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領域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4: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教育領域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教育領域法律法規

篇1

一、檢查和調研工作情況

1、認真學習《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首先要學好審計法律法規。近幾年來,我局一直按照審計署“人、法、技”建設的要求,認真學習《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與審計行政執法相關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認真學習與審計業務工作相關的會計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通過學習,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做到自覺遵守《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2、廣泛宣傳《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執行好審計法律法規,不僅我局審計人員要熟悉審計法律法規,更要讓全社會熟悉審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為此,我局采取多種渠道宣傳審計法律法規,讓社會各界和有關單位了解審計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和執行審計法律法規,支持審計工作,主動接受審計。

3、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

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要靠制度和機制來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審計復核工作辦法》、《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等制度辦法,健全了審計復核機構,完善了三級復核機制。同時,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全面規范審計行政執法行為,對審計執法的各個環節,全面加強控制約束,從制度上、程序上預防以審謀私、講人情、放棄原則等問題的發生。

4、依法行政提高審計執法水平

我局在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審計執法水平,緊緊圍繞“角度、廣度、力度、尺度”四個環節開展審計工作。一是圍繞中心,選準審計角度,將群眾普遍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及多年未審計的單位作為重點審計對象;二是突出重點,加大審計力度,著力查處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原則,做好違紀違規問題的定性和處理工作;三是拓寬領域,擴大審計廣度,積極開展重點領域、專項資金的審計;四是寬嚴結合,掌握處罰尺度。在依法審計的前提下,考慮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重在加強教育、促進整改,不斷增強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財經法紀意識,規范財務管理。通過這四項工作,我局既堅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審計執法水平。

二、貫徹落實審計法律法規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審計業務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各項專業審計工作為突破口,密切聯系我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審計工作,全面完成審計業務。五年間共完成審計項目40個,累計查出違規資金130,050元,管理不規范資金1,220,032.52元,提出審計建議13條,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論文和審計信息22篇,審計項目被評為市級優秀審計項目二等獎2個、三等獎1個。

2、促進了審計規范化建設

我局繼續推行政務公開和執法公開,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公布上墻,并相繼公開了審計聽證規定、審計處罰告知、審計工作紀律、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等方面內容,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了審計規范化建設。

3、提高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我局堅持每星期業務學習制度,抓好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加強工作作風建設,增強審計人員的服務意識,堅持“一審二幫三促”的方針,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加強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審前廉政談話制度,培養審計人員廉潔、公正、嚴謹的工作紀律,認真努力做好各項審計業務工作。通過這些工作,我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明顯提高,在全面完成審計業務工作的同時,沒有發生違紀違規情況,樹立了良好的審計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局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審計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問題,其突出問題是審計人員對審計法律法規學習不夠,業務知識還不夠全面扎實,勤勉工作、服務意識不夠濃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業務輕學習現象,沒有把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作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根本性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四、解決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水平與法律意識

要針對部分審計人員沒有完全掌握審計法律法規的現實情況,加強學習,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時間,專門學習審計法律法規。要聘請法律專家和學者給審計人員講解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水平與法律意識,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打下扎實法律基礎。

2、加強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必須要有扎實的業務知識來保證。要加強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通過培訓,使審計人員具備財務知識外,還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達能力,適應不斷發展的審計工作需要。

篇2

一、工作目標

通過五年的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地位,充分發揮法律在調整和整合社會各種利益和關系中的基礎性和主導性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村民尤其是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營造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推進社會各項事務依法規范、依法管理,不斷提高本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內容

(一)深入開展有關憲法和國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學習和宣傳教育。進一步學習宣傳憲法,增強居民的憲法意識和法律權威觀念;進一步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路線和政策,學習宣傳國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現代村***識、愛國意識、***統一意識和***法治意識;加強對村民基本權利的學習宣傳,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村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

(二)深入開展與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圍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結合整治關系民生和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等重點領域的經濟違法現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倡導契約自由、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法律原則;學習宣傳有關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促進經濟主體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提高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意識,促進形成自主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深入開展與平安建設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守法、***的觀念,引導村民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防控體系建設和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犯罪;緊密結合平安社區、平安小區、平安單位和平安校區的創建活動,加強與***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保護村民生命、財產、健康、勞動、受教育等權利以及安全生產和社會保障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深入開展有關資源節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教育。加強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資源與循環經濟、環境與生態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引導全社會樹立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人與自然***相處的觀念,努力提高全社會愛護環境、保護資源的意識,為建設遵紀守法、團結***的新祿村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三、基本途徑

篇3

【論文摘要】教師權利在當今日益深入的教育改革實踐中會受到一些侵犯,而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對教師權利缺乏有效的救濟。為了保障教師合法權利,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完善教育法律法規:把司法救濟作為教師法律救濟的主要渠道;改進教師行政救濟制度等。

一、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概念分析

1.教師權利

所謂的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方式”。作為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權力主要調節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教師既是一個普通公民,又是一個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而作為教育教學研究人員,教師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后文簡稱《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大體可以歸結為教育教學自主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獲取報酬權、參與教育管理權、培訓進修權和申訴權等(具體條款可以參見《教師法》第七條)。從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教師法》等法律規定了教師作為教育教學人員應該享有的特權。

2.法律救濟

“無救濟則無權利”,教師權利要靠法律救濟來實現和保障。法律救濟是指當相對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相對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和途徑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法律上的補救。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教師的權利時,教師可以通過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調節的方式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二、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必要性

