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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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監管意見
一、保險集團概述
根據保監會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其對保險集團的概念作出了如下界定:“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或多家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目前我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嘗試保險集團的經營方式,保險集團化初現雛形。保險集團式經營因其規模上和范圍上的優勢能夠廣泛地開展業務并降低服務成本來獲取利潤而大受歡迎,但潛藏的各種經營風險也不容忽視,諸如風險傳遞、財務風險、管理風險、利益沖突風險等問題,其足以威脅到整個集團的運營安全。因此,在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之下,在保險集團普遍建立將是未來主流的情況下,如何化解經營風險以使保險集團的優勢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是一個需要我們積極思考的課題。
二、對保險集團監管的限制
1.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限制世界上已有多國實行了混業經營,而我國也出現了保險集團的經營模式,但擺在面前的事實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國仍舊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之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據此,我國保險集團的經營地位并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同。
2.統一監管法律缺失在分業監管的條件下,各個監管部門都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制定所屬行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不能做到完整地銜接,涵蓋不到的部分就可能成為集團逃避法律的漏洞。而《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雖然在現階段已經算得上是比較全面的監管辦法,但是在法律層級上只不過屬于規范性文件,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
3.監管水平的局限在技術手段方面,保險集團風險的復雜性遠超過普通的保險公司,而且風險還會在集團內部相互傳遞,我國關于風險防范的措施尚不健全,風險的事前預防環節還很薄弱。在人員配備方面,保險集團內部涵蓋多行業的子公司,為了更好的執行監管職責,監管人員也應具備各個行業的專業常識,因此急需提升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或引進復合型人才。
保險集團金融控股論文
[摘要]保險集團金融控股不但有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各項資金,實現投資專業化管理,取得投資規模效益,還有利于增強專業子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提高規模競爭的優勢。作為保險控股集團,要最大限度地發揮集團的協同效應,提高綜合競爭力,就必須建立與創新機制相一致的現代企業制度,全面提升企業集團的經營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加大電子商務的應用與創新,開展網上金融超市業務;密切關注國家相關醫療、社保、教育、就業等制度的改革,加強與這些部門的合作,構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保險服務平臺,擴大服務領域,增加保險服務產品的附加值;堅持國際化的標準和市場化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以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一、保險集團的金融控股優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大多數采用了集團控股模式實現產、壽險分業經營和專業化管理。例如最早進入我國市場的美國國際集團AIG,其下設全資壽險子公司——友邦保險AIA,產險子公司——美亞保險AIU,在美國本土AIG還擁有多家投資子公司,負責整個集團保險資金的專業化管理。在我國保險市場開業的德國安聯集團、法國安盛集團、荷蘭ING等也都是典型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我們平時所說的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以是一項以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從發展趨勢看,經營性控股公司正逐漸向投資性控股公司轉變。
當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是在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市場體制和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特殊需要而采用的。但就金融業自身而言,不僅銀行、保險、證券各業之間存在很強的關聯性和互補性,而且由于其經營對象是貨幣資產而非實物資產,因此相互轉換也十分便利。比如,貸款可以證券化,開放式基金與銀行存款十分相似,保險兼具儲蓄和投資功能等。因此,近年來,西方金融機構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壓力下,為適應客戶多元化服務的需求,紛紛通過收購和兼并等方式組建新的金融集團,迅速擴張其資本,擴大經營領域、占領市場。全球金融業開始經歷由分業經營向集團經營的歷史轉變,但這決不是半個多世紀前金融服務業混業經營的簡單重復,而是在市場需求形態高級化、現代金融業經營管理手段有了巨大發展和進步的情況下,金融服務業走向更高級經營階段的標志。
作為保險集團,其金融控股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團在品牌、經營戰略、營銷網絡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同優勢,降低集團整體運營成本并從多元化的經營中獲取更多收益。保險集團的金融控股職能,不但有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各項資金,實現投資專業化管理,取得投資規模效益,還有利于增強專業子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提高規模競爭的優勢。通過保險集團控股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產、壽險及相關業務的相對獨立性,又能在集團不同金融業務之間形成良好的“防火墻”,從而有效控制風險;同時,集團控股的架構使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集團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于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集團統付盈虧,這既可以防止不同的業務風險相互傳遞,對內部交易起到遏制的作用,又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跨整個集團的情況發生。
