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正、社會主義遺產與社會民主主義
時間:2022-05-08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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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年來國內知識界某些人提出的“公正至上”,是一種不切實際、且甚為有害的激進口號。本文認為,重要的問題并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夠為全社會確立起一種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于能否找到一種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一致的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所謂社會公正可以在政府主導和相關利益群體的共同參與下,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和談判來達成。這種社會公正自然是相對的;但也唯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一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可能具有某種啟發和借鑒的意義。
“社會不公”并不是處于轉型期的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現象,今天西方發達國家也面臨著不少與社會公正有關的難題。但是,由于前者擁有一份為後者不可能擁有的龐大的社會主義遺產,這便使得前一類國家在其轉型過程中叢生蔓延的社會不公,無論在內容或規模上,都既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亦不同于東亞諸國。那種認為在中國大陸的轉型過程中,應當照搬所謂東亞模式或西方古典資本主義的模式,而可以暫置“社會公正”于不顧,以便盡快實現經濟現代化的觀點,顯然是忽視了這種巨大的差別,同時也低估了“社會公正”對于原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平穩轉型的重大意義。
可惜,至少在八十年代以至九十年代初,社會公正問題并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想來那大概是出于對改革的“愛護”,同時也是因為不少人都比較相信“補課論”,即認為像中國這樣一個後發展的國家,西方發達國家曾經經歷的“原始積累”那一課不得不補。事實上,由不公正的改革引發革命,或因嚴重的社會不公而導致改革流產,這在中外歷史上都不少見。前者如沙俄時代的斯托雷平改革1,後者如北宋王安石的改革,都是很典型的例證。如果我們把歷史的鏡頭再拉近一點,則顯而易見,“社會不公”不唯是引發1989年那場大規模政治風波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促成俄國近期政治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2這些歷史事實提示我們,即使不考慮改革的價值目標、而僅從其成敗著眼,也不能不把“社會公正”問題列入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有人以為,目前中國出現的社會不公現象之所以如此嚴重,蓋因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政治改革,似乎只要進行了民主化改革,社會不公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殊不知,在民主俄國的私有化過程中,社會不公同樣達到了令人發指的程度。3足見在解決社會不公正的問題時,假如僅僅寄希望于政治改革,那顯然是把社會公正問題過分簡單化了。
有鑒于以上所說,本文將以“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遺產”為中心,首先探討社會公正原則的基本含義;繼而分析社會公正借以實現的條件和方式;接著考察中國自改革以來所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及其成因;最後,本文將依據近年來在國際上廣受贊譽的“荷蘭奇跡”的經驗,就如何借鑒社會民主主義的經驗和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公正”是一個政治哲學的疇。
從自然史和人類歷史分野的角度看,如果借用赫胥黎的術語,則“公正”或“正義”顯然是對“自然的過程”的一種超越,屬于“倫理的過程”。因此不言而喻,“公正”并非屬于“實然”、而是屬于“應然”的疇。
在漢語中,“公正”與“公平”、“正義”的意義相近。不同的是,“公正”常用于評判是非功罪,“公平”常用于評判交易,而“正義”則常用于評判倫理道德。在中文的字面上,所謂公正就是公而不偏,舉凡評判是非功過或賞罰予取,遵循公眾認可或代表公眾意志的準則而不偏私,方可謂公正。就此而言,漢語中的“公正”與英語中“JUSTICE”的字面意義有其相通之處。後者是指:相關雙方中的每一方,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
“社會公正”所要規的,不是個人之間、而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它要求各利益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
可見,按照筆者的理解,在“公正”與“社會公正”之間,實際并不存在原則的區別(某些自由主義者根本否認“社會公正”的意義,這暫不予討論);兩者都是與“特權”和“歧視”根本對立而不相容的。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們只是給出了關於“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形式定義。這種定義雖然指明了“權利”和“義務”應當彼此相稱,但并沒有揭示“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質內容。不過顯而易見,如果我們把“義務”理解為一種必須讓度的權利,則“公正”與“社會公正”所共同蘊涵的,就是“權利的平等交換”。這正是我們通常所謂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作為一種規性的疇,“公正”既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人類自己給自己提出的一個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不易解決的難題。
這首先是因為,不論上帝(如果上帝存在的話)或自然,都不能使“公正”得以在人世間自然地實行。一方面,如上所說,“公正”并不是自然選擇的結果,自然也絕不可能為言行公正的個人乃至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提供適于生存的優惠。另一方面,人性也從來都并不完美。正如盧梭指出的:“從人的方面來說,正義(按即“公正”)沒有自然的責效,故不能在人世實行;蓋正人以正義待人,而他人不以正義待他,便是惡人受惠,正人遭殃了。”4
“公正”難以實現的第二個原因,是作為一種抽象原則的“公正”,雖然很少有人會公開地加以反對,但是對于“公正”的標準或具體內涵,正如對于所有的“應然”、即什麼是“應當”和什麼是“不應當”的問題一樣,人們的回答往往人言言殊,無論誰人都很難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都信服的答案。在攸關各民族、各階級、各階層和各社會集團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諸領域之切身利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問題上,尤其是如此。
