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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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篇1

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本市實行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采取直接監管和委托監管兩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根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本市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市國有資產委托監管部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市國有資產委托監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有關委托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和相關規定。

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與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八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全市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本市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國有經濟發展規劃,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向優勢產業集中,培育發展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帶動力。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采用多種有效方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逐步實現國有經濟從不適宜發展的領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

第九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以下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發展戰略規劃,包括3至5年中期發展規劃和20xx年遠景目標;

(二)重大投資、融資,其中投資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以及其他類型的投資,融資包括發行債券和向銀行借款等;

(三)重大產權變動、重大資產處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解散、清算等資產重組行為;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六)對外擔保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

(二)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在其依法參與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應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其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重大事項予以審批、核準、備案。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未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或者不按時提交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申報事項,應當在受理當日作出處理;當日不能作出處理的,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報事項不屬于應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審批、核準范圍的,應當告知申報企業不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報事項屬于應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審批、核準范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報企業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報材料的,應當受理申報。

第十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審批、核準,或者不予決定、審批、核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10日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

(二)所出資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產(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并可以授予被授權企業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項決策權:

(一)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企業投融資規劃范圍內,決定本企業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決定本企業員工薪酬總額;

(四)其他重大事項決策權。

第十六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與被授權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授權經營責任書。

被授權企業依照本辦法和授權經營責任書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財務監管、效績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糾紛和其他法律糾紛。

第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并列入國有資本收支預算。

第十九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或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和經濟運行指標考核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二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風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法制建設,堅持依法經營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規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負責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對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企業總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基本定義國有企業或稱國營事業或國營企業。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而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

篇2

現將勞動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請各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現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篇3

固定資產是國有企業重要的資源,也是維持企業發展的物質資源,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好壞,會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巨大的影響。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包括企業的土地、房屋、生產工具以及一些重要設備,對固定資產管理主要是指,對固定資產進行組織、控制、管理、占有等一系列活動。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任務是優化固定資產結構,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進而鞏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斷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近年來,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問題頻出,導致國有資產資產大量流失、浪費,如何管理固定資產已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在這個嚴峻的形勢下,加強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勢在必行。

關鍵詞: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設備

引言: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的重要部分,是國家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對固定資產有效管理是推進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不斷改善全國人民物質文化的重要方法。近年來,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暴露出了許多問題,特別是管理方面的不規范。各方面的漏洞讓國有企業資產大量流失,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并且引發了一系列惡劣的影響,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刻不容緩,找準資產管理問題的頑疾成為了重中之重。

(一)體制因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的體制已經成為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制度嚴重滯后,管理跟不上經濟的發展。

缺乏有力的監管,許多賬目來源不知所終,死賬、爛賬頻繁出現,使得國有資產管理極為混亂。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在現有的體制下,其管理存在著不合理、不科學、低效率等特點,大多數管理人員抱著僥幸的心理,,放任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流失,領導層面同樣缺乏督查,導致問題越積越多,爛賬越拖越大。

(二)缺乏監管機構

目前,企業對固定資產管理重視度不足,缺乏專人負責管理,難以做到定期維修保養,帳、卡、物沒有一個詳細的記錄,眾多資產沒有放到應有的位置。有些企業的存貨管理混亂,家底不清,有資產普遍存在帳實不符,帳外資產越來越多,甚至短缺現象成為普遍。部分固定資產缺乏足夠重視,無人問津而被閑置,最后成為部分腐敗分子利用的工具。

(三)管理模式落后,固定資產的管理體系較為分散,缺乏良好的協調機制。

大部分國有企業沒有獨立的自,運用固定資產、借用設備的手續相當繁重,缺乏基本的靈活性,不能通過市場來配置資源,于是機器設備不能使用在正確的地方。諸多設備使用壽命縮短,許多機械設備不合理使用,并且缺乏專業保養方式,當設備出現問題時不能及時維修保養,導致設備無法正常工作,設備因此而損壞情況頻發,甚至導致機械設備提前報廢。國有企業的管理者與固定資產所有者的職能不分,使其所有權的運作一類實現通行行政規則,最后再依靠行政推動,生成一種“行政命令型經濟”,把微觀經濟單位卡得很死,不可避免地使國有資產互行缺乏效率。在國有資產的舊體制逐步解體的前提下,亟待建立新的管理機制,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固定資產管理缺乏細化的績效考核約束在國有企業中,企業的管理者大多重視成本費用和經濟利潤的考核,但是對固定資產管理卻沒有一個細化的績效考核約束,行政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應根據目前的管理需求調整,目前遇到企業尚未對國有資產進行全面評估,部分資產評估、清查、產權登記和統計報告的狀況尚未明確,管理權力模糊不明晰。模式問題在社會主義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日益顯現。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備,不應產生過度配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許多國企只是注重企業所取得的經濟效益,這就使得許多企業的經營者不愿意對固定資產進行強化管理和控制。