如果說保險集團控股只是金融控股的一種模式,那么以保險為主載體的控股公司則要受到《保險法》和分業經營等規定的多種制約。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1年10月被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卻把中國信托投資公司所有的金融業務,包括兩大商業銀行(全資子公司“中信實業銀行”和持有55.29%股權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華銀行”);證券(“中信證券”);保險(“信誠人壽保險”,與英國保誠保險公司在廣州合資組建);信托及期貨等都放在“中信控股”的框架下,經營范圍已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全能化銀行、證券、保險聯合的金融集團模型。與此相類似的還有以“光大集團”持有55.49%股份的香港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公司,其商業銀行業務主要通過“光大銀行”和“港基國際銀行”提供,“光大控股”分別擁有20%的股權;證券期貨業務則由“光大證券”和多家全資子公司提供,“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證券”49%的股權并全資擁有“光大證券(香港)”、“光大財務投資”、“光大資產管理”、“光大融資”、“光大外匯”、“光大期貨”;其保險業務則由“英國標準人壽”(持有20%的股權)和全資子公司“光大保險公司”負責。同時,一批像“首創集團”、“海爾集團”、“中石油”、“中海油”等產業大鱷也通過一系列的并購重組,形成對一些金融機構的控股,并利用其在制造業、加工業等產品市場具備的龐大客戶群和營銷網絡,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即“產融結合”。以上這兩類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只能算作“準金融機構”,在目前分業監管的制度框架下,對此類機構的監管存在灰色地帶。
保險業集團發展研究論文
隨著保險監管政策的進一步放寬,我國保險業集團化發展步伐日益加快。截止2005年底,國內集團化保險公司已有6家,顯示出強勁的發展勢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本文結合國內外金融保險業發展趨勢,從保險業集團化發展的意義出發,探討保險集團化經營模式的要點,對集團多元化發展趨勢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思考并闡述。
一、目前保險業集團化發展的現狀和特點
2002年《保險法》修正案頒布,允許保險公司資金用于設立保險企業。在法律的許可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組建控股(集團)公司,下設產險子公司、壽險子公司、資產管理資公司、保險銷售子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方式來實現集團化經營。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相繼完成了集團化改造,完成了產、壽險在同一集團下的融合。三大國有保險集團的成立標志著保險業以集團化為主要模式的混業經營時代的開始,加上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以集團的形式參與市場競爭,保險集團成了大型保險公司的共同選擇。
以人保集團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壽險、中盛國際、中元經紀四個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國人保已經由原來的一家公司發展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經紀公司)的保險集團,業務經營由原來的非壽險發展到壽險、健康險、資產管理、保險經紀等領域。
再看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2003年,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了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相繼發起、設立了中國財產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等,經營業務涉足再保、直保、投資、傳媒、保險經紀、教育培訓等多個領域。
金融集團保險業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金融業國際競爭的加劇和混業經營的興起,我國保險業的經營環境逐漸發生了變化,組建金融集團是我國保險業規避監管限制,迎接國際競爭的理性選擇。我國已基本具備了組建金融集團的條件,為保證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金融集團的組建宜走循序漸進之路。保險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途徑有:建立集團公司;在保險集團公司的基礎上,通過共同設立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或入股銀行和證券機構的方式拓寬經營范圍;兼并收購中小型金融機構,或與大的銀行集團、證券集團實行合并,并最終形成金融控股公司。
隨著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政府開始不斷兌現關于逐步開放保險市場的承諾,國外保險機構不斷涌入,國內保險市場的競爭已經由以前的國內競爭轉向國際競爭。面對眾多的外資保險公司,尤其是外資金融集團的競爭,中國保險公司應通過集團化的道路,盡快把自身做大做強,以提高市場競爭力,金融集團模式是中資保險業實現這一目標的快捷途徑。
一、中國金融業從分業走向混業
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是否可以由同一主體經營,金融業大體上分為混業經營型、分業經營型兩類。上世紀90年代以前,中國金融業采取混業經營形式。當初,中國經濟出現房地產和證券熱,大量銀行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和股市,引發了泡沫經濟。為化解金融泡沫,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國內不得從事信托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緊接著,國務院批復同意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構體制改革》的方案,中國保險業開始由混業經營向分業經營轉變。到2003年,中國成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正式確立。
