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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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險市級統籌方案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能力、抗風險能力和調控能力,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建立保障能力相對較強、政策體系比較完善、工作程序規范、業務標準統一,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抗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總體目標
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責”的原則,通過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實現“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康復,統一待遇標準及經辦流程,統一基金預決算管理、統一信息管理。
三、統籌內容
深究工傷預防中委托風險
我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工傷事故卻頻繁發生,死亡人數居高不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在2005年至2008年間,我國共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兩百多萬起,死亡人數達到四十多萬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年將近百起。目前,全國涉及有毒有害品企業超過1600萬家,受到職業病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面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嚴峻形勢,必須從源頭上加強對工傷事故的預防。分析工傷預防中的委托—風險并提出解決對策能有效地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
一、工傷預防中的委托關系
“經濟學上的委托—關系泛指任何一種涉及非對稱信
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稱為人,另一方稱為委托人。簡單地說,知情者是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利益目標不一致,人會常常利用委托人給予的權利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現代社會中,委托—關系廣泛存在。工傷預防機制中存在多層次的委托—關系。參加工傷保險的投保者(廣大企業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和政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構成第一層委托—關系,職工為了維護身心健康和安全生產,委托政府建立工傷預防機制。在第二層委托—關系中,政府委托各個企業具體實施工傷預防措施。在這個雙層級的委托—關系中,政府既是職工的人,又是企業的委托人。這種雙層次的委托—關系,必然會產生風險。
二、工傷預防中的委托—風險分析
農民工工傷險問題思索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開始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適用對象從身份上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對于具有城鎮戶籍的產業工人和在城鎮甚至在農村鄉鎮企業、甚至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的具有農村戶籍的工人都是平等適用的。因此,在制度和政策設計上,對于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是明確的、農民工在工傷保險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目前,雖然在法律政策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還是不容樂觀,總體上來看,表現為農民工參保率低,工傷待遇落實困難等。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使用農民工的企業主要是私營企業參保少或者參保企業沒有為農民工投工傷保險。二是對流動性很高的農民工,特別是用工季節性強、用工規模數量和工程項目密切相關的企業,比如建筑企業,目前,還有待探索更簡單,便于其參保的辦法。三是農民工與用工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在和用工單位發生糾紛以后,由于缺乏有力證據,往往使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同時,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如果用人單位刻意逃避或拒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時,往往會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仲裁、起訴、上訴等法律程序。因此,要使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在保障手段上,存在程序復雜煩瑣、時限長等問題,使農民工對將維權進行到底望而生畏,常常導致糾紛不了了之。工傷保險制度,在幾乎所有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被普遍作為優先建立的險種。我國農民工最急切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應當是按照普遍性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從層出不窮的農民工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職業病群體,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數不清的勞動爭議,都決定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當盡快建立。這種保險項目對農民工來說,不存在帳戶積累和接轉問題,又分散了農民工的職業風險;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建立在《勞動法》基礎上的工傷賠償機制,不會形成過高的成本,并且由政府部門組織賠償比較容易操作。為了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農民工的權益,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要將更多的農民工納入參加工傷保險
實踐證明,過去沒有啟動工傷保險的社會統籌,一方面導致個別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風險集中,給單位造成沉重負擔,另一方面,使許多職工尤其是沒有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維護,給職工家庭、社會增加了負擔,許多職工因此長期上訪或采取一些過激方式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大力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把更多的人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農民工就業的特點制定適合的參保辦法