(四)觀念薄弱固定資產管理觀念淡薄

目前,人們將更多注意力集中在流動資產中,對固定資產重視程度不足,使得設備長期閑置。不了解固定資產的作用,甚至許多人沒有基本的固定資產管理觀念,固定資產管理的觀念十分滯后,不能對項目進行合理評估,項目建設缺乏對其可行性的研究,建設過程中隨意性比較大。大部分企業沿用以前的資產管理模式,缺乏創新意識,只注重收支管理,對于國有資產再增長不夠重視,忽視經濟效益,只求穩定,對國有資產發揮經濟效益重視度不夠。觀念陳舊,思想保守,嚴重禁錮了人們的頭腦。

(五)公司法規漏洞嚴重,缺乏監管,對固定資產處置不合理。

由于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國有資產管理極為寬松,固定資產存在難以確認的情況,對不同類型、不同物件的資產歸為一項,統計數據產生了誤差,為后期核算固定資產數據產生了難度。相關法律亟待完善。加強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勢在必行,法律不健全造成了相關責任不明確。同時部分管理人員法律觀念薄弱,不了解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對于國家的意義,也不了解松散管理固定資產會對國有企業本身造成的巨大危害,因此缺乏足夠的職業態度,假如法律能夠對相關失職行為作出相應處罰,細化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責任規定,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將更為合理。也就是說,維護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就需要通過社會強制手段對經濟物品進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保護為前提,才能建立起明確的責任制,進而提高對固定資產監管力度。

(六)國有資產流失之后誰負責,誰管理成為了問題的根結所在。

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固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人管理水平落后,當發生國有企業資產流失情況時,首先追究責任人管理責任,對、失職所造成的損失,通過法律途徑問責負責人員。由于缺乏對責任人的考核,造成管理人員水平參差不齊,部分管理者水平不達標卻依舊得到任用,導致管理問題頻出。一個科學合理的考核制度對于管理人員選拔至關重要。針對目前產生的諸多問題,國家需要不斷,不斷采取手段,加強對設備等固定資產管理,減少固定資產的流失,讓國有固定資產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完善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設備的保養制度,為設備使用、運行營造一個良好環境。完善管理規定,加大對固定資產使用情況地監管,國企內部老舊的規定在一定時間里曾發揮其作用,但隨著時代的進步,經濟發展對于資產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舊的管理規定已經不適應企業當前的情況。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應該以完備的法規為基礎。依法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依法監督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運營。修改舊的資產管理辦法勢在必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與此同時,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的權力和義務要進行嚴格規范,劃定明確的范圍,唯有此法,才能讓法定機關正常行使獨立的權利。

二、加強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強機器設備的技術管理。重視信息化所帶來的巨大作用,改進傳統的管理方法,大規模運用新技術,通過信息化系統,建立起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才是資產管理的有效辦法。提高設備使用壽命,對設備壽命進行研究攻關,找到影響其使用壽命的因素,加強對設備管理。利用新媒體、新科技,極力發揮信息化作用,通過信息數據,能夠對固有資產情況進行全方位的掌握,從而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自資產情況,制定針對內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全方面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通過完善體系,促進資產管理流程電子化,以保證資產管理的公開、透明。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確保出資人到位和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不斷探索新模式、新渠道。

三、明確責任人責任,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加強對器材、設備保管,延長設備使用壽命。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必須做到管理有序,管理者將負責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確保總賬與明細賬相符、賬與卡片相符、賬與實物相符,杜絕賬實不符,資產發生流失應當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明確資產的責任人,堅決做到誰管理誰負責。資產使用過程中,要合理配置,防止不當損失和浪費。

四、加大對設備使用管理,淘汰老舊設備,增加新設備,根據設備使用年限對設備加強保養,及時對問題設備進行維修。認真了解設備運行環境,合理使用以延長使用壽命。隨時確保設備能夠有效使用,對租借設備嚴格登記,如果相關設備出現意外,使用部門應對物品進行賠償或維修。

五、改變落后觀念,提高對設備的保養水平、物品維護水平,意識觀念的落后對國有資產管理造成了極大的制約。要積極發揮國有資產的作用,在收支平衡的基礎上,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完成固定資產的增值保值。學習西方國有資產管理理念,通過先進意識來指導資產管理的改革。

結語

國企固定資產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重要資產,是建設社會主義事業的經濟保障。深化改革,加強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勢在必行。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可以積極借鑒外國進步經驗,逐步建立設備、器械管理使用的新體系。發揮雇用資產的作用,避免設備的不合理使用,或閑置造成的浪費,使其在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維護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成為新的重要課題,針對現存固定資產管理問題,作出相應的改革,才能不斷壯大國有企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向前發展。

