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報告

時間:2022-03-17 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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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報告

各位來賓、新聞界的朋友們:

《*市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年11月9日經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規章的頒布實施將對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體系,擴大我市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大軍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推進我國工業化、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中共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都明確要求依法將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煤炭、建筑等人身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高發行業,農民工比較集中,工傷保險是農民工最需要、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工傷保險要重點覆蓋的人群。近年來,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不支付醫療費用的勞動糾紛逐年增多。在今年上半年組織的全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專項檢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筑等高工傷風險企業情況更不容樂觀。加快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從制度上規范和促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成為當務之急。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學習和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高工傷風險企業行業和農民工就業特點,擬定了《*市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辦法》的出臺,將對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維護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權益,分散企業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對高工傷風險企業依法履行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義務、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做出了明確規定,適用于全市依法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建筑施工企業、煤炭和其他礦山企業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及所使用的農民工。

《辦法》的主要特點,簡單地講,就是“五個一“,即:“建立一套機制,確立一套辦法,完善一套措施,形成一套政策,健全一套體系。

(一)建立一套機制,即建立了部門聯動配合機制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業務。發展改革、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房地產、煤炭、衛生、交通、市政、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協查機制。

(二)確立一套辦法,即:確立了適合建筑施工企業特點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辦法

針對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集中且流動性強,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操作難度大的實際,《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照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6‰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項目預算造價時,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包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開工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代為繳納。

(三)完善一套措施,即:完善了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強制參保措施

一是高工傷風險企業使用有農民工的,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時,應當提交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繳費憑證,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延期手續。

二是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其提交的“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該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繳費憑證。未按規定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三是要求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承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及時辦理農民工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形成一套政策,即:形成了適合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特點的系列政策

一是建立靈活的參保農民工申報方式。建筑施工企業和其他高工傷風險企業使用的農民工人員發生變化的,可及時通過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將變化情況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一步方便高工傷風險企業參保。

二是依據企業實際用工情況,確定工傷保險關系。《辦法》規定: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農民工名單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次日起生效;因緊急情況臨時增加或調用農民工,未能及時報送農民工人員變化情況,自臨時增加或調用之時起48小時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視為工傷保險關系有效。

三是以職業資格等級作為計發工傷待遇的工資基數,鼓勵農民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即: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被認定為工傷后,作為其工傷待遇計發基數的本人工資,依據農民工本人的職業資格等級確定。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高級工的月工資分別按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計算;技師、高級技師分別按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0%、140%計算。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工傷職工,其本人月工資按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是規定了農民工工傷待遇的靈活領取方式。高工傷風險企業的農民工因工死亡或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可按月領取,也可按照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領取。

五是保持農民工參保與城鎮職工參保的銜接。《辦法》規定了按工程項目參加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招用城鎮戶籍人員,在建筑工地務工的,可按照《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五)健全一套體系,即:健全了職能部門、用人單位、農民工之間的權利責任體系

一是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責任。《辦法》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建設單位的職權、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是明確了高工傷風險企業責任。高工傷風險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并建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由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之間的權利義務。《辦法》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工傷風險企業均應為所使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同時規定,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有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高工傷風險企業使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做出工傷認定結論時,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有關費用。

同志們,新聞界的朋友們,《*市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市勞動保障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今年為農民工辦的一件實事。下一步,我們將全力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的和諧穩定。也衷心希望新聞界及社會各界朋友繼續關心和支持我市的勞動保障工作。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