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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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際刑法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國際刑法,原本是國際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70年代,隨著國際刑法規范的增多,一些學者遂把它分離出來,稱之為國際刑法。國際刑法的誕生,距今只有一個世紀的歷史,自20世紀中葉以后才初具規模。因此,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獨立的法律科學,其地位尚有爭議。但是,1986年,國際刑事科學高級研究院在意大利錫拉丘薩市舉行的國際刑法學教學討論會上,雖然有部分學者對國際刑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仍持異議,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刑法學已經具備了其作為獨立學科的一切條件。(1)
1998年7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這是國際刑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國際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形成,并且,隨著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國際刑法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入。
一、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狀況(一)國際刑法學的研究我國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和研究,大致上是從80年代開始的,或者可以說,是隨著美國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1980年出版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一書介紹到中國而開始的。(2)因此,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的理論和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奧尼著作的影響。
最早的比較完整地介紹國際刑法的著作當屬劉亞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一書。該書詳細地介紹了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學說、國際刑法學界的爭論問題、國際刑法的溯源及其20種國際犯罪,還介紹了國際刑事訴訟的方式,最后,還全文附錄了由巴西奧尼起草的《國際刑法典草案》。(3)1992年6月,劉亞平在前書的基礎上,又出版了《國際刑法學》一書,該書比較完整地勾畫了我國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提出了一系列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看待國際刑法和國際犯罪問題的新觀點,闡述了我國參與國際刑法活動的歷史和原則立場,預測了國際刑法發展的方向。該書被曹子丹教授稱為“填補了我國法學的一項學科空白”。(4)
1992年3月,四川大學黃肇炯教授出版了《國際刑法概論》一書。該書將一部國際刑法分為三編:第一編,國際刑法導論;第二編,國際刑法的實體法規范;第三編,國際刑法的程序法規范。該書篇章結構簡潔、獨特,內容豐富。書中還專章闡述了“國際刑法與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5)
1993年1月,張智輝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一書。該書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對相關的國際公約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書中還設立專章介紹中國與國際刑法的內容。(6)1999年1月,張智輝又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的增補本。該書在介紹國際刑法規范的基礎上系統地論述了國際刑法的基本理論,對各類國際犯罪作了全面的闡述,對中國參與國際刑事立法以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建議。(7)
國際刑法協調論文
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國際犯罪嚴重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發展,因而加強對國際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已成為國際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項嚴肅的課題。應該說,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已經為嚴密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網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當今世界各國在文化傳統、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國際社會在懲治國際犯罪方面,很難達成協調一致的全球一體化的刑事法律規范,即使是已經達成的國際公約,如果沒有國內法的支持和呼應,其效力往往也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得到執行。為了滿足打擊國際犯罪的現實需要,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懲治國際犯罪的國內立法舉措,為懲治其境內的國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在懲治和防范國際犯罪方面一向重視和努力。建國后不久,中國就明確承認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關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決議,并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此后,中國又陸續加入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一系列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國際條約。為了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進一步嚴密打擊國際犯罪的刑事法網,1997年較為全面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許多方面均較過去更加明確地規定了懲治國際犯罪的諸多刑事法律規范。例如:我國刑法關于罪刑法定原則、普遍管轄原則、戰爭犯罪、犯罪、環境犯罪、恐怖犯罪等的規定,就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國際刑法規范的內容。但也毋庸諱言的是,中國關于國際犯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不少缺陷,因而未能充分發揮其懲治與防范國際犯罪的效能。本文擬對中國現行刑法典在體現國際刑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協調與銜接的措施進行研究。