然而這并不是說,“公正”從來都只是一句美麗的空話,一種永遠不可企及的美妙幻想。因為,既然不論在哪一個時代、哪一個民族或國度,“公正”總是被公認為一種高尚的美德,一種應得到普遍尊崇的準則,那就表明,“公正”本身是深深地植根于普遍的人性之中。盧梭說:“一切正義都出于神,神是正義的唯一淵源。”5照筆者看,這實際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于人性,因而歸根到底是與人性相一致的。
正因為“公正”源于人性、與人性相一致,所以人才可以依據這一“絕對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憑借理性為自己創造出某種借以實現“公正”這一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按照盧梭的看法,“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這種功能的的一般“手段”或“工具”。他說:“倘使我們能夠直接承受神感,那我們自然無須有法律和政府了。無疑地,世間有種普遍的正義是來自理智的,但這種正義,欲得大家承認,必須是相互的。……故社約和法律須使權利和義務相關連,并使正義應用其對象。”6
事實上,至少在現代的條件下,只有法律才有“資格”對各個人、各階級、各階層、各社會團體乃至政府本身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且具強制性的界定;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強制性地使“公正”或“正義”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責效。然而,法律和政府只是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條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夠真正成為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手段或工具,還須具備下述兩個前提:第一,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第二,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實行“法治”對于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性,已經為今人所公認,這不擬贅述。然而,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則它必將導致波及全社會的系統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所以,法律的公正問題,尤其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
在筆者看來,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等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在當代的歷史情境下,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并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對每一個人是否都賦予了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管他是來自哪一個民族、哪一個階級或階層,也不管他是來自哪一個社會集團(包括政黨)或群體。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我們就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則是不公正的。在此種意義上,正是“平等”構成了“公正”的實質性內涵,因而“公正”在本質上是與“特權”和“歧視”相對而不相容的。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只具有形式的意義,因為法律賦予人們的平等權利只是一種可能性,它并不能保證人們實際上也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財產權等等)。要使這種“形式的平等”能夠成為“實質的平等”或“事實上的平等”,不僅要求執法者依法行事,而且也要求整個社會和每一個適法者本身,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諸方面都具備某些必要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或不充分,那末,即使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所謂公正也仍然可能是徒具虛名,或者至少是名實不盡相符。
自近代以來,正是由于在“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這兩者之間各執一端,才產生了兩種對立的公正觀;其間的沖突集中地表現在產權制度的問題上,便形成了主張公產制——統制經濟(即所謂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與主張私產制——自由經濟的自由主義的對立。
尊重私有產權并著眼于形式平等的自由主義,認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實現的方式。他們甚至認為,在自由經濟下,根本不存在“社會公正”的問題。這在形式理性(按,這指確認和保護私有產權的法理)的圍內無疑是合理的。從社會統計的平均結果看,商品、貨幣的“平等交換”或“公平交易”,也確實是在不斷重復的自由交易中才得以實現。問題在于,人們在勞動市場上所交換的,并不只是單純的商品和貨幣,這還涉及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的“人”!因此,在商品和貨幣“平等交易”的背後,就可能掩藏著“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甚至掩藏著“人對人”的奴役!而如所周知,這種通常表現為超負荷的經濟壓榨和超經濟的人身奴役的實質的不公正,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是普遍存在和怵目驚心的。這乃是私產制的自由經濟既無法回避、也不可能自然(沒有政府干預)地解決的一大難題。否則,它在歷史上也就不會長期遭遇社會主義的挑戰、乃至共產革命的威脅。如此簡單明的事實,自由主義者們當然不可能看不見,他們顯然是主張對這種實際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采取“默認”、或者不如說“容忍”的態度。
與自由主義者截然相反,作為十九世紀社會主義思潮最激進、最有影響的代表人物的馬克思,主張對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種種事實上的不公正,采取徹底批判的、革命的立場。在他看來,法權上的公正雖然在歷史上曾經產生過反對封建特權的進步意義,但那畢竟是資產階級的公正,因為真正的“平等交換”只存在于有產者之間。他還認為,由于這種形式的公正掩蓋了實質的不公正,因此說到底,它是狹隘的、甚至是虛偽的。馬克思關於社會公正的理論,一方面繼承了盧梭關於私有制是人類一切不平等起源的學說,認為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就是消滅私有制和消滅階級。另一方面,馬克思還在繼承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構了剩余價值學說,認為無產者進行“剝奪剝奪者”和實行公產制的共產革命,不僅天經地義、公正合理,而且是徹底根除現存一切實質的不公正,進而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的必由之路或唯一方式。這種共產主義的烏托邦,雖然有其價值的合理性,但歷史已經證明,實行公產制——計劃經濟的後果與其所設定的目標(其中也包括它所許諾的“社會公正”在內)相去太遠!
