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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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制度)作為一種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化學品環境管理整體政策框架內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隨著河北省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PRTR制度相關工作也提上了日程。介紹了PRTR制度的發展歷史及內容,并分析了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基礎,提出河北省應該積極做好PRTR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以掌握河北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化學品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促進企業減排,提升公眾參與化學品管理的意識,并發揮公眾在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監督作用。
關鍵詞:
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環境管理;公眾參與;信息公開
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制度)是定期匯總指定企業向各種環境介質排放的污染物(廢氣、廢水、廢渣、廢棄物)中含有特定范圍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信息,并將信息整理,提供給公眾和相關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
PRTR制度一方面以數據信息公開的方式促進公眾對政府監管工作監督和企業排放行為的監督,實現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另一方面它也能鼓勵企業減排和使用清潔技術,提高環境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的效率。目前,PRTR制度的作用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成為了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2號令)等法規規章,初步建立了PRTR制度,但是PRTR制度的實施尚未深入開展。河北省作為全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省份,在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自2014年起,作為河北省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市的石家莊市和滄州市按照環境保護部統一部署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河北省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工作方案》安排穩步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進展。隨著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的申報、提交等PRTR制度相關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本文旨在分析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基礎,提出促進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意見與建議。
1PRTR制度簡介
1.1PRTR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意義PRTR制度是政府根據化學物質對人類及生態環境的危害及風險性制定一個化學品清單,要求涉及清單中化學物質的企業計算并申報向環境(包括大氣、水體、土壤)排放的清單中化學物質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隨固體廢棄物轉移的物質量,定期向指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這些數據信息和上報的數據進行匯總和處理,建立PRTR數據庫,并將此信息公布于眾,使公眾知曉。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使政府、企業、公眾了解特定化學物質排放和/或轉移的數量、潛在的風險和這些物質的來源———特別是這些來源的確切地點、分布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促進污染預防,有利于推動采用清潔生產技術,促進清單化學品排放和/或轉移的削減,有助于促進可持續發展。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通過數據的獲得,提高公眾的興趣和意識,使政府、企業和公眾形成合力,共同進行化學品環境管理。
1.2PRTR的發展歷史1974年,荷蘭建立“污染物排放登記PollutantEmissionRegister”制度(也被稱為“排放目錄系統EmissionInventorySystem,EIS”)成為首個具有PRTR雛形的國家。1986年美國建立了首個能夠完整體現PRTR制度內涵的制度,即有毒物質釋放清單制度(ToxicsReleaseInventory,TRI),成為真正意義上建立PRTR制度最早的國家。PRTR制度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提出的名稱,該組織于1996年2月提出OECD各成員國實行PRTR制度的勸告。隨后,PRTR制度開始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實行PRTR制度,墨西哥、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等國家分別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實施PRTR制度。目前,世界上有50多個國家已經建立了完整的PRTR制度或正在試點該制度。
2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基礎分析
2.1PRTR制度認知度分析河北省作為全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省份,在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2014年河北省確定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重點監管企業175家,開始逐步推進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隨著22號令的實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對環境風險評估以及PRTR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但理解層次仍然較淺。重點監管企業之外的大多數企業未能理解PRTR制度的內涵,經常與其他登記制度混淆。公眾對于PRTR制度的了解狀況基本為零,認知亟待提高。
2.2信息公開能力分析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為河北省的環境信息公開提供了制度基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為河北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鑒于PRTR制度尚未開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該項工作仍然缺乏信息公開經驗,需要借鑒空氣質量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公示等已有的信息公開方式。
2.3技術支持能力分析2014年,河北省確定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等4家機構作為河北省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價技術支撐單位。隨后,河北晶淼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等眾多單位也積極參加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專項培訓,熟悉掌握了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中關于污染物釋放與轉移部分的計算、編寫等工作,為后續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的提交、申報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相對于PRTR制度全面實施所需的技術力量來說,仍顯微弱。
3對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意見與建議
3.1借助多種途徑廣泛宣傳PRTR制度PRTR制度是需要政府、企業、媒體和公眾多方努力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的制度。河北省目前仍處于PRTR制度實施的初期,無論政府部門、企業,還是公眾和媒體對于PRTR制度的了解都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于PRTR制度一知半解,企業將其作為又一項負擔,公眾和媒體的監督更是無從做起?,F階段,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根據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在PRTR制度實施中的角色,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培訓工作。針對具有化學品環境管理知識基礎的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結合河北省的實際情況,建議以2014年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培訓工作為基礎,針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PRTR制度專項培訓工作,讓一部分人先了解PRTR制度的內涵。然后,以點帶面開展更為廣泛的培訓工作。充分利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產業協會、河北省環保聯合會等單位的宣傳平臺介紹PRTR制度,例如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專題報道”或“環保知識”版塊開辟PRTR制度專欄,在起到帶頭宣傳作用的同時為后續的媒體宣傳提供依據。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利用有限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全方位宣傳,也可以將PRTR制度編成標語,在公路、街道等進行宣傳。
3.2通過多重手段推動PRTR制度的啟動實施通過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工作,河北省已經具備了實施PRTR制度的基礎。但是由于企業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不足、對PRTR制度的了解不夠深入等原因,PRTR制度的實施,尤其是實施初期仍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因此離不開多重手段的推動。首先,河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22號令的修訂動向并積極參與其中,針對PRTR制度的實施獻言獻策。其次,在22號令確定今后PRTR實施的要求后,提升PRTR相關工作在河北省工作部署中的優先級別,把PRTR制度的實施作為今后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重中之重來抓,推動PRTR制度的順利啟動。在PRTR制度的開展過程中,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力量不斷督促落實文件,推進PRTR工作的實施。此外,借力《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等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及“十三五”相關規劃的編制,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助推PRTR制度的有效落地。
3.3做好PRTR數據深入公開的準備工作信息公開是社會公眾參與化學品環境管理的前提,是避免PRTR制度淪為政府—企業“二人轉”的必要條件。深入的信息公開是媒體、公眾參與到PRTR制度中來的基礎,而信息的方便檢索與利用則是公眾、媒體參與到管理中來的真正關鍵。河北省在今后的PRTR數據的公開過程中應該堅定的遵循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信息公開的深度上下功夫,做到規定公開的必須公開。借鑒空氣質量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公示等信息公開方式,讓公眾能夠通過多種途徑獲取數據,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應充分總結經驗,數據分析文件,開發信息統計分析工具以方便PRTR數據的檢索、比較與利用,能夠讓普通公眾不僅能夠看到數據,還能看得懂數據。通過上述方式信息才能完成從企業到政府再到公眾的傳遞,才能在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同時讓公眾參與PRTR制度成為現實。
3.4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撐作用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是政府管理部門的智囊,對于政策出臺、實施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河北省在PRTR實施方面應該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持作用。由于環境保護部很多技術支持單位都對PRTR制度有很深的研究,故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技術支持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以人為師。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簡稱“環保部固管中心”)是PRTR制度頂層設計的主要技術支持單位,從早期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試點填報到22號令及其配套文件的,環保部固管中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河北省應該加強與環保部固管中心等技術支持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借助各技術支持單位的專業力量使河北省各界更好的理解PRTR制度的內涵,為推動PRTR的實施打好基礎。依托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河北晶淼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等技術支持單位的科研力量成立PRTR制度實施項目小組,開展PRTR制度專項研究,分析河北省PRTR實施的經驗與教訓,為河北省的化學品環境管理提供專項的技術支持。
3.5主動爭取學術界的技術支持PRTR制度的實施流程相對簡單,但是實施過程中需要技術力量的大力支持。目前河北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學術力量對化學品環境管理研究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學術界的支持。例如:面向河北省大專院校發起類似于“PRTR大學挑戰項目”等活動,借助學術界的力量開發信息統計分析工具,分析PRTR數據,使廣大專家學者、大學學生等技術力量為PRTR實施獻言獻策。
4結語
國外近30年的PRTR制度實施經驗表明,PRTR制度是一項多方共贏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其有效開展能夠掌握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化學品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促進企業減排,提升公眾參與化學品管理的意識,發揮公眾在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監督作用。因此,河北省應該積極做好PRTR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以便PRTR制度能夠在河北省順利實施并達到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1]于相毅,毛巖,孫錦業.美日歐PRTR制度比較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J].環境科學與技術,2015,38(2):195-199.
