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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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免費保險是否保險
不少市民反映部分保險公司為了降低宣傳成本,以電話通知的形式免費為客戶送保險,不知是餡餅還是陷阱?
今天上午,在市區三水大廈工作的戚女士就接到這樣一個電話,對方表示是市區某人壽保險公司的,因公司舉辦活動,抽中了戚女士的手機號碼,要送戚女士一份價值3萬元的人身意外險并有禮物贈送。“無緣無故的送我保險,肯定是套圈。”戚女士表示。為了探究虛實,記者對這家保險公司進行了暗訪。
按照戚女士提供的地址,記者來到海港路的一家寫字樓中。只見這家保險公司辦公樓層的大廳里,聚滿了人,每個人手里都拿著一張卡片。這些市民都是保險公司通知前來免費領取保單的。
“昨天,自稱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電話通知讓我過來免費領取保單。”一位市民表示,剛開始他也不相信,不過來一趟也不損失什么,所以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態過來了。
通過對幾位前來領取保單的市民采訪,了解到他們都是保險公司通過電話告知被贈送保險的。對于免費送保險,這部分市民反應不一。有的表示以前也碰到過類似免費送保險的,而且在官方網站能夠查詢到自己投保的情況,而有的表示是真是假,等領了保單看看再說,如果是假的就報警。
記者看到,他們手中的保單其實是一張卡片式保單,上面詳細記錄著賬號、密碼以及保障的內容和保額數目。據一位剛剛查詢過信息的市民表示,根據卡片上的賬號激活后,可以在網上看到自己的投保信息。
淺談保險科技精準保險服務
摘要:近些年保險科技在我們國家的發展是非常迅猛,這個迅猛的發展勢頭也得益于互聯網的發展和進步。目前利用保險科技進行精準保險服務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保險服務項目,精準保險可以集營銷、精算、創新、理賠、防災等眾多因素于一身,還可以實現刻畫用戶肖像和挖掘用戶碎片化需求,通過不同的服務對象和不同場景滿足不同用戶的需求。實現精準保險服務的要素分別為長尾理論、反欺詐理論和防災、防損理論。本文將就保險科技下的精準保險服務進行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保險科技;精準保險;服務;反欺詐
保險科技是來自于金融科技的相關概念,是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和保險企業固有的風險管理特征逐漸發展所產生的較為獨立的保險體系。保險科技的核心內容簡單來說就是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等新興科技手段運用互聯網+的方式與市場進行緊密的結合,以此來做到防災防損。并且通過產品的差異化設計和智能化、精準化的保險服務對傳統的保險行業進行改良,最終實現自動化、智能化、精準化的保險服務。這個精準保險服務將會提升整個保險行業的主體地位,可以更好地了解用戶的需求,更加精準地契合市場,甚至可以介入消費者的生活,影響消費者的行為,所以說保險科技下的精準保險是可以使科技更直觀地為人們服務,還可以完善風險管理,做到滿足防災防損的需要。
1精準保險服務的背景
筆者前文提到過,保險科技是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等新興科技手段來深入了解、分析客戶的潛在需求,這為精準保險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也是未來保險行業科技化、細致化的奠基。未來的保險業根據保險科技可以推出更加細致的產品來迎合消費者,還會分析消費者的長遠需求和各種喜好,結合這些需求和喜好來實現組合式產品的銷售和推廣。同時,還可以實現智能化的核保和理賠,提升核保和理賠的效率,促進保險行業的進步和發展。精準保險服務近幾年在發展起來,雖然發展時間較短,但是其發展速度是非常快的,這得益于資本市場一直以來對于保險的長期和巨大的投入。自2011年保險科技獲得接近1.5億美元的投入以來,直至2017年23億美元的投入、2018年接近40億美元的投入對于保險科技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據權威的媒體報道顯示,在2017年全球就有1700余家保險科技公司,到2018年2000余家保險科技公司,融資規模更是空前的,2018年的融資規模接近400億美元。與之相比我們國家的保險科技市場份額是相對較低的,在2012年我國的保險科技全球占比僅為5%左右,美國的占比高達65%左右。基于上述數據,我們國家未來的保險科技發展將成為資本市場的重點發展地區,我國也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拉動保險科技的發展。
2精準保險的發展形式
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論文
一、案情
原告陳文某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陳某(投保人)為妻子游某(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險人)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98版),交費期20年,繳費方式為處每年交費928元,保險金額20000元。合同還對責任免除條款作了約定,其中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即被告)不負保險責任一項條款,另外合同還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說明。同時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于2000年1月5日交納第二期保費。在合同約定第三期保費交納時間到達時及寬限期間內,原告因客觀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費,造成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保單復效,被告于當日同意復效,當日原告向被告補交了第三期保費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險人游某因家庭問題于凌晨在家中自殺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要求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被告認為游某的自殺發生在保單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根據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規定,本案不屬保險責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不同意給付死亡保險金,只同意給付退費金3712元,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原告以被告對免責條款未對其履行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6萬元及利息。
保險監管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監管
一、近年來歐盟國家保險業重要指令出臺情況
歐盟不同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現有的歐共體指令為基礎。與國際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夠而且經常對監管合作制定有約束力的義務,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礙。歐盟實施的各種金融方面的指令對歐盟金融一體化和監管合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險方面,歐盟近幾年也頒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規、指令,對于歐盟保險業的發展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兩個重要的指令和一個行業標準需要引起關注:
1.償付能力標準Ⅱ(solvencyⅡ)