作者:林藝陽 單位:廣州市自來水公司

參考文獻

[1]聶方紅,《論強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湖南社會科學》1991年第03期。

篇4

關鍵詞:國有產權管理;國有資產流失;產權管理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和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一、當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現狀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主要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擴大經營自階段,制度創新和結構調整階段,以及以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階段。十六大以來,我們不斷推進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其中,國有企業產權管理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是實施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重要環節。隨著國有產權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們在國有產權治理結構中進一步明確國有產權形態,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理順企業產權關系,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現代產權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現階段國有產權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國有企業產權管理意識薄弱。由于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國有產權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對國有產權管理意識的淡薄。部分國有企業人員覺得因為是國家的資產,不關己利,就放之任之,國有資產閑置、廢棄、或是為謀個人利益未經正規程序轉讓,最終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使國家人民財產遭受嚴重的損失。

2.未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模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是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來說,企業產權登記的流程是由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完成。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容易出現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

(1)未將非持續經營企業納入產權登記范圍。由于部分大型集團公司是政府在實施政企分開過程中形成的集團公司,政府將原由政府管理的企業,按行業劃分成立大型的集團公司,即將原由政府代表出資者的各類企業性質的企業劃由這類集團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業因政策、產權權屬、生產經營虧損等原因成為非持續經營企業而未納入產權登記管理范圍。

(2)部分境外國有企業未辦理產權登記。目前,我國境外國有企業暫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產權登記。但產權管理不到位、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國有產權登記,使得境外國有企業產權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國境外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3.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交易流程不合規。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在轉讓時,轉讓方應當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在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由于國家有關產權轉讓交易案例較少以及內部控制人的影響,常常會造成國有產權交易信息不對稱、監管機構執法手段弱化等問題,從而導致國有產權評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場價值,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如何加強國有產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權屬關系,企業通過產權登記取得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是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的法律憑證。

2.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合理合規運用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評估是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基礎,是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推動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國有企業應加強對資產評估結果運用的管理,切實維護國有產權的合法權益。

3.規范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環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好地促進產權的順暢流轉和資源整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們在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轉過程中,為避免內部人控制,應將國有產權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從而客觀反映國有產權的市場價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對所屬控股和參股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對所出資的控股和參股企業日常產權管理工作,我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國有產權代表制度,明確控股和參股企業利潤分配行為和管理程序,以維護所出資企業的權益。

篇5

1、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

本年度按照原來制定的產權管理部工作職責,將當前新增的工作項目及將來預期開展的工作項目做調整增設,如此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推動產權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2、對不同的資產情況把管理手段進一步細化  

1)針對拖延耍賴不交租、不退問題,一方面在租賃合同中對此類行為做懲罰性約定,明確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將到期不退的按照相關規定程序操作后,提交公司領導層決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2)資產被侵占、圈占問題,弄清資產界址四至,在定期盤查中減少因管理不到或長期遺忘等原因,造成實物資產被侵占、圈占現象

3)在下半年參與對固定資產的過戶

二、持續管好國有資產,確保國有產權交易制度落實到位

1、嚴格按照縣政府文件精神及規定的操作程序組織或協助其它國有企業和單位開展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對轉讓標的競價方式、競買文件制作、競買保證金設置收取和返還、競買方資格審查、接收報名等事宜按照轉讓公告中確定時間、地點組織實施交易活動,根據交易結果與受讓方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具體轉讓交割事宜,并將交易結果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

三、繼續優化資產招租競價方式

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針對目前招租存在的實際問題,進一步完善公開招租的程序、辦法和形式。最大限度地有效避免市場投機行為和惡意競爭,保護租戶合法權益促進全縣經濟貿易健康穩定發展。將國有資產的市場價值最大化、合理化。

四、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1.通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思想觀念上逐步樹立起群眾服務意識,在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問題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工作中拈輕拍重、缺乏主動積極性,存在貪圖享樂、浪費辦公耗材的狀況;業務開展能力有待提升;同租戶群體交流溝通的話術技巧欠缺,處事應變的靈活性不夠;對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府文件學習不夠深入,沒有吃透體會法規、文件的內里精神。

2.關于資產管理的深化問題

1)資產管理辦法和資產管理手段多沿用先前固有的,粗放的,缺乏實效性的,本年度提出的辦法、手段有待資產管理實踐檢驗,面對資產管理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缺少現實有效的應對機制。

五、下年度工作計劃及努力方向

1、堅持教育實踐要求,調整思想端正態度

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相關作業程序及領導要求下,堅持以教育實踐總要求,積極的學習教育、聽取意見;查擺問題、自我批評;整改落實建立有效機制,調整個人思想上、行為上積極因素,全心全意為公司發展端正個人姿態,為公司壯大繼續力量。

