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監管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10 22: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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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現代經濟實質上是市場經濟、創新經濟、法治經濟。
第一,市場經濟。現代經濟的基礎是市場經濟。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須進一步簡政放權:向市場、企業、社會放權。三中全會決定通篇是放權,是可以、能夠、允許,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調動企業、公民創新、創業、創造的積極性。今年3月開始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全面展開的,成效顯著。截至9月底,新登記注冊企業223.29萬戶,同比增長57.9%。
第二,創新經濟。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創新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跳出“中等收入陷阱”,關鍵靠創新,需要激發市場、社會創新活力。第三,法治經濟。現代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自然經濟是人治經濟,計劃經濟是權力經濟,市場經濟說到底是法治經濟。應把市場主體放出管制的“籠子”,放進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動力、紅利實質上就是制度的動力、紅利。
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看似條文不多(共25條),但是第一次通過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來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障交易安全。這樣既鼓勵創新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又加強了自律和監管,以一項具體制度撬動了整體市場活力,釋放了改革紅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將很大。
二、重視“三項監管”
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監管,放松審批后更須加強監管。
第一,事前監管。之前,一講事前監管就是審批,實際上事前監管不限于審批。當然,審批制度改革不是全盤否定審批,而是由于審批大多擴張了行政權力、窒息了市場活力,必須大幅削減。真正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網絡安全、生產安全、食藥安全、環境安全的還是應保留審批,但市場競爭機制可以調節的,公民、法人可以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可以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事后監管能夠解決的,應堅決削減。同時,應善于運用標準等方式代替審批,不符合標準的依法處置。
篇2
關鍵詞: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發展趨勢;立法完善
一、協議管轄制度概述
協議管轄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可能會發生的涉外民商事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協議管轄在國際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則在國際民事訴訟領域的延伸和體現,是對選法自由的補充,也是國家在地域管轄權上的相互妥協,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權力。協議管轄制度已為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國之所以紛紛將協議管轄作為一項確定國際民事管轄權的一般原則,主要是因為其自身具有諸多明顯的優點。第一,賦予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自,不僅有助于避免有關國家的管轄權規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轄的現象,而且借當事人之手使各國間民事管轄權的沖突輕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決。第二,在各國法院平行管轄的情況下,原告獲得了更多的選擇機會,他可以選擇到那個為其所信任且對其最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則只能屈就原告的選擇,或者另擇法院。前者導致當事人之間訴訟機會的不均等,后者導致一事多訴,兩者均不利于國際交流的健康發展。承認協議管轄,則能實現當事人之間程序和實體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減少一事多訴現象的產生。第三,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當事人雙方即可在簽訂協議時對法院辦案的公正性、訴訟所用語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雙方對訴訟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決的可執行程度及費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進行全面的考慮和權衡,大大增強了訴訟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盡管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無限制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條件:一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二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國的專屬管轄權;三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出于善意。
二、協議管轄制度的國際發展趨勢
1.協議管轄適用的范圍趨向逐步寬泛。關于當事人選擇法院方面,各國規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許在合同爭議上設立管轄協議的國家。捷克的規定不僅包括合同爭議,而且還有金錢債務的爭議。南斯拉夫則進一步擴大動產物權。在大多數情況下,承認協議管轄的范圍限于契約、不當得利、信托等債權訴訟。對于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帶有很強地域特征的破產等事項,一般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
從近年的國際私法立法來看,協議管轄已經開始將其勢力范圍滲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根據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58條和第2062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適用于“世襲財產案件”(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財產物權)以及訴因與秘魯有實際聯系的當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魯法院管轄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問題的案件。
2.管轄協議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寬。根據管轄協議訂立的方式,可將管轄協議分為明示的管轄協議和默示的管轄協議。對于明示的管轄協議,大多數法律都要求以書面形式達成。這無疑有利于防止和減少管轄權爭議的產生,即使產生爭議,也容易舉證并及時解決。但是,過于強調書面形式,很多時候并不利于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妥善解決,無益于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許多國家都主張對管轄協議的書面形式作擴大和靈活的解釋。例如,2005年海牙《協議選擇法院公約》第3條第3項即集中反映了各國的這種普遍要求:“排他選擇法院協議必須以下列方式締結或獲得證明:(i)書面方式;或(ⅱ)通過其他任何能夠提供可獲取的供后來援用的信息的傳送方式。”這樣,就將傳統的書面方式及隨著科技尤其是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電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術方式均包括進來了。在國內立法中,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當為改革的先行者。該法第5條第1款對管轄協議的形式作出的規定亦十分寬松和靈活:“在有關財產的事項中,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處理就特定的法律關系所產生或將要產生的爭議的法院。可通過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達成選擇協議。如無相反的規定,對法院的選擇是排他的。”
