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處置方案范文

時間:2023-06-26 16:40: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國有資產處置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篇1

一、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

企業國有資產調撥、轉讓、報廢、報損等產權轉讓,含有償兼并、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企業改組改制和企業結構調整中涉及產權交易行為、國家股、國有法人股轉讓、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機器設備、生產線、車間等有形、無形資產的整體、部分產權轉讓以及道路、橋梁、碼頭等基礎設施經營權的轉讓。

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序和權限

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原因,隨同技術鑒定報告和主管部門意見,一并報批。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處置資產價值在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上由企業將處置方案先報主管部門審查再上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處置資產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下由企業將處置方案報市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后由主管部門及其企業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經批準后,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的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值要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并據此作為出讓產權的底價。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

三、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管理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縣屬國有企業單位(含國有控股、參股企業)。

第三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行為,包括調撥、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調撥,是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四)捐贈,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于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對國有資產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貨幣性資產發生損失,須進行賬務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第四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1.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閑置資產;

2.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5.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資產;

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它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且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固定資產除外。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機動車輛、設備、辦公用品等國有資產,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報縣財政部門備案;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萬元以下的,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審批;原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中機動車輛還需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縣財政簽具意見、縣政府審批。

(二)房屋等建(構)筑物(含土地)需處置的,一律報縣政府審批。國有房地資產處置由縣財政部門牽頭制定處置方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對地上建(構)筑物符合規劃且尚有使用價值的,由縣財政部門按標的物現狀組織實施對外公開處置;對地上建(構)筑物已不符合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和其它規劃用地條件的標的物,由國土、住建部門根據資產所在地具體情況,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和改變原土地性質的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對外公開處置,其收益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嚴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提出資產處置書面報告,提供處置資產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準手續、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涉及鄉鎮、村街土地問題的,必須簽訂產權界定協議書、房屋位置平面圖等文件;申報房屋等建筑物報廢處置的,還需提供縣安監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文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二)核實。由縣財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提出處置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三)評估。處置意見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需評估的資產,委托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四)處置。處置資產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財政部門會同資產占有單位共同處置;處置資產原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部門和資產占有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有底價拍賣或競價出售。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競價的,經縣政府批準可以協議轉讓。

(五)批復。處置成功后,將處置變現資金繳入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縣財政部門出具處置相關文件,相關部門辦理權屬過戶或核銷手續。

第七條行政、企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提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調撥、捐贈、置換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實施捐贈行為的另需提供能夠證明接受資產單位性質的文件,接受資產的使用方向;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出售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縣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廢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房屋、車輛等國有資產報廢,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處置建(構)筑物和國有土地,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擬處置的建(構)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第八條規范中介機構管理:

(一)由縣財政部門建立中介機構數據庫,實行競爭入圍、末位淘汰,一年一考核。

(二)資產占用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獨立執業。

(三)評估、拍賣機構由委托方在縣財政備案的中介機構數據庫中篩選不少于3家,通過招標、比選、競價等方式確定,具體傭金收取不得高于縣發改部門核定標準。

(四)對經評估、拍賣而未成交者,雙方可按約定或協商解決已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占有單位、使用單位及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

(一)產權占有、使用單位:負責辦理申報手續、處理解決遺留問題、配合產權交易機構和產權所有人做好資產處置相關工作,其中經營性資產統一由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處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相關工作,根據審批權限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查、備案、審批、報批等工作;負責資產評估、拍賣機構審查備案和考核管理,并將備案、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三)住建部門:負責依法確定房屋等建(構)筑物所處地塊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四)國土部門:負責土地一級市場的公開交易;負責根據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

篇3

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國有資產管理。推動國有資產合理配置,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有資產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加強日常管理。

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扎實的基礎工作是做好資產管理的重要前提。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意識。資產管理要有專門部門負責,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做好資產管理日常工作。記好臺賬、健全賬卡,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按照“不重不漏、逐項清查”原則定期清查盤點,全面掌握國有資產的總量、存量、分布及使用情況,對盤盈、盤虧的資產如實填報,按程序報批后及時更新賬卡信息,真正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全面、準確、真實反映資產狀況。通過規范和完善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促進資產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規范處置行為。

指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轉讓及核銷。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出售、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及債權債務的核銷等。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國有資產處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不得自行處理賬務,工商、房管、國土、車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按以下程序審批:

附上相關資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查。一)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向區國資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初審后根據情況由區國資監管部門直接審批或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常務會審批。重大國有資產經營處置報區委常委會審定。二)區國資監管部門根據各單位提出的擬處置資產情況。

由區國資監管部門下達書面審批意見。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根據審批意見,三)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意見。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或審批。經批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四)由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提供資產權屬證明、區國資監管部門批復文件、評估報告、備案表等相關資料。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交易。房產、土地、一次性處置車輛5輛以上(含5輛)等國有資產處置,需按規定進入市聯合產權交易所交易;一次性處置車輛5輛以下及其他國有資產處置,交區公管辦按程序處置。

五)由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將處置該項資產的相關資料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備案,資產處置完畢1個月之內。并及時更新賬卡信息,確保賬實相符。

應當設立資產清查小組,國有單位因撤銷、合并、改制、分立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報批后辦理移交手續。

其拆遷補償協議須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核后,舊城拆遷開發的國有房產。再按拆遷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不得私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不得截留和私自動用拆遷補償收入。

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報區國資管理部門初審,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區國資監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后處置。

三、實現國資保值增值,規范經營管理。

一級預算單位經營性資產須移交區國資辦統一管理。各單位每年要認真清理新增或未移交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區政府相關文件要求。清理后造冊移交區國資辦統一管理。

由本單位自行管理,國有公司、二級單位(含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等)經營性資產。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實施綜合管理。對于經營性資產,各單位要建立明細臺賬,實行臺賬管理,臺賬內容包括資產的權屬情況、建筑年代、建筑面積、使用情況、抵押情況等。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時,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作詳細的租賃方案,續租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新招租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公管辦按程序公開招租。租賃期限原則上每次不超過2年,若確需超過2年,須書面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批,否則租賃違規追責。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各單位出租、出借的經營性資產。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嚴禁暗箱操作。同時,接受區財政、紀檢監察、審計、國資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經營性資產。

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查,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抵押、質押、擔保、對外投資等事項。由國資監管部門根據初審情況,直接審批下發文件或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后下發文件。未經批準,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質押、擔保、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