2、資產租金出租等事件處理

配合財務審計部做好下年度非轉經資產返還租金及時催繳回收和返還租金賬目對接校對;對資產出租到期不退出租戶按照工作程序采取應對措施,并提出可行方案。

篇6

一、規范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授權管理。由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對區屬國有企業(含工業、商務、農糧、供銷、城建、交通、文廣等系統)改制后的經營性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區國資局管理之前,由區國資局委托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對授權范圍內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區國資局將會同主管部門對企業所有出租資產進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臺賬。

(二)經營性資產招租。由區經營性資產招租小組和各企業主管部門,按《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和《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國有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按區國有資產經營中心招租程序運行。對需要招租的資產,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向區國資局提出招租計劃,各主管部門會同區國資局共同制作招標文書、確定標底,交招租小組會議審定。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該資產的招租信息、審核競標資質、組織競標和發出中標通知書。各主管部門或企業與中標者簽訂承租合同。

為明確簽訂合同主體,確定區國有工業資產經營公司為該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主體,其它系統如留守企業機構健全可由企業作為合同簽署主體,機構不健全的留守企業由各主管局為合同簽署主體。同時,招投標的資料、與中標者簽訂的承租合同報區國資局備案。區招租小組對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對授權范圍內的經營性資產,可根據合同到期情況采取分批招租的辦法。按整棟資產招租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年,不是整棟資產招租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租賃期間租金根據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遞增,具體增長幅度由招租小組確定。

(三)收益管理。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經營收益統一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組織收取,并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由區財政局根據年初審定的各主管部門編制的預算,按進度撥付使用。

(四)經營性資產日常管理。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對租

賃資產及水、電等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工作。維護資金從當年預算中列支。

(五)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出租資產未到期還在履行的合同交區國資局備案。

二、加強企業資產的監督管理

(一)資產處置。對國有企業資產變現處置的,先由各主管部門提出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經區國資局審核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資產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區國資局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企業資產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掛牌、招標、拍賣。對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必須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二)新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新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由各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招租申請,并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程序對外公開招租。

(三)監督管理。區監察局負責對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轉讓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各主管部門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區國資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的經營性資產運營情況及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管,并規范經營性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區審計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的經營性資產收益及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權證和投融資的管理

(一)權證管理。實行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的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交區國資局保管,各主管部門要協助區國資局辦理權證移交工作,區國資局要在權證移交前,對每家企業資產重新進行全面普查,對有權證資產、權證抵押資產和無權證資產分類建立資料檔案,并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確保證照和檔案資料安全。

(二)經營性資產投融資。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提出投融資計劃并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由投融資單位根據投融資計劃向區國資局辦理所需有關資產所有權證件領用手續。投融資活動終止后,投融資單位應該及時將有關資產所有權證件交回區國資局保管。

四、明確資產管理責任

(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隱瞞不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一經發現,由區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流失的,除沒收該單位不正當及不法所得外,按財經紀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擅自或私自將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租賃、發包的;

(2)突擊將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出售、抵押、質押、對外投資的;

(3)為擅自處置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提供方便、辦理權屬證件及手續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嚴重失職,造成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6)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二)各主管部門在運營經營性國有資產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監察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機關依法處理。

(1)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不上繳財政專戶的;

(2)未簽訂租房合同,無償讓業主經營,不收取國有資產收益的;

(3)簽訂了租賃合同,但不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約定履行其職責,使國有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的;

(5)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篇7

[關鍵詞]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利改稅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014

[中圖分類號]F27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4-00-02

0 引 言

為明晰產權、改善公司治理,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股投資收益和分紅問題都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認真討論。2007年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和《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決定從2008年起實施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部分企業試點后,央企的經營收益將全面向國家分紅。長達13年國有企業不向政府分紅的歷史將畫上句號。

隨著國企分紅問題由討論走向實施,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行業分3類進行比例收取的分配方法是否符合利潤分配的一般原則,紅利如何管理,如何杜絕國企利益集團化等必然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1 我國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方式的歷史沿革

我國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可分為5個階段,具體狀況如表1所示。

各時期的利潤分配方式體現了我國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特殊要求。統收統支體現了國家統一安排財政收入的思想,保證了我國解放初期恢復國民經濟財政需求和重點項目的建設。但同時為后期出現的“吃大鍋飯”埋下了制度隱患。利潤留成為鼓勵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增加職工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但因留成比例彈性較大,使這一時期的國家財政收入出現了下降。利改稅的目標是理順國家與企業的收益分配關系,消除利潤留成的制度問題,確立國有企業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穩定財政收入。但因稅制設計方面的問題,出現了稅負不對稱現象,沒有達到制度目標。承包制實際上是一種過渡方式,重新將利稅合一。利稅分流對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問題作出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對所有企業統一開征所得稅,稅率統一,以作為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方法,但這一形式導致國有企業利潤集中在企業內部,國家作為企業投資人和所有者并沒有享受投資收益等問題。