3.協議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日遭淡化。對于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是否必須與案件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英、美等國家認為,當事人選擇的法院與案件沒有聯系并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不會對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給與當事人及其爭議均無聯系但有著處理某類案件豐富經驗的法院審理構成妨礙。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是要求當事人選擇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和案件有著直接聯系或實質性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主張漠視聯系因素的國家主要是出于能給當事人提供和創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慮,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證所選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強調聯系因素的國家則出于各種擔心而顯得比較謹慎和保守。他們認為,如果允許當事人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進行審理,將會給案件的審理(如取證、適用法律等)帶來諸多不便,結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通過比較和分析,前一種主張似乎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協議管轄原則的本意,而后一種主張則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立或經不起推敲。第一,認為不強調聯系因素便不能照顧到司法便利性的觀點就有些牽強,這種擔心也顯得多余,因為不將當事人的目光嚴格限定在與案件有聯系的法院上,會使當事人獲得更多的自由,當事人因而可在更廣泛的范圍內結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訴訟的專業性、便利性和判決的可執行性等各種因素進行全面和充分的考慮,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適當的選擇。第二,幾乎各國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對當事人選擇法院施加了一項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限制,有了這種專屬管轄優先于協議管轄的限制,就不必擔心當事人會利用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的機會損害一國的司法和公共秩序了。第三,淡化所選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使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范圍大大拓展,無疑可為當事人更順利地達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頒布的國際私法大都沒有要求當事人必須選擇與案件有聯系的法院。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5條、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條以及1998年《突尼斯國際私法》第4條,均無不體現了這種新的立法趨勢。
4.保護弱者原則在管轄約定中充分體現。管轄協議有可能被經濟上占優勢地位(尤其是壟斷或事實上壟斷)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來侵犯較弱一方當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實質上有悖公平的結果,與協議管轄所追求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典型情況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實際議價能力懸殊,諸如格式合同中,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附合該條款意思,而擬定條款一方在經濟上又具有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合同條款包括協議條款強加給對方。一般而言,弱方當事人只有被動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顯對其不利的協議管轄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協議管轄制度對弱方當事人的保護獨具匠心,那便是從協議訂立的時間角度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公約規定,除其它條件外,保險合同、賒購合同、租購合同中的管轄權約定于糾紛發生后訂立始得尊重,在糾紛發生之前訂立的,不予遵從。我們知道,管轄協議訂立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心存僥幸或屈就訂約的情形很少發生,但在糾紛發生之前,弱方當事人屈于雙方經濟地位懸殊的現實,無暇顧及或者是抱著良好愿望接受對己不利的管轄協議條款的情形在實踐中卻屢見不鮮。
總之,保護弱者原則對協議管轄效力的限制,是協議管轄真正體現其價值優越性的必備要件,也是當事人議價能力懸殊合同管轄規定中這一原則精神正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條款。這一原則在協議管轄制度中的充分體現是完善協議管轄立法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有關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1.我國有關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245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5條指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46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條規定“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2.我國現行協議管轄制度的缺陷
第一,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太窄且模糊不清。涉外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因婚姻家庭、繼承等引起的財產爭端是否可以納入“財產權益糾紛”的范疇,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所謂“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限定范圍,我國法律也未做具體規定。
第二,管轄協議形式要件嚴格的“書面”化。對協議管轄的形式要件,我國仍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即只承認狹義的“書面協議”,否認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所達成的選擇協議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說口頭形式了。這不僅與當今的國際趨勢不一致,而且與我國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趨勢也是相悖的。
第三,協議選擇的法院太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這顯然與當今國際上主張漠視或淡化協議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的發展趨勢是背道而馳的。這種做法不僅不利于協議管轄制度優勢的充分發揮,而且大大限制了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自由。
第四,保護弱者原則的缺位。一方面,管轄協議有可能被經濟上占優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來侵犯較弱一方當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實質上有悖公平的結果,與協議管轄所追求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在一些人身權案件中,如撫養或扶養案件等,原告往往是年幼或年邁體弱者,單純地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會造成原告的不便,增加其訴累,影響到原告權利實現及其權利實現的程度。因此,隨著“以人為本”法律思想的確立,為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各國法律都對弱者利益給予著重的保護,這一精神在協議管轄制度上亦得到了體現。我國協議管轄制度在保護弱者之效力限制上存在明顯的立法疏漏。
3.我國現行協議管轄制度的完善
