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管理辦法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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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管理辦法細則

篇1

關鍵詞:農村;醫改;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051-02

一、基本情況

興化市地處江蘇省中部,里下河腹地,總面積2 393.35平方千米,下轄34個鄉鎮、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戶籍人口157.79萬人,其中農業人口 138.7萬人。目前,全市規劃設置516個村衛生室,服務功能覆蓋614個行政村,現有鄉村醫生1 753人,其中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936人,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575人,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69人。近年來,興化市研究出臺政策,強化工作措施,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一)明確功能定位,統一機構管理

編制《興化市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規劃》,合理調整布局,實現了村級衛生機構資源合理配置和全覆蓋。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數,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具體內容,將4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落實鄉鎮衛生院作為村衛生室建設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對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數量進行績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及時撥付相應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市財政按每個村衛生室1萬元建設補助標準,累計投入516萬元;鄉鎮財政對每個新建、改建的村衛生室,分別給予1.5萬元、0.75萬元的以獎代補資金,累計投入239.45萬元,全市共新建和改擴建516個村衛生室,395所村衛生室通過省衛生廳考核驗收,獲得省財政592.5萬元設備購置補助資金,對未獲得設備購置省補助資金的村衛生室,市財政按省補助標準給予補助。通過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的實施,鄉村醫生以家代室、個體行醫的現象徹底消除,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管理步入規范、健康、良性運行的軌道,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底功能進一步加強。

(二)落實養老保障,統一人員管理

出臺了《興化市實施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實施意見》等文件,凡經注冊取得省衛生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納入一體化管理的鄉村醫生,統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由個人繳納,12%由市財政補助。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在村衛生機構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給予定額補助,標準為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事鄉村醫生工齡×補助系數。經審核公示等程序,全市有1 730名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 042人符合享受政府財政定額補助。同時,興化市制定了《興化市村衛生室人員準入管理辦法》,對人員準入、業務管理和培訓、績效考核與補助、獎勵與懲罰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通過落實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等措施,相當于將鄉村醫生納入了準體制管理范圍,充分調動了鄉村醫生從事農村衛生工作的積極性。

(三)建立分級診療,統一業務管理

明確鄉村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功能,鄉鎮衛生院主要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門診和住院治療以及急診服務,村衛生室承擔一般疾病的初級診治。鄉村衛生機構根據各自功能定位,提供適宜的基本醫療服務,構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機制。同時,加強對村衛生室處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離、醫療廢棄物處置等服務規范的監管。加強在崗鄉村醫生的培訓,全市共有783名在崗鄉村醫生參加了中專學歷補償教育,99.5%學員取得《畢業證書》,其中776名學員報名參加國家鄉鎮級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575人取得了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1 518名鄉村醫生參加了全科醫師轉崗培訓,有效提升了興化市農村醫療衛生隊伍整體水平。

(四)實施基藥制度,統一藥械管理

2013年7月,全市所有村衛生室全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出臺了《興化市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方案》、《興化市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管理辦法》,對基本藥物實施過程中的藥品采購配送,建立基本醫療服務補償機制,規范和完善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制度實施后,所有村衛生室的基本藥物、醫療器械、衛生耗材均由鄉鎮衛生院通過主渠道統一采購,統一配送。村衛生室按規定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常用基本藥物價格和收費標準公示上墻,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

(五)完善財政補償,統一財務管理

村衛生室實施基藥制度后,市財政給予多渠道補償,主要包括鄉村醫生人均1萬元基藥專項補助,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新農合一般診療費補助,鄉村醫生養老保險補助,同時補助每個村衛生室每年5 000元公用經費,所有補助經費均納入財政預算。為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管理,規范村衛生室收支行為,興化市村衛生室實行“獨立核算、以收定支、自負盈虧”的經濟運行模式,由鄉鎮衛生院設置專門結算賬戶,對村衛生室的補助經費、業務收支、藥品進銷存、固定資產等進行統一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加強監督管理,統一績效考核