1.通過法律救濟可以保護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合法權利

隨著我國教育領域的改革日漸深人,學校、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教育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對有些教師的權利造成侵害;當教師的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時,教師應該具有法律保護意識,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請求主管機關以救濟方式來幫助自己恢復并實現權利。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從而導致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學校、教育行政主體或國家行政機關掌握并行使著行政權力,以管理者的身份處于較為優越的位置,在教育管理過程中違法或不當行為必將給教師權利帶來一定的損害。教師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教師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具有強制支配力,他們的權利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害行為的發生,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救濟來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2.通過法律救濟可以彌補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不足和缺陷,促進教育法制建設

在教育法制建設中,通過法律救濟,完善相應的法律救濟制度,加強各級權力機關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同時通過建立和健全有關教師的調解和申訴制度,以及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法律救濟手段去處理日漸增多的教育法律糾紛,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教育法制建設的主要方面。隨著教育改革的深人,現行教育法規中的有些規定出現了一些缺陷與不足,不利于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從《行政復議法》和《教育法》以及《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教育法規有關教師的法律救濟的內容規定不多且有些規定有其不合理之處。這些教育法律法規規定中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過法律就濟等教育法律實踐來改進與完善,從而促使教育法律救濟制度的健全,進而促進教育法制建設。

三、對國外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合理借鑒

從國外英、法、德、日、美等國對教師權利的法律保障來看,他們一般重視以下做法:第一,賦予教師明確的法律地位。在德、日、法三國,雖然對教師法律地位的稱謂不盡一致(德、法為公務員,日本為教育公務員),但是三國的教師都具有公務員身份。公立學校的教師均由政府任免,一般沒有任期限制。公務員身份較好的保障教師的不受失業的威脅,使教師的權利受到明確的保護。而在英、美兩國,教師兼有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公立學校的教師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而這種任用關系是用合同的方式確立的。教師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合同主要規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教師履行教學職責并享有某些公務員的特權。

第二,注重對教師權利的程序保障。正如美國程序法學派所說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在法律救濟中,正當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又分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

事前程序保障指對教師做出懲戒和處分之前要遵循嚴格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的懲戒種類和條件實施。事后程序保障是教師獲得各種救濟的權利的程序,國外英、法、德、日、美等國都有明確的教師申訴、復審、糾正、補償和定期撤銷處分的法律救濟制度。[3]就事前保障而言,在德、日、法三國,教師擁有公務員身份,教師非經法定事由一經聘用便可終身就職,這樣使教師的地位相對穩定,免受失業的威脅。在美、英兩國,教師兼具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即為公務雇員,中小學教師由地方政府采用簽訂合約的方式雇傭。從教師的法律地位上來看,美英的教師權利保障不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德、法、日三國健全,但是美英公民權利的程序保障制度非常發達,從一定程度上使教師的權利受到明確地保障。

四、現行教育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中對教師權利的保障比較缺乏,出現一些法制不健全,程序不嚴格等問題。現行《教師法》中規定了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從我國的《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來看,教師權利救濟存在著以下問題:

1.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單一

教育中的法律救濟主要通過三種方式來實現的。一是訴訟方式。凡是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符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來取得司法救濟。二是行政方式。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等形式的行政救濟方式。行政申訴包括教師的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方式。三是仲裁和調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指通過教育組織內部組織或機構以及其他民間渠道來實施法律救濟。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的其他政府部門提出要求作出重新處理的制度。叫而在我國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救濟途徑單一。現行《教師法》中只是規定了教師具有申訴的權利,對其他救濟途徑沒有提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

2.教師申訴時限規定模糊

現行《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從《教師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教師對于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訴,我國現行《教師法》等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行政主管部門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職責,這與行政救濟的目的相違背。應當有一個合理的期限作為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參考期限。

3.申訴機關不明確,沒有獨立的申訴機構和人員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教師的權利受到學校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一般將“有關部門”理解為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但是這種模糊的規定在現實中容易導致教育行政部門各機構互相推樓,致使效率低下或無法解決具體的問題。另外,我國的很多教育行政部門尚沒有建立獨立的教育申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人員,這不利于對教育申訴的及時受理和裁決,不利于保護教師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

4.校內申訴需要進一步規范

教師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時,校內申訴是最經濟便利的方式。但是當前我國很多學校都沒有正規的校內救濟渠道;有的學校即使有,也往往是由某些校領導單方面決定,缺乏教師及其權力相對人的代表參與。應當對校內申訴這一種救濟途徑進行完善,讓學校本身成為受理教育申訴的初級機構。

5.缺乏對教師申訴所適用的程序

對處理教師申訴所適用的程序,相關法律也沒有規定。申訴制度要有相應的正當程序來保障,而我國《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律中對處理教師申訴所適用的程序沒有規定,致使在現實中對教師申訴或者程序不規范,或者根本就沒有程序。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教師申訴制度效力的發揮,并在客觀上構成了教師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障礙。

6.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受理的范圍沒有明確

對于內部人事處理是否可以申請復議問題,《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復議權,只是規定了對人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救濟途徑,在關系的教師的切身利益時,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出行政復議。

以教師的聘任為例,國家教委文件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不服的,其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它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行政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教師聘用申訴的處理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對教師聘用而引起的爭議應當以申訴為主要途徑,但人民法院應該加強對申訴的程序審查,從而加強對處理教育申訴機構的監督。