四、嚴防違法違紀行為,強化收入管理。

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要將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嚴禁設立搞賬外賬和“小金庫”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同時,每年1月10日前,各單位須將上年經營性資產收入情況(包含出租、出借、處置收入等)及收入上繳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按規定繳入金庫,國有房產拆遷補償收入和處置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切實保障國有資產收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單位若需使用該項收入,由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區國資辦審核后按區財政資金審批程序辦理。該項收入的使用,原則上只能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或單位經營發展,不得用于工作經費和消費性支出。

五、有效利用國有資源,規范資源配置。

對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國有資產配置應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嚴格審批。凡屬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購置,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采購。

一)房產購置按下列程序辦理:

確需購置房產的由本單位提出購房書面申請及方案,1.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初審。購房方案包括本單位人員情況、現有房產情況、擬購置房產情況、經費來源等,沒有落實經費來源的不予審批。

結合全區國有資源情況,2.區國資監管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方案情況。初審后提出建議意見報區政府常務會審批。

向區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文件,3.各申請單位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二)聯合開發按下列程序辦理:

以該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資產出資,聯合開發是指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開發建設,取得新的國有資產(貨幣資金、房產、其他資產)行為。

并實施可行性論證。1.聯合開發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方案內容包括現有人員情況、資產情況、聯建規模、聯建方式、擬分配資產情況及聯建單位情況等。2.制定聯合開發方案。

由區國資監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常務會審批。3.由聯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連同聯建方案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初審后。

按程序完善建設相關手續。4.聯建單位根據區國資監管部門下達的書面審批意見。

三)臨時租賃房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經區政府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查。租賃方案內容包括本單位現有人員情況、現有房產情況、擬租房產情況、租金來源、租金、租期等。1.由申請租房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方案。

結合我區國有資源情況,2.區國資監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由區公管辦牽頭,3.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會同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現場商定后由申請租房單位與出租方按《合同法》規定完善租賃手續。未經批準,各單位不得租賃房產、設施、設備等。

篇4

一、驗收依據

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和縣政府批復企業的改制方案是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二、驗收標準

(一)企業性質變更

1、改制企業是否按縣政府批準改制方案中批復的改制形式實施改制。

2、破產解散企業的印章、財務檔案等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保存,原企業是否在工商部門注消。

3、實行民營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民營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規范組建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改制企業,主管部門是否明確企業年度考核主要經濟指標。

(二)職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同意,同意率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2、是否按企業有效資產合理設置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職工補償金是否發放到位,以資產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是否履行資產變更手續

;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是否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3、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是否超過縣上規定的上限。

4、職工的養老統籌費是否足額補繳,傷殘、遺屬及離退休等人員是否按政策規定進行補償。

5、職工與原企業是否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協議書),合同上是否使用縣上統一的規范文本。

(三)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產權清晰,屬于企業的資產是否全部登記鑒定;資產評估是否合理,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現象。

2、企業資產是否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3、資產處置后,資金支出情況是否合理;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交納或履行免交手續;縣政府明確的優惠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4、剩余的國有資產是否已由企業主管部門代管;資產處置的有關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四)債權債務解除

1、債權是否收繳,未收繳部分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收繳;符合核銷條件的是否報財政部門核銷。

2、銀行債務是否簽訂償還合同或協議,并按議定數額清理;財政借款是否清算;有關債權債務清理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3、職工欠企業款項是否了結;企業按規定是否補發在崗人員工資和規定標準的生活費。

(五)檔案管理

1、企業原有的各種檔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門管理。

2、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記錄是否齊全并交主管部門管理。

3、解除勞動關系后,原職工人事檔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門代管。

(六)遺留問題

1、留守費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員是否按規定人數確定,有關報酬是否明確,留守時限是否確定。

2、改制遺留問題是否理清,有關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或方案是否明確。

三、驗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復后,改制企業原則上在一個月內(資產進入市場處置的企業放寬到兩個月)開始驗收,部門駐企業工作組及企業要按

改制有關驗收標準對改制企業進行自驗,寫出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初驗后,申報縣企改領導小組進行驗收。

2、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由縣企改領導小組組織縣企改辦、財政、勞動、審計、監察、國土及相關銀行等部門人員專門進行驗收。

3、驗收工作組采取看資料、開座談會、走訪等形式對企業的改制情況,特別是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進行全面驗收,對改制工作進行

總體評價。

篇5

關鍵詞:低效不動產 處置實踐 探索 問題

一、低效不動產的定義界定

所謂低效不動產是指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租金收益率低、存在安全隱患,不足以彌補企業折舊、人工、稅費、維修等各類費用支出,不能給企業帶來預期收益的一類不動產。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是指運用公開交易平臺轉移低效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筆者通過閱讀大量文獻,認為資產占用——利潤比重分析法 能夠更加形象的來界定企業的低效不動產資產。資產占用—利潤比重分析法是通過對資產占用—利潤結構表的分析來實現的,這種分析方法的主要特點有:將企業內部資產分為高效資產、低效資產和無效資產,通過個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與其對應創造的利潤比重的比較來判斷其資產類型,一般分析周期為五年左右。通過這個分析方法,若在整個考察周期內或大部分時間,企業內部某項資產的資產占有比小于利潤占比,但同時也創造企業利潤的情況下,該項資產就可以界定為低效不動產資產。

二、低效不動產處置的實踐

筆者所在公司低效不動產主要來源于企業自行開發建造或福利分房政策取消后的保留房產,由于絕大多數房產房齡在20~30年且年久失修、地段偏遠分散、房型結構不理想,管理不便且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總體租金收益偏低,不足以彌補企業折舊、人工、稅費、維修等各類費用支出。根據國資委加快處理低效無效資產的要求,本著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減少低效不動產運營風險,提升資產運行效率,進一步改善資產運行質量,提升有效不動產的盈利能力,自2012年起開始嘗試存量低效不動產處置工作,嚴格按照集團公司下發的《非股權性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以程序規范、效益提升、安全穩定為基本工作準則,邊實踐、邊總結、邊改進、邊提高的工作思路,努力推進低效不動產處置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到目前,筆者公司共處置完成存量房產計152套、商辦用房4套,地下車位8個,合計處置面積達到1.35萬平方米,資產處置收入達到2.99億元,超出評估總價1309.08萬元,最終實現處置收益合計1.96億元,并打包解決了幾十套歷史占用遺留房產問題。通過上述處置,將不利于公司管理且無法進行改善的低效不動產分離出來,為企業盤活資金,騰出來一定的成本空間,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得以充分體現。為此,筆者公司在推進低效不動產處置工作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幾點:

