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4-05-21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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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目前公司的局域網已經建成,各部門的機器也已到位。根據公司領導關于加強管理的要求,現將公司局域網管理辦法公布如下,請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執行:
一、全體員工要愛護公司機器設備,在沒有得到部門負責人和公司計算機系統維護員的同意,不得私自拆機。如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由公司計算機系統維護員協助解決。
二、對自己所使用的電腦不能設置開機密碼,如有特殊原因,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設置密碼后,應交部門負責人一份書面密碼說明。三、目前公司局域網已經能正常上網,如無特殊需要,禁止使用撥號上網,以前使用調制解調器的員工將其交回公司,由公司統一管理。
四、員工上班時間上網,請瀏覽與工作有關的內容,避免因上網影響正常的工作,禁止上班時間進行網上聊天和交友活動。
五、為方便工作中交換文件,請在自己電腦的C/D盤建立以自己名字為名稱的共享文件夾,訪問權限為可讀。
六、為保障電腦內資料的安全性,在公司服務器上,為所有員工建有以名字相同的文件夾,請把重要文件在服務器上做備份,規定每周五下班之前必須把最新的資料備份好,系統管理員會為每人設置好密碼,保證資料的安全性。
七、為保障公司服務器的安全,未經公司計算機系統維護員同意,不得私自操作服務器。
八、在自己機器上設置好網絡打印機,以后打印資料請使用網絡打印。
九、公司已經為各部門負責人和客戶關系部及公司員工設置了公司的集團電子郵件信箱,對外業務聯系請使用公司的電子郵件信箱。
十、為防止病毒侵入,保證電腦的安全,必須每臺電腦都要安裝“病毒”防火墻。
十一、公司的宣傳資料、員工的名片上統一印制公司網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十二、如果電子郵件信箱出現問題,請找互聯網研究所王路瑤協助解決。
篇2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督促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和督促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章 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質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質量,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和對消費者的承諾履行商品質量義務,承擔商品質量責任。
第七條 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如實記錄進貨檢查驗收情況,并根據商品特點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銷售商品的質量。
檢查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貨商的主體資格;
(二)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三)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商品,查驗其許可證、認證證書。
第八條 銷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真實、準確、便于識別,不得誤導消費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應當有明確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六)其他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內容。
銷售者銷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標、委托他人生產的商品,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進行標注。
根據商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標識。
第九條 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
(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
第十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失效、變質的商品;
(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條 銷售者銷售商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條 銷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
第十三條 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條 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將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用于經營。
第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十七條 銷售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及時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九條 銷售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要求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以及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統一安排,隨機抽查轄區內經營者,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
隨機抽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執行情況,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說明書以及生產廠廠名、廠址、警示標志等標識標注情況,其他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應當開展重點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抽查檢驗工作,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科學確定線上線下抽查檢驗的重點,制定抽查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不得隨意抽查檢驗。
抽查檢驗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者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商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以及相關經營者調查、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進貨臺賬、銷售臺賬、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專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對經抽查檢驗并依法認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對發現銷售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轄區內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屬于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監督檢查情況,適時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和消費提示。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對經營者實施行政指導,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引導經營者合法規范經營。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為銷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的供貨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覺解決消費糾紛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禁止銷售的商品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包括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記者:請問《監管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楊紅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戰略布局,對市場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放寬市場準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舉措。工商部門一方面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另一方面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探索新的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商品質量直接關系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當前我國商品質量總體上穩步上升,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一些生產者違規生產,偷工減料,壓縮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一些銷售者未嚴格執行進貨把關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無商品在一定區域內存在,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準入要求,強化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倒逼生產企業不斷提高商品質量,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滿足消費者的要求,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工商部門要依法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職責,進一步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記者:《監管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楊紅燦:《監管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相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經營者解決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示等義務,以及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輸、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工商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的方式方法、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指導等要求。《監管辦法》還規定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對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楊紅燦:《監管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管。同時為適應各地機構改革的實際,明確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部門。
《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務院對推廣雙隨機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要按照隨機抽查的實施方案,統一部署對經營者實施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
記者:《監管辦法》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的商品包括哪些?
楊紅燦:《監管辦法》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監管辦法》還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實施后,殘次品等能否在市場上繼續銷售?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銷售者銷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謂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可以銷售,但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確保消費者享有《消法》規定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記者:《監管辦法》如何加大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處罰力度?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則應當責令轄區內該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時要追查供貨者,向銷售者提供該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同樣要承擔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如果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是該商品質量問題系由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發現的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由相關監管部門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在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如何體現寬嚴相濟原則?
楊紅燦:《監管辦法》具體明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嚴格依法處罰;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管辦法》按照規章的有關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對于從事商品銷售的經營者積極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等義務并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以及主動采取退市措施、解決消費糾紛,且違法行為輕微的,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通過制度設計,激勵銷售者主動履行索證索票、留檔備查的義務,有利于監管部門督促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自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高監管成效。
記者:《監管辦法》對三無商品的監管作出了哪些新的規定?
楊紅燦: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經常會發現一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而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沒有進一步的處罰。而三無商品的根本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而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正確標明標識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記者:請問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獎品或者贈品有哪些商品質量要求?
