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監管意見

時間:2022-06-27 06: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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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監管意見

一、保險集團概述

根據保監會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其對保險集團的概念作出了如下界定:“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或多家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目前我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嘗試保險集團的經營方式,保險集團化初現雛形。保險集團式經營因其規模上和范圍上的優勢能夠廣泛地開展業務并降低服務成本來獲取利潤而大受歡迎,但潛藏的各種經營風險也不容忽視,諸如風險傳遞、財務風險、管理風險、利益沖突風險等問題,其足以威脅到整個集團的運營安全。因此,在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之下,在保險集團普遍建立將是未來主流的情況下,如何化解經營風險以使保險集團的優勢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是一個需要我們積極思考的課題。

二、對保險集團監管的限制

1.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限制世界上已有多國實行了混業經營,而我國也出現了保險集團的經營模式,但擺在面前的事實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國仍舊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之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據此,我國保險集團的經營地位并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同。

2.統一監管法律缺失在分業監管的條件下,各個監管部門都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制定所屬行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不能做到完整地銜接,涵蓋不到的部分就可能成為集團逃避法律的漏洞。而《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雖然在現階段已經算得上是比較全面的監管辦法,但是在法律層級上只不過屬于規范性文件,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

3.監管水平的局限在技術手段方面,保險集團風險的復雜性遠超過普通的保險公司,而且風險還會在集團內部相互傳遞,我國關于風險防范的措施尚不健全,風險的事前預防環節還很薄弱。在人員配備方面,保險集團內部涵蓋多行業的子公司,為了更好的執行監管職責,監管人員也應具備各個行業的專業常識,因此急需提升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或引進復合型人才。

三、對保險集團監管的建議

1.建立健全保險集團監管法律法規現階段我國應當先將《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內容上的擴充和細化,并上升為法律文件,保證監管的立法先行。同時應推出與保險集團監管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保險集團的監管做出全面的規定,還可以補充監管細則,提升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金融業其他監管機構也應該對各自的監管法律法規進行升級和完善,對于各個行業之間的監管法律法規存在的沖突要以書面的形式做出解釋說明、提出處理辦法,并對那些已經不符合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最后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公布統一的金融監管法律,構建完整且完善的法律監管框架。

2.以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為監管核心保險集團的經營面臨著復雜的風險問題,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是監管工作的重心。為了能夠及時地發現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首先需要建立起風險預警機制。由各個監管機構共同選定統一的預警指標,然后按照監管機構的層級進行分級監測,對整個金融行業內的風險進行監控,收集風險信息并通知給各個金融機構。保險集團不僅需要面對多樣化的經營風險,還需要時刻警惕可能引起風險擴大化的風險傳遞。為了有效限制保險集團內部風險的相互傳遞,可以選擇在保險集團內部建立起風險“防火墻”。然而,我國對于“防火墻”的設立還很陌生,具體標準的設定也很難把握。如果設置得過松,“防火墻”就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相反設定得過緊又會削弱保險集團協同優勢的發揮,所以現階段的目標是松緊適度,但在沒有完全定論之前可以適當地從緊。

3.注重對保險集團資本管理的監管目前多家銀行已經著手構建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通過識別、測量、管理各種風險來計算抵御風險所需要的資本,確保任何情況下對于資本的需求。保險集團也應當借鑒并引入資本充足評估機制,保障集團的穩健經營。除此之外,保險集團還應建立的一是資本約束機制,使資本增長與風險資產的增長相匹配,根據資本狀況來決定業務的規模;二是資本補充機制,當業務不斷地增長,風險也相伴隨著增長,對資本的需求也相應增加,這就需要及時地補充資本以保證償付能力的充足。

4.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的監管行業中有句老話說“陽關是最好的殺毒劑”,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險集團的健康發展、方便于保監會的監管,同時還可以接受來自行業和社會的監督。保險集團應當定期披露有關集團整體及內部各個專業子公司的信息,涉及集團的組織架構變動、資本充足情況、風險狀況、內部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內容,并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的原則。當然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比如對于人員的要求,保險集團是新興事物,集團的監管也需要具有全面金融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以應對保險集團可能面臨的復雜金融風險。另外,還應經常與國際交流信息、分享經驗,對潛藏的金融風險提前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