2 西方國家國企管理和利潤分配模式

歐盟對國有企業的定義是“政府可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據此,國企分紅一般分為3種管理模式:以控股公司為中心的國家參股;以獨立的國家持股基金為中心的社會分紅和以財政部為核心的公共財政。

以控股公司為中心的國家參股管理模式,其基本特點是,政府主管部門通過設置大型控股公司來實現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意大利是實行這種管理模式的代表。國家控股公司負責管理國家擁有的股份,代行國家所有權,是法人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一是充當隔離層和保護層,使企業免受不必要的政治干預;二是對所有權進行專業化管理,比如:提供比政府專業部門更有效的戰略指導和更完善的財務制度;三是協調政府管理國有企業的有關政策,防止各部門間政策不一帶來的矛盾;四是督促下屬運行公司和企業執行上級的指示,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

以獨立的國家持股基金為中心的社會分紅管理模式。例如:美國1968年在阿拉斯加州普拉德霍灣發現了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次年州政府就從油田租賃中得到9億美元的收入。巨大的公共財富讓州政府可以組織很多社會經濟項目。然而阿拉斯加州的憲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政府收入專用,因為他們認為不經撥款程序的州政府“專項基金”會導致政府不去追求公民福利的最大化。于是1976年阿拉斯加州的公民公決通過了州憲法修正案,規定將至少25%的油田租賃收入投放到一個獨立于政府之外運營的永久基金的本金中。該基金的終極目標是保存公共石油礦產財富,因此是以公共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其本金只可用于產生收益的投資,也一度成為公有資源市場化運作的成功樣板。

以財政部為核心的公共財政管理模式,德國是其中的代表,此外還有英、法、日等國。它的基本特點是,由財政部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對各行業的國有企業進行統一管理監督。在這種模式下,國有資產管理與政府財政預算體制直接掛鉤,企業的利潤和改制收入都應作為公共財政收入進行管理。因此,這種國企分紅本質上是一個公共財政問題。

3 我國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模式的思考

從企業法人組織分析,非盈利組織是公益法人,特點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盈利組織屬營利法人,特點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國有企業則介于兩者之間。因此,國有企業具有福利性與營利性的雙重特征。對國有企業的評價標準,應綜合權衡社會性與利潤性,發生沖突時,福利性應高于營利性,這就是國企與私企的本質區別。

鑒于市場失靈情況的存在,國有企業的建立是為了解決負外部效應、緩解收入分配不公、促進社會公平,為全民提供教育、基礎設施、交通、能源等物美價廉的公共產品或服務,反周期地調控宏觀經濟運行。

從國有企業的組織與經濟特性分析,我國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方式充分體現了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特點。而隨著經濟發展的要求,同時其局限性也充分地表現出來。當前,我國國有企業主要有3種形式:國家獨資中央企業、國有獨資地方企業、國有控股混合企業。從理論上講,無論那種形式的國有企業,其性質都是以國家產權為主體的企業,但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是一個普通的市場主體,因此,其分配模式也必然遵循市場經濟分配一般原則:先征稅后分配。國家在對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后,以投資者的地位參與稅后利潤的分配。如果以稅代利,則有失市場公平原則,也不利于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目標的實現。同時也允許不同的組織形式的利潤分配實現模式可以不同。

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因其市場化程度較高,利潤分配模式應建立在市場經濟的一般規范基礎上,實行同股同利原則,按股東大會決議進行利潤分配,其收益納入各級財政收入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地方國有獨資企業,早在1994年財政部、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發了《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規定:地方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方式由各地方政府具體規定實施。因此,目前對國有獨資地方企業的利潤分配模式地方上各有特色,基本采取“三層次”模式,即省級國資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的企業。同時,在國資委下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對國有企業利潤分配進行管理。但具體操作模式上又有區別,其代表有上海、江蘇、北京等。從執行現實情況看,這一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又存在執行力不足和收繳不及時或不足額的現象,以及收繳主體不明晰和獨立性不夠等問題。因此,國有獨資地方企業利潤分配模式的建立應解決經營監管與利潤監管主體問題的基礎上,實行三層次模式。具體目標如圖1所示。

圖1 國有獨資地方企業利潤分配模式

在這一模式中,明確地方財政主管部門為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監督主體與收繳主體,同級國資管理部門與財政管理部門通過地方財政預算關系,共同對國有企業進行考核評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的企業按預算法規定依法上繳企業利潤,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規劃與產業規劃,根據預算實行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的轉移支付。這樣在解決了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管理主體不清問題的基礎上,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之下,同時對國有企業利潤的使用進行監管,防止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

主要參考文獻

[1]翟可,冷悅.我國國企利潤分配制度現狀、成因及其完善[J].企業研究,2012(2).

[2]高路易,高偉彥,張春霖.國企分紅:分多少?分給誰?[J].中國投資,2006(4).

