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制訂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01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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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城鄉低保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將調整城鄉低保標準的依據、周期、執行等納入日常工作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城鄉低保標準的依據
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發〔〕77號)、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下達年城市低保省級補助資金的通知》(云財社〔〕200號)和《關于下達年農村低保省級補助資金的通知》(云財社〔〕201號)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增長機制意見的通知》(保政辦發〔〕143號)的規定,我縣城鄉低保標準按照能夠維持城鄉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須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標準的確定遵循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生產自救,并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二、制定城鄉低保標準的測算方法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農民人均純收入,制定科學規范的城鄉低保標準。具體測算公式為:
1.城市低保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比例(25%—30%)±調整數
2.農村低保標準=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比例(25%—30%)±調整數
根據縣統計局的數據,年末,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9487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376元,測算出縣年城鄉低保標準為:
城市低保標準=(9487×27%)/12+15=228元/人/月;
農村低保標準=(3376×32%)/12+12=102元/人/月。
三、調整城鄉低保標準的程序
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基礎數據采集。每年第一季度,由縣統計、發改、人事、財政等部門分別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提供上一年度的相關數據。
(二)低保標準測算。由縣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測算,并制定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方案。原則上,當城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或累計上漲超過5%時,即應該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在調整城鄉低保標準時,還應該考慮GDP和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使低保對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三)低保標準調整方案的報批。每年對城鄉低保標準進行調整之前,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縣民政局應結合社會各方面意見,測算城鄉低保標準,對調整方案進行修訂,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四)公布低保標準。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批復,縣民政局以適當方式通過網站、電視等媒體,將新的城鄉低保標準向社會公告,并按批復要求的時間執行。
(五)低保標準調整的時間要求。年城鄉低保標準調整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從2012年起,每年由縣民政局會同縣統計、發改、人事、財政等部門,根據上年度相關數據測定并提出城鄉低保標準調整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民政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四、資金籌措
城市低保標準增長機制建立后,縣財政仍按現行比例配套保障資金。農村低保標準的增長機制,按照上級有關政策執行,保障金由中央、省級財政補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城鄉低保標準增長機制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民政局、發改局、財政局、統計局、人事局、扶貧辦、新農辦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增長機制,是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要把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作為工作重點,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真正把這項民生工程落到實處。
(三)建立長效機制。城鄉低保標準增長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密切關注CPI變化情況,并根據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和五保供養標準增長機制的要求和實際需要,提出是否提高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標準以及是否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的意見,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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