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業組織的性質

時間:2022-11-15 03: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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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業組織的性質

一、行政主體理論

1.行政主體的內涵

對于行政主體的含義,大多數學者們在表述上有些許區別,但實質觀點是基本一致的。有學者認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組織。[1]隨著行政這一概念的內涵的發展,公共行政含義和范圍的擴張,開始有觀點認為,行政主體所行使的,應不僅僅是國家行政職權,還應包括一切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因而,行政主體也就定義為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并能夠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筆者較為贊同該種觀點。社會行政也應是行政的一部分,這是不可忽略的,因而同樣是行使公共權力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社會公共行政行為自然也應納入行政行為的范疇中,界定行政主體的標準之一—“承擔行政職權,實施行政活動”就應該是廣義上的,而非僅指國家行政活動。如果囿于狹義的解釋,將社會行政活動排除在外,則未免失之偏頗。

2.行政主體的特征

法律上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并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第二,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是判定一個行政機關是否行政主體的標準。第三,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后果的組織。一個組織是否是某項活動中的行政主體,重要的標準是看其是否承擔行政活動所產生的責任,如果僅僅實施行政活動,但并不負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那么,這個組織就不是行政主體。

3.行政主體的范圍

行政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并且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組織。行政主體主要是由行政機關擔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機關。

二、對行業組織相關問題的理論分析

(一)行業組織的概念和范圍

一般認為,行業組織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在自愿基礎上組成的一種民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種類比較多,主要包括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企業聯合,經濟組合等許多形式。[2]主要是指經濟領域的行業協會和職業協會。

(二)行業組織產生的歷史背景

自20世紀70年代始,各國政府必須處理的公共事務進一步增多,但可用的經濟資源卻日益緊縮;此外,公共事務的日趨多樣化與復雜化也往往使傳統的政府架構、運作流程及行政人員顯得捉襟見肘,無法招架。“政府失靈”迫使人們開始了反思,“改革政府,提高效能”被提上日程。于是各國政府紛紛開始放松管制,將一些權力交還給社會,因而出現了公共管理的社會化。對本行業的事務進行自律性管理的行業協會,也就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了。

(三)行業組織在公共事業管理中的作用

行業組織作為社會中介行政組織的一個代表,在政府和公民之間充當著“杠桿”和“橋梁”:在二者總體利益一致但無可避免地存在沖突和對立的條件下,行業組織作為具有行政性質的社團,發揮著平衡和中介的作用。首先,行業組織具有平衡作用。這種作用是通過對雙方的代表作用實現的。一方面,行業組織代表或協助政府,推行和實施對公民的公共管理,維持社會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他代表社會成員參與監督政府活動,保障公民權利。

(四)行業組織的權力來源

行業組織要對公共事務進行行政性的管理,必有其合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權力來源。從我國的現行立法看,其權力主要來自于法律法規的確認、授予。

三、行業組織的性質

(一)各國的通行理論和實踐

大陸法系有著發達的行政主體理論體系,其產生的前提的基礎即在于行政分權制度。行業組織被作為公法人的一種而納入行政主體范圍的。行業組織包含于廣義的公法人概念之中。

(二)行業組織的雙重身份

行業組織產生的歷史背景、在社會上的獨特地位和它在公共事業管理上的平衡中介作用,導致了它在行政法上的雙重身份:1.在行業組織行使公共管理權力,對社會進行公共管理時,是行政主體。其原因在于:第一,行業組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第二,行業組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后果的組織。第三,此類組織的活動受政府監督的程度較高,而一般的社團,政府更多的是將其活動歸于其自身的管理協調,社團本身的行為也更多地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這些特征,使行業組織明顯區別于其他的純私法人性質的社會團體,而具有了行政主體的特性和法律要件。因而我們可以認為,在行業組織履行社會管理型的職責,行使法律賦予它的行政權時,它完全應該作為行政主體而以行政法對其組織、活動進行調整。2.在行業組織作為本行業的代表,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監督并同時也對政府進行監督制約時,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業組織對其成員進行指導、服務時,雙方是一種類于委托的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這時的行業組織就同于一般的私法人,是民法意義上的普通社會團體。

本文作者:曾威工作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