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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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我國特殊教育論文
一、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法規研究概述
通過對建國以來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研究文獻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相關研究的主題集中于: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相關研究,對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較研究。在筆者統計的21篇文獻中,9篇文獻對中外特殊教育立法進行比較研究;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進行相關研究的文獻最多,共11篇文獻。此外,有1篇關于特殊教育立法必要性與可行性的研究。
(一)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相關研究
通過文獻分析法和調查法,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歷史和現狀進行研究。2003年以來的研究文獻中,10篇是大陸地區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師范大學趙德成發表《臺灣地區特殊教育法律的特點及啟示》一文,該文介紹了臺灣地區以《特殊教育法》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形成的歷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點。[2]侯曉燕、張巖宇(2007)、郝曉岑(2003)、陳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歷程進行了研究。其中侯曉燕、張巖宇(2007)對特殊教育立法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將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演變劃分為四個階段。[3]郝曉岑(2003)總結了我國教育體系的結構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層次。[4]陳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關懷的視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歷史進程、分析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闡釋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礎,并提出和闡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業進入法治的軌道。[5]徐巧仙(2004)在介紹新時期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了我國新時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與功能。[6]徐巧仙(2004)、包萬平、李金波、郭煒煜(2009)于靖(2010)、龐文(2011)、汪放(2006)分析了我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包萬平、李金波、郭煒煜(2009)指出我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領導不到位、政策難貫徹;傳統教育體制與特殊教育規律存在著沖突;特殊教育法制環境不完善;課程和教學方法難以滿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7]于靖(2010)指出中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層次低、體系不完善、法律用語不規范、缺乏操作性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提出相關建議。[8]龐文(2011)對我國學術界關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獻進行梳理,概述了現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9]汪放(2006)在借鑒外國特殊教育發展及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探討了教育公平與我國特殊教育立法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我國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權的平等實現問題。[10]此外,劉賢偉(2007)認為“全納教育”是有影響的國際共識之一。意大利、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是世界上較早實施全納教育政策的國家,擁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納教育”體系。將這些國家的“全納教育政策”與中國的特殊教育政策進行對比,可以找出中國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國際與國內的教育發展形勢需要中國在“全納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導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11]
(二)對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較研究
一部分學者運用比較研究法,將國內與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歷程、現狀及相關條例等方面進行比較,總結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經驗。劉坤(2009)、鐘玲(2007)、侯?。?009)對美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經驗進行了總結,并分析了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劉坤(2009)總結了美國特殊教育立法的兩大特點:即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及時改進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與評估標準想結合。[12]鐘玲(2007)在分析美國《障礙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則以及該法案的演變與成效的基礎上,與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建設作一比較。[13]侯?。?009)總結美國特殊教育立法多年來所取得的成就及特點,同時,注意對其先進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14]李繼剛(2009)認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保障特殊學生的合法權益,及解釋、說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15]韋小滿(2005)通過回顧美國30年來特殊教育立法中有關評估的法律法規的發展歷史,發現任何法律法規的建立都必須經歷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一般原則到具體實施辦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16]此外,還有劉頌、王輝(2000)發表的《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的權利———英美兩國有關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評》一文,該文詳細介紹了并對比了英美兩國特殊兒童家長的法定權利。[1]