分業經營制度的實施與我國的金融發展情況、市場條件具有緊密的關系。在市場發育程度不高、監管手段和方法落后的情況下,為防范和化解風險,限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成為主要手段之一。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泡沫產生的原因就在于當時金融機構的業務混亂所致,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采取了分業經營制度。對保險業來說,由于產壽險在經營方式與核算方式上明顯不同,混業經營容易造成產壽險資金混用、業務數據混亂等問題,在監管體系和內控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有其內在的必然性。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金融機構治理機制的完善、政府監管手段的提高和外部監督的加強,以防范金融風險為目的的分業經營不僅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其存在反而會限制金融業的發展,使金融企業規模太小、資金運用渠道狹窄、銀行與企業關系疏遠、金融企業競爭力下降,加大了金融風險。
保險業集團化發展論文
隨著保險監管政策的進一步放寬,我國保險業集團化發展步伐日益加快。截止2005年底,國內集團化保險公司已有6家,顯示出強勁的發展勢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本文結合國內外金融保險業發展趨勢,從保險業集團化發展的意義出發,探討保險集團化經營模式的要點,對集團多元化發展趨勢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思考并闡述。
一、目前保險業集團化發展的現狀和特點
2002年《保險法》修正案頒布,允許保險公司資金用于設立保險企業。在法律的許可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組建控股(集團)公司,下設產險子公司、壽險子公司、資產管理資公司、保險銷售子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方式來實現集團化經營。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相繼完成了集團化改造,完成了產、壽險在同一集團下的融合。三大國有保險集團的成立標志著保險業以集團化為主要模式的混業經營時代的開始,加上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以集團的形式參與市場競爭,保險集團成了大型保險公司的共同選擇。
以人保集團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壽險、中盛國際、中元經紀四個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國人保已經由原來的一家公司發展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經紀公司)的保險集團,業務經營由原來的非壽險發展到壽險、健康險、資產管理、保險經紀等領域。
再看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2003年,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了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相繼發起、設立了中國財產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等,經營業務涉足再保、直保、投資、傳媒、保險經紀、教育培訓等多個領域。
大型保險企業集團化分析論文
一、我國大型保險企業集團化發展的動因
(一)外資保險集團在華擴張
由于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外資保險機構在華營業有比較高的要求,所以,目前在華營業的外資保險機構大多是經營歷史悠久、資金實力雄厚、品牌影響廣泛的國際性大型金融保險集團,他們在經營特點上的一個共性就是已經實現了集團化經營,因此,在中國業務的擴張上也呈現出明顯的集團化經營趨勢,不僅進入我國保險行業,同時也進入銀行、資產管理、證券等行業。這種集團化的擴張已經滲透到我國金融行業的各個領域,其協作效應開始顯現。外資保險集團綜合經營體現出來的競爭力成為刺激我國大型保險企業盡早進行集團化擴張、擴大經營領域的重要外部原因。
(二)銀行向保險行業的滲透
銀行業正加速向保險領域滲透。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已經向保監會遞交了設立壽險公司的申請;交通銀行已明確表示正在籌備設立保險公司;工商銀行也有意借道工商銀行(亞洲)公司(簡稱“工銀亞洲”)進入保險業。銀行業獲取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銷售網絡方面的突出優勢就會很快顯現。目前,我國大型保險企業與銀行的合作多是停留在銷售協議層面,即使有投資也多是財務性投資,戰略性投資非常少,這就決定了我國保險企業與銀行業之間的合作穩定性不高。一旦銀行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出于業務上的考慮,與現有保險公司的合作關系將更加不穩固。這種合作關系上的壓力也使得保險公司必須通過資本紐帶等方式與銀行建立起更加深層次的合作關系,或者直接進軍銀行業,維護銀行銷售網點的穩定。
(三)監管機構的支持
保險集團金融控股管理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金融業入世過渡期的全部結束以及我國綜合經營逐步放開,為了提高整體競爭力和抵御風險能力,國有保險公司應加快實施金融控股化的戰略進程。資本實力是國有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化的約束因素,并體現出處于構造業務體系的初期階段、以保險業務和資產管理為主業的特點,當前國有保險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綜合經營的現實策略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以保險業和資產管理業務為主的金融業務框架、加強與其他金融業的合作、發揮整合資源優勢、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關鍵詞]國有保險集團,金融控股公司,綜合經營
隨著中國金融業人世過渡期的全部結束以及我國綜合經營的逐步放開,國有保險公司面臨更加嚴峻的競爭形勢,突出表現為國際金融保險集團綜合經營的絕對優勢以及國內以銀行業為核心的金融集團的迅速崛起。為了提高整體競爭力和抵御風險能力,國有保險公司應加快實施金融控股化的戰略進程。
一、國有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化的約束因素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一個集團公司(母公司)的框架之下,各子公司專門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領域的金融業務,整個集團公司涉足至少兩種不同的金融業務。國有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化受到法律環境、資本實力和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的制約。國有保險公司在構建金融保險集團的過程中,最明顯的特點是受到政策法規的限制和指引。盡管我國已在法律和監管上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但現行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即沒有禁止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擁有共同的大股東,因而在客觀上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留出了法律空間。在“十一五”期間,國家將鼓勵綜合經營,因此來自法律方面的約束力將逐漸降低。