五、完善教師權利救濟機制:政策建議與相關思考

隨著我國社會的深刻變革和教育的發展,我國《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中有關教師權利救濟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我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應該在教師的權利救濟制度方面做一些修正和完善。

1.進一步明確教師的法律地位,保障教師合法權利

1993年通過的《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從國外教師的法律地位來看,像英、法、德、日、美等國教師的法律地位被明確規定為國家公務員或國家公務雇員,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師職業的吸引力。我國教師從職業特點上具有公共性質,事實上學校或教育部門與教師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因此事實上的公務員職業特點和現實中教師法律地位是不相適應的。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救濟教師權利,可以考慮將教師(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定位為國家公務員。

2.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在現實的教育管理實踐中,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弊端也是教師權利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學校或政府組織權力過于強大而缺乏制約機制是導致教師權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由于學校校長在學校管理中擁有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中小學中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在對教師的聘任等關系到教師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校長難以受到必要的約束和制約,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師的權利容易受到損害。因此,從保障教師權利的目的出發,應該建立一套能夠對校長的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的機制,使校長在法律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力。

3.將司法救濟作為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主渠道

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有關教師法律救濟的一些問題大多應該屬于司法救濟的范疇。司法審查的作用就是以法律制約政府行為,從而使個人權利免受政府機構的非法侵犯。伴隨我國的法治進程,學校行使權力時司法審查可以作為的一種重要的外部監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于學校內部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教師的合法權利,而且必然使學校管理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從而促使他們在行使權力時更加謹慎,自覺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事。

4.完善與教師權利救濟有關的制度

(1)確立教師仲裁制度

仲裁,從理論上講意味著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各方所同意的第三方裁判,以求爭議的最終解決。在教師救濟途徑中可以采用仲裁制度的做法,建立教師仲裁制度。當前需確立平等、自愿、自由的教師仲裁制度,并賦予其完備的法律形式。教師在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可以運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

(2)改進教師行政救濟制度

教師行政救濟制度包括教師申訴制度、教師行政復議制度、教師行政訴訟制度。由于現行教師行政救濟制度存在許多不足,法律應盡快明確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并將教師行為程序明確規定在訴訟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學校在作出對教師有影響的重大決定時,既受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才能防止學校隨意侵犯教師的基本權利。

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學校教師申訴機制。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教師申訴制度,由于在具體制度方面缺乏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導致教師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建立學校教師申訴機制是完善教師救濟途徑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學校對于個人的處理不當而導致其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次,應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和有限度的引進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教育領域的有關法律規范沒有對行政復議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這樣既不利于理順教師與學校的關系,也不利于教師的權利保障。教育領域內對于教師權利的救濟應該合理引人行政復議制度,為教師提供進一步尋求權利救濟的渠道。因此,可以根據糾紛的性質,通過法律規范確立相應的行政復議制度,以確保教師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救濟。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按照有關的規則和要求,一切糾紛都應該貫徹司法最終救濟的原則。當然,學校與教師之間還是一種行政管理意義上的關系,學校領域中的糾紛有其獨特的屬性,不一定全部適合于司法審查。但是,法院介人該領域的糾紛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也是有可能的。主張有限度地引人行政訴訟制度,應該不宜對所有教育糾紛進行司法審查,也就是說有關司法審查原則上應該限于形式的程序的審查。有限度的司法審查一方面使學校領域有限度的引人行政訴訟領域,另一方面能夠保障學校領域的相對獨立和自由,從而更有效的保障教師的合法權利。

5.加強教師權利保障的執法監督

所謂執法監督是指“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而教師權利保障的執法監督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教師管理過程中執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和監督。學校管理人員在教師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治化的傾向,嚴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力的濫用。“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因此.在建立和健全教師管理過程中的執法監督機制能夠比較有效地保障教師的權利。

篇4

加強三個重點法制宣傳教育是方便來往群眾隨時隨地獲取法律知識,實現普法與大眾零距離,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覆蓋面和滲透力的有效措施;是建設平安、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是創建文明的迫切要求,是促進社會和諧,建設法治的重要舉措。開展好三個重點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對于服務我區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推進美麗、幸福家園和宜居港城中心城區核心區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宣傳時間

這次三個重點法制宣傳教育從6月開始,到12月底結束。

三、宣傳重點

(一)重點場所

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窗口;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與游樂場;候診室、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就診就醫、交通出行場所;寺廟、宗教活動場所。

(二)重點領域

深入宣傳城鄉低保、養老保險、合作醫療、醫療救助、涉農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讓廣大群眾了解掌握黨和國家的各項惠民法律法規政策,正確維護自身權益。深入宣傳依法治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廣大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識和水平,樹立廣大群眾對法律信仰和信心。

(三)重點人群

困難人口法制教育注重人性化,為困難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制教育。為困難人群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免費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維護困難人群的合法權益。

四、宣傳形式

(一)主題活動宣傳。以“法律六進”為載體,以“學法、守法、敬法、用法”為主題,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二)針對性宣傳。充分利用各種節日集中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大力營造濃厚的法制宣傳范圍,切實增強普法的實效。

(三)網絡平臺宣傳。充分用好財政局域網、手機短信等平臺載體,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四)社會場所宣傳。充分利用板報、墻報、標語等形式加大宣傳,營造法治濃厚氛圍。