特殊教育立法分析研究論文
一、我國特殊教育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特殊教育法律相對籠統,可操作性低?,F特殊教育立法規定的內容仍停留在宏觀層面,法律條款流于形式化,號召宣示性比較強,對特殊群體權利的保障性較弱。很多條款缺乏強制性及具體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如《殘疾人教育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業的領導,統籌規劃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逐步增加殘疾人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钡菍唧w的實施沒有做出詳細規定,這樣的法律條款必然給實際的實施和監督帶來極大困難。
(二)立法科學性低,立法人員思想觀念和專業素質弱。未接受過系統的特殊教育培養,對特殊教育的發展歷程和現實狀況的認識不一定到位。他們往往是從“外行人”的角度看待特殊教育和特殊人群,對特殊教育事業的意義認識不夠,使得制定法律、法規與實踐脫節,更多的具有理論意義而缺乏實際價值,難以滿足特殊人群的真正需要②。
二、針對問題提出的建議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體系,注意立法質量,提升特殊教育法的層次。目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主要問題是缺少處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統一的《特殊教育法》,規范特殊教育活動和指導特殊教育立法實踐,進而形成一個以《教育法》為母法,以特殊教育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在這一法律體系中,既有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到地方法規縱向的層次結構,以適應不同地區不同發展水平的客觀要求,又有與《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相聯系的橫向結構,同時每部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的實施細則,這樣便成為既自成系統又不脫離其他教育法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
(二)倡議建立相關立法監督機關,保障法律的實施效力。從目前我國的行政制度看,我國并沒有實質意義上的監督立法的專門機關,僅僅是作為公民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并沒有專門的機構研究應該建立什么樣的法律適應社會的發展。建議建立專門的機關監管法律的建設,例如在證券行業有證監會等,可以在法律行業建立法監會,保證法律的公正公平,這樣受益的不僅是特殊教育法還有其他各類法律,也有益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立。除此之外,特殊人群的權利要得到真正實現,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之外,還要有完備的救濟制度作為支持,否則這種權利只能是空想,注定是一種無法實現的權利。首先要建立家長或監護人對侵犯特殊群體權利行為的申訴和訴訟制度,殘疾人的家長或監護人都強烈希望自己的孩子的合法權利受到保護,當特殊群體的權利受到侵犯或難以實現時,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及時行使申訴和訴訟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訴,必要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對特殊群體權利保護有重大意義;其次,各級立法、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殘聯應切實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依法對侵犯特殊群體權利的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干預,必要時進行行政處罰;再次,各級人大應加大對特殊教育立法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有效監督。
國外振興特殊教育論文
11945年大韓民國成立以前的特殊教育
關于國外特殊教育的起源,國外特殊教育學界有些爭議。有的學者認為1445年是國外特殊教育的元年,這年朝鮮政府選拔10名聰慧的盲人安置在書云館里學習陰陽風水術另一個不同觀點則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國外特殊教育始于19世紀末,1894年美國傳教士霍爾女士對盲少女金鳳來進行個別教育訓練,并于1898年創辦第一所女盲校。霍爾女士還派老師到中國學習聾教育方法,1909年創辦韓國第一所聾校。韓國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國傳教士的努力下,學習參照歐美和中國先進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時期日本對韓國實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鮮總統府在濟生院設置盲啞部,教育盲人和聾人。濟生院是國外第一個公立特殊教育機構,日殖民時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機構,國外殘疾人也極少受益。根據記載1916年盲啞部學生共有62人,其中國外學生只有8人,但濟生院盲啞部的師生,為國外特殊教育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師在平壤設立光明盲啞學校,是國外創辦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日殖民時期國外特殊教育學校屈指可數,殘疾人受教育機會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艱難中求發展。
