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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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南昌市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的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三條 本市在贛江南昌段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負責對船舶污染贛江飲用水水源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城市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管理、林業、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制定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自建供飲用水設施的單位應當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贛江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監督和檢舉污染贛江飲用水水源行為的權利。
因贛江飲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八條 對在保護贛江飲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分和保護
第九條 贛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并按照下列范圍實施保護:
(一)一級保護區的范圍:自取水點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點一側的灘地以及迎水面堤腳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的范圍:自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點一側的灘地以及迎水面堤腳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陸域。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區劃定明確的地理界線,并設置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損壞保護區標志。
第十一條 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以及其他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二)禁止新建、擴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禁止設置裝卸廢渣、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禁止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超過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六)原有排污口必須按照市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削減污水排放量;
(七)向水域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
(八)船舶或者車輛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九)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十)禁止炸魚、毒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和(九)、(十)項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或者改道;
(三)禁止停靠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
(四)禁止堆置或者排放、傾倒廢渣、垃圾、糞便、廢油、殘油及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種植農作物、放養禽畜、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利用船、躉等物體經營餐飲娛樂業;
(八)禁止旅游、游泳、挖沙、捕魚、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贛江南昌段水域的管理,防止上游對下游飲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贛江飲用水水源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事故。
第十七條 在保護區及其上游地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營造水源涵養林,增加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配備專人監測水質變化情況,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水源污染情況和污染隱患。
第十九條 二級保護區內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標準的,應當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條 在保護區內航行的船舶,其防污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船舶防污結構與設備規范的規定,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合格證書。
港口或者碼頭應當配備含油污水、垃圾和糞便的接收與處理設施。
船舶的廢油、殘油、垃圾和糞便應當排入接收設施,不得排入水域。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性事故對贛江飲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并報告環境保護、交通、衛生、水利等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因水源性疾病病原體,對飲用水水體造成污染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條 對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屬已建成的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項目和設施,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區別情況,提出搬遷、轉產、關閉或者拆除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權按照水源保護的要求,對保護區內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處罰:
(一)擅自改變或者損壞保護區標志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一級保護區內堆置或者排放、傾倒廢渣、垃圾、糞便、廢油、殘油及其他廢棄物,或者向一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水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二級保護區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存貯固體廢棄物的,給予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被處以警告、罰款的單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利用船、躉等物體經營餐飲娛樂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遷移;拒不遷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內設置裝卸廢渣、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采取有效的處理和補救措施,并按照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市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城市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管理、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 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 地理界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六條 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地表水源劃分和防護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 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 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 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 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 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