1.組織體系保證

成立低效資產處置辦公室,并配備專人負責,按項目化管理要求,堅持PDCA+認真的工作方式,全面推進低效不動產處置工作。由于此項工作涉及招商租賃、財務、法務、客服等多個專業,在公司成立跨部門虛擬團隊,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統一協調,以保證低效不動產處置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2.完善處置流程

低效不動產處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管理。事前策劃:通過不動產運營效率分析,年度處置計劃報經理書記辦公會審核與董事會審議(二次審批);事中管控:處置經濟行為上報集團公司審批備案和處置方案上會公示、集團公司指定評估與備案;事后跟蹤:審計監察部進行階段性管理審計、公司紀檢參與全過程監督,每次處置行為,上級審計監察部、經營財務部及公司紀檢員均派員進行現場監督。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董事會審議年度低效不動產處置計劃與方案;

2)按照處置授權權限分批上報集團公司,取得同意處置經濟行為批復;

3)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程序進行指定評估,取得國有資產評估備案表;

4)具體處置方案經總部領導班子審核備案;

5) 公開市場(平臺)上市掛牌交易。

3.健全處置制度

國有低效不動產的處置過程,就是追求資產處置程序合規、效益最大化的過程。但其工作規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現行政策的規定。筆者公司在認真學習領會《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條列》、《上海市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及集團公司《非股權性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基礎上,起草了公司《低效不動產處置管理辦法》、《低效不動產處置交易流程》等制度。目前,公司低效不動產資產處置制度體系基本確立,特別是依法依規規范了低效不動產處置評估、信息公開、定價(低價)流程、領導班子會議決策處置方案、公開掛牌進場交易等制度。

4.優化處置方式

不斷優化低效不動產處置方式,實現低效不動產處置價值最大化。根據地區差別、難易程度及相對優劣差異,將存量房產打包捆綁處置,按每包標的總價(以評估價計)不高于1500萬元或總量不超過10 套為原則進行處置。實踐證明,根據存量房產現狀和特點,采用集中交易、批量處置的方式,不僅讓有實力的集約競買人參與競價,還解決了許多歷史遺留問題,有效提高了處置效率,確保和加快了資金的回籠,減少了處置過程中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出。

5.注重資產調查

首先,履行盡職調查:包含資產權屬(抵押、擔保、訴訟),欠費(水電煤、有線電視、物業管理、保安保潔費),戶籍等情況;

其次,資產現場勘察與調研:對處置標的物的層次、朝向、內部結構變化情況,以及對所處的區域內同質房屋進行價值比較,并形成書面材料(重點揭示瑕疵情況);

第三,資產現狀梳理:包含租賃狀況分析、處置事項或優先購買權書面告知、租賃到期或歷史遺留問題清理、附屬設施設備清理、結構改變恢復及裝修補償等。

6.嚴控資金風險

近幾年,公司低效不動產處置涉及資金量特別巨大。為此,處置資金及時安全到賬對企業的經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所以,在處置合同中我們特別約定處置資金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到帳。每次處置成交后,首要工作即為按日跟蹤資金到賬情況。特別是在今年第二批存量房處置中,出現了資金支付延遲的傾向,對方提出需要給予2個月的寬限期。為此,我們及時上報法律事務部并緊急發出催款函,按日跟蹤資金流向,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最終在拖延2周后全部到賬,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違約金1.4萬元。此事件為后續資金到賬積累了經驗,進一步采取了預警防范措施,后續處置未再發生類似事件。

7.廉潔透明處置

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工作十分敏感,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同的利益群體。公司每年初對于低效不動產處置工作主要責任人員簽訂《敏感崗位廉潔自律承諾書》,自覺做好廉潔自律的表率,處處防微杜漸;此后,公司經理書記辦公會再提出明確要求:公司領導、處置相關工作人員、職工實行回避制,不得參與低效不動產處置的拍賣、買賣等事項;每次處置行為,均在解放日報紙質媒體及網絡上公開處置信息;此外,針對個人或集團內部職工需求購買房產的行為,還專門制定了個人參與購買房產流程及風險須知制度,從源頭上為低效不動產“陽光處置”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8.妥善化解歷史遺留問題

近年處置的存量房產大多數為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老公房,涉及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其中清理處置諸如浦東環龍苑別墅、海事局、慶安路水泵房、區商委置換占用等各類占用房產共計幾十余套,無一發生不穩定事件;努力化解房屋因年久失修漏水、房屋結構人為改動、租賃裝修補償及租戶到期占用不退等各類疑難雜癥達五十余起。

三、低效不動產處置的探索

盤活國有低效不動產應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以企業戰略規劃目標為指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以市場為導向,以資產效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而達到盤活資產的目的。

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涉及資產權屬不清、清理難度大、情況復雜,并無先例可遵循。通過近幾年國有企業的不斷嘗試與實踐,目前對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筆者認為基本有以下四種轉讓模式,現將四種模式實施路徑作以如下分析:

1.與個人交易(協議轉讓)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經相關機構批準除外。2013年12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進一步下發《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文件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只有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準。為此,與個人交易不可避免的涉嫌將產生國有資產外流和交易結算無法按時按額繳納的情況,不利于企業的管理和資金的使用,無法可靠穩定的為企業提供有效不動產運營效率的必要資金流。

2.中介機構掛牌交易

中介機構掛牌交易的處置成本基本與拍賣成本相同,處置的方式及流程對于一般企業管理人員較為熟悉也容易操作,可以實現單項標的處置效益最大化,但較難實現批量化處置,也無法保證在短期內取得交易收入。同時,因市場對房地產價格預期的不同,也使交易很難完全按企業預期的成交價格達成交易。由于中介交易的過程中,客戶實地看房的需求,不可避免的將增加交易的隱性成本和風險,此方案無法成為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的優選。

3.整體拍賣轉讓

資產整體拍賣較多的應用于企業的閑置資產;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接近虧損的企業資產;以及不利于優化產業結構的企業資產。資產整體拍賣主要采用公開招標競賣的形式,在平面媒體、互聯網等渠道拍賣信息,并通過專項推薦會的方式擴大招商,最終將資產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這種交易模式 能滿足國家提高企業資產轉讓公開透明度,較快的尋找到交易對象,滿足企業資金較快回籠的需求,特別是能夠解決整體資產包中存在的樓品質量、房屋占用、欠費等諸多隱性瑕疵,避免了可能產生的一些不穩定因素。盡管拍賣機構可以根據《拍賣法》和《工商監管條例》對拍賣的委托手續、拍賣公告、拍賣程序、競買合同、競買人資格進行控制管理,但目前尚不足以滿足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管要求。