償付能力標準Ⅱ的目標是建立一套適應保險市場發展趨勢和現實需要、避免過分復雜的全新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統一各成員國的保險監管立法規范,提高歐洲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償付能力Ⅱ主要是針對歐盟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存在的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考慮得不全面,而且對于保險公司的個體風險不敏感的缺陷進行的改革與完善。歐盟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是由三個層次組成的:第一個層次是對責任準備金的評估,第二個層次是對資產價值的評估與認可,第三個層次是償付能力邊際的確定(一般稱之為固定比例法,即償付能力邊際與資產和負債之間的關系用比例固定下來),這三個層次基本上反映了償付能力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但撇開這三重體系本身的合理性與技術細節不談,僅從結構的角度,要將償付能力置于保險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和風險評價的框架范圍內還遠遠不夠。針對這種情況,按照推進歐盟統一金融市場建設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SAP)的要求,歐盟委員會下屬的保險委員會擬定了“償付能力Ⅱ號工程(SdlvencyⅡProject)”。對償付能力Ⅱ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夏馬報告(ShannaRepoa)和畢馬威報告(KPMGReport)。這兩份報告均建議建立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方法(Risk—BasedApproach),并將其作為評價保險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和風險的基本手段,借鑒“巴塞爾協議”關于銀行財務狀況和風險評估的“三支柱法”搭建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新框架。第一支柱是根據保險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資產負債狀況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最低償付能力規定;第二支柱是審慎的監管評價;第三支柱是引入市場力量監督和管理。盡管預計償付能力Ⅱ不會在2010年以前實施,但歐盟部長會議會先做出具體實施的計劃。歐洲保險委員會和職業養老金協會已經進行了一個關于償付能力Ⅱ的施行對壽險資本金要求的前期研究。歐盟保險業將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去適應這部法令。
2.保險調解指令(TheInsuranceMediationDirective)
該指令是“金融服務行動計劃(PSAP)”的一個組成部分,旨在為歐洲的保險中介行業建立一個獨立的市場,為中介機構的批準、資本化和管制引入歐盟框架。指令采取共同體規章的形式,需要轉化為各成員國的法律條款,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此項指令要求所有的保險中介機構必須在所屬會員國中進行登記與注冊,以符合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一旦在某一會員國中注冊成功,將可以自由地在歐盟任一會員國中提供與銷售保險服務。該指令于2004年底生效,將取代1977年的指令。此項保險調解指令有助于改善與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選擇,同時也有助于保險中介機構跨國提供相關服務。按照規定,歐盟成員國要在2005年1月14日前在國內實施這項指令,但只有奧地利、捷克、丹麥、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和英國達到了要求。2005年上半年由國際保險和分保提供者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ProducersofInsuranceandReinsurance)所作的調查顯示,有9個成員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波蘭、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將陸續執行這部指令。在有些國家,比如英國,實施這部指令將給保險業帶來實質性的變化。這部指令在各國的實施將會帶來歐盟各國保險監管的進一步發展。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依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業界諸多學者亦謂即指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所具有的經濟上得失之利害關系。保險利益,英文為insurableinterest,譯為此乃約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權益。我國香港保險總會編印之《個人保險》中則稱“可保權益”乃投保人購買保險之權利,這種權利通常是由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某種關系而產生的。一般來說若投保人會因為標的遇到損害而直接引致損害的“可保利益”便存在。
他國學者大多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應是被保險人,而非我國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比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更有重要,因為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無利益即無損失,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被保險人并無損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險人填補其損失呢?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雖財產保險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時為被保險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時為被保險人者。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實務中,我國財產保險保單規定保險標的為“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亦是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其成立之要件及意義因觀點較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稍事論述。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主要樣態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依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業界諸多學者亦謂即指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所具有的經濟上得失之利害關系。保險利益,英文為insurableinterest,譯為此乃約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權益。我國香港保險總會編印之《個人保險》中則稱“可保權益”乃投保人購買保險之權利,這種權利通常是由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某種關系而產生的。一般來說若投保人會因為標的遇到損害而直接引致損害的“可保利益”便存在。
他國學者大多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應是被保險人,而非我國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比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更有重要,因為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無利益即無損失,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被保險人并無損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險人填補其損失呢?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雖財產保險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時為被保險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時為被保險人者。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實務中,我國財產保險保單規定保險標的為“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亦是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其成立之要件及意義因觀點較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稍事論述。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主要樣態
農業保險保險立法完善探討
摘要:目前,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不盡如人意,我們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現狀,正確認識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政策性力量的引導,憑借立法、行政等手段來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掃除其發展道路上的羈絆,以解決我國農業生產的后顧之憂,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我國農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立法;經營目標;有效需求