各鄉鎮衛生院在市衛生局的統一組織下,圍繞服務質量、服務數量、崗位責任和群眾滿意度等內容,依據《江蘇省村衛生室績效考核辦法(試行)》,每季度對村衛生室至少開展一次績效考核工作。結合每兩年一次的鄉村醫生再注冊工作,對鄉村醫生進行全面考核。村衛生室績效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經費掛鉤,鄉村醫生考核結果與是否聘用和收入待遇掛鉤。

三、存在不足與思考

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牽涉到部門、鄉鎮、衛生院及村等多個層面。由于興化市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工作攤子大、難點多,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一是工作發展不平衡。由于思想認識、經濟條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全市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工作開展不平衡,仍有個別鄉鎮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未將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全部落實到位。二是硬件設施不完善。由于資金不足等因素制約,部分村衛生室達不到標準化、規范化的要求,內部布局不夠合理。村衛生室債務嚴重,不少鄉鎮新建、改建村衛生室時采取了鄉村醫生先行墊資的辦法,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鄉村醫生的墊資沒有著落,村衛生室自我消化債務無能為力。有些村衛生室為租賃房屋,產權歸屬不明晰。三是制度執行不嚴格。極個別村衛生室仍存在違規使用招標目錄外藥品,收費行為不規范。農村部分地區仍有一些非法個體診所,還有少數已在村衛生室從業的村醫受利益驅動,私下行醫,這都對一體化管理構成了沖擊,影響了工作正常推進。四是政策落實不徹底。村衛生室還未納入新農合門診結報范圍,村衛生室專用電腦和票據打印機還沒有配備,鄉村醫生醫療責任保險尚未全面落實。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完善配套政策,強化政策保障

1.落實基金支付政策。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支付。在村衛室全面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把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

2.完善績效考核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村衛生室績效考核細則,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對村醫執業行為監管,組織鄉鎮衛生院,圍繞服務質量、服務數量、崗位責任和群眾滿意度等內容,定期對村衛生室統一開展績效考核,運用經濟杠桿將考核結果作為執業人員動態調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據。

3.研究醫療責任保險政策。將村衛生室納入衛生院的醫療責任風險管理中去,鼓勵村衛生室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減輕醫療風險賠償壓力。在未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前,為提高鄉村醫生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探索實施醫療質量風險保證金制度,用于醫療責任事故的處理。

(二)加強規范管理,提高工作實效

1.以“六統一”為核心,抓好內涵建設。圍繞“統一機構管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管理”的要求,著力構建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的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落實鄉鎮(中心)衛生院是村衛生室管理的主體責任,將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工作列為對鄉鎮(中心)衛生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單位評優評先的一票否決條件,確保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逐漸步入良性、規范的運行軌道。

2.以“三制度”為抓手,抓好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聘用、績效考核、養老保險三項制度,通過公開競聘等形式選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專業素質的人員擔任村衛生室負責人,將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按照退休政策辦理相關退休手續,暢通鄉村醫生退出渠道。合理規劃我市鄉村醫生人才梯隊,加強培訓,提升鄉村醫生整體素質。

3.以信息化為依托,抓好硬件建設。按照江蘇省衛生廳制定的村衛生室改擴建業務用房、配備基本設備,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配套完善專用電腦、打印機,實施市、鄉、村衛生機構的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化解村衛生室債務方案,讓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輕裝上陣。

篇2

一、基本目標

1、總體目標:建立適應我縣實現小康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民健康保障體系,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網絡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完善,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到2010年,我縣農村公共衛生狀況進一步改善,農民健康和衛生事業主要指標達到全省中等水平。

2、具體目標:以鄉鎮為單位,到*年和2010年,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達標率分別達到80%和85%以上。

二、服務對象和內容

1、服務對象: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對象為我縣的常住人口(包括外來人口在當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和外來流動人口(指在當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下)。

2、服務內容:現階段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包括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等三大類十二項內容(詳見附件一)。

三、機構職責

1、衛生局成立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項目業務工作方面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包括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程有關實施方案、細則的制定;建立健全農村縣、鄉、村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絡;提高農村基層衛技人員服務能力;對項目工程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管;組織對項目業務工作的考核評估;整理、收集和匯總、上報項目工程的資料、信息。