有趣的是,馬克思當年曾預言和期待過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革命雖然并沒有發生,然而這些國家、特別是西歐和北歐國家,不僅沒有堅執于對自由經濟的迷信,進而對自由經濟下存在的事實上不公正的問題采取回避、甚至否認的態度,反而在現代民主政治和自由經濟的基本框架內,通過適度的政府干預,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如適度的國有化、涵蓋全社會的福利和保險體系的建立等等,就是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參與財產和收入的分配,以彌補市場和原有法律對于實現和保障“社會公正”之不足的比較成功的例。因為正是這些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設施,為實現勞資之間真正的“平等交換”、從而也為實現實質性的“社會公正”提供了客觀的必要保證。這是一種與以上兩者不同的方式,亦即社會民主主義的方式。
這種方式還表現在一些非法制化的層面上,如某些勞資糾紛的調解、消費者和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等等。凡此種種,都是要通過政府和其他中介機構的參與,以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將實際存在的社會不公控制在為多數社會成員能夠容忍的圍內,從而達到相對社會公正的目的。我們將這種屬于社會民主主義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稱作社會契約的方式。
叁、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前已指出,社會主義國家在轉型期大量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與其特有的社會主義遺產有密切的關系。這些遺產在中國大體包含以下叁個方面:第一,是思想和文化層面上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或曰“意識形態”);第二,是與上述意識形態相適應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第叁,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一筆巨額“國有”資產和一個以“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征的社會保障體系。
如何對待和處理這些遺產,不僅直接反映著改革的領導者對“社會公正”原則的界定,而且廣泛地制約著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動著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準則,影響著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一個人對改革的目標、政策和實施方案及其實際後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或分配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各個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是否相一致。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一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我們似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于:從八九年那場矛頭主要指向“社會不公”的政治風波被平息之日起,當局便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對貪污受賄,以從根本上扭轉社會不公的決心,此後他們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為什麼自九十年代以來,腐敗橫行、社會不公的現象卻反而日甚一日呢?在筆者看來,問題的答案主要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就是說,中國的腐敗和與之相伴隨的社會不公之所以會發展到目前這麼嚴重的局面,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一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人所能接受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而改革本身的深化,也便難免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腐敗和社會不公日益積累和日益惡化的過程。
依據筆者的觀察,改革的這一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緊張或沖突。
第一,尋租現象泛濫。回首近二十年來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叁波令人矚目的尋租浪潮:第一波始于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發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制,或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方式對國企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將尋租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叁波,則彪興于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這叁波尋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濫,一次比一次洶涌,以至終于從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作出判斷,這標志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國的完成。7
很明顯,尋租現象的泛濫,是基于各級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的存在。這些特權雖然實際上早已存在,但其突顯出來、以至成為社會輿論廣泛指責的對象,卻是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其原因主要有四:(1)官僚特權及其為害在中已經暴露無遺;(2)如前所述,經濟上的改革開放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3)中國社會已伴隨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因而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日益明顯;(4)知識界和普通民眾的主體意識日益覺醒。
第二,少數人非法瓜分國有資產
這是尋租現象泛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
