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振興特殊教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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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振興特殊教育論文

11945年大韓民國成立以前的特殊教育

關于國外特殊教育的起源,國外特殊教育學界有些爭議。有的學者認為1445年是國外特殊教育的元年,這年朝鮮政府選拔10名聰慧的盲人安置在書云館里學習陰陽風水術另一個不同觀點則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國外特殊教育始于19世紀末,1894年美國傳教士霍爾女士對盲少女金鳳來進行個別教育訓練,并于1898年創辦第一所女盲校。霍爾女士還派老師到中國學習聾教育方法,1909年創辦韓國第一所聾校。韓國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國傳教士的努力下,學習參照歐美和中國先進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時期日本對韓國實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鮮總統府在濟生院設置盲啞部,教育盲人和聾人。濟生院是國外第一個公立特殊教育機構,日殖民時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機構,國外殘疾人也極少受益。根據記載1916年盲啞部學生共有62人,其中國外學生只有8人,但濟生院盲啞部的師生,為國外特殊教育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師在平壤設立光明盲啞學校,是國外創辦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日殖民時期國外特殊教育學校屈指可數,殘疾人受教育機會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艱難中求發展。

21949年頒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設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戰后的韓國百業待興,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會制度,1948年頒布憲法,1949年頒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育對象、教育內容以及教育水平,還規定各道要設立一個以上特殊教育學校。但50年代由于朝鮮戰爭,只在濟州島和釜山增設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到了60年代韓國雖然政局穩定,但政府把經濟發展作為國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點在初等教育和掃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為國家和地方政府關心的話題。雖然《憲法》和《教育法》都賦予身心障礙者教育權利,但沒有具體的措施及促進政策,韓國公共特殊教育發展緩慢。而民間宗教人士熱衷于特殊教育,陸續創辦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僅60年代新增設的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只有2所。可以說20世紀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承擔了韓國特殊教育的重擔。

31977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振興法》標志著韓國特殊教育進入國家化時代

20世紀70年代隨著經濟的復蘇和國力的增強,韓國政府開始關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班為契機,韓國政府逐漸擴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振興法》則可視為韓國特殊教育從民間力量為主轉變為國家政府職責為主的重要標志。在特殊教育學界的大力推動下國外政府1977年12月頒布《特殊教育振興法》,1978年頒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規則。之后多次修訂,其中1994年的修訂最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興法》強調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職責《特殊教育振興法》全文共有16條,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對特殊教育對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使之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特殊教育對象包括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精神遲緩、肢體障礙、情緒障礙、言語障礙以及其他身心障礙者。在義務特殊教育方面對國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有所區別,國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實施小學階段義務教育,幼兒園、初中和高中階段實施無償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僅對小學階段實施無償教育,這也成為《特殊教育振興法》頒布后備受爭議的一個條文。《特殊教育振興法》中明確要求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興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體規定,文教部設置特殊教育審議會,審議特殊教育振興相關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長擔任,由15-20名成員組成。施行規則還要求各市、道設置特殊教育對象鑒定委員會,主要負責鑒定身心障礙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頒布專門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韓國政府出臺專門政策振興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興法》出臺后的十年國外特殊教育取得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

(1)出臺國家層面的特殊教育振興計劃。第四次經濟開發5年計劃(1977-1981年)中專門提出強化特殊兒童教育的計劃,這個計劃是真正從國家層面擬定的特殊教育振興計劃。計劃中提出在未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的市郡,新增設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班。為緩解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的運營困難,逐漸擴大政府財政補助。

(2)大力發展特殊班,擴大身心障礙學生公共教育機會。韓國政府主要通過大幅度增設普通學校特殊班,發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韓國只有1個特殊班,到1976年增加至350個,1986年猛增至2260個。80年代隨著特殊班數量的增多,60%以上的身心障礙兒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

(3)修訂《特殊教育振興法》,促使國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享有相同權益。根據《特殊教育振興法》的規定,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在校生只能享受小學階段的無償教育。民眾和學者對此深感不滿,要求修訂相關內容。1987年對《特殊教育振興法》中的義務教育相關條文進行修訂,至此無論就讀國公立特殊教育學校還是私立特殊教育學校都能接受無償特殊教育。

3.2全面修訂《特殊教育振興法》強調“適當而均等”的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振興法》的推動下,韓國政府大幅度擴大了障礙學生的公共教育機會,但也出現特殊教育發展不均衡和質量不樂觀的現象。中重度障礙兒童入學率不高,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班過于集中在小學和初中階段,學前、高中和大學階段特殊教育發展不理想。1994年全面修訂的《特殊教育振興法》以提供適當而均等的特殊教育為目的,促進特殊教育均衡發展,還首次提出個別化教育計劃和融合教育的具體規定,使特殊教育從重數量向重質量發展。1994年的修訂雖然延續《特殊教育振興法》的名稱,但其目的及具體內容發生較大變化。全面修訂的《特殊教育振興法》最大的亮點在于五個方面。

(1)特殊教育概念的變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興法》中的特殊教育是狹義概念,認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勢語和身體輔具進行的教育”。1994年重新定義特殊教育,強調特殊教育要采用適合特殊教育對象特性的課程、教育方法和教育媒體,實施學科教育、治療教育、職業教育。

(2)義務特殊教育范圍的擴大。義務特殊教育的范圍從小學擴大到初中階段,幼兒園和高中階段實施無償特殊教育。

(3)規定特殊教育對象的鑒定及安置流程。障礙類型在原有的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精神遲緩、肢體障礙、情緒障礙、言語障礙等其他身心障礙基礎上,增加學習障礙,并將自閉癥納入情緒障礙。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礙就是特殊教育對象,特殊教育對象是因這些障礙,被鑒定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訂法中規定特殊教育對象的鑒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對象由教育監根據審查委員會的審議進行鑒定,并指定適合的安置學校。教育安置綜合考慮特殊教育對象的障礙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參考監護人的意見。