21949年頒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設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戰后的韓國百業待興,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會制度,1948年頒布憲法,1949年頒布《教育法》?!督逃ā分刑岢鎏厥饨逃龑W校的教育對象、教育內容以及教育水平,還規定各道要設立一個以上特殊教育學校。但50年代由于朝鮮戰爭,只在濟州島和釜山增設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到了60年代韓國雖然政局穩定,但政府把經濟發展作為國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點在初等教育和掃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為國家和地方政府關心的話題。雖然《憲法》和《教育法》都賦予身心障礙者教育權利,但沒有具體的措施及促進政策,韓國公共特殊教育發展緩慢。而民間宗教人士熱衷于特殊教育,陸續創辦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僅60年代新增設的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只有2所。可以說20世紀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承擔了韓國特殊教育的重擔。
31977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振興法》標志著韓國特殊教育進入國家化時代
20世紀70年代隨著經濟的復蘇和國力的增強,韓國政府開始關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班為契機,韓國政府逐漸擴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振興法》則可視為韓國特殊教育從民間力量為主轉變為國家政府職責為主的重要標志。在特殊教育學界的大力推動下國外政府1977年12月頒布《特殊教育振興法》,1978年頒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規則。之后多次修訂,其中1994年的修訂最為全面。
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法律制度分析
摘要:黨和國家一直關注殘疾兒童的受教育問題。2017年2月,我國修訂了《殘疾人教育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殘疾兒童教育保障機制。本文通過分析我國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現狀及問題,分析典型國家的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制度,以期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殘疾兒童;學前教育;融合教育
黨的報告明確提出,要辦好特殊教育,爭取實現“幼有所育,弱有所扶”,要高度重視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讓殘疾兒童真正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為其以后融入社會打下良好的基礎。與此同時,2017年,我國先后修訂了《殘疾人教育條例》,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7-2020)》,從法律和實踐層面為我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的發展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保障和指導。但基于我國殘疾兒童教育起步較晚,學前教育階段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狀況不容樂觀。
一、我國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現狀及問題
本項目組通過實地調研的方法,同時結合查找的相關論文數據資料,總結出當下我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的實際狀況及問題。(一)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投入低,教育機構及相關配套設施不完善。在經費投入方面,學前教育作為殘疾兒童教育的起點和關鍵階段,在我國,卻沒有建立足夠的學前教育機構來滿足殘疾兒童的基本教育需求。目前,我國學前教育投入不足,學前教育機構依舊少之又少,而且分布極不均衡。據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3-6歲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率僅43.92%,其中城市為61.48%,農村為26.41%。同時,投入資金的不足導致了教育資源及配套設施的短缺,我國接受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機構主要有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以及普通幼兒園三種。其中的私立機構以盈利為目的,國家對其支持不足,資金來源短缺,私立機構無力保證就學的殘疾兒童享有充分的學習資源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而且即使是公立學校,部分的教學資源也不達標,且存在著教學活動場所狹小,康復訓練設備落后,環保性能不達標,適合殘疾兒童的針對性特色課程少等諸多問題,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質量也就可想而知。(二)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教師資源稀缺,教師專業水平低。就上文所述,我國接受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機構主要有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以及普通幼兒園三種。在教師資源方面,學前教育機構中的康復教育機構的教師招聘門檻低,對專業性要求不高,但因為特殊教育老師資源稀缺,招聘仍十分困難。而且學前教育機構教師流動性大,十分缺乏有經驗的教師,加之學前教育階段的教師沒有職稱評定等獎懲方式,教師的教學動力不足,僅憑樸素的社會責任心不足以支撐他們積極工作。而在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幼兒園中,其中的很多教師都是從普通學校的老師中調任入職,由于他們之前并沒有接觸過殘疾兒童的教育工作,只是在簡單培訓之后就上崗工作,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能,難以保障教育質量。(三)教學單一模式落后,缺乏系統性規劃。我國目前的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主要關注的是障礙的矯正與康復,比如說視聽能力的恢復、語言訓練、缺陷行為的矯正等等。但是學前教育階段作為殘障兒童認知、語言、智力飛速發展的時期,如果不充分進行相應年齡知識的學習,以后會很難達到應有的水平。不過普通的講授學習也并非可取之道,殘疾兒童畢竟和普通兒童存在差異性,需要根據其個人能力制定個別學習計劃,進行針對性的知識學習,同時,殘疾兒童的個別化訓練也不能以犧牲殘疾兒童的交往時間為代價,否則會對殘疾兒童的交往能力產生障礙。因此,康復訓練的正常進行,個別化學習計劃的開展和殘疾兒童交往能力的培養三方面之間的平衡性問題也成為了我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的一大困境。(四)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以隔離式為主,不利于殘疾兒童融入社會。目前我國殘疾兒童在學前教育階段仍以接受隔離式的特殊教育為主,且存在較多問題,例如在特殊學前教育機構的花費較高,導致入學率較低;在殘疾兒童社會交往上,“隔離式”的教育模式無法建立廣泛的社會關系,不利于殘障兒童將來更好地融入社會。融合教育被視為殘疾兒童實現平等受教育權的最佳途徑,是最終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實現社會融合的基礎。雖然我國已經出臺的多部立法涉及建立融合教育制度的內容,但我國學前融合教育發展仍較為緩慢,僅有少量殘疾兒童接受了融合學前教育。