一、中國現行刑法典在體現國際刑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中國刑法在與國際刑法的協調與銜接方面還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規范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對于中國加入的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是直接適用,還是通過轉化的方式將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轉化為國內法再適用?當中國刑法與中國所加入的國際刑法規范相矛盾時,是優先適用國內法還是優先適用國際刑法規范?“政治犯”的范圍包括哪些?這些問題在中國刑法中尚未予以明確。同時,中國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也還與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相差較大。
第二,中國刑法典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應當在中國刑法典分則中規定相應的國際罪行。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典分則規定的國際犯罪屈指可數。而對于尚未明文規定的國際犯罪,根據刑法典第3條確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就不得定罪處刑,因而中國刑法典第9條規定的“適用本法”就等于紙上談兵,既不能承擔有關條約義務,也不能真正行使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第三,中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規定了侵略罪、反和平罪、滅種罪、反人道罪、種族歧視罪、海盜罪、扣留人質罪等國際犯罪,但中國刑法對于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上述犯罪行為,沒有專門加以規定,雖然可以將上述有些行為視為殺人、放火、決水、販毒、爆炸、傷害、搶劫、劫機、綁架等犯罪適用中國刑法進行追究,但上述國際罪行的內涵遠非是這些國內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蓋的。而且也有些行為也無法歸入這些犯罪中,因而成為“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滅絕種族罪、種族歧視罪、種族隔離罪等,因沒有專門的法條規定,而難以予以追究懲處,即使將之勉強歸入現有罪名中處罰(如將種族滅絕罪作為故意殺人罪來處罰,將奴役罪納入非法拘禁罪或者強迫職工勞動罪中處罰),亦顯然有罰不當罪之虞,與這些犯罪之嚴重危害性遠不相稱。
國際刑法發展論文
國際刑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過去的十年里,它是國際法所有領域里發展最快的一門學科。
國際刑法是一門邊緣學科。它在國際法方面,含有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國際法下的國際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等等;在刑法方面,它除了刑法上的實體法和訴訟法以外,還有比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比較,以及各國的司法制度的比較,等等。此外,國際刑法在其實踐的過程中還時時刻刻涉及到國際關系中最重要、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即國家主權問題。比如:國際刑庭為了索取證據和查清案子而向有關國家或政府官員送達傳票或命令;國際刑庭要求有關國家提供線索合作,以鎖定和抓獲被法庭起訴的嫌疑犯,并在將其抓獲了以后押送到法庭;為了審理案子的需要,國際刑庭必然要求將出庭證人所在地的國家當局同意他(她)出來、又要求法庭所在地國家同意他(她)入境;以及當被告被定有罪后,國際刑庭又需要有國家自愿同意、將其關押在該國的監獄里服刑,等等。
聯合國成立了國際刑事法庭
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第一次在聯合國的范圍內將有關國際刑法的原則和理論付諸實施。
第二年11月,又成立了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是一個有著800萬左右人口的國家,1994年4月和7月,占全國人口總數80%的胡圖族對占人口總數14%的圖西族進行了大屠殺。被屠殺的盧旺達人總共達到了80萬左右,連德國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屠殺猶太人也沒有那么快。這一事件在國際社會上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動。盧旺達政府自己要求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以通過懲治罪犯來達到民族和解的目的。這樣,聯合國安理會先后成立了兩個國際刑事法庭。以后,聯合國又成立了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里昂特別刑事法庭等。去年,聯合國還就成立柬埔寨刑事法庭問題與柬埔寨政府簽定了備忘錄。
人們可能會聯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這兩個軍事法庭在性質上雖然也是國際法庭,但它們與聯合國的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有很大的不一樣。主要的區別在于它們成立的機制不同。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成立的,審判的對象是二次大戰中的德國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者叫戰爭罪犯。起訴檢察官在起訴狀中都采用“代表某國政府對某某的起訴”的措辭,因此在學術界和國際法上時常被稱為“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不是這樣。它們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的,不是一個戰勝國的法庭。所以,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代表整個國際社會的。
我國國際刑法實踐論文
國際刑法,原本是國際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70年代,隨著國際刑法規范的增多,一些學者遂把它分離出來,稱之為國際刑法。國際刑法的誕生,距今只有一個世紀的歷史,自20世紀中葉以后才初具規模。因此,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獨立的法律科學,其地位尚有爭議。但是,1986年,國際刑事科學高級研究院在意大利錫拉丘薩市舉行的國際刑法學教學討論會上,雖然有部分學者對國際刑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仍持異議,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刑法學已經具備了其作為獨立學科的一切條件。(1)
