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時間:2022-08-25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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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費,是根據國務院1999年1月頒布的《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僅僅限于企業征繳,由企業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數額,經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有些還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表現有下列幾方面:
1、企業單位對應該計算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員范圍能減少則減少。年初從上海電視臺的《新聞透視》節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險公司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也經不起檢查,經以種種理由少繳漏納。那些小型企業、私營企業就更不用說了,能少則少,能逃盡量逃,嚴重對職工不負責任。按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單位不僅有國有企業,還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等。凡應繳的企業,其在職的職工都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在職職工應包括長期合同職工(即過去所說的固定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有些企業卻有意通過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減少社會保障人員數量,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職工人員流動性大,職工人數不固定,有時也就很難核定納入社會保障的在職職工人數。
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現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與以法治國的改革大框架接軌,制定頒布《社會保障稅法》依法征收,由稅務機關來嚴格執行。
筆者設想的具體改革辦法是這樣:
1、現行的企業應繳部分改為增加職工的工資收入,全部加入職工的工資總額中,發放到職工個人。
2、把法定參加社會保障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人員、軍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等所有勞動者。
3、把依照《社會保障稅法》征收的社會保障稅和根據《人個所得稅法》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即納稅期內,每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稅。計算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又對照《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果個人收入達到所得稅計征起征點的,再計算出個人應繳所得稅額,在同一張稅票收據上分行列示,合并繳納。
4、社會上每個人從取得工作勞動收入的第一個月起都有一個個人稅號,終身不變。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證號為個人稅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稅號又自動轉變為從社會保障局領取養老金的個人領款專用帳號。
5、每人退休前的繳納稅款額與將來領取退休金數額直接掛鉤。美國人為何自覺自愿納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個美國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們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發的,而是由政府發的。政府發退休金是以他交過的稅按一定比例計算后確定發放金額的。也就是說,年輕時交的稅越多,老來得到的退休金越多。這是個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好方法。
上述改革措施設想是科學的,從稅法法理角度來講,國家稅收本來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老百姓角度來講,每個公民勞動期間的繳納社會保障金與退休以后的領取養老金通過稅收這個國家財政主渠道來辦理解決,保障程度最高,是老百姓最放心的。再從政府角度來講,把人民的養老事業捺入財政稅收渠道管理,形成良性循環,取得法律保障,也是國家政府對老百姓應盡的政府義務。
實施了費改稅后,它的征收和繳納,就歸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管理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如有違反,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樣,稅務人員如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也將給予行政處分。
通過上面的現實情況介紹和改革思路調查想,我們認為社會保障費的費改稅措施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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