第三章地下水源劃分和防護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 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并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于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后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后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于潛水含水層 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于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 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于《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地方環境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位置劃定和管理辦法,由保護區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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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推行清潔生產,淘汰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合理規劃交通干線走向和各類功能區域。
第八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及時批復。
第九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十日內批復;因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條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十日內批復。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定期環境噪聲監測公告。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環境噪聲的監測,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施: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四)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因使用工業固定設備、流動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圖、運行時間、噪聲值、防治措施和相關技術資料。
前款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致使環境噪聲污染加重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生產以及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金屬、非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的,應當符合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內,不得從事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活動:
(一)機械切割鋼材、鋁合金等金屬材料;
(二)機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屬材料;
(三)其他嚴重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工業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工業產品產生噪聲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排放噪聲的強度。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進行前款規定的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三日公告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
第二十四條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輕軌道路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已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鐵路和城市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間隔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門窗等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區內行駛,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噪聲污染程度和城市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以及大型貨車、拖拉機、摩托車禁行路段、時間,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在非禁鳴區域、路段長鳴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第三十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鐵路機車駛經城市市區以及機動船舶航經城市市區的港口和航道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游、培訓等活動使周圍居民受到環境噪聲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它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條在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條使用伴唱機、樂器、健身器材等進行家庭娛樂活動、身體鍛煉或者其他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安裝家用空調器室外機的,應當符合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前款規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日。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申報的事項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為超過噪聲限值的機動車輛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的;
(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受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發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既定數值的強烈噪聲。超過上述標準的既定數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二)午間,是指北京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之間的期間;
(三)夜間,是指北京時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的期間;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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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農業、林業有害生物危害,規范植物保護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保護,是指對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預防、治理和控制。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植物保護以及相關技術和產品的研究、試驗、示范與推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植物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保障農林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物保護工作的領導,把植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植物保護體系,將公益性的植物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轄區的植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林業植物保護工作,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負責。
氣象、廣播電視、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機、水利、農墾、公路、鐵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植物保護工作。
第二章 監測與預報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網絡建設規劃。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規劃,建立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劃定監測區域,設立標準觀測場地,配備監測預報設備和監測預報技術力量。