如所周知,中國大陸自80年代以來,國有資產據說以平均每天大約一憶元的速度非法流失著,這構成了用以表征“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現存體制。然而,俄國私有化的教訓也告訴我們,即使進行了相當徹底的民主化改革,也未必保證轉型期國有資產的私有化,一定能夠按照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方式進行。道理很簡單: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則即便是如今天俄國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泛濫成災!在這一方面,中國與俄國的不同主要有兩點:第一,中國并沒有公開地進行大規模的國有資產私有化,因而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伙對國有資產的瓜分,往往是以比較隱蔽的方式進行的。第二,由于“公有制”至今在中國仍然是一個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在如何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上,少數人私分國有資產這種不公正的現象,也就不可能不以與現行法律和既有社會倫理原則相抵觸的形式表現出來,從而突顯出它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首先,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因此無論如何,在法律上絕不允許將改革變成一場由少數人廉價、甚至無償剝奪多數人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的過程。其次,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的信條,不僅得到了法律的確認,而且也是基于國有資產來源于全體人民共同積累的歷史事實。因此,這種“人人有份”實際上早已積為中國社會的一條基本的經濟倫理原則。這樣,在如何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上,改革便不能不受到上述法律的和社會倫理的雙重限制。就第一重限制而言,少數人廉價、甚至無償地瓜分國有資產屬于非法,當然不可能不引發“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矛盾;而從第二重限制來看,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現行法律的圍內看起來無懈可擊,但假如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在社會經濟倫理關系上失落了上述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同時又不能在工資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末,這樣的改革因其難免演變為“強者剝奪弱者”的過程,它在實際上仍然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遭受多數人的道義譴責。中國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形成、并在九十年代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緊張和沖突,正是在國有資產大量非法流失的宏觀背景下,由上述兩方面的因素交織而成。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著眼于提高經濟效率(否則又何必進行改革?),但僅僅著眼于經濟效率則是不夠的。除現行法律而外,“社會公正”也是改革、特別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必須充分予以重視的原則之一。
不容否認,“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也不盡然。有關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樣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更何況,并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能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而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的成熟則顯然須假以時日。8我們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并促成這種經濟環境的成熟與相對公正的私有化方案的研制。
第叁,國企內部上下級關系的不合理變化
這也是國企改革中產生的諸種社會不公現象的焦點或凝聚處之一。
大家知道,改革前,我國工廠、企業內部的黨政領導與職工之間,雖然并不像公開標榜的那樣,是一種同志式的完全平等的關系;但除非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職工一般不得開除,其勞保和福利待遇也是有保證的。而且,那時工廠企業的領導與職工一樣,都是依靠工資維持生計,雖然領導的工資可能高一些,他們當中的某些人有時亦難免“多吃多占”一點,但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但自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這種“同志式的關系”便開始逐步向“勞資關系”轉變;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沖突亦隨之產生,并伴隨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趨勢。因為廠長經理漸漸地掌握了讓職工下岡、甚至解雇職工的權力;職工的工資、獎金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也開始由廠長經理決定了。與此同時,兩者實際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報道,沈陽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的公款消費9如此的高消費,不要說中國的普通職工,就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顯然也只有少數人才可以做得到。廣大職工對此早已是“義憤填鷹”,這其間雖然不免亦可能含有“紅眼病”的成分,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可能是來自自己與領導之間相互關系的上述深刻變化。
誠然,自八十年代開始在一些工廠企業建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廠長經理的權力有所約束,對工人的權益亦有某種保護的作用。但一則由于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系網的庇護,二則由于職工代表大會缺乏橫向聯系,難以對廠長經理形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和運作最好的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中,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職工權益的保護作用也是非常微弱的。不然的話,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怎麼可能出現一部分企業領導竟敢以解雇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股票;而一些工人又怎麼會因無力購買股票而被開除呢?10
也許,《勞動法》的公布和實施,將會加強對工人權益的保護。但是,《勞動法》顯然不可能為國企內部上述“勞資關系”的生成提供充分的根據。因為它回答不了,在從原先那種“同志關系”向“勞資關系”(或“準勞資關系”)的轉變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究竟付出了什麼樣的代價、承擔了什麼樣的風險,從而搖身一變竟成了“資本家”或“資方人”?而原先同樣是所謂企業主人的廣大職工又得到了什麼樣的補償,因而便該當一下子“淪落”為被雇傭者?而對這樣的社會倫理問題,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來簡單作答的。更何況,在中國目前的情勢下,即使以強力推行了這種對市場經濟固屬必須的從“同志關系”向“勞資關系”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一定能扭虧為盈,也令人懷疑!