[2]葛海虹.歐洲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制度簡介[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0,35(1):19-20.
[3]王寶成,孫錦業,讀剛,等.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填報試驗實施設計[J].綠色科技,2009(10):13-15.
[4]李汝雄,王建基.國外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制度[J].現代化工,2002,22(5):56-58.
[5]陳剛.化學品清單模式值得借鑒[N].中國環境報,2010-04-29:4.
[6]孫凱.環境法的“自動執行”———美國《毒性物質排放清單》的啟示[J].世界環境,2010(2):10-14.
[7]Wolf,S,M.FearandLoathingaboutthePublicRighttoKnow:theSurprisingSuccessoftheEmergencyPlanningandCommunityRight-to-KnowAct[J].JournalofLandUseandEnvironmentalLaw,2011(11):217-324.
[8]鐘衛紅,陳可杰.論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對公眾參與有效性的影響[J].探求,2014(3):55-60,79.
[9]李何.“污染物排放、轉移登記制度”實施的技術研究[J].遼寧城鄉環境科技,2002,22(1):19-21.
[10]污染物質排放轉移登記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比較[J].環境保護科學,2002,28(5):34-35.
[11]OfficeofPollutionPreventionandToxics(USA).ToxicChemicalReleaseInventoryReportingFormsandInstructions(Revised2012Version)[R].WashingtonDC:EPA,2013.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辦公環境管理,合理使用辦公設備設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規范流程,倡導優質、節約、環保的現代辦公方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公用品由綜合事務部集中管理,統一采購、發放、回收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辦公設備
第四條
耗材類嚴格列入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復印、傳真機只作公用、消耗品(如復印紙、打印紙)要力求節約,一般資料需雙面復印、打印,不必要的資料不復印、不打印,誤復印時,廢紙可作草稿紙,以便有效利用。
第五條
使用公司電話洽談業務要求言語盡量簡潔,做到長話短說,禁止使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或用公司電話聊天。
第六條
員工用完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等公用設施后應及時聯系物管或主動將所有物品恢復原狀,整理并進行清潔。
第七條
公司的計算機實行專人管理、專機專人使用。
(1)每臺電腦由責任人設定開機密碼,并將密碼報綜合事務部備案。僅限于專機責任人使用,用后及時關機。其他忙不過來的情況下,可使用其他電腦,但必須征得專機負責人同意,用完后必須關機,資料及時從該電腦中刪除。
(2)每次用完電腦后做好資料保存工作,對個人負責的資料必須設定密碼,其他員工不得翻閱他人資料。
(3)公司的計算機實行專機專人使用,如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或丟失,由使用者負責。
第八條
電燈、空調、計算機等電子設備下班時須及時關閉。
第三章
辦公衛生
第九條
公司員工需注重公共及個人衛生,保持辦公室環境的清潔及整齊。
第十條
辦公桌、椅、柜等物品按要求擺放,辦公桌面要求條理、清潔。
第十一條
下班時隨手整理自己的辦公桌,保持文件等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保持桌面的干凈整齊。
第十二條
報刊雜志閱讀后應及時放回報刊架,按序擺放,不得隨意堆放更不得四處亂扔。
第十三條
原則上辦公室內不得放置貨物,如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存放,應堆放整齊,不能造成辦公環境凌亂及公眾不便,并應嚴格看管,若丟失貨物,后果自負。
第四章
辦公氛圍
第十四條
員工上班應著裝整齊、坐姿端正。
第十五條
與人談話、打電話,聲音應輕,不影響他人。
第十六條
辦公室內嚴禁大聲喧嘩,吵鬧、嚴禁閑聊。
第十七條
嚴禁上網聊天和玩游戲、瀏覽新聞等干與工作不相干的事。午休時間,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影響公司整體業務的情況下,可瀏覽網頁,但不得保存在電腦里(與公司有關的資料除外)。
第五章
職業儀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倡導大方、得體的職業風格,要求職員執行與其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場所相適應的職業禮儀規范。
第十九條
員工的一言一行代表著公司形象,因此,工作時精神振作、彬彬有禮、落落大方,保持儀表整潔、坐姿端正是十分重要的。請按以下要求著裝,并遵守公司的有關規定:
(1)儀表:各員工應注重著裝的端莊、整潔,避免奇裝異服,保持頭發的整潔、整齊,不留長指甲;
(2)微笑服務: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避免各種不禮貌,不文明習慣。
(3)用語: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使用普通話,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佩戴工作牌,嚴禁上班時間在辦公區域著拖鞋;
(5)崗位另有著裝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辦公禮儀
(1)接待禮儀
有訪客來時,前臺應立即起身,面朝向來訪者點頭、微笑致意,“您好,請問您找哪位?”、“請問有預約嗎?”。確認后,請來訪者稍等,立即幫其聯系。知會要找的人后將來訪者安排至會客區;如果要找的人正在忙,可以請其稍等,用規范的儀態引領來訪者入座倒水;如果要找的人不方便接待,出于對來訪者的禮貌應得體拒絕。
(2)電話禮儀
接電話應答時,先自報公司名稱“您好,黔通智聯!”;應答或轉接電話,一定要盡力幫助對方。掛電話時請等待對方掛斷后再輕輕地放下電話。記住,您代表公司,第一印象十分重要,打電話的人會根據您接電話的語言及態度做出對公司的判斷。
提示:應答電話要體現飽滿的精神與工作狀態;對方留言時,要正確記下對方的姓名和電話號碼、來電日期和時間。
(3)手機鈴聲
適時調整您的手機鈴聲,辦公區域內適當調低,培訓、會議中請設置成靜音或震動。
(4)對外交往
有禮有節,不卑不亢,應表現出熱情、親切、真實、友好,微笑是最基本的職業表情。
(5)其它規定詳見公司有關管理制度。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一條
上述規定將由綜合事務部不定期對員工開展情況進行考察,并納入績效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公司與旗下分支機構。公司旗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據此制定制度并通過內部決策程序審批后執行;參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制度者,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接受中國法律、法規、相關機構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約束。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及地區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國家及地區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篇3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監督體系
我們現在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依賴在土地資源的基礎上進行的,土壤是人們必要的資源,但是人們在進行生產生活時會污染土壤,土壤一旦污染很難進行恢復,這樣會讓土地資源越來越少?,F在出現的土壤污染有重金屬污染、有機污染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各種其他因素導致的污染問題。我國現在的土壤問題主要集中在了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其中最為普遍的就是重工業污染,所以進行相應的土壤防治是勢在必行的事情。
1 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1.1 土壤的重金屬污染
隨著現在經濟的發展,很多都是依靠工業進行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勢必會出現土壤污染,其中較為明顯的就是重金屬的污染,而且重金屬的污染存在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潛在時間較長的現象,而且重金屬在土壤中有較大的溶解性和遷移活性,加之重金屬的活性不同,所以毒性也更不相同,這些都影響了它在土壤中的遷移和轉化。重金屬的危害會影響植物的根和葉的發育,更為嚴重的會破壞人體的神經系統。所以對于土壤中重金屬的解決措施已經成為當今環境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根據數據顯示,現在由于重金屬污染受損失的土地面積已經占了總污水面積的一半以上,其中這些重金屬污染會直接導致糧食的減產還有很多其他的題?,F在的重金屬污染已經不是分地區的出現,不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破壞。
1.2 土壤有機污染
土壤有機污染是由有機物引起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主要有機物有農藥還有多環芳烴、多氯聯苯、石油、甲烷等,其中農藥是最主要的有機污染物。農藥的使用也是在近幾年人們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產生的結果,農藥的使用在現在的生產中已經非常常見。雖然不同地方可能使用的農藥種類不同,但是最終產生的影響沒有什么大的區別,都會產生土壤有機污染的危害。
在進行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中,很多建筑材料也對導致土壤的有機污染,這些污染還有很高的致癌物,這些都會導致土壤有機污染。
1.3 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由于現在的科學技術還沒有較為充足的發展,所以很多放射物最后都沒有較好的處理就進入了土壤中,這部分放射物會直接危害到人體,還可能會通過生物鏈和食物鏈直接到達到人體內,這樣就會導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2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環境治理制度
2.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
我國為了治理環境污染,制訂了很多專門的法律法規,但是相對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較為普遍的污染,國家都有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國家的宣傳工作也相當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這樣會導致很多民眾不了解土壤污染的嚴重性,而且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限制環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加強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貫徹落實對于建設生態文明的具體行動。黨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明確提出要治理污染問題,研究制定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加強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這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具體行動,也是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的根本保障。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趨勢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單純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進行,無法遏制土壤問題,在必要的時候需要通過立法來防治土壤問題。由于土壤是特別重要的一個因素,所以必須要重視關于土壤問題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這個時候更加需要處理關于土壤方面的問題。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確并且落實各方責任的客觀要求,解決土壤問題應該是每一個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層次的人員共同參與。所以需要通過立法來落實各級政府對于本轄區的防治工作。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眾土壤環境保護意識的現實需要。由于現在的環保意識較為薄弱,所以人們很少想到對于土壤污染進行保護,這個現象就是因為現在這方面的立法較少,人們的潛意識中沒有這方面的概念,人們無法系統的了解關于土壤問題的規定。所以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2.2 完善土壤污染的監督管理體系
我國現在的土壤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多是以政府為主導,缺少各種相關機構的幫助,所以監督體系一直沒有較為充足的發展。
我國關于土壤污染問題的監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門,只有這些部門之間相關聯系,互相監督才能對于監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現在的問題就是因為部門之間較多而產生很多問題之間的相互推諉。