拍賣機構運用其豐富的社會資源,可以向委托人提供下述服務,并取得較好的實際效果。

(1)平行關聯增值服務

①在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前的提前介入制;

②拍賣前的策劃方案設計;

③通過拍賣預告、項目推薦會等方式擴大受眾面、獲取市場信息,供委托人參考;

④積極配合委托人完善拍賣標的物的手續。

(2)縱向延伸服務

①以拍賣前的摸底、接觸為基礎,在拍賣后協助委托人清場;

②協助買受人辦理按揭貸款、過戶等手續;

③代委托人協調或做好物業的修復工作;

④代委托人做好欠費等調查工作;

⑤協助買受人聯系并指導訴訟工作,保證拍賣后期工作的有序開展。

4.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

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成本與直接委托拍賣相近,進場交易流程與拍賣基本相似(交易方式可選用拍賣進行),基本步驟為掛牌申報、信息披露、舉牌受讓、競價和成交簽約。產權交易機構能夠提供政策、法規咨詢和業務指導,確保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現行政策的規定,并能夠滿足政府相關部門對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但產權交易機構對申報材料審核較嚴,一般要求梳理干凈、權利清晰的資產進場交易(在租賃期內一般要求予以清場),且信息披露時間較長(不低于10個工作日),難以滿足企業在較短時間內達成交易意愿。

產權交易機構作為一種交易平臺,目前在提供增值服務方面表現欠缺,成交后續工作一般也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企業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予以配合。為此,此種模式難以達到低效類資產進行快速處置的目標。

四、低效不動產處置存在的問題

1.缺乏評估價格的時效性

一般而言,評估報告的有效性通常為一年。若是年初評估年底交易,根據當前的房地產市場的波動性,資產的成交價格將與資產評估價格差異很大。評估價格對資產處置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若評估價格偏離市場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價),特別是商辦房,將會嚴重影響資產的交易。為此,評估時需要全面披露資產瑕疵狀況,充分挖掘資產的內在價值,體現一房一價的評估要求,并科學合理地掌握委托評估與處置計劃相匹配的節奏,確保評估與市場價格波動相符合,提高資產價格的市場競爭性與可操作性。

2.缺乏處置稅務工作的統籌策劃

國有低效不動產處置稅務策劃,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低效不動產與其他物權資產存在一定的差別,按照其不動產物權屬性,低效不動產交易成功后還需要進行法律層面的產權轉移登記。由此帶來的國有資產交易機構的稅務策劃與產權轉移登記的稅務申報事項是否可以競合,這還有待于今后的工作實踐;其次是低效不動產處置與房地產交易過戶之間存在一定時間周期性,可直接導致過戶申報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如何對這部分差額進行稅收調節,需要進行系統性統籌策劃,合理節稅,從而減少處置成本。

3.缺乏低效不動產的安全管理

在處置實踐中,一旦該低效不動產被列入處置的范圍,往往會忽略該資產的安全性管理。為此,保持資產的安全性與完整性是處置工作的前提保證,需要進一步加強處置資產在抵押、擔保、涉訴等方面的管理;加強資產處置的風險管理,特別是在資產成交后尚未完成產權過戶前的責任落實與風險管控,需要明確管理責任,確保資產權屬轉移前的穩定性、安全性、完整性。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字]國有資產 ; 行政事業單位 ;清產核資

行政事業單位是為各種不同社會活動提供各種不同服務的社會組織,在我國公共事業的進步和發展中具有關鍵的作用。而國有資產正是我們國家供應給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的物質保障,科學配備與高效運用國有資產是確保與推動行政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更優質服務的重要因素。

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為財政預算部門提供正確的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是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深化財政預算制度改革的需要,摸清家底是資產清查工作的基本任務。但是還有些單位對資產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存在著重購置、輕管理的現象,導致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家底”不清、管理混亂、賬實不符。只有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各類資產的數量、結構和使用情況,才能了解和深入分析各級財力使用和國有資產的經濟效益使用狀況,為財政部門預算提供正確的依據,為加強單位資產財務管理奠定基礎。

(二)有利于實現實現國有資產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資產清查工作要堅持“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原則,對與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對單位固定資產核實清點、登記造冊。資產處置方面通過市場化運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消除處置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有利于實現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觀念淡薄,國有資產浪費嚴重

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源管理的認識淡薄。在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中,沒有專職的管理人員,相關的職責也沒得到具體落實,直接造成國有資產的配置和行政單位的資金預算無法銜接,對國有資產的運用與購置沒有建立起規范化的制約管理機制,導致一些國有資產一直處于擱置、流失狀態,浪費十分嚴重。

(二)管理體系不健全,國有資產購置、運用不恰當

在國有資產的購置方面缺乏正確恰當的購置方案及購置效益分析制度,造成了國有資產的配置不均和不適當。在國有資產的利用方面缺乏健全的調出、調入、處置機制,以及資產驗算體系和資產毀壞的責任賠償體系等,導致資產運用無序管理。與此同時,在國有資產的監察方面沒有建立起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導致了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任意擱置,不按相關制度規范報廢、報損待處理的國有資產實物、 “家底不清”以及資產運用率十分低下的問題嚴重。

(三)產權界定不清晰,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資產的特點決定了國有資產的產權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私自霸占。但是,目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購置與使用過程中,未遵守標準的審批流程,任意占用及使用。有的還以公謀私,將其占為己有,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十分嚴重。

三、強化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行政法規和管理制度既是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尺子”,也是事實管理的有力’武器”, 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分析和查找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制度建設“空白點”,本著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再挖掘深層管理制度的有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制度建設工作,逐步建立覆蓋國有資產管理全過程、全方位的法規體系,切實彌堵管理漏洞。具體包括:在資產配置環節,分級建立配置管理辦法及配置標準;在資產處置環節,建立處置管理辦法、處置標準及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在資產使用環節,建立對外投資、資產租賃及相關經濟實體監管等制度;在資產收入管理環節,健全收入收繳制度等。

