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22-02-25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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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稅收穩步增長
*年,全省國稅系統征收涉外企業稅收167738萬元,較*年151481萬元增長11%,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33412萬元,同時辦理出口退稅63940萬元。
今年以來,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依然保持較高水平,取得了較好工作成績。今年前三季度,我省涉外企業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共計入庫141045萬元(不含海關代征),比*年同期增長15.1%。其中,涉外企業所得稅增長迅猛,增勢強勁,入庫50382萬元,同比增長36.85%,比全省國稅同比增長31.45%,要高出五個多百分點,增收13566萬元。
二、*年度涉外稅收優惠減免退稅達51010萬元,有力地支持了*外向型經濟發展
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年共有414戶次企業享受了優惠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51010.19萬元。其中,享受生產型企業免二減三優惠政策112戶,減免企業所得稅11065.77萬元;享受先進技術企業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12戶,減征企業所得稅1393.54萬元;享受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29戶,減征企業所得稅4535.33萬元;享受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雙密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戶,減征企業所得稅9395.06萬元;享受能源交通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2戶,減征企業所得稅8178.16萬元;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7戶(今年新增9戶),減征企業所得稅4214.52萬元;享受中西部延長3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3戶,減征企業所得稅2095.13萬元;享受省會城市生產型企業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57戶,減征企業所得稅1183.04萬元;享受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10戶,減免企業所得稅2026.58萬元;享受地方所得稅減免政策的企業134戶,減免地方所得稅5319.56萬元;享受在投資退稅政策的企業1戶,退還企業所得稅20.83萬元;享受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0戶(今年新增7戶,審批投資可抵免企業所得稅2601萬元,累計審批投資可抵免企業所得稅6173萬元),抵免企業所得稅1484.67萬元;享受預提所得稅減免政策的企業1戶,減征企業所得稅98萬元。另外,還對6戶企業實行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2476.9萬元,同期,還對9戶企業財產損失實行稅前扣除906.86萬元。通過認真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有力的支持了*外向性經濟的發展,極大的改善了*的投資環境,這些必將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第二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稅收優惠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優惠稅率
(一)在西安、寶雞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在西安市市區投資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凡屬生產性的,減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2.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三)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的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幣業務的所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在楊凌示范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西部大開發政策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減低稅率優惠應注意的問題: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務計劃發展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3)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六)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了擴大吸收外資,鼓勵外商向中西部地區投資,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20日下發的國辦發[1999]73號文件明確規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睘榱素瀼貒鴦赵恨k公廳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9]172號)??蓤绦斜卷椂愂諆灮菡叩膰夜膭铑愅馍掏顿Y企業是指: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為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間。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八條第一款(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的三年。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得低于10%。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年1月1日起執行。至*年1月1日尚處于本項稅收優惠期間的企業,可就自*年1月1日起的剩余優惠年限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至*年1月1日已過本項優惠期間的企業,不得追補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
(七)自1999年1月1日起,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設在西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定期減免稅
(一)兩免三減半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兼營性外投資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對外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以下簡稱兼營性外投資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印發了《關于外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52號),執行時應注意的問題如下:
1.政策規定
(1)外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外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兼營性外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的稅務機關核準后,享受該年度相應的減、免稅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優惠待遇。
B.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投資企業,應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有關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政策。
2.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對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無生產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什么情況,均不能享受生產性企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對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為生產性業務的外投資企業,只有當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報經批準后,才能享受該年度相應的減、免稅待遇。
(3)設在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投資企業,只有從其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的年度起,才能開始享受有關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政策。
(4)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的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應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三)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先進技術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在原合同以外大規模追加投資,擴大經營規模,對這些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能否單獨計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這一問題倍受稅務界和企業界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的關注,是長期困繞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的一個主要因素。有鑒于此,為鼓勵大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效率,進一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56號)。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368號)。下面就這一優惠政策在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闡述如下:
(1)政策規定
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圓的;或者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圓,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兩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并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即: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款(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二(即: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繼續執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2)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追加投資項目前后應分別核算。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帳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2)應注意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年1月1日起執行。*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優惠,*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稅款不再退回。