我國在進行土壤問題的監督時候要明確那個部門作為監督主體,其他部門輔助該部門進行相關問題的監督,在進行權力分配的時候要注意權力的合理分配,對于監督土壤污染部門有有相應的實權,對于一些其他部門可以分配監督權和監測權。通過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間的權力來確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監督管理體系。
在進行監督的時候相關部門要考慮到對于科研方面的監督,對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門要進行鼓勵和財政支持,幫助科研隊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價的技術,普遍的運用到對于土壤問題的治理中。國家還可以對于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培養,培養出一批有能力和經驗,能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貢獻的人才。
在今后還應該增加對于有關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點帶面,同時還應該將已有的研究成果盡快的運用到實際生活中。
2.3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眾參與制度
現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眾的參與,這樣對于工作的開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進行是需要公眾參與到立法中來幫助政府建立較為合理的法律法規,在進行環境保護的相關治理時也應該確保公眾的參與度。
相關部門可以對于土壤監測進行信息公開,能夠將土壤治理的工作進程讓公眾看到,信息公開的越合理,公眾參與度就會越高。對于公眾的意見,相關部門還應該進行積極的聽證制度,對于和民眾關系較為密切的方面都應該有聽證會,這樣就能夠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還能將這些意見和建議在防治里進行體現,確保防治關系到人民的切實利益。
2.4 強化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考核制度
我國現在還沒有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所以在進行評價時可能會存在很多沒有預料到的問題,這樣會導致最終結果存在很大的差異性,所以需要強化環境質量的評價。
對于土壤問題的考核應該有較為綜合的方案,因為我國國土眾多,土壤的類型分布也特別分散,所以對于土壤質量的評價也應該分別對待,對于不同的土壤問題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環境評價制度要結合相關的問題進行較為綜合的評價,來完善土壤環境評價制度。由于土壤的監測是一個較為長期的問題,所以需要長期的監控。
我國相關部門在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的考核建設,對于考核內容要根據區域進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論,還需要根據區域內的具體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同時還需要對于土壤環境治理較好的地區進行一定的鼓勵政策,在考核中重視相關的情況。
我國現在的土壤環境防治問題雖然還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但是總體的防治工作開展的較為順利,在防治體系中,相關部門一定要確保運用法律法規來規范相關地區的土壤防治問題,通過監督管理體系對于土壤防治進行監督,來督促相關問題的進行,還需要通過公眾來確保防治工作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最終對于土壤污染監測的考核也是較為重要的一個環節,通過這些制度體系來完善防治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篇4
環境管理的產生源于環境問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劇增、環境污染、能源緊張、資源耗竭、自然災害等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加強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已成為各國政府有效處理環境問題的根本手段。幾個世紀以來,環境問題從產生到發展,范圍在不斷擴大,程度在不斷加深。為什么長期以來人類沒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遏制環境問題的蔓延呢?經濟學家認為,當決定使用資源的人忽視或低估環境破壞給社會造成的代價時,就會出現環境退化,其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一)市場失靈
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從而導致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它們的環境成本。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對他人或社會產生的負效應。它既存在于生產領域,也存在于消費領域,如工礦企業的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行為,居民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及排出的尾氣帶來的空氣污染,對他人和周圍的環境均有負效應。這些負效應并沒有計入到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并沒有由行為人承擔,而是轉嫁給了他人和整個社會,從而構成負外部性。在存在外部負效應的情況下,由于外部成本不能被市場價格反映出來,市場機制并不能真正的發揮作用,使得市場并不能達到對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引發“市場失靈”。
2.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性。公共物品就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指可以供多人享用,無論個人是否支付費用,都無法排除他人享用;非競爭性是指享用人數的增加不會影響其他人的享用。環境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沒有排他性,想要使用它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沒有競爭性,一個人享用并不減少他人對它的享用。公共物品可以免費使用的特性使得環境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從而造成資源的破壞和浪費。
3.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之一是資源具有明晰的、專有的、可轉讓的產權。在我國,環境資源的產權名義上是清楚的,由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具體的產權代表,產權不清、產權虛置的情況卻大量存在,資源浪費與破壞現象嚴重。此外,有些環境資源難以確定產權,如大氣、水、環境容量等,由于它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也由于它們特殊的物質形態,使得法律意義上的權屬難以確定,市場機制難以引進,也就難以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
(二)政府失靈
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只要政府出面,通過各種措施就可加以改進。政府有時可以改善市場結果但并不意味著它總能這樣,與“市場失靈”一樣,也往往存在“政府失靈”,當政府的干預政策不能糾正甚至反而造成或加劇“市場失靈”時,就會發生政府干預失靈。在環境保護領域,導致政府干預失靈的主要原因是環境管理體制的不健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配置上存在弊端,表現在:
1.環境監管中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職責權限劃分不清。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即行政等級,如省、市、地、縣等)、分部門(即政府部門,如交通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我國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經過了從部門分管到統分結合的兩個階段。統管部門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它們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即上級和下級關系。分管部門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一方面環境污染防治或對某一類自然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統管與分管部門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者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它們在環境監督管理中都是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其執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分工有所區別,即監督管理的對象和范圍有差異。這種環境管理機構設置模式的優勢在于,既能發揮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又有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整體協調。然而,由于環境保護專門機構的地位和權限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平行,加之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的權限與關系不清,以至于在環境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或空白,只有分工缺乏協作,既不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體效益,造成統管與分管部門權限不清,關系不明,統一監管難以實現。
2.機構設置存在交叉重疊。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從部門分管發展到統分結合。在環境管理模式轉化的每一階段,國家只著重于成立或撤銷環境管理機構,而不注意它們之間的協調和統一,從而出現了某些機構重復設置、職能交叉的現象。如在自然保護方面,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設置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司,而國家林業局也設置了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其實,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僅是自然保護的一個方面。這種機構的重復設置必然造成職能的交叉和重疊。又如對水資源的保護,目前的水管理體制依然存在“多龍治水”的現象?!岸帻垺?是指有權管理水資源的部門眾多,水利部門、建設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環保部門都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除此之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部門,漁政監督部門也都享有一定的管轄權。這些分別對水體的利用和保護擁有國家管理和監督權的機關,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往往使得工作中對同一客體的保護難以達成共識。權力分散、政出多門造成相互間的沖突與矛盾,各部門間職責權限劃分不清,且相互間出于部門利益關系難以協調,執行分工職能時難免發生越權與沖突現象。由于政府內部部門職能的錯位、沖突、交叉、矛盾,引發了國家公共利益與部門行業利益的沖突,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二、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選擇
面對復雜的環境問題,國家環境管理要做出多種制度選擇和制度安排,其中主要的有兩種:環境行政管制和環境經濟激勵。
(一)環境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也稱為命令控制方法,是政府通過運用 規章制度來對環境污染外部性進行直接干預,如發放許可證、頒布環境標準等。管制的優點在于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污染者別無選擇,要么服從,要么面臨法律仲裁或行政程序的處罰,最后的環境效果具有確定性。長期以來,我國在環境管理方面采用較多的就是這種以政府直接管制為主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現行的一系列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等為基本內容的環境管理體系,基本上是以行政管制為主的管理體系。
政府的直接管制對中國的環境管理是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作用的,它避免了大量因市場失靈而導致的環境問題。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政府的直接行政管制存在的諸多弊端也在逐步顯現,表現在:第一,靈活性差。對于新的生產工藝、新的環境狀況或企業間存在的技術差異、控制費用差異,管制方法想做出相應調整需要一段適應期。這是因為,命令與控制的本質是制定規則,而制定良好規則的前提是掌握事物運行的客觀規律,了解公共行業和生產技術的細節。而在短時期內,獲得所有相關是比較困難的。第二,成本高。政府部門監測和執行的管理成本較大,經常難以執行。第三,缺乏對控制污染方法改進的激勵機制,不能為開發減輕環境損害的新技術提供激勵。第四,罰款的設定水平過低無法阻止違規。第五,可能會引發其他違法行為,如以較低的賄賂成本獲取較高的不正當收益。違法者通過向政府行使賄賂來獲取有利于自己的監測結果,從而逃避應交納的排污費或罰金,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環境進一步惡化,還會增加廉政成本。
(二)環境經濟激勵
