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立法分析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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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法律相對籠統,可操作性低。現特殊教育立法規定的內容仍停留在宏觀層面,法律條款流于形式化,號召宣示性比較強,對特殊群體權利的保障性較弱。很多條款缺乏強制性及具體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如《殘疾人教育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業的領導,統籌規劃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逐步增加殘疾人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但是對具體的實施沒有做出詳細規定,這樣的法律條款必然給實際的實施和監督帶來極大困難。
(二)立法科學性低,立法人員思想觀念和專業素質弱。未接受過系統的特殊教育培養,對特殊教育的發展歷程和現實狀況的認識不一定到位。他們往往是從“外行人”的角度看待特殊教育和特殊人群,對特殊教育事業的意義認識不夠,使得制定法律、法規與實踐脫節,更多的具有理論意義而缺乏實際價值,難以滿足特殊人群的真正需要②。
二、針對問題提出的建議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體系,注意立法質量,提升特殊教育法的層次。目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主要問題是缺少處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統一的《特殊教育法》,規范特殊教育活動和指導特殊教育立法實踐,進而形成一個以《教育法》為母法,以特殊教育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在這一法律體系中,既有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到地方法規縱向的層次結構,以適應不同地區不同發展水平的客觀要求,又有與《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相聯系的橫向結構,同時每部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的實施細則,這樣便成為既自成系統又不脫離其他教育法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
(二)倡議建立相關立法監督機關,保障法律的實施效力。從目前我國的行政制度看,我國并沒有實質意義上的監督立法的專門機關,僅僅是作為公民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并沒有專門的機構研究應該建立什么樣的法律適應社會的發展。建議建立專門的機關監管法律的建設,例如在證券行業有證監會等,可以在法律行業建立法監會,保證法律的公正公平,這樣受益的不僅是特殊教育法還有其他各類法律,也有益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立。除此之外,特殊人群的權利要得到真正實現,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之外,還要有完備的救濟制度作為支持,否則這種權利只能是空想,注定是一種無法實現的權利。首先要建立家長或監護人對侵犯特殊群體權利行為的申訴和訴訟制度,殘疾人的家長或監護人都強烈希望自己的孩子的合法權利受到保護,當特殊群體的權利受到侵犯或難以實現時,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及時行使申訴和訴訟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訴,必要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對特殊群體權利保護有重大意義;其次,各級立法、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殘聯應切實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依法對侵犯特殊群體權利的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干預,必要時進行行政處罰;再次,各級人大應加大對特殊教育立法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有效監督。
(三)增強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特殊教育立法中應當盡量克服過大過空的立法弊端,少一些形式化帶有“號召”、“鼓勵”的規定,而是應當對特殊教育的具體實施部門、監督部門、財政投入主體和比例、教師資格的培訓等實際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不能履行職責的部門或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對具體的處罰方式、救濟手段等進行明確規定。這樣才能大大增強特殊教育立法的實際操作性,使法律法規得到真正落實,對殘疾人合法權利的保障起到根本作用。
(四)提高立法人員特教素養,加強立法的人文關懷。針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相關法律人員,應盡量挑選有特殊教育背景,或組織相關立法人員深入殘障學校,慰問殘障家庭,對殘疾人群體進行必要的了解,理解他們實際生活中的困難和需要,只有站在殘疾人群體的立場上,才能制定出能夠真正滿足特殊人群的法律法規。除此之外,借鑒、吸收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先進理念和進步做法也十分必要,只有在全面了解我國特殊教育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出真正符合我國特殊教育實際情況,能真正為特殊教育人群解決難題的特殊教育法律。
作者:賈春愛于松梅單位:遼寧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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