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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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內容摘要:本文重點在于厘清制度、制度權威與制度化管理的內涵和三者之間的關系。制度權威在組織管理中具有的特定功能和意義,是制度化管理得以施行的基礎。
關鍵詞:制度 制度權威 制度化管理
制度、制度權威的界定
各個領域的學者對“制度”概念的界定不盡相同。強調制度管理特征的經濟學家認為,制度是規則體系或管理體系。傳統制度學派代表人康芒斯認為制度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新制度學派的道格拉斯?諾斯認為,“制度由一系列規則形式的和規章形式的行為約束組成;而且,制度最終是由一系列道德的、倫理的和行為的規范組成的,這些規范限定了人的行動界限,并且制約著具體制定和實施各種規則、規章的方式”(North,1984);“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嚴格的說,是人類設計的制約人們相互行為的約束條件……用經濟學的術語說,制度定義和限制了個人的決策集合”(North,1990);同時,諾斯也看到了社會中存在種種正式及非正式的規章結構,認為“制度是人為設計出來構建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互動關系的約束,由非正式的約束(獎懲、禁忌、習俗、傳統及行為準則)和正式的規則(憲法、法律、產權)組成”(North,1991)。早期的社會學家,從庫利、韋伯到塞爾茲尼克和帕森斯,認為制度主要是規范性結構,它為社會生活行為提供了道德框架。馬克斯?韋伯解釋說:“一個規范團體行為的制度,應該叫做行政管理制度。一個規范其他社會行為并保障給行為者提供通過這種規范所開創的機會的制度,應該叫做調節制度。”美國社會學、政治學家亨廷頓也認為,“制度是指穩定的、受到尊重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在我國學術界,有人贊成“制度是社會規則”的規定,而且主張“制度僅指正式規則”。
制度概念在組織分析中最具影響力的運用來自梅耶和羅文(Meyer&Rowan,1977)。他們認為,現代組織的許多主張、政策、綱領及程序是通過輿論、重要成員的觀點、由教育體系合法化的知識、社會聲望、法律、法庭上使用的過失和謹慎的定義等來實施的。日本學者青木昌彥從博弈論的角度對制度進行定義,認為“制度作為共有信念的自我維系系統,其實質是對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信息濃縮),它作為許多可能的表征形式之一,起著協調參與人信念的作用”。斯科特(Scott,1995)力求涵蓋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都強調的三種要素,從而對制度提出了他的理解和定義:制度是由社會行為提供穩定性和有意義的、認知的、規范的和管理的結構與行為組成的。
以上制度的概念是各領域學者從自身研究角度出發做出的界定,對于制度在組織中作用程度的探討還很少。本文中的“制度”是一個相對狹義的概念,是指約束和調整組織中各種行為和關系的規范體系。
制度權威是要以科學確定的制度規范為組織協作行為的基本約束機制,主要依靠外在于個人的、科學合理的理性權威實行管理。制度權威的問題是人與制度關系的問題,以什么樣的態度對待制度是制度權威的基本問題。制度權威實質上是人們對制度的服從關系,這種服從關系表明了制度發揮作用或者制度有效性的程度。本文認為,制度權威是指組織中的制度能夠對人的行為起到約束和調整作用,是組織中的“命令――服從”關系。
在巴納德看來,權威是正式組織中信息交流(命令)的一種性質,通過它的被接受,組織的貢獻者或成員支配自己所貢獻的行為,即支配或決定什么是要對組織做的事情,什么是不對組織做的事情。巴納德指出,權威的源泉在于接受權威的一方而不是發出權威的一方。換言之,只有那些被下屬認可了的、接受了的指揮、命令才具有權威的性質,強調來自組織或上級的指示命令與下屬的選擇相一致的側面。韋伯把權威定義為在一個可能標明的人的群體里,讓具體的(或一切的)命令得到服從的機會。
制度權威是制度的權威作用,這個概念是建立在韋伯提出的權威體系基礎之上的。韋伯認為,任何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威作為基礎,沒有某種形式的權威,任何組織都不能達到自己的目標。在韋伯那里,權力不是一種單向作用的力,而是一種“關系”。這種關系是由具有主觀意義取向的社會行動建構起來的。為了把統治與暴力控制區分開來,韋伯又把正當化的統治稱為“命令控制”或權威,并從理論分析的角度為這種統治形式確立了兩個基本特征:其一是自愿服從,其二是存在一套支持統治正當性的“信仰體系”,即說明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應該服從某種統治的理論體系或意識形態。
制度與制度權威的關系
(一)制度的建立影響制度權威
制度權威是人們對制度的服從關系,所以制度權威的確立必然以制度的建立為前提。制度權威狀況是由制度產生和適用的條件、制度的主體和客體以及制度自身的狀況所決定的。制度權威的可能性存在于人們對一定的制度規范服從并遵循的基礎之上,是要以科學確定的制度規范作為組織協作行為的基本約束機制,主要依靠外在于個人的、科學合理的理性權威實行管理。制度權威的確立依賴一定的基礎和條件。一種制度權威的建立和鞏固絕非是一個純自然的過程,它需要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必要的外在強制和激勵以及思想文化等因素的保障。制度本身與現實狀況是否吻合、與組織文化是否協調,都影響著制度權威的確立。制度的合理性越強,則制度權威不管是通過外力還是由內在的認可、贊同、追隨等來確立都會更加容易。所以,制度自身的狀況會影響到制度權威的確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為制度權威的確立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制度權威體現的命令―服從關系在組織中是一個循環連續的作用過程,制度的完備性和合理性會影響到相關過程中制度的權威狀況。相互抵制的制度或不完備的制度都會對相關制度的權威確立起到削弱的消極作用。制度本身建立得越完備,則反制度因素的影響越小,制度權威的確立就越容易,權威也更容易鞏固。
因此,科學的制度和制度規范是制度權威確立的基礎,必須先有制度和制度規范,制度權威才有確立的機會。也只有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完備性達到一定程度,制度權威才有確立的可能。
(二)制度建立和制度權威的確立并不一致
制度文本在組織中只是一種形式或一紙文件,制度的建立只能說明有了制度這種形式上的約束或者產生了一些文件,而這些文件和這種形式上的約束并不會去約束組織中的個人,組織管理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制度權威。只有制度權威確立了,制度才能發揮作用。制度權威的重點在于制度要具有權威,能發揮其作用,成為組織協作行為中的約束機制和手段。制度產生或建立之后,能否發揮作用,在多長時間內發揮作用,即制度權威何時得以確立,這跟制度所約束的對象的態度有關,也跟制度產生的原因和背景有關。
在組織管理實踐中,管理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組織功能。制度設計、屬于制度建立涵蓋的內容,但是制度在建立之后能否起到規范組織成員的作用以及這種作用的程度都源于制度權威的確立。制度權威的確立狀況和制度本身以及管理工作都有關聯。就制度而言,從適用范圍角度看,制度要與一定的客觀條件相適應;從制度的客體角度看,制度要與行為主體――人的狀況相一致;從自身的邏輯性看,制度所包含的各種規范性要素要嚴密、一致。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完備性越高,則建立之后越容易確立其權威;反之,建立的制度不合理成分越多,則越難確立制度權威。另外,即使制度本身合理性、完備性都相對較高,但制度的管理工作沒有到位,如推廣不力,員工不理解或沒注意制度,或者管理者帶頭違反制度等等,都會對制度權威的確立產生破壞性影響。所以,制度建立并不意味著制度權威就能相應地確立,兩者并不是一致的。
制度權威與制度化管理的關系
