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融合化及其警示

時間:2022-07-23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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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融合化及其警示

人身保險按照承保標的不同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隨著保險實踐的發展,上述三種人身險出現相互間逐漸融合的趨勢,這種融合已經成為產品創新的重要形式,使保險產品以更加靈活的方式滿足了市場需求;但同時也伴生一些新的問題,對公司管理和保險監管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

一、人身保險的傳統分類

《保險法》明確規定,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一般認為,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死亡或在約定期限內仍然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由于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較長,為附加投資功能提供了條件。健康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或因疾病、分娩導致殘疾、死亡以及產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支出等財產損失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殘疾、死亡以及產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支出等財產損失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

二、人身保險融合化的具體表現

(一)人壽保險中以殘疾為給付條件。人壽保險因其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壽命,通常以被保險人死亡或滿期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人壽保險也因此被細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以被保險人殘疾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情形通常只出現在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但現實中常出現以被保險人殘疾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突破了人壽保險只以被保險人死亡和滿期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界限,如某公司的“美滿人生終身壽險”。

(二)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條件互融。通常情況下,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事故分別為疾病和意外傷害,但現實中某些健康保險產品在設定給付條件時,將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或死亡也包括在內,如某公司的“康寧重大疾病保險”;而某些意外傷害保險產品在設定給付條件時,將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的死亡或殘疾也包括在內,如某公司的“學生幼兒平安保險”等。

(三)重大疾病保險將某些意外事故等同于疾病。一些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直接將因意外事故導致的身體傷害作為疾病看待,構成保險金給付條件,如嚴重燙傷、嚴重頭部創傷、肢體缺失等,如某公司的“專家定期重疾保險”。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也將某些因意外事故導致的身體創傷視為疾病,如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意識喪失、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嚴重腦損傷、嚴重Ⅲ度燒傷、語言能力喪失等。

(四)重大疾病保險以殘疾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由于重大疾病對人體的損害一般較大,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條件通常為被保險人罹患約定的重大疾病事件本身,不需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殘疾或死亡的結果,但某些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延伸到因疾病(不限于重大疾病)導致的被保險人殘疾或死亡(《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有相關規定),同時包括因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殘疾或死亡等,保障范圍比普通重大疾病保險更廣,如某公司的“萬全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五)人壽保險包含重大疾病保障。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金給付僅與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約定的重大疾病有關,與被保險人是否因疾病死亡、殘疾,以及是否支出了醫療費用無關,這是重大疾病保險與普通健康險和壽險的主要區別。但某些人壽保險產品所保障的范圍不僅包含死亡、生存保障,對被保險人罹患某些重大疾病也提供保障,超出了原壽險產品的保障范圍,如某公司的“康泰終身保險”等。

(六)意外傷害保險增添投資功能。是否具有投資功能是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又一重要差異,這一功能通常體現于產品中的滿期給付和分紅等條款,即在約定期限屆滿后返本償息或者按期分配投資收益。投資功能曾是人壽保險的專利,但某些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也具有此項功能,雖然返本型和分紅型健康保險已被叫停,但目前仍有機構通過產品組合的方式實現,而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也悄然出現,如某公司新推出的“金娃投資保障型意外傷害保險”。

(七)兩全保險只提供意外傷害保障。兩全保險提供生存給付和死亡給付兩種保障,其中死亡給付的條件一般涵蓋疾病和意外傷害兩種情形。但現實中一些兩全保險僅對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進行給付,如某公司的“定期意外傷害兩全保險”。此種保險與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包含生存給付和死亡給付兩項保障,后者不包含生存保障;其與普通兩全保險的區別在于,前者不提供疾病保障,而后者同時提供意外傷害和疾病保障,因而此保險的特點介于普通意外險和兩全壽險之間。

(八)醫療費用保險兼具二元屬性。《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健康保險包括醫療費用保險,同時,《關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保險責任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產品,適用保監會有關意外保險產品的監管規定。這就意味著醫療費用保險不再一概認定為健康保險,而是依據醫療費用產生于疾病或意外傷害,分別認定為健康險或意外險。現實中還有些醫療保險產品所保障的內容同時包含疾病醫療保障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障,使該類保險兼具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性質,如某公司“世紀泰康團體醫療保險”。