1998年7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這是國際刑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國際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形成,并且,隨著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國際刑法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入。
一、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狀況(一)國際刑法學的研究我國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和研究,大致上是從80年代開始的,或者可以說,是隨著美國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1980年出版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一書介紹到中國而開始的。(2)因此,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的理論和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奧尼著作的影響。
最早的比較完整地介紹國際刑法的著作當屬劉亞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一書。該書詳細地介紹了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學說、國際刑法學界的爭論問題、國際刑法的溯源及其20種國際犯罪,還介紹了國際刑事訴訟的方式,最后,還全文附錄了由巴西奧尼起草的《國際刑法典草案》。(3)1992年6月,劉亞平在前書的基礎上,又出版了《國際刑法學》一書,該書比較完整地勾畫了我國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提出了一系列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看待國際刑法和國際犯罪問題的新觀點,闡述了我國參與國際刑法活動的歷史和原則立場,預測了國際刑法發展的方向。該書被曹子丹教授稱為“填補了我國法學的一項學科空白”。(4)
1992年3月,四川大學黃肇炯教授出版了《國際刑法概論》一書。該書將一部國際刑法分為三編:第一編,國際刑法導論;第二編,國際刑法的實體法規范;第三編,國際刑法的程序法規范。該書篇章結構簡潔、獨特,內容豐富。書中還專章闡述了“國際刑法與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5)
1993年1月,張智輝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一書。該書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對相關的國際公約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書中還設立專章介紹中國與國際刑法的內容。(6)1999年1月,張智輝又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的增補本。該書在介紹國際刑法規范的基礎上系統地論述了國際刑法的基本理論,對各類國際犯罪作了全面的闡述,對中國參與國際刑事立法以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建議。(7)
剖析國際刑法上級領導責任制論文
關鍵詞:上級責任;指揮官責任;國際刑法;不作為
內容提要:在國際刑法規范中,上級責任是個人刑事責任原則衍生出的一項重要原則,是軍事指揮官和其他上級人員基于其下屬實施了特定國際犯罪而應承擔的一種刑事責任類型。從實踐價值來看,上級責任原則對指揮官和其他上級人員賦予特定的義務要求,從而將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者覆蓋到上級人員的不作為情形,這對于遏制國際犯罪和有效進行國際刑事審判具有重要的意義。經過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實踐,上級責任的觀念和原則逐漸形成,并充分確立在國際習慣法和主要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中。
一、上級責任原則的內涵
在國際審判活動中,上級責任(SuperiorResponsibility)大多表現為追究軍事指揮官的不作為刑事責任,故又被稱為指揮官責任(CommandResponsibility)。在國際刑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可歸責于指揮官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指揮官命令其有效控制下的部隊實施國際犯罪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命令和指揮下屬實施犯罪的上級人員應承擔直接的個人刑事責任,這已經為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律體系和國際刑法廣泛認同;第二,下級實施的違法行為并非基于指揮者的命令,由此而引起指揮官承擔的責任。這具體表現為:指揮者不阻止具體的違法行為、沒有采取措施去預防和阻止犯罪、不對非法行為進行調查、未起訴和懲治非法行為者。從本質上看,這種情形的指揮官責任屬于“指揮官不作為(command''''sfailure)”而承擔的責任類型,其歸責的基礎在于:既然軍事法建立在指揮和控制的體系結構上,處在指揮鏈上的人員就具有法律義務來監督、控制、阻止下級的不法行為,否則就構成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綜觀指揮官責任的發展歷史,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許多法庭判決和法律著作都將指揮官責任聚焦在第二種情形,即如果指揮者明知或理應知道下屬的違法行為,卻未能采取措施予以阻止,該指揮官則可能為其下屬的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由此可見,上級責任原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所謂的廣義上級責任,是涵蓋上述兩種情形的責任類型;而狹義的上級責任,則是特指第二種情形的不作為責任形式。
指揮官責任的觀念源自于國內軍事法,并逐漸演變為國際刑事責任的基礎{2}。在規范武裝沖突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中,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隱約地規定了指揮官責任,其第1條規定:交戰的一方必須具備由一個對部下行為負責的人指揮、在作戰中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等條件,才能獲得戰爭法規的保護。1949年《日內瓦公約》也要求軍隊的指揮者對其下屬的行為負責。
二、上級責任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確立
探究國際刑法涵蓋海盜罪探析論文