(一)制度化管理的內涵
以制度規范為基本手段協調企業協作行為的管理方式,就是制度化管理。制度化管理的實質在于以理性的、科學確定的制度規范為組織協作行為的基本約束機制,主要依靠外在于個人的、科學合理的理性權威實行管理。
在企業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所依托的基本手段不同,存在著不同類型的管理方式。市場經濟發展早期,企業組織管理中多依靠個人的權威,以傳統的權威和“神授”的權威為基本的控制手段。伴隨著工業文明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企業組織、行政組織和各種大型組織逐漸把管理過程中依賴的基本權威由個人轉向理性的管理制度和規范。
制度權威來自于組織結構中對管理者地位和權力的正式規定。這種形式下,管理者擁有組織授予的獎懲權,可以視被管理者工作的不同情況,決定給予獎勵或懲罰。它建立在強制力的基礎上,是法的權威,不是個人的權威。而非正式權威來自于個人所具有的特殊品質,具有這種品質的某個人可以將眾人吸引到自己身邊,服從其管理和領導。非正式權威是建立在對個人的忠誠關系上,是對個人負責。
(二)制度權威在組織管理中的功能
一是組織制度權威維護著特定組織的內在結構,從而維持組織的本質和功能。組織的內在結構和框架總是要表現為一定的制度規范形式,在這一意義上,組織制度的本質實際上就是各種制度規范的集合。一定的社會組織從其內在結構的意義上說,就是該組織各種職位的設定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人事分配的方式和原則,也包括一系列標準和形式的設定和職員實踐方式以及決策方式、制度規范方式的設定。
二是組織制度權威規范著組織成員的行為,具有維持組織穩定性和統一性的功能。組織成員是若干具有獨立性、自身利益追求和個性追求的現實的人,能夠把他們組織起來并形成一種組織統一性的不是成員自身的差異性,而是在個體之外的統一規則約束機制的存在。組織制度權威對于組織成員行為的規范性以及維護組織穩定性和統一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組織制度權威規定了組織利益的統一性,規范著組織成員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從利益統一性的方面維護著組織的穩定性和統一性。其次,組織制度權威強化了組織成員觀念意識的統一性,培養了組織成員的組織秩序意識。
三是組織制度權威是組織生存的基礎。制度構成了一個組織的內在框架,制度權威通過規范組織成員的行為保證了組織存在的秩序性和穩定性,它使分散的、獨立的、現實的個人結合在一起,并且具有了共同的利益追求、文化環境、價值取向和意識主題。同樣,原有組織的消亡和新組織的出現也是緣于組織制度權威的變化。當原有的組織制度權威消亡的時候,這一組織也就不復存在或者名存實亡了;當一種新的制度權威成為一定數量的人們相互聯系的紐帶的時候,一個新的組織也就隨之形成了。組織發展的歷史實際上是一個制度權威不斷發展變化的歷史。
綜上所述,以制度權威為主的制度化管理對于組織管理意義重大,它能夠降低管理成本、消除管理中的一些不確定性、合理配置資源、提高管理效率、實現組織目標和個體目標。除了一般的效率、目標和成就之外,制度化管理是組織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它還能實現組織發展與個體發展的均衡,避免組織中以人的權威為中心而對個人的過度支配。
參考文獻:
1.[美]理查德?斯格特,黃洋等譯.組織理論[M].華夏出版社,2002
2.[德]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M].華夏出版社,1999
3.[美]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三聯書店,1989
4.魯鵬.制度與社會發展關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2
5.[日]青木昌彥,周黎安譯.比較制度分析[M].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
6.[美]巴納德.經理人員的職能[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7.[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M].商務印書館,2004
8.[美]西蒙,詹正茂譯.管理行為[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9.彼得?布勞,馬歇爾?梅耶.現代社會中的科層制[M].學林出版社,2001
篇2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篇3
為加強管理,維護公司和智能溫室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溫室各項工作的高效運營,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總則
本制度適用于東升智能溫室種植與町春產品裝配物流服務工作員工。其制定的原則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功必獎,獎懲嚴明,公平公正。員工獎懲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由公司經理與主管具體實施。
第二條 獎勵條款
1、半年、全年年終獎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誤少、無違規行為,工作成績較好。
評選范圍:東升科技園員工。
獎勵方式:由公司根據年度發展狀況,獎金300-1000元。
2、監督檢舉獎勵
要求:對工作生活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拍照或實證檢舉(據實舉報,惡意舉報嚴懲)
參與范圍:全體職工
獎勵辦法:提供圖片、實證經證實:
違反處罰條款1、2條,獎勵5--50元;
違反處罰條例3、4條,獎勵20—200元;
違反處罰條例5、6、7條,獎勵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3、建議及創意獎勵
要求:促進企業發展或工作進展的意見及措施
參與范圍:全體員工
獎勵方法:凡提出建議或工作創意,一經取納獎勵50—1000元;突出貢獻根據情況另行獎勵。
第三條 處罰條款
1、考勤處罰
1)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100元。
2)嚴禁上班脫崗、不上班或辦理私事,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3)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4)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
5)員工出現無故連續曠工3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不支付任何工資、獎金。
6)脫崗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2、其他處罰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者;
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者;
4)影響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情結輕微者;
6)損壞公物者(損失100元內);
7)違反安全、衛生規章,不穿著規定工裝、配備指定器具上崗未造成損害者;
3、其他處罰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100-500元。
1)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致影響公司權益者(罰款加賠償損失);
2)對同事排擠、暗示及言語攻擊或誣害、偽證,挑撥事端未造成損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資無故丟失和損壞者(損失金額500元以內),需根據實際價格賠償并予以處罰;