從貴州省的情況看,一些使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行業,比如煤礦采掘業、建筑施工等企業,是愿意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對于在這些行業就業的農民工來說,由于個人不負擔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后就有了人身安全保障,所以,農民工對參加工傷保險是態度很積極,要求也是強烈的。但是,眾所周知,農民工在就業方面存在流動規模大、流動時間短、呈季節性流動等特性,一般而言,從所獲悉情況看,農民工在同一單位工作的時間多數在半年左右,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還是少數。有的行業,例如鄉鎮小煤礦,有相當多的農民工在同一企業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另外,在這些行業中,準確核定農民工的工資收入也非常困難。所以,對同一企業來講,由于存在用工人數和農民工的工資基數核定的難題,因此,有的地方和企業提出應該采取定額繳費的方式征繳工傷保險費,比如對鄉鎮小煤礦,按照噸煤工資含量確定企業每生產一噸煤所應繳納的費用,對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項目的用工規模確定每一項工程應繳納費用。
三、加大執法力度,切實解決企業投保率低的問題
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情況匯報
真抓實干把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落到實處本文轉載自網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根據中央、省、市“關于進一步推進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通知”精神,我市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先后召開了市長辦公會,專題動員會及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為了保證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市政府出臺了()號文件,明確了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經過近一個月各部門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績,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進展情況
據統計,我市共有高風險企業家,其中煤炭行業家(不含國有煤礦),非煤礦山家,建筑類企業家。月日市政府下發了“關于推進煤礦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后,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特別是安監局、煤炭局、國土局、建設局領導非常重視,提供各方面情況,澄清了全市高風險企業的底數,為全市各部門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全市各鄉鎮領導及所屬勞保所也行動起來,分別深入各煤礦、石料廠宣傳政策,做了大量而細致的工作,特別人事勞動部門,社會保障局領導重視,方法得當,采取了深入鄉鎮住基層廠礦集中開展工作,對此做法市領導是非常滿意的。通過各單位近一個月的努力,目前,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單位有家(其中煤礦家,石料廠家,建筑業家),還有家高風險企業正在辦理相關手續,但仍有家企業至今還沒有行動。從以上這些情況看,雖然工作有進展但效果不太理想。
二、存在問題:
⒈認識不到位:從以上參保企業數及了解到的情況分析,其根本原因是認識不到位,有些單位領導對參保認識不夠,把參加工傷保險視同為是到企業攤派,不知道這是對政府、對企業、對職工有益的事情,甚至產生一種僥幸心理和對抗行為,找種種借口,工作只要盡職盡責,認識到位,就會有效果,如城關鎮,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管領導和勞保所同志親自下基層做工作、講政策,效果非常明顯,城關鎮家煤礦,目前正在辦理手續的就有家,他們的做法值得其他部門借鑒。還有曲梁鄉、牛店鎮、白寨鎮等鄉鎮工作進展都很順利。本文轉載自網
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報告
各位來賓、新聞界的朋友們:
《*市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年11月9日經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規章的頒布實施將對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體系,擴大我市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大軍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推進我國工業化、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中共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都明確要求依法將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煤炭、建筑等人身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高發行業,農民工比較集中,工傷保險是農民工最需要、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工傷保險要重點覆蓋的人群。近年來,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不支付醫療費用的勞動糾紛逐年增多。在今年上半年組織的全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專項檢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筑等高工傷風險企業情況更不容樂觀。加快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從制度上規范和促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成為當務之急。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學習和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高工傷風險企業行業和農民工就業特點,擬定了《*市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辦法》的出臺,將對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維護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權益,分散企業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職工工傷保障安排意見
為有用整合和應用社會資本,起勁化解高風險行業企業運營風險,實在維護工傷職工正當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修建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司法律例,我市決議在局部高風險行業樹立以工傷保險為主、貿易保險為增補相連系的工傷保證準則。現就做好有關任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局部高風險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界定
本意見所稱局部高風險行業是指煤礦、非煤礦山(含井工開采礦山)、修建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是指與煤礦、非煤礦山(含井工開采礦山)、修建施工企業樹立勞動關系或存在現實勞動關系的一切人員。
二、局部高風險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工傷保證經辦部分
工傷保險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詳細經辦,增補工傷保險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試點經辦,試點成功后具體推行。
三、資金征繳