五、宣傳要求

篇5

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內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教育活動,由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來擔任教育行政的主題。此外,規定教育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權限,要求其行為符合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類教育活動都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并明確教育行政機關的權責。高校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圍、實現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應當成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準則,但現實情況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識、觀念和手段,當學校出現糾紛時沒有形成用法律解決的習慣,學校部分規定和國家現行法律存在矛盾現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忽略正當程序的現象十分嚴重。例如,在做出開除學生學籍、勒令學生退學等決定時,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當事人對執行裁定的異議權,學生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和維護。這種現象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違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盡管我國針對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都只在原則、方向等宏觀問題上做出規定,對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細節則并未詳述。這使得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據,制定結果不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甚至出現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矛盾、抵觸的現象。由于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現象嚴重,尤其體現在學籍管理之中,近年來,在學生受到高校的學籍處分決定這一焦點領域中,出現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學生手冊的方式將行政管理制度呈現出來,對行政管理的主體、內容、程序等進行介紹。盡管學生手冊里的種種規定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響,但這些規則辦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條文,對具體的實施細則則未作詳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及申訴制度方面明顯缺失,導致學生沒有有效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滿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處分決定不適度、不合理

在高校對學生進行處罰時,尤其是涉及到學生的人身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之時,應當堅持適度、合理的原則,在涉及實質性損害權利或剝奪權利時,尤其要遵循正當性原則和最低損害原則,把維護學生基本權利放在重要位置。盡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務上擁有較大的自,但在具體的管理行為上,必須依據法律設置正當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權的合理行使。學生作為被管理者,應當擁有知情權、選擇權、請求權、申訴權等,能夠采取實際行動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但在具體管理行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視正當程序,形式化、走過場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針對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救濟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針對學生的裁決做出后,很難實現依照行政程序的復議過程。

(四)不完善的權利監督機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監督機制的不完善、運行不暢、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針對高校行政管理權力監督機制的建構舉步維艱,其執行亦困難重重。已有的監督機制則存在不規范、不客觀、效率低下、權威不足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自日漸增強,高校相關管理部門和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利日益擴大。但相關的權利制約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并沒有及時建立完善,紀檢監督隊伍也未能及時組建起來,不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學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評價甚至處分等現象時有發生。高校的重要部門和重點問題缺乏監督,導致各項監督工作缺管理問題研究乏專業性,監督力度不夠,高校規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還和法律法規相抵觸,對學生權利的損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表現形式。

三、構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對策

(一)更新學校領導及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的過程中,要首先從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出發,針對他們進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達到提高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法律意識的目的,從而形成正確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們做到樹立法治意識、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計劃或執行決策,將法律的威嚴凌駕于個人的權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過這些方式,促使我國高校的行政管理實現法治化,以達到規范化治校、保障學生基本權利的目的,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化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對這些基本權利進行保護,嚴格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損害、剝奪這些權利的決定十分重要。在對學生做出處分、開除學籍、強制退學、不頒發學位證書、不頒發畢業證書等重大決定時,一要保證證據的充分性,做到事實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學校現實和學生實際,慎重決定,并及時告知當事人;三要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規定啟動救濟制度,保障學生的救濟權利。總之,在學籍管理上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引入聽證制度對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十分重要,能夠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環境的營造。此外,聽證制度對于學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意義重大。聽證制度保證了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公開、公正,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訴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復議和申訴制度是高校學生主要的救濟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種就是申訴制度。和司法介入審查相比,申訴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而且有效地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促進了高校教育環境的穩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三)校紀校規特別是對學生處分的制定要合理、適度、規范

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要格外重視科學和高效。校紀校規的作用不僅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約束學生行為,而且包括為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方便、維護學生的基本權利等。在規章制度的執行過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義,做到以人為本。例如,在圖書館門口、教學樓宣傳欄、寢室樓道、食堂門口等地張貼校紀校規,方便同學們學習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斷加深的過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學生對學校規章制度的認同感,拉近學生和學校的距離,以增強學生的自律性,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校紀校規的遵守中來,最終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進行政管理法治化進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堅持合理、適度及規范的原則,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維護學生基本權利為首要目標,切實避免出現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規定程序實行、走過場等現象。另外,還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為救濟制度,確保學生在得到某項裁決或者處分之后仍然能夠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復議。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應有之義,要達到這一目標,首先必須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為和管理程序的公開,建立起完善的權力監督機制,廣泛接受教職工與學生的監督。高校權利監督機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獨立、透明等,這不僅符合我國教育行政法律法規中針對權利制約的相關規定,而且體現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務運行的健康程度。權力監督機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監督渠道的深度和廣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完善層級負責制度來擴大監督渠道的廣度,做到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層層推進;另外可以建立起專業性強、分工明確的紀檢監督隊伍,強調監督隊伍的責任、激發監督隊伍的積極性,促使他們真正發揮作用,投入到權力監督的過程中去,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貢獻。另一方面,監督渠道的深度應該不斷強化,對權力的監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監督一些廣大師生關注的重點問題,同時加強對監督隊伍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學識素養和專業水平,促使他們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監督。

四、結語

篇6

【關鍵詞】 民辦高校;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截止2012年底,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達到30%。民辦高校707所(含獨立學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已經占普通高校數的28.95%;在校生533.18萬人,比上年增加28.11萬人,占整個全國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2.30%,其中碩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萬人,專科在校生191.94萬人;另有自考助學班學生、預科生、進修及培訓學生22.04萬人;民辦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823所,各類注冊學生82.82萬人。但近年來,關于高校管理爭議涉訟案件逐年增多,也引發了關于高校管理行政可訴性、合法性,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和學生的正當權利救濟方式等問題的討論。