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把“三農”問題當作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來抓。而農業問題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業是一個外部性很強的產業,它的穩步發展不僅可以促進本部門的發展,而且還可以促進其他產業的發展。《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我國農作物每年受災面積為4600萬公頃,占總播種面積的30%左右。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以規避農業風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我國農民利益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時,農業也是一個弱質產業,常常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如何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卻不盡如人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缺少政府行為和財政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基于此,本文將從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入手,分析阻礙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并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機制,使其成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利器,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于建國初期即開設了農業保險,20世紀70年代停止了該項業務。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這一險種長期就處于不景氣狀態。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中國各類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3000多億元,農業保險總收入只有4.8億元左右,僅占到全年保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費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也在不斷減少,由最多時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制度嚴重落后于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農業保險立法的現狀
社會保險轉型與商業保險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社會保險已經加快轉型的步伐,商業保險也同樣得到了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作為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有著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有效解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由此可見,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對于人們的日常生活是必不可少的。為此,本文對于社會保險轉型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商業保險的發展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對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于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了闡述,以供參考,希望能夠以此更好地促進我國商業保險的發展。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保險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人們手中積累的資金也變得越來越多,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同樣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問題。作為我國目前人們規避風險的主要方式,商業保險以及社會保險更是受到了廣泛關注。對此,我們需要對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細的研究,對于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探析,以此來為商業保險以及社會保險的共同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一、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
社會保險在我國有著相對比較長的發展歷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保險也隨之得到了更為迅速的發展。社會經濟的轉型也使得計劃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同樣無法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在經過長時間的改革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商業保險得到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市場經濟的改革發展使人們的生活質量水平得到了較為顯著的提升,目前階段,我國的各個行業都取得了較為長足的發展,但是其承擔的風險要遠高于計劃經濟的實際需求。為了能夠盡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承擔的風險,保險方式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而商業保險的工作人員也必須要對時代的變化進行了解,進而以此來提升自身的商業利益,從而有效拓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空間。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處于政府管制的狀態,商業保險作為經濟發展的產物,二者之間存在著相互的影響。對于商業保險而言,我國并不強制公民購買商業保險,公民可以按照自身的醫院自行選擇。在購買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的過程中,能夠對自身的財產進行保障,將財產風險降至最低。但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貧富差距較大,使得許多人并沒有充足的資金購買商業保險,對于這一問題,需要我國的政府部門積極解決,努力消除貧富差距,以此來保證我國社會發展的穩定性。在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的社會保險發展速度相對比較緩慢,這就為商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絕佳的機會。基于此,人們對于商業保險也同樣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社會風險服務在商業保險的不斷發展過程中也同樣得到了較為迅速的發展。社會保險屬于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結果,具備著建設社會的主要用途。社會保險能夠保證每一位公民在生活以及工作中能夠獲得更加可靠的生活保障。而商業險根據社會商業化的程度,具備非常明顯的商業性,同時也具備一定的自律性。根據相關調查結果員表明,商業保險最為主要的發展依據就是我國市場經濟的主要發展內容。在購買商業險的過程中,要結合自身的情況,合理進行險種的選擇,這樣才能有效降低商業發展階段存在的風險問題。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影響
保險公司保險投資分析論文
一、前言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可見有效的資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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