(二)強化收入收繳管理工作,完善收入查繳追繳機制

一是要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確保信息真實、準確,詳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及使用狀況,特別是資產有償使用情況和資產處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依據單位資產變動情況及審批資料實時查繳、追繳收入。二是要建立資產租賃及對外投資專項管理檔案,真正摸清底數,切實加強租賃合同監管,嚴格執行統一合同文本,依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投資收益分配政策及時查繳、追繳收入。三是要嚴格加強資產處置管理,嚴格執行資產評估、公開交易制度,堵塞資產收入流失漏洞。

(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資產管理支撐平臺

一是按時完成省財政廳部署的資產年度報表和產權登記任務,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二是規范完善資產事項網上辦理流程,科學合理設置審核、審批權限,確保信息系統應用工作扎實穩妥進行。完成資產處置網上辦理,將資產管理主要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動態化管理,逐步實現國有資產信息系統與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費稅收入管理等信息系統的對接,并理由信息系統的動態監控功能,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控,為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四)突出重點,實現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全程監管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涉及面廣,管理對象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對資產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際的管理工作中,應著重管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四個關鍵環節。在資產配置環節,探索建立資產配置預算制度,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在資產使用環節,以研究推行公物倉管理制度為重點,著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在資產處置環節,以加強產權交易管理為突破口,強化日常監管,切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在資產收益環節,加大收入收繳管理力度,確保資產收入應收盡收。在保證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新模式,盤活存量資產,充分挖掘資產運營潛力。同時,注意防范資產運營中的財政風險,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與管理的有效性是保障國有資產完好、安全,增強國有資產運用實效性的關鍵所在。各個行政事業單位要不斷深入探究國有資產管理當中存有的不足,從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觀念、管理機制等相關方面逐漸的改進國有資產管理方法,以保障國有資產的高效利用和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王燕梅.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J].北京社會科學,2009(2).

[2]賈文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0(9).

[3]張謀貴,汪菁華,王恩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3).

篇7

當前,我國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對單位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積極找出并分析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對策,成為了現階段的瓶頸任務。

【關鍵詞】

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改革;具體對策

行政性事業資產是確保政府職能發揮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當前時期,我國行政性事業資產管理中還存在各類問題,影響了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本文首先指出了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其次提出了完善行政性事業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管理意識薄弱一直以來,在我國社會經濟體系中,都十分關注國有企業范疇內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但對于中央和地方范疇內的行政事業型資產及其管理甚少關注,這樣就使得行政性事業資產管理改革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改革及國有企業的改革步伐。還有部分單位領導者忽視了強化資產管理對單位發展的重要性,對資產的管理力度不強。

(二)缺乏科學的管理體制當前,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部門缺乏清晰的職責權限,并且存在職能交叉的現象。比如財政部門和國資部門沒有具體的管理權,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缺乏清晰的資產管理權限,各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與資產使用單位缺乏清晰的管理,等。

(三)缺乏科學的管理機制資產配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財政預算出現軟約束;財產配置標準缺乏必要的約束力;供給渠道狹窄,財政壓力大。資產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缺乏一套作用突出的約束激勵機制和財產使用評價方法;采用的管理手段陳舊、不夠科學規范;未將資產的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緊密聯系起來。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資產處置程序不規范;缺乏有效的資產處置方法,使得資產處置中發生腐敗和浪費現象。

二、完善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管理意識行政事業單位只有全方位的掌握及理解資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才能保證資產管理的高效性。所以應加大宣傳和推廣強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力度,促使各部門、領導樹立正確的國有資產管理思想,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積極主動了解有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政策,只有思想上重視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得以有效運行。

(二)明確具體的管理體制首先,促進各有關部門有效管理及協作;當前,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根據規范統一的政策及分級管理的原則,系統有效的管理行政性事業資產。主管部門的工作任務是加強內部行政性事業資產的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任務是對內部資產使用過程進行認真細致管理。其次,科學設置資產管理經營機構;加快行政事業性資產綜合處置及調劑轉讓市場,在行政事業管理和市場經營基礎上,根據單位具體經濟利益情況,明確有利于資產有效處置的方法,安排組織各單位提取本單位閑置資產,采用所有權變更、使用權轉讓等各類手段,發揮閑置資產的功效,使其成為有效資源。此外,將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掛鉤;構建系統完善的資產核算總賬、明細賬、備查賬,還要詳細記錄固定資產情況,并加強核算;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審批資產購置過程、資產處置過程的制度,切實將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緊密聯系起來。落實領導負責制,配備從事資產管理工作的具體人員,資產管理工作應涵蓋在政府考核與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范疇中,清晰劃分各自的職責權限,保證職能作用的全面發揮。

(三)完善管理機制首先,深化改革產權制度;將行政事業性資產納入產權集中管理范圍內,嚴格根據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及單位占有使用權的原則,由資產管理機構擔任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打破各部門利益格局,集中對產權進行管理。其次,做好資產預算管理工作;資產管理一旦和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脫節,那么就會降低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化,并且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進一步強化也將造成影響。科學的預算安排有利于增量控制,所以必須準確掌握存量資產與增量預算兩者間所處的關系。為了滿足存量制約增量,增量激活存量的需求,應構建相應的資產配置制度,從而保證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兩者緊密結合。最后,明確合理的資產配置標準;只有具備合理的資產配置標準,才能真正強化資產預算管理。配置標準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實際中還應掌握了解各類資產及各地區的情況,突出靈活性與原則性的特點。

(四)科學構建資產管理效能評價體系首先,科學有效地評價資產使用績效是保證資產優化配置,評判資產管理水平的前提保障,所以構建一套完善的資產管理評價體系十分有必要。該體系涉及了資產使用效率、資產增值情況、資產閑置情況等一系列的指標,和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及單位績效評價制度的緊密結合,有利于對管理者職能與薪酬變化情況進行有效考核與評價。此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嚴格核查單位資產管理事項,及時找出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地方。

(五)構建統一完善的資產預算制度一套統一完善的資產預算制度,能夠保障資產的有效使用;認真分析存量資產,掌握資產實況,制定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及處置方案,同時將預算管理和經費預算管理有機結合,以此促進方案的有效實施,實現資產購置的科學性、資產配置的合理性、資產處置的規范性,從而達到預期的資產使用效果。同時,統一完善的資產預算制度,能夠為政府經費預算提供有利的依據;政府經費預算涵蓋在財政部門管轄范疇,然而財政部門實際卻不了解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并且財務部門預算過程中對存量資產的涉及面較少。因此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資產的預算工作,然后財政部門在此基礎上開展經費預算工作,這樣就能夠防止資金浪費問題的發生。