2、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中的健康教育、兒童免疫規劃、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慢性病和精神病人的管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水質檢測、除“四害”等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中有關人員業務培訓、項目業務工作督查指導和評估,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及時有效控制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核實、統計、分析基層上報的有關信息,并上報上級有關單位。

3、縣衛生監督所負責食品衛生、飲水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和醫療機構的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及時有效處置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4、縣婦幼保健所負責項目工作中的孕產婦與兒童系統管理、婦女病普查、婚前醫學檢查等保健工作有關人員業務培訓、項目業務工作督查指導和評估,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及時核實、統計、分析基層上報的有關信息,并上報上級有關單位。

5、縣級醫療機構負責本院內健康衛生知識普及、傳染病疫情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診療與報告、新生兒免疫接種與疾病篩查、就診孕產婦登記建卡與報告、高危孕產婦篩查與追蹤管理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工作;為農村基本醫療服務提供技術支撐。

6、鄉鎮衛生院(包括中心衛生院,下同)負責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程具體實施。確定農村社區責任醫生,向轄區農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受縣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公共衛生管理職能,組織對責任區工作督查指導和考核,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轄區責任醫生工作例會,聽取各責任醫生工作匯報,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和幫助指導責任醫生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及時準確上報項目工作信息。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為農民家庭實行健康教育、體格檢查、社區巡查和基本醫療惠民服務,并分步建立動態健康檔案;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為農村婦女、兒童、60歲以上老人以及困難群體分別提供系統保健、預防接種、婦女病檢查和定期隨訪等服務,對農村結核病、愛滋病、精神病和高血壓等慢性疾病患者進行社區管理;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對學校、醫療機構、企業、農村食品、飲用水衛生等進行檢查。

7、村衛生室等村級醫療機構要接受村“兩委”、鄉鎮衛生院的管理和指導,主要承擔責任區域內的人口出生死亡、流入流出、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改水改廁等信息收集、登記與報告,常見病的初級診治,健康宣教,協助上級單位做好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和愛國衛生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與措施

1、建立健全社區(駐村)責任醫生制度

鄉鎮衛生院與鄉鎮防保站、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行三塊牌子一套人員,以鄉鎮衛生院為龍頭,整合鄉鎮預防保健站、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社區(駐村)責任醫生制度。根據當地實際,推行聯村醫生、駐村醫生等多種形式的責任醫生制,建立“條塊結合、分片包干、團隊合作、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

各鄉鎮衛生院要按照服務人口每1000-2000名農村居民(或1-3個村居)的標準,確定1名責任(駐村)醫生,使每個農民家庭都有自己的社區責任醫生,建立與服務對象一對一的親密關系。

鄉鎮衛生院負責各自轄區責任醫生的聘任,責任醫生原則以鄉鎮衛生院醫護人員為主,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醫護人員為輔,如果單位現有衛技人員不夠,可以公開向社會招聘或委托社會素質好的執業(助理)醫師,充實社區責任醫生。責任醫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人員;

(2)具有注冊鄉村醫生資格的人員;

(3)在本縣注冊的執業護士。

責任醫生做到定期家訪,平時有求必到,積極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等各項公共衛生服務。實行每月有7-10天時間在責任區服務,按時參加衛生院召開的工作月會,及時向衛生院匯報、分析責任區公共衛生服務情況;要有專門的服務日記,為自己的服務對象建立起動態健康檔案,通過信息化手段對不同健康狀況人群實行分類歸檔,重點對結核病、愛滋病、肝炎等傳染病和高血壓、腫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見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分類管理,制定個性化治療和健康促進措施,真正使農民的健康檔案成為實施健康促進和提供服務的有效載體;協助預防保健人員做好計免、婦保、兒保工作;配合協助衛生監督員對“五大衛生”的監督管理;宣傳發動組織責任區村居開展改水改廁、除“四害”、環境衛生整治等愛國衛生運動。

責任醫生個人照片、通訊聯絡方式、免費服務內容和上門服務收費標準及基本職責向責任區居民公布,做到人人認醫生,醫生識人人。責任醫生基本職責:

(1)掌握責任區內服務人口基本情況和健康狀況,及時督促服務對象按規范要求接受孕產婦、兒童系統管理、婦女病檢查、計劃免疫、慢病管理;