二、我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建議
摘要:我國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立法和政策仍存在一定的缺失。在融合教育立法中,孤獨癥兒童就學標準不明、程序缺乏、權責主體不一,不能充分保障孤獨癥兒童的受教育權。本文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建議在殘疾人保障法中增加孤獨癥兒童教育規范內容,構建多形式的孤獨癥兒童教育機制,設立孤獨癥兒童教育第三方評判機制,以期對我國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孤獨癥;融合教育;權利保護
孤獨癥,又稱自閉癥。1943年美國醫學家Leo.Kanner在《情感交流的自閉性障礙》的論文中,將自閉癥命名為“早期兒童孤獨癥”。[1]美國疾病和預防中心的數據顯示,每110個兒童中就有一人患自閉癥或自閉癥譜系障礙(AutismSpectrumDisorders,簡稱ASD)。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在中國大約有60萬-180萬名自閉癥患兒,專家估計中國的孤獨癥者在260萬-800萬之間,[2]其中有超過100萬孤獨癥兒童。[3]孤獨癥兒童群體的教育問題是個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國外早在多年前就提出融合教育的理念,我國也有“隨班就讀”的做法,但孤獨癥兒童進入普通班級就讀卻遭遇到孤獨癥兒童不被接受或被勸退的情況。所以,我國在2014年的《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中提出要“全面推進全納教育”,強調“使每一個殘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適的教育”。
一、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的進程
國外孤獨癥教育的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將孤獨癥作為殘疾的一種,在國家殘疾人教育立法中進行特別的規范,但關于專門的孤獨癥教育法或者孤獨癥兒童教育法并沒有出臺。(一)國外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進程。1975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殘疾人教育法》(EducationoftheHandicappedAct,簡稱EHA)。此后,《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1975年)、《殘障個體教育法》(1990年)、《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1997年)、《殘疾人教育促進法》(2004年)等相繼出臺。對殘障學生(包括孤獨癥兒童)的教育立法從單獨的受教育權的保護到“融合教育”,從規定殘疾人上學紀律和學業成績到規定殘疾學生的停學、開除和開除所經聽證程序,孤獨癥者教育立法在美國逐漸得到補充和完善。2006年美國《抗擊自閉癥法案》(CombatingAutismAct,簡稱CAA)規定在2011年以前在自閉癥相關的研究、早期診斷和干預中投入近10億美元加大對自閉癥的研究和治療,[4]這有助于為孤獨癥兒童提供適合的教育。英國對孤獨癥的教育立法也包含在特殊教育立法中,如《1981年教育法》《特殊教育需要與殘疾人法》(2001年)、《特殊需要者教育法》(2004年)等。1978年英國提出融合教育構想,《1981年教育法》開始推行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educationneeds,簡稱SEN)體系,倡導融合教育,[5]且根據實際需要SEN體系處于不斷完善之中。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英國的特殊教育學校數量日漸減少。[6]同時,《殘疾人歧視法》(1995年)、《平等法》(2010年)的制定,促進了孤獨癥兒童能夠就讀各類公立教育機構,充分享受教育服務和經費資助。[7]法國將孤獨癥納入殘疾類別,規定孤獨癥兒童就學適用殘疾人教育法。同時,法國政府在1995年和2007年推出兩項國家自閉癥計劃幫助孤獨癥患者。2005年法國出臺的《殘疾人機會均等、參與與公民權法》規定殘疾兒童享有進入普通學校就讀的權利,并允許殘疾兒童自主選擇其他教育方式。[8](二)我國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進程。我國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的漸進式路徑與其他國家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路徑不謀而合。孤獨癥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其教育立法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孤獨癥兒童作為一般兒童的教育立法,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均包含兒童教育的規范內容。二是孤獨癥兒童作為殘疾人的教育立法,如《殘疾人保障法》《精神衛生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有關條文涉及到殘疾人(包括兒童)教育規范的內容。隨著人們對孤獨癥的認識,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正經歷著從一般到個別循序漸進的過程。伴隨殘疾人教育立法的專門化,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也必將走向專門化。1987年我國在《關于“全日制弱智學校(班)教學計劃”的通知》中提出“隨班就讀”的概念,2008年在《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提出逐步解決孤獨癥等殘疾兒童的教育問題,2011年教育部將孤獨癥兒童納入“隨班就讀”范圍。目前,我國殘疾人教育已納入殘疾人事業發展統籌規劃,從“八五”計劃開始,國務院共制定了四個殘疾人事業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時刻關注孤獨癥兒童教育的問題。
二、我國孤獨癥兒童教育立法存在的問題
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探討
摘要:殘疾人教育是教育公平的一個重要議題,充足的特殊教育財政投入是辦好特殊教育的先決條件。美國的特殊教育全球矚目,具有研究與借鑒意義,為此,在了解美國聯邦特教財政投入的政策歷史和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對美國聯邦政府近五年特殊教育公共財政投入情況的數據梳理與分析,探究目前美國聯邦特教財政投入的基本情況及特點,并由此引發了一些思考。
關鍵詞:美國;特殊教育;財政投入
教育經費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的財政預算實際用于教育的費用,是一個國家發展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特殊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一環,其健康發展需要足夠教育經費支撐。美國在發展特殊教育上模式較成功,具有一定借鑒意義。以此為背景,研究并借鑒了美國在完善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提高特殊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中的可取之處。