摘要:現代型海盜犯罪成為當今世界的嚴重威脅,本文從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海盜罪的概念及構成特征角度出發,對國際法應當擴大或縮小海盜罪構成要件內涵的各學術觀點做出回應;結合今日熱點問題——索馬里海盜事件,重申各國打擊海盜罪之義務,并分析我國派艦艇赴亞丁灣護航的合法性依據及其積極意義;基于我國迫切需要設立海盜罪以保護海洋運輸安全。文中詳述我國刑法應如何增設海盜罪,以期能提出建設性觀點。
關鍵詞:海盜罪;國際刑法;國內立法
一、國際法上海盜罪的概念及構成
(一)海盜行為的界定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公海公約》規定的海盜行為的基本內容予以保留,稍加修改。“海盜行為”就是指“在公海上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對另一船只的人員或財產或由反叛船員或其乘客對所在船只的人員或財產實施的掠奪、扣押或動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上海盜罪構成的特征分析
國際刑法新發展論文
國際刑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過去的十年里,它是國際法所有領域里發展最快的一門學科。
國際刑法是一門邊緣學科。它在國際法方面,含有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國際法下的國際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等等;在刑法方面,它除了刑法上的實體法和訴訟法以外,還有比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比較,以及各國的司法制度的比較,等等。此外,國際刑法在其實踐的過程中還時時刻刻涉及到國際關系中最重要、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即國家主權問題。比如:國際刑庭為了索取證據和查清案子而向有關國家或政府官員送達傳票或命令;國際刑庭要求有關國家提供線索合作,以鎖定和抓獲被法庭起訴的嫌疑犯,并在將其抓獲了以后押送到法庭;為了審理案子的需要,國際刑庭必然要求將出庭證人所在地的國家當局同意他(她)出來、又要求法庭所在地國家同意他(她)入境;以及當被告被定有罪后,國際刑庭又需要有國家自愿同意、將其關押在該國的監獄里服刑,等等。
聯合國成立了國際刑事法庭
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第一次在聯合國的范圍內將有關國際刑法的原則和理論付諸實施。
第二年11月,又成立了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是一個有著800萬左右人口的國家,1994年4月和7月,占全國人口總數80%的胡圖族對占人口總數14%的圖西族進行了大屠殺。被屠殺的盧旺達人總共達到了80萬左右,連德國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屠殺猶太人也沒有那么快。這一事件在國際社會上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動。盧旺達政府自己要求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以通過懲治罪犯來達到民族和解的目的。這樣,聯合國安理會先后成立了兩個國際刑事法庭。以后,聯合國又成立了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里昂特別刑事法庭等。去年,聯合國還就成立柬埔寨刑事法庭問題與柬埔寨政府簽定了備忘錄。
人們可能會聯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這兩個軍事法庭在性質上雖然也是國際法庭,但它們與聯合國的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有很大的不一樣。主要的區別在于它們成立的機制不同。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成立的,審判的對象是二次大戰中的德國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者叫戰爭罪犯。起訴檢察官在起訴狀中都采用“代表某國政府對某某的起訴”的措辭,因此在學術界和國際法上時常被稱為“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不是這樣。它們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的,不是一個戰勝國的法庭。所以,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代表整個國際社會的。
靈秀湖北與生態刑法之構建
川有峨眉山,巍峨磅礴;鄂有神農架,鐘靈毓秀。2017年湖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年會暨“靈秀湖北與生態刑法”學術研討會于8月10日———12日在湖北省神農架林區木魚鎮召開。本屆年會由湖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主辦,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和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聯合承辦。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由此,中央層面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還相繼制定了相關文件,進一步突出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地位以及落實新的“綠色化發展”的前進道路。在系列國家政策的宏觀指導下,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了32部有關環境資源的法律。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是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新《環境保護法》,不但使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而且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環境違法成本低,難以發揮阻遏破壞生態的環境犯罪的作用以及容易逃避法律制裁尤其是刑事處罰的問題。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了新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強了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在環境檢測數據上弄虛作假、無證排污行為的打擊力度。2017年1月,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法》,為進一步有效解決有案不立、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重大難題提供了合法依據。但如何加強立法與實務的對接,消解理論與實務的隔閡,夯平理論與實務的鴻溝,使理論研討適用新形勢和新要求,使兩者在防控與打擊日益凸顯的生態環境犯罪上協同并進、齊心一致,仍舊是刑事理論界與實務界探究的重點,也是本次刑法學研究會年會探討的核心。