一、民辦高校的法人定位

(一)民辦高校的概念

民辦高校指的是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

在美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與選拔性高校相對應的是另一種高等教育形式――營利性私立高校。大部分美國營利性學校主要提供職業或技術方面的培訓。就私立高校法人屬性而言,各國規定不一。美國并未進行刻意劃分;日本規定私立學校本身不是法人;在臺灣地區,私立學校是私法人的財團法人。

我國是從民法來定位高校的,“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從民辦高校的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制和市場運行機制特征分析,民辦高校的性質更傾向于財團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本身無權解散自己,民辦學校還是財團法人。綜上所述,我國的民辦高校還是更傾向于財團法人。民辦高校因其公益性質,又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行政法主體資格。

二、民辦高校行政主體資格的法理依據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有三個特征: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是國家行政權力,是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二、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三、行政主體是能以其本身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民辦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特定公共行政管理職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這些組織是由于立法授予了它們特定公共行政職權,使它在此特定范圍內成為了行政主體。而且,這些組織獲得行政職權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規的授權。民辦高校是依法成立的,行使職權的范圍也只局限于特定領域,而且在實踐中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對外招生、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的一切行政行為,若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若超越授權范圍,也是獨立承擔責任。如“《教育法》第71條至81條中,共有11處追究行政責任的條款,其中有7條,都由學校獨立承擔。故民辦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

三、法律上應明確確立民辦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

第一,應在法律中明確辦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的授權。教育部門對各高校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法規。中央與地方應當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類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上下和諧。如此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辦校。

第二,規范民辦高校行使行政職權的程序。特別是作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建立聽證制度。“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第三,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并在行政訴訟中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作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民辦高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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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太紅.高校法律地位探析.[J].重慶.重慶師院學報哲社版.2010(2)

篇7

立法后評價在提高立法決策科學化水平,改進立法過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進行立法后評價,對已完成的立法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立法的經驗教訓,可以檢驗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所依據的立法項目前期評價中進行的分析和預測是否準確,增強立法者的責任感,促使立法決策更加慎重、科學;可以指導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來立法的管理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時發現法律法規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較法律法規實際效果和預計效果之間偏離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也可以通過后評價發現新的立法需求,為啟動新的立法項目做準備。

但在實踐中,立法后評價往往被忽略,立法機關通常將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作為立法工作的結束。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評價制度,沒有法定的立法后評價機構,沒有成型的立法后評價程序和方法。反饋機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法規質量。近兩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機關陸續開始立法后評價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較大反響。在各地紛紛從自身實際出發,探索切實可行的立法后評價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評價制度將具有實際意義。

一、立法后評價的原則

立法后評價應該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公開公正原則。法律法規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他們對法律法規的效果有著切身體會,因此,立法后評價應該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避免“關門評價”。立法后評價還應該盡量從立法和執法部門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發,獨立進行,特別要避免完全由立法決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評價的情況發生,以便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客觀公正原則應貫穿從后評價的選定、計劃編制、評價隊伍組成到評價報告的編寫等整個過程;

二是實踐性原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法規的質量只有在實踐中才能得到檢驗,只有實踐的結果才能說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須認真調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資料,保證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學性原則。正確的數據必須用正確的方法處理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后評價的質量還取決于后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評價方法的科學性,因此,需要選擇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評價人員,認真選擇科學的評價方法,在評價報告中注明評價單位名稱和評價者姓名,以增強其責任心,注明使用的評價方法和選擇的依據等,使報告的分析和結論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據。

四是實用性原則。進行立法后評價的目的是為了研究法律法規的決策、制定取得的經驗教訓,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項目提供參考意見。來自實踐的評價結果必須通過對法律法規的修改再回到實踐中去影響和規范社會關系,因此,后評價報告必須具有實用性,注重時效性、針對性,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更重要的是后評價的結果要建立通暢的反饋渠道,完善反饋手段和方法,及時有效地反饋給立法決策、起草、審議的有關機關,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參考。

二、立法后評價的時機

立法后評價的時機最好選在法律法規實施后已經開始顯現對經濟社會的規范作用,積累了足以進行后評價的的數據資料,具備了后評價的條件后進行。時間選得太早,法律法規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尚未顯現出來,無法進行科學的評價;時間選得太晚,立法過程的經驗和教訓不能及時總結,法律法規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時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時發現,后評價起不到及時反饋的作用,評價的作用將受到影響。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規規范經濟社會關系顯現效果需要的時間不同,如交通管理、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一、兩年后就可以通過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標反映出效果,而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規一般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決定進行后評價的時機。

實踐是不斷發展的,各種經濟社會關系也是動態的,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過去能夠有效規范和調節經濟社會關系,解決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著現在和將來也能始終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還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和需要,建立對法律法規進行定期評價的制度。

三、立法后評價的程序

立法后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評價計劃、收集信息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和報告的反饋。

制定后評價計劃應該包括確定后評價目標、項目干系人分析、確定信息收集和綜合評價的方式方法、落實人員和責任、制定工作日程、確定報告格式和反饋方式等。

在制定計劃時需要認真分析法律法規的項目干系人,也就是與法律法規相關、受法律法規影響的人或機構。法律法規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項目干系人,尤其是執法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采取的行為是否與制定法律法規時預期他們將要采取的行為一致,法律法規效果的好壞取決于項目干系人的實際行為與預期行為之間的偏離程度。通常情況下,項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機關組成人員、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相對人等,以《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例,涉及的項目干系人眾多,條例適用省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縣以上計生、計劃、財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門負有管理職責,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各級計劃生育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學校,計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都有涉及。這就需要正確分析判斷各項目干系人對條例影響或受條例影響的大小,決定應該向哪些項目干系人、采用何種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