第一,擴大適用協議管轄案件的范圍。協議管轄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是訴訟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為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推進訴訟民主,提高訴訟效率,立法者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應借鑒和吸收國外協議管轄方面的立法經驗和成功做法,適當擴大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建議將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以及除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外的其他各類涉外侵權糾紛案件。為適應WTO法制統一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便于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協議管轄權,便于法院依法及時審案,可以考慮借鑒我國仲裁法中確定仲裁范圍的方式,采取概括規定與否定列舉(排除法)相結合的方式界定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即對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可以規定為:“涉外合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或者涉外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采用書面協議等形式選擇爭議的管轄法院。”并另行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糾紛,專利糾紛以及有關破產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管轄。”
第二,擴大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理想的立法應該是只要不違背專屬管轄,且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應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任一法院包括與案件沒有實際聯系的法院。對涉外協議管轄來說,實際上對本國司法管轄權的一種限制,這有助于克服“一事兩訴”的現象,公平、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與爭議。
第三,放寬管轄協議的形式要件。放棄嚴格單一的書面主義,相應地作出靈活寬松的規定,即當事人既可以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達成選擇協議,也允許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或合意選擇管轄法院,但對口頭形式應該作一些限制,如只能適應一些簡單或訴額較小的民商事案件或人身權案件等。這樣,不但與國際通行的做法和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同時也可消除與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文的矛盾。
第四,體現和貫徹弱者保護原則。在有關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中,主要是一些經濟地位相對懸殊的特殊合同糾紛,如消費合同、雇傭合同、保險合同、賒購合同、租賃合同等,應規定,只有在爭議發生后訂立的管轄協議才有效力,并給予弱勢方當事人優先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以防止弱勢當事人只能被動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顯對其不利的協議管轄條款。在人身權糾紛案件中,如婚姻負擔、撫養費或扶養費案件等,可規定,原告有權自行選擇法院提訟,即原告享有選擇法院的權利,實行被告就原告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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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我國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關于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在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做了相應的規定,分別是仲裁法上的撤銷仲裁裁決和民事訴訟法上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從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項司法程序并存的司法監督模式運行情況來看,我國關于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存在著諸多的弊端和問題:
(一)監督范圍過寬
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兩種司法監督的范圍包括對仲裁程序上的監督和對仲裁裁決實體上的監督,即對仲裁裁決實行全面的監督。“全面監督論”者認為,司法監督是公平與正義的最后屏障,不能因為當事人選擇了仲裁,賦予其“一裁終局”的效力,就說明當事人放棄了對爭議公平、正義的解決,國家司法權作為正義的最后保障必須給予當事人全面尋求司法解決的機會。①仲裁作為一種準司法行為,雖然有接受司法監督的必要性,但是,過度的監督將和沒有監督一樣存在眾多弊端,將破壞仲裁體系的獨立性,削弱仲裁制度的功能發揮,使仲裁事實上淪為法院的“一審”。而且我們的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實行雙重標準,對國內仲裁實行全面監督,對涉外仲裁僅進行程序上的監督。
(二)兩法沖突
由民訴法和仲裁法分別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兩種司法監督方式之間存在著內容重疊和矛盾沖突。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種司法監督方式并非限制當事人擇一行使,如一方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敗訴后仍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民訴法和仲裁法中關于司法監督的事由有很多的重疊之處,導致當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實重復進行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浪費了司法資源。撤銷仲裁裁決系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審判庭進行審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由執行法院管轄,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不同法院不同的審查部門可能裁判尺度、審查標準不一,最后對同一事實可能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損害司法統一。
(三)程序設計存在缺陷
民訴法沒有關于不予執行申請提出期限的規定,可以理解為被執行人在仲裁裁決執行完畢前均可以提出。較長的司法監督提起期限的規定,導致仲裁裁決效力的不確定性,這不符合仲裁的高效、便捷的特點,而且也給被執行人惡意提起司法監督、拖延執行的空間。另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程序中,提起的一方只能是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并不能提起,在救濟途徑上存在不公平之處。
完善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制度的建議
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仲裁質量,促進仲裁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完善。基于此,完善我國現有的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制度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一)確立“程序監督”的司法監督模式
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監督存在著統一的認識,但關于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范圍,卻有著“程序監督論”和“全面監督論”的爭議。“程序監督論”者認為,法院僅就裁決過程中存在的程序問題進行監督;“全面監督論”者認為司法監督并不應局限于程序問題,而可以在實體上對仲裁裁決進行全面的審查監督,“程序監督論”和“全面監督論”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需要通過對仲裁裁決實體內容的監督來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不再是評價判決公正與否的主要標準,程序公正才被看作是反映司法活動規律和內在要求的價值目標。”②程序公正在現代司法理念中被賦予了重要意義,在正義實現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仲裁的契約性意味著當事人在選擇仲裁程序來解決糾紛時即已接受仲裁機構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斷并由此作出的仲裁裁決,仲裁協議的約定是仲裁裁決效力的來源。從各國仲裁立法發展過程看,法院的監督作用的著眼點,已從在裁決實體內容上進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轉向從仲裁程序上保證仲裁的公平進行。③我國在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模式的選擇上,應統一對外對內標準,確立“程序監督”的司法監督模式。