楊紅燦: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對于商品質量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對進口商品的要求有哪些特殊規定?
楊紅燦: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后,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標準等對商品質量的全部要求。同時在標識標注方面,《監管辦法》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規定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如何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要求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管辦法》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
篇3
一、國有苗圃是縣屬事業單位,行政上接受縣林業局的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
二、按照《國有林場<苗圃>管理條例》的規定,國有苗圃應堅持“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
三、以“管理國有苗圃,促進林業發展”為宗旨,生產培育優質良種壯苗,滿足社會造林綠化的需要。
四、國有苗圃以編制國有苗圃規劃計劃,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護林防炎,林木良種德育與新技術推廣,苗圃職工培訓管理,林木種苗調劑和林業住處服務為主要業務,開展多種經營。
五、土地經營管理:苗圃土地屬于林地,歸國家所有,不經省林業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在滿足國家林業項目和苗圃生產自身用地的情況下,部分土地向社會招標租賃,以彌補苗圃生產資金的短缺。
六、生產經營管理:以培育園林綠化良種苗木為主,實行“統一經營,崗位承包,聯產計酬,工效掛鉤”的辦法,生產達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國家核定的從業人員工資基數,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
七、人事管理:原則上服從縣林業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權,在生產達成一定規模,產生一定經營效益,能夠承受一定財力的情況下,苗圃可適當安排縣林業系統分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接收具備園林苗圃經營管理專業技術的大中專畢業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臨時工。凡縣林業局在檔管理的人員,苗圃予以繳納養老保險金,發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員不與苗圃發生任何勞動關系,干一天,發一天的小工費。
八、物資管理:苗圃生產必用的工具,辦公用品,實行統一購置,專人管理,一律不外借。
篇4
2011年12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終身教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2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決定對部分高層次領軍人才實行終身教授制度。這是廣西深入貫徹全國、全區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對部分領軍人才實行的一項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委和政府對領軍拔尖人才的關懷和重視。設立終身教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廣西的重點學科建設,建立老中青相結合的合理人才梯隊,穩定和吸引領軍人才。
【終身教授制度的界定】目前,國內部分高校、衛生事業單位終身教授的聘期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繼續延聘;第二種情況是須在辦妥退休手續后提出申請,一旦獲聘即無聘期限制,且在年滿80周歲時還將自動轉為資深終身教授;第三種情況是非終身教授本人提出或者身體原因致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辦理退休手續。
借鑒國內其他省市實行終身教授制度的經驗,結合廣西實際,《管理辦法》明確的終身教授制度,是指經批準聘任后,沒有聘期限制,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享受相應的終身教授補助待遇的制度。它有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終身教授需經批準聘任;二是一旦獲聘,沒有聘期限制;三是終身教授需承擔相應職責;四是終身教授享受相應的補助待遇。
【終身教授的聘任條件】《管理辦法》規定,聘任終身教授,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以直接聘任為終身教授;二是全職八桂學者任滿一屆以上,經考核合格的,可聘任為終身教授;三是屬于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及以上的高級專家,在廣西工作滿三年以上,符合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基本條件,曾在我區重點學科創立、建設和發展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也可以聘任為終身教授。
【終身教授的審批程序】聘任終身教授,應當由專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終身教授聘任審批表》,并且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終身教授的待遇】《管理辦法》規定,終身教授每月享受不低于當月本人工資總額10%的補助,所需經費按原工資發放渠道解決。
篇5
一、總體要求
通過在衛生室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行基本藥物的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建立新的運行機制,把這一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讓農村群眾充分享受到醫改帶來的實惠,切實減輕基本用藥負擔。
二、實施時間及范圍
自年4月1日零時始,627處規劃內村衛生室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三、藥品使用范圍
衛生室必須使用國家基本藥物(307種)及頒布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和省增補藥物(216種)目錄內藥品,禁止使用非基本藥物。衛生室要有足夠的藥品滿足患者的基本用藥需求。
四、藥品采購配發
(一)衛生室要按照衛生院的統一要求,合理制定、報送基本藥物采購計劃。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衛生院(以下簡稱衛生院)負責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建立采購訂單并發送到配送企業,配送企業將藥品配送到衛生院,由衛生院儲存、配發藥品。
(二)中藥飲片報采購計劃后由衛生院按照規定報市衛生局藥政科審批后方可購入使用。一次性耗材由衛生院統一購入、配發。衛生院對中藥飲片和一次性耗材的采購直接負責,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購,保障藥品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采購價格。
(三)禁止衛生室自行采購藥品和一次性耗材。
五、零售價格
衛生室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要嚴格執行零差率銷售,并對藥品價格進行公示;中藥飲片零售加成率不高于25%;一次性耗材單價購入價在50元以下的加成率不高于10%,單價購入價在50元以上的加成率不高于4%。
六、藥品調配
衛生室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處方管理辦法》,按照操作規程調配藥品,處方調配要與計算機操作相統一,按照新農合報銷要求為患者如實打印票據。
七、藥房管理
(一)儲存藥品時按藥品屬性分類擺放,標簽標注清楚準確。要按照要求做好藥品養護和保管工作。
(二)按照財務管理的統一要求,按時進行藥品盤點,做到賬物相符,并認真及時地做好各種數據的上報工作。要建立效期藥品警示牌,合理制定藥品領取計劃,不得積壓庫存。