(2)建立和管理責任區內所有家庭的健康檔案,開展健康教育,對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腫瘤等重點對象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3)及時收集、核實、報告責任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及傳染病等,并協助完成調查處理;

(4)協助開展責任區內食品衛生、公共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托幼機構、飲水衛生檢查及管理;

(5)對責任區內的衛生村創建、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參與衛生檢查與評比活動;

(6)健康教育進村入戶,以講課、咨詢、發放健康處方等形式向服務對象提供面對面的服務;

(7)按照規定的預防保健服務項目,根據家庭成員的具體情況,上門落實相應的工作任務。

2、深化鄉鎮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

擇優聘用鄉鎮衛生院院長,采用多種形式在更大范圍內公開招聘、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擔任院長,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

實施“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改革用人制度,推行人員聘用制和人事制,因事設崗,按崗聘人,競爭上崗,擇優錄用。

實行檔案工資制度,推行以崗位工資制為基礎的績效工資制。在核定的分配方案范圍內,可根據對職工的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等進行綜合考核,自主確定職工的收入和福利分配,并向社區責任醫生和業務技術骨干傾斜,合理拉開分配檔次。

3、加強鄉鎮衛生院硬件建設

按照規范化標準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強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和基本裝備建設,提高基本醫療服務能力水平。

4、開展社區衛生服務

轉變鄉鎮衛生院服務模式,積極推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把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建設成為合格的社區衛生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點),努力開展集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指導“六位一體”的連續、有效、上門的社區衛生服務,使農村居民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向農民提供便捷、連續、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努力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及時救治。

5、加強農村基層衛技人員服務隊伍建設

嚴格農村衛技人員的準入與管理。對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站)的衛技崗位上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逐步分流、清退。鼓勵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學歷教育,不斷提高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從業人員比例。強化全科醫生崗位培訓、全科醫學知識轉型教育和鄉村醫生全科醫學規范化培訓,引導有資歷的醫生通過培訓轉型為全科醫生并參加全科醫生職稱晉升,嚴格執行衛生部《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培訓暫行規定》,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至少每5年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于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常見病臨床、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為主。使鄉、村兩級的衛生技術人員能夠熟練掌握和處理直接面向農民的12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

6、規范預防接種保健工作

嚴格執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通過正規渠道采購疫苗,規范預防接種行為,預防接種點必須達到合格以上,其中規范接種點達到50%以上,積極創建示范接種點。

實行鄉鎮衛生院(防保站)預防接種點定點接種制度。偏遠山區、學校可以按照程序到現場定點接種。

社區(駐村)責任醫生一般負責組織工作,偏遠山區可以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村衛生室或者社區(駐村)責任醫生負責接種。

7、加強孕產婦和兒童系統管理

縣級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就診的孕婦資料,應當及時轉到轄區衛生院,發揮鄉鎮衛生院的作用,力爭提高早孕建卡率和高危孕產婦的篩查率,重點落實外來人員、經濟貧困地區高危孕產婦的管理。婦女、兒童系統管理技術服務應當由婦產科或者婦幼專業醫生承擔,社區(駐村)責任醫生協作。

兒童體檢與預防接種結合起來,在預防接種的同時開展兒童健康檢查,提高工作效率。

8、加強健康檔案管理

充分利用參合農民的健康體檢等資料,建立農民健康檔案。對健康體檢發現的健康問題和存在的行為危險因素及時采取干擾措施,重點開展吸煙、飲酒、不合理飲食、體力活動等的干預指導。對查出的精神病、高血壓、糖尿病、腫瘤等慢性疾病病人,落實隨訪,要求每年分別達到4次以上。

9、突出重點疾病管理

結核病管理實行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對艾滋病病人實行“四免一關懷”政策,對海洛因成癮者進行美沙酮替代治療,對公共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羈押的吸毒、等高危人群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篩查和防控知識的宣傳,對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套的放置進行監督檢查,在婦幼保健機構開展艾滋病母嬰阻斷系列工作。

10、強化衛生監督管理

衛生監督所根據“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實施方案”要求,開展餐飲業、食品生產加工業、學校食堂衛生監督檢查。