第八條 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設施及其監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損毀或者破壞。因實施城鄉建設規劃確需占用監測預報站(點)或者影響監測環境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承擔遷建、改建或者補償費用。
第九條 因監測和防治農業、林業有害生物,植物保護人員進入農業、林業生產場所開展工作時,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因開展前款活動給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條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的預測預報工作。
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負責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有害生物監測信息。市和區縣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綜合分析監測數據,并及時對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的趨勢作出預測。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農業、林業植物保護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全市及跨區縣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的預報和警報,分別由市農業、林業植物保護機構。
區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的預報和警報,分別由區縣農業、林業植物保護機構。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的預報和警報。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應當向同級植物保護機構無償提供植物保護所需的基本氣象觀測資料。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刊播由植物保護機構提供的農業、林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和防治信息。
第三章 預防與治理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應當根據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提出具體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指導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實施有效防治。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信息,組織有關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預防和治理有害生物。
第十四條 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經營、誰防治的原則,對農業、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預防和治理。
在發生有害生物危害時,有關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除治,并對被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殘株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有害生物擴散蔓延。
第十五條 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的抗藥性、農林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提出在一定區域或者時段內禁用、限用的植物保護技術和產品的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使用農業(營林)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學防治技術,預防和治理農業、林業有害生物。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農業、林業有益生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林業有益生物的義務。
本市需要保護的農業、林業有益生物目錄,分別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章 重大生物災害應急控制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控制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根據災情、疫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擴散和蔓延。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時,農業、林業植物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將災情、疫情向本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植物保護機構報告,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災情、疫情后,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區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疫區的劃定及撤銷,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控制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備資金,儲備物資。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控制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突發事件的專用資金和物資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調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征用的抗災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物資消耗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科研與推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植物保護科學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二十四條 推廣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應當事先經過試驗、示范,證明其具有適用性和安全性;未經試驗、示范的不得推廣。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推廣、銷售、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護技術和產品。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引進本市未曾發生的農業、林業有害生物活體,因教學、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確需引進的,應當經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擴散。
第二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建立植物保護社會化服務組織。
成立植物保護社會化服務組織,從事植物保護技術服務的,應當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到所在地植物保護機構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或者破壞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設施或者監測環境的,由植物保護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壞監測預報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向社會農業、林業有害生物預報或者警報的,由植物保護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發生農業、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護機構責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經或者將破壞自然資源的,可以依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有害生物擴散蔓延的,由植物保護機構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推廣、銷售、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護技術和產品的,由植物保護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推廣國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護技術、產品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銷售國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護產品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國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護技術、產品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引進本市未曾發生的農業、林業有害生物活體的,由植物保護機構予以封存、沒收、責令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經批準進行試驗研究而未采取嚴密措施的,由植物保護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試驗;造成有害生物擴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業、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農業、林業植物及產品產生危害的病(有害微生物)、蟲(害蟲、害螨)、草、鼠及其他有害動物和植物。