4)疏忽造成安全隱患、經營環境不整潔者;
5)對可能發生的隱患、舞弊行為沒有及時揭發、制止,導致不良事件發生者。
4、其他處罰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并罰款200-1000元。
1)擅離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害者。
2)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業務遭受較大損失者(損失金額1000元內)。
4)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監督,未影響他人及溫室內秩序者。
5)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7)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未造成損失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100元以上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含)以下損失者;
5、其他處罰四: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及罰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辭退。
1)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盜竊溫室財物、徇私舞弊,責任人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
4)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
5)毆打他人或聚眾鬧事,不服從管理或怠工。
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
7)造溫室設施設備、物資無故丟失、損壞,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和甲方(溫室)形象,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
6、其他處罰五: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
1)崗前、在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2)不服從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質低劣或違紀,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事假超過3日或病假超過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門要求的。
7、其他處罰六: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職(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
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3)員工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附則
1、對于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由辦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及時編制新的補充規定。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制度產生疑義時,由辦公室做出說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篇4
范圍:本公司全體保安
內容:
一、工作職責:
1、執勤時間統一著裝,姿態端正,樹立威武、文明的執勤形象。不準穿奇裝異服;夏天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
2、公司保安白天實行坐班制,白班期間保安不可隨意上樓,如果有事或問題需上樓時,經行政中心同意后方可上樓,并及時找人替崗。當班期間作好當班值勤記錄,力求詳細、準確、客觀,并分別簽名確認。;
3、上層領導到來應主動站起問好,董事長、總經理及客戶到門口時應主動開門迎接。
4、對來公司人員應做到熱情有禮,不卑不亢,外來人員進辦公樓應問詢清楚,如是客戶應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經確認后方可放行,由保安填寫客戶登記表;
5、有推銷人員要求進公司,應先電話確認是否和相關部門聯系,確認后進行會客登記(填寫“會客登記表”),在得到確認并進行登記后方可放行,在人員離樓時應檢查核對“會客登記表”的簽字回執。如身份不明或形跡可疑人員進公司,保安應視情況進行靈活處理;
6、嚴格檢查員工徽章或證件(員工必須佩帶徽章),有權拒絕沒有佩帶徽章的員工進入公司,有權拒絕不符合公司著裝要求的員工進入公司,對于員工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如果員工不聽勸阻,報辦公室后有權對此員工處罰;
7、對本公司員工應加強監督管理,上班時間員工因為業務外出必須進行出入登記。如果員工不登記者有權拒絕其出入;
8、維護打卡秩序,監督打卡紀律,防止員工代打卡。如遇打卡失敗等特殊情況,應監督員工填工簽到表;
9、負責公司消防中心的管理工作,熟練掌握各種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和上級消防機關保持緊密聯系,遇到緊急情況及時反饋并作應急處理。定期檢查公共區域的消防設施,對電源集中區、火源區不定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防患于未然;
10、晚上隨時對各樓層進行巡視,若有亮燈、門窗開啟等情況,務必關閉。如發現可疑情況,提高警惕,靈活處理。若事態嚴重,立即上報或報警;
11、配合行政中心,對員工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制止,情節嚴重的交行政部處理;
12、保安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紀律,并嚴格按照公司紀律的要求對違反規定的員工在授權范圍內執行處罰。
13、下班期間,留意公司員工攜帶的物品,防止公司財物丟失。
二、懲罰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大過處理,造成嚴重后果者,可給予開除處理
1、上班時著裝不整潔,不注意儀容,有損保安形象的,每次罰款20元;
2、上班時,做與值班無關的事(如看書、閑聊),影響工作者,處以罰款20元,上班睡覺者,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予以辭退,非工作需要,外人嚴禁在值班室逗留,違者雙方各罰款50元。
3、上班時發現違法亂紀、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和事,不制止、不處理、不上報或縱容者,對當班保安罰款50元;
4、上班期間,由于瀆職行為造成公司財產、物品丟失的,由保安按物品價格的兩倍進行賠償;視情節輕重處100元罰款至辭退。
5、不認真履行保安職責,不服從領導,、故意刁難、打擊報復同事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送公安機立案處理;
6、有其它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三、獎勵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嘉獎至記大功表彰
1、在執勤過程中,嚴格、公正、文明,無任何責任事故,可做表率;
2、在處置突發事件、維護公司利益的活動中,表現突出,貢獻突出者;
篇5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2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1年以上;