認真落實縣政府“食品藥品安放心工程實施方案”有關衛生監督職能任務;全面加強對食品、企業、學校、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衛生監督管理,提高農村衛生安全保障水平。

廣泛深入開展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對從業人員進行科學有效的相關衛生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

11、深入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結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宣傳、發動與指導衛生村鎮創建活動;結合“千萬農民健康飲水”,積極引導農村開展衛生安全改水;結合“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引導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健康教育基本做法:

(1)建立縱橫向健康教育網絡,各村居、單位有專(兼)職聯絡員;

(2)建議鄉鎮政府村村建立健康教育宣傳欄,定期刊出衛生健康科普知識,宣傳資料由各鄉鎮防保站提供;

(3)責任醫生上門宣傳,戶戶發放宣傳資料;

(4)各村居每年舉辦一期健康知識培訓或講座;

(5)結合每年不同的衛生日,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

(6)督促指導每所學校開設健康教育課。

12、落實農村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

加強與公安、人口和計生、教育、人事保障等部門及鄉鎮政府之間流動人口信息交流,掌握流動人口服務對象。

各醫療衛生機構把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納入常住人口管理,各鄉鎮衛生院(防保站)把來自本鄉鎮轄區以外本縣內的流動人口納入本鄉鎮常住人口管理。

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重點做好預防接種、婦幼保健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等工作。

13、落實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報表工作

報表工作職責分工如下(報表內容見附件二):

(1)縣疾控中心做好全縣健康資料戶覆蓋率、計劃免疫接種率、肺結核病規范管理率、精神病人綜合管理覆蓋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到位率、疫情和突發公衛事件規范報告率、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率和重點傳染病監測合格率的核實、統計和上報;

(2)縣婦幼保健所做好全縣兒童系統管理率、產前檢查率、產后訪視率和婦女病檢查率的核實、統計和上報;

(3)衛生監督所做好全縣從業人員體檢率的核實、統計和上報;

(4)鄉鎮衛生院做好患者在鄉鎮及以下醫療機構就診比例、農民健康檔案建檔率和老人、困難群體保健體檢率及農民滿意和基本滿意率的核實、統計和上報;

(5)財務科做好全縣專項資金使用的統計和上報;

(6)縣愛衛辦做好農村糞便無害化處理率的統計和上報。

局有關職能科室各自做好報表統計工作的督促、指導與核實。患者在鄉鎮及以下醫療機構就診比例、農民健康檔案建檔率和老人、困難群體保健體檢率、農民滿意和基本滿意率由醫政科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統計由局財務科負責;其他的由局衛生監督科(愛衛辦)負責。

報表上報時間:有關單位和局職能科室在每半年度結束后4日內上報縣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再由縣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上報市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五、考核辦法

建立縣、鄉二級量化考核評價機制,將服務到位情況和農民滿意程度作為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每半年組織檢查、績效評估,年終進行全面考核。

1、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考核評價

衛生局制定對38個鄉鎮衛生院(防保站)實施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考核細則(見附件三)。

對鄉鎮衛生院考核組織形式(另定)。

2、鄉鎮衛生院對責任醫生考核評價

農村社區責任醫生考核細則由各鄉鎮衛生院(防保站)根據局對鄉鎮衛生院的考核細則,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轄區責任醫師的考核細則。

對社區責任醫生考核的結果與年終經費補助掛鉤。

六、獎懲機制

衛生局設立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獎勵資金。對考核分名列前若干位的鄉鎮衛生院極其領導給予經濟獎勵;對考核不合格(暫定小于70分)的,在全縣衛生系統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告誡、降職、免職等處理。

七、項目經費補助

衛生局撥付鄉鎮衛生院項目補助經費:根據衛生局抽查考核最后確定的得分情況,結合服務人口與區域差別撥付項目工作補助資金。

各鄉鎮年補助經費=服務人口數×鄉鎮補助標準(見我縣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考核得分(%)。

鄉鎮衛生院對責任醫生經費補助:每位責任醫生年補助經費=每位責任醫生服務人口數×責任區補助標準×責任醫生考核得分(%)。

責任區補助標準由各自鄉鎮制定。

八、加強組織領導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施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程是政府加強農村公共衛生,減輕農民負擔,使農民享有更好的衛生服務和衛生安全保障;堅持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大重要舉措,各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務必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程取得實效。