(六)推行統一權責管理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一,借鑒和吸收西方國家成功經驗,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部門應獨立于財政部門之外,這不僅有利于對政府資產的有效管理,增強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還避免了腐敗行為的方式,發揮監督作用,降低資產閑置率。二,對于同級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使用統一的管理體制及資產統計,主要涉及人大、黨派、社團、政府、政協等各方面的資產。現階段,人大、政協及政府范疇內的資產實現了統一管理目標,但黨派、社團范疇內的資產還未做到統一管理。雖然黨派與社團領域內的資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內部也存在由財政撥款形成的資產,所以也應統一到管理體制中,從而保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預算與財政部門有效對接,進而產生統一的預算管理。三,行政事業性資產根據類型,分別由相應的部門來管理。物質管理部門主要管理核心設備,財務部門主要管理資金。核心設備與資金等資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具體部門應進行具體管理,但在宏觀上總體管理力度不夠,影響了資產管理的有序性。各種類型的行政事業性資產在宏觀管理上必須實現統一權責管理,從而保證配置的統一性,防止權能分散。四,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專業的資產管理部門,主要對占用使用資產進行管理和維護,及時有效監督所屬下級資產占用使用單位的資產管理與使用情況。在單位放權管理過程中,應制定規范匹配的管理原則和切實可行的辦法。

三、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改革過程中,應緊跟現代社會發展情況,分析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在進行資產分配、使用、管理、處置等工作時必須滿足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不得盲目或隨意的處置資產。還有,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與財政部門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共同強化資產賬務管理。

【參考文獻】

[1]楊晶晶.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思考[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9(2):64-65.

[2]王彪.我國行政事業性資產優化配置與績效評價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09年.

[3]黃淑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幾點建議[J].中國農業會計,2011年07期.

[4]高衛斌.完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制的研究[J].產權導刊,2011年08期.

[5]楊小華,張波.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方式變革的思考[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1年09期.

篇8

處理好與債務人的關系

債務人(擔保人)是AMC不良貸款處置的相對人,其還款意愿和對債務處理所持的態度,是不良貸款處置效率和效果的決定性因素。債務人(擔保人)對AMC不良貸款處置的配合程度,還會直接影響處置成本的大小。若債務人(擔保人)具有較好的還款意愿和積極的債務處理態度,就容易在不良資產處置方案上達成共識,容易通過債務重組(以債務減免為主)方式解決,有利于達到處置雙方“共贏”的目標,實現社會穩定和公共資源的最佳配置。否則,AMC就只能采取法律訴訟、債權轉讓等強制性或不得已的處置方式,從而延長處置過程,錯失最佳處置時機,增加處置成本,并最終影響到處置回收效果。因此,AMC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為了提高處置效率和效益,正確處理好與債務人(擔保人)的關系至關重要。一方面,AMC要主動地向債務人(擔保人)宣傳黨和國家成立AMC的宗旨和相關處置政策,使債務人(擔保人)消除顧慮,以積極的態度配合AMC共同做好不良貸款的處置及善后工作,使企業達到了結歷史債務、輕裝上陣的目的。另一方面,AMC要切實糾正社會上一些債務人(擔保人)錯誤地認為AMC是清算核銷公司的片面認識,對有償債能力而惡意逃廢債的行為,應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堅決抵制和有力打擊,以重塑社會信用,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處理好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有統計資料表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宏觀經濟和企業方面的原因約占70%-80%,銀行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約占20%-30%。也就是說,有近80%不良貸款的形成與政府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AMC不良資產處置實踐也表明,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能否取得各級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是決定處置成敗和處置效率高低的關鍵。特別是國有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理過程中,若有地方政府的參與和協調,將有利于兼顧金融債權人受償、職工安置(關系到社會穩定)和企業發展三方面的利益,能夠實現金融債權人、政府和債務企業“多贏”的處置目標。這不僅有利于AMC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程,提高處置效率,降低社會交易成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能從源頭上抑制資產處置中的尋租行為,有效地防范和避免處置中的道德風險。同時,AMC處理好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不良資產處置交易市場的培育、不良資產處置中介市場的規范管理等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參與和支持,AMC的工作很難有效開展。同時,AMC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為掌握債務人經營狀況和資產(抵押)情況,也離不開政府所屬的工商、土管、房管等主管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處理好與受案人民法院的關系

由于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信用機制不完善、信用管理缺失,反映到金融不良資產處置中,主要體現在債務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現象十分突出。AMC六年來的處置實踐表明,AMC所處置與管理的項目中約有80%為涉訴項目,也就是說,AMC的絕大部分項目是通過法律這一最后的手段進行處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法院對AMC不良資產處置的支持程度和執行力度,直接決定著國有資產能否有效保全或“合法流失”,成為AMC不良資產處置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如果離開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AMC的不良資產處置就無從談起。因此,AMC必須處理好與受案人民法院的關系,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AMC應主動向受案人民法院匯報案情,積極提供財產線索,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過程中的溝通協調工作,取得人民法院的理解、支持與配合,不斷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執行力度,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等不良信用行為,共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重塑社會信用秩序。

處理好與債權剝離銀行的關系

AMC必須處理好與原債權剝離銀行關系的理由有三:一是目前AMC的下屬機構只設到省會(首府)城市一級,而債權剝離銀行卻遍布全省(區、市)各地,AMC的管理半徑過長,無法對每個債務人(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線索信息動態變化做到實時掌握,而原債權剝離銀行大多在債務人所在地,又直接經辦過貸款發放,對債務人(擔保人)借款的過程,導致不良的原因,以及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財產線索動態變化情況更為了解,是AMC不良資產處置信息來源的重要渠道。二是不良貸款債權從原貸款銀行剝離后,AMC在債權管理處置過程中,在訴訟、執行主體變更,質押權人變更,抵債資產過戶等諸多方面,都需要原剝離銀行的配合與協調。三是由于不良貸款并不是AMC造成的,所以無論從責任還是道義上說,剝離銀行都有義務配合AMC做好資產處置工作,絕不能“一剝了之”,甩手不管。特別是在不良資產的剝離交接過程中,原債權銀行應繼續做好剝離項目的維權工作,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導致國有資產的人為流失。因此,處理好與債權剝離銀行的關系,建立起融洽的合作關系,對AMC順利開展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降低處置成本,提高處置效率和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處理好與市場投資者的關系

