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新發展論文
時間:2022-08-28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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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過去的十年里,它是國際法所有領域里發展最快的一門學科。
國際刑法是一門邊緣學科。它在國際法方面,含有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國際法下的國際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等等;在刑法方面,它除了刑法上的實體法和訴訟法以外,還有比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比較,以及各國的司法制度的比較,等等。此外,國際刑法在其實踐的過程中還時時刻刻涉及到國際關系中最重要、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即國家主權問題。比如:國際刑庭為了索取證據和查清案子而向有關國家或政府官員送達傳票或命令;國際刑庭要求有關國家提供線索合作,以鎖定和抓獲被法庭起訴的嫌疑犯,并在將其抓獲了以后押送到法庭;為了審理案子的需要,國際刑庭必然要求將出庭證人所在地的國家當局同意他(她)出來、又要求法庭所在地國家同意他(她)入境;以及當被告被定有罪后,國際刑庭又需要有國家自愿同意、將其關押在該國的監獄里服刑,等等。
聯合國成立了國際刑事法庭
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第一次在聯合國的范圍內將有關國際刑法的原則和理論付諸實施。
第二年11月,又成立了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是一個有著800萬左右人口的國家,1994年4月和7月,占全國人口總數80%的胡圖族對占人口總數14%的圖西族進行了大屠殺。被屠殺的盧旺達人總共達到了80萬左右,連德國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屠殺猶太人也沒有那么快。這一事件在國際社會上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動。盧旺達政府自己要求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以通過懲治罪犯來達到民族和解的目的。這樣,聯合國安理會先后成立了兩個國際刑事法庭。以后,聯合國又成立了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里昂特別刑事法庭等。去年,聯合國還就成立柬埔寨刑事法庭問題與柬埔寨政府簽定了備忘錄。
人們可能會聯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這兩個軍事法庭在性質上雖然也是國際法庭,但它們與聯合國的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有很大的不一樣。主要的區別在于它們成立的機制不同。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成立的,審判的對象是二次大戰中的德國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者叫戰爭罪犯。起訴檢察官在起訴狀中都采用“代表某國政府對某某的起訴”的措辭,因此在學術界和國際法上時常被稱為“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不是這樣。它們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的,不是一個戰勝國的法庭。所以,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代表整個國際社會的。
除了聯合國成立的刑庭以外,近年來與國際刑法發展有關的,還有英國法庭對皮諾切特引渡一案的審理,以及安排在荷蘭審理的洛克比案等等。
“普遍管轄原則”在歷史上的第一次運用
談到國際刑法的新發展,值得一提的是比利時在2001年6月18日作的一個判決,這是國際法歷史上、或國際關系史上第一次適用“普遍管轄原則”。這個案例在國內幾乎不為人所知,但它在國外傳得很歷害,其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上的意義也很深遠。
普遍管轄權,是指每個國家都有權根據國際法,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特別是對構成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少數特定的國際犯罪,行使管轄權和予以懲罰。所以,普遍管轄權與刑法上傳統的領土管轄、保護管轄或國籍管轄原則,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普遍管轄權突破了地域、利益保護和國籍這三種傳統管轄的因素,在國際法上歷來受到嚴格的限制。
“普遍管轄原則”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領域中,很長一段時間里只是一種理論,這個從來沒有的歷史,在去年6月被打破了-6月18日,比利時由其國內刑事法庭下了一個判決,裁定被起訴的4個盧旺達人犯了戰爭罪。
事情的背景是這樣的:1993年,比利時國內立法機構通過了一個法律,授權比利時國內司法機構可以對違反1949年關于國際人道法四個公約的事件進行起訴。盧旺達種族滅絕事件正發生在1994年。事發后,很多盧旺達人逃亡國外。比利時以前是盧旺達的殖民國家,逃亡到比利時就有這個案子里的4個被告。他們是教父和修女。盧旺達是一個宗教信仰很濃厚的國家,教堂被公認為庇護所。但1994年大屠殺發生時,人們往往對教堂也實施進攻。這4個被告把那些被追殺的圖西族人引進教堂里,然后馬上又去報告當地的武裝部隊和胡圖族的人,把教堂包圍了起來,并往里面扔手榴彈等,結果里面避難的人死得非常慘。當時,我作為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檢察官,到盧旺達當地去調查過。只見教堂里的尸體是一堆堆堆起來,真是慘不忍睹。這4個人就是因為這個原因被起訴,其中兩人被判有罪。
比利時的判決打破了國際刑法上一貫采用的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原則-這個罪行發生地在盧旺達,被起訴的四個人國籍又是盧旺達,被他們殺害的是盧旺達人,與比利時一點關系也沒有。但比利時的法庭實踐普遍管轄權的原則,用本國的法律審理與自己國家或國民沒有任何聯系的案子,這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史上還是第一次。
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成立的,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力又是從《聯合國憲章》來的?!堵摵蠂鴳椪隆房梢哉f是現代國際社會的根本大法。當然,聯合國安理會作為一個機構,本身也不能凌駕法律之上。聯合國安理會要成立國際刑事法庭或采取其他措施,也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實事求是地說,《聯合國憲章》里并沒有明確授權安理會可以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但是,國際刑事法庭對此的解釋是,雖然聯合國憲章里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它在第41條規定了聯合國安理會為恢復世界和平與安全可以采取的一些制裁措施。雖然這些措施中沒有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一條。然而,規定中用了“包括”(including)這個詞,表示這里的措施沒有詳盡的意思,因此,從邏輯上分析,在必要的時候,聯合國安理會可以采用“包括”中沒有列舉到的措施。這沒有明確的措施也可以理解為包括成立國際刑事法庭。