(二)1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1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1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1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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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 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 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 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二、 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 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 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 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
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 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 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 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 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 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后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 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 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 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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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加油站物資采購經費由公司依據財務預算按月撥發。物資采購由站長根據每月實際需求量,在發放經費范圍內進行采購、發放,有特殊情況需超支的,站長必須上報書面材料請示,公司批準后方可采購,否則超出部分由站長自行承擔。
第三條加油站月未應將物資采購將采購發票、采購清單、使用發放表(需由使用者簽字)一并報送公司審核、報銷,因不規范而審核不通過者,當月不預報銷,下月停撥采購經費。
第四條加油站每月采購經費剩余部分,逐月累加,年底按一定比例(例如累計值一半的40,60)作為獎勵給站長和員工進行發放。
第五條加油站全體員工應愛護本站資產,節約使用本站物資,無故損壞、丟失者按物品原價預以賠償,有偷盜、藏匿、倒賣等影響惡劣形為者,文章版權歸文秘站網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一經發現,當即開除。
第六條加油站員工有權力監督站長的物資采購、分配形為,提出意見、建議,但必須服從站長管理、分配。
加油站互動管理制度
為了突出我公司“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形成上下一心,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實現責任與權益同等的分配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加油站由漢沽管理區中油石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統一領導和管理,加油站經理有責任按照公司要求管理好本站。
第二條加油站必須按照公司下發的加油站各項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和運營,按照公司下發的加油站各項考核辦法如實進行考核。
第三條加油站經理上對公司負責,有責任及時傳達公司下發的文件、通知等并遵照執行,下對全站員工負責,有義務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和生活關懷。
第四條公司對加油站實行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
1、定期檢查:時間為每月25日左右,人員由分管領導、經理、主管組成,內容為加油站所轄范圍以內的衛生、安全、各項制度地落實情況、站容站貌等全部工作。
2、不定期檢查:不定時抽查,內容為加油站所轄范圍以內的衛生、安全、各項制度地落實情況、站容站貌等全部工作。
3、檢查考核辦法:按考核對照表進行現場打分,按總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此考核結果與該站本月工資、獎金掛鉤,公司按實際需要下發整改通知,之后抽查整改結果,連續三次對同一問題下發整改通知的,扣發該站當月全部獎金及部分工資,并追究加油站經理及相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連續三次考核優秀的,以文件形式下發表揚通知,并發放鼓勵獎金。
第五條加油站工作性質特殊,無特殊情況或公司正式通知,不允許關門停業,為此,公司領導會與加油站員工共度佳節,為加油站員工發放節日慰問品,與當班員工共進餐。
第六條加油站員工有權力、有義務對加油站經理進行監督,向公司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但必須無條件服從加油站經理的工作安排,否則予以辭退。
第七條加油站經理應嚴格按照公司要求管理好自己及全體加油站員工,不得有拉幫結派、貪污浪費、酗酒鬧事、故意刁難本站員工等有損公司形象地違紀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當即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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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港口建設和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經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體現港口的發展和規劃要求,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航道、公安、國土、規劃、建設、水利、環保、海洋漁業、林業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編制港口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體現港口發展要求,符合城鎮體系規劃,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對與港口岸線相關連的陸域應當留有足夠的港口建設用地,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航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編制港口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全省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組織編制,經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公布實施。
