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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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條例所列所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員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無論隸屬關系如何,均要按規定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地、事業單位登記地或機關所在地參加社會工傷保險。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只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參保人的登記、費用的計算、待遇給付等項業務工作;負責職工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工傷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為被保險人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社團登記證的復印件,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名冊等資料。
單位發生被保險人的人數增減、銀行帳號更改等情況的,應填報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變動申報表,并于發生變化的次月5日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六條 所有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企業都應明確企業或職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單位在招收員工時,應進行體檢,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健康證明。違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職業病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七條 工傷報告書是由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制作、向安全生產及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的文書。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并在15日內出具正式的工傷報告書。
第八條 因工負傷的醫療終結期按《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粵勞險〔1992〕第51號)的規定執行;傷殘鑒定標準按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專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留有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其申請鑒定傷殘等級。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未致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持有關申報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被保險人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被鑒定為1?10級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后30日內,一并持有關申報資料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院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憑死亡證明及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前三款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申報資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的專職駕駛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均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持有駕駛證而非專職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時發生傷亡的,按條例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的,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其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在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費率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變動情況,對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實行上下浮動,但浮動幅度最多不得超過省規定標準的50%。
第十五條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準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凡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負擔各項費用開支。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以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為單位核算。各縣(區)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除留相當于上年度應收金額的30%作為周轉金外,其余基金應上繳到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核算前,實行省、市兩級調劑制度。因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傷殘人員異地安置、遺屬待遇負擔重等原因造成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應由省級工傷保險調劑基金給予調劑。調劑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費由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的30%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及傷殘評定等費用開支,70%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工傷預防費的提取及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的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由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從上年度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條 條例第六章規定所加收的滯納金及追回被非法騙取的款項,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各項罰款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罰款單,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到指定的銀行交款,罰款收入上交國庫。
第二十一條 工傷搶救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在情況危急時,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醫院進行搶救,傷情穩定后應即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繼續治療。對傷情穩定仍不轉送指定醫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被保險人傷情穩定以后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已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需維修、更換康復器具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提出意見,并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安裝進口康復器具產品,或自行更換美容性、裝飾性假肢,或故意損壞康復器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付安裝、維修、更換費用。
第二十三條 被鑒定為1?4級殘疾的被保險人回原籍異地安置,必須是將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異地安置;在異地工作,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回戶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屬異地安置,單位不支付安家費。
第二十四條 確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險人,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合約,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退休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需要護理的,可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10年的護理費。
第二十五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殘疾的被保險人要求辭職或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工傷辭退費按辭職或終止合同時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5級計發50個月,6級計發40個月,7級計發25個月,8級計發15個月,9級計發8個月,10級計發4個月。
第二十六條 殘疾退休金的調整參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醫療終結后辦理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的護理費發放條件和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遺屬撫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計發。但條例頒布前經當地政府發文規定遺屬撫恤金的水平高于48個月的,可繼續按原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的親屬必須符合國家關于供養直系親屬規定的條件。配偶有勞動能力或有相對穩定的工資收入或其他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不發給配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或長期生活補助費的被保險人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單位或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下一個月起暫停支付其有關待遇,待其補報生存證明或本人前來時予以補發,補發部分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活期利率計息。
長期生活補助費按單位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全額調整,但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時,按舊傷復發死亡辦理,遺屬撫恤金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可參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第三十二條 條例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已由單位辦理了長期支付待遇的職工,仍按原辦法管理;由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渠道發放。
篇2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從去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去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去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去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篇3