加強工傷保險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相關部門,縣屬各廠礦: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我縣工傷保險工作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項工作實施以來,對分散我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進一步夯實基礎、規范管理,全面推進我縣工傷保險制度建設,開創工傷保險工作新局面。
二、參保范圍及對象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或雇主),都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農民工工傷保險調研報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我縣高度重視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調研工作,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及時成立調研組,并組織人員開展了對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調研工作。現將××縣的社會保險工作總體情況和開展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2008年我縣社會保險工作的總體情況
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上級業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以貫徹落實市勞動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會議制定的工作任務為目標,圍繞非公經濟參保擴面等重點工作,以服務全縣經濟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宗旨,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民本意識,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經過全體職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年的各項工作。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準確核定繳費工資基數,為地稅部門及時提供征繳計劃書的同時,協助其抓好征繳清欠工作。2008年企業養老保險費收入合計2611.75萬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2109.59萬元,利息收入83.40萬元,財政補貼收入417.00萬元,轉移收入1.76萬元,清收欠費217.00萬元);征收當年保險費1608.94萬元(其中自謀職業人員繳費270.00萬元),征繳率為計劃數1820.35萬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養老金1940.06萬元,年末累計基金結余4549.34萬元;應征工傷保險費293.73萬元,實際征收301.90萬元(含利息收入1.61萬元),完成計劃數的102.78%,共支出工傷基金223.92萬元,年末累計結余工傷基金238.95萬元;應征收生育保險費71.91萬元,實際征收69.31萬元,完成計劃數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險基金22.16萬元,年末累計結余生育基金129.40萬元;征繳農保基金161.83萬元,支出7.15萬元,年末累計結余農保基金826.73萬元。
(二)社保覆蓋面不斷擴大。到目前為止,有69戶單位進行了養老保險登記,有參保職工7699人,實際參保5250人,其中:個體、自謀職業、靈活就業人員1146人,新擴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達的260人擴面任務的138.85%,同時,進一步加強了對個人帳戶的管理,認真清理和核實職工養老保險檔案,做到了規范管理,個人帳戶管理合格率達100%;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有130戶14353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9602人,為任務數8878人的108.15%),其中高風險企業72戶10321人,新擴面2073人;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有58戶4032人,其中新擴面827人,完成擴面計劃數320人的258.43%;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有8569人,其中新擴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達的450人的擴面計劃的101.33%。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擴大,進一步拓展了社會保險資金的征收渠道,壯大了社保基金。
(三)參保人員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為1146名個體、自謀職業、靈活就業人員及斷保人員接續了社保關系,從而走出了“這邊進、那邊出”的怪圈。
淺論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關系
案例張某系紅星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星公司”)的司機,與紅星公司簽有正式勞動用工合同。2004年4月21日,張某駕駛單位的中型面包車去A市火車站接運貨物。當日下午,當張某駕駛的車輛行駛至A市某路段時,與一停放在路邊的130型卡車相撞,造成張某腦顱內大面積出血死亡,而路邊的卡車停放并未違章。事故發生后,張某妻子李某向有關部門申請了工傷保險。但李某認為,其獲得工傷賠償太少,且自己下崗在家無職業,還要撫養不滿4歲兒子和年邁多病的公婆,故向紅星公司及機械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紅星公司認為,張某雖因工傷致亡,但單位已經為其投了工傷保險,且張某的家屬已經獲得工傷保險金,所以不在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協商未果,張某妻子李某便提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沒能支持李某的請求。最終,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紅星公司承擔12萬元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工傷保險補償與用人單位民事賠償責任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具體表現為,工傷保險補償能否替代單位的民事賠償。
一、不同意見
就本案,對工傷保險補償與用人單位賠償責任關系的處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為張某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金,所以應當駁回原告對紅星公司的訴訟請求,張某家屬不能重復獲得工傷保險金和單位的損害賠償金。第二種意見認為,單從《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不能得出受害人獲得工傷保險而排除獲得民事損害賠償的結論。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剛剛起步,且只處在個別地域范圍內進行試點工作,所以,在工傷保險制度完全不成熟的情況下,以《工傷保險條例》排除民事賠償的適用很難保證受害人的權益;所以,可對《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進行擴展解釋,即出現工傷情況下,受害人不能直接向用人單位要求民事損害賠償,但在不能獲得工傷保險或者工傷保險與損害賠償數額有很大差額情況下,在獲得工傷保險金后,可以請求單位補足差額。就本案而言,張某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金與張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尚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法院可以支持原告對張某單位的損害賠償請求。