“靈秀湖北”的誕生始于2009年湖北省旅游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旅游形象主題口號、形象標識的過程,并最終于2011年由省政府審定通過成形。“靈秀”二字,取自“鐘靈毓秀”,寓涵“靈韻雅致,山明水秀,人杰地靈、德才兼具、學養深厚”之境意,又有“天然去雕飾,清水出芙蓉般行云如水,渾然天成”之美意。如明朝張居正的《宮殿紀》:“二大都在寰宇間,皆據百二之雄勝,萃岳瀆之靈秀,鴻圖華構,鼎峙於南北。”又如清朝陸以湉的《冷廬雜識?神缸》:“天臺為仙境,為佛地,無怪鐘靈毓秀,甲於他邑。”“靈秀湖北”,山川秀美之湖北,鸞翔鳳集之湖北,含義雋永,言簡意賅,既有對湖北自然山水的贊美(如三峽人家、清江畫廊、武漢東湖、神農架、西陵峽口等景區,富有地域特色),也有人文歷史的含量(因華夏始祖炎帝神農氏架木為梯,采嘗百草,救民疾夭,教民稼穡的神農架;荊州古城三國時期的楚文王、屈原等。古隆中三國時期的諸葛亮和劉備;因蘇軾《赤壁賦》而得名的文赤壁和東漢末年的赤壁之戰的武赤壁。元末明初,開創成為我國中華武術流派之一的武當派道人張三豐;近現代的才人有李先念、董必武等),可以說是對湖北多姿多彩旅游產品的點睛之筆。“生態”一詞,現在通常是指生物的生活狀態,也包括它們之間以及它與環境之間環環相扣的關系。在日常生活中,許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諧的等事物均可冠以“生態”修飾。“生態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侵犯生態環境法益,其行為導致生態環境受損或者陷入受損之風險,嚴重危害生態安全的行為。生態犯罪的本質是行為人侵害了生態環境利益,破壞了生態系統的平衡性。作為對生態犯罪認識升華的“生態刑法”,它是指保護生態法益的罪刑規范。廣義的生態刑法不僅包括刑法典中保護生態法益的法律規范,而且包括行政法律法規中保護生態法益的罪刑規范。狹義的生態刑法,也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刑法典中保護生態法益的罪刑規范,另一種是特別生態刑法。隨著人類對生活品質高標準的追求,綠色化發展的生態觀也逐漸成為了普遍共識,在刑事法律上,就要求刑法“生態化”。“刑法生態化”,是按照21世紀環境時代的要求,逐漸將生態原理引入刑事立法領域,對現行刑法進行全方位的調整、改進和創新。其具體途徑是重新界定環境犯罪,完善相應的刑事處置措施,使刑事立法更加符合生態規律的要求。刑法生態化以“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為立法原則。這既是符合生態學的公平性、持續性、協調性、循環性、生態平衡性的基本原則和原理,也是體現了將環境保護思想和可持續發展觀融入刑法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使刑法制度朝著環境友好與可持續發展的方向改革的環境時代客觀要求。
神農架林區,1970年經國務院批準建制,直屬湖北省管轄,是中國唯一以“林區”命名的縣級行政區。林區內生物礦產土地資源極為豐富,自然景觀密集且秀麗多奇可觀性極強,更具有許多林區獨特的動植物品種,因此,林區享有最美中國目的地景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等多個國家級品牌稱號,還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成員、亞洲生物多樣性永久性示范基地、世界地質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等多個世界級品牌稱號,更是在創建“全域旅游”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長江經濟帶戰略、湖北“一元多層次”戰略和林區“一園一地一區”戰略發展中具有重要政治經濟地位。由于在對林區進行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對原生態環境的保護不足,林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破壞,動植物物種種類的減少;林區內的香溪河、沿渡河、南河、堵河四大主要河流有不同程度的污染,魚類明顯減少,對居民飲用水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交通等大量基礎設施建設,小水電過度開發、礦山大量開采、旅游開發,造成大量植被被破壞,地質災害時有發生,存在嚴重的隱患;日常生活垃圾也影響整個生態環境質量。再加上態保護資金投入少與投入渠道單一,科研力量有限導致生態保護能力建設滯后,生態監測處于起步階段導致信息不足,渠道不暢,這些都是林區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現實重大威脅。所以,以保護環境優化的經濟增長模式,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參與宏觀調控的倒逼先導作用;加強宣傳教育,擴大公民環境權利,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新機制;建立政府監管與引導居民清潔公共空間環境的長效機制;完善刑事立法與實務在防控與打進生態犯罪上的有效對接等舉措,應是有效解決包括林區在內的生態環境破壞與污染的較好路徑。本屆年會主題定為“靈秀湖北與生態刑法”,并擬定四個子題,即“生態刑法的一般問題”、“生態刑法中的具體個罪制度”、“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中的“兩法”銜接問題”以及““一圈兩帶”與神農架生態、安全與反恐之刑法規制問題”。按照年會的慣例在會前進行了論文征集。截止2017年7月20日,會議共收到投稿論文150余篇,經論文集編委會多次研究討論,最終審議決定編輯收錄論文140篇,分為上下兩冊印行發送讀者。古有西晉文學家左思《三都賦》之千古佳作的“洛陽紙貴”,今有湖北省刑法學年會《會議集》之“班馬文章”的“爭相傳閱”。在不勝枚舉與浩如煙海的學術機構中,在汗牛充棟,左圖右史的世界書庫中,湖北省刑法學年會及其文集的弦歌不輟與薪火相傳,無不是“不積跬步,不至千里;不積小流,不成江海;鍥而不舍,金石可鏤”的全心致力于刑事理論與實務研究的治學格物精神的碩果。《尚書?大禹謨》有言:“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人心是危險難測的,道心是幽微難明的,只有自己一心一意,精誠懇切的秉行中正之道,才能治理好國家。那么,在通過刑法的律法之治規范民眾的言行,懲治犯罪行為,以助力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之時,求真務實,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允執厥中亦是諸位法律人員的座右銘。
作者:康均心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死刑保留研究論文
一、廢除死刑的思想及實踐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同態血親復仇,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死刑被廣泛地使用著,成為階級社會統治者的重要工具。進入近代社會后,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質疑。1516年,英國思想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首次提出廢止盜竊罪的死刑。孟德斯鳩認為:“對于自然給予我們的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學家邊沁也認為:“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的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對于那些使用輕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那些把自己作為一個對付絕望的難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無效果的。對于每一種犯罪都用死刑來懲罰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蟲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懼一樣。”②