所謂環境管理的經濟激勵,是指依賴于經濟刺激而非規章制度來起作用的一種政策工具。經濟激勵是一種間接調控措施,是通過市場機制,對人們的經濟行為及開發活動改變人們的相關費用和效益,使外部環境成本內在化,從而激勵人們保護環境和資源。經濟激勵主要包括四種手段:
1.押金退款。購買具有潛在污染性產品的人將支付一筆附加款,這筆附加款將在他們把產品或其包裝返回到認可的回收或適當處理中心時退還給他們。
2.補貼。通過采取撥款或貸款等形式為實際或潛在的污染者提供財政資助,用來鼓勵其削減污染。
3.環境稅費。環境稅收或環境收費可被認為是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及環境污染行為支付的“價格”,是政府為實現環境保護目的或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征收的一系列稅或費。
4.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的原理在于:首先,確定某一區域環境容量即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其次,把環境容量或排放總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指標,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標,并允許排污指標在市場上交易。環境容量也是一種珍貴的資源,它為人類活動提供消化吸收污染物的條件。從屬性上講,環境容量本身難以具體分割和確定權屬,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但是,排污指標具有確定性,通過界定環境容量和排污指標,抽象的環境容量轉化成具體的排污指標,排污指標分配后,持有人對它就擁有了一定的排他屬性,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排污權交易的意義在于允許排污者通過市場轉讓節余排污指標,刺激排污者改進技術改善管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實現總量控制,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
相比較于行政直管,經濟激勵有許多優點,表現在:第一,成本較低,它可以減少政府政策推行的成本。它不需要設置龐大臃腫的部門機構,不需要花費高額的執行監測費用。它以市場為基礎,通過間接調控改變市場信號,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引導其改變行為方式。它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實現預期的目標,這對資源有限的中國來說尤為重要。第二,靈活性更強作用范圍更廣。它可以通過市場,把保護和管理環境的責任從政府轉移給環境責任當事人,從而使環境管理模式更加靈活。它應用的范圍也更為寬泛,不論是在末端治理還是在清潔生產領域都能得以有效利用。第三,經濟激勵由于充分利用了市場力量,透明度更高,相比行政強管提供的違法機會就會減少,所以,它可能既更有效又更公正。
三、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創新
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依靠環境管理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家在選擇環境管理手段、進行制度安排時要注意制度的創新。
(一)環境管理行政制度創新。
1.堅持統管與分管相結合,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不同國家由于、經濟、文化發展的程度不同,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模式亦有所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模式:分散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與統一監督結合的模式。分散管理模式的管理權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行使。該模式的優點在于各行業主管部門熟悉本部門的工作,容易把行業管理與環境管理協調起來,不足之處在于這些行業主管部門既有業務目標又有環境目標,出于部門利益可能會以犧牲環境利益謀求業務目標的實現。集中管理模式的環境管理權由從事環境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統一行使。該模式的優勢在于有一個專門機構對環境實施全面統一的管理,不足之處在于此專門機構由于不太熟悉其他行業部門的業務,難以和其他部門協調,難以有效的推行既定的環境政策。分散管理與統一監督相結合的模式是把環境管理權賦予與環境相關的各行業部門,同時創設一個中央機關負責實現環境質量標準并協調環境保護各機構之間的工作。我國采用的乃是此種模式。采用統管與分管分工協作、共同努力、齊抓共管是由環保工作的廣泛性、復雜性、綜合性和跨地域性所決定的。一方面,環境的整體性要求對環境的管理統一指揮、宏觀調控;另一方面,環境的復雜性又要求相關各部門都必須參與到對環境的保護工作中來,因為僅靠單一的主管部門不可能完成環境保護這樣一個長期宏大的工程,所以,環境管理必須堅持統管與分管相結合。此外,在堅持統管和分管相結合的基礎上,還應當進一步理順統管和分管部門的關系,通過立法加強統管部門的統一性、權威性,完善統管部門對分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2.完善環境監管體制立法,實現機構設置與職責配置的法制化。世界各國均注重環境監管體制的立法,無論是機構的設置,還是職責的配置,均有詳盡的成文法規定,以避免和消除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任意性和盲目性,而我國目前還無環保機構的組織法。立法的欠缺是導致環境管理工作低效率的首要因素,因此,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在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主管部門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明確各分管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明確各部門職能分工的標準和原則,明確不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的方法和途徑。
(二)環境管理經濟制度創新
1.強化經濟手段的運用,加強經濟手段使用的廣度和深度。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是在經濟背景下產生的,主要以行政管制為主,經濟手段地位薄弱,因此,無論從制度設計的理念還是制度本身,體現的都是“環??空钡墓芾砟J?。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單純依賴行政規制手段,依靠政府管理,會造成行政成本高等后果,難以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我國的環境政策必須從以規制為主向規制與經濟手段并存的方向發展。和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的經濟手段應用范圍較窄,手段較為單一。如押金退款制度,在部分西方國家作為一種污染控制手段應用較為廣泛,但我國環境保護法領域目前還沒有建立該制度,在理論研究中也較少涉及。即使是已有的經濟手段,在使用過程中因為缺乏必要的條件也存在很 多問題。經濟激勵手段的有效實現還要依賴于一些重要的條件,如不受干擾的市場競爭的存在、靈敏的表明稀缺的價格信息、安全可轉讓的產權等,以及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來為使用經濟手段提供法律權威。同時還要求政府行為的合理化,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政策來引導、規范各種經濟主體的行為和市場運行。
篇5
關鍵詞:公害防止協定 ;環境合同; 內涵
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傳統的單純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應對。然而,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觀念卻把環境保護工作僅看作是政府的任務,相關的法律制度雖然規定了公眾有環境管理的參與權,但實際上,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動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雖然參與到環境管理中但參與的范圍非常有限,環境保護多數只是停留在口號上,再加上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支撐,這些都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較完善以及執行較好,取得的效果顯著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歐盟和美國,從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到歐洲國家的環境協議和美國的環境協議項目制度在實踐中都獲得了很大的成功,成為各國借鑒的典范。我們必須在理解環境合同的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合同制度。
一、環境合同制度緣起與發展概況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及發展
環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橫濱方式的公害防止協定,又稱為“橫濱模式”。“橫濱模式”的出現,是由日本當時的經濟政治和嚴重的環境問題引起的。日本自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礦業在“富國強兵”的國策號召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礦業的發展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礦害成了主要的環境公害。櫪木縣的足尾銅山礦毒事件是日本當時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與這之后的別子銅山煙害事件以及日立礦山煙害事件等都是隨著礦山的開采而發生的礦害問題。后來隨著經濟的急劇發展,公害程度不斷上升,范圍不斷擴大,在日本的各工業地帶連續的發生各種公害病。到了20世紀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經成為民眾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國”,日本的公害預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紀日本實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所謂地方政府的性質,是國家內部的一個組織,即相當于我國的行政機關。中央對地方主要是通過立法、行政、財政來予以控制的。日本的這種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團體對地方環境公共事務的管理,為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的產生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在此之前,日本對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當時的法律對公害防治制度的規定非常不足,能夠依靠法律調整的范圍很小,只能限于“與經濟的發展相協調”的范圍內實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團體依據行政事務條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過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則就無效而不能實施。針對這種情況,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就避開了中央法令,創造了公害防止協定制度。1964年,日本橫濱市讓進入根岸灣人工造地的企業都承諾采取各種公害防止措施,這成為公害防止協定方式的開端。此后,讓企業和公共團體簽訂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協定并受該協定約束的做法通常都稱為橫濱模式。這種方式迅速成為各地公共團體的效仿對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國市府當局僅這類協議就簽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協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團體避免了法令的抵觸問題而又能夠實施有效的公害預防對策,與企業方面進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讓其實施嚴格的防止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害防止協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認可,而作為一種脫法性控制手段產生出來的。 有關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性質問題,學術界存在幾種觀點,主要有三種:君子協定說;民事契約說和行政契約說。很容易看出來,君子協定說是認為公害防止協定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其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企業家的態度,沒有可以約束雙方的機制;而后兩種觀點認為公害防止協定在協議具體的條款上是有約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處理是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強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團體可以司法法院的判決為依據,直接或間接地強制其履行義務。兩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協定是民事(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公法)契約。在實務上,判例也在向承認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發展,其中甚至還出現了明確宣布公害防止協定是公法上的契約的判決。
2.公害防止協定的發展
