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評審制度
時間:2022-03-10 0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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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五條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七條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八條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九條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并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申報條件中所規定的相關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委托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組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管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和市屬國有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各省轄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國有企業二、三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評審和一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評審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省轄市應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評審合格人員材料和一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推薦材料報送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注冊的人員可由所在單位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于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評審條件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省管企業由所在單位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市屬企業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地評審委員會推薦;
(三)申報評審應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
2、學歷或學位證書,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或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任命文件,獲獎證書、論文、專著和各項業績成果(首頁)的復印件。單位在審核時,必須檢查各類證書、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四)省、市評審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分工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領導小組;
(五)領導小組對各地呈報的評審合格人員進行討論認定,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頒發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制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組織紀律
第十六條省、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各評審機構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集體評審,確保評審結果公開、公正。
第十七條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并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三)連續2次不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第十八條有關評審機構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評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單位的申報權和個人申報資格。
有關評審人員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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