信息資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書面征求意見、發放調查問卷、開展網上評價等多種途徑。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進行后評價時信息資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時的信息資料收集。從長遠看,需要在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就參考后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法律法規后評價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在網上長期收集意見反饋,將平常的執法檢查、調研、聽取匯報、代表視察等有關資料及時分類保存,將已經進行的法律法規后評價資料存入等方式不斷充實和更新信息系統,為立法后評價積累資料。由于法律法規之間往往存在交叉領域,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既可為待評價法律法規后評價提供資料,也可為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參考信息。

四、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

盡管國內目前對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研究才剛剛起步,但在投資領域和經濟社會其他領域中已經有一些比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資借鑒。立法后評價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對法律法規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評價,主要包括前后對比法、有無對比法和邏輯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運用數學方法對法律法規的質量進行量化評價,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對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前的情況和實施后的情況進行對比,以確定法律法規產生的作用。對比時還需要將決定制定法律法規時進行的研究報告中預測的效果與實際效果相比較,以發現差距,分析原因。通過這種對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規計劃、決策和制定的質量。

有無對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后出現的實際情況與如果沒有制定該法律法規應該發生的情況進行對比,以度量法律法規的真實效益、影響和作用。由于從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到進行后評價期間,經濟社會中很多因素發生了變化,對法律法規規范的領域產生了影響,因此,簡單的前后對比法不能對法律法規的效果得出準確結論,需要運用有無對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響,確定法律法規的作用。

邏輯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種國際上通用的項目評價方法,它應用問題樹、目標樹和規劃矩陣三種輔助工具,分析和分解問題,找出問題間的因果關系、目標--手段關系和外部制約條件。邏輯框架法通過建立宏觀目標、具體目的、產出和投入四個層次的目標及因果關系,形成垂直邏輯關系,確定立法的各個目標層次、層次之間的因果鏈和重要的假定條件及前提。通過比較原預測目標、實際實現目標并分析變化與差距,形成水平邏輯關系。垂直邏輯關系和水平邏輯關系生成矩陣式框架結構--邏輯框架表,用來進行目標評價、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趨勢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評價主體的判斷對與法律法規質量相關的各項指標進行單獨評價,并采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進行綜合,得出對法律法規質量的總體評價。法律法規的質量涉及到法律法規的運行成本、實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規本身的合法性、協調性和語言文字水平等多個方面,錯綜復雜的因素相互交織,從單個方面難以得出質量高低的結論,因此需要建立數學模型,運用一些數學上的分析方法對各指標得分進行整合得出綜合分值,確定質量等級。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評價指標體系,二是指標權重,三是綜合評分方法。

法律法規的后評價指標體系可以通過專家調研法征求專家意見匯總而得。也可以借用邏輯框架法的問題樹和目標樹工具,幫助立法后評價人員理清思路,建立科學、完備、符合待評價法律法規具體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可以從法制統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績效、立法和運行成本、文字結構合理性等方面著手,其下再細化設立相應的二級指標。

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各指標對法律法規質量影響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應該使用一組不同的權重值來描述。指標權重指每個評價指標在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比重,體現了每個評價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指標權重可以采用經驗判斷法,通過設計相應的調查表,請評委對指標權重作出評價,打出相應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見決定指標權重。為了提高科學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確定權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層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實踐中層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應用較廣,它是美國著名運籌學家Satty,T.L.提出的一種處理復雜指標體系權重的系統分析綜合方法,通過將復雜問題層次化,用將指標成對比較的方法構造比較判斷矩陣,或者由多個專家構造比較判斷矩陣,然后綜合給出評估結果,確定指標權重。

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和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指標體系和指標權重必然需要不斷調整以期更符合客觀實際,因此,需要不斷研究新的方法并對指標體系和權重定期修正。

在確定指標體系和相應權重后,設計調查表,請各評價主體對法律法規相對于指標體系中的每項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進行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次的評價,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和利于數據處理,五個等次可分別對應設定為一定的量化分值。

對每個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的質量高低評價只代表了法律法規某一方面的情況,還需要對數據進行處理得出最后的綜合結論。由于立法后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層次性、模糊性的系統特點,在進行綜合評分時,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可以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是對受多因素綜合影響的模糊的、不確定的事物和現象做出總評價的一種定量化的數學方法,它以模糊數學為運算工具,在確定各指標和子指標的權重系數的基礎上,構建單因素評價模糊矩陣和模糊綜合評價矩陣,根據模糊數學的合成原理,計算出最后綜合評價得分,從而確定法律法規的質量高低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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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治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決議,同時將其提升到新的戰略高度。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各高校積極貫徹落實依法治校理念,作為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標志。在日常工作中,通過改革教育,轉變工作理念,進一步對學生加大法治化建設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現實意義

一是隨著高校大學生維權意識的不斷加強,高等教育的改革也在不斷地完善與深入。近幾年在部分高校中,對于高校的管理方式方面,很多學生表示不滿,針對這一現象,管理者將大部分時間精力用于預防和調解各類問題和矛盾。雖然有所緩解,但是相對降低了學生管理工作的效率。進而,通過法治化的方法管理學生工作,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學生自身的行為,不僅可以減少學生的不滿,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立規范化的秩序,學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也能進一步得到提高。二是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順應依法治校理念的發展。目前,雖然高校在針對學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政策與措施,但是普遍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高校應通過與工作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學生管理。同時,也應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增強法律意識。三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是時展的必然趨勢。對于高校來說,通過學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提高教育質量,法治化建設管理有很大的影響,甚至對于國民素質和國家的綜合國力也有一定的影響作用。