現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已經成為與法律及條例并存的第三種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斷出現事業者與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團體締結的協議。盡管后來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協定仍在被廣泛使用。如1969年《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團體相繼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嚴厲的控制內容的橫向型的公害防止條例,即使這樣,公害防止協定的適用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廣泛的應用,在區域內選址的有主要公害發生源的企業,幾乎都與當地的公共團體簽訂了公害防止協定。而且如果沒有公害防止協定,地方公共團體的公害控制簡直就無從談起。隨著日本公害防止協定的廣泛應用,不管在公法領域還是在私法領域都出現了此種協議,主體也更加廣泛,關鍵是創造更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機制,使各種協議能夠有效實施。根據日本環境廳2000年出版的《環境白書》統計,1956至1999年這43年間日本共簽訂了54379個公害防止協定,公害防止協定制度與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條例、行政指導并稱為日本“四大公害規制手段”。日本在較短的時間內,從一個污染公害大國轉變成一個清潔的國家,公害防止協定的應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這不僅使日本能更好的應對環境問題,而且使民眾的環境意識得到了很大提高,這些都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取得的良好實施效果,使該項制度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針對經濟發展出現的環境問題紛紛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頁標題#e#
3.歐美國家的環境合同制度
在歐洲,環境協議或稱為環境合同,適用環境合同比較成功的國家主要有荷蘭、法國和德國。根據歐洲委員會及歐洲環境局的官方文件,歐洲學者認為環境協議的核心特點是“以自愿為特點的一份協議或者一個自我管制行動,其相關當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國家,作為實施環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標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 荷蘭是歐洲第一個使用環境合同的國家,其稱之為環境自愿協議,而且到目前為止已經簽署了200多份協議,其中最著名的協議是荷蘭的“目標集團盟約”。在荷蘭,環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體環境合同,而且這種形式的環境合同得到了最廣泛的應用,并在實現荷蘭的環境政策目標中起到了最為重要的作用。這種集體環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環境部部長)和工商業以行業為單位簽訂的旨在集中消減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還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機關或他們的代表組織簽訂的旨在處理環境問題的協議,通常包括執行環境政策的資金籌備等;一種是單個的行政機關和單個的企業之間簽訂的,要求企業消減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國是行政法的發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創始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行政合同廣泛應用于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方面。政府在執行經濟計劃的時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業界簽訂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擔計劃中的某些任務。法國稱這種執行計劃方式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類,即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合同、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合同和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的合同,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合同又分為特別行政合同和行政機關與企業團體的合同兩類,特別行政合同是工業界在接受政府財政援助的情況下,與政府簽訂特別行政合同以達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這類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為主。而行政機關和企業團體簽訂的合同則沒有政府的財政援助;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合同主要是為了落實中央的政策,政府會對這些機關予以一定的補貼,此類補貼合同對于防治公害,特別是噪音防制、資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的合同,這類合同主要是督促國營事業單位加強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環境部與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環境部與法國電力國有企業簽訂為期5年的合同。合同內包括明示對水、空氣、噪音、生物、景觀及使用地區保護義務及應有的措施,并應對上述資源研究,以配合履行義務的充分達成。
美國沒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所以美國的環境合同也就沒有環境民事合同和環境行政合同的區分,都籠統的稱為環境合同。美國的環境合同是指通過在利益主體之間協商和達成可執行的協議來調整環境問題的方法。環境協議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美國環境合同的分類是按照合同當事人的不同而分為三種: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為企業實體的環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為政府機關的環境合同以及一方當事人是行政機關,一方是企業實體的環境合同。學者相對應的稱之為環境保護民事合同、環境保護內部行政合同和環境保護外部行政合同。美國的環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區為基礎簽訂的,美國的環境協議包括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聲明和有法律強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據是《有毒物質控制法令》所規定的“新利用規則”,這項規則鼓勵公司與地方社團達成協議,如果某項協議經協商達成,法令就授權政府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項重要的新利用規則,以確保簽署者的遵守執行。 自1991年美國環保局在聯邦強制性的有毒物質釋放清單制度基礎上發起了“工業有毒物質項目”后,美國大力推行環境執法和環境管制改革,鼓勵使用各種環境管理創新手段,包括通過談判協議與州、土著部落和企業、社區等建立新型伙伴關系。 20世紀中后期的XL項目和隨后的“共同觀念創制項目”都是在這種協議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過XL項目是建立在個案基礎上,由環保局和利害關系人與特定的公司和企業進行談判,包括其他行政機關、整個社區等,對企業采取創新的環境管理、審計和報告項目等給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觀念創制項目”是建立在對特定行業的管制基礎上的,此項目是將多方利害關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由于這種環境協議的管制方式較其他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靈活和有效,美國很多州都開始使用環境協議的方式來保護環境。如1991年的新澤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約700家工業企業工廠準備污染防治局計劃,計劃和總結涉及十分重要的細節,必須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時授權環境部制定10~15家工廠首先實施“靈活寬泛的許可方案”。 根據該方案,參加公司將利用一種污染防治方法與政府合作,促成一項全面的計劃,以滿足或者超過所有許可證的要求。作為回報,參加者將獲得一項統一的許可——而不是像參加該方案之前需要申請60~100項許可。
從這些國家適用環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種調控手段得以產生和發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條件,在環境保護中尋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鑒外國的做法,必須要深入了解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以求找出更加適合我國環境的環境保護機制。
綜上,日本公害防止協定的產生與發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經濟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會形勢所導致的,在橫濱模式得到廣泛應用的情況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對日本的環境保護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雖然法律沒有明確承認它的效力,但協議本身使雙方或多方之間產生了信賴,在此基礎上公害防止協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已經不局限于政府和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環境合同制度在歐洲國家廣泛使用,與各國的國情也有密切的關系。荷蘭的政治文化傳統決定了環境問題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成為大家共同的責任,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有淵源的法律制度作為基礎,而美國的環境協議得以廣泛應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美國的社會公眾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享有較為寬泛的權利,使環境協議能夠很好的實施,糾紛也能很好得到解決,另一方面美國的環境公益組織很多,這些環境組織的主要責任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和其適用的法律,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出建議和批評,再加上美國有很成熟的和解協議形式,法律訴訟有時也成為協商談判各種目的環境合同的一種形,其實這些都構成了美國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p#分頁標題#e#
環境合同是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簽訂的旨在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的協議,此協議能“因地制宜、因業制宜”,使企業能夠根據此協議自愿承擔比制定法上更高的義務或制定法所沒有規定的義務。然而對于環境合同的性質,學者之間還存在諸多的爭議,我們有必要對環境合同研究的成果進行分析,弄清環境合同的相關理論知識,奠定環境合同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環境合同性質的爭議與確定
環境合同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人們對各國不同類型的環境合同有許多不同的觀點,究竟環境合同是什么,我國要構建的環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還是另有內涵,這些都必須正確的界定環境合同的含義以及分類,這樣才不會因為理論研究的缺失而導致實踐的困難。
(一)代表性觀點與評析
公害防止協定并無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所以,學者對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性質有不同的看法。從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到我國的環境執法實踐,學者較多的是研究環境行政合同,但隨著國際上環境協議的新發展,環境協議的主體有所擴大,已經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業之間,因此,又有很多學者提出了環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質又有行政合同性質的環境保護協定等概念,顯然,環境行政合同無法包含后面的協議類型。對于這三種關于環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進行分析。
1.環境行政合同
基于環境協議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簽訂的,我國的大多數環境法學者認為公害防止協定屬于環境行政合同。而且不僅在日本,在法國,環境行政合同也已經成為環境與資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國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廣泛應用,再加上我國近年來在環境資源立法及實踐中有些采用了市場手段來控制環境污染和資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讓合同、排污權交易、水權轉讓合同、旅游資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學者開始研究環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構建環境行政合同的設想。我國環境行政合同的實踐源于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之上,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環境目標和任務,并作為政績考核的內容,根據完成情況給予獎懲的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是我國最早的環境行政合同。
