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辦法

時間:2022-07-02 0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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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對我省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和《河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授權,依照本辦法,對我省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省國資委、設區市國資委對下級政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設區市政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堅持省政府和設區市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尊重設區市國資委的出資人代表權益,鼓勵設區市國資委探索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三)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能,完善指導和監督方式;

(四)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省國資委依法依規對設區市下列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

(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依照全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對設區市企業國有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設區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編制完成后,報省國資委備案。設區市應在省國資委指導協調下,積極探索省、市、縣(市、區)國有資本整合重組的有效途徑,在重要領域保持國有資本必要的影響力、帶動力、控制力。

省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指導、監督設區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的產業規劃、投資管理工作。

(四)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五)規范國有企業改革、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兼并破產關閉、聯合重組、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

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

(七)國有企業預算、財務、審計、稽核、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

(八)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分配、授權經營、責任追究

等事項;

(九)國有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組織

規章和工作制度建設,國有參股企業股權代表、董事、監事的產生和管理辦法;

(十)電子政務和企業信息化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指導和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省國資委應當健全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指導和規范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設區市國資委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省國資委應當加強對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組織工作交流和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經驗,建立與設區市國資委交流聯系的信息網絡,協調解決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建議。

第八條設區市國資委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抄報省國資委。

第九條省國資委對設區市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督查糾正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條省國資委對舉報設區市國有企業違規進行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應當督促設區市國資委調查處理。

設區市國資委對國務院國資委、省國資委督促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國務院國資委、省國資委。

第十一條設區市國資委應當按照省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本市及下年度、月度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并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二條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嚴格依照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有關工作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省國資委對設區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應當充分征求設區市國資委的意見和建議,不得干預設區市國資委依法履行職責。

設區市國資委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省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省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設區市國資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向設區市通報情況,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名單,并由設區市國資委報省國資委備案。設區市國資委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董事、監事,配備和充實必要的業務骨干,細化和落實各項工作職能,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設區市國資委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

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并報省國資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