1美國特殊教育財政投入相關政策歷史與發展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特殊教育發展迅速,這與政府制定的特殊教育政策密不可分。1975年,美國出臺《所有殘障兒童教育法》(Educationfor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2001年,美國出臺《不讓一個孩子掉隊》(NoChildLeftBehind);2004年,美國出臺《殘疾人教育促進法》(DisabilitiesEducationPromo-tionAct)。該系列法律的核心目的是為殘疾兒童提供優質且免費的教育。為此,對特殊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法令也有明確規定。1966年,美國頒布《中小學教育法案》(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Act,1965),該法案規定學前到12年級兒童特殊教育的撥款標準。1997年,美國頒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簡稱IDEA),該法案對撥款公式進行了修改,并在2000財年實施,因為新的撥款公式的實施,聯邦政府特殊教育的撥款總額首次超過49億美元。
2聯邦政府特殊教育公共財政投入的基本情況
特殊教育改革發展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九五”期間,我縣特殊教育事業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特教師資隊伍建設得到加強,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逐年提高,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深化,初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教學模式。全縣現有特殊教育學校1所,特教班4個,在校殘疾學生608人,其中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507人,7—15周歲有學習能力的低視、智殘、聽力語言殘疾兒童入學率均達到90%以上,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以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和隨班就讀為主體的辦學格局,特殊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不斷提高。**年獲得“全國特殊教育先進縣”稱號。
但目前,全縣特殊教育的發展還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還不能滿足殘疾人日益增長的教育要求。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于“十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意見》,為了進一步推進我縣特殊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黨的十六大精神,嚴格按照《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于十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和《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要求,抓住西部大開發和實施科教興縣戰略的機遇,積極關注弱勢群體,明確特教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特教改革的步伐,努力滿足三殘兒童少年的入學要求,不斷提高全縣特教水平。
二、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
特殊兒童教育問題淺析
一、我國特殊兒童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教師資源匱乏,教育質量低。我國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專業設置的較少,對特殊教師進行培訓的機構也較少,社會對特殊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政府對特殊教育的扶持力度低,從而特殊教師的就業面比較窄,很多特殊教育的教師找不到適合的崗位,造成人才的流失,導致大量非專業人士的介入,造成特殊教育質量的下降。(二)特殊教育機構少,經費不足。從當前特殊兒童的義務教育看,大陸地區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生為340621人,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率為4.53%,這與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計劃綱要"中"視力、聽力言語和智力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分別達到80%左右"的目標和我國大陸普通兒童98.7%的入學率相比尚有一段距離。由于特殊兒童康復所需的器材和對特殊兒童的服務所成本很高,政府對各地的撥款不能滿足需求,而社會力量辦的福利機構又經常缺乏持續性的資金來源難以持續。(三)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國建國以來雖通過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對特殊兒童受教育的權力和特殊教育的實施做了規定,但由于這些法律都不是專門的特殊教育法規,對特殊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和特殊教育實施的細則都規定得不夠具體,因此執行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這就使特殊教育實施既缺乏明確的指導,又缺乏應用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國普通學校中特殊教育的專業化組織體系和專門化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從組織制度和人力,物力上難以保證特殊教育的順利進行。(四)家庭、社會觀念落后。目前,在社會和絕大多數家庭中存在這樣一種觀念:特殊兒童不同于正常兒童,他們達不到正常兒童的水平,接受普通的教育存在著極大的難度,接受特別教育難以找到相應的學校和教師,并且費用高昂,即使接受教育之后,他們也不能達到正常水平,所以,有一部分群體認為特殊兒童接受教育是不必要的。
二、我國特殊兒童教育問題的應對策略