環境行政合同,學者認為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管理目標、行使環境管理監督職能,與行政相對人就環境事務中各自的權利(力)、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這里的行政機關不是有些學者所指的環境行政主體,也不是有的學者認為的只要是行政主體即可,以及還有學者認為的政府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均可,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對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認為只要是在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機關,就可以認定為具有簽訂環境行政合同的資格。 這種環境行政合同適用范圍廣泛,對所有的環境法領域都能適用。但是隨著環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實踐,他的局限性也顯現出來了。首先,環境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機關和相關的企業,適用范圍較窄;其次,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傳統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則,如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在環境行政合同中都應該適用,正如學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現標志著行政法正趨向于體現一種私法的精神或本質。” 依此來說,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夠適用的,這樣又會面臨一個問題,“姑且勿論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范疇,僅就其適用而言,它是否適用于合同法或將來的民法典,這是必須要探討清楚的問題”。 如此的話,環境行政合同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自由協商關于環境治理的問題,而且雙方是否有選擇權,企業能否與行政機關討價還價等,而我國出現的環境目標責任協議是否屬于這里講的環境行政合同,以及環境行政合同與合同法、民法的關系如何,將來能否適用民法典等等,這些問題,我們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環境民事合同
張炳淳認為環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體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就環境民事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就此觀點而言,環境民事合同的主體應當是民事主體,協議的內容只涉及到環境方面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這將大大的縮小了合同的適用范圍。合同已經在世界各國的環境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環境保護的手段,但將環境法領域中的合同界定為環境民事合同,此種概念顯得過于保守,現在的環境合同與傳統的民事合同已經有很大的差異,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為核心,但當國家對合同進行強制性的干預時,合同已經不再是當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當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導地位時,此類合同就不能稱之為民事合同了。相對與傳統的民事合同,現代合同制度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強制締約的發展、格式合同的應用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在《契約的再生》中,內田貴教授探討了關系契約法與當代美國契約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間的關系。內田貴指出無論是美國的統一商法典,還是第二次契約法重述,現代化和單發性的規范仍然處于核心地位,而執著于現代化和單發性的規范,無論如何引入關系契約規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現實社會中為了解除這一限度,更多的契約關系構成獨自的領域,這導致了契約法縮小的現象。 “對當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締結的契約給予司法上的干預乃至立法上的干預,還有,承認當事人約定的領域上的廣泛責任”。無疑,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關于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的協議稱之為環境民事合同,也無法適應和涵蓋現代環境合同制度的發展,雖然我們可以專門的給環境民事合同賦予特定的含義和內容,如在環境民事合同中將公法性義務轉化為具體的合同條款等,而與其這樣,不如給這類合同一個更科學的名稱和含義。
3.環境保護協定
蔡守秋等學者認為“環境保護協定是指企業(這里的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或組織)與所在地居民或當地政府為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發生,基于雙方合意,協商確定污染防治措施、糾紛處理方式和其他對策的書面協議。” 根據定義可以看出環境保護協定較之于環境民事合同和環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體廣泛性,環境保護協定從性質上看這類協議包括的范圍較前兩種合同類型較廣,其性質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還有行政合同的性質。由于這種環境協議的性質較特殊,所以對其救濟的方式也要區別對待,學者認為可以通過其自身的執行委員會處理、行政機關處理和訴訟的途徑得以實現。環境保護協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單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動采取措施保護環境、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是一種“合意性手段”。環境保護協議的主體雖然較寬泛,但它適用的范圍從定義可以得出主要針對的是環境污染的防治和處理,而并沒有涉及到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p#分頁標題#e#
眾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設計,都體現了環境法通過合同方式來協調環境資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國家公共利益和環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對這類合同下個科學的概念,還需要對這類合同的性質以及其內涵和外延進行研究。
(二)環境合同性質之我見
據上分析,這類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特殊類型的合同,可以稱之為“環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為名稱而縮小了這類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環境合同也有別于其他合同,能較好的處理和合同法的關系,使這類合同既能適應現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規則,又能使其具有與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適用規則;而且其主體包括民眾,當事人簽訂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簽訂的,是國家環境管理權、公民環境權和企業的發展權相協調的結果,環境合同更適應我國國情,有利于吸收民眾參與到合同中,容易被民眾接受和采納。 “環境合同”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概念,用來指代環境法中的合同,它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但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環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環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預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與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環境合同也不屬于行政合同,環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種,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的環境保護職能部門為了執行環境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約定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僅限于相關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這種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在這里行政機關仍然是享有特權的機關,其處理問題的方式仍然脫離不了傳統的行政行為在管理行政事務中的局限性,這種方式適用范圍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業和公眾的友好合作。環境合同不同于此類行政合同,它的適用范圍更廣,解決問題的方式更加靈活。行政機關的特權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業和民眾的加入。
由于學者對環境合同的認識不同,概念也有別,導致對有關環境領域的合同的分類也不同。主張環境行政合同的學者根據不同的標準將環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詳細的分類,根據環境行政合同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環境內部行政合同和環境外部行政合同,區別在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受其委托代為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簽訂的與行政主體和非行政機關的相對人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根據環境行政合同的性質,又可分為承包合同(如環境保護承包合同)、執行合同(如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書)、出讓合同(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據環境行政合同的內容不同,可分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環境保護建設合同、排污權許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環境資源保護合同等。 也有學者專門就環境保護外部行政合同進行了分類,依據環境問題的主要類別將其分為環境污染防治與環境改善合同、生態破壞防治與生態質量改善合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養護合同。環境污染防治與環境改善合同又可分為企業的建設與運營環境保護合同、污染治理目標合同、排污許可合同、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與營運合同等。生態破壞防治與生態質量改善合同又可分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態恢復合同、小區美化合同等。研究環境民事合同的學者,認為環境民事合同是一個“類”概念,它不是一個具體的合同,它可以根據具體的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情況確定合同的名稱,并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分類。如此的分類有,根據適用對象可分為污染治理合同、固體廢物服務合同、排污權交易合同;根據目的可分為環境分配類合同和環境消費類合同。這些分類由于僅局限在特定的定義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樣,只是對現實出現的有關環境的合同進行了一定的歸類,不具有開放性,環境合同理論是開放的發展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將來會出現更多的類型,所以對環境合同進行科學的分類,找出其適用的統一的規則,對環境合同制度的構建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將我國環境法實踐中出現的有關環境資源的交易現象,結合合同制度理論和環境法理論再加以抽象和深化,這對于完善環境法理論和制度體系以及解決現實的環境問題和引進國外的先進制度,促進我國環境法的實踐發展也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這里對環境合同的分類不是根據主體進行的,而主要是從實現國家環境管理權與公民環境權的溝通與協調的角度對環境合同進行的分類,即結合合同制度對國家環境管理權與公民環境權的實現之間的協調把環境合同制度主要分為環境分配合同和環境消費合同。依環境合同的的目的將環境合同分為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環境分配合同和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環境消費合同。這種分類相對來說比較科學。在我國,政府間的環境資源交易也是實踐,如浙江東陽和義烏兩個市政府間的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協議,也是以平等自愿協商的方式進行的,也應該屬于環境合同的范疇。