(九)產品組合使意外險和健康險具有壽險特征或功能。某些保險組合產品使各險種在功能和特征上高度融合,被組合的意外險或健康險具有了壽險的一些特征或功能。如某公司推出的“安行保長期意外保障計劃”,就是兩全壽險和意外險的組合,保險期限20年,使其中的意外險也具有較長的保險期限;又如某公司推出的“健康萬能計劃”,實際為萬能壽險與重大疾病保險的組合,但其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只從現有保單價值賬戶中收取保障成本,不再收取額外的保費,并同時具有緩交保費功能,投保人暫時無力繳納保費時,保單仍然有效。這些通常都是壽險產品所具有的特征和功能。

三、融合化的本質及原因分析

(一)融合化的本質。人身保險融合化的本質是對原有人身保險具體特點和承保風險的重新組合,是對原有人身保險金給付條件和給付方式的重新確定。通過風險重組,或者改變了原有險種的特征和功能,或者在保留原有特征和功能的同時,又增加了新的保障內容,從而使產品保障的靈活性更高、針對性更強、保險責任范圍進一步擴大。經過融合的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其字面含義已經無法涵蓋全部保障內容。三類人身保險間絕對和嚴格的區分界限受到挑戰,只能依據保障的側重點不同進行大致和相對的區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時候人身險各險種在相互融合時,仍然保留自身原有特色,所延伸的功能與原有產品功能通常并不處于對等的地位,即產品以原有功能為主,以延伸功能為輔。此外,保險融合產品的名稱與普通保險產品通常并無二致,從名稱上往往不能分辨是否為融合化產品。從廣義角度看,保險融合產品屬于保險組合產品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融合化的原因。人身保險融合化的根本原因是市場的現實需要。當人們需要保險給予保障的風險分別處于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中時,一般只能購買多份保險產品。但有時三種保險所提供的保障并不都是自己所需要的,從而造成保險消費“不經濟”;即使所涵蓋的風險保障均為消費者所需,多次投保也對消費者造成時間、精力和物質上的損失。如果固守人身保險中各險類的嚴格區分,消費者有時會因找不到合適的保險產品而抑制其購買積極性。因此,人身保險的融合化實際上是保險機構適應市場發展要求,打破原有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分界限,不拘泥于已有的條框限制進行保險產品創新,最大限度滿足消費者保險需求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四、人身保險融合化的警示意義

(一)對保險機構的警示。人身保險融合化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思路和方式的轉變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融合化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融合后的產品對原產品特征和承保的具體風險進行了重新組合,其風險特點與原產品存在差異,原有風險管理模式或方法不能完全適應融合后的新產品。保險機構在開發推廣融合化產品時,應充分重視風險管理的同步跟進,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保證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其次,要警惕險種融合演變為險種趨同或險種雷同,導致產品同質化。在對保險產品通過融合方式進行創新時,要保證產品具有自身特色,避免將各險種功能簡單相加。再次,要保證險種融合的科學性。對可承保的各種具體風險究竟如何組合,如何將各險種的特點融為一體,要以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當地經濟社會實際以及公眾的保險需求為準。最后,不能僅僅滿足于對已有保險產品所具有的特點和所保障的風險進行重組,更要積極開拓創新,不斷擴大新的可承保風險的范圍,不斷推進產品創新。

(二)對監管部門的警示。人身保險融合化同樣對科學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轉變對人身保險的傳統認識。對人身保險的區分標準不能僅限于概括性和抽象性風險界定的層次,要充分考慮以具體風險組合形成的新型人身保險的屬性、特征,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其次,對市場的把握要更加具體和細化。監管部門對市場發展的評估和預測,經常要區分不同領域、不同險種分別考慮,融合化產品的市場作用和影響一直沒有引起關注,對產品融合化還沒有形成系統的認識,對融合化方向的引導、風險的警示還處于空白。再次,對各險種的分類和區分標準要進一步科學化。現有的險種分類標準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尤其對融合化產品不能簡單套用已有標準進行分類。合理的分類標準不僅可以使保險統計更加科學化,同時也有利于消費者甄別和選擇保險產品。因此,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出臺更為科學、具體和詳細的險種分類辦法。最后,要及時做好險種融合化的總結和推廣工作。險種融合提供了一種特殊的產品創新方式,應對蘊涵其中的創新思路和思想深入總結提煉,密切關注可能誘發的問題,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廣成熟經驗,逐步擴大各類險種相互融合的程度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