(二)整合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
現行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并軌運行的機制,內容重疊,規定沖突,應整合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取消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中的合理內容吸收到撤銷仲裁裁決制度中來,統一管轄法院和審查機構,進而規范審查程序,統一裁判標準。整合后能避免一方當事人重復提起司法監督拖延執行浪費司法資源,同時簡化司法監督程序,以更好的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
篇4
論文關鍵詞:后勤文化;學習型團隊;細節工作文化
高校后勤文化是指在一定環境條件下,以后勤職工為主體,以“三服務、兩育人”為宗旨,在長期的管理服務、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具有后勤特色的價值觀、行為準則和思維方式的綜合體,其宗旨是能更好地實踐后勤的育人功能,實現育人的目的。高校后勤是保證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基礎,而后勤文化更是和諧校園的精神支柱之一。后勤管理工作者要加強后勤文化建設,促進校園和諧發展。
一、做到“以人為本”
構建和諧是當前社會生活的主旋律,和諧的核心價值在于“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不僅是時代的要求,更是高校后勤自身發展的要求。文化建設是落實“以人為本”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載體和實施途徑。以人為本的管理是以嚴格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將“人性”融入管理,使員工在有“人情味”的管理制度下,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高校后勤要實現和諧發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觀。高校后勤“以人為本”有雙重含義。一是“以師生為本”。后勤服務的對象是師生,師生的滿意與否是評價后勤服務的唯一標準,全心全意滿足師生服務需求是后勤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后勤生存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一旦脫離師生需求,就背離了服務宗旨,后勤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因此,我們必須樹立“師生至上,服務第一”的思想,把滿足師生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作為我們的根本任務。二是“以后勤員工為本”。做好后勤服務,員工是第一要素,只有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凝心聚力,共謀發展,事業才能興旺發達。因此,在后勤管理中,要做到剛中帶柔,嚴中帶寬,關心員工,尊重和維護員工的尊嚴與權利,讓員工在受到尊敬和尊重的過程中學會在工作中尊敬和尊重他們的服務對象;堅持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與員工進行心與心的交流,盡量滿足其發展需求和欲望,追求員工價值最大化,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地激發員工內心深處的干勁和潛能,不斷提高員工的政治思想覺悟,及時化解和消除各種不和諧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師創公司愿景,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新性,促進學院后勤事業更好地發展。
二、打造學習型團隊
在學習型團隊創建活動中,要營造濃烈的學習氛圍,必須更新觀念,觀念上的落后是打造學習型團隊的最大障礙。要想方設法讓員工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做到“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實現學習與工作的融合,讓終身教育和終身學習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其一,推行“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的制度。要求員工把學習當成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中不斷地學習,并將學習視為一項必要的工作,養成每天不斷地學習,終身堅持學習的習慣。在比學趕幫的過程中挑戰自我,超越自我,達到凝心聚力共同學習的作用。
其二,搞好培訓是追求高雅的學習文化的重要途徑。在培訓工作中,我們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根據人才成長的規律和教育培訓的要求,分級分類地開展培訓,激發人的內在動力和潛力。在培訓中一定要把培養目標的定向性、培訓內容的多樣性、崗位培訓的有效性緊密地聯系起來,并注重文化教育與業務技術教育相結合,內部培養與外部培養相結合,理論、技術學習與考察實踐相結合,全面提高后勤人員的綜合素質。
其三,要經常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勞動競賽活動。競賽活動能促使員工掌握技能,苦練內功,通過技能比武,展現員工應有的風采,在實際工作中,技能比武往往能使員工感到工作的幸福,讓他們在生活中充滿自信和朝氣。不僅實現了員工的人生價值,也為學院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其四,要學安規,消除事故,在所有后勤服務內容面前,安全是最大的前提。如果不重視安規的學習和運用,隱患就會冒頭。如何處理好工作與安全的關系,就要靠員工的覺悟和素質。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前提和條件,對于各項后勤服務來說,搞好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建立完善的安全體制是避免人身和設備事故有力的渠道和措施。
其五,要以人為本,發掘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班組的凝聚力。各級管理者應該結合市場經濟、學院、后勤服務和班組的特點,全心全意依靠員工,從自身做起,提高對班組管理的認識,重視支持班組工作,尊重員工的民主權利,讓員工找到當家做主的主人翁感覺。使班組成員在勤儉節約和艱苦奮斗精神的教育下,潛移默化,自然感受,找出班組成員產生各種思想問題的原因,及時、準確地采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員工分清是非,端正認識,提高免疫能力,來提高班組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轉貼于
三、推行細節工作文化
在高校做后勤服務工作,在享受著濃郁的人文氛圍的同時,也面臨著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這要求工作要更加注重細節,細節是展示文化的窗口,細節是服務育人的過程。細節決定質量、細節決定水平、細節決定成敗、細節決定未來。后勤服務工作更應注重細節管理。細節是后勤服務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有力表現,任何一個環節的薄弱或是疏忽都有可能導致服務質量的滑坡。后勤服務只有細致入微地審視自己的管理過程,把握細節、精益求精,才能讓服務日臻完美。
首先,應關注細節。對細節的關注首先是對人的關注。關注每一個師生,滋潤每一片心扉。師生是學院的主體,作為后勤服務工作者,我們應首先熱愛師生,始終把師生放在心中,做師生的知心朋友,關注師生的生活,關注師生的需要。市場經濟時代,學校發展的競爭日趨激烈,今后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將是細節的競爭,作為后勤工作者,我們只有注重細節,在每一個細節上做足功夫,建立“細節優勢”,才能為學院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優質的后勤服務保障。
其次,以體察凸顯細節。在后勤管理與服務中,細節散落在草叢中,需要尋覓,它隨時都等待后勤工作者來捧起。一是要時刻體察“民情”,用“促膝談心”的方式深入師生中間,體驗師生的情感,換位思考,理解師生的需要,掌握工作中的真實情況,洞察服務中的短板;二是要時刻體察自身,“每日三省吾身”,反思自己的言行,檢點自己的作風,勤勉自己踐行職責和承諾情況,為學院多干實事、為師生多做益事。
最后,要細心對待每一項服務工作。對待每一位服務對象,要始終熱情傾聽和努力解決困難,做到微笑、細致、周到服務;對于每一次停水停電,要做到對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影響最小;對于師生的每一次報修,要及時到位并解決問題;對于每一個工程,要處理好每一個環節的細小問題;對于師生的每一次善意的批評,要虛心接受并積極改進工作;對于每一次的服務,要主動檢查自己能不能把這項工作完成得更好。
總之,作為后勤工作者要主動發現并研究后勤服務中的問題,要擔負起自己的責任,做好自己的工作,注重細節,從身邊做起,為構建和諧校園奉獻自己的力量。
四、建設和諧共進的團隊
篇5
論文關鍵詞:學生,危機,關鍵,防范措施
初一新生,走進中學,似乎一切都是新的:新的學校,新的老師,新的同學。面對新的環境,新的老師,新的同學,大部分學生可能會感到陌生、孤單和不適應。如何使學生盡快適應新的變化,學生在初一階段有哪些發展的危機和關鍵問題,應如何應對,就擺在了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面前。