AMC與市場投資者既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也是不良資產銷售過程中批發商與分銷商之間的處置合作關系,能否處理好這一關系,直接關系到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問題。如果沒有一個日益壯大的、本土化的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沒有多層次的市場參與主體,AMC就無法有效地處置中國龐大的金融不良資產,中國的金融危機就無法有效化解。AMC要處理好與市場投資者的處置合作關系,當前應重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AMC應樹立不良資產處置中“雙贏” (甚至“多贏”)的處置理念。不斷完善不良資產打包批發的定價機制,在資產包的定

價上,要防止嚴重脫離實際的傾向,批發前要有市場詢價過程,使資產定價貼近市場實際,給投資者預留一定的盈利空間。如果AMC一味盲目地追求處置回收率,所批發的資產定價偏高,使投資者的資產收購成本過高,盈利空間很小,甚至一進入該市場就虧損,會使投資者從該市場中退出,也容易導致AMC今后批發處置持續失敗,不利于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和投資主體的培育。二是AMC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應牢固樹立“服務”理念。既要做好資產批發處置的售前服務,也要高度重視批發處置成交后的售后服務。比如應主動協助投資者進行執行主體變更、產權過戶、接受投資者的咨詢,提供必要的幫助等等,減少投資者資產處置工作的障礙,要防止目前多數AMC“一賣了之”的傾向。三是AMC要加強與投資者的雙向溝通和信息交流,充分聽取投資者對AMC資產處置的意見和建議,重視不良資產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完善產品功能,豐富產品交易結構,積極嘗試不良資產信托分層出售,委托處置等創新處置方式,滿足市場投資者多樣化的需求。

篇9

關鍵詞:公交;改制;重組;會計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是指根據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要求,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產權清晰、權責分明、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公司制度。資產重組是指通過不同國有企業法人主體的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所有權及債權人債權進行符合資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調整與改變,對實業資本、金融資本、產權資本和無形資本的重新組合。對于國有公交企業的改制重組來說,不但要在企業內部進行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造,相關工作流程也要遵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法規要求。在改制、重組中,財務處置處于關鍵步驟、重中之重的地位,不但涉及資產產權界定、評估、財務重處理,也涉及企業人員安置、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等問題。

一、國有公交企業改制流程

根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以及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相關法規要求,國有企業的改制必須經過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等一系列程序。國有公交企業的改制、重組也不例外,必須遵照這些規定。

1、可行性方案論證

首先要進行改制可行性方案論證或前期論證,方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內容為:企業現狀,改制的宗旨,股權構成(股權結構),改制后的經濟效益預測,企業發展規劃,措施以及改制的具體實施步驟以及改制預案等。可行性方案要經過公司內部論證、決策以及征求律師、會計等中介機構、職工意見后,向主管公司遞交申請報告和可行性方案后,經主管公司同意后報主管部門批準。

2、產權界定

從本質上說,市場經濟是產權經濟,市場經濟的根基是整個法律與經濟制度,特別是其中與產權的界定、交換、與保護直接相關的制度。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產權界定是企業改制、重組中面臨的首要問題,它直接關系到國家、合資方、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通過查閱賬簿、原始憑證以及到工商查檔等方法,了解企業的全面、詳細的歷史狀況,確定企業資產的來源與形成,確定投資人對企業投入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實物等資本。同時,對于存在產權不清,存在糾紛的事項,要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

3、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益,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企業清產核資的目的是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為科學評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企業清產核資的內容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

4、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相關帳務銜接工作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并且,改制企業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核損后的存量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確認國有資產價值量。此外,土地使用權的評估須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事務所進行。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企業改制中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范圍及結果都應當進行公示。

5、改制方案指定、審批

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企業改制還必須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資產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擬改革方式、債權債務的情況、人員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業發展規劃。《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應先提交企業決策層通過,有獨資企業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經董事會通過;《職工安置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最后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另外,《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信息都應該向職工公示。

二、國有公交企業改制、重組中的相關資產與財務處置

國有公交企業改制、重組,資產和財務處置貫穿于整個改制過程始終,如線路經營權、職工住宅、站場、政府技改資金補貼的財務處理、職工安置、遺留事故費用等資產與財務處理,是公交企業改制、重組的核心問題。

1、線路經營權的處置

公交企業線路經營權屬于政府資源,企業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在公交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這部分資產的處置比較特殊。首先是線路經營權資產權屬問題,特別是對引入外部投資者的改制、重組模式,由于企業沒有所有權,并且政府可以根據公共管理需要隨時可以收回線路經營權,這就造成了這部分資產的權屬不清晰。在合資談判中,這部資產的處理就常常是合資雙方爭論的焦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這部分資產應該在合資中作價,不能由合資雙方無償使用,而另一方認為,既然所有權都不在企業,收益得不到保障,這部分資產不應該作價。鑒于線路經營權客觀存在的權屬不清問題,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線路經營權不作價入股,由改制、重組后的新公司向原公交企業的投資方承租的租賃模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其次是資產評估問題,由于公交要執行政府的公益事業職能,公交實行的是低票價,政府補貼的運營模式,若按無形資產收益法評估,線路經營權價值評估結果可能為負值,但這個結果這很難為公交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接受。由于票價政策的調整與政府補貼的多少,在時間跨度上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對線路經營權的收益很難準確測定,筆者建議按照重置成本法評估者部分資產的收益。

2、政府技改資金補貼的財務處理

國有公交企業的改制、重組有的模式是引入外部投資者參與合資,財政資金的處置也是合資雙方談判的焦點。由于財政資金屬于政府公益投入,它的主要形包括支持企業運營的收入性補貼和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前者包括各類形式的成本收入補貼,如燃油補貼、成人月票補貼、學生月票補貼、免費人群乘車補貼等,對于這部分資金按照會計準則處理,反映在報表年度損益上,一般而言,合資雙方對此沒有爭議。后者包括各種資本性投入,例如車輛技改補貼、車輛更新補貼、站場建設資金補貼等,由于是國有資本性投入,且企業本身承擔了公益事業職能,這部分資金是由國有投資者獨享,還是由投資雙方共享,在合資公司成立談判的時候,合資雙方應達成一致。若等公司已經正式成立后,雙方再來處理這個問題,通常難度會較大。

3、員工安置

與其他行業的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一樣,國有公交企業的改制、重組中,職工安置也是核心問題,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職工經濟補償金、長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殘等特殊人員費用、企業離退休職工費用、職工遺屬贍養等費用。