18世紀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闡述死刑的弊端及廢除死刑的理由,從而拉開了死刑存廢之爭的序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的發展,要求廢除死刑以拯救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尤其是國際人權運動的加劇和諸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實踐,使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罰改革的先導,并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衡量各國或地區人權狀況的重要因素。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在本協議書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已成為時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個國家廢除死刑,其中歐洲40國、亞洲8國、非洲12國、北美洲6國、南美洲6國、大洋洲11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中,近一半是歐洲國家,包括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圣馬力諾(theRepublicofSanMarino,1848年)。③
二、學界廢與留的爭論
在我國法學界,關于死刑廢與留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受我國“重刑主義”傳統思想的影響,支持保留死刑的學者認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衛社會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嚴厲的懲罰性,可以實現對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的懲罰;2.“殺人者死”,死刑復核最原始的罪行相應的正義觀;3.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極刑,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4.與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執行上的現實性和簡便性。
死刑保留研究論文
一、廢除死刑的思想及實踐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同態血親復仇,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死刑被廣泛地使用著,成為階級社會統治者的重要工具。進入近代社會后,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質疑。1516年,英國思想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首次提出廢止盜竊罪的死刑。孟德斯鳩認為:“對于自然給予我們的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學家邊沁也認為:“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的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對于那些使用輕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那些把自己作為一個對付絕望的難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無效果的。對于每一種犯罪都用死刑來懲罰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蟲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懼一樣。”②
18世紀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闡述死刑的弊端及廢除死刑的理由,從而拉開了死刑存廢之爭的序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的發展,要求廢除死刑以拯救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尤其是國際人權運動的加劇和諸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實踐,使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罰改革的先導,并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衡量各國或地區人權狀況的重要因素。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在本協議書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已成為時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個國家廢除死刑,其中歐洲40國、亞洲8國、非洲12國、北美洲6國、南美洲6國、大洋洲11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中,近一半是歐洲國家,包括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圣馬力諾(theRepublicofSanMarino,1848年)。③
二、學界廢與留的爭論
在我國法學界,關于死刑廢與留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受我國“重刑主義”傳統思想的影響,支持保留死刑的學者認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衛社會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嚴厲的懲罰性,可以實現對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的懲罰;2.“殺人者死”,死刑復核最原始的罪行相應的正義觀;3.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極刑,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4.與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執行上的現實性和簡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