(一)普及特殊兒童的相關知識,提高人們對特殊兒童的認識。導致特殊兒童教育工作難以長期持續大范圍進行的原因之一就是人們缺乏對其了解。所以,社會應積極地普及特殊兒童的相關知識。如特殊兒童的生理和心理特征:1.智力障礙兒童:由于智力障礙他們大腦受到器質性損傷或由于遺傳因素的染色體畸變和基因突變等造成的大腦發育不全,導致了他們認識活動的障礙和全面的心理活動障礙。2.視覺障礙兒童:由于視覺障礙兒童的視覺感知能力的缺陷,導致了視覺障礙兒童的空間感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相對較弱。3.聽覺障礙和言語障礙兒童:由于聽覺障礙和言語障礙兒童身體行動遲緩,反應遲鈍,動作不協調,缺乏節奏感,空間定向能力差,導致了他們交流能力差,感知能力不精確,分析和判斷能力差。4.自閉癥兒童:由于自閉癥兒童語言發育遲緩和不正常,導致他們不能和他人建立起正常的社會關系,極度孤獨,語言簡單和重復。(二)國家加強對特殊兒童教育的重視和支持,多方融合資金。近幾年,我國特殊兒童教育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于特殊教育本身發展比較遲緩的特點,所以,政府應該深化體制改革,將特殊教育融入到大教育體系中,切實加大對特殊兒童教育的經費投入。特殊兒童的發展也始終是政府和養成機構的關注所在,對他們的教育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個社會的進步水平。然而,特殊兒童教育僅僅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應該積極發揮社會各界的力量,共同關懷特殊兒童,是特殊兒童教育達成社會的共識,從而,達到多方法融合資金,減輕國家的負擔,共同使特殊兒童教育事業健康、良好的發展。(三)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提高特殊兒童的教育質量。特殊兒童教師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特殊兒童教育質量的高低,目前,我國特殊特殊教師隊伍還十分薄弱,應加強特殊教師隊伍的建設。首先,在高等師范院校應增設特殊教育專業,擴大招生規模,從而,向特殊學校輸送專門的高素質教師,提高教師隊伍的質量;其次,在普通學校增設特殊班或擴大規模招收隨班就讀的特殊兒童,并且,組織專門的培訓,提高教師有關特殊教育方面的技能;再次,要提高特教教師的地位和待遇,以保障特教教師隊伍的持續發展和壯大,從而為特殊兒童教育提供更加穩定的師資保障。(四)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只是在相關的法規中涉及到特殊兒童的條目,尚未有專門的關于特殊兒童的法律法規。多層次的特殊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可以確保法律法規更具有操作性,以保障特殊兒童的基本權利。我國應盡快完善有關特殊兒童教育的法律體系,確保特殊兒童教育有法可依,提高特殊兒童及家長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年來,我國特殊兒童教育已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國特殊兒童教育起步晚、發展慢,特殊兒童教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想使特殊兒童健康、良好的成長,不僅需要國家的支持,還需要社會、學校、家庭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全社會共同關注和努力下,才能為特殊兒童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
作者:劉云廷單位:吉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教育局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
為貫徹黨的*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快*國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不斷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
1.繼續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適齡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要基本達到當地普通兒童少年水平;已經“*”的中西部農村地區,其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要逐年提高;未“*”地區要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作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70%左右。積極創造條件,以多種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孤獨癥、腦癱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等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2.加快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為殘疾學生就業和繼續深造創造條件。具備條件的地市要舉辦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要根據需要舉辦殘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拓寬專業設置,擴大招生規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3.加快推進殘疾人高等教育發展。進一步完善國家招收殘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應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學院(專業)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擴大招生規模,拓寬專業設置,提高辦學層次。各地要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滿足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有條件的城市和農村地區要基本滿足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級教育、民政、衛生部門和殘聯要相互協作,采取多種形式,在有條件地區積極舉辦0-3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教育和康復訓練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學前特殊教育機構。
加強特殊教育意見
為大力發展特殊教育事業,高質量、高程度普及九年任務教育,促進我區教育事業平衡發展、內在發展、和諧發展,依據《市特殊教育“十二五”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踐,經區人民縣政府贊同,現就增強特殊教育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增強特殊教育,構建和諧新洲
(一)特殊教育是構建社會和諧的主要方面。奉行“大家共享,遍及受益”的教育公道主旨,保證殘疾兒童少年對等受教育的權益,減少殘疾人與健全人之間的社會差異,是教育事業的主要構成局部,是促進社會公道、構建社會和諧的主要手段。
(二)增強特殊教育是貫徹《任務教育法》的必定要求。具體貫實《任務教育法》,將殘疾兒童少年教育具體歸入任務教育系統,處理辦學前提粗陋、專業教員缺少、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短少質量保證、辦學規劃相對不足等問題,促進我區教育事業平衡發展。
二、完善特殊教育系統,知足殘疾人教育需求
(三)普及任務教育。堅持將發展殘疾兒童少年任務教育作為穩固和提高九年任務教育效果與程度的一項主要任務,堅持將殘疾兒童少年任務教育作為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笆濉睍r期,我區殘疾兒童少年任務教育發展目的是:順應承受通俗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率98%,承受特殊教育的目力、聽力和智力殘疾兒童少年任務教育入學率到達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