按照埃里克森的理論,中學生發展的關鍵是自我概念的整合問題,是自我意識的統一還是分裂的問題。但作為初中一年級新生來講,則有兩大發展的危機,兩個發展的關鍵期值得我們教育者特別的關注和防范:
第一,初一入學以后學習適應性的問題。小學階段學科少、老師少,學生對老師很熟悉。初中以后,學科多了,教師多了,教師的個性差異也很大,學生每一堂課都要面對一個獨特的面孔,學生會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以至于整個學期的學業失敗。作為教師,我們應該積極幫助學生了解初中學習的特點,幫助孩子們跟我們的學科教師進行溝通教育論文,讓學科教師把自己介紹給自己的學生,讓學生們在師生之間的互動之中去了解老師。讓學生在開學之前就知道自己面臨的是什么樣的學習生活,對各科的特點和方法有一個基本概括和了解,讓學生走好第一步。
第二,學生自我意識的空前高漲論文格式范文。自我意識為什么會在初中一年級空前高漲?這是和學生的生理發育直接相關的。初一學生多數都進入了青春發育期,由于性的成熟,帶來個體的自我感受的突變。學生不會再愿意把自己處在一個權威控制下的什么事情都不能做主的位置上。他們的自我感覺會空前良好,覺得自己已看清了世間萬物,自己長大了,這就是初中一年級學生由于生理發育帶來的自我意識的突變。所以,初中一年級學生,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這個階段人際矛盾特別多。女孩子之間傳閑話,使本來很簡單的同學關系變得異常復雜。男孩子則個個覺得是天下第一,一點小事就大打出手而互不相讓。這個時期學生的行為問題違紀問題特別多,其根源就在于他們不能夠正確看待自己,不能夠正確處理自己和他人的關系。因此,老師應該特別關注孩子自我意識的調整,要讓他們從多個側面去認識自己,去整合自我評價與他人的評價,整合過去的我與現在的我,讓學生自己對自己有一個適度的評價,不再處處實施以我為中心的行為模式。
總之,我們做教師的應該積極幫助學生盡快適應初中的學習生活,運用科學的方法解決因生理問題帶來的成長中的煩惱,幫助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悅納自我,進而發展自我,成就自我。讓我們的學生健康成長和順利發展。
篇6
【關鍵詞】公眾利益 “地溝油”產業鏈 監管 對策
我國對地溝油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善,各類“地溝油”上餐桌時間在全國各地蔓延,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來,政府紛紛出臺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從“地溝油”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著手,積極推進地溝油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本文從公眾利益視角出發,構建“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框架,為加強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提出具體的措施辦法。
一、公眾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眾利益是指企業將社會公眾利益置于首位,不斷用實際行動增進公眾受益,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信任企業,實現企業與社會、經濟環境相互協調與共同發展,所以公眾利益就是公眾對社會基本利益的共享。公眾利益理論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監管機構代表政府法規,執行政府職能,通過低成本、高效率運作來規范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眾對公眾利益最大化的共享。從公眾利益根本點出發,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針對不同市場失靈采取恰當的應對措施。
二、公眾利益理論對“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研究的適用性
首先,這一理論的主要思想是鼓勵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并增強政府在監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法律懲治手段,打擊違法行為,遏制“地溝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信息的獲取處于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從公共利益出發,加大對“地溝油”的監管力度,保護公眾利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從公眾利益理論角度出發,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監管職能,從技術規范、行業規范、職業規范等方面對企業或經營者采取監管措施;最后,政府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公眾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經濟市場上免受侵害。通過上述分析,本人認為應該遵循公眾利益理論的基本原理來研究和制定“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從而提高“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效率。上述的這些公眾利益理論視角都與“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參與者及其分工
“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是指為實現 “地溝油”產業鏈的規范經營秩序而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主要包括監管體系參與者及監管分工兩個內容。具體如下:
1.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各政府相關職能機構要認真做好職能工作,如質量檢查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及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門要加強食用油流通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餐飲單位切實執行食品原料采購的索證索票制度;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行業的管理工作,積極引導餐飲企業誠信合法經營;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檢測檢驗方法,加強對“地溝油”及食用油的科學監測等等。
2.行業協會。中國餐飲行業協會承擔著協助政府管理餐飲市場的重要任務,依靠自身影響力和凝聚力喚起全行業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自律,如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對使用地溝油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推薦物美價廉的品牌餐飲油,樹立行業內使用餐飲業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國餐飲協會自律準則》等,對從事違法餐飲活動的會員,在自律的范疇內,予以制裁,通過行業內部點名通報、警告,嚴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等。
3.社會輿論監督。當前,我國存在行政和執法資源不足與違法地溝油企業分布區域廣的矛盾,從國外的成功案例來看,通過社會輿論監管力量,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可以彌補有關部門資源不足的現狀。社會各界對“地溝油”產業的輿論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新聞媒體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輿論監督與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違法違規使用“地溝油”餐飲企業和單位,并將其納入企業的誠信記錄名單;第四,消費者協會扮演者社會輿情與監督,并受理消費者對侵權行為的投訴。
4.立法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通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對“地溝油”產業鏈的經營活動,將“地溝油”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為重點,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認真排查和取締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嚴肅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5.“地溝油”產業鏈相關經營活動主體。地溝油產業鏈長且復雜,要加強對“地溝油”的回收監控,杜絕“地溝油”回流餐桌現象;強化食用油的生產和流通的索證管理,對證件不齊全或違法生產“地溝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執照。
四、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構建