3)應注意鼓勵類項目的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063號)的規定,上述政策規定中所稱的“鼓勵類項目”是指,*年4月1日以前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年4月1日以后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4)應注意多次追加投資新增注冊資本的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期投資以后,進行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的追加投資),凡沒有與前期投資項目一并享受過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將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合并為一個項目計算其新增注冊資本,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合并項目的新增注冊資本符合本文規定條件的,可就該合并后的項目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5)應注意“原注冊資本”的計算。本文所述“原注冊資本”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者上述4)所述合并項目追加投資前企業已經形成的注冊資本。
6)應注意多次追加投資減免稅優惠期的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合并項目,按照上述4)的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應自該多次追加投資中的首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的獲利年度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期,并從該多次追加投資達到本文規定條件的年度起,開始享受該減免稅優惠期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六)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的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幣業務的所得,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三、預提所得稅優惠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照稅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提供的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稅、免稅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再投資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1.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己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即退稅率為40%。
(2)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即退稅率為100%。
(3)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4)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5)再投資退稅的計算公式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2.辦理再投資退稅應注意的問題
(1)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一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還應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
(2)為了正確計算退稅額,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于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并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經營期的計算原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已經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之日起計算。
(4)凡有下列情形者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1)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或者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后三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
2)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后三年內,經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
(5)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在按照規定辦理退稅時,應同時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已退稅的通知單》。凡經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外國投資者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或者屬于直接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或者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后三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以及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后三年內,經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外國投資者均應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繳回或部分繳回已退稅款手續。
(6)不予辦理退稅的再投資
1)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資;
2)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國外,存入外國銀行或用作貿易資金周轉,其后再用于向中國的合資經營企業投資;
3)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的股票的,不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規定。
(7)再投資只退企業所得稅,不退地方所得稅。
五、稅前扣除項目
(一)技術開發費加成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涉外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技術開發費包括的費用項目有:涉外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3.技術開發費不包括的費用項目有:涉外企業從其他單位購進技術或受讓技術使用權而支付的購置費或使用費,以及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涉外企業發生的屬于技術開發服務業務的營業成本、費用。
4.涉外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5.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6.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
(二)財產損失扣除
1.財產損失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設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以下統稱財產損失)。
2.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三)壞帳轉銷扣除
壞帳,是企業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由于發生壞帳而遭受的損失稱為壞帳損失。這些損失在損益表中通常列為管理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額。
1.稅法對處理壞帳損失的規定
(1)壞帳處理方法
1)直接轉銷法
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2)備抵轉銷法
從事信貸、租賃行業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各地稅務機關要對上述行業的企業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會計報表中的“放款余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科目,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壞賬準備。對信貸、租賃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對那些應收賬款余額比較大的企業,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仍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
經批準可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帳款余額的3%。計提壞帳準備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但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帳款不得提取壞帳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帳款也不得確認為壞帳。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悵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可以列為當年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應計入本年底的應納稅所得額。
(3)壞帳損失的認定條件
壞帳損失,是指下列應收帳款:
1)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4)企業已列為壞帳損失的應收賬款,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5)對企業的應收賬款,凡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的壞帳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說明并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評估時,就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原因不充分,情況不清晰,應實地調查了解、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重新舉證,做出說明或進行公證。凡已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無法提供證明資料的,應做出納稅調整。
(四)虧損彌補扣除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彌補做了原則規定。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如何彌補、5年內既有盈利年度還有虧損年度彌補年限如何計算等問題還有爭議。現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彌補問題論述如下:
1.原則規定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就是說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年度經稅務機關審核的虧損額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年度、*年度、*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所得彌補這100萬元虧損,但如果該企業截止到2005年未將這100萬元虧損彌補完,那么到了2006年度就不能彌補了。
2.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如何彌補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都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1994年度的虧損額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1995年度至1999年度的所得彌補這100萬元虧損;1996年度又發生虧損5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1997年度至*年度的所得彌補這50萬元虧損;1998年度又發生虧損3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1999年度至*年度的所得彌補這30萬元虧損;以后年度以次類推。
