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批判論文

時間:2022-08-27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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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批判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比較,以及對兩種土地權屬的轉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認為:按照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國家與農村集體的所有權是不平等的,由此導致農民的利益被嚴重侵犯;文章還附帶提到房屋所有權的私有制與其上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制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土地管理的宗旨應主要體現在對土地資源的珍惜與合理利用上,而不體現在土地權屬的歸屬與變更上。作者認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國家建設總體規劃,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城市建設的一部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有償出讓。農村集體組織相互之間以及與國家之間的土地應當可以相互流通。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并不影響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管理,在法律上禁止自然人擁有土地是站不住腳的。

關鍵詞:土地權屬、土地征用、土地利用

概述本文所指現行土地制度,是指我國現行的涉及土地權屬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權屬流通的法律制度,還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這里所說土地權屬不僅指土地的所有權制度,還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制度;相應地,土地權屬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國家還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本文將分別從上述角度評判我國現行土地制度。

土地權屬制度土地權屬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1、土地所有權制度就現行的法律規定而言,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更清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顯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使用權制度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于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于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也有類似規定。

3、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問題公有制與私有制優劣的比較,是個非常大的課題,本文力不能及。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國有企業中,越來越多的國有股已經或正在從這些企業中退出。原因何在?作者認為,是因為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財產不僅不能很好地保值增值,反而以很快的速度流失。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又在于,財富的支配者與所有者身份的不一致。私營企業老板以個人的財產投資,如果不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經營,虧損的只能是他自己,他只能以自己的財富對別人承擔民事責任,而公有制的企業則另當別論。一個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老板,無需為企業的虧損或破產承擔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責任。這是在同等條件下公有制企業無法與私營企業競爭的原因所在。

土地的公有制同樣存在類似問題。集體土地被征用變為國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將其使用權出讓,接下來就是該幅土地的荒蕪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污染),這是因為沒有具體的使用人,導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機關但實際上不存在)。“土地不屬于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說,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有權利珍惜它的人沒有能力。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國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嗎?我們相信每個人會更珍惜自己的東西,絕大多數人會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國家做不到這一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么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說明,國家獨占了所有土地,卻沒有能力來兼顧、來管理。”①“現實中,由于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動獲得了干預農業生產的特權,表現為政府強行命令農民栽種某種農作物。這樣,農民就喪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當權利。這種現象的存在恰恰說明農民沒有所有權。”“所以現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沒有效率,反而對農民造成傷害。這樣的例子太多了。”②土地公有制的立法初衷是什么呢?是基于國家的基本制度即公有制。理查德。派普斯在《財產論》③一書中,對地權與政體的關系有很精彩的論述:“不同政體對財產權,尤其是地權的態度,是截然不同的。在以高度中央集權和專制黷武著稱的斯巴達,不僅土地鍋碗均姓公,連婦女和孩子也姓公。民眾無權擁有土地,只能從國家那里承包土地。”(第122-123頁)。而相比之下,作為民主、共和、法治與公民權利發源地的雅典,則擁有高度成熟完備的私有財產制度。“(第5頁)”雅典的顯著特征是財產權與政治權利以及公民自由之間密切相關。正是在這里最早出現了獨立的、擁有土地的農民。公民資格和土地所有者的資格都使得人們有能力抵抗強權的干涉,并在擁有財產的公民間建立自己鐘意的政府。“(第119頁)。”正是那種不對外承擔任何責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權的出現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個民主政體。“(第121頁)

在一個主權國家中,無論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或者歸個人,它都不可能被權利人置于這個國家的主權管轄之外。說到底,這些土地最終的所有權都歸國家,作為具體所有人的集體或個人只不過是這個國家土地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罷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實質上并不影響政府對土地使用的管理,只要這塊土地在一個國家的主權管轄區之內。那么,自然人土地所有權被禁止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4、土地的公有與地上建筑的私有問題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與此同時,國家法律又承認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這些私有的建筑不可能成為空中樓閣,它必須建立在現實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說,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擁有的只能是該處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與其上的房屋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而房屋和土地卻可以分別為不同的主體所擁有。這樣,必然帶來難以調和的矛盾。

①、日益顯現的舊城區拆遷矛盾在城市舊城區中,目前有大量的私有房屋,有的已有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歷史。這些房屋以及所占有的土地以前都是屬于私有的,只是在國家規定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之后,私有房屋所占土地的所有權才變成了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既沒有約定使用費標準也沒有約定使用期限,從現實情況看實際上是無償且無期限的。正是因為這種使用權的無期限和無償性,導致房屋的主人在國家出讓該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時沒有任何發言權。事實上,國家在出讓該土地使用權時根本沒有征求現有使用權人的同意。而取得該塊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商則立即擁有了將他人房屋拆除的權利!因為房地產開發商“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而政府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又有利益回報,從而使政府在房屋拆遷時總是以法律的名義站在開發商一邊,導致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的權利受到嚴重侵犯。

去年9月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座談會透露,建設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來信共4820件次,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70%、83.7%(9月4日《南方周末》)。拆遷引發的不公正和不穩定,尤其是強行拆遷,已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中國青年報2003年9月17日劉效仁《警惕拆遷中的非法公權》)。因為拆遷,南京的翁彪以自焚來表達自己的絕望;《中國經濟時報》9月24日曾獨家報道《北京一居民深夜遭綁房屋被夷為平地》。因拆遷引起的政府與市民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對抗性越來越強,有人稱之為“拆遷之痛”。那么,這個痛,究竟痛在哪里?我們是否在法律規定的非理性上找過原因?