關鍵詞:社會保障;遺屬供養;市場經濟體制;企業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2-0105-02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職工因工傷殘、死亡已經實行了工傷保險制度。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卻還在延用計劃經濟時期的一些基本原則,由于政策滯后引發的勞資矛盾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已經回歸了其特殊商品的屬性,勞動力資源通過市場實現合理配置,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實質是在勞動合同契約下的一種商品交換關系。在這種制度下把工人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的供養責任仍強加于企業,有背于市場經濟規律,顯失公平。遺屬供養政策體系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筆者現就這方面的歷史、現狀和改革思路作一探索,供商榷。
一、歷史與現狀
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兩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兩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此政策在“”期間被搞亂。20世紀70年代末、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相當地區都已經將“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政策逐漸演變為長期供養政策,除付給一次性喪葬費以外,均由企業按月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享受人喪失供養條件為止。
20世紀90年代后,各地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對企業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計發基數和標準也做了較大的調整。有的地方,將非因工死亡人員一次性喪葬費的計發基數,由原來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兩個月,調整為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遺屬困難補助費的計發基數,也由以本人死亡時月工資為基數,改為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有些地方在計發比例上也做了多次調整。
尤其是在非因工死亡待遇費用的列支渠道和責任主體上也是各行其是。20世紀50年代《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初,規定列企業營業外支出。20世紀90年代后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和經營管理體制均處于新舊轉型的雙軌制磨擦期,在企業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渠道和責任主體上矛盾越發突現,企業與死者親屬、社保機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各類不同所有制經濟單位、企業與機關之間,各種各樣的矛盾交叉縱橫。就責任主體和列支渠道來看,各地大體可梳理歸納為以下四類:一是大多數地區仍運用行政強制手段,維持由企業承擔全部費用的做法。二是相當地區在政策上仍維持舊規定,但實際執行和行政監管已經失控。部分中小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堅決不承擔。有的只承擔喪葬費,不承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三是有的地區將責任主體和費用,均改為全部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費用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四是實行雙軌制運作,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喪葬費和長期按月發放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保局承擔,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非因工死亡待遇費用仍規定由企業全部承擔。
就待遇計發標準和辦法,根據各地或各類企業的不同情況,大致也可分以下四類:一是原則上仍執行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相應規定,實行一次性處理,只是待遇計發標準有所提高。二是在國有企業,相當部分地區已經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政策演變為普惠制撫恤政策,長期按月發放。三是在相當一部分企業中尤其私營企業中,實行與家屬協商制,一次性支付,待遇水平根據企業經營效益而定。四是為數不少的企業堅持不承擔任何遺屬供養費用,或只支付死者喪葬費。
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遺屬供養不應該再是企業的責任
根據目前各地的現狀,國家應該就企業在職人員因病工或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問題出臺統一政策,其要點是必須明確責任主體。
在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下,要死者生前單位負擔其直系親屬的供養責任,顯然是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附屬于國家或各級政府,企業員工由政府直接招用,員工身份是終身制的國家職工,與企業的關系就成了“人身依附關系”,“生是企業的人、死是企業的鬼”,國家的所有社會責任也均由企業全部包攬,所以企業職工無論是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供養的責任主體和費用均由企業承擔。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作為特殊商品已經回歸了它的本來面貌,工資、勞動報酬實質上只是勞動力的價值價格的體現,按勞動合同約定,員工付出勞動,企業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與企業只是一種由特殊經濟合同約定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人身依附關系,當員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他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也就自然終止,作為一個自然人不再是該企業的員工,與企業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那么憑什么還要企業去撫養他的妻兒老少呢?
也許有人要發問,人死了,那留下妻兒老少誰管?責任應該回歸社會。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和企業包攬了所有的社會功能,所以只能由企業負責;而當今隨著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逐步完善,這些失去撫養人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都可以通過已經或正在逐步建立起來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如低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不能再給企業轉嫁不合理的社會負擔。
三、對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政策改革的幾點設想
對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政策的改革,按目前現狀,設想以下三個方案。
方案一:(1)廢除現行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由企業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政策。(2)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喪葬費補助費為4個月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1人,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兩人,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3人或3人以上,為死者本人工資18個月(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出臺時,也處在市場經濟和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經濟環境下,當時的政策設計原則仍適應于當前的社會形態)。(3)領取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人員,再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向街道社區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得再領取由企業發給的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如其家庭成員平均生活費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應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政策銜接,已經享受企業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原待遇和列支渠道、承擔主體不變,待遇標準以后也不作調整,直至喪失享受條件為止,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鄉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線的,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方案二:(1)保留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制度,費用列社會救濟、救助渠道。(2)責任主體為民政部門和街道。(3)享受對象為未成年人,生活無來源的殘疾人,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
方案三:(1)也可由國家統一規定,將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撫恤費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繳費人員非因工死亡后,個人賬戶余額不再繼承。用于宏觀平衡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撫恤費用。(2)原來由企業實行按月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統一移交社會保險機構,撫養人死亡時已經清退了個人賬戶余額的,由企業再按一定標準補繳統籌費用。(3)在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低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的,可改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但不能同時享受兩項待遇。家庭成員平均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4)企業非因工死亡人員撫恤費的計發基數和辦法,應參照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但計發標準、比例應略低于工亡遺屬的撫恤標準。為從主觀上逐漸縮小城鄉差別,建議不再設立城鄉差別標準。
Enterprise Should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rvivors Support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YUAN Wen-ming,YUAN Zhe
(Social Security Training Advisory Center of Ordos City,OrdosInner, Eerduosi017000,China)
篇4
關鍵詞:養老保險;執行;問題;對策
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但也是一直未解決的老問題。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廣大農村居民養老問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
一、困難和問題
新農保開啟了農民養老保險新篇章,但在推進過程中,也遇到諸多困難與挑戰。
(一)宣傳力度不大,群眾參保意識不強