第四,社會階層之間的不平等關系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存在于中國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表現于下述兩重關系中:其一,是城鄉關系,亦即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其二,是官民關系。
筆者在《中國與蘇俄改革的比較研究》中曾經指出,與前蘇聯那種單一的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復合而成的。在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的框架內,中國的農民一方面承擔著為國家工業化積累資金和為城市提供廉價商品糧的責任,另一方面,卻不僅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各種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遭受著多重歧視。農民的這種“賤民”狀況,自改革開放以來誠然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不公正的差別依然是嚴重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為了“穩定”,政府一直采取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農村改革的收益,有相當大一部分被無償用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盡管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頭幾年曾一度略有縮小,但在城市改革起步以後復迅速拉大。據報道,1997年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是5160元,而農民的人均收入只有2090元。這一年,城市居民與農民的人均收入之比為2.5,實際仍然維持在改革前的水平上。11
(2)若與國營企業相比,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供應等方面,對鄉鎮企業的政策性歧視依然存在。
(3)各級政府及其官員和行政人員,對農民的非法攤派和敲詐勒索,遠比對城市居民為甚。
(4)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以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于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改革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盡管我們很難做出量化的描述,然而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風險最小;而收益最小的普通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民眾對此有義憤,首先是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存在著特權的條件下,每一個人的能力和個人努力程度,并沒有通過公平的自由競爭而得到驗證。此外,還有一個無法掩蓋和不能無視其存在的因素,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人們去追溯這種“歷史的責任”。而毫無疑問的是,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分,應當、也只能由締造并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執政黨及其官員們來承擔。這顯然是一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糊涂賬”;而且,在改革中也應當提倡和鼓勵人們,對歷史的責任問題持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之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難免遭人物議!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同于革命,它不能不盡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問題在于這種社會不公,距離多數老百姓所能容忍的界限到底有多遠?這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嚴肅面對的問題!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
“荷蘭奇跡”的啟示
那末,我們究竟應當采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日趨嚴重的社會不公和化解那些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呢?
照筆者看,擺在我們面前的大致有如下幾種可供選擇的方式。
第一,是意識形態說教和政治運動的方式。改革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在時代曾屢試不爽的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已經不那麼靈通,至少是不夠用了。
第二,是把經濟改革局限在舊體制的圍內,甚至“走回頭路”,即“革改革的命”的方式。,某些“老左派”們所主張的這種方式,在已經走上市場經濟的不歸路的中國,顯然已無異于癡人說夢,客觀上不可能,對多數人也幾乎沒有任何吸引力。
第叁,所謂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按:當前中國的“新保守主義”是一種流派紛呈的思潮,這僅指其中的一部分人)的方式。主張這兩種方式的,除了某些體制內的改革派人士而外,還有知識界的某些頭面人物。
由于反駁這兩種主張的論作幾乎已可以說是汗牛充棟,筆者無意再對它們作詳細的評論。這只想指出兩點:其一,八九年那場風波表明,將社會不公的問題留待日後解決,對于中國大陸來說,恐怕是“一萬年太久”!其二,最近印尼等南亞國家發生的政局動蕩,至少已經對這兩種主張提出了無可回避的“挑戰”,因為誰都無法否認,最近這些國家發生的極具破壞性的政局動蕩,與這些國家長期存在的嚴重社會不公有直接的關系。