(三)要建立差錯登記制度,定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改進措施,杜絕事故的發生,并做好防火、防盜等相關的安全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衛生院要加強對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執行零差率銷售、藥物采購配備、合理用藥及醫德醫風建設等進行經常性督導檢查,確保衛生室基本藥物制度規范運行。
(二)衛生院要按照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有關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在做好藥品采購、儲存、發放、統計等管理工作的同時,加強對衛生室藥品配發、銷售、建賬等環節的指導和監管。要規范開展績效考核,加大對鄉村醫生合理用藥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衛生室安全用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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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鐵道部,電力部,交通部,郵電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石油天燃氣總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生產自救周轉金是指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出用于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而周轉使用的資金。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篇8
為了提高幼兒的午睡質量,確保幼兒安全與健康,加強班級午睡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1.幼兒午睡前應組織安靜餐后游戲(如散步)。
2.幼兒上床前帶班教師檢查是否攜帶不安全物品(如豆子、釘子、刀、尖銳玩具等危險物品),女孩頭上的發飾、皮筋等不能帶上床;天氣特別炎熱時,可讓幼兒午睡前洗洗臉、上肢,降溫后再上床睡覺。
3.幼兒上床前后應培養幼兒穿脫衣服、鞋襪等自理能力,并學會整理自己的物品。
4.幼兒午睡前應由當班老師逐一檢查幼兒手心、口腔粘膜有無異常,摸幼兒額頭,感知幼兒有無發熱,及時發現幼兒病情并采取相應措施。
5.午睡時,睡眠室的光線應適宜,拉上窗簾,以避免光直射。
6.午睡中應保持適當的室溫,冬天注意保暖,夏天注意降溫,夏季根據室溫可以開門、開窗通風,必要時打開電扇或空調降溫,但室溫不能降到26℃以下,不要讓冷風直吹幼兒,以防著涼感冒。
7.值班老師應不間斷巡視睡眠中的幼兒,及時糾正不良睡眠習慣(如吃手指、蒙頭、吃被角、等)或不舒服的睡眠姿勢,觀察其精神狀態及睡眠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要掌握兒童小便規律,提醒幼兒小便時,應輕輕叫醒幼兒。如有發熱、腹瀉、驚厥、抽搐的幼兒,應立即報告保健醫。對有驚厥史、哮喘史、帶藥或健康狀況欠佳的幼兒要特別看護。如發現幼兒出汗多,要觀察被子是否蓋的太過,適當幫助幼兒拉開被子。
8.對于不愛睡眠的幼兒,教師應采取適宜的方法,引導幼兒入睡。
篇9
為了預防藥物的誤食或誤傷,導致幼兒身體受損,影響幼兒健康成長,為了全園師生員工的安全用藥,特制定本制度。
(一)藥品應妥善保管
1.鼠藥、嚴格與食用藥品分開,必須由專人保管,嚴禁放在班級上。
2.保健室的藥品要求定期專人檢查處理過期、變質、失效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3.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醫療器械定期常規消毒。
(二)教師因生病帶藥上班服用時,必須放在幼兒拿不到的地方。
(3)幼兒生病帶藥,幼兒所服的藥品必須是家長親自送來并嚴格書寫服藥單,幼兒園嚴禁幼兒帶處方藥、中藥湯劑、已開封藥品、保健藥品、藥效作用劇烈的藥品,要求家長只帶幼兒當天中午一次藥,并寫好幼兒班級、姓名、藥品劑量,服用方法,禁忌癥等,由保健醫把控是否可以給藥,教師按要求為幼兒服藥,藥袋、藥條保留3天。
(四)幼兒家長口頭或紙條交待胃藥情況,一律不喂藥。
(五)保教老師給幼兒喂藥時,要核對服藥幼兒姓名、劑量、藥名和時間無誤后,并嚴格按劑量服用。
(六)班上不為幼兒存放任何藥物,當天帶來的藥有剩余時要求家長于當天下午接幼兒時同帶走。
篇10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經濟開發區內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開發區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行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力和義務。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持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
第六條
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審查符合要求時,發給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和《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第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行監督工程師、監督員責任制,具體承擔工程監督任務。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督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使用功能。其具體職責是:
1.
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工農業范圍,檢查主要基礎上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是否相符,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2.
審查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報建審批手續、基本建設程序等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3.
檢查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監督施工單位及構件廠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4.
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關鍵工序作出監督計劃,并將必須監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裝中的重要環節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5.
檢查施工單位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6.
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7.
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① 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地基檢測報告及地基驗槽記錄;
D.
抽查基礎砌體、砼和防水等施工質量。
② 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塊、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仙查情況和檢測;
D.
砼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工程安全檢測報告和抽查檢測;
D.
水、電、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試驗資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檢測記錄;
E.
工程觀感質量。
8.
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九條
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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