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實資產處置制度
時間:2022-03-26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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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區國有企業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資產損失,下同)的處置工作,規范不實資產處置行為,提高資產處置收益率,根據區人民政府《區國有企業不實資產核銷管理暫行辦法》(金)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市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依據區國資委的授權,組織實施對不實資產的處置。
第二條:企業接到區國資委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批復后的15個工作日內,與資產經營公司簽訂《區國有企業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移交協議》(以下簡稱《移交協議》)。
第三條:企業要如實提供被準予核銷不實資產分類明細清單,并提供有關不實資產的債權、股權及其他權益資產的審計資料。
第四條:資產經營公司根據明細清單及審計資料對實物資產進行實地核查,摸清實物資產現有狀況,對可處置實物資產和不可處置實物資產進行分類,發現核銷企業存在應移交而未移交資產的情況,應要求企業以書面形式作出詳細說明,并加蓋主管單位公章。
第五條:資產經營公司應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努力拓寬處置渠道,與信譽好、規模大、有實力的中介機構和客戶建立穩定的業務關系。逐步形成處置準予核銷不實資產的業務網絡,提高處置變現收益和工作效率。
第六條:遵循“公開、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按照《關于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處置適用規定》(附件)選擇拍賣、競價、獨家處置等多種方法,對不實資產進行處置。
處置過程要充分市場化、應優先選用拍賣和競價方式。價比多家,擇優選擇開價高并能一次性付款的受讓客戶。
第七條:資產經營公司接受區國資委的業務監督,并按時報告不實資產處置的情況。
第八條:城鎮集體企業不實資產處置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附:《關于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處置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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