資本實力是金融保險集團發展的關鍵約束因素。隨著國內金融業與國際金融業的不斷接軌,不論是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保險業的償付能力、證券行業的凈資本監管體系、信托業以最低資本要求為核心的風險體系等,都體現了監管對資本與風險相匹配的要求。缺乏足夠的資本,即使政策允許進行綜合經營,也使國有保險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化的擴張過程中感到力不從心。
保險集團風險管理構架探究論文
摘要:保險集團是以保險為核心,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金融混業經營集團。本文針對保險集團混業經營中子公司的復雜性和子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對保險集團如何進行全面市場風險管理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保險集團混業經營市場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保險業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日益成熟,保險業已經成為支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保險集團已成為金融體系日益活躍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集團是以保險為核心,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業經營集團。保險集團的金融混業經營使其能夠全面參與衍生產品的各個市場環節,但也增加了保險集團市場風險暴露的廣度和深度,即由于業務的綜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場領域風險的直接影響,構成了全面的市場風險。保險集團混業經營中子公司比較復雜,而且每一個子公司業務性質都有其特殊性,給集團市場的全面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挑戰。
一、保險集團全面市場風險管理的架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6年頒布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將市場風險定義為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和表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并根據導致市場風險因素的不同將市場風險劃分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匯率風險和黃金等商品價格風險。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以及金融創新的發展,保險集團面臨的市場風險呈現出高層化、擴散化、契約化和網絡化等特點。2007年以來的次貸危機又使保險集團的市場風險進一步上升。在這個背景環境下,保險集團應考慮設計一個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通過建立和適時調整自身的風險管理機制,來防范和化解集團和子公司層面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集成管理的風險管理架構應設計為矩陣式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它應在橫向業務整合的基礎上,增加縱向的管控,將同屬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風險因子的品種進行風險加總。金融集團由決策層確定總體風險資本,然后把總體風險資本限額按橫向(子公司)來進行分配。即將風險資本限額在集團不同的子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子公司再將所配的風險資本限額配置到每一個業務部門,則每一級的管理者面對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把下一級的投資活動產生的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如果每一級的風險管理者都能做到隨時掌握和監督下一級的風險限額執行情況,并能對突破既定限額的情況進行及時干預,則風險管理就算真正達到目標(層級管理)。
我國保險集團競爭力研究論文
這樣的金融控股公司將具有“集團控股、多元發展;法人分業、專業經營”的特點。作出這樣的戰略定位主要是從應對競爭和更有效滿足市場需要兩個方面的考慮。從競爭的角度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全球競爭的本土化特征日益顯現,大量跨國保險集團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直接與我國保險企業展開競爭,這些大型保險集團多是以保險為主業的全能型金融集團,具有多方面的綜合競爭優勢,國有保險公司應對其競爭,同樣需要集團化經營;從市場需求的角度看,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客戶全面金融服務需求與日俱增,這要求金融保險企業通過不斷的業務創新予以滿足。國際經驗表明金融混業經營的核心動力來自業務創新,這種業務創新則必須依托集團平臺,通過整合不同子公司的業務,向客戶提供“一站式”保險金融服務。
建設金融控股集團,通過控股多個經營不同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可以實現多樣化發展,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集團資源的有效利用。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在組織經營活動中,具有多方面的優越性,一是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對資本的經營管理比較便利,只要把設立、兼并或收購的公司置于控股公司的傘下即可,無需解決像一般企業在實施兼并或收購過程中所遇到的母公司與新公司在技術、財務、法律及人事方面的諸多問題。即使在出售傘下子公司時也只需要轉讓控股股權就行,這種便捷的資本經營方式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資產實行集約化經營。二是可實現資本擴張效應的放大。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控股支配權,子公司又可以通過控股“孫公司”,依此類推,形成被放大的資本擴張效應,即多重資本杠桿效應。三是有利于形成金融產品的品牌效應。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實行控股公司系統管理,執行的是法人分離原則。在這種原則指導下,集團公司傘下各子公司是分別相對獨立的專業公司,它們具有專業金融公司和金融產品的品牌優勢、質量保證和人才優勢。從集團公司整體來講,既有專業金融公司的產品優勢,又有控股集團的規模經濟及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的優勢。四是有利于進行合理財務安排。集團內部各個子公司經營能力不同,其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也不一樣,集團公司可以有選擇地平衡各子公司的收益水平,通過合理調度集團內部的資金和財務資源,實現集團收益最大化。