(二)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是指對農業、林業植物及產品造成重大危害和嚴重損失的遷飛性、暴發性蟲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災害。
(三)農業、林業外來有害生物入侵,是指某種有害生物由本市以外經自然的或者人為的途徑侵入到本市,并對農林生產、生物多樣性、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過程。
第三十五條 植物保護工作中的植物檢疫和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園林管理部門管理的林木等植物,其病蟲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園林管理部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植物保護的基本內容植物保護也叫植物醫學。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制定和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中,植物保護屬于農學學科門類之中的其中一個一級學科,下設3個二級學科,分別是:植物病理學、農業昆蟲與害蟲防治、農藥學(可授農學、理學學位)。植物保護學科作為農學門類中四個與種植業有關的一級學科之一,具有明顯的跨學科特色。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農業生物科學、 農業生態科學、農業病蟲草鼠生物學及其致害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各類病蟲草鼠鑒定、識別方面的基本訓練,具有植物病蟲草鼠監測和防治方面的基本能力。
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具備扎實的數學、物理、化學等基本理論知識;
2.掌握生物科學和農業科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3.掌握植物有害生物鑒定、識別、監測和控制的方法和技能;
4.具備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意識和基本知識,了解農業生產和植物保護學科的科學前沿和發展趨勢;
5.熟悉與農業生產和植物保護相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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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對餐飲業、單位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執法工作,規范依法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行為和增強依法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意識,從源頭上控制餐廚廢棄物成為地溝油的原材料,使餐飲業、單位食堂餐廚廢棄物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控制,為維護社會良好環境,保障人身健康,構建和諧做出積極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局成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調研員任組長,副局長、副調研員任副組長,各科、各中隊、綜合執法隊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和檢查督促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綜合執法隊負責人陳曉鷺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法規科、督查科、機動中隊各抽調1名干部兼職,負責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工作重點
依據環保條例規定和市、區政府的要求,此次餐廚廢棄物專項整治的重點為較大型以上餐飲業(6個基準灶頭以上或同時容納100人次以上就餐)。
具體工作內容:
一是未設置油水分離設施;二是污水未經隔油處理排入下水道或隔油處理后排入雨水管道;三是廢油脂交由無資質的單位處置;四是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從8月10日至8月15日,為調查摸底階段。各中隊、綜合執法隊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所屬責任片區重點整治的餐飲業進行調查摸底,對有違法行為的餐飲業主送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建立檔案,并將發現的無資質從事收集廢油脂、泔水、廢渣的單位通報給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階段從8月16日至8月28日,為專項整治階段。各中隊、綜合執法隊根據第一階段的調查情況對存在違法行為的餐飲業、單位食堂進行復查,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進行查處。第一階段未完成調查摸底工作的,第二階段可邊調查邊整治。
第三階段從8月29日至8月31日,為檢查總結階段。局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科、各中隊、綜合執法隊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與驗收;各科、各中隊、綜合執法隊要及時梳理、匯總、歸檔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情況,并做好工作總結,書面總結于8月31日上報局餐廚廢棄物管理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餐廚廢棄物是地溝油產生的必備原料,是地溝油的“出口”,各科、各中隊、綜合執法隊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圍繞各自職責,明確工作目標,采取有力措施,主動配合,齊抓共管做好餐飲業、單位食堂餐廚廢棄物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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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建設項目;施工;環境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F540.3 文獻標識碼:A
對于公路建設項目而言, 其施工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比較嚴重, 而且受到破壞的環境往往難以恢復或恢復的代價相當大。因此, 必須做到在建設公路的同時, 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制定相應的政策和保護措施, 切實做到公路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一、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是公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中國公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實踐表明,在公路建設事業發展較快、環保投入有限的情況下,依法強化環境管理是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有效手段, 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環境保護的一條成功經驗。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是落實各項環保措施的需要。公路項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 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指出了施工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 而且提出了預防的措施和解決的方案。在設計文件中, 有環保篇章及相關的環保措施, 也有環保工程設計。在國家的有關法規中, 有建設項目( 包括公路建設項目) 在施工中應該注意的環境問題以及保護環境的要求和規定。許多環境保護工作都應在公路項目的建設施工過程來實現和完成, 為此必須加強施工期全程的環境管理。
二、在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周圍環境的主要污染
1、揚塵污染