[3]李文海.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發展現狀與作用[J]. 財經界, 2007(3) .

[4]李桂順.借鑒淡馬錫經驗 完善國企管理機制[J]. 江海縱橫, 2007(1) .

[5]鄧旭,蔣政. 資本盛宴:中央企業整體上市潮[J]. 資本市場,2007(1).

[6]史煥平,熊春紅.論中央匯金投資公司的職能、性質和未來發展[J]. 華東交通大學學報,2006(6),

[7]佘傳奇,劉慶衛.淺談我國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模式[J].廣西金融研究,2006(9).

[8]鐘加勇.匯金擴權:一統金融天下?[J]. 商務周刊,2005(19) .

[9]王錚. 國資委職能需重新定位[J].經濟,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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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是非經營性質,以公益事業服務為目的,處于社會直接生產經營過程之外,屬于純公益性質的國有資產。這幾年來,出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等各種原因,絕大部分事業單位都開展了創收活動。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也由純公益性質逐步分化成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俱全。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加了局限性,縮小了概念的內涵。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章制度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是事業單位的完全出資人,事業單位的資產就是國有資產。用國家的錢辦國家應該辦的事,要辦事,就得向國家申請要錢、要物,至于產權的歸屬、如何管理則無人過問,長期以來形成了只注重需求而忽視管理的局面,使人們對國有資產在事業單位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由于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之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緊張,一般事業單位都沒有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機構,或多部門管理,或由使用者負責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由于國有資產的分散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使用者大多是重使用而輕管理,使已有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難以得到真正落實,管理工作表面化。

(二)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

在宏觀管理層面上,有些地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宏觀管理部門是財政部門,而有些地區則是國資部門;與此同時,部分地方省、市(地)、縣三級之間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宏觀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這種不平等的機構設置不利于資產的宏觀管理。在微觀管理方面,在省級,大部門省級設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本級行政機關的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在省級以下,許多地方設有事務管理局,特別是在縣級,絕大部分都沒有設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另外,一些機關事務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而大量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國有資產無法管理。在微觀管理方面,許多單位沒有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或專職資產管理人。

(三)國有資產的潛在流失正在發生

由于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業單位資產的產權不明晰,已經導致了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的潛在流失。如在與其他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合作時,對投入的國有資產不進行評估或低估,國有資產的產權不明確,形成他人對國有資產的無償占用,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有些單位只知道有固定資產,對無形資產(如科研成果、單位名稱等) 的存在和作用沒有足夠的認識,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相脫節

一些事業單位業務上實行“條條管理”,而財務又實行“塊塊管理”,這種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的脫節造成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管理和協調,導致國家關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還存在著較為普遍的資金管理和財物管理相脫節現象,部分地區資金管理屬于財政部門,而財物管理屬于國資部門,且國資部門與財政部門在業務上是相對獨立的,從而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約束手段,不利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國有資產監督不到位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出售、處置等活動中普遍存在著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國家管理部門審批,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工作,而多半是雙方協商,私下交易,使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脫離了國家監督,私自低價轉讓、出售、變賣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現象較為嚴重,導致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中國家權益被侵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二、經營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管理

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踐來看,預算軟化是我國目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隨意性強、資產閑置、使用效率不高等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從發達國家與地區的經驗來看,預算管理是合理配置政府資產的基本手段。據此,我們必須制定完整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并嚴格按預算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一個單位,需要購置什么資產,如何配置增量資產和處置存量資產,應該充分分析這個單位的存量資產的現狀及其履行工作職能的需要,并將兩者進行科學的匹配,最后得出決策方案。這個匹配的過程就是編制資產預算的過程 。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可以有效地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可以為細化部門預算提供直接依據,還能夠進一步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預算管理。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

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和條件。是解決目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隨意性強、配置不合理等問題的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定配置標準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1)既要堅持原則性又要考慮靈活性。在事業單位這一共性下,要充分考慮各地區、各單位工作性質的差別和不同,確保標準的人性化原則,但對在同一時期、同一地區提供同一性質的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其資產配置標準應當統一。使每一單位都在確定的標準下既不導致資產的閑置和浪費,又能保證公共管理需要,實行高效運轉。(2)要考慮人平標準、單位標準和結構標準三大因素。與此同時要抓住重點,要特別對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現代辦公設備等重要規定資產制定具體細致的標準。(3)以實物標準為主,價值標準為輔。在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時,能夠制定實物標準的,應盡量使用實物標準。對于一些變化大、型號品種過于復雜而難以采取實物標準的,可采取價值標準,但在實施時應考慮通貨膨脹與地區物價差異等因素。(4)資產配置標準經有關資產管理部門制定頒發后,應具有強制性。其適用范圍內的事業單位都必須照章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與此同時,資產管理部門還應同時出臺相應的違規懲罰及考察監督措施等。(5)要堅持動態性標準。動態性是指由于經濟、技術、社會是不斷發展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職責與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手段也在不斷發展變化,因而其配置標準不是長期固定不變的,應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調整。這種調整不是隨意的,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進行的。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使之發揮更大效益的重要保證。1995 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但由于有些辦法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還普遍不足,使這些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因此在提高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重要性認識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健全的規章制度,可以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責任明確,管理規范;領導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能自覺地依照規章制度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使之發揮更大的效益。同時,健全的規章制度,也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完善產權登記制度