除此而外,當然也還有一些很激進的主張,我們這里不去說它。筆者想要推薦的,是一種屬于社會民主主義疇的方式,亦即
第四,政府干預下的社會契約方式。
簡單地說,這種方式就是主張,在政府的主導和參與下,通過制度化的社會協商對話,來規和調節各階層、各群體之間在改革中的利益關系變化,以保證改革相對公正地進行。
如前所述,戰後西歐和北歐在適度國有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是社會人經過長期努力而達到的偉大成就之一。這種成就為廣大勞工階層的擇業自由創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質前提,從而也為在勞資關系方面實現相對的“社會公正”,提拱了一種制度性的保證。但也許是因為“物極必反”,社會人們戰後在歐洲推行的“福利社會主義”,也曾遭遇到自己發展進程中的“瓶頸”: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會主義”因其固有弊端逐漸暴露,已經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右翼保守主義于是趁勢而重新崛起。從“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執政的英國開始,私有化的浪潮一時幾乎蔓延西歐所有的國家。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原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縮減。這些改革雖然為顧主們所歡迎,卻不免遭到廣大勞工階層的抵抗。如果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從那時起一直到現在,西歐國家普遍面臨的一個社會難題是:政府究竟應當如何處理顧主要求降低勞力成本與雇員要求擴大就業和提高工資福利之間的矛盾,才不失為“社會公正”,因而也才能為勞資雙方都心悅誠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譽西歐、并被視為當前西方世紀頗為時髦的“第叁條道路”之開端的“泡勒德爾模式”(POLDERMODEL)12,正是適應這種情勢的客觀要求,于一九八二年在由基督教和工黨聯合執政的荷蘭應運而生的!
所謂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由政府、顧主和工會叁方,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旨在刺激投資、增加就業和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中長期政策性協議;此後每一個會計年度,叁方都遵照此一協議再度進行磋商,就本年度工資增長的水平和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具體協議;爾後由政府宣布實施。13最近十六年來,荷蘭遵照這一協議,其名義平均工資雖然略低于德國(實際工資大體相同),但荷蘭的經濟不僅一直以不低于3%的速度持續增長,而且在解決就業問題方面,也取得了令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難望其項背的成就。近年來,德國的失業人口已突破四百萬,為本世紀二、叁十年代那場大蕭條以來所僅見;法國的失業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但據歐盟統計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數字,目前荷蘭的失業率是3.9%,僅略高于盧森堡堡4所謂荷蘭奇跡,就表現于這種鮮明的反差中;而追溯“荷蘭奇跡”的秘密,人們則幾乎是眾口一詞,將之歸功于荷蘭所創造的以節制工資增長和協調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為其基本內容的“泡勒德爾模式”!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布萊爾剛一登上英國首相的寶座和施萊德剛一在大選中擊敗柯爾,便屢次聲稱要向荷蘭學習,將“泡勒德爾模式”創造性地引入本國的原因。
毫無疑問,就具體內容而言,泡勒德爾模式與荷蘭的具體國情密切地聯系在一起,因而對其他國家未必完全適用。15但是也應看到,這種在荷蘭實際已經制度化了的社會協商對話方式,一方面以政府干預和工會的參與,彌補了法律和市場對于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主導,協商對話一直以“雙贏”(WINWIN)為其出發點和歸宿,因而它也不致傷害、至少不致嚴重地傷害顧主的自由。這樣,它便為人們提示了一種解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的新方式,即一種符合當代政治新思維、因而亦可借以達致相對社會公正的方式。泡勒德爾模式的普遍意義就在這。
參照荷蘭的經驗,筆者以為,對于中國來說,重要的問題也許并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夠為全社會確立起一種共同的、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于能否找到一種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一致的相關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所謂社會公正應當在相關利益群體的共同參與下,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來達成。這種社會公正自然是相對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一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義
由于中國與荷蘭的國情不同,前者要“移植”後者所使用的方式,當然不能不進行若干相應的改革。筆者以為,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幾項:
一、在黨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上,執政黨應當進一步清理以至放棄與原先那種全能主義體制相對應的意識形態觀念和原則;政府則須進行以建立“小政府”為目標的改革,進一步退出企業和“社會”。所謂退出企業,就是政府完全放棄對企業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把這些權力統統交給企業自己去掌握。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分開”。所謂退出社會,則是指政府逐步放棄對所謂人民團體如工、農、學、商等群眾組織的壟斷。