二、作者觀點
本文認為該案采用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或工傷賠償,是指勞動者因工傷致殘或死亡,造成暫行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家屬有權根據法律從國家或者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從根本上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傷保險立法具有強烈的社會法功能,通過工傷保險使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及時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并分散雇主在工傷上的風險責任已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工傷保險基金現狀及優化路徑
[提要]工傷保險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社會需求推動、保險理念提升,而覆蓋面逐漸擴大,保障待遇標準不斷提高,總體向上向好,但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保障和基礎,即工傷保險基金方面仍存在著資金使用效率低和地區間差異大的問題。就此,本文提出相應的優化路徑。
關鍵詞: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現狀;優化路徑;基金統籌
一、引言
工傷保險是在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傷、患病、殘疾乃至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支付醫療、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經濟補償所需要的資金,保障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的制度安排,具有顯著的賠償性質。風險覆蓋具有較好的保障性,繳費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待遇具有寬泛的給付條件且標準相對優厚。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無論責任主體在哪一方,均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付工傷待遇,這種無責任補償原則為因工受傷的勞動者提供及時、公正的待遇給付,同時簡化待遇給付程序,提高補償效率。20世紀50年代,三部文件即《革命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基本的框架基礎,在之后70年變遷中,工傷保險制度逐漸完善,但制度運行的核心即工傷保險基金方面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現狀
(一)資金使用效率低。社會保險制度的三個主要環節是“收錢”、“管錢”和“花錢”,工傷保險亦如此,但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原則和特點,與其他險種相比,“花錢”對于工傷保險而言是更重要的環節,原因如下:在基金籌集上,工傷保險強制由企業繳費,個人不繳費,相比于多方主體繳費且地區間存在費率差異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是按照企業所屬的行業來對應不同的基準費率,征收環節簡便易行;在基金管理上,工傷保險相對養老、醫療等保險基金規模較小,且不受人口年齡結構的影響,基金不得用于投資運營,故無保值增值壓力,對安全性要求較高。但是,在基金支付上,待遇給付的項目和標準有《工傷保險條例》作為依據,但從整體來看,由于負擔輕,收支平衡壓力小,工傷保險基金存在著資金利用效率低的問題。(表1、圖1)工傷保險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從表1和圖1來看,實際收支與籌集原則嚴重偏離,基金支出增長與收入增速相比,明顯相對緩慢,享受待遇人數占比低,工傷保險基金的大量結余并不意味著工傷發生率低,也不意味著所有參保的企業都無繳費壓力,而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欠缺,究其原因,有兩點:第一,工傷保險認定困難。工傷認定是第一步,也是決定性環節。我國在工傷事故的處理過程中仍普遍存在“認定難”的現象,工傷認定標準模糊、周期較長等問題延緩甚至阻礙了工傷保險基金的順利支付,例如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認定工傷的六種情形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中也已經明確指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著相同案件不同裁定結果的問題,工傷認定易陷于瑣屑的爭議,無法得到嚴格遵守工傷保險的保障初衷和“無責任補償”原則的認定,導致工傷應認定而未認定,待遇應給付而未給付,基金應支出而未支出,從享受待遇人數占參保人數的比重來看,工傷保險負擔系數基本不足1%,未能發揮最大的社會效果,這也是工傷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巨額結余的原因之一。第二,以支定收的原則未落到實處。《工傷保險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我國當前的費率是依據2015年《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按照行業類別分為8檔基準費率,統籌地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3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一類行業可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和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可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至80%、50%,向上浮動至120%、150%。差別費率考慮的是對不同風險等級的行業之間的差別性負擔,浮動費率是以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指標,工傷事故發生率、一至四級傷殘人數、因工死亡人數等作為輔助指標,目的是利用經濟手段激勵用人單位強化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繼續優化勞動安全狀況。在考核指標中,支繳率即用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與當年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值的大小來作為上浮下浮的標準是制度設計中唯一體現以支定收原則的一點,但從實際結果看,工傷保險基金在該原則和目標下并未平衡,固然是由于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龐大,在此基礎上的收支變動不足以改變原有的巨額結余狀況,僅僅體現在浮動費率上的以支定收是有限范圍和有限作用的以支定收,而未貫徹在制度的始終。(二)地區間差異大。將收支狀況細化到地方后,工傷保險基金呈現極度不平衡的狀態。圖2和圖3顯示,2017年各省份工傷保險基金的“貧富差距”,從工傷保險替代率來看,寧夏一枝獨秀,工傷保險人均支出遠高于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而經濟較為發達的京廣江浙滬反而處于中下水平;從圖4負擔系數來看,遼寧、安徽、湖南均在1.5%以上;從結余系數來看,在不考慮新增工傷保險收入的情況下,海南結余資金仍能支付未來10年的支出,而重慶只能覆蓋未來4個月的支出,在屬地化管理模式下,那些收入增速長期高于支出增速的地區面臨的基金結余不斷加大,因此在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基金效用的同時解決好地區間不平衡的問題,應當是工傷保險基金改革的重點。(圖2、圖3、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