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擔保意見

時間:2022-10-23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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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擔保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鼓勵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規模,防范信貸風險和擔保風險,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為核心,堅持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并重的方針;以吸引民間投資為基礎,政府財政補助為激勵,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明確擔保機構的市場化發展方向,引導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重點面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開展信用擔保業務,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加強擔保行業自律,明確擔保行業監管,促進擔保行業規范運作和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為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應堅持政府政策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業務創新與防范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提升信用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組織架構和服務對象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及相關融資服務,并獨立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和風險的專業化融資服務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符合《擔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規范運營擔保資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健全內部決策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加強法人化管理,嚴控操作風險,嚴禁違規操作,原則上要求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總的擔保費率應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以內(或雙方協商確定),以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六)鼓勵構建多元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互助性擔保機構。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由政府全資或參股出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是完全由民間資本投資組建的專業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主要是由企業以會員制形式自愿出資,為本會員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為各類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

(七)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籌措擔保資金。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資金來源,利用非公有制經濟機制上的靈活性,提高擔保業的競爭實力。各級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出資或參與出資設立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積極鼓勵探索以產業、行業協會或鄉鎮、街道等為單位,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擔保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服務。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積極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勞動密集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生態環保型、社區服務型等中小企業和獨立創業者提供服務,重點是成長型和初創型中小企業。

(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為中小企業和獨立創業者提供短期銀行貸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打包以及出口產品押匯等)、中長期銀行貸款、融資租賃、訴訟履約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等擔保服務。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重點為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嚴格控制中長期貸款擔保。

(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需要,積極創新擔保服務方式、開發擔保服務產品。在實行以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為主反擔保的同時,也可積極探索以動產、債權、特許收費權、不動產收益權、不動產租賃權、經營權等擔保,努力挖掘各種可利用的擔保資源。

(十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以提供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為主要業務。對單個項目或單個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不得超過15%。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的10倍。對管理規范、運行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和合作,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當提高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債務本金可以實行比例擔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擔保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反擔保。健全和完善對被擔保人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和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政策扶持

(一)市政府每年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激勵機制。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好的擔保機構,按不超過當年累計擔保額3‰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除外,獎勵出資按征稅關系劃定,具體由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計算)。如發現信用擔保機構弄虛作假、抽逃資本金、偽造憑證、騙取財政扶持資金或不開展正常擔保業務的,除收回財政扶持資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列入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享受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按照年度擔保費收入實行差額計提,對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所提取的準備金部分要轉為當期收入。

(五)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將擔保體系建設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給予重點支持。工商部門應給予辦理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與企業登記事項相關的資料;國土和房管部門應給予辦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產抵押登記等;公安車管、海事等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車輛、船舶抵押登記;公證部門應給予辦理公證證明;稅務部門應給予查詢被擔保企業納稅情況;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優先安排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金融支持與合作

(一)人行**市中心支行要充分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與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建立互聯互信的合作關系,積極為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和辦理擔保業務的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擔保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資信評估標準、責任分擔比例等內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納入政策扶持范圍的擔保機構,可適當放大擔保資金的擔保倍數,有限分擔貸款風險責任。高度重視信用擔保機構介入銀企信貸關系的作用,進一步擴大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范圍,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合理分擔風險、分享利益的協作機制;對由擔保機構支持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在資金供應、利率水平上予以傾斜;在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貸后監督等方面,與擔保協調聯動、同步考察。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與監督

(一)進一步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監管與服務職責。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市經貿委牽頭,市財政(地稅)局、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共同參加,切實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努力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為市和縣(區)經貿委(局)。工商部門要加強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人民銀行和經貿部門要加強擔保機構的資信評級工作,并作為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重要依據;銀監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融資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有關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和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信用擔保行業自律組織要通過制訂行業準則、業務操作規范、組織擔保人員培訓、組織擔保業務交流、資信評估、風險評估等工作,加強對擔保服務業的指導與監督,切實強化風險控制與防范。

(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管理制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到市經貿委備案。市經貿委應及時匯總并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備案情況。

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建設和環境營造

各級政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為經濟發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切實幫助金融企業、擔保機構、中小企業解決問題。金融系統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銀行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設,建立個人征信系統,加強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聯合制裁和打擊,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充分利用**市中小企業銀行信用統一評級制度,逐步建立與信用評級制度協調一致的風險控制、管理體制操作辦法,提高服務中小企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