《聯合國憲章》第25條還賦予聯合國安理會一個很大的權力,即對于聯合國安理會在《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下通過的決議,所有聯合國成員國必須接受并履行。這一條很厲害。由于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成立的,所有聯合國的成員國都必須予以合作。這為國際刑事法庭的運作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條件。
關于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
成立國際刑事法院最初是1989年由兩個國家在聯合國大會提出來的。當時的初衷是為了禁毒。但提出以后,聯合國接了過去,準備成立一個對違反國際人道法罪行的自然人進行審判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1994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草案,交給聯合國第六委員會進行審議。同年的聯大會議上討論并成立了關于“成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機構。以后,在1998年7月,在意大利羅馬召開了關于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外交會議。我作為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正式代表,作為國際刑法的專家,參加在美國紐約
和意大利羅馬的會議,從法律技術的角度(不是政策的角度考慮)幫助各國代表團起草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規定,有60個國家批準這些規約,它就能生效。經過國際上的一些非政府組織、西方國家紛紛做工作,到去年底今年初,有57個國家批準了。以后的幾個月,就一直停留在57個國家這個數字上。但到了今年4月11日這一天,一下子就有9個國家批準,因此,7月1日這天,世界上出現一個新的國際組織,即國際刑事法院。該法院的屬事管轄權方面,和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幾乎一樣,涉及戰爭罪、反人道罪和種族滅絕罪。成立以后,如果絕大多數締約國同意,還會加上侵略罪。但在某些方面,國際刑事法院和聯合國目前的兩個國際刑事法庭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在性質上屬于臨時性的。它們的成立就是為了分別審理與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有關的案子,審完以后它就解散了。而今年7月1日開始運作的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常設的機構。一旦設立,它就將一直存在下去。
另外,在它們有關屬地、屬時管轄權方面,也有很大的區別。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在管轄權方面,是都有一定的限制的。這從它們的名稱就可看出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全稱很長,叫“聯合國起訴1991以來在前南斯拉夫國家領土內犯下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嫌疑人的刑事法庭”。它把法庭的管轄權限定得清清楚楚。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也一樣,它的全稱叫做“聯合國起訴1994年以內在盧旺達境內所發生的或者由盧旺達國民在鄰國境內所發生的有關嚴重違反種族滅絕罪行以及其他國際人道法罪行的刑事法庭”。所以,盧旺達國際刑庭的管轄權,也僅限于1994年之內,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或1994年12月31日以后發生的,法庭管不了;罪行發生地被局限在盧旺達和鄰國以內;犯罪的自然人,只能是在盧旺達領土內的或鄰國的盧旺達公民;而所審理的罪行,則和前南國際刑事法庭一樣,被限制在國際人道法的范疇內。
所以,國際刑事法院與現有的兩個國際刑事法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它一旦成立,對全世界范圍內的罪行都有管轄權。另外,它是永久性的。
1998年7月份,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在意大利羅馬被通過后,開始開放給各國簽字、批準。規約通過以后,簽署的就有130多個國家。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簽了字。以色列也簽了字。我們中國從維護自己國家利益的考慮出發,暫時還沒有批準《規約》,也沒有簽字。
從理論上講,通過懲治來制止國際犯罪,是世界所有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一個國家是否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則要根據自己國家的具體情況來定。各國的法律文化也不盡相同。在有關重要的問題達成共識之前,每個國家自然都有選擇是否加入、或在什么時候加入《規約》的權利。我在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工作中經常切切實實地感受到,西方對我國抱有偏見。所以,在環境不合適時,我們不一定非要急著進去。
盡管我國還未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但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機制和基本法律文件,我們一定要研究。另外,用長遠的觀點來看,如果一個國家堅持把自己排除在外,恐怕也不好。從我在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實踐經驗來看,有一點很清楚?!兑幖s》也好,《程序和證據規則》也好,都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預先規定得很細。很多法律問題需要在實踐中解決。前南斯拉夫國際刑庭和盧旺達國際刑庭,是屬于臨時性的法庭,其管轄權有限定。然而,它們已經在其不長的時間里,審理了不少在國際法和刑法上都沒有先例的案子,解決了不少刑法史上的新問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規約》一共只有34條。它只是原則上的規定。盡管在理論上,前南國際刑庭所適用的法律,一定是要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部分的法律。但法庭在其實踐中對許多具體問題的意見和裁決,譬如對戰爭罪中的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界定等,以及怎樣才算是“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等等,還有關于“種族滅絕罪”的罪行構成要件等,由于以前從來沒有確切的定義,法庭的意見因此在客觀上都具有了造法的“功能”。
國際刑事法院以后怎樣,現在還不太好預測。但一般情況下,這將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國際性組織,這個法院的成員國會越來越多。它在案例中的意見,也將對國際刑法和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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