主要包括施工期間道路維護不善,干燥塵土在車輪作用下產生大量飛塵;施工現場、預制場的水泥或細集料堆放無遮蓋,混合料現場機械攪拌,水泥穩拌和站、瀝青混凝土拌和站等采用開敞式、半封閉式的施工工藝,因此而造成的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工地現場周圍的農作物和動植物的生長及附近居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
2、噪聲污染
噪聲的源頭主要是在施工現場及構件預制場,如路基路面施工時采用的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運輸車等大型工程機械的轟鳴,橋梁施工時砼攪拌機、振搗器等機具運轉的隆隆聲,相對集中的施工人員相互響應的嘈雜聲等等,對公路附近的居民、學校、工廠或單位都會造成驚擾。
3、運輸遺灑的污染
工程材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運輸,如裝運時不規范或覆蓋不到位經常會造成遺灑,不但造成原材料的浪費,而且還污染了沿途環境。
4、水污染
公路施工對周圍環境中水源、水渠的污染包括瀝青、油料、化學物品等堆放位置不當,雨水沖刷流入民用水井或附近河流湖泊,樁基鉆孔時的泥漿、施工駐地的生活污水、垃圾糞便等處理不當,直接排入水中,施工機械油料泄漏進入各類水體,形成對水的污染。
5、生態環境破壞
公路穿越森林、草地、山嶺、海灘時,用地范圍內的植物要砍伐清除,會對自然環境造成影響、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6、 化學危險品、油料的泄漏污染
工地試驗室都存有NaOH、KOH、H2SO4、Na-CL、HNO3 等化學藥品, 若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 均會灑落在地上產生污染。另外, 油漆、汽( 柴) 油及其他化學材料的泄漏也會對環境造成惡劣影響。
7、 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
施工現場的許多廢舊原料、工具、物品及化工原料的包裝( 如油漆桶、瀝青桶、油桶等) , 廢工業棉布、油手套、含油棉絲、廢舊溫度計、廢舊油、廢電池、廢舊日光燈管的丟棄, 嚴重的污染周圍環境, 使土地、水質惡化。據了解, 一塊紐扣大小的舊電池,若被隨手丟棄, 就足以污染幾十噸水。
8、其他方面
如強光、廢氣、試驗室藥品、施工現場廢棄的原材料、容器等均會對周圍居民、環境、空氣、土地或水質造成不同程序的干擾或污染。
三、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的措施
1、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公路建設與管理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對環境保護要有足夠的重視。交通部頒發了《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并在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中提出了原則性的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規定:“ 公路建設應重視環境保護工作,修建汽車專用公路及其他特殊意義的公路時,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出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公路是一種特殊的條帶狀人工構筑物,經過的地區多,影響的范圍廣。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公路建設與管理的環境保護工作,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自然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2、 重視公路建設過程的環境保護
在公路建設過程中,嚴格按設計施工,取料場的選擇要規范。施工中的取土挖砂采石要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選擇貧瘠地段,集中封閉作業,注意保護植被。避免在道路兩側隨意取土挖砂或大面積薄層取土,破壞植被。施工中產生的廢棄土砂石等應回填到原取料場或堆放到指定地點,避免亂丟亂棄。施工結束時,應對道路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取料場和廢料堆積場都要植樹種草、恢復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生態平衡。在公路竣工驗收時,嚴格按標準驗收,尤其是綠化、美化、植被恢復等指標必須達標。
3、 做好公路管理過程的環境保護
公路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公路法》,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依法管理。對機動車產生的噪聲、揚塵、尾氣、物料撒落等流動污染,交警部門和環保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依法檢測尾氣排放和噪聲強度,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對易產生揚塵和物料撒落等的機動車實行封閉運輸;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禁止上路。對向公路兩側排放的廢水和垃圾等現象應由環保部門加大管理力度,切實維護好公路環境。
4、減輕噪聲污染
在居民區的公路施工一定要控制好施工的時間,尤其是在夜間,公路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會嚴重地影響到居民的生產生活以及學習,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不便。倘若是工程真的很緊急,需要連夜的趕工才能完成的話,相關的負責人一定要照相關規定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明,同時要嚴格地加強現場的管理,盡量把施工聲音降到最低,減少對居民的干擾。
5、 減少水土流失
在公路的施工過程中,根據要填挖的土質,合理地設置邊坡的坡度,做好施工現場的臨時排水系統,及時地疏導雨水,減少雨水對坡面的沖擊。其次,對于已被破壞了的地表,相關的工作人員要及時地采取綠化措施,盡量把破壞降到最小。同時也要注意料場的棄土棄渣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因施工給環境帶來的污染。在選擇土石堆放位置的時候,多余的廢土可以用來建造坡面,廢物利用,從而減少水土的流失。
6、 防止空氣污染
公路的施工相應地會帶來泥沙的運輸,重型機械的挖掘等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沙土的飛揚是難以避免的,但是,我們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盡可能地減少公路施工中對空氣的污染。首先,施工現場的廢料要及時地清理,灑上少許的水減少揚塵,臨時施工道路面層可以盡可能地使用礁渣,細石瀝青或混凝土等材料以減少道路的灰塵,同時,對于破損的道路要及時地進行修補,防止浮塵的產生。運輸沙土的車輛應該嚴格地控制運輸的數量,不可超載,同時,在運輸的過程要做好防護措施,對于泥土沙石的運輸要用帆布或者其它可以遮擋的東西裹住,減少沙石泥土因運輸震動而撒在道路上。要及時清理進出施工現場的的運輸車輛防止帶泥土的運輸車輛駛出現場并時揚起灑落在地上的沙土,造成空氣污染。對于施工現場泥沙的等建筑材料的存放,盡量地存放
在室內,若要露天存放,應該做好相應防護措施以減少揚塵,現場的攪拌設備必須進行封閉式的圍擋并安裝相應的噴霧防塵設施。對于施工現場要制定相應的灑水降塵制度配備專門的灑水設備和灑水人員負責現場地灑水和除塵的工作,及時地清理浮塵,減少空氣的污染。
7、 防止水污染
清除路基的泥土淤泥時要注意把廢土廢石運回指定的位置,不能隨意地堆放更不能阻塞河道。在沖洗建筑材料,清洗施工機械時要注意廢水的排放,未經處理的泥漿水更不能直接地排放到江河中。對于施工現場的油漆和油料庫要有專人的負責防止油漆等的不慎泄露,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總之,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就是用環境管理的原理與方法來指導施工期全程的環境保護工作, 把環境保護工作貫穿于項目施工期的全過程之中。目前公路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環境管理尚不健全, 仍有許多需要研究和實踐的問題 。環境管理制度也是在不斷發展過程中完善的, 建設項目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制度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是環境保護與環境管理的要求, 也是強化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重要環節。建設項目施工期全程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 將從制度上保證和支持公路項目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有利于施工全過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 將對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全過程的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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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說簡單一點就是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爭議。對行政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權屬糾紛的行政裁決,還可先申請行政復議。
以下為筆者在2006年清理區直42家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整理的行政裁決的分類,歡迎指正!