港口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編制。編制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港區應當根據港口總體規劃劃定,并按照規劃的用途使用,不得改為他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港口規劃制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港口總體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在立項前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岸線的使用人、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線,不得擅自改變港口岸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功能。確需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應當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港區內不得新建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新建不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負責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鋪設水下電纜和管線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臨(跨)河、海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有礙港口建設、生產和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并在工程建設完畢后拆除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港口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項驗收后,方可申請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
除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
第三章港口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依法辦理港口經營許可和工商登記。
港口經營包括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的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經營,在港區內從事貨物的裝卸、駁運、倉儲的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等。
第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經營范圍內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無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企業提供服務。要求提供服務的船舶、企業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第十八條港口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有關港口作業規則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十九條港口經營人為客運船舶提供碼頭服務的,應當提供適宜的旅客候船條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維護客運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證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上下船舶的車輛、旅客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相關船舶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條客運船舶不能按時運輸旅客時,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信息。對滯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經營人應當會同承運人維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滯留而阻塞港口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旅客嚴重滯留而阻塞港口的緊急情況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經營人和相關船舶應當服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和調度。
第二十一條進出港口的船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廢棄物、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洗艙水。
從事船舶廢棄物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洗艙水處理等服務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未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載運搶險救災物資、緊急重點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船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經營人應當服從指揮,優先安排作業。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港口的統計調查。港口統計調查包括港口基礎設施和裝備及其運用情況、吞吐量、船泊進出港等內容。
從事港口經營、建設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信息化建設,及時港口公共信息,為港口經營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不得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
第四章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前款規定的各項預案包括應急事故等級、應急指揮系統、預測預警系統、應急啟動程序、信息程序、應急組織及其職責、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及定期演練、應急事故處置措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應急經費保障等內容。
港口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危害影響程度,分別啟動不同等級的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自查自檢,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記錄。
港口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門。
