣,在財政體制等方面實行了“省直管縣(市)
”,這些調整省內市縣經濟關系的破蛹之舉,被稱為強縣擴權。擴權浪潮中,義烏始終處于浪尖,義烏擴權試點的成敗可能會成為一個重要的標桿。
一、強縣擴權的歷史回顧
(一)浙江持續四次擴權改革
調整干部管理權限通知
根據黨管干部和干部管理工作“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則,結合北侖新區“二次創業”和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實際,區委決定,調整全區干部管理權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區委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主管與協管相結合、管人與管事相結合。
二、區委管理區直屬各單位正、副局職(級)干部和正、副鄉鎮職(級)干部,區直屬有關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按照上級黨委有關規定,協助市有關部門管理垂直管理部門的副職以上干部。
三、區委組織部是區委管理干部的職能部門。受區委委托直接管理區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委員(成員)、副局級單位的副職、局長(主任)助理,鄉鎮紀委副書記、鄉鎮長助理,區直屬有關企業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審批管理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有關群團組織常委、秘書長;備案管理區直屬各單位中層正職(含副局級單位副職)、鄉鎮各辦副主任、鄉鎮婦聯主席、團委書記、工會副主席。
四、區委統戰部協助區委及區委組織部管理非中共黨員的副局級領導干部及人大、政協的非中共黨員的常委;管理工商聯、僑聯常委、秘書長。
五、各鄉鎮黨委、區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負責管理本單位中層(含副局級單位副職和非領導職務)及其所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其任免必須事先征求區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并在核定的職數內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和區委有關干部工作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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