一是由于老農保存在的問題很多,所支付的養老金也起不到養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眾不愿參保;二是有的群眾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混為一談,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將新農保與社會救助政策相比較,認為即使不參保,年老后生活無著落還可以享受低保;四是從老農保到中農保再到新農保,制度變化快,群眾認識跟不上,導致以下兩個問題的出現:中農保參保對象認為和參加新農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錢,享受待遇卻差不多,自己吃了虧,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對比新農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眾的社保社會依賴性,許多農民認為,現在不參加新農保,以后會有更優惠的參保政策;五是大部分農村居民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加上歷史形成的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認為養兒防老、儲蓄防老比較可靠;六是一些年齡大的農民認為,短期內要繳大幾千,領取時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劃不來;年輕的農民則因短期內只有繳費義務,得不到可見利益,而采取等待觀望態度。這些問題的出現,僅憑電視、報刊、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不深入到農戶講深講透政策,很難增強群眾的參保意識。
(二)工作人員不足,辦事效率不高
一是隨著擴面工作的開展,新增參保的農村居民會越來月多,面對參保登記、基金征收、待遇計算、檔案管理、養老金資格認證等業務的辦理,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僅靠目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鄉鎮勞動保障所兼職人員去完成,已遠遠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而且服務隊伍建設滯后,一般鄉鎮主管,服務人員一共就兩到三個人,而新農保工作重,事情雜,很多工作人員都感到力不從心,這必然要影響到新農保工作開展的質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員由于缺乏專業的培訓,未能深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群眾的想法和參保的阻力所在,沒有真正做到政策聯系實際,聯系群眾,因地制宜,實事求是,致使阻力越來越大。三是參保宣傳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組來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組長缺乏對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難傳達出中央所要表達的文件精神。
(三)辦公設施不齊全,基層網絡不健全,成為擴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電子平臺先是實用性差,后是斷檔時間長,造成了工作開展的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對參保人員信息錄入所需的自動化辦公電腦及各類表、單、帳、卡、冊等的存放和以后參保人員的管理缺乏詳細的考慮,顯得相對滯后。加之系統設計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系統功能設置與實際操作應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設計本身存在缺陷,這一切已成為迅速擴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不利因素。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臺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四川省頒布了《四川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四川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
二、對策與建議
新農保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件好事、實事、大事,也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深遠,涉及千家萬戶的難事。針對目前存在的困難與問題,我建議:
(一)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發展社會養老保險
新農保政策執行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于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余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于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還應堅持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后,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后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加快社會保障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實施的強制性最終需要以立法來保證,盡早制定社會養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國養老保障實踐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方面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在某些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以德國為例,德國的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的,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已經成為雇員和雇主的自覺行動。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不高,覆蓋面不廣,當前群眾對新農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國家還沒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業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計,想方設法提出種種理由不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的滯后,消弱了政策規劃的權威性,導致了政策執行中的不規范現象,大大提高了實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實施效率,極大地阻礙了制度改革的進程。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在保證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礎上,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終具有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從而有效地減少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不規范現象,提高政策執行的績效。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或養老保險條例,逐步擴大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征費率,增強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能力。
(三)基于實際購買力,建立動態的新農保標準計算體系
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民享受新農保金額的實際購買力, 建立動態的新農保標準計算體系。所謂實際購買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貨幣能夠買到的實際商品和勞務的數量。貨幣的價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購買到的商品和勞務來衡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貨幣的實際購買力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近年來,國家連續8次下調銀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從1993年的10.9%下降到現在的2.25%。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要保值已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從新農保的資金籌措來源看, 三方共籌的實際額度是依照當前社會消費水平作為參照標準的, 三方承擔的金額比例也是依照這個標準確定的。應當明確的是, 固定金額的實際購買力是伴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狀況變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標準可能給予農村養老以基礎性支持, 但15年之后這一額度是否具有當前的基礎性作用應該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足夠的重視。所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有必要每年確定一定比例來充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目前,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數農民的投保金額都集中在最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 如果農民在繳費15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領取100元,這對農民來說很難保證其基本生活。因此,從長遠發展來看,必須要建立一種動態的計算方法,充分考慮購買力變化的因素,以確保新農保資金對農村養老支持的有效性。這種計算方法應該在試點階段逐漸引入并進行多區域的試驗。
(四)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
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于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出臺強制或激勵參保與自愿參保相結合的政策。對年齡在45周歲以下有經濟承受能力的農村居民實行強制或激勵參保,同時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長短掛鉤;對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實行自愿參保。這樣,既可增強新型農保政策的嚴肅性,使政府行為變得更加強力有效,又能夠使新型農保事業的發展持續推進。二是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范化操作程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辦法》等系統的法規和制度,嚴格規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協調和銜接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農村低保和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制度組成的完整體系,各項制度功能各異,不可或缺。同時,各項制度又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關系,搞好各項工作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的同時,應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從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等城鎮社會保險相銜接的保險格局出發搞好統籌協調,要按照“保基本,廣覆蓋,能轉移”的原則,做到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有接口,好銜接,可轉移,并確保轉移過程中參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失,真正為農民群眾筑起一道科學、便捷、順暢、牢固的社會保障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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