第三十條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特種作業管理、事故報告處理等制度,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對石油化工碼頭、罐(庫)區、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和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區內加油站以及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場所,其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港口安全評價管理的規定,進行專項安全評價,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對外開放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港口設施進行保安評估,制訂和實施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確保港口設施安全。
第三十二條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
第三十三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停止該貨物的作業活動,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中發現危險貨物;
(三)在已申報的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港口經營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其他物體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響港口安全或者有礙航行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負責清除。
貨物或者其他物體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為清除;情況緊急的,應當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引航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協調。具體協調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進出港口須經引航的船舶,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引航機構接到引航申請后,應當提供及時、安全的引航服務,不得無故拒絕或者拖延。
非引航員或者未經引航機構選派的引航員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請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條引航結束時,被引船舶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引航費。引航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港口經營人為無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企業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
第三十九條港口經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收取港口經營服務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港口經營人未及時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引航機構無故拒絕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引航機構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阻礙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篇9
第一條為了完善專利制度,維護專利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專利機構和專利人依法執業,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機構、專利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機構和專利人模范執行《專利法》、《專利條例》和本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專利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停業和撤銷
第三條專利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專利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
合伙制專利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伙制專利機構的合伙人對該專利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設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伙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
第五條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三)作為另一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四)受到《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條專利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事務所"、"專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事務所”、“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八條設立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機構的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或開辦專利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設立專利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專利機構變更名稱、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東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同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變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產權局申請。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將專利機構注冊證及標識牌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停業或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專利機構在本省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專利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人;