按照《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在改制時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這部分費用可從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其中涉及的財務問題主要是支付方式、標準確定和資金來源。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當然對于離退休職工改制成本的財務安排還不明確,一是標準如何確定,即對已經離退休職工應負擔哪些項目,醫療費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預測,余命如何估計等問題還沒有一致認識。二是費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從凈資產中計提也沒有明確規定。對于第一個問題,可以不降低離退休職工實際收入水平為基本原則,借鑒人壽保險計算方法確定。對于第二個問題,要考慮改制后由誰承接離退休職工并繼續支付。如果由改制企業承接,則需要從凈資產中計提,可使責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業凈資產還承擔隱性負債;如果由母體企業承接,可以不計提,并入母體企業的離退休職工,仍表現為一項隱性負債;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險等理財機構,則需要從凈資產中計提并建立一個規定特殊用途的償債基金。離退休社會化管理是趨勢,計提離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財務關系清晰明確。對于企業內部退養人員應清理安置,其安置費用也應按現行規定計算。

4、職工住宅、站場等房產與土地是的處理

有些國有公交企業擁有一些歷史存量資產,如職工租住的住宅、宿舍,和其他單位混用的站場、土地等資產。對于這些資產的處理,首先應進行確權,然后設計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既要符合改制、重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新公司的經營發展,也要符合法規的規定和實際情況,在改制談判中這也是一個重點、難點。這些資產的處置方式有多種方式,例如資產的出售、轉租、委托經營、聯合經營、租賃等。新晨

5、改制重組后的賬務調整

公司改制重組經批準后,新公司在建賬基準日要進行賬務調整。首先應確立建賬基準日,建賬基準日應以公司成立日即營業執照簽發日或營業執照變更日為準,實際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當月月末或下月初為基準日。建立新賬的依據應以經合法中介機構審驗評估的審計報告、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為基礎,通過評估調整(即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并經有關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基準日評估價值,與資產評估基準日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以及有關部門批準的資產處置意見)和會計調整(即資產評估基準日與會計建賬基準日之間的會計賬項調整)后的財務賬項作為建賬依據。具體工作主要包括:期間損益調整、資產評估結果調整、會計政策變更調整等。這些會計處理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國有企業改制相關法規要求進行。

6、其他賬務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國有公交企業的改制、重組有其行業特性。車輛使用權、線路經營權、土地房產、站場、職工住宅、職工安置等系列資產和財務處理既涉及到國有資產的保全,也涉及到職工的利益,合資方的利益。本文在遵循國家有關國有企業改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國有公交企業的改制流程、改制方案、資產處置、賬務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探討。

參考文獻:

[1]何志勇.資產重組[M].四川: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楊瑞龍.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改變—由“股東至上”到“共同治理”[N].光明日報,20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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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

所謂國有資產流失是指運用各種手段將國有產權、國有資產權益以及由此而產生出來的國有收益轉化成非國有產權、非國有資產權益和非國有收益,或者以國有資產毀損、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國有資產流失表現為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流失、資產投資經營過程中流失、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流失、企業管理過程中流失、企業營銷過程中流失、企業財務管理過程流失、企業管理決策中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因存在產權模糊、管理混亂、配置不公等問題造成嚴重流失。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權力交叉和職能重疊,使得對國有資產流失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造成資產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加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沒有實行責任制,無人對這些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1、國有資產產權模糊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采取的是條塊并行,分級管理的模式,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力分布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房地產部門等,這些部門的職責劃分不規范,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處置權脫節,要進行跨單位,跨部門的調配很困難,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后所有權關系不清,出現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不相符,出現沒有人向經營者追索所有者權益的現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沒能如實申報和登記資產,進行暗中招租,將房屋、車輛、設備、資金等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經濟實體使用,沒有嚴格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對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資產關系不清,產權邊界模糊。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核算標準執行,把不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成本,把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行政事業經費,把大部分創收收入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行政事業單位產權意識淡薄,資產處置缺乏監督機制,造成國有資產歸屬混亂,使國有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流失。

2、國有資產管理混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混亂表現為: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制度執行不到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失控、資產帳實不符,大量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主要來源于上級撥款購置和配發,資產形成后由單位和部門無償占有使用,至于使用效果如何,資產保管和效益發揮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部分單位和部門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不顧本單位客觀需求,拼命爭經費,盲目購置,由于缺乏統一與合理的資源配置標準或標準并未被嚴格執行,結果造成資產的重復購置和閑置,國有資產在部門與單位之間配置不當,資產利用率低。有的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隨意出租、出借資產,報廢或達不到標準的固定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對實物資產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驗收、使用保管制度,責任不落實,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無人追究的問題。此外,也存在“行政事業單位投入的資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資產投入未經批準,造成產權關系不明,甚至由集體或個人無償使用,改變了資產本身固有的性質等問題。

3、國有資產配置不公

傳統的計劃經濟配置管理方式導致國有資產產權分散,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缺乏嚴格規范的資產形成機制和資產配置標準,造成“問題”工程多、資產形成隨意性強、資產配置不公平。非經營轉經營資產處置隨意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處置大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誰建設誰使用,誰使用誰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改變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有的單位隨意將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獲取收入,用以發放獎金、津貼等,造成單位之間和同職級人員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和分配不公,有的單位利用行政劃撥用地和各種規費收入自行開發建設辦公樓、培訓中心和房地產項目,容易產生腐敗現象。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權僅限于價值管理,對資產的產權、使用、處置等缺乏有效監管,難以對資產的形成和配置實施宏觀調控。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按照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行政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合理配置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措施,理順產權關系,管好用好資產,加快資產的合理流動,既有利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為資產原擁有單位換來一些經濟上的收益,同時對國家來說也可以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與浪費,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規范國有資產購置

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預算制度和采購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這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措施%財政部門要提出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和處置方案,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的制定和管理,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避免資金浪費現象、應當引入市場機制下規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購制度為主的資產購置方式,建立嚴密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在招投標過程中分工負責、相互合作、各司其責,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各個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實現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證政府采購資金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

3、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建立有效地監督管理機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責任制,將資產使用責任落實到資產使用部門和人員,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保管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及權限,規范國有資產的調劑和拍賣制度,加大資產調劑使用力度,促使資產合理流動,提高使用效率,對造成資產閑置浪費和化公為私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建立堅持資產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圍繞財政工作中心,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分類管理”的要求,強化財務監督,努力實現管理體制創新、加快制定《國有資產法》,界定各種資產的性質、范圍和分類,明確資產的管理者和職責,建立資產審計、登記制度,使得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有規可循、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國家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資產價值與實物管理脫節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發揮國有資產最大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