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監管活動意見
時間:2022-08-23 11: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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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監管,確保建設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并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加強建設工程招標監管,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投標保證金
提高投標保證金數額,200萬元以下項目根據項目情況最高可到40萬元,200萬元以上項目最高可到80萬元。
二、提高誠信(低價風險)保證金
原則上按照《縣重點建設工程低價風險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五政〔2011〕24號)執行。根據項目情況,經縣政府批準,誠信(低價風險)保證金可按預算價20%設定基數,上不封頂。誠信(低價風險)保證金由招標人收取管理,待工程主體完工后無息退還。如中標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誠信(低價風險)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確保履約保證金
投標人中標后,招標人按中標價10%向投標人收取履約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予退還。
四、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招標人預留工程款中標價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工程質保期滿驗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五、設定項目班子成員個人駐場保證金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招標人可收取中標人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個人一定數額的駐場保證金,具體數額是:1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經理為10000元,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各為2000元;100萬元—200萬元項目,項目經理為15000元,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各為3000元;200萬元—500萬元項目,項目經理為30000元,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各為5000元;500萬元—1000萬元項目,項目經理為50000元,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各為10000元;1000萬元以上項目,項目經理為80000元,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各為15000元。個人駐場保證金在合同中約定,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三日內由招標人收取管理,待項目完工后予以退還。如在工作日期間被檢查發現三次不在崗,個人駐場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改進評標辦法
以投標人資金實力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之一。誠信(低價風險)保證金作為基數,設定基礎分,每增加一定幅度資金,加若干分,多交多得分。結合報價及其他評分因素確定中標人。
七、設定招標控制價
設定最高控制價和最低控制價,投標報價作為評分因素。
八、優化施工企業
以招標公告時間為準,對近三年獲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的優質工程、標準化工地企業增加評分因素。
在目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中標人中,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優質企業、優秀項目經理信息庫。對200萬元以下項目在設定招標控制價的基礎上,投標人按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可參加抽簽確定中標人,進入備案優質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備案期間有不良行為或被列入黑名單的,予以剔除備案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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