二、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基礎薄弱。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我國相繼制定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實施依法治校理念提供了參考依據。但在社會快速轉型,高等教育加速改革的情形下,高校的規章制度存在滯后性、相關法律不健全,在部分合理的規章制度還存在違反上位法的現象,對新形勢、新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空白等問題。另外,程序的不合理性也是高校法治基礎薄弱的重要體現。

(二)教育主體法治意識缺乏。在當前高校教育過程中,部分教師教育觀念趨于傳統。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經濟體制、高等教育等發生了巨大變革,但是,各高校在組織開展學生管理工作時,仍存在人治高于法治,管理者未能及時樹立新的教育教學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學生的權利和地位。同時,學生受傳統教育模式的影響和制約,普遍缺乏法治維權意識,進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法治化建設力度不夠。高校法治化建設主要體現在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一是由于高校在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提升,進而降低了學生的維權意識。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當自己做出某種行為后,通常情況下,不會考慮高校的內部管理制度;二是在違紀處理方面,高校大學生只會根據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等相關政策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由于缺乏外界的監督和管理,進而人為降低了處罰的公正性、合理性;三是高校在處罰違紀學生時,沒有高度重視教育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弱化了處罰的目的。對于高校來說,處罰違紀學生的目的,從根本上說不是為了處罰而進行處罰,而是借助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學生糾正違紀行為,同時幫助學生樹立守法意識。

三、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措施

(一)提高管理者、學生的法治意識。作為高校的管理人員,教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將直接關系到其辦學信譽和質量,高校教師作為管理者,是否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和法制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我國,隨著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有關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提供了理論基礎。高校應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適時將法律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通過對學生舉辦專題講座、定期由學生宣傳和校園宣傳欄的方式在校園進行宣講,開展法律選修課、模擬法庭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宣講以及為學生管理者提供定期的法治管理培訓,轉變思維模式,以此來提高高校人員和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營造一種以依法治校為氛圍的校園環境,幫助師生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同時明確學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通過良好的法治環境熏陶與感染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促使依法治校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盡管,在我國教育領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但是存在有關內容及文字含義的設計存在不完整,不明確,操作困難等問題。對于我國在有關立法表述中,應盡量做到語句表達明確,程序設定完整,建設完整的教育法規體系。明確高校在學生處理方面的權利范圍,立法機構要及時依照有關程序和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根據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過程中面對新的問題,需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進而最大限度地確保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對學生違規違紀現象的處理,聽取有關部門對校園管理規定的意見,對于現實生活中處理工作時是存在漏洞的現象,及時補充與完善,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避免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滯后性,有力推動法治校園的管理。

(三)重視道德規范與法治化結合。道德與法治作為上層建筑范疇,二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法治通過法律的強制性手段規范社會的行為;德治,主要以引導、說服的教育方式規范社會的行為。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發展中,法律的作用并不是萬能的。一是需要以德治作為法治的補充手段,來彌補法律的不足,通過德治與法治的相互補充來提高高校學生的管理工作水平。二是高校作為當代大學生歷練的搖籃,單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過于生硬,不能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需要通過道德的教育作用促進法治的建設,一個人守法意識的高低,受自身道德水平的影響和制約,通常情況下,道德意識越高,相應的守法意識就越強,同時也會降低執法成本,進而提升法律效益。

四、結語

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能夠高效提高大學生的法治素質,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以法治化手段構建高校的管理模式,不僅能提高管理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也能正確填補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有關缺陷。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符合歷史發展之必然。

作者:許寧 單位:遼寧對外經貿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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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怡萌,張怡凡.依法治校理念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探析[J].人力資源開發,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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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內涵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指高校,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依據相關法律規范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活動過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符合法治要求的學生管理規范體系、學生管理權力運作機制、學生管理權力監督機制、學生權利保障與救濟機制、學生管理秩序的總和。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高校的學生管理活動應限定在法律法規的范圍之內,并受法律法規的制約;保障和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在實施管理權利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程序正當原則。

二、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強高校學生工作的法制化建設,是社會主義高校的本質要求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機構,承擔著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的本文由收集整理重要任務,是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作為科技、文化的輻射源,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對于整個社會的法制化建設都具有重要影響。所以,在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進程中,高校應把依法治校,加強學生工作法制化建設放在重要的位置。

(二)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是高校學生工作的現實要求

1.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必須法治化

隨著依法治國的實施,學生維權意識的提高,要求高校必須轉變教育理念,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進程,以適應教育對象的需求。

2.高校在教育改革后要求自身管理模式必須走向法治化

隨著高校規模的擴大和高等教育的改革的實施,高校在學生管理的問題逐漸增加,集中表現為:規章制度滯后、管理制度缺乏規范程序、學校與學生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管理舉措不得法、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缺乏、較多規章制度缺乏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體系構建途徑