二、進行社會改革,即在承認中國社會已經分化為不同的階層和利益群體的前提下,逐步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社會權利,允許各階層、各群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由結社。當然,“自由結社”可以首先從非政治性的社團(如工會)開始,待條件成熟、取得經驗後,再逐步向更廣闊的圍和更深層次上擴展。倘若擔心這樣的漸進式改革仍然風險“太大”,那末,至少也應當進行以自由選舉為基本內容的工會改革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改革。
筆者認為,這里所謂社會改革,其實質就是要逐步從根本上改變與原先那種全能主義體制相配套的“國家組合主義”(StateCorperatism),亦即由國家壟斷“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的社會整合模式。但筆者同時認為,中國的社會改革也不宜照搬美國的“壓力團體”或波蘭的團結工會;比較適合中國國情、對中國可能更具有借鑒、參考意義,或至少可作為一種過渡方式的,可能是西歐的“社會組合主義”(SocialCorperatism)模式。
叁、建立旨在協調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對政府及各階層、各利益群體均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使政府與民間社會在面對各類帶普遍性和可能影響全局的社會沖突時,彼此真正成為協調利益沖突、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合作夥伴。為此,政府應當放棄所謂全心全意依靠某一個或某一些階級之類的政治口號,在功能定位上將自己確立為“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很明顯,以上這些改革實質上是屬于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改革的疇,但在中國的具體環境中,也都具有比較鮮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從後一種意義上看,則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那樣,為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開辟出又一個新的突破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這樣的制度,將把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自然地結合起來,既有利于實現和維護改革的相對公正性,同時也有利于突破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僵持局面,因而無疑也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平穩轉型,可以說是一舉數得的好事!聯想到中共“十叁大”已經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設想,那些設想雖然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與我們現在所說有不小的距離,但兩者畢竟有相通之處。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已于不久前簽署了有關人權的兩個國際公約。無論如何,這都將促使中國政府在兌現憲法關於結社自由方面有所作為。何況,嚴重的社會不公業已成為當前中國迫在眉睫、不得不解決的問題;事件也再度顯示出調整國家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這種情勢下,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而進行上述改革,應當說不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時機選擇上也是適宜的。
注釋:
1.參閱蘇文:《傳統、改革與革命:1917年俄國革命再認識》,載《二十一世紀》1997年10月號。
2.參閱拙作:《葉利欽改革的命運與俄國的政治前途》,載《信報月刊》1998年11月號。
3.參閱下斗米伸夫《俄國的兩次革命:1917與1991》,載《二十一世紀》1997年10月號,第3第35頁。
4、5、6.盧梭:《社約論》,商務印書館,臺北,1989年,第49頁。
7.何清漣:《中國的陷阱》,明鏡出版社,1997年,第73頁。
8.參閱田國強:《轉型經濟產權所有制理論》,《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
9.俞燕敏:《新聞媒體在中國後鄧時期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當代中國研究》1998年第2期。
10.見《強迫職工買本廠股票部分國企領導遭批判》,載《明報》1997年12月16日。
11.參閱陸學藝:《我國農村當前面臨的幾個問題》,《改革》1989年第2期期
12.這個模式的主要設計者是荷蘭現任首相科克。因此,在為慶祝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立五十周年而舉行的其成員國首腦會議期間,克林頓在談到“第叁條道路”時曾對科克首相說,這本來是你們荷蘭的創造,“可惜你們給它起的名字不夠好”!“泡勒德爾”在荷蘭語中指由圍海工程而建造的“陸地”,為了保證這些人造陸地不致被水淹沒,須不停地監控和調節其水位;所謂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取其“調節、控制”之意。
13.DeBeer:HetWonderlijkePoldermodel.SocialismeenDemocratie.Vol.54(1997),No.9,P.375——382.
14.EUWerkloosheidStabielOp10Pct.NRCHANDELSBLADSep.10,1998
15.美國駐荷蘭大使辛西亞.斯奈德即認為,泡勒德爾模式對美國無效。
見''''InVSZouPoldermodelNooitWerken'''',DEVOLKSKRANT,Nov.5,1998
(公務員之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