(三)環境合同的內涵及外延
1.環境合同的內涵
本文所構建的環境合同,是通過對前面各種有關環境領域的合同的分析和總結,結合合同制度認為,環境合同是包括國家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關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環境合同涉及的范圍很廣,關系到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環境的保護問題;主體也廣泛,除了政府、企業,還包括與一定環境有關的公眾。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保護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環境保護蘊含在資源的開發利用中,所以環境合同這種制度既要使環境資源合理的開發利用,實現他們的經濟價值,同時又要在開發利用中維護當地的生態環境,避免環境的惡化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為此,環境合同制度必須要兼顧兩者之間的關系,所以從環境資源的分配到消費,環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況下也可是企業)與企業和當地的公眾(通常是地方的環保民間組織或團體)共同簽訂一個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自在合同關系中的地位應當有明確的約定。根據學者的觀點,這種只以合同的形式來確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為最廣義的合同,或者說這類合同是指可以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發生什么樣的效力,則要根據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由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不能簡單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論來解決,環境問題關涉到國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綜合問題,不能簡單武斷的用一種方式解決。環境合同制度能夠最有效的達到三者的統一。#p#分頁標題#e#
2.環境合同的特點
環境合同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一是當事人是三方,這三方是國家相關的行政職能部門;企業和當地的民間環保組織或自發成立的環保團體,甚至包括一定區域的社區,民眾作為環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環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環境合同區別于其他環境管理方式的重點所在。建立環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義在于它能夠構建和諧的環境發展模式,公害防止協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協調的文化傳統,官民雙方都不愿意簡單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來處理權力和義務的關系;在荷蘭的環境保護合同也是其傳統的不同的爭執利益團體和不同的民間組織協商文化的體現;美國的環境合同的最終達成也必須有利害關系人包括社區和工作利益團體的參加,這些共同的特性告訴我們,環境問題的解決、環境和人類的和諧相處,所有的關于環境問題的處理必須要有民眾的參與,把與環境利益相關的公眾和團體作為環境合同的一方,能夠更好的發揮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同時,這樣的環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對于環境問題可以做到事前調整,避免大的環境問題的發生,這是環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點;
二是這三方當事人在不同的具體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環境資源分配合同中,環保組織或團體主要處于監督的地位,在環境消費合同中,企業和公眾是合同的主要當事人,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是提供指導和服務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約定的關于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術、措施和達到的標準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否則經濟的發展仍然會帶來巨大的環境損失;
四是環境合同以協商和行政指導及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三方簽訂合同要以平等協商的方式,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相關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各方提供相應的信息和知識的指導。
3.環境合同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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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設的各種處理(處置)、凈化、控制設施,包括廢物綜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以及相配套的監控裝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的防治設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治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防治設施的管理作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轄區內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
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防治設施實施統一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對已建成的防治設施及時組織驗收并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批排污單位拆除、閑置、關閉以及更新改造防治設施的申請;
(三)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排污單位和個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理機構負責對防治設施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防治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與污染物實際需處理量相適應,所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指標;
(二)建立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如實填寫防治設施日常運行記錄,定期報告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
(三)按照國家或本省的規定設立規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裝配套計量裝置和監控裝置;
(四)有保持防治設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和報告制度等;
(五)防治設施應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同等維護和保養。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其防治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設施。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經防治設施處理而直接排入環境;
(二)將污染物在未經防治設施全過程處理而又未達標的情況下直接排入環境;
(三)將部分防治設施停止運行;
(四)違反操作規程使用防治設施,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五)違反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防治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作出不同意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防治設施停止運行(使用)期間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行,排污單位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鄰地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應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對防治設施的工藝技術進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顯著的;
(三)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而造成環境污染者進行檢舉有功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閑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或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對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防治設施實際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本單位所產生污染物的處理要求的,責令限產限排;
(二)連續兩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運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十七條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依法糾正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破壞防治設施、阻撓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打擊報復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舉報單位和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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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F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梢詤⒄諊H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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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總體評審、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
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其中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在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范圍內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以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下)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凡涉及世界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項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三)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設施)。
第十一條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屯溪區轄區內(含新城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鐵路、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中屬核準制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屬備案制的項目或不需要進行備案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保證環保設施建設的投資。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或生態修復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確因工藝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試生產期限經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滿前,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環境保護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重新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項目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違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無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違法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進行通報批評外,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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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區環境衛生的長效管理,杜絕市區無主垃圾的出現,實現環境衛生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市城市規劃區北到北外環線、南到南外環線、東到減河、西到河北省交界處區域內出現的各類垃圾的清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主垃圾是指無任何正當理由,在規定垃圾收集點外出現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局為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德城區城管執法局、**經濟開發區市容處、**運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為各自行政區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內垃圾清除的組織落實。