房屋與其所占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說能夠分割的話,那只能是將房屋拆除,但拆除后的房屋將不會再有任何使用價值,除非你將自己的房子裝上輪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是我從國家那里買來的,你要用房子,我要用土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誰該讓位給誰?

②、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規定居住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長是七十年。也就是說,居民所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權總有一天要期滿。如果是單獨建設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請繼續使用房屋所在國有土地時,國家可以采取強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區居住樓群中的單元房,這塊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有人申請而有人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情況下,我們對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辦?能拆除嗎?不能。能沒收嗎?恐怕也不能。

5、國有土地的公民有償使用問題國有土地的公民有償使用,基于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法律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均有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法律制度,有助于使用人珍惜土地,可以避免土地資源浪費。應該說是一項很好的法律制度,但作者認為這種規定只應適用于法人或具有經營目的的個人。對于僅僅用于滿足公民居住的公民也采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則顯得非常荒唐。我們可以設想:一個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居住,還要向國家交納自身居住用地的使用費。這個中國公民還是不是中國人?他還是不是這個國家的主人?如同在自己家里吃飯交飯錢、居住交店錢一樣,于法于理均講不通。

土地權屬流通制度土地權屬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法律制度。因為我國土地所有權形式采取的是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也只能發生在這兩個權利主體之間;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則可發生于各種主體之間,包括國家、法人單位和作為自然人的個人。

1、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制度《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該條還規定了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

這是我國關于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強制性和單向性,即只能由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過來。與此同時,因為法律直接規定了國家對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土地的集體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國家征用時與國家討價還價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2、土地征用制度的濫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均規定了國家對農業集體土地的征用制度。何為土地征用?“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注:這方面的見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頁;張曼隆:《土地法》,臺1996年版,第494頁。)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征收。”④“現行法所規定的土地”征用“確實引起了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即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即規定了”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亦明確了”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五條。)這樣,現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觀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⑤因此,目前我國土地流通制度中的“征用”與“征收”是一回事兒,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征用是有前提的,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用地,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而國有的土地是十分有限的。當國有的土地滿足不了人們建設的需要時怎么辦?只能從農業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中征用。因此,從現實角度看,單位和個人的建設已經被視做公共利益。我們今天的城市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劇膨脹,而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則越來越少,進而徹底喪失自己所有的土地,從而在中國產生了新的階層,即“失地農民”。

土地征用的前提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事實上不是,它已經被地方政府用于聚斂財富的手段。在這一過程中,某些地方官員也成為政府腐敗的犧牲品,淪為階下囚。

中央電視臺2003年2月24日在《新聞聯播》中所播發的這條消息:《亂批地損失每年逾百億》:“全國土地市場情況不容樂觀。據業內專家估計,80年代末以來,土地出讓、轉讓所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最保守的估計每年也達100億元以上。”國土資源部初步統計,僅2002年,全國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達71萬件,涉及土地面積12.2萬公頃。對土地違法責任人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的3433人,刑事處罰的363人。⑥3、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移制度農民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和農業生產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基于農民的申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甚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業集體組織都不具有這樣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民生產用地的使用權,基于農民與本集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農民的承包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通過轉包而依法轉移的,而宅基地是不允許轉移的。

那么,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和法人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是如何取得的呢?這要由使用者的身份而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國家可以采取劃撥形式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的一切用地,都必須有償取得。而取得的方式依使用人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在一級市場上,其取得方式依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在二級市場上,有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人或個人,則可與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有意轉讓該項權利者直接協商取得,有償或無償均可。但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將是該幅土地出讓時國有土地出讓方與受上方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原使用者已經使用期限所剩余的期限。但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直接轉讓的,應當補足該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出讓金。

4、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欠缺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已經知道,國家在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向該土地的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或者說補償是有標準的,而標準是死的、是有上限的。也就是說,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被國家征用時,村集體是沒有任何選擇余地的!無論是被轉讓者還是被轉讓土地的價錢。但是,當這塊被征用的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時候,這塊土地的價值(這里僅指一定期限使用權價值)就沒有標準了,是沒有上限的。國家可采取拍賣的方式出讓給任何人,只要受讓人愿意出最高的價錢。并且,就相應范圍的土地而言,農民轉移給國家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喪失的是永久的權利,國家出讓的僅只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永久權利并不喪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這一規定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農業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是一種不完整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受到的限制包括:它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賣給另一個農業集體組織,那怕另一農業集體組織愿意出比國家征用土地更高的價錢;其次,它不能購買其它農業集體組織的土地,更不能購買已經變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無論它多么有錢!這些還都是在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至于農業集體組織要將自己的土地賣給有錢的個人,那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兒。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不包括處分權的。因此,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是不能稱其為所有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好,或者其它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法律也好。所規定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是一種臨時土地占有、使用和受益權,并不包括處分權。如果我們一定要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稱為所有權的說,那它與國家的所有權是不平等的。

