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公路建設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8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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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公路建設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確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根據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和《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政辦發〔2012〕號等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鄉村公路建設項目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其中:縣到鄉鎮公路及農村公路中的大橋、隧道工程項目為重要農村公路項目,其它項目為一般農村公路項目。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實行企業自檢、工程監理、業主管理、政府監督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依法成立項目法人作為農村公路建設責任主體。

第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目標:所有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率100%,縣道、鄉道和橋梁、隧道工程項目優良率達到80%以上。

第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建設標準和要求向社會公示。工地現場設置公示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技術標準、投資額、各從業單位及聯系人、質量監督人員、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及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門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制定全縣農村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協調農村公路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縣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政策和工程技術標準,明確農村公路建設各方質量責任、權利和義務,檢查全縣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工作,對農村公路項目參建各方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質量行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工作指導,檢查指導鄉(鎮)政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進行日常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質量安全問題。

第三章質量監督機構職責

第九條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監督責任。負責貫徹執行有關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本縣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措施。

第十條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負責本縣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培訓,分析本縣農村公路質量狀況,總結工作經驗,定期向上級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質量監督工作。辦理縣道及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制定監督工作計劃,組織和管理鄉(鎮)交通質監人員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巡視檢查受監項目實體工程質量,制止和糾正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違規行為。出具受監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意見,參與交、竣工驗收工作,對受監項目進行質量鑒定。對質量爭議依據權限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由鄉(鎮)領導任組長的質量監督管理小組,協助交通質監部門對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有建設項目的行政村必須配備2名以上群眾義務質量監督員,重點對路基驗收、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寬度及養生等施工過程進行旁站監督。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覆蓋率必須達到100%。建立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巡回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期,自發出監督通知開始到竣工驗收質量鑒定止。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應根據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鑒定申請及時進行質量鑒定。質量鑒定以數據為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造價審查制度和財政投資評審制度,保證項目投資的合理性。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按照管理權限對農村公路造價爭議進行仲裁。

第四章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投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項目招投標按照《省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招標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實施辦法(試行)》交基建〔〕號文件要求進行評標,30萬元以下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達到招投標標準的縣道、中橋、隧道及以上監理項目,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投標確定監理單位;鄉道、村道、站房、小橋、安保工程,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監理組進行監理,費用從項目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縣(鄉)道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具體招投標方式由縣發改局審批,招投標結果應當按規定進行公示。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由所在地鄉(鎮)政府在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進行,招投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五章建設各方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管理職責

(一)建設項目法人為項目管理責任人。認真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制,成立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配備項目建設工程師。制定與農村公路建設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辦法和質量創優指導意見,對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實體質量進行檢查。

(二)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的質量管理。認真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做好開工前的設計交底,消除質量隱患。

(三)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程序。符合招標要求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招標,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評標方式擇優選定施工單位;未達到招標要求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根據項目特點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施工單位。建設項目嚴格實行合同管理。

(四)主動接受交通建設質監機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整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認真履行工程開工報告制度,申報施工許可,申請質量監督;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協調解決施工中質量、安全、環保等各項工作;工程完工及時申請質量鑒定和交竣工驗收。

(五)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按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建立詳實的工程檔案。

(六)加強項目建設期的技術服務,加強對參建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參建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設計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根據《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設計審查和審批。縣道、鄉道、中橋、隧道、站房及以上項目必須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村道、小橋、涵洞、安保工程由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負責設計,設計費用從項目資金中列支。

(二)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對公路工程設計質量負責;主動接受交通建設質監機構和建設單位對其承擔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三)按照《省農村公路建設暫行技術要求》選擇適宜的技術標準;遵循因地制宜原則,優化設計,提高設計質量。結合建設項目實際,按時提交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加強現場服務,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解決有關設計問題。

(四)參與交竣工驗收,檢查設計標準是否得到執行并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一)縣到鄉鎮公路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縣到鄉鎮公路建設專項資質及其以上資質;大橋、隧道工程項目應根據建設單位招標文件要求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建。嚴禁個人承攬施工任務,嚴禁將中標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依據設計文件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質量管理辦法,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主動接受交通建設質監機構和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制定和完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明確崗位質量責任;編制包含質量標準、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措施,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關鍵工藝責任人在內的施工組織設計。

(三)施工現場須配備與施工工藝相配套的壓實、拌合、計量、振搗、整平設備。施工工藝須符合相應作業內容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承建重要農村公路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臨時試驗室;對里程短、投資少的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可通過協議形式委托有資質的試驗室承擔試驗工作。

(五)工程發生質量事故,須按有關規定向監理和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及時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現場接受調查。