第二章道路衛生保潔與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的保潔與垃圾收集。東風路、湖濱大道等22條主干道,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區南起于官屯大橋、北至大學路、東起岔河橋、西至京滬鐵路范圍內(以下簡稱老城區)除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和市城管執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負責。
第六條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老城區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區域,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負責?!叭齾^一辦”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總體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健全環衛管理機構,完善管理網絡,社區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住宅小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要安排專人對小區內的保潔及垃圾收集進行管理,實行袋裝化收集,并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到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衛生保潔,由其所在街道居委會負責。
第八條商業區、市場內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的衛生保潔工作,工商部門協調做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第九條“三區一辦”及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市道路保潔管理標準的規定,規范道路保潔作業,做到時間統一、標準統一,切實提高道路保潔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運管理
第十條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其它區域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區兩級環衛部門的保潔人員負責清掃并收集到指定垃圾點,再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清運到垃圾中轉站或垃圾處理場。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的垃圾,由責任單位負責清除,并運輸到垃圾處理廠。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管統運。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發現區域內出現亂倒的建筑垃圾,應在1日內向市環衛處進行投訴,市環衛處應在2日內對其進行徹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雜,則由責任雙方分別承擔應清運的垃圾。
第十三條運輸車輛具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實行規范化作業。環衛部門在道路兩側設置適當的垃圾收集箱(車),規范垃圾傾倒地點。垃圾傾倒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運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裝化,道路保潔人員每天分別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對袋裝垃圾進行收集。規定時間外不得私自亂扔亂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處理管理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城區所有生活垃圾必須運送至**市垃圾處理廠(華能電廠以西路南)。
第十六條城中村垃圾處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各村委會組織專人對村內垃圾進行管理,并在村內合理設置垃圾點,委托專業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堅決杜絕私拉亂倒的行為。
第十七條中央、省駐德單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大中型企業、各沿街門店要嚴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辦公區域及所屬職工宿舍區產生的垃圾納入到環衛部門的統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不得私自對垃圾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垃圾的處理。市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內醫療垃圾的處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監督醫療垃圾處理中心的集中銷毀工作。
第五章環衛管理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要成立統一管理的保潔隊伍、垃圾清運隊伍、監理隊伍,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其轄區內的環境衛生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作業,并負責對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加快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的建設,購置、更換垃圾運輸車輛及清掃車、灑水車。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傾斜,使各級環境衛生管理作業的人員、機械設備與實際需求相適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資金、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好對環衛投入欠賬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規劃部門要把新建小區的便民市場、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公廁等設施規劃到位,防止改變用途并督促建設。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建設道路時須按規劃建設配套的垃圾中轉站、公廁、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中,要嚴格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章市區門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兩側所有機關、部隊、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為“門前五包”責任單位,應對其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及住所周圍從臨街建筑物外墻到路緣石范圍內(道路建有綠化分車帶的,含各自一側綠化帶)包綠化美化、包衛生保潔、包無亂停亂放、包無亂貼亂畫、包無店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根據《**市城市市容環境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履行“門前五包”相關義務,爭當門前五包“文明店鋪”、“文明市民”。否則,將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責任單位法人代表的相關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城市垃圾清運、處理費按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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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綜合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時,應按《**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配置環境衛生設施,資金納入概、預算內,由建設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三條規劃建筑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規劃和核發建筑工程執照時應執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參與綜合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地區,以及其它建設工程的環境衛牛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和驗收。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綜合開發建設地區和舊城成片改造地區以及機場、碼頭、火車站、賓館、旅游點等大型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和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予配合。其他建設工程中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核和驗收,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事先將建設工程中有關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文書提交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文書后,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并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簾核的項目,審核意見應報送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環境衛生設施必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一周內或接議定的時間予以驗收。隱蔽的環境衛生設施須經預驗收,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復土。
驗收不合格的,須改正后再次驗收。強行啟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的,應自行負責垃圾,糞便的清除、清運和環境保潔。
第七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逾期末驗收又來答復的,視作驗收合格。
第八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它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有效。
第九條不準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上堆物、搭建、涂寫或刻畫,影響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違反者應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采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需經所在區、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需遷移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選址,并先建后拆;需拆除的,建設單位應落實重建措施。
第十一條損毀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者應按值向產權單位賠償;市民有權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舉報損鼓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者需經查實后,給予舉報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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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環境污染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