(三)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第十四條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附加規定專利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并將有關規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六條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不得以其單獨名義辦理專利業務,其人事、財務、業務等由其所屬專利機構統一管理。專利機構應當對其辦事機構的業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其辦事機構應當接受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辦事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該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同時抄報專利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其辦事機構應當同時終止。
第三章專利人的執業
第十八條專利人執業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專利機構的聘請任用,并持有專利人執業證。
第十九條專利機構聘用專利人應當按照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受聘的專利人訂立聘用協議。訂立聘用協議的雙方應當遵守并履行協議。
第二十條頒發專利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能夠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三)不具有專利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并參加上崗培訓;
(四)由專利機構聘用;
(五)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專利人執業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前在另一專利機構執業,尚未被該專利機構解聘并未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的;
(三)領取專利執業證后不滿1年又轉換專利機構的;
(四)受到《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收回專利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條申請頒發專利人執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人執業證申請表;
(二)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人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四)專利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
(五)申請前在另一專利機構執業的,應提交該專利機構的解聘證明;
(六)首次申請頒發專利執業證的,應提交其實習所在專利機構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參加上崗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注銷專利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四條經審核,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認為專利人執業證的頒發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頒發專利人執業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專利機構辭退專利人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該專利人;專利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專利機構。
專利機構與專利人解除聘用關系的,應當由專利機構收回其專利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并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人執業證并向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注銷專利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八條未持有專利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業務。
第二十九條專利人承辦專利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專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業務并收取費用。
第四章專利機構及專利人的年檢
第三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
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機構以及開辦專利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隨其專利機構參加年檢,有關材料同時抄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配合參與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條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在專利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人是否持有專利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
(四)專利機構和專利人是否有《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
(五)專利機構自前次年檢完畢以來的專利業務數量;
(六)專利機構的財務情況;
(七)應當予以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機構和專利人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專利機構注冊證副本;
(四)專利人執業證;
(五)財務報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專利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經年檢發現專利機構和專利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機構或者專利人有《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年檢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機構的注冊證以及該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人執業證上加蓋該年度年檢合格的印章;年檢不合格的,加蓋年檢不合格的印章。