2、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涉及各醫療衛生單位的職責,本細則作了明確的要求,各單位必須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單位之間還要密切配合,做到相互溝通,相互協助,形成一種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染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所在地區結核病防治業務的歸口管理。

第四條結核病防治工作應以農村為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發現、治療和化療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卡介苗接種制度。

第六條對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機構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市(地)、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省、市(地)、縣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承擔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擬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綜合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定國家結核病防治技術標準、規范。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的推廣工作。

第十條其他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結核病防治規劃的實施;

(二)與防疫機構合作共同開展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四)負責落實本地區結核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化療管理工作;

(五)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性結核病體檢;

(六)對肺結核病高發地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或普查;

(七)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八)培訓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加強結核病防治技術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質量。

第十二條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結核病防治網絡的組織建設,并充分利用現有的醫療預防保健網,積極參與結核病的防治。

企業的醫療防治科室和人員,在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下,負責所在地區和單位結核病病人的發現、登記、報告、化療管理以及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結核病專科醫院和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結核病人的住院治療,并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規劃、目標,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都有義務按規定承擔所在地區、單位或指定區域的卡介苗接種任務。

第十七條卡介苗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縣級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接種工作。

第十八條卡介苗接種必須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卡介苗接種情況應當及時填入統一發放的計劃免疫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片。

第二十條卡介苗接種發生差錯事故和發生嚴重異常反應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并如實報告當地縣級衛生防疫機構,不得延誤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一條卡介苗的訂購計劃供應由結核病防治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共同制訂,由省級防疫機構統一訂貨。

負責實施卡介苗接種的機構,應將卡介苗接種率及接種質量考核情況,定期書面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并抄送同級衛生防疫機構以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四章調查與報告

第二十二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結核病疫情和傳染源的調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結核病暴發流行的地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結核病檢查,查明傳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個體開業醫生對確診的肺結核病人,必須按下列規定時間,向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報出《結核病報告卡》:

(一)監測區在24小時內報告;

(二)城市非監測區在1周內報告;

(三)農村非監測區在兩周內報告。

第二十五條縣(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承擔結核病防治職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在接到《結核病報告卡》后應對病人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統計局審批備案的結核病統計報表是國家取得結核病患、發病登記資料的重要來源,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應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五章治療

第二十七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收治的肺結核病人,應當按《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和《肺結核病診療規程》實施診斷、治療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冊和診療規程實施診斷、治療和管理的,必須將肺結核病人及時轉至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全國結核病防治手冊》和《肺結核病診療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鄉村醫生和個體開業醫生遇有疑似結核病的就診病人,應及時轉至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中心衛生院。

第二十九條已確診的排菌期肺結核病人,應當按結核病防治要求,主動配合治療單位的治療與管理。

第六章控制傳染

第三十條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下列從業人員中患有傳染性肺結核病的,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單位和當地衛生監督管理機構。

(一)食品、藥品、化妝品從業人員;

(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從業人員;

(三)教育、托幼單位的從業人員;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預防性結核病體檢:

(一)新參加工作、參軍、入學的人員;

(二)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從業人員;

(三)接觸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廠礦企業職工;

(四)排菌期肺結核病人的家屬及其密切接觸者;

(五)國務院衛,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排菌期肺結核病人應當避免可能傳播結核病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結核病防治機構、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結核病病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規定的衛生要求對結核菌污染的污水、帶有結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進行消毒或衛生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從事結核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經常接觸結核菌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預防保健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專門用語定義如下:

結核病:由結核桿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結核病:由結核桿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傳染性肺結核病:指痰結核菌檢查陽性的肺結核病。

菌陰活動性肺結核病:指痰結核菌檢查陰性,X線檢查有活動性、或有結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結核病:痰結核菌檢查陽性期間的肺結核病。

結核病防治機構:指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和結核病防治科(防癆科)等結核病專業的防治機構。

化療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導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導化療指治療全過程中每次用藥均在醫務人員直接觀察下進行;全程管理化療指治療全過程中通過定期門診取藥,家庭訪視,尿液監測,家庭督導及誤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