當前需要迫切進行的一項工作是,盡快開展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完備的產權登記制度。一方面可為深入開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打下基礎,另一方面也可為科學分配預算、準確評估單位績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供基礎數據。清產核資工作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要較好地實行新模式必須有組織、有領導地對所屬事業單位的現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清查需以賬面價值為基礎,以實物為依據,采取自下而上、自查為主的方法,通過回憶、座談等方式,按購置或調入時間、現狀、用途全面盤點,并登記列入財務賬,從而使賬面價值真實反映實物。通過清查盤點,在弄清資產家底的基礎上,要完善產權登記制度。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目的,在于明確國家和事業單位的產權關系。其意義在于:一是明晰了國家享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享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改變了過去那種所有權和占有、使用權混為一談的模糊概念;二是明確了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有利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加強資產管理工作;三是可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產前清后亂,從而可有效防止資產的流失,同時又能做到物盡其用,保證可以充分合理、有效、節約使用所占有、使用的財產去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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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整治目的

通過對縣內各類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全縣黨政機關及各類國有企事業等單位國有資產現狀,分析解決國有資產在運行管理中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水平,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圍和內容

清理整治范圍:各單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依法可以處置的其他國有資產。

清查主要內容:資產名稱、資產管理使用主體、資產所在位置、資產面積或體(容)積、資產出租或轉讓協議(合同)、租金或費用情況、抵押或擔保情況、房地產權證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私人侵占等問題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組織領導

(一)為確保本次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成立全縣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國有資產清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進行研究,作出決策。各鄉鎮、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做好本地、本系統國有資產清理工作,積極落實領導小組各項部署和決策。

(二)從縣公安、紀檢(監察)、審計、住建(房管)、財政(國資)、國土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組建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辦公室,負責執行縣領導小組各項部署。領導小組辦公地點設在縣國資局。

(三)領導小組實行工作例會制,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例會,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開全縣國有資產清理整治工作動員會。各單位根據會議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系統工作方案、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根據本方案要求如實填報有關資料,并于3月31日前上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單位自查階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單位要全面、準確地清理排查本系統在用或閑置資產,確保不少報、不漏報,于4月30日前將自查書面報告及《縣國有房屋建筑物、場地清查統計表》(見附件1)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國有企業須加報《縣國有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電子版。書面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上報數據進行實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舊城區的原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及位于各鄉(鎮)村的糧食、供銷、商務、衛生、教育、財政系統以及已經撤并的鄉(鎮)政府等長期閑置的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等資產;對《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五政辦〔2009〕78號)、《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五政辦〔2009〕79號)和《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五財〔2011〕127)等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四)規范管理階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鄉鎮、各部門辦公用房屋、土地、設備及交通工具等非經營性資產仍歸各鄉鎮、各部門占有和使用。各單位應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臺帳,完善制度,及時更新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縣國資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縣國資管理部門要及時監督檢查。

2、各鄉鎮、各部門出租房屋、商業門面、經濟實體等經營性資產符合移交規定的,必須移交縣國資管理部門管理,其余由各單位經營管理,但必須嚴格按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監察局、財政局五財〔2011〕127號)規定程序操作,各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出租、出借、興辦經濟實體及對外投資。各單位負責申報、簽訂經營合同、上繳收入、維護資產安全、物業管理等工作。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招租程序及底價,會同縣招投標管理局組織公開招租和投標競價,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審核和鑒證經營合同,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上報的資產自查報告進行會審,并結合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實地核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縣政府研究。

(五)移交處置階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鄉鎮、各部門土地和建筑物實行產權證集中管理。各單位要對“兩證”進行清理,已辦“兩證”的,要對“兩證”及相關原始資料進行清理核對,保證實物與“兩證”相符;未辦理“兩證”的,在全縣動員會后30日內,單位區別不同情況會同住建(房管)、國土等部門辦理變更產權登記并盡快移交。原則上,今后各單位不再持有國有資產不動產權證書。

各單位要確保所移交的國有資產無任何遺留問題,保證產權清晰,如存在產權糾紛等問題的,由原單位處理結束后移交。租賃期限未到期的,連同租賃協議等與縣國資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和資產劃轉手續。對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固定資產,由縣國資管理部門會同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及時進行處置。