結合多年的學生管理工作經驗,筆者認為要構建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轉變學生管理觀念,樹立依法管理和以學生為本的理念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工作者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人員,他們的自身的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的高低決定著學生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規范性的程度。要想構建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體系,首先,要求高校學生管理相關人員積極改變不合理、不合法的學生管理觀念,盡快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其次,要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的管理工作方針,在具體的教育教學管理活動中,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的各項行為都要以法律為基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教育管理權,充分尊重學生在民事和行政關系中的權利主體地位,只有這樣,才能為依法治校、依法治生打下良好的基礎。

2.完善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對于高校而言,要想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進程就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高等教育領域的立法數量也逐漸增多,但質量不是很高,尤其是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以及相應的法律服務還不到位,還需要改革和完善。因此,要想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構建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體系提供保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國家立法機關和教育行政機關應在尊重學生權利的基礎上制定和修改當前的法律法規;其次,高校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與規定,按照規范性與可操作性、保障學生權益與提高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則,健全制約機制和科學民主程序,建立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制度。

3.規范學生管理程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正當的學生管理程序,能夠保障和維護大學生在學校中的權利;也能夠促使高校教育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鑒于此,高校管理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建立科學、合理、嚴格的程序機制,規范學生管理程序,以保證學生在學校中的權力平等得以實現及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得以保障和維護 。具體要求管理者在處分學生時要及時送達本人,確保學生的知情權不受侵犯;建立聽證制度,充分保證學生的知情權;建立申訴機制,使學生有了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建立司法救濟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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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在推動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義,能夠有效保障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但是隨著我國教育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當前的《職業教育法》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滯后現象。為了不斷推進職業教育改革促進職業教育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對當前職業教育的法律體系建構進行深入探討。

關鍵詞:

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建構探討

一、我國現有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在不斷發展的職業教育形勢下顯現出的問題

第一,各層次的職業教育之間缺乏有力的銜接,在法律體系上沒有形成順暢的溝通連接。第二,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層次設計缺乏合理性,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定對當前職業教育的體制沒有明確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難以為職業教育活動提供具體的法律支撐。第三,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在培養模式方面的規定實踐性不強,而職業教育本身則具有明確的實踐性,這就導致職業教育的法律體系不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由于受到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影響,職業教育類的院校的專業設置與具體的市場需求存在脫節的現象,教學的模式比較單一。第四,職業教育中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實訓耗材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職業教育院校在經費方面存在巨大缺口。第五,職業教育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具體的法條在生源問題上做出明確。近年來,國家推行擴招政策,以及不斷減少的高中或初中生源,直接影響了職業教育學校的生源數量。面對生源不斷減少的情況,一些職業教育院校開始不斷相互搶奪生源,生源問題也需要在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中有所體現,解決當前職業教育院校搶奪生源的紛爭。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不斷完善現行的法律體系,提高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對目前我國的職業教育從法律的層面進行規范,解決當前職業教育當中存在的障礙和問題,實現我國職業教育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國的經濟轉型和企業升級提供優質的職業型人才。

二、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構建原則

增強職業教育立法內容的針對性。職業教育不同于一般的高等教育,它的應用性特別強,主要目的就是就業。在國際上,立法時對職業教育院校的定位十分清晰,而各大職業教育類的院校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定位不斷提高教育教學的質量。除了指導性的原則規定外,在職業教育立法的內容上,還應該包含具體實施的條款。這些條款都應該足于現實要求,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及希望達到的目標進行詳細具體的規定,大大增強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職業教育服務于經濟發展,有助于社會的發展進步。社會科技經濟的進步必然也會反過來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進步,由此便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世界各國在對職業教育立法時,逐漸調整職業教育各個領域的問題,并經過長期的發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的職業教育立法除了原則性規定之外,還需要增強內容的針對性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職業教育立法體系的完整程度。另外,我國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嚴重不健全,除了現行的《職業教育法》以外,不存在與職業教育直接關聯的部門法。而部門的政策性文件所具備的法律效力不高,位階也比較低。因此要加強我國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構建,推行和完善部門法,在經費保障、校企聯合等方面不斷完善職業教育的外部環境,從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推行完善的監督系統,為職業教育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構建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策略

1、政府應轉變職能,在法律上加強宏觀管理

職業教育是為經濟發展和企業的轉型提供高新的人才,它與市場關系最為密切,因此,在構建我國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過程當中,需要把與區域經濟的發展、社會穩定和人員就業緊密聯系起來,最大限度發揮職業教育在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當中的積極作用。同時,通過法律發展,引導政府和社會正確公平的評價職業教育。在進行評價和評估時,注重職業教育的特點,給職業教育院校自,采用以學生技能的培養為重點,全面提高職業教育學校學生的素質的評價機制。發揮市場需求導向作用和就業優先的原則,規范職業教育的管理。

2、完善職業教育的配套法律法規

職業教育涉及的范圍非常廣,例如: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針對這一特征,在構建我國的職業教育立法體系時,也應該從所涉及到的各個部門進行完善,建立全面系統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根據我國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再加上當下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的《職業教育法》、《勞動就業法》等進行綜合考慮,不斷修訂和完善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至今,針對職業教育存在的現實問題,已有多個省份制定出了地方性的法規,為法律體系的構建指明了方向。構建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注重實用性與可操作性,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以及參與工作的權利,同時對企業、教育機構等也要進行統一的規范和保障。

3、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構建要與社會需求相適應

把握職業教育發展趨勢,增強職業教育法律體系構建的前瞻性。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對人才的培養和經濟的發展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也是社會發展的成果以及積極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應該在立法層面促進職業教育院校不斷創新和改革,以市場為導向,不斷轉變職業教育學校的教育模式。

四、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