(一)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漁業法》第1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水面、灘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草原法》第十六條規定,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水法》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二)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五十四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第五十五條規定: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三)對損害賠償的裁決
如《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經營或者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由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種子的,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種子檢驗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扣押種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并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第三十九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的,在劣質林內采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賠償損失、沒收種子,可以并處罰款。
又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又如《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倍償損失。
又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的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
(四)對補償性糾紛的裁決。
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五)對民間糾紛的裁決
如《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二條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第三條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第十五條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時,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第十七條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篇7
一、充分認識推進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的重大意義
1.開展水生態文明建設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開展水生態文明建設,是為人民謀福利、為子孫后代謀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雖然我市水生態保護工作已取得了積極進展,但與人民群眾需求和新戰略發展要求相比,我市水務保障能力仍然較弱。主要表現為:全市70%的耕地缺少基本灌排條件,農業仍然靠天吃飯;41%的土地水土流失嚴重,城市總體防洪能力尚未達到規劃標準;1/4農村人口吃不上安全水,大約70%河段存在不同程度污染。我們要進一步提高水資源在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生活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努力構建服務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水利發展新格局。
2.開展水生態文明建設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付出的水資源、水環境代價過大,一些地方出現河道斷流、湖泊干涸、濕地萎縮、綠洲消失、地下水位下降等嚴重生態問題。我市情況雖然稍好,但是人均水資源較少,供需矛盾較大。全市總體防洪能力尚未達到規劃標準,水旱、洪澇災害隱患較為突出,一些河流污染較為嚴重,局部生態環境時有惡化。開展水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們站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高度,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3.開展水生態文明建設是推進現代水利發展的重要抓手。我市是一座濱水城市,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有132條,興水利、除水害歷來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事要事。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有利于提高全社會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意識,牢固樹立現代水利理念和水生態文明觀念;有利于引導各區、縣(市)和各部門主動適應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力,科學確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模;有利于提升水利發展質量和效益,充分發揮水利的經濟支撐、社會服務、民生保障、生態保護和文化傳承功能。
4.開展水生態文明建設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當前,我市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階段,一些區、縣(市)河湖水系不暢、水域面積萎縮、水生態系統退化、洪澇災害頻發、城市排澇標準過低等問題日益凸顯,已成為制約我市持續健康發展的突出瓶頸。因此,必須大力開展城市水生態環境治理,逐步實現城市水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打造和諧優美的城市人居環境,為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提供有力支撐。
二、哈爾濱市推進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的基礎條件
1.水資源基礎條件。全市境內共有大小河流1 321條,均屬松花江流域水系,其中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32條,河流總長度6 179.5公里。全市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129.29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9.2億立方米,地下水30億立方米。全市人均占有水量1 290立方米,約占全國人均水平的60%。地表水開發利用率40%,地下水開發利用率80%。
2.水利工程基礎條件。全市共有大中小型水庫201座,設計總庫容23億多立方米,其中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庫3座。各類堤防1 845公里,主城區松干堤防達到了百年一遇防洪標準。萬畝以上中型灌區70處,30萬畝以上大型灌區5處。共有公共供水廠29座。其中市區10座,供水管網長度1 577公里,日供水能力162.8萬立方米,供水普及率87%;主城區飲用上了安全優質磨盤山水,水質合格率達到99%。縣鎮19座,供水管網686.55公里,日供水能力21萬立方米,供水普及率82.9%。共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 673處,農村自來水普及率61%,飲水安全率67%。共有污水處理廠22座,日污水處理能力151萬立方米,其中城區11座,排水管網2 063公里,日污水處理能力131萬噸,污水處理率83%。水田面積發展到1 000萬畝,水土保持治理率49%。
