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方案

時間:2022-08-23 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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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的

通過對縣內各類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全縣黨政機關及各類國有企事業等單位國有資產現狀,分析解決國有資產在運行管理中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水平,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圍和內容

清理整治范圍:各單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依法可以處置的其他國有資產。

清查主要內容:資產名稱、資產管理使用主體、資產所在位置、資產面積或體(容)積、資產出租或轉讓協議(合同)、租金或費用情況、抵押或擔保情況、房地產權證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私人侵占等問題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組織領導

(一)為確保本次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成立全縣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國有資產清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進行研究,作出決策。各鄉鎮、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做好本地、本系統國有資產清理工作,積極落實領導小組各項部署和決策。

(二)從縣公安、紀檢(監察)、審計、住建(房管)、財政(國資)、國土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組建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辦公室,負責執行縣領導小組各項部署。領導小組辦公地點設在縣國資局。

(三)領導小組實行工作例會制,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例會,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開全縣國有資產清理整治工作動員會。各單位根據會議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系統工作方案、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根據本方案要求如實填報有關資料,并于3月31日前上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單位自查階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單位要全面、準確地清理排查本系統在用或閑置資產,確保不少報、不漏報,于4月30日前將自查書面報告及《縣國有房屋建筑物、場地清查統計表》(見附件1)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國有企業須加報《縣國有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電子版。書面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上報數據進行實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舊城區的原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及位于各鄉(鎮)村的糧食、供銷、商務、衛生、教育、財政系統以及已經撤并的鄉(鎮)政府等長期閑置的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等資產;對《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五政辦〔2009〕78號)、《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五政辦〔2009〕79號)和《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五財〔2011〕127)等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四)規范管理階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鄉鎮、各部門辦公用房屋、土地、設備及交通工具等非經營性資產仍歸各鄉鎮、各部門占有和使用。各單位應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臺帳,完善制度,及時更新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縣國資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縣國資管理部門要及時監督檢查。

2、各鄉鎮、各部門出租房屋、商業門面、經濟實體等經營性資產符合移交規定的,必須移交縣國資管理部門管理,其余由各單位經營管理,但必須嚴格按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監察局、財政局五財〔2011〕127號)規定程序操作,各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出租、出借、興辦經濟實體及對外投資。各單位負責申報、簽訂經營合同、上繳收入、維護資產安全、物業管理等工作。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招租程序及底價,會同縣招投標管理局組織公開招租和投標競價,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審核和鑒證經營合同,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上報的資產自查報告進行會審,并結合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實地核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縣政府研究。

(五)移交處置階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鄉鎮、各部門土地和建筑物實行產權證集中管理。各單位要對“兩證”進行清理,已辦“兩證”的,要對“兩證”及相關原始資料進行清理核對,保證實物與“兩證”相符;未辦理“兩證”的,在全縣動員會后30日內,單位區別不同情況會同住建(房管)、國土等部門辦理變更產權登記并盡快移交。原則上,今后各單位不再持有國有資產不動產權證書。

各單位要確保所移交的國有資產無任何遺留問題,保證產權清晰,如存在產權糾紛等問題的,由原單位處理結束后移交。租賃期限未到期的,連同租賃協議等與縣國資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和資產劃轉手續。對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固定資產,由縣國資管理部門會同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及時進行處置。

五、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門資產,做到不少報、不漏報;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證件和有關情況,并負責處理應移交資產存在的遺留問題。

(二)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理登記工作,收集有關資料并整理歸檔,進一步充實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處置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公開拍賣及資產處置價款的及時入庫工作。

(三)縣住建、國土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建筑物、土地等資料,協助處理資產移交、產權界定、房地產權證明等工作。

(四)縣監察部門負責對資產移交、資產拍賣的全程監督。

(五)縣監察、組織、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負責對資產清理整治工作中發現的侵占國有資產、違規處置國有資產和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進行依法依規處理。對工作不力,致使本次清查內容不全、數據不真實或不能按時完成登記上報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按要求完成清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