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辦理新的專利業務。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完成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之日起的10日內將年檢情況總結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將專利人執業證的年檢結果送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向社會公布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利機構年檢中不予公開的內容保密。
篇10
寧波日報報業集團下屬各媒體在辦報理念上,強調媒體公信力是報紙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在新聞出版工作中除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外,非常注重報紙廣告的策劃與傳播,加強報紙廣告管理,杜絕虛假違法廣告,積極公益性廣告,不斷提升媒體公信力。集團黨委、編委始終認為,廣告是報紙整體內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廣告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報紙的整體質量。所以,在日常廣告經營過程中將優化廣告的設計、、傳播作為重要工作內容,長抓不懈,使報紙廣告不僅傳播真實有效的商品信息,滿足居民消費信息需求,促進市場流通,同時也在弘揚寧波精神、宣傳社會主義榮辱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強化責任意識,把媒體公信力作為辦報和經營的“立身之本”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天對省內刊發的報紙廣告進行審查,對涉嫌虛假違法的廣告內容在專業網站上公布,對確認的虛假違法廣告進行信用指數扣分。集團在與各媒體的經濟責任制度管理中,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廣告信用指數監測分值與集團經濟責任管理考核掛鉤,在集團內部建立起三級廣告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級,寧波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委宣傳部、市委組織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聯合考核集團社長、總編輯和副社長等人員的工作績效,在集團領導的年度薪酬考核中將廣告信用指數分作為一項內容,要求《寧波日報》的廣告信用指數達到90分,《寧波晚報》、《東南商報》達到80分,廣告信用指數每下降1分,均扣減基準年薪的0.2%;第二級,集團對下屬媒體領導的經濟責任考核中增加了有關廣告信用指數評價的具體內容,要求《寧波日報》達到90分以上,《寧波晚報》、《東南商報》達到80分以上,達不到分數的各媒體領導要扣罰基準年薪的5%,同時廣告信用指數每下降1分,再扣減基準年薪的0.2%;第三級,各報紙對廣告部主任和具體廣告經營人員也制定了嚴格的扣罰制度,各報廣告經營部門指定具體工作人員每天瀏覽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廣告管理網站,一旦發現報紙涉及涉嫌違規的廣告內容,就及時與廣告主進行溝通,杜絕涉嫌違規廣告的再次發生。
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測,從2004年開始,集團各報的廣告信用指數分值逐年提高,在浙江省被監測信用指數的報紙排名中,位次逐年提升。
強化制度建設,用制度來維護媒體的公眾形象和影響力
通過建章立制,從廣告經營行為、文字廣告刊發、集團名譽(稱)權的使用等多方面制定了廣告經營與管理的相關制度,通過管理制度來強化廣告管理工作。
近幾年,集團在原有廣告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制定了《寧波日報報業集團廣告管理若干規定》、《關于規范集團廣告經營若干行為的通知》等制度。這些管理制度明確了集團開展廣告經營、實施廣告管理和貫徹落實監督《廣告法》等法規的工作機構、管理程序、職責范圍、工作內容等,為有效地開展廣告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
為防止虛假、違法廣告的出現,集團出臺了《寧波日報報業集團文字廣告管理規定》、《關于加強集團媒體名譽(稱)權使用管理的規定》等文件。這些文件要求廣告經營部門規范對外經營行為,廣告經營人員不得以記者(編輯)的名義或身份,以采訪報道為由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不得以新聞表揚性報道為由或以批評、曝光報道相要挾,強拉廣告。廣告公司在媒體廣告業務時,必須出示廣告許可證或委托證明,不得以媒體的名義從事廣告經營和其他各類活動。集團各媒體在開展文字廣告業務時,必須由各報廣告部工作人員自主經營和承接,不得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文字廣告由各報廣告部負責出版,在規定的廣告版面上刊發,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文字廣告應當有清楚的“廣告”標記和區分特征,不得使消費者誤解。
強化監督管理,以科學管理確保媒體持續健康發展
集團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科學分析廣告動態,建立月度廣告經營例會制度,設立廣告監督部門,發揮集團多媒體優勢,構建公益廣告平臺,強化報紙公信力建設。
通過廣告信息化管理,加強廣告的監管工作。2004年1月,集團制定《關于推行廣告經營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規定在集團所有廣告經營單位逐步推行廣告經營信息化管理系統。從2004年1月起,先在《寧波日報》、《寧波晚報》、 《東南商報》三張主要報紙運用該系統,并從2005年8月起推廣到集團新兼并的《余姚日報》、《慈溪日報》、《鄭州日報》、《奉化日報》等4家縣級報社。
集團廣告管理信息系統以集團自行研發的廣告管理系統為依托,通過服務器聯網,將廣告經營單位、各報分管領導、集團管理部門、集團領導多層級的廣告信息管理系統相連接,及時、全面地反映廣告經營動態,提高廣告經營決策的科學性、時效性和對違法廣告的監控。
通過集團的廣告管理系統,集團經營管理辦公室每天有專人對涉嫌違規的重點廣告行業如醫療機構、保健、藥品、美容休閑、教育類廣告版面數、廣告占版率、廣告版值的匯總進行比較分析,并對各報廣告刊登的內容進行核查,發現有違規違法的立即予以制止。
集團建立每月廣告經營工作例會制度,廣告例會由集團分管社長召集,各單位分管廣告的負責人、廣告部主任,集團經管辦等部門人員參加。廣告例會上及時向各報廣告部通報省工商局對集團各報廣告信用指數分的公布情況,根據廣告經營動態、問題和經驗,及時做出處理意見。集團每月組織優秀廣告版面和優秀營銷策劃的評選活動,對優秀的廣告設計版面進行獎勵。
建立報紙廣告評報員制度,設立報業集團職業道德監督電話和違法廣告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各界來人來信和來訪。在寧波市人大、政協會議期間,及時答復兩會代表關于廣告經營的提案,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集團積極開展廣告從業人員的《廣告法》等法規的學習培訓,經常請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領導和專業干部來集團講授《廣告法》和虛假違法廣告的管理規定,積極預防、控制違法廣告的出現。
發揮集團多媒體優勢,構建公益廣告的多渠道平臺,建立公益廣告刊發的長效機制,保障公益廣告刊登的常態化、多樣化,提升集團社會影響力。經過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寧波日報報業集團下屬的8張公開出版的報紙,報紙日發行總量82萬份,遍布寧波及浙江東部區域。據不完全統計,兩年來集團所屬各報紙媒體在包括普通廣告、廣告專版專欄等公益性質類的廣告刊登版面達到1120版,占廣告總版面數的5.03%,公益廣告版面總價值達到3210萬元。經測算,報紙公益廣告版面的印刷成本達到1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