綜上所述,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最終目的是依法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建立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可持續發展,具體有如下內容:
1.最終目標是保護公眾利益。“地溝油”產業鏈監管要堅持以公眾利益理論依據,實行以公眾利益為本、以社會發展為本的監管思想,實現最廣大公眾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2.不斷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溝油”產業鏈主要有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等六大環節,這一產業鏈冗長且關系網的復雜,使行政監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為盲區成為不爭的事實;同時,經濟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地溝油”產業鏈經營運作模式也隨著經濟市場的誘導發生的重大變化,相關方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監管體制和措施。從監管體制角度來說,我們需要借鑒諸如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共工商執法監管角度來說,要不斷出臺與時俱進、適應市場發展的監督依據和監督方法。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必然是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的機制,僅靠政府是無法完成監管使命的。
3.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基于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建立社會和諧的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監管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使地溝油流向合法化,推動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監管者和被監管者要和諧共處,此乃監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監管活動的相關責任部門也要充分體現和諧,監管過程中,相關責任部門難免有工作銜接不到位,求各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監管的協調合作是監管成敗的關鍵。
4.依法監管,保護公眾利益。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監管“地溝油”產業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監管,違法必究。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辦事,能否按照客觀事實公平公正做出裁決,對公民的榜樣作用也最強。對于各國家機關來說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力,處理行政事務。依法行政理念是對政府執法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和行使監管執法能力的考驗。
根據以上分析,在公眾利益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描述如圖。
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可通過以下五類關系組成:
(1)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包括工商部門、衛生部門、食品部門、質監部門等等;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使用何種策略監管,二是依法監管的具體行為方式,三是監管的績效管理。
(2)行業協會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行業協會包括餐飲協會、烹飪協會、商業協會、保健協會等等,行業協會一是要在行業內自律,二是要建立準則和執行標準。
(3)社會監督力量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社會監督力量包括消費者個體、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社會監督力量通過社會曝光和輿論來宣傳“地溝油”的相關不法行為,從而達到輿論監督的作用。
(4)法律體系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地溝油”產業鏈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必須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地溝油”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政策、法律依據。
(5)“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也存在著必然的關系鏈。對于監管來說,地溝油產業和食品餐飲公司實際上還承擔著自律審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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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黃遠輝(1982―),男,廣西橫縣人,講師、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韋傳亮,(1966―),男,廣西南寧人,教授,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篇7
論文關鍵詞:采用BT模式進行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的探討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縮寫,中文的狹義解釋是建設移交,廣義解釋代表一個完整的投資過程,即項目融資、建設、移交的全過程。通俗地說,BT投資是一種“交鑰匙工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后“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 google_handleError, google_render_ad);
目前采用 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BT模式產生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尤其是公路工程建設資金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公路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項目管理論文,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BT模式的運作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筑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論文提綱怎么寫。
3、實施BT模式的依據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3.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路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于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 ——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4、廣東順德公路BT工程案例中國中鐵順德公路BT工程項目——廣東省佛山市一環南拓暨順德區快速干線項目,是佛山市順德區政府與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適應改革發展要求,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采用BT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廣東省2010年亞運會重點配套工程。該項目2007年開工建設,2008年超額完成了施工產值保4(億元)爭5(億元)的投資目標。盡管工期緊、壓力大、施工環境復雜,但項目開工至今,整個項目施工管段沒有發生一起大的安全責任事故,也沒有出現任何擾民事件。
篇8
論文關鍵詞:公共管理,缺陷