在集團公司實行多元化發展戰略的同時,下屬子公司應強化專業化經營。這樣做一方面是要適應目前國內金融業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監管模式;另一方面,也是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的需要。目前國內專業保險公司與國際大型保險公司相比,在專業化經營水平上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子公司應集中精力做好自身業務的專業化經營。此外,通過子公司的專業化經營,保證集團公司在專項業務上的競爭優勢,同時強化“防火墻”機制,防范風險。
二、集團公司必須合理確定管理思路和正確處理母子公司的關系
公司制企業中的母子公司關系歷來是最難處理的問題之一。劃清母子公司各自的權限及相應承擔的責任,是集團系統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根據集團公司的戰略定位,集團公司組建后對下屬全資和控股公司的管理必須進行創新,一方面要防止成為以往國有企業主管機構的翻版;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目前集團公司與所屬專業保險股份公司資產聯系和業務關系的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下屬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加強集團公司合理管控和有利于資源共享、實現協同效應的原則,加強對集團系統的管控。
為了保證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職能落到實處,保證集團公司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和投資收益權能夠得到充分行使,要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一是發展戰略管理。集團公司要統一制定集團的遠景目標和總體戰略,編制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各下屬公司要依據集團總體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相應編制本公司的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二是財務預算管理,集團公司要向下屬全資和控股公司下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并對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全過程監控,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和手段進行審計監督。三是建立運營監控體系,掌握下屬公司業務運行情況,并進行必要的審計監督。四是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現代保險集團競爭力探討論文
一、保險集團公司要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戰略定位,實行專業化與多元化相結合的發展戰略
從當前國內金融市場發展狀況、金融監管政策和金融業發展趨勢看,保險集團公司應定位為以保險為主業并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積極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充分發揮現有品牌和資源優勢,著力搭建新的發展平臺,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逐步發展成為多元化經營的大型綜合金融服務集團。
這樣的金融控股公司將具有“集團控股、多元發展;法人分業、專業經營”的特點。作出這樣的戰略定位主要是從應對競爭和更有效滿足市場需要兩個方面的考慮。從競爭的角度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全球競爭的本土化特征日益顯現,大量跨國保險集團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直接與我國保險企業展開競爭,這些大型保險集團多是以保險為主業的全能型金融集團,具有多方面的綜合競爭優勢,國有保險公司應對其競爭,同樣需要集團化經營;從市場需求的角度看,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客戶全面金融服務需求與日俱增,這要求金融保險企業通過不斷的業務創新予以滿足。國際經驗表明金融混業經營的核心動力來自業務創新,這種業務創新則必須依托集團平臺,通過整合不同子公司的業務,向客戶提供“一站式”保險金融服務。
建設金融控股集團,通過控股多個經營不同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可以實現多樣化發展,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集團資源的有效利用。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在組織經營活動中,具有多方面的優越性,一是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對資本的經營管理比較便利,只要把設立、兼并或收購的公司置于控股公司的傘下即可,無需解決像一般企業在實施兼并或收購過程中所遇到的母公司與新公司在技術、財務、法律及人事方面的諸多問題。即使在出售傘下子公司時也只需要轉讓控股股權就行,這種便捷的資本經營方式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資產實行集約化經營。二是可實現資本擴張效應的放大。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控股支配權,子公司又可以通過控股“孫公司”,依此類推,形成被放大的資本擴張效應,即多重資本杠桿效應。三是有利于形成金融產品的品牌效應。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實行控股公司系統管理,執行的是法人分離原則。在這種原則指導下,集團公司傘下各子公司是分別相對獨立的專業公司,它們具有專業金融公司和金融產品的品牌優勢、質量保證和人才優勢。從集團公司整體來講,既有專業金融公司的產品優勢,又有控股集團的規模經濟及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的優勢。四是有利于進行合理財務安排。集團內部各個子公司經營能力不同,其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也不一樣,集團公司可以有選擇地平衡各子公司的收益水平,通過合理調度集團內部的資金和財務資源,實現集團收益最大化。
在集團公司實行多元化發展戰略的同時,下屬子公司應強化專業化經營。這樣做一方面是要適應目前國內金融業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監管模式;另一方面,也是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的需要。目前國內專業保險公司與國際大型保險公司相比,在專業化經營水平上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子公司應集中精力做好自身業務的專業化經營。此外,通過子公司的專業化經營,保證集團公司在專項業務上的競爭優勢,同時強化“防火墻”機制,防范風險。
二、集團公司必須合理確定管理思路和正確處理母子公司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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