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工會職能論文

時間:2022-01-09 0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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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工會職能論文

一、國有企業工會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企業工會受到傳統定位的束縛,對工會基本職責缺乏必要的認識。改革開放前,企業主要是國有性質的,企業工會作為企業的政治工作部門,服從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所有制性質發生很大變化,而工會改革卻遠遠滯后于形勢的變化。二是企業股東和經營者對工會履行職責有抵觸情緒,認為工會主要是搞職工福利的,擔心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會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成為企業的對立面。三是工會工作人員普遍缺乏依法維護職工權益的專業水平和能力,許多工會工作人員由于工會工作難以受到肯定、地位低甚至擔心自己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保障而不安心于本職工作。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將以混合所有制為主,這意味著當前國有企業的工會工作機制也面臨改革。作為職工群眾組織,企業工會作用發揮的好不好直接影響社會中絕大部分職工的合法權益。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深入和職工主體隊伍的知識結構的提升,職工群眾的民主與法治觀念也逐漸增強,維權意識大為提高。如果企業工會不能依法維護好職工權益,無序的維權行為將大為增加,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也會損害勞資雙方乃至社會的整體利益。《決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我國工會堅持黨的領導,具有中國特色,是國家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要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就必須全面深化工會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制度。

二、國有企業工會改革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改革原則。《工會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因此,深化企業工會改革必須堅持依法改革的原則。這里主要包含兩個方面:首先,改革那些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未依法做到的部分。比如,工會應當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工會的基本職責。其次,對那些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法律原則和我國國情的方面進行探索。

(二)堅持黨的領導原則。深化企業工會改革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我國企業工會與其他國家企業工會的本質區別。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堅持黨的領導,是指工會工作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是指企業黨組織對工會工作的具體領導甚至包辦代替。

(三)堅持圍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原則。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主要途徑。《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因此,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不能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應通過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企業經濟效率的提高。

(四)堅持維護總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工會法》第五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工會在維護企業職工合法利益的時候,應當具有大局意識,不能損害社會總體利益。

(五)堅持走群眾路線,大膽探索的原則。《決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體,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作用,齊心協力推進改革。鼓勵地方基層和群眾大膽探索”。改革就是走前人沒有走過的路,需要大膽探索。探索需要以調查研究為基礎,理論聯系實際,理論指導實踐。

三、國有企業工會深化改革的途徑

(一)中華全國總工會要推動《工會法》的修改,為工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依據。根據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全總應盡快提出《工會法》的修改建議,完善《工會法》。一是統一規定各類所有制企業(用人單位)工會的基本職責和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規定。現行《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該條第二款規定,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而該法第三十七條又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顯然,現行《工會法》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工會職權有不同規定,而且缺乏可操作性,難以適應企業所有制改革的現實,需要及時進行修改。要通過修改《工會法》,統一規定各類所有制企業工會的基本職責和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規定,各類所有制單位統一稱為用人單位,使《工會法》相關規定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應內容相協調,為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工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此外,必須進一步明確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和企業工會的關系。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傳統意義的企業上級工會將發生變化,需要把握企業工會面臨的新情況、新形勢,明確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產業工會委員會和企業工會的關系。(二)各級工會要推動《工會法》的學習宣傳,提高勞資雙方對工會職責的正確認識。一是各級工會工作人員尤其是工會主席首先要學好《工會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法履行職責打好基礎。二是各級工會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工會法》。通過《工會法》的宣傳教育,使企業主和經營者正確認識依法維護職工權益與企業發展的正相關關系,消除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會成為企業對立面的擔心,自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使勞資雙方合法權益都得到維護,做到勞資雙方和國家共贏。(三)企業工會要依法落實《工會法》,將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擺在所有工會工作的首位。《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第五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工會應當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四)國家機關要有法治思維,支持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權益。《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處理。因此,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權益的堅強后盾,在工會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處理時,依法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五)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權益提供組織保障。一是依法建立工會干部職業保障制度,要對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干部加以保護,企業對依法維護職工權益的工會干部不得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各級總工會要依法維護企業工會干部的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工會干部的培訓制度,規定各級總工會應當定期對企業工會干部進行培訓,以確保企業工會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提高其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職工合法權益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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