3.生態水利建設成果。“北國水城”、“百里生態長廊”等重點項目取得了較好成效,阿什河綜合治理重點工程正在抓緊實施。“北國水城”一期工程全面完工,規劃建設的“一橫”――發生渠及其以南渠道、湖泊將全部通水、見綠、通航,松花江北岸100公里堤防防洪搶險通道及橫貫東西的北京東路工程將于年底全線通車。“萬頃松江濕地”完成灘島清障、退耕還濕20平方公里,初步打造了金河灣濕地植物園、民主濕地等松江濕地游景點。“三溝一河”綜合整治穩步推進,阿什河清淤治污和三溝清水水源工程全面完成,“三溝”實現了全線污水收集和清水入河,城區日污水處理能力由74萬噸提高到131萬噸。
4.水資源管理工作進展。一是立法工作得到加強。陸續出臺了《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哈爾濱市灘涂管理條例》,為全市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水行政執法得到加強。制定了《水資源專項執法方案》,通過加大對水資源、供排水、灌溉工程及相關設施的稽查力度,破壞、占用灌溉工程,侵害、占壓、私建排水設施,違章用水、排水等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穩步推進。通過加強用水總量控制,嚴格取水許可制度,全市年度取水量控制在70億立方米以內。通過推進高耗水企業節水技措改造和開展地下水保護行動,年節約用水2330萬立方米,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提高到78.1%。
5.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利條件。一是過境水資源較為豐富,利用空間較大。不但境內河流眾多,而且松花江穿城而過,每年過境水量約為400億立方米。按照國際慣例規定的過境水利用率一般不超過30%計算,松花江可利用過境水量大約為100億立方米,而我市目前利用率不足4%,可利用空間廣闊。二是水務一體化管理優勢較為突出。我市是全國副省級城市中較早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城市之一,早于2010年3實現了對全市涉水部門一體化歸口管理。繼2008年獲批成為全國第三批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城市后,2010年3月又被國家批準為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試點城市,為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管理效率、提升建管水平奠定了體制基礎。三是生態水利建設基礎較好,前景廣闊。不但前期開展的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為進一步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特別是松花江沿岸“萬頃松江濕地、百里生態長廊”,是全國沿江城市中面積最大的城市濕地,面積達1.5萬公頃,開發利用潛力巨大。
6.水生態環境存在主要問題。一是地表水污染嚴重。現狀水功能區總體達標率僅為40%左右,特別是松花江干流和呼蘭河及阿什河下游水質污染嚴重。二是地下水超采。伴隨開采量逐年增加,目前城區已形成大面積地下水漏斗區。雖然現狀開采量已低于允許開采量,地下水水位也已大面積回升,但地下水下降漏斗仍然存在。三是濕地破壞。表現為濕地面積嚴重減少,濕地污染、旱化、沙化嚴重。四是水土流失嚴重。目前我市森林中除保存一些原始森林外,大多數是次生林和人工林。森林撫育緩慢,森林維護生態環境功能減弱,水土流失較為嚴重。
三、多措并舉扎實推進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各項工作
1.加強領導,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涉及城市防洪排澇供水工程建設、水資源配置與節水用水、水生態修復與水環境整治、河湖岸線美化綠化及水景觀營造、水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建議切實加強領導,將水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區、縣(市)政府在水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水務、發改、財政、建設、衛生、環保、林業、國土、交通、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責任,齊抓共管,保障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2.科學規劃,規范標準,保證工作有序開展。首先,要將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不但要與《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城市水系規劃導則》(SL431―2008)等現有國家政策規章制度標準協調一致,還要與其他相關規劃有效銜接,建立起涵蓋水生態文明城市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全過程的制度標準體系。其次,盡快建立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標準,在有關工作中切實體現以水定發展、以水調結構、以水規劃產業布局的核心理念,制定管理辦法,完善實施方案,明確建設標準和重點工作任務。
3.加強理論研究和技術引進,強化科技支撐。第一,積極學習吸納濟南等城市在開展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方面成功經驗,充分借鑒其在現代生態環保技術應用和城市景觀規劃設計等方面先進經驗。第二,結合我市“北國水城”、“百里生態長廊”、阿什河綜合治理等重點工程建設,鼓勵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合作,加強水生態文明城市基礎理論和實用技術研究工作,進一步明晰河湖水系連通、防洪、排澇、供水、截污治污、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等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的主要任務、規劃布局、建設重點和對策措施。第三,進一步加強生態水利工程建設,從項目規劃、立項、設計、投資、建設、管理全過程,統籌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夯實水生態文明城市發展基礎。
4.試點推動,示范引領,穩步推進創建進程。選取部分區、縣(市),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創造良好環境,開展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為推進水生態文明試點城市建設開辟思路,積累經驗。各區、縣(市)和有關部門要積極行動起來,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學習借鑒,因地制宜,統籌兼顧,著力開展前期研究和籌備工作,確保水生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穩步推進,取得實效。
5.完善機制,強化考核,保證工作落實。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多元投入、社會參與的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水生態文明建設。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和節獎超罰的節水財稅政策,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水資源節約與保護。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安排專項資金,保證水資源費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管理、節約和保護。出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將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目標納入政府、管理部門、干部考核體系,保障相關工作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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