五、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門資產,做到不少報、不漏報;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證件和有關情況,并負責處理應移交資產存在的遺留問題。

(二)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理登記工作,收集有關資料并整理歸檔,進一步充實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處置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公開拍賣及資產處置價款的及時入庫工作。

(三)縣住建、國土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建筑物、土地等資料,協助處理資產移交、產權界定、房地產權證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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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國有參股公司;管理體制

一、我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配置不公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約束力的資產配置和定額標準,以及資產購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目前我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的隨意購置和重復購置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資產配置不公平,各國有參股公司所承擔的任務與所占用的資產不合理,各單位之間的資產配備不公平。

(二)資產使用效率低下

國有參股公司資產是在非生產流通領域占用的、不投或不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去的資產,具有配置領域非生產性、使用目的服務性、資產使用無償性等特點。正是由于國有參股公司資產占用上的免費性,使許多單位完全不考慮資產的使用效率,資產低效使用的問題一直都很嚴重,普遍存在“重錢輕物、重購輕管”的思想,加之受傳統計劃管理體制的影響,資產被人為地分割在各部門封閉式運行,而不能隨事業的發展變化作相應流動,致使資產閑置與短缺并存,資金的緊張困難與低效使用同在。

(三)資產流失嚴重

不少單位不經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遵守財政部門有關規定,隨意變賣、轉讓、更新、報廢、賤價處置資產,不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資產購置與處置失控,造成資產嚴重流失和滋生腐敗。由于資產長期被無償占有,不評估、不流動、不核算、不提折舊、不考慮損耗或年產值因素,造成每個單位都想有“自留地”,產權分散、流失和浪費嚴重,削弱了財政分配資金支持各項事業發展的力度及財政的調控能力,加劇了財政資金供求的矛盾。

二、我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應有的管理意識

對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認識上的誤區,是目前我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存在問題的思想根源。在中國國有經濟體系中,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資產較受重視,而包括中央與地方在內的國有參股公司資產及其管理卻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致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改革不僅嚴重滯后于整體經濟改革,也滯后于國有企業改革。

(二)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設

一方面,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的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但是,有關的管理制度與法制建設卻遠遠滯后于實踐,至今仍沒有出臺一套完整的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法規,使得地方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的隨意性很大,管理混亂無序。另一方面,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的法律與規章制度不健全,部分法規、制度之間互有矛盾,無所適從。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體制

長期以來,由于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由誰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則管理等問題,導致我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體制不順。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的各級管理部門職責不清,職能交叉。國有參股公司主管部門的資產管理權限不清,國有參股公司資產具體占有、使用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資產管理權限不清等等。

三、我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管理意識

實踐證明,國有參股公司對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徹,對資產管理工作就越重視,資產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做的越好。因此,應該注重加強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使資產管理思想不僅深入各級部門、領導的心中,也要使廣大員工自覺學習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從思想上重視資產基礎性工作。

(二)完善法制建設

加快《資產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的管理原則、管理體制、主管部門和管理辦法等。制定《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法》,從立法上規定: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的目標、原則、范圍、程序、內容、組織形式、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使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有法可依,便于新的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性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

(三)理順管理體制

1.明確相關部門間的管理與合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政府管轄國有參股公司的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國有參股公司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國有參股公司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2.建立資產管理經營機構

建立國有參股公司資產集中處置與調劑轉讓市場,將行政事業管理與市場經營兩種手段有機結合,制定與單位經濟利益掛鉤的資產處置辦法,鼓勵各單位將閑置資產拿出來進行交流,通過所有權變更或使用權轉讓等方式,將閑置資產轉化為有效資源。

3.堅持財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建立健全資產核算總賬、明細賬、序時賬、備查賬,認真進行固定資產卡片的記錄與登記,嚴密核算;建立健全資產購置、接受捐贈、內部轉移以及資產處置的審批制度,做到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行單位首長負責制,并確立具體資產管理人員,把資產管理納入政府考核和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范圍,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四)健全管理機制

1.加快推進產權制度改革

對國有參股公司資產實施產權集中管理,就是在嚴格遵守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和國有參股公司的占有使用權的原則下,各級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資產所有者職能,打破部門利益格局,對產權實行集中管理。同時,各國有參股公司僅履行占有使用者的職能,在只有使用權的前提下按制度規定去利用這部分資產。

2.強化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能

應確定資產“政府分級所有并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則,明確管理國有參股公司資產的責任委派給一定機構作為專門的主管機構,對各級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3.加強資產預算管理

以往資產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脫節,這既不利于資產規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預算安排是實現增量控制的關鍵,因此要處理好存量資產與增量預算之間的關系。按照以存量制約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資產配置制度,這是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的重要途徑。

[參 考 文 獻]

[1]毛程連,程北南.非經營性資產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方向[J].社會科學,2006(5):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