近期,“地溝油”再次成為民眾熱議的焦點,《中國青年報》的報道描述了“地溝油”從餐館下水道里的“紅色膏狀物”輕松變成清亮“食用油”、經低價銷售重回餐桌的經過。地溝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殘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論合格與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販為了牟取暴利將加工后的“地溝油”用于餐飲服務業,給百姓的身心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這是繼“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監管的缺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發了《關于嚴防“地溝油”流入餐飲服務環節的緊急通知》。此次“地溝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為在幾年前已經出現過這樣的問題,人民日報在2001年11月29日的環境新聞《誰來管管地溝油》就曾提出對“地溝油”規范管理的擔憂;時隔九年“地溝油”不但沒有終結,產業反而日益壯大。正是這種事件凸顯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別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管理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以個方面:
一、管理缺乏預防意識。食品安全的監管應該從源頭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評估預警機制,把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故將嚴重危害百姓的身體健康,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食品安全領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勝于救火。“地溝油”事件無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會運行狀況的監測體系及危機預警系統,從以前發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畢業論文怎么寫,“亡羊補牢”多于“未雨綢繆”監管缺乏預防意識。
二、沒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體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個管理環節由一個部門管理”的原則,采取“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制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關管理權分別賦予了農業部、質檢部門、工商部門、海關部門、商務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局部門等多個職能部門,這種分段管理模式可謂是“九龍治水”。首先,管理部門多、環節多導致了管理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利于節約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論文提綱怎么寫。其次,各部門對食品安全質量管理的標準要求不統一,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另外,“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在應急管理過程中權限不清、職責不明,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導致錯過最佳管理時機。國家應明確授權一個行政管理機構對食品安全實施全程管理,改變政出多門“九龍治水”的多頭管理模式。[3]建立嚴格的管理體系,用法律手段確保各項監管得以執行,重塑公眾對政府的公信度。
三、對涉案人員的懲罰力度不夠,懲戒作用有限。參與生產、加工、銷售的違法經營者,懲罰的力度太小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對其它經營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雖然我國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總體來說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違法責任設計不科學,處罰普遍較低,違法成本遠低于違法效益。即使發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管執法部門的清查也多是搗毀窩點、查封加工點或企業整頓,違法經營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懲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員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的目的就是要對其形成有力的監督和制約。然而,當前在我國的一些地方卻存在著逃避問責、隨意問責等問責不力和問責效能低下的情況,這嚴重影響了官員問責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合法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員問責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沒有解決好問責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問題;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責任、追究誰的責任、由誰追究、如何追究以及問責對象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缺乏完備的官員問責程序將導致逃避問責、隨意問責和暗箱操作的情況時有發生。完備的官員問責程序應當包括問責啟動、問責事項的調查、問責對象的處理和問責決定的復核審查等步驟,同時也應對官員的復出情形作出規定。當前被問責官員短時間內重新復出的情形時有發生,建議對被問責官員先進行民意測評再決定其是否重新復出畢業論文怎么寫,有利于體現官員問責制的嚴肅性和對民意的尊重。
五、績效評價體系存在缺陷。政府發展觀和政績觀要靠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來量化表現,不同的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導致不同的政府發展觀和政績觀。現階段我國尚未建立科學的、可行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的政績評價體系,導致“評價失靈”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難以引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的發展觀,誤導政府決策和行為也在所難遇,主要表現在:首先,政府績效評價的內容、程序、方法不規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過分注重經濟指標在政府績效評價中的比重,忽視經濟質量、生態效益、民生質量和社會發展。現行評價指標體系中GDP指標比重過大,輕生態環境指標、民生質量指標,忽視在加強社會管理、增強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績效評價。再次,領導干部缺乏正確的政績觀指導,導致政府績效評價失去正面的激勵作用。部分領導干部片面認為“政績”就是經濟增長,大搞“數字政績”和“形象工程”。“地溝油”事件的發生就是當前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下“評價失靈”的典型案例。
當前在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發展多元化的新形勢下,社會利益主體和社會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社會問題日益增多。這一現實對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政府要把加強社會管理,尤其加強在食品安全領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發展規律,正確預測未來趨勢,做到防患于未然。為不斷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管理工作中的預測能力論文提綱怎么寫。預測能力的提高,對于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預測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管理的起點,食品安全管理千頭萬緒、高度復雜,要求管理者從長遠的、戰略的角度出發,預先考慮和預測可能面臨的各種安全問題,在心理上和物質上做好充分對抗困難境地的準備。“精明的人解決問題,天才避免問題”事前的預防重于事后的補救,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始終保持憂患意識、居安思危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徹底終止“九龍治水”現象。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權責交叉重復,部門設置過多,分工過細畢業論文怎么寫,職能相互交叉重疊,導致多層管理、政出多門。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必須撤銷不該設的機構,根據政府應履行的職能重新整合政府組織系統,從而為政府正確履行職能,避免行政不作為提供體制保障;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要根據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強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部門的建設,從而使政府職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和完善官員問責制。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不僅要使其破產,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對造成危害的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和官員要問責,要追究其失職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一個責任型和服務型政府必須建立制度完備的問責制度,建立“權責統一”的行政體制,明確劃分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在制度中明確規定行政責任追究的主體、追究事故的類型、追究環節以及追究時限等。
