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評核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3 09:44:00

導語:企業投資項目評核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企業投資項目評核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縣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企業投資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類、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核準制。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縣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省、市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市經濟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我縣為縣發展改革物價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書,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規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本縣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申請人(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一式五份。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按《目錄》規定應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經初審后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制(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生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股東構成等情況。

(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技術設備方案、建設地點、投資規模、投資構成、投資來源、項目法人組建等。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資源的可靠性進行研究和評價,要符合資源總體開發規劃、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對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以及風景名勝等特殊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條件調查,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考察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的貢獻,評價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分析擬建項目對當地社會的影響和當地社會條件對項目的適應性和可接受程度,評價項目的可行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協調一致。

第七條申請人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書時,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規定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九條企業投資建設須核準的項目,應按國家、省、市、縣核準權限,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

縣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初審后,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核準或逐級向上級投資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經審查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書后當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申請人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職能,應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須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及時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所在居民及團體的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書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需委托咨詢評估、征求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核準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五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五)未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六)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七)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招標投標、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決定。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一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質量監督、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標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后續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縣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