(六)竣工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須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及時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縣到鄉鎮公路項目實行社會監理,其監理單位資質等級不低于公路工程監理丙級;大橋、隧道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招標文件要求,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承擔;對一般農村公路項目,可按區域采取項目捆綁方式招標社會監理或由縣交通局組織成立專項監理組,負責項目監理工作。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建設項目,監理人員資格和設備的配備須滿足監理合同要求;設立專項監理組的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其監理人員須依法參加監理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須將監理機構、到崗人員及監理工作計劃報市交通質監單位審核;縣道及一般農村公路項目報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審核。

(三)實行社會監理的建設項目,其監理單位應建立工地臨時試驗室。為節約資源,經建設單位同意并由合同約定,監理單位也可通過協議方式利用施工單位的試驗室,但試驗檢測工作須由監理單位獨立完成。對設立專項監理組的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監理試驗可通過協議方式就近委托有資質的試驗室完成。監理質量控制與檢測的試驗數據必須獨立、真實、準確。

(四)監理須加強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藝的質量檢查與現場旁站。

(五)認真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試驗規程和施工工藝;監督、檢查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技術標準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

第六章試驗檢測與評定

第二十二條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必須建立檢測試驗室。檢測試驗室的管理執行省廳有關要求,至少應具備砼強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試驗、路基彎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規試驗檢測設備和工作能力,人員須依法通過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工程質量檢測。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檢測工作由交通部門批準的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大橋、隧道項目檢測工作由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承擔;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檢測工作由縣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檢測試驗室承擔。各檢測單位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評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省廳有關要求進行。只有通過公路工程質量評定合格、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檢測意見書》后,方可進行驗收工作。

第七章工程竣(交)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執行《省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試行辦法》的規定。一般農村公路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

(一)未報監的項目,不得組織質量檢測。

(二)未通過質量檢測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三)未經驗收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清工程款。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驗收合格的工程進行質量評比,并從縣以獎代補資金中拿出部分資金作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質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遵守以下質量管理程序: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已經批復。

(二)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選定施工、監理單位。

(三)建設單位組織設計交底,設計單位解答有關設計問題。

(四)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執行工程開工報告和政府監督有關規定。

(五)建設單位組織檢查施工、監理單位人員、設備(含試驗檢測設備)到位情況,為工程開工作準備。

(六)施工單位按照監理程序辦理開工申請,經批準后開展施工。每道工序只有通過監理檢查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期間,接受建設單位、監理組織和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接受地方群眾監督。

(七)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施工、監理單位履約情況,巡視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對重要結構物、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進行質量抽檢。

(八)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檢測單位路基、橋涵結構物、防護排水、路面工程質量,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作出鑒定。

(九)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試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質量監督機構、管養接收單位,對完工項目進行竣(交)工驗收,簽發驗收鑒定(評價)書。

第九章質量控制要點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必須認真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路面施工前,相關單位必須對路基工程進行驗收,重點檢測路基寬度、彎沉和平整度。以上指標達到設計和規范要求后,才能進行路面施工。

第二十九條水泥、瀝青路面施工必須保證原材料質量(水泥路面使用325#普通硅酸鹽水泥),配合比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重點控制好原材料計量、砼拌合、振搗(或壓實)、平整、養生等關鍵工序施工,保證面板寬度、厚度及平整度。水泥路面應及時切縫、灌縫,加強縮縫、脹縫施工質量控制;瀝青路面應加強溫度、運輸、攤鋪的施工控制,保證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橋涵結構物工程須加強原材料和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制備、運輸、澆注的質量控制;混凝土制備采用重量法計量,保證振搗、養生質量。

第三十一條加強橋涵結構物養護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建立健全質量檢測和安全評價體系,嚴禁超載運行,確保橋涵結構物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條危舊橋梁改造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稱平衡卸載與加載,加強梁(拱)的位移、變形監測。橋梁改造后應及時進行檢測鑒定,達到荷載等級要求。

第三十三條防護工程的圬工砌體必須選好石料,砂漿拌制采用重量法計量、機械拌合,加強砌體養生。

第十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程,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設施。

(一)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四)發生安全事故應按規定及程序及時上報。

(五)交通建設相關單位要定期開展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六)交通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

第十一章建設資金及管理

第三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分國省補助和地方自籌兩部分。國省補助資金按上級補助標準和建設里程、地理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按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制訂的辦法執行。地方自籌資金由所在鄉、鎮設立專戶進行管理,保證專款專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地方自籌資金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全額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建立工程質量月報制度。建設單位在每月28日前將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質量及相關情況報送至縣交通局和質監機構。

第三十八條違反上述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