四、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引導政府官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當前頻發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過分重視經濟增長的政績評價,而忽視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與民生相關的政績評價。針對當前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設計政府績效的評價指標體系。薄貴利教授認為,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進各級政府轉變職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級政府民主行政、科學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學合理,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4]這四點充分概括了當前我國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具有的特征和條件,也應當成為當前我國重新定位、研究和設計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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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論文摘要:民事督促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本文闡述了檢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權的意義、在現實中的可行性以及適用范圍,提出民事督促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使之規范化、法制化,確保在工作中起到實效的意義。
民事督促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制度的重大現實意義
檢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權,本質上不是對私權利的任意干預,而是對國有資產、公共利益監管權的監督。開展這項工作,豐富了檢察監督權的內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影響力。
(一)民事督促制度能夠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前我國處于經濟體制轉軌與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處分的具體形式也在發生變化。在這樣的變化過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數領導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或鉆國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國家財產,或損害國家利益謀取私利。一些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不作為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但因為包括制度和人為等方面原因,沒有具體的人或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因此就造成了國有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局面。而要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就要從設計監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制度,從而改變這種局面。
(二)民事督促制度有助于提高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當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一個障礙是信息資源有限,很多職務犯罪是因經濟利益誘惑引起的,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隱藏著職務犯罪。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督促,容易“順藤摸瓜”,發現隱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因此,檢察院在辦理民事督促案件中,發現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線索的,應當按照案件線索移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材料。此外,開展民事督促不僅會提高檢察機關發現職務犯罪的能力,還能夠補充刑事追訴手段在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彌補了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國家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現象己存在很長時間。為了保護國家的財產和維護國家的利益,部分檢察機關一直在努力,探索補救并提出實施了一些辦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國有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我國民事訴訟規定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內容相當原則,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使得檢察機關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有了依據。
二、民事督促的可行性
(一)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法律監督權,應當包括監督國家機關或國有
單位法律活動的權力。因此,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當然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訴訟。換句話說,檢察機關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檢察機關的職責。
(二)從具體操作上看,如果檢察機關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缺少法律依據,實踐操作中也有許多不順暢之處。比如,檢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如何行使,其與法院乃至與法律上當事人的關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確,也不容易處理。而在民事督促制度中,檢察機關不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但又通過比較簡便而有相當力度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從實質上解決了問題,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還為檢察機關節省了人力物力。
(三)從民事督促制度規定的內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制度比較詳細、系統地規定民事督促適用的范圍、條件、程序、后果等內容。這些內容合法、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運行情況看,
實際效果也比較好。這些都說明,民事督促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程序的適用和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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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如對一些報表的設計上,按照企業信用監管的要求,增加欄目,明確內容,便于信息的處理; 對企業信用評估,可采取全系統統一指標體系、評估模型,但分地區分級統一參數的方式,以使評估既具有權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實際; 對分類監管,可將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系統內部已有的監管措施進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與社會信用體系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