(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樣化。1994年修訂中提出多樣化的特殊教育形式,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個別化教育、治療教育。首次在法律條文中提出融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對象在普通學校就讀或者特殊教育機構的在校生參與部分普通學校課程稱為融合教育”。為了有效落實個別化教育,還要求為每個特殊教育對象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用語規定個別化教育計劃的擬訂和實施。

(5)保障特殊教育對象及監護人的權力。在修訂法第25條專門規定特殊教育對象及監護人的權力。特殊教育對象及監護人對鑒定和教育安置有異議,可以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再審申請,而審查委員會在接到申請30天內把重審結果通報申請人。1994年全面修訂《特殊教育振興法》后,韓國政府通過兩次專門的“特殊教育5年發展計劃”,提升特殊教育質量。韓國政府首先通過加強特教師資培養體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專業化水平。為改善融合教育質量在普通學校教師培訓中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2007年該比率達到79.9%。除外還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財政預算,改善特殊教育辦學條件。特殊教育財政預算1998年占教育預算1.9%,2007年計劃提高到3%以上。實際完成情況各地區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增加到4.4%。為解決學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發展滯后的問題,1998年至2007年之間逐漸擴大身心障礙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機會。普通幼兒園特殊班數量從5個增加至1414個。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的大學也從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法》開啟“融合、生涯、支援”為核心的韓國特殊教育時代

進入21世紀隨著韓國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權益意識增強,頒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興法》面臨新的挑戰。《特殊教育振興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礙嬰幼兒早期教育、障礙者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極少涉及。學者和家長認為《特殊教育振興法》不夠具體明確,不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2007年韓國政府廢止《特殊教育振興法》,頒布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韓國特殊教育引向促進融合、關注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時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條129項條文,比1994年多10條55項,條文更加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義“融合教育”概念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興法》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部分參與普通學校課程也納入融合教育范疇,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義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礙類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對象在普通學校與同齡人一起接受滿足個別教育需求的適當的教育。從此新定義下的融合教育迅速發展,成為韓國特殊教育主流。根據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報告書,6707所普通學校設有14562個全日制融合班級,實施完全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班以分離式教育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興法》修訂之后逐漸轉變為部分時間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時間融合教育。為了保證融合教育質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體規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礙學生的普通學校即使沒有特殊班,學校也應為障礙學生擬定融合教育計劃,本地區的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為普通學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務,要保證每個學生每學年150課時。4.2提出貫穿身心障礙者生涯的特殊教育體系《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其中第四章主要闡述嬰幼兒、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則重點闡述障礙者高等教育和終身教育,這為韓國身心障礙者生涯教育體系奠定法律基礎。身心障礙者義務特殊教育范圍擴大到15年(3-17歲),實施幼兒園到高中階段特殊義務教育,對未滿3歲障礙嬰兒和特殊教育學校專攻科階段學生提供免費教育。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的高等教育和終身教育,《特殊教育法》專門用6個條文規定相應內容,要求大學應設置特別支援委員會專門負責障礙大學生相關事宜,為障礙大學生提供人力支援和輔具支援。21世紀終身教育備受韓國民眾的關注,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終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規定開設專門的障礙者終身教育課程,擴大障礙者終身教育機會。

4.3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在第二次特殊教育發展綜合計劃(2003-2007年)中,曾規劃推廣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醫院以及普通班級的特殊教育對象,但因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得到實質性發展。《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確要求設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務是早期發現、診斷評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學習教學活動、支援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興法》中提出治療教育,在《特殊教育法》中轉變為治療支援,作為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一種。從此治療教育從教育活動轉變為有專門治療師提供的治療支援。在之后頒布的施行令再次強調治療支援包括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聽力治療、心理行為治療等,治療支援的提供者應獲得“醫療技師法”或“資格基本法”規定的國家認可資格證。特殊教育對象需要治療支援,但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無法提供時,教育長或教育監聯系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治療支援。2008年,韓國政府頒布第三次“特殊教育發展5年計劃(2008-2012年)”,這是《特殊教育法》頒布后的第一個特殊教育發展計劃。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計劃最大的成果是實現幼兒園到高中階段的義務特殊教育和障礙嬰兒以及專科階段學生的無償特殊教育。正在進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發展5年計劃(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夠實現夢想和才能的適當特殊教育,促進障礙學生主動參與社會。根據韓國教育部頒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報告書,2014年就讀普通學校特殊班級和全日制普通班級的障礙學生共有61451人,其中就讀全日制普通班級的障礙學生占25.5%,74.5%的障礙學生在特殊班級接受部分時間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數量持續增長,到2013年韓國共有201個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員1432名[35],包括特殊教育教師、康復教師、治療師、輔助人員等。近幾年韓國障礙者的高等教育和終身教育也有長足的發展,2014年高中畢業的障礙學生共有6991人,升學率為46.4%,其中66%的障礙學生升入專攻科,16%升入專科大學,還有18%升入本科大學[36]。為了支援障礙大學生順利完成專業學習,投入39億韓元用于輔助人員的聘用。2014年承擔障礙者終身教育課程的機構(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等)共有209個,財政預算達到28億韓元。

5結語

1977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振興法》讓韓國特殊教育有了專門的法律保障,開啟了韓國公共特殊教育的序幕,1994年進行全面修訂使《特殊教育振興法》更加適應特殊教育發展的新需求。2007年的《特殊教育法》使國家和地方政府明確自己的職責,依法辦特殊教育,全面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益,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融合,共同邁向幸福生活。

作者:吳春玉單位:泉州師范學院特殊教育與社會融合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