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公益性崗位購買方案
時間:2022-03-31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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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國有企業改制職工、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和退役軍人就業,加快提升我縣城鎮和鄉村基層公共服務工作能力及水平,更好地落實2011年“民生工程”目標任務,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開展購買城鄉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購買崗位計劃和崗位職責
(一)2011年從全縣就業結余資金(含地方配套就業資金)中安排288.03萬元用于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其中:219.72萬元用于購買345個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包括城市社區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139個和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206個,具體詳見附件),68.31萬元用于繳納聘用人員養老保險。
(二)城市社區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按照面向基層、統籌安排、量力而行、穩步推進的原則,并按照承擔城市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的實際需求確定購買,主要負責保安、保潔、保綠、交通協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等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對聘用人員實行以用人單位為主體的管理考核機制。
(三)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主要負責基層社會工作(含五保、低保、社工、醫療救助、殘疾人服務等)、社會保險和就業再就業服務(含辦理五大保險、就業再就業工作及各種臺帳建立等)、公共衛生服務、社區矯正等綜合性服務工作。每個鄉鎮各購買4個崗位;每個社區、行政村各購買1個崗位。對聘用人員實行以鄉鎮為管理主體,縣人勞社保局和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的管理考核機制。
二、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
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下列人員:
1、國企改制過程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
2、高校畢業生(含在農村基層從事“三支一扶”、“村官計劃”等專門項目服務期限內的高校畢業生);
3、城鄉就業困難群體;
4、退役軍人。
已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城鄉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不屬本方案規定職責內的其他公益性崗位及城鄉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之外的其他崗位,不列入此次招聘范圍。
三、公益性崗位待遇和資金安排
(一)崗位工資。遵循不同崗不同酬的原則,城市社區、鄉鎮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工資原則上每人每月不高于700元;行政村的公共服務崗位工資原則上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
(二)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由縣人勞社保局統一為通過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不含國有企業改制已一次性參保繳費人員)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并繳費,繳費基數為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80%,并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規定,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個人負擔8%,其余12%部分,符合現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其他人員從我縣用于購買崗位的就業結余資金中安排。
(三)資金安排。根據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計劃和就業資金結余情況,由縣財政局每年從我縣就業結余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支持城鄉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購買工作的開展。若我縣結余資金不足,將從省級就業結余資金中申請適當補助。
(四)資金撥付??h人勞社保局每年年初匯總本地購買公益性崗位資金需求情況,及時向縣財政局申請資金,縣財政局按就業資金管理規定核撥,年底據實結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購買公益性崗位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科學配置、按需定崗、規范操作、合理使用。為此,專門成立縣購買公益性崗位工作領導小組:
(二)科學計劃安排。本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購崗分配數量分別為鄉鎮、社區(行政村)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和市2011年計劃指導數,在開展購崗工作時,要按照量力而行、寬嚴相濟、人盡其用、綜合平衡的原則,科學確定購買崗位,合理確定購崗標準,嚴格控制購崗條件,認真審批購崗手續,形成崗位集中購買、人員集中管理、工作集中開展的工作格局。縣人勞社保局、縣財政局每年12月底前,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達的崗位計劃和實際需求情況共同提出下一年需購買崗位,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匯總報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認真摸清崗位需求情況,做好資金測算工作,確保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嚴格聘用標準。在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時,要結合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崗位設置的不同要求,對崗位、人員需求情況進行詳細統計和分類匯總,及時制定聘用人員標準,細化購買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的具體操作辦法,通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方式擇優聘用。對具有社會性、服務性、靈活性工作特點的城市公共服務類公益性崗位,要重點向符合條件的國企改制職工和就業困難人員、“4050”人員傾斜,困難人員比例應達到70%以上;對政策性、專業性、操作性要求較強的基層公共服務類公益性崗位要盡可能聘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高校畢業生和復員退伍軍人。
(四)規范人員管理。從事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和用工合同制度。初次聘用人員,由縣人勞社保局、鄉鎮和用人單位三方與聘用人員共同簽訂購崗試用合同,試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試用期滿后,由縣人勞社保局組織鄉鎮公共服務平臺和用人單位共同對試用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三方簽訂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加強對購買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考核,購崗聘用人員在續簽合同前,由縣人勞社保局組織鄉鎮公共服務平臺和用人單位共同進行年度考核,并實行末位辭退淘汰制度;對空出的崗位,繼續聘用新的人員進行補充,形成定崗不定人、人員合理流動的用人管理機制。對工作能力強、工作表現好、工作時間長的購崗聘用人員,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給予優先招聘。
(五)強化考核監督。購崗工作涉及面廣、影響面大,要將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工作納入2011年“民生工程”考核內容,實行統計報表和臺帳管理制度。在資金使用、人員聘用、用工管理和工作開展方面要建立專項審計、監督和檢查制度,確保購買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深入開展。購崗進度情況要及時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年底將對我縣購崗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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