3.既有盈利年度還有虧損年度怎樣彌補虧損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但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例如,經稅務機關審核,某企業1994年度的虧損額100萬元,199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1996年度的虧損額20萬元,199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199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1999年度的虧損額10萬元,*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虧損彌補的規定,1994年度的虧損額100萬元,可用199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彌補,彌補后還有40萬元虧損額,由于1996年度虧損20萬元,則用199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和199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彌補;而對1996年度的虧損額20萬元,用1998年度彌補1994年度的虧損額后的40萬元(50-10)中的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彌補,那么1998年度彌補1994年度和1996年度的虧損額后的20萬元(50-10-20)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就要繳納所得稅;而對1999年度的虧損額10萬元,可用*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中的10萬元彌補,剩余15萬元(25-10),按照稅法規定就要繳納所得稅。
六、稅額扣除
(一)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省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1999年7月1日后,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備、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外國稅額扣除優惠政策及操作
為了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現行稅法對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即做出了外國稅額扣除的規定。
1.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稅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章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稅額扣除規定了以下幾點:
1)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3)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額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境內所得+境外所得)×(企業所得稅稅率30%+地方所得稅稅率3%)
4)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按上述規定計算出來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個人的外國稅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44號)對個人的外國稅額扣除規定了以下幾點:
1)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3)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個人在中國境外-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外國稅額扣除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稅額扣除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外國稅額扣除應在年度終于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外國稅額扣除計算表以及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證。
(2)個人的外國稅額扣除程序
1)扣稅憑證
個人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2)納稅申報期限
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在境外的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個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分別申報計算納稅。
3)境外代扣代繳稅款
個人任職或受雇于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單位派駐境外的機構的,可由境外該任職、受雇機構集中申報納稅,并代扣代繳稅款。
4)納稅申報方式
個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不能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應委托他人申報納稅或者郵寄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于*年3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3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并購我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企業)的股權,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所涉及的有關稅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又單獨下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60號)。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概念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2、政策規定
(1)外國投資者按照《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并購境內企業鼓動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并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2)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所制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1)經營期開始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2)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3)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當年度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3.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并購要合法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并購要符合產業政策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3)外資比例不低于25%可以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可以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但對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在稅務管理方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辦理內資企業稅務登記,適用內資企業稅制,不享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4.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要求
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5.并購后注冊資本的確定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被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同時增資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投資者,在對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的增資,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被股權并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中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經批準,可繼續作為變更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6.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
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年1月1日起執行。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暫行規定〉及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也按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部分地方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
我省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如下:
一、對在我省境內投資舉辦的國家鼓勵類和允許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資比例(以實收資本計算)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但允許類產業中娛樂業、服務業、房地產開發業除外。
國家鼓勵類和允許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國務院*年2月11日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346號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年3月11日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21號令)規定的鼓勵類、允許類和*年6月16日的《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指導目錄》(第18號令)中的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以上《規定》、《目錄》如若修訂,則按修訂后的《規定》、《目錄》執行。
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由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審批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審核確認后,企業方可免繳地方所得稅。
四、凡已建成并已正式投產的企業應當在*年8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由省國稅局審批資格,具體審批時間為:主管國稅機關應于*年9月15日前上報市一級國稅機關,市一級國稅機關經過嚴格審核后,于10月底之前上報省國稅局審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市級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凡*年8月以后新辦的企業應在企業正式投產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國稅機關應在15日內上報市級國稅機關,市級國稅機關經過嚴格審核后,應在45日內上報省級國稅機關。第一年由省國稅局審批資格,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市級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
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資料審核認定。
五、對于已建成企業適用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陜政發[1992]42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按新的規定不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4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期限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到企業期滿(不含《關于鼓勵外商投資若干稅收政策規定》之后的企業延長期限),但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審批程序、權限及企業申報資料按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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