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制度(市)
時間:2022-05-28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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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優惠
從19*年*月*日起,中國實施了新的稅收制度。新新稅收制度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出口貨物的免稅
除國家另有規定這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后海關予以核銷結案。
2、投資進口的資本貨物免稅
自19*年*月*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方面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的外籍人員,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
4、企業所得稅方面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收優惠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際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之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兩免三減”企業所得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稅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沿海經濟開發區
對設在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證書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免征地方所得稅。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指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在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7年。
對外商投資企業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
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在投資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投資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與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化其在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直接在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在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在投資不滿5年的,應對繳回已退的稅款。
投資所得稅收優惠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二)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出任方式主要有拍賣、招標、協議三種。
對從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開發的,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
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賃方式供應。
與鄉鎮、村集團企業進行工業、農、林、牧、漁業等開發項目合作,經批準中方集團經濟組織也可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可由國家向企業出讓、作價入股或租賃提供。
2、按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開發土地優惠
對外商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經營,行程“五平一通”、“七通一平”建設用地,并在開發區內舉辦生產性項目,建設能源、交通、港口和與其配套的社會公益事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給予優惠。對于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條件的,即可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外商可以在成片開發土地范圍內,根據規劃進行建設并經營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生活公用設施,也可以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投資者也可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進行經營。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土地優惠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事業費,凡在開發費和事業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5至20元,凡在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區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對臺灣投資者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其經營期內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費。
5、其他方面的土地優惠
對從事開發建設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的外商,市政府可根據外方投資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塊由外方投資者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予以減免。
對在開發期間的土地,開發企業免繳土地使用費。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費減免。
開發企業對建設用地的實際投資達到項目總投資的25%以上,即可預售期貨房屋。對于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規定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對從事農、林、牧、漁開發和荒山、荒地、荒灘開發經營,按不同土地供應方式需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或租金可減、免、緩。
(三)外匯管理
1、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指定銀行和外經委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以從其帳戶余額中直接辦理。
2、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的優惠
中國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原則但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時,允許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相互調劑,調劑價格按市場匯價。
3、允許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按外匯投資優待
外國投資者從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批準后再投資于境內能創匯或能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除依法享受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的優惠外,外商可以從接受該項投資的企業新增加的外匯收入中獲得外匯,以匯出其合法利潤。在審批外商人民幣利潤在投資時,外商應提供原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批決議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外匯出現盈余而人民幣資金短缺時,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貸款前企業應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報外匯資金的來源與數額,經核準后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手續。外匯抵押的人民幣貸款,即可用于流動資金,也可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抵押外匯與人民幣貸款互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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