“所有權作為一種最全面的私法上的權利,無論權利的客體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權利的內容都應保持一致。在土地所有權與國家管理權分離的前提下,可以使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保持統一,并使土地上其他權利人對于土地所有人承擔的義務一致。”⑦5、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欠缺導致農民權利被嚴重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未規定何為公共利益。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是否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可以被視為公共利益?如果不是,城市不斷增加的國有土地從何而來?因何而來?

我們已經知道,農民所有的土地在被征用時,價錢是很便宜的。但當其搖身一變為國有土地的時候,其價錢就數倍乃至數十倍地往上翻,而且還只是有期限的使用權。因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今天的城市會發展這么快!如今的失地農民會越來越多,而且農民們也越來越窮!因為他們原有的賴以生存的土地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并且以法律的名義被掠奪,而這種掠奪卻實實在在地是國家或政府行為。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前者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詳見該法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六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2、土地管理與土地權屬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歸根到底還是對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圖使土地的利用更節約、更合理、更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等。“能否促進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說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標準。”⑧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決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與土地的所有制性質沒有任何關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積不會因為它的所有人改變而增大,也不會因為它的所有人改變而更有利用價值。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否定農村集體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權,也沒有理由不承認城市法人單位享有土地所有權,只要他們或在他們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權的人,在這些土地上蓋的房子、種植的樹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正如我們在城市規劃時根本無需考慮今后在規劃區蓋房子的是誰一樣。

土地是一種不可移動的資源,我們通常稱其為不動產,具有生產資料的性質,因此其價值不言而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有權應當是平等的,其轉移也只能依所有權人的意志而定。我國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標的物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轉讓時有一方帶有強迫性,將成為該標的物轉讓行為無效的理由。既然國家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可以成為土地的所有人,就應當賦予農村集體與國家平等的土地所有權,允許農村集體與國家討價還價,不僅如此,農村集體也可以購買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它農村所有的土地。

國家對土地管理的法律應當屬于行政法,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讓不應由行政法來過分干預。與其它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一樣,土地權屬的流通也應受民事商事法律的調整,但國家可作適應限制:比如不能將土地賣給外國政府或外國的組織、土地權屬的變更應通過登記等。

作者認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雖然國家對其有補償并對農民有安置。然而,當他們花完國家補償的錢以后怎么辦?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業的人怎么辦?他們的土地為什么不能享有城市“戶口”?為什么他們就不可以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城市作為投資?

土地作為一種不動產資源,無論其歸誰所有或使用,權利人都無法將其轉移。因此,土地管理的宗旨應主要體現在對土地資源的珍惜與合理利用上,而不體現在土地權屬的歸屬與變更上。作者認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國家建設總體規劃,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城市建設的一部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有償出讓。農村集體組織與國家之間的土地應當可以相互流通,農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土地也可以相互流通。基于此,城市的法人單位以及個人也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而不僅僅是使用權。

結論通過對現行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比較,以及對兩種土地權屬的轉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作者認為,按照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國家與農村集體的所有權是不平等的,由此導致農民的利益被嚴重侵犯。除此之外,房屋所有權的私有化與其上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化將會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土地管理的宗旨應主要體現在對土地資源的珍惜與合理利用,而不體現在土地權屬的歸屬與變更上,無論土地所有權“姓”公還是“姓”私,都不大可能妨礙國家對土地資源利用的管制。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國家建設總體規劃,立足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城市建設的一部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有償出讓,農村集體組織相互之間以及與國家之間的土地應當可以相互流通。進一步,我們還可以允許自然人成為土地的所有權人。

①劉軍寧:《土地財產權與村鎮共和》,載《民主中國》2003年6月號

②劉軍寧:《土地財產權與村鎮共和》,載《民主中國》2003年6月號

③蔣琳琦譯,張軍校,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

④龍翼飛、楊一介《土地征收論》,載《法學家》2000年6期

⑤龍翼飛、楊一介《土地征收論》,載《法學家》2000年6期

⑥魏雅華:《中國需要一部新〈憲法〉——1982年版的〈憲法〉與中國土地問題的徹骨之痛》,載《中國律師》2003年9期

⑦許明月:《市場經濟下我國土地權利的獨立性研究》,載《現代法學》1999年1期

⑧許明月:《市場經濟下我國土地權利的獨立性研究》,載